论我国商法的现代化
法学的现代化与全球化
法学的现代化与全球化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法学的现代化和全球化成为了研究领域中的重要议题。
法学的现代化指的是法律体系和法律观念的更新与发展,而法学的全球化则指的是法学学科在全球范围内的交流与融合。
一、法学的现代化法学的现代化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它包括法治观念的更新、法律体系的完善、法律实践的创新等方面。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变迁,传统的法学观念已经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
因此,法学的现代化在不断推进中,法律理论和实践也在逐步更新和完善。
首先,法治观念的更新是法学现代化的关键。
传统上,法治观念是以法律为中心的观念,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但现代法学认为,法治观念应该超越法律本身,从社会的角度考虑,注重社会公正与人权保障。
法治观念的更新也要求法律的执行力和公正性得到增强,以确保法律能够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其次,法律体系的完善是法学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现代法学强调法律体系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要求法律规范的系统性和整体性。
法律体系的完善需要建立健全的立法机构、审判机构和执法机构,并通过制定统一的法律体系,来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最后,法律实践的创新是法学现代化的必然趋势。
现代社会的发展和变革使得传统的法律实践方式已经不能满足需求。
法律实践的创新包括法律科技的应用、法律服务的提升和法律教育的改革等方面。
通过借助科技手段,法学的研究和实践得以更加高效和精确,同时也为公众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法律服务。
二、法学的全球化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法学的全球化也变得重要而紧迫。
法学的全球化包括学科思想的交流与融合、法律文化的传播与转化等方面。
全球化不仅为法学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遇和挑战,也推动了法学研究和实践的国际化。
首先,学科思想的交流与融合是法学全球化的重要体现。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法学学者们通过学术会议、研究交流等途径,积极推动法学思想和理论的全球交流。
一方面,这有助于各国法学界了解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法学观念和法律实践,促进学科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为各国在解决共同问题时提供了借鉴和合作的可能。
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下的商法的精神
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下的商法的精神引言:商法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石,也是对商业活动进行指导和规范的法律体系。
我国自古以来就拥有丰富的传统法律文化,这些法律文化对于商法的精神和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下的商法精神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商法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一些启示和借鉴。
一、尊重契约精神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契约精神,强调信用和承诺的重要性。
在商法领域,这一精神表现为对商业契约和合同的尊重和强制执行。
商法契约作为商人之间交易和合作的主要工具,其完善的制度是商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传统法律文化强调守信和信用的重要性,商人应当诚实守信,秉持契约精神,履行合同义务,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二、注重保护主体权益传统法律文化下的商法精神强调保护商人的合法权益,对商业主体的财产权、经营权等进行保护。
商法要保障商人的财产权益,为商人的经营活动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法律保障。
传统法律文化对于保护个体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商人的财产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才能保持经济活力和创新能力,为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三、注重实用性和灵活性传统法律文化下的商法精神注重实用性和灵活性,强调因地制宜和因时制宜。
商法制度应当符合商业实践和市场需求,具备灵活性和适应性。
商业活动的快速发展和变化,要求商法能够及时调整和适应,具备足够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传统法律文化强调对商法制度的及时修订和完善,以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的需求。
四、注重公平和正义传统法律文化下的商法精神非常重视公平和正义。
商业交往中,商人之间应当平等互利,尊重市场规则和公平竞争原则。
商法应当保持公正和公允,构建公平的商业环境和秩序,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公正观念也对商事纠纷的解决具有指导意义,商法应当通过公正的审判和调解机制,保障商人的合法权益,化解商事纠纷。
结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下的商法精神具有鲜明的特点和珍贵的价值。
尊重契约精神、注重保护主体权益、强调实用性和灵活性以及重视公平和正义,这些都是我国商法制度建设的重要参考和借鉴。
第五节 法的现代化
四、西方国家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一般可分为正式意义上的渊源和非正式意义上的渊源。 制定法主要包括宪法、法律、法规等。在各种制定法中,立法机关 制定的法律是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制定法的。 “授权立法”或“委托立法”日益成为西方国家的一个法律渊 源。这种立法的含义是立法机关在它所制定的一项原则立法中,规 定将某些具体事项立法权授予行政部门、专门设立的机关、司法机 关或地方国家机关。
义务不平等和主体平等的冲突。
2、中国法制现代化与与法律西方化
•
西方法律文明对非西方国家产生重要的影响,但是法制现代化 不等于法的西方化。所谓法的西方化,是指把非现代化的非西方 民族和国家实现法制现代化的道路看作是逐步纳入西方现代化模 式的过程。其实质是以“西方中心主义”为思想基础的一种主张。
西方法律文化在非西方国家的传播,常常伴随着暴力与战争, 使非西方国家法律发展处于依附西方法律文化的过程。
二、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模式
(一)内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
内发型法制现代化的模式,是指由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内部
创新、经历漫长过程的法律变革道路,是因社会内部条件的成
熟而从传统法制走向现代法制的转型发展过程。这是一种自发
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的过程。这种类型的法制现
代化模式一般似英国、法国等西欧国家为代表。 第一,它是因社会自身内部条件的逐步成熟而渐进式地发展 起来的。
•
法律全球化与法律国际化含义相近,指法律文化在传播与交流 的历史进程中,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蕴涵着世界法律文明共同的 基本法律准则,使各国的法律制度彼此接近乃至融合一体,形成 相互依存、相互联结的国际性法律发展趋势。法制现代化与法的 国际化、全球化却是相容相促的。所谓法的国际化、全球化,简 单地说,就是指在世界范围内法的趋同化。法制现代化的基本要 求是参与全球法律重构的历史进程,对反映市场经济规律和人类 共同价值的法律准则及其制度架构,加以确认并切实遵行,同时, 在全球法律框架与机制的形成过程中,要坚定地捍卫国家主权与 民族利益。因此,法律全球化的过程也是促进法制现代化实现的 过程。
论我国《商法通则》的制定
共和 国民法( 案) 的原则是 民商合一 , 草 》 但
论 国《 法 则》 制 我 商 通 的 定
一
是 ,几乎没有商法的规定。既然是 民商合
,
就应 当涵盖一般 民事权利所不能涵盖
的商事权利。 以商业账簿 为例 ,它在企业 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企 业对其商业账 簿 究竟享有多大的权利 , 是什 么样 的权利 , 在
是近几年来 ,商法学界针对制定 《 商法通
则 》展开了专题研 究 , 在制定 《 商法通 则》 方面也达成 了共识 , 对制定《 商法通则 》 的 必要性 、可行性和 紧迫性等方面取得 了一 致意见 ,这些都 为制定 《 商法通则 》奠定
坚 实 的理 论 基 础 。 所 以 ,我 们 应 当 “ 坚 持 商 法 相 对 独 在
成的、具有有机联 系、形式严密的商事 法律 体 系,文章就此进行 了探讨 。 关键 调: 民商合一 商法通 则 民商
分 王
到了民法学界绝大 多数学者的赞同与支持 , 而且得到立法部 门的赞 同, 制定 民法典应 “
继续坚持 民商合一 的立法体例 。对此 ,民
法起草工作小组 内部的意见是一致的” 笔 。 者赞成 民商合一 。但是 ,从现实 立法 的角 度来看 ,民商完全融合 的立法体例却有其
不 足 。第 一 , 0 2年全 国人 大 法 工委 提 交 20
我部立、 少 事散, 民另商 , 国作律要 起法混 一 法立法依 的用,在 典一通 统的有 商分乱 外法缺 帅部必 则
