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江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4.0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4〕6号
•【施行日期】2024.0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4〕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3年12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44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8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9日
附件
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4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88件)。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工作
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4.09.19
•【字号】莆人社〔2014〕289号
•【施行日期】2014.09.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划生育
正文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
组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因人事变动,经研究,决定调整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
人员调整如下:
组长:郑重(局长)
副组长:方剑洪(副局长)
肖兰英(副局长)
成员:朱冰星(局办公室主任)
谢荣兵(局就业和职业培训科科长)
郑国凯(局社会保险和基金监督科主任科员)
吴劲矛(局劳动监察科科长)
黄金龙(局劳动争议