照当初 《 民法通 则》 的模式 , 把我 国经营活 动 中亟待 明确 的地方 , 如商事活动原则 、 商
论我国商法体系的建构技术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我国商法体系的建构技术郭富青西北政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商法体系/法律技术/商法通则/单行法内容提要: 当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典的内部规范逐渐解体,商事单行法却生机勃勃,已经成为商事立法发展的世界性潮流。
无论是采用“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体例的国家,其商法体系发展的现状,均不可能给我们提供可资借鉴的模板。
因此,在商法体系的建构技术上,我国必须超越外国传统模式,制定《商法通则》上承《民法典》下统商事单行法。
我国商事单行只有始终如一地贯彻《商法通则》所确认的价值理念,才能形成一个形散而神不散,健全的商法体系。
为此,必须制定立法和修改规划,消除体系中的矛盾、冲突和不和谐因素,做好商事单行法的汇编工作,使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体系同样具备可综览性。
我国虽然没有制定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但是在改革开放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陆续颁布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同法》、《拍卖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法》等一系列商事单行法。
商事立法成为这一时期最活跃的立法亮点,这无疑对促进我国经济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功不可没,同时也使我国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体系的建立初具规模。
然而,我国这一系列单行法的颁布实施基本上是为了满足经济改革和发展市场经济实际需要,填补因经济迅速高涨出现法律调整空白的结果;而不是出于整体的商法理念,按照营造商法体系的思路,精心设计和构筑的产物。
因而,从法律技术的层面将我国现行商事单行法作为一个集合体来审视,不可避免地存在结构体系上的缺陷,亟待从系统工程的观念,以法律技术为切入点加以完善。
一、商法体系构建模式的技术分析商法体系这一用语的核心是指对商法规范秩序的思维。
它是按照统一的观点或原则将商事法律概念构成一个整体[①]。
商事立法及体系营造技术是表达各种法律规定、明晰法律规范或法律文本之间相互关系,以实现法律协作和整合功效最大化的方法和技巧。
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
关键词: 中国法制现代化/法制的作用/和谐社会/途径内容提要: 在对中国法制发展的研究中,首先必须关注的是中国法制现代化中的三个重要时期:旧中国租界首先出现现代法制;自20世纪初始,中国政府通过法制改革来推进华界的法制现代化;近30年来,中国法制现代化在改革创新中逐步走向完善。
这三个时期体现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起点、发展和臻于完善的三个阶段。
现代法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为:可以规范人的行为,实现社会和谐;可以调控人的行为,促进社会和谐;可以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等。
目前,在推进法制现代化中也遇到一些困难,十分不利于现代法制建设;克服途径在于不断营造法制环境,大力提倡现代法制文化,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等。
一、中国法制现代化中的三个重要时期中国从出现现代法制到发展成为今天的现代法制,前后历经了160余年,其中有三个十分重要的时期。
1. 1中国租界首先出现现代法制在中国大地上,首先出现现代法制的,是在中国租界,时间在19世纪中叶。
鸦片战争失败以后,中英两国签订了《中英南京条约》,其附件《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规定,在中国开放的五个通商口岸中,设立租界,实行领事裁判权。
[1]1845年,《上海土地章程》颁行。
从内容上看,这个章程已具有现代法规的性质,其取名、结构、内容、语言等均已具备了现代法规的特征;它对上海租界的设立、租地、管理机构等都作了明文规定。
1846年,上海英租界出现了。
这个租界的当局具有自己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管理权。
至此,现代法制率先于中国其他地方落户在上海英租界。
1863年,英租界与美租界合并,成立了公共租界。
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上海公共租界已颁行了不少现代法规,形成了自己的法规体系,其中包括:《工部书信章程》(1893年)、《公共租界工部局中式新房建造章程》( 1901年)、《公共租界工部局治安章程》(1903年)等等。
继上海公共租界之后,上海的另外一个租界,即法租界,也在20世纪以前就使用了现代法制。
中国法学发展的现状及趋势
中国法学发展的现状及趋势摘要:我国自战国秦汉时代就已经有了“法”的概念,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学已经逐渐变得现代化起来,在现代化的过程中我国法律法规的制定不但考虑了西方法律,而且贴近了中国的国情。
本文主要探究了我国法学现代化进程中与西方法律的联系和我国法学的发展道路。
关键词:法学;现代化;发展一、我国法学的现代化法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作为研究内容的一门学科,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
我国的法律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思想非常活跃,是各个流派的代表之一,其中“法”就是各派各家争论的焦点之一。
我国古代的法律经历了从习惯法到成文法,从秘密法到公开法的进程。
《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完整的封建社会的法典,开创了中华法系独树一帜的立法先河,确立了中国封建社会法典的基本体系,后来的《秦律》、《九章律》、《曹魏律》、《泰始律》、《开皇律》、《唐律疏议》的体例都是在《法经》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在这个时代的代表人物是商鞅,韩非等等。
到了近代,我国逐渐开始了法学现代化的进程,这其中受影响最大的是西方的法律体系。
我国的法律在理念方面与西方的法律法规有相同之处:1,我国在法律制定方面参照和改进了一些西方的法律观念,比如司法独立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部门法划分的观念,公法与私法的观念,法治观念等等。
考虑到我国历史上在此之前还没有这么多的观念出现,所以这就是法律现代化的体现;2,我国在法律体系方面参考西方的法律体系,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法规体系,传统的中国法律体系是以刑法为主,刑民不分,公私不分,并且没有程序法的法律体系,现代化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领,以国际法,诉讼法,刑法,民商法,行政法为基本构架建立起的法律体系,并且在这个法律构架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各项法律法规;3,在法律原则方面,现代化的法律体系里宪法里有国民主权原则,平等原则,民主原则等等,诉讼法上的保护诉讼权利原则,不告不理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诉讼当事人主义原则,民商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保护私权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权利平等原则等等。
论述商法的基本理念
论述商法的基本理念摘要: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商法的现代理念的主要内涵是:营利为本、促进便捷,保障安全、维护公平。
商法的现代理念有利于构建现代商法理论和商法制度,有利于推进商事实践。
关键词:效益至上意思自治诚实信用;一、引言“商法”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也不尽相同。
一般意义上,商法又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以商法为名称的制定的商法典,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规则,在法律体系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商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极大的促进和完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推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将积极的转变人们的法制观念、价值观念、思想观念,将建立起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观念、新思维、推动全社会信用观念的形成、将对中国长久的开放、中国走向世界、中国法制与国际法律接轨产生非常重要的推动力。
[1]商法的理念,从哲学上看是对于商法的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
在一定意义上商法的精神和商法的理念是相通的。
商法的现代化,关键的是立足于实践基础上的商法理念的现代化,没有现代化的商法理念,就没有现代化的商法。
商法的理念决定商法的品位和档次,影响商法的价值和效果。
商法的理念的现代化对于构建现代化的商法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商法的现代理念的基础1 、商法的理念立足于市场交易实践存在决定意识,商法的现代理念必须立足于市场交易实践。
现代商法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市场交易的基本行为准则。
拉丁语中有一格言:“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法律。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运行中,要求市场主体以及市场主体的各种经济行为都应在法律规定的秩序中进行活动,受法律的规范和制约。
市场经济要求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做到有序、安全、高效、公正,这就必须要求所有市场行为均建立在共同的市场规则之上。
当代主要商法体系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实行计划经济,国 家的立法重心在于强化国家调控经济活动的能力和国家干预经 济行为的行政手段,因此,商法极不发达。1993年之前,我国 颁布了《海商法》等少数商事法律外,其它的商事立法几乎空 白,1993年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制定和修订了《公司法》、 《票据法》、《合伙企业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 《证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 律部门成立。
《日本商法典》在体制上仿效法国商法,内容上则采德国 商法,在立法模式上,兼采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既重视 商人也重视商行为,《法典》同时以商人和商行为作为立 法基础,这种立法模式又被称为折中主义模式。
二、英美商法体系
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不存在大陆法系意义上的民法 典和商法典,因此,在这些国家,不存在民商分立或 者民商合一的问题。
法国商法体系以法国商法为核心,以行为主义和客观 主义为法系的重要特征和商事法规的立法基础。按照 客观主义原则,只要行为的活动属于商行为,那么他 就是商人,其活动属于商法。这一原则的确立受法国 大革命的影响,它力图在观念上废除封建特权的同时, 废除商人在立法上的特权。
法国商法由《法国商法典》及相关的商事法规组成,
对于我国的商法体系构建来说,要注重的商法的权威 性、实用性,具体的构建那就应该从民法合一的角度 进行,商法最终的目地是服务于民,但是又有区别于 民法的地方。对于目前我国商法的构建,在考虑到我 国经济市场发展的情况下,再应该从我国经济发展相 关的商法关系模式竞争入手,力争能够表达出商法的 创新机制和功能,同时也应该注重民法和商法立法模 式,确保我国的民法以及商法规则共同进化中商法独 立性,做好商法的构建,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 献。
浅论民商合一的相关问题
浅论民商合一的相关问题【摘要】民商合一是指民法与商法的融合,旨在统一民商两个领域的法律规范,促进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协调发展。
本文从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分析了民商合一的相关问题。
在阐述了民商合一的定义、背景和意义,为读者提供了对该主题的整体认识。
接着,正文部分围绕法律依据、实施情况、影响、优势和挑战展开讨论,深入探讨了民商合一在法律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和影响。
在展望了民商合一的未来发展趋势,探讨了其重要价值和提出了相关建议。
通过本文的分析,读者将更深入地了解民商合一的相关问题,为进一步研究和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引言:民商合一、法律依据、实施情况、影响、优势、挑战、未来发展、价值、建议。
1. 引言1.1 什么是民商合一民商合一,即民事与商事合一,是指在法律实践中将民事法与商事法相统一、相协调的一种法律制度安排。
在我国民商合一的背景下,民事法与商事法的界限逐渐模糊,形成了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体系。
民商合一的意义在于可以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提高法律适用效率,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通过民商合一,可以避免因法律体系不完善而导致的法律适用的混乱和矛盾,为经济活动提供更为稳定和可靠的法律环境。
在实践中,民商合一也能够促进法治建设,强化法治意识,提升法治水平,为建设现代经济体系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1.2 民商合一的背景民商合一的背景可以追溯到我国新时代的法治建设,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传统的民商法律体系已经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
随着我国深化改革开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民商合一成为我国法律体系改革的必然选择。
在过去的发展中,我国的民商法律体系长期分开管理,民法和商法各有独立的法规和条款,这导致了法律的不连贯性和不完善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开始探索将民法和商法融合到一体的民商合一制度,使法律的适用更加统一和协调。
民商合一的背景也来源于我国加强法治建设和推动法律规范化的全面部署,民商合一将有利于强化法律的适用和规范性,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市场秩序。
论我国商事立法的“民商合一”
论我国商事立法的“民商合一”作者:蒋晋强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6期摘要:文章从历史、现状、缘由等方面对我国商事立法的“民商合一”进行论述,并提出“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争论不必再继续下去,应付诸于实践。
可效仿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制订,由我国的法律委员会及法学会制仃一部商法典并试行,让实践来检验其合理性。
关健词:商事立法;民商合一;实践检验一、民商合一的历史和现状民商合一最早是自1847年摩坦尼利提出“民商二法统一论”,得到各国学者的响应,并采用民商合一立法主义。
瑞士首当其冲,其1887年制订的《债法典》中既包括有民法中债的内容,也包括传统商法中的有关规范。
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的形成要追溯到1908年初,为了适应民族私营工商业发展的需要,清政府颁布《钦定大清商律》共140条,包括“商人通例”和“公司律”。
从此商法就不再是官定的法律部门,而成为一种理念和课程,商亦民,民包含商,亦为商,即我们现在所称“民商合一”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受前苏联的立法和理论的影响,虽然没有统一的民法典,但在民法通则中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
二、采民商合一或民商分立的绘由在中国,对民商法的立法模式有两种观点:一种是采民商合一,即主张只制订一部统一的民法典,公司、票据、保险、海商、破产等法只是民法之特别法,这是传统的和占主导地位的观点。
另一种观点主张民商分立,即主张在民法典之外也制定一部商法典。
他们各自的理由如下:1.为何选民商合一主张民商合一者参考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官方所列应当编订民商统一法典的八大理由,列举了八条依据:①商法与民法并列是历史原因造成的。
②法是否适应商事不断发展进步的要求与民商法是否分立无关,民法不能适应经济生活时也当改则改,商法的修订也未必跟得上形势。
③国际化趋势要求民商法皆具国际性,而民商分立的商法中亦可有关于本国的特殊规定,因而国际性并非民商应当分立的理由。
④民商合一是立法趋势,民商分立国家主张由分而合的学者甚多,只因旧制历久,理论的力量一时尚不能改变,而趋势是相当明朗的。
法律专业论文题目
法学毕业论文选题参考一、法理学1.法的共同性初探2.法与社会:对我国法理的社会学透视3.论人治与法治4.略论法治的经济起点5.关于党的政策和法的关系问题6.略论法制现代化的概念、模式和类型7.法治合理性的内涵及其意义8.论程序正义在司法公正中的地位和价值9.现代自然科学方法对法学方法论的启迪与更新10.权利义务关系考察11.略谈法律意识12.谈法律的补救13.效益与公平:社会的永恒课题14.略论法律无主义的社会基础15.论法的本质属性16.论英美法的务实与创新的精神17.浅析进一步加强对人权的法律保护18.试析健全我国授权法律制度的现实性和必要性19.完善我国立法监督体系的探讨20.保证司法独立、维护司法公正21.论市场经济与法治的关系22.论法治的基础23.法律文化与法治二、宪法学1.强化宪法权威与保证宪法实施2.试论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3.对我国私有财产权宪法地位的思考4.公民基本权利的司法救济探讨5.私有财产修宪问题研究6.试论宪政与民主7.论宪法对社会经济的调控作用8.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问题探讨9.树立宪法权威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0.论宪法的司法适用性11.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探讨12.试论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13.对中国宪政运动的反思14.论公民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关系15.人大个案监督问题探讨16.试论我国特别行政区制度17.论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18.试论加强和改善党和国家机关的关系19.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之探讨20.试论现代宪政发展的趋势21.我国宪法的权威性问题22.宪法的司法化问题23.我国宪法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问题24.究竟谁来行使违宪审查权,更有利于维护宪法权威25.宪法究竟是公法还是私法?26.宪法能否“私法化”?(宪法的“私法化”问题)27.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问题28.什么是宪法精神?如何保障和维护宪法精神?29.宪法的作用问题30.人权入宪的意义31.政治文明与宪政32.宪政与宪法的关系33. 我国宪法解释基本问题研究34. 论表达自由35. 违宪审查与我国的宪法监督36. 中国村民自治的宪法学思考37. 论紧急状态下的宪法效力38. 我国宪法修改问题研究39. 我国选举制度及其完善40. 宪法权利限制问题研究41. 宪法中的公民迁徒自由权42. 关于我国公民财产权研究三、民法学1、论隐私权的民法保护2、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3、试论民事权利的本质4、试析合同制度中的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5、析民事责任制度中的债不履行责任6、试论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确立之必要7、试析违约责任中可预见原则8、试论我国物权立法保护的发展与变化9、试析担保法律制度10、试论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11、中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想12、离婚制度若干问题探析13、消费者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14、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浅议15、电子合同的证据与效力1.论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2.论民法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意义3.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4.论民法对财产权的保护5.论我国人身权制度的完善6.论我国物权法制定的原则7.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8.论民法与商法的关系9.论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10.论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意义11.论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12.论法人制度对于我国企业改革的理论与制度意义13.论合伙的法律地位14.论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15.论法人内部治理制度16.论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17.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18.论意思表示19.论法律行为的分类及其意义20.论物权行为30.论代理制度对于市场交易的意义31.论表见代理32.论代理中的连带责任33.论代理权的取得与行使34.论无权代理35.论民事权利体系36.论人身权体系37.论民法中的物权体系38论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39论诉讼时效制届满的效力40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41论民法中的归责原则42论过错责任原则43论无过错责任原则44论民事责任的特征与功能45论所有权在物权体系中的地位与功能46论所有权与所有制的联系与区别47.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48.论所有权的限制49.论用益物权体系50.论我国的不动产物权体系51.论我国的土地物权制度52.论我国农业土地物权制度的完善53.论地役权54.论典权55.论担保物权体系56.论抵押权的设定与效力57.论质押的客体58.论权利质押的特征59.论留置权的特征的意义60.论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61.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62.论共有63.论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比较64.论占有制度的意义65.论物权的效力66.论物权的支配效力67.论物权的追及效力68.论物上请求权69.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70.论物权法定原则71.论一物一权原则72.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保障的关系73.论债的特性74.论债权的相对性75.论债权的效力76.论债权的履行原则77.论债的分类及其意义78.论多人数之债79.论债的转移制度80.论债权人的代位权81.论债权人的撤销权82.论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83.论《合同法》制定的意义84.论合同自由原则85.论合同法中的鼓励交易原则86.论合同的解除87.论缔约过失责任88.论违约责任制度的特征与功能89.论继续履行90.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91.论情势变更原则92.论合同中的第三人93.论第三人侵害债权94.论不当得利95.论无因管理96.论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97.论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98.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比较99.论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100.论民法的私法属性101.论法人分类的意义102.论动产与不动产分类的意义103.论财团法人104.论取得时效制度105.论动产的善意取得106.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107.论格式合同(标准合同)108.论合同解释原则109.论有限合伙110.论隐名合伙111.论买卖合同的特征与意义112.论隐私权113.论名誉权114.论精神损害赔偿115.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116.论无效民事行为117.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18、诚实信用原则价值功能研究119、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120、论民事权利的滥用121、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适用范围122、民法上物的范围研究123、民事权力能力研究124、法人人格之独立与否认125、双务法律行为之特质126、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及效力分析127、违法性法律行为之效力之研究128、论无效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129、表见代理研究130、隐名代理研究131、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研究132、私力救济制度的法律思考133、论民法漏洞的补充方法134、物权行为理论评析135、拾得遗失物制度比较研究136、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若干问题137、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研究138、论特殊留置权139、论占有140、论我国抵押担保制度及其完善141、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比较研究142、善意取得制度研究143、论物权法的发展历史与我国物权法的制订145、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146、婚姻与道德的困惑一干扰他人婚姻责任的立法问题147、离婚案件中股权的处理148、对我国现行婚姻法离婚标准问题的探讨149、夫妻财产制的完善150、完善现行担保法的几个问题151、略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152、产品责任问题研究153.论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154.论当代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155.论违反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责任156.论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57.大陆法系亲权制度与英美法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制度之比较158.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评析159.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160.论修改继承法的指导思想161.论代位继承的性质和特点162.论遗产种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163.论遗产的法律特征164.论被继承人债务的确定和清偿165.论债权、债务的继承166.论知识产权的继承167.论财产法律地位的继承168.论遗嘱自由的限制四、商法学1.商的本质论2.论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3.论商法的基本原则4.商法经营自主原则研究5.商人的法律内涵研究6.商业登记制度的法律意义7.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理论思考8.民商分立法模式的理论思考9.论商法的法益目标10. 商业信用论11. 诚实信用原则研究12. 论民法的商法化13. 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14. 论商法的现代发展(现代化)15. 商事代理制度浅析16. 商事法律行为的个性特征17. 现代商事主体研究18. 论信用19. 法人制度论20.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研究五、刑法学刑法论文选题:1.罪刑法定的当代命运(罪刑法定原则哲学根据探究,罪刑法定的司法适用,罪刑法定与扩张解释的关系,罪刑法定视角中的中国司法解释)2.刑法的空间效力探疑(论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普遍原则与打击国际犯罪)3.试论刑法的溯及力4.犯罪本质的学理之争与司法选择5.法益概念在中国刑法中之地位探讨6.不作为犯罪的机理(论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来源,论不纯正不作为犯)7.论刑法中持有型犯罪的立法意义8.试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9.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辨析10.变态人格在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上的意义11.醉酒者的刑事责任能力探究12.试论刑法上的身份犯13.评我国刑法中的单位犯罪及立法建议14.信赖原则与犯罪过失理论15.试论刑法中的目的犯16.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处断原则探讨(论事实认识错误,论法律认识错误,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中的认识错误)17.试论期待可能性与中国刑法18.试论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论特殊防卫权的适用,论正当防卫的程度限制要件,论防卫过当的认定与刑事责任)19.紧急避险的理论辨析(论对无责任能力者防卫的刑法定性,论紧急避险主体的排除性规定,论紧急避险的程度限制要件)20.论预备犯在刑法中的地位(论预备犯的处罚根据,论国外刑法上的预备罪对我国的借鉴意义)21.试论共同过失犯罪22.试论教唆犯的构成条件(论教唆自杀的刑事责任,论教唆未遂——兼评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论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区别)23.论牵连犯在刑法中的地位24.报应主义与预防主义的刑罚目的之争25.试论我国刑罚体系的完善(论刑罚体系的构建原则,论刑罚体系与行政处罚的协调)26.死刑正当性辨析(论死刑的刑罚根据:报应与预防,论死刑的威慑效应,论死刑的立法限制,论死刑的司法限制,废除死刑的中国路径,死刑与民意的关系,死刑存废与文明的冲突,死刑存废的地区性分析:亚洲/欧洲/美洲/非洲,从区域一体化看死刑废除:以欧盟为例)27.罚金刑在中国刑法中的地位与完善28.社区矫正在中国29.论赦免30.交通肇事罪的几个理论问题探讨(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解释与适用,从日本刑法上的保护责任者遗弃罪看我国交通肇事罪的完善)31.试论中国刑法中关于走私罪的体系建构(论走私罪普通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32.试评刑法修正案(六)中关于洗钱罪的规定——兼论洗钱犯罪的完善33.试论中国刑法中金融诈骗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建议(论诈骗罪中的“财物/欺骗/陷入错误/处分财产”要件,论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关系,论贷款诈骗罪与贷款纠纷的区别,论机器诈骗的刑法适用)34.试论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律完善(从TRIPs规定看我国知识产权罪的立法完善/司法适用)35.刑事政策视野中的“安乐死”(论刑法中“生命”的界定,论协助自杀的刑事责任)36.强奸罪的理论与立法比较(论强奸罪的主体,论强奸罪的对象,论强奸罪的行为构成,论强奸罪的“强迫”要件,论强奸罪与猥亵妇女罪的区别,论对儿童性侵害的刑法规制)37.试论转化型抢劫犯38.论侵占罪(论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论侵占罪规定中的“遗忘物”,论侵占罪的“拒不退还”要件)39.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之立法体系的完善(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和认定,论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普通犯罪集团的区别)40.论医疗事故的刑事立法41.试论公害犯罪的构成要件42.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看我国贪污罪的立法完善/司法适用43.关于构建中国刑法中的贿赂犯罪制裁体系探析六、行政法学1.论行政裁决2.论行政行为的效力3.国家公务员考选制度研究4.行政违法及对策研究5.论行政法及对策研究6.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7.行政听政理论研究8.论行政诉讼检察监督9.论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10.行政立法原则分析11.论行政指导12.行政法中的控权论13.入世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14.论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15.行政补偿制度研究16.行政处罚证据研究17.行政复议证据研究七、公司法学1. 公司机制设计中职工利益的保护问题2. 公司资本金制度研究3. 母子公司的关系问题研究4. 一人公司问题研究5. 公司制度对小股东利益保护问题6. 无形资产出资的形式与限制7. 公司的转投资问题8. 公司经理权限研究9. 公司债务保证问题10. 公司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11. 国有独资公司问题12. 股东有限责任研究13.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研究14. 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比较研究15.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16. 公司治理结构的现代化17. 论公司的社会责任18. 论对控股股东的法律制约19. 公司董事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20. 公司取得自己股份法律问题研究21. “经济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律分析22. 公司设立阶段的法律问题研究23. 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研究24. 竞业禁止规则的法律研究25. 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研究26. 股权与公司所有权关系问题研究27. 论有限责任与维护交易安全28. 公司治理结构的现代化安排29. 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问题研究30. 论公司少数股东的诉讼提起权31. 论公司董事的法律责任32.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33. 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关系问题研究34. 现代企业制度研究35. 公司法人治理研究八、债法学1. 论债的本质2. 论债的特征3. 论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关系4. 论受领迟延之权利与义务5. 无权代理中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6. 承诺期内发出的迟到的承诺研究7. 合同效力研究8. 论合同缔结过程中的要约与要约邀请9. 无处分权合同的效力研究10. 论合同自由原则11. 论合同正义原则12.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研究13. 合同情势变更制度研究14. 违约损害赔偿制度研究15. 严格责任论16. 违约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探析17.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研究18. 无效合同研究19. 论合同附随义务20. 效力未定合同研究21. 撤销权制度研究22. 代位权制度研究23.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制度研究24. 合同保全制度研究25. 论合同解释原则26. 分期付款合同研究27. 最高额抵押合同研究28.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现代契约法中的地位九、证券法1. 股票权利的法律性质及内容研究2.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研究3. 证券的发行价格机制研究4. 论证券的公募与私募5. 论证券上市的法律规制问题6. 上市公司信息公开制度研究7. 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问题研究8. 公司股票发行的法律问题研究9. 上市公司收购问题研究10. 证券内幕交易行为及其对策11. 证券交易垄断行为及其法律对策12. 上市公司收购法律问题研究13. 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研究14. 开放式基金法律制度探析15. 股票期权交易制度研究16. 股票期货交易制度研究17. 证券发行法律制度研究18. 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研究十、婚姻法1、我区农村婚姻家庭现状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之比较研究2、我区农村妇女继承权问题探讨3、青少年网婚(网络婚姻)背后的法律思考4、论无效婚姻的相对无效5、我区农村婚姻家庭现状及成因分析6、试论侵犯夫妻财产权的法律救济7、试论婚姻当事人一方侵犯对方财产权益的法律救济8、对我国法定财产制的立法完善9、我区农村妇女财产权问题探讨10.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与贫困地区已婚妇女权益的保障11.贫困地区离婚损害赔偿懂事责任方式的选择12.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问题研究13.贫困地区已婚妇女继承权问题探析14.贫困地区已婚妇女生育观念、生育行为对实施《计划生育法》的影响15.少数地区已婚妇女生育权的保障与实现问题16.内地与港、澳、台收养关系的成立与生效问题比较研究17.遗产的范围问题研究18.探望权法律制度保障问题研究19.探望权纠纷中子女法律地位问题研究十一、国际私法学1. 论国际私法的国际性2. 国家豁免问题研究3.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历史变迁4. 论属人法原则的局限性5. 法律冲突及解决办法6. 反致制度研究7. 法律规避及其效力研究8. 论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9. 国有化问题研究10. 论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原则11. 国际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12. 国际统一实体法法律地位研究13. 国际诉讼的管辖问题研究14.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15. 论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运动及其障碍十二、票据法学1. 论票据权利2. 论空白票据的效力问题3. 论票据上的利益返还请求权4. 论票据的无因性5. 论票据权利保全6. 论票据行为的效力要件7. 票据抗辩法律制度研究8. 票据丧失及其法律补救9. 票据追索权论10. 票据背书制度研究十三、金融法1. 金融监管制度研究2. 信托投资制度研究3. 储蓄合同法律关系研究4. 信用卡法律制度研究5. 论信用卡支付中的法律问题6. 信托投资法律制度研究十四、破产法1. 个人破产制度研究2. 破产和解制度研究3. 论破产债权十五、国际经济法1. 国际经济法涵义再探2. 跨国公司法律地位与再探付3. 经济一体化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4.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新秩序5. WTO在中国的适用6. WTO争端解决制度7. 对国际贸易术语的法律思考8.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当事人9. 海上保险中的委托问题10. 我国入世后环境与贸易问题的法律审视11. 论投资自由化规则12. 跨国破产问题研究13. WTO规则与中国外资法重构14. 全球金融服务自由化与金融监管法律问题探究15. 论金融全球化对国家货币主权冲击16. 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17. WTO知识产权协定及其国内适用18. 论税收竞争的法律后果19. 两岸四地建立更紧密贸易关系的法律思考20. 21世纪深海底资源开发与海洋环境保护21. 反恐怖法律对策22. 伊拉克战争对国际经济的冲击和影响十六、外国法制史1. 伊斯兰法对现代中东国家法律的影响2. 自由心证原则发展研究3.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分歧与融合4. 衡平法研究5. 罗马物权法与现代大陆法系物权法的继承与更新6. 美国宪法发展研究十七、诉讼法学1.论民事案件的主管2.论协议管辖3.论民事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4.论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5.论执行异议6.论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7.论刑法中的疑案处理8.论预审审判在中国刑诉中的意义9.论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诉讼地位11. 论被告人的沉默权12. 论我国新刑诉法下诉讼构造的特点13. 论强制措施的修改十八、环境法1. 环境侵权的民事救济问题研究2. 论环境公益诉讼3. 环境公众参与原则研究4. 环境责任研究5. 环境保护公司环境权问题探讨。
论我国商法的法典化
论我国商法的法典化商法是指对商业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体系。
在我国,商法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碎片化到法典化的过程。
本文将从法典化的必要性、法典化的优势以及法典化的挑战三个方面来探讨我国商法的法典化。
首先,商法的法典化是必要的。
商法作为对商业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体系,其碎片化的状态难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商业活动的复杂性和多元性日益增加,需要一个完善的法典来对商业活动进行统一、系统的规范。
只有通过法典化,才能使商法更加完善、明确,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保障。
其次,商法的法典化具有多方面的优势。
首先,法典化能够提高商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通过将相关商法规定整合到一个法典中,可以使商法规定的适用更加清晰明确,减少适用过程中的疑问和争议。
其次,法典化能够促进商法的创新和发展。
在法典的框架下,商法规定可以更加灵活地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此外,法典化还能够提高商法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为商业活动的参与者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环境。
然而,商法的法典化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商法的法典化需要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和市场经济的特点。
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和市场环境与其他国家存在差异,因此需要对外国的商法典进行合理的借鉴和转化,以适应我国的实际情况。
其次,商法的法典化需要充分考虑法律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商法涉及多个领域和多个法律体系,如民法、公司法、合同法等,因此需要在法典化的过程中进行协调和整合,以确保商法规定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综上所述,我国商法的法典化是必要的,并具有多方面的优势。
然而,商法的法典化也面临一些挑战,需要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和市场经济的特点,并确保法律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通过逐步推进商法的法典化,我国可以进一步完善商法体系,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环境,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新时代下走向现代化的中国法学
新时代下走向现代化的中国法学1. 引言1.1 背景介绍在新时代下,法学学科发展面临很多新的问题和挑战。
全球化、信息化、多元化等因素对法学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影响和变化,需要法学界加大改革力度,适应新的时代要求。
法学的现代化建设也是当前中国法学领域面临的现实问题,需要加强研究和探索。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将着重探讨新时代下走向现代化的中国法学,分析当前法学的现状、新时代对法学的挑战,探讨走向现代化的路径以及法学教育改革和研究方法创新的重要性。
通过深入研究和探讨,希望能为中国法学的发展提供新的思路和建议,推动法学领域朝着现代化的方向迈进。
1.2 问题意义中国法学面临着新时代下走向现代化的重大课题,这不仅是中国法学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适应国家社会发展需求的迫切需要。
在新时代背景下,中国法学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和困境,如传统法学理论体系与社会实践需求不对接、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脱节、法学研究方法与实践创新的不足等问题。
研究中国法学如何走向现代化,如何更好地适应当前时代的需要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中国法学的现状需要进行全面的审视,明确其在法学理论、法学实践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为走向现代化提供理论基础和实践支撑。
新时代对法学的挑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积极探讨面对新挑战的策略和应对措施。
走向现代化的路径要在理论创新、实践探索、体制机制改革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确立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学发展道路。
法学教育改革则是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创新精神的法学人才的关键途径,而法学研究方法创新将为法学理论的突破和实践的进步提供有力支持。
我们有必要深入探讨中国法学走向现代化的问题意义,从而找到解决现实问题的有效途径和策略,为中国法学的进步与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问题意义】2. 正文2.1 中国法学的现状中国法学经过多年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和成就。
在当今世界格局下,中国法学正在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中国法学的学科体系日益完善,涵盖了民商法、刑法、行政法、国际法等多个领域。
浅论民商合一的相关问题
浅论民商合一的相关问题1. 引言1.1 民商合一的概念民商合一,即民法与商法的合一,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将民法和商法两个分立的法律体系进行整合,形成一个统一的民商合一法典。
民法主要是规范与个人关系有关的法律问题,而商法则主要是规范与商业活动有关的法律问题。
民商合一的概念是在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下提出的,其目的是为了简化法律体系,提高法律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在民商合一的概念中,主要体现了对法律整合的迫切需求和对法律适应经济现代化的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的进程加快,民商合一的理念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和支持。
通过民商合一,可以实现法律规范的统一,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更加便利的法律环境,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增强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1.2 民商合一的背景民商合一的概念诞生于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中。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一直采用的是“两制合一”的体制,即“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并存,这种体制下的法制环境较为复杂。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中国于1991年首次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由于该法对于民事与商事的界限并不明确,使得在实践中存在许多法律适用不明确的问题,限制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民商合一的理念逐渐被提出并得到广泛的关注。
2009年,我国首次提出了《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旨在建立一个统一的民商法典,确立民商合一的基本法律制度。
《民法典》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进程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
民商合一的背景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我国法制体系不断完善的重要举措。
通过民商合一的实施,可有效解决法律适用不明确的问题,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 正文2.1 民商合一的意义民商合一的意义在于整合民法和商法两个领域的规定,弥补了过去在经济活动中出现的法律空白和冲突。
谈谈我国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谈谈我国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针对我国的市场经济而言,它在一定程度上不是纯粹的市场调节经济,同时也不属于单纯的国家干预经济,属于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这两者之间相结合的混合经济。
这种混合经济的两方面产物,不仅具有着差异性以及不可替代性,同时也具有协调以及互补性。
这两者之间各自有各自的分工,并且又相互配合。
本文主要探究的就是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的关系。
由于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法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是法律部门相独立在民法中存在的。
社会的不断进步,民商法的社会化以及现代化也在进一步的加强,而经济法具有着相对比较独立的形态,在其特有的领域中对其法律关系进行调整。
因此,民商法和经济法这两者之间不仅有着密切联系,同时也有着相对比较明显的区别。
一、民商法以及经济法这两者之间的联系1.调整范围交叉在当代市场经济中,市场和国家在一定程度上有着同样重要的作用。
市场调节以及国家干预过程中,其覆盖面会对全社会进行涉及,也就是说市场调节以及国家干预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及于整个市场,因此,和市场调节能够相对应的民商法以及国家干预发所对应的经济法,在调整的过程中,其范围必然会有一个交叉。
也就是民商法对微观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经济法不仅对微观经济进行调整,同时也能够对其宏观经济关系进行调整。
2.取向相对来说比较趋同针对民商法来说,它的社会利益原则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是由私法走向公法契机,同时也是私法以及公法之间的一条界限。
例如:合同在签订以及履行的过程中,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一些条款对活动的主体进行规范。
另外,民商法对实质正义的追求进行强调,在经济上给予弱者一定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国家公共目的而进行征税的个人财产权利。
这些都进一步的说明,民商法的现代化不仅朝着社会化的方向发展,同时也朝着公法化的方向发展。
在这个意义上,说明经济法就是在超越民商法界限的地方所开始的。
它表明,民商法现代化以及社会化和经济法不仅具有着同质性,还具有共生性。
3.职能能够互补,要素通用针对民商法而言,它是市场经济常态性法律,它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其任意性的规范,对无形之手的要求进行体现,对市场机制的内部化进行不断的强调,市场主体的能动性进行充分的发挥,同时也具有一些强行性规范,对市场主体进行导向,并且能够对市场规则自觉的遵守,不仅能够对市场的竞争有促进的作用,同时还能够追求经济效益。
论商法的统一
统 一 法供 各 国采 纳 时, 有较 大 的灵 活 性 。 具 它鼓 励 采 纳 , 不 强迫 但
采 纳 统一 法 这 种 着 眼 于 国 际社 会 主 体 差 异 性, 多 追 求 的 是法 律 的 更 示范力而非强制力, 为有效地实现着商法的统一。诸如《 更 国际 商 事
仲 裁 示 范 法 》 《 际 商 事 合 同通 则 》 《 子 商 务 示 范 法》 凭 借 自身 、国 、电 等, 的 说 服力 为 越 来 越 多 的 国 家 自愿 采 纳 , 商 法 统 一 的最 佳 方 式 。 是
3统 一 规 则 .
当今 的 时代 是 信 息 技 术 飞 速 发 展 、 济 一 体 化 的 时代 。 向世 界 经 趋 统 一 的 现 代 商法 , 新 的商 人 习惯 法 。从 中 世 纪商 人 习惯 法 到 新 的商 是
社 会 之 前 。然 要 从 根 本 上 改 变 我 国几 千 年 “ 重农 抑商 ” 观 念 , 根本 的 最
的 措 施 是 我 国商 法 的 统 一 , 交 易 自 由上 升 为 法 律 , 我 国 的 商 人 从 把 使
法 律 上 获 得 商 人 的权 利 。 第 二 , 法 的统 一 有 利 于维 护 我 国 国家 主权 。 商 第 三 , 法 的统 一 是 从 法 制 上 实施 “ 国两 制 ” 商 一 的工 程 。我 国 要 统
舶 优 先 权 和抵 押 权 国 际公 约》 《 、联合 国 国 际货 物 销 售 合 同公 约 》 的 等
问 世 , 效 地 实 现 着 商 法 在 世 界 范 围 的 统一 。 有
2统 一 法 即示 范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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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法的现代化一、商法的现代化问题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是现代化。
有人认为,“现代化是一个包含了人们思想和行为各个领域变化的多方面进程”[1]. 还有人认为,“现代化指的是在一个传统的前工业社会向工业化、城市化转化的过程中发生的主要的内部社会变革”[2].20世纪60年代,许多学者已不单纯从经济发展角度进行分析,而是从社会结构的各个方面对现代化的普遍条件、过程和表征进行归纳和探讨。
有的学者从绝对和相对两个侧面分析了现代化的涵义,认为“绝对意义上的现代化概念是指社会政治、经济、教育、文化、心理等各方面实现整体的转变,达到一个共同的指标;相对意义上的现代化概念则指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每一个过程和步骤,包括人们从心理、思想、政治、文化等各方面摆脱陈腐旧事物的束缚,追求新的变化和发展,作出新的探索和选择”[3].一般人们从相对概念理解,把现代化解释为“一个发展的动态过程和现实活动,相对于传统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差异”[4]. 法制现代化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从法的精神(或观念、意识)到法的制度的整个法制体系逐渐反映、适应和推动现代文明发展趋向的历史过程”[5].法制现代化有内源性和外源性两种模式。
“内源的现代化,是由社会自身力量的内部创新,经历漫长过程的社会变革的道路,又称内源性变迁,其外来的影响居于次要地位。
”“外源或外诱的现代化,是在国际环境影响下,社会受外部冲击而引起内部的思想和政治变革并进而推动经济变革的道路,又称外诱变迁,其内部创新居于次要地位。
”[6]法制的基本要素是法律规范、法律程序和法律意识形态,法制现代化即包括这些基本要素的现代化,并且内源性和外源性的不同模式,“在推进力量的性质、变革进程的次序和实际演化的程度”上是有差别的[7].例如,内源性模式的推进力量来源于社会内部,其变革是“沿着法律意识形态-法律规范-法律程序的次序发生”[8];外源性的推进力量来自社会外部,其变革是“沿着法律程序-法律规范-社会法律意识形态的次序进行”[9].有的学者认为:“法制的借鉴是法制现代化的基本规律之一。
”[10]认为借鉴包括“现代法的精神(观念、意识)的借鉴和具体法律制度的借鉴。
其中,现代法的精神的借鉴更为根本,更具实质意义,它是整个法制借鉴的基础,当然也是最为艰难而持久的一种法制借鉴形式”[11].并且明确提出:“如果法制的借鉴根本不涉及法的精神而只在具体法律制度与法律体系展开……传统的法的精神很容易对其进行拒斥、侵蚀、解构和破坏”[12].“具体法律制度的借鉴则要看其相应的法的精神是否同时导入以及它们与传统的法的精神的整合情况怎样。
”[13]认为“具体法律制度的借鉴一般在两个方面进行:一是法的概念、术语、单个法律规范或制度的借鉴……;二是法律的移植,即对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的,以法典形式存在的完整的法律制度的借鉴……应当大量地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充分反映现代经济发展要求与运作规律的成功的法制建设经验。
对于那些直接反映现代市场经济的共同特点的、实际操作性强、专业技术色彩浓厚的法律、法规完全可以大胆地直接移植”。
[14]商法作为一国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也包括商法法律规范、商法的法律程序和商法的法律意识形态。
同样也存在内源与外源的模式问题以及借鉴与移植的问题。
分析我国商法现代化显然也要从这些方面入手。
1.我国商法现代化的模式。
我国商法最早出现在清末光绪皇帝变法维新时,具有外源性模式的显著特征,是在外力推动下匆忙地颁布了单行的商事法律,接着又请外国人帮助拟出了《大清商律草案》。
在当时超稳定的经济结构和超厚度的文化沉积面前,外力推动显得力不从心。
国民党统治时期按传统法的意识,对刚刚传入的商法制度加以拒斥、侵蚀、解构和破坏,推行所谓的“民商划一”。
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定位,从商法现代化模式上表现为外力和内力的共同推进,短时期内颁布了相当数量的商事法律和法规,使商事法律制度在形式上具备了现代特征。
一方面,应当看到这些商事法律规范蕴含着现代商法的法律程序和法律意识,它将促使人们重新审视我国商法现代化问题;另一方面,也应当看到在商法领域内法律程序和法律意识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我国商法现代化任重而道远。
2.我国商法对现代商法的借鉴与移植。
我国商法在借鉴、移植中有个目标、重点和选择的问题。
首先应当把借鉴和移植定位在加快我国商法现代化步伐的基础上,借鉴和移植那些能充分反映现代经济发展要求的商法理念和具体商法制度,而绝对不能借鉴、移植实践已经证明是落后的、陈旧的商法制度。
其次,在具体商法制度和商法理念上,重点应放在对现代商法理念的借鉴,这是创新我国商法的关键。
再次,选择涉及的内容很丰盛,既有具体商法制度、程序,也有商法理念,我们应当选择代表商法发展时代趋势和能与国际衔接的商法制度、程序和理念。
借鉴是一个分析、比较的过程,也是一个创新的过程,否则只会停留在原有水平上,不可能有所发展和进步。
从这个意义上说,商法现代化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
我们讲的选择内容丰富,甚至于包括建议、人才、专家等方面的选择。
3.关于商事法律规范、法律程序和法律意识。
我国的商事法律规范为市场主体提供了一套市场行为准则,某种意义上取代了这方面的传统法律规范,尽管这些商事法律规范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点和不足,但它标志着我国商法在现代化的进程中,已大大地向前迈进了一步。
商法的法律程序,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已有别于传统的立法程序,采取了一系列的民主、科学的立法措施;从司法的角度来看,通过一系列措施,促进着商法的现代化,如对我国《票据法》有违无因性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坚持了票据的无因性,认为“无因性是票据的重要特征”,“票据关系与其原因关系各自相对独立”,从而维护了商法的现代性。
商法意识形态是商法现代化的灵魂,它既影响立法、司法,也影响商法的实施。
我国已颁布的商法单行法,如《票据法》、《担保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人们都能指出这样那样的一些问题,有的单行商事法律实施效果欠佳,都是与缺乏现代商法意识形态有关。
总之,商法的现代化和现代商法理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我国在短时间出台了相当数量的商事法律,已经有了较为丰富的商法实践。
在实践的基础上,我们再来进行商法现代化的理论研究,从实践到理论再到实践,实现我国商法现代化是完全有条件的。
在商法发展的时代划分上,把《美国统一商法典》作为现代商法的标志,可以从商法立法模式的选择、程序、指导思想、原则、特征,直到具体法律制度,作一些比较研究,提出一些有开创性的我国商法现代化的理论或见解。
我国商法现代化的标准是什么?为了能给商法提供一个科学的现代化标准,笔者列举10对方式变项,作为研究商法现代化标准的思路。
第一,商法在法律体系中是基本法还是特别法。
如果是基本法,标志着这种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商法,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是普遍的主体和行为;如果是特别法,说明市场交易关系未同家庭人身财产关系分开,这种商法是简单商品生产完善法的组成部分,是商品经济没有发展到市场经济时期的商法,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都处于从属地位。
第二,市场主体在除外规定上,是协议可以改变法律,还是不可改变法律。
现代商法中市场主体是完全的主体,有至高无尚的权力,包括可以通过协议改变法律;传统商法中市场主体是民事主体的特殊主体,附属于民事主体,至多与民事主体共享契约自由,是不完全的主体。
第三,商法是资本(智力)经营法,还是营利法。
现代商法的对象是社会化大生产、知识经济时代的市场交易关系,其市场行为的性质是资本经营行为或智力经营行为;传统商法受科技发展水平和狭小市场的制约,着眼于小打小闹的营利。
第四,市场行为是靠自律还是靠他律。
自律的市场行为是商人成为市场主体的前提,是作为完全的主体的标志;传统商法的商人之所以是不完全的主体,集中表现为他律性。
第五,市场主体是强化素质,还是强化身份。
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是普遍的主体,没有必要强化身份,适应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必然是强化素质;传统商法为了区分民事与商事两种不同身份和行为,必须强化商人的身份。
第六,是商事合同与消费者合同分离,特殊保护消费者,还是不分离,平等保护。
随着经济交往规模的迅速发展,商事合同的规模扩大、内涵复杂、专业性强,加之科技的飞速发展,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成为弱者,要求区别商事合同与消费者合同,对消费者特殊保护;传统商法受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的局限,不区分商事和消费者合同,消费者和商人都是民事主体,即平等主体,给以平等保护。
第七,是合法行为法优先,还是不法行为法优先。
现代商法追求的是效率,宽容、兼容是其特征,不轻易否认市场行为的有效性;不法行为法优先,与国家的幼年时代总是一个无法抑制的强暴时代有关,与商法纳入国家法律体系后不成熟有关。
第八,商法规范是开放式与国际衔接的,还是封闭式的自成体系。
现代商法的同义语就是新的商人习惯法,就是商法的国际统一,商法在全世界都应是相同的;大陆法系传统商法受罗马法的影响,具有保守、狭隘、民族性及浓厚形式主义的特征,作为特别法与普通法共同构成一个封闭的体系。
第九,商事权利救济是自裁机制为主,还是他裁机制为主。
现代商法在性质上属于“自治”法,自治规则只有通过仲裁协议加以补充才是实际可行的,因此充分发挥仲裁的机制,是现代商法的标志;传统商法是国家强制法,他裁是商事权利救济的主要手段。
第十,商法是私法还是公法或私法公法化。
现代商法适应现代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是私法,科学技术越发展越要求细分化,法学适应这种发展也要对不同法律部门确定一个科学的边界,商法的科学边界就是私法,而且是市场交易关系领域内的私法;传统商法由于受简单商品生产完善法理念的影响,总企图包容一切、统帅一切,或者通过“化”的途径把触角伸向其他部门法的领域,这必将有损于内部合谐统一法律体系的建立。
把私法公法化的“公”留给经济法这一新的领域,把市场交易关系领域以外的私法留给民法,让各种部门法都发展,让适应这些部门法的法学都繁荣,这应当是现代科学的基本要求,也是研究商法现代化标准的基本立足点。
二、商法现代化的理论陷阱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后,商法问题重新被提出来,却陷入了是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的旷日持久的争论。
有学者以国民党“民商划一报告书”所持的观点,主张“民商合一”,但丝毫也没有超过“报告书”的8点理由。
另有学者则在不同场合,以不同方式主张“民商分立”。
也有学者既批评了“民商分立”的观点,也批评了“民商合一”的观点,但是并没有提出一个既不同于“分立”、也不同于“合一”的观点,最终还是表明其赞成“合一”的观点,并为“合一”如何消化“分立”提出了对策[15],那就是“大家都这么说”,从而把它变成“真理”。
笔者认为,对“民商合一”或“民商分立”问题的争论,从理论上说是一个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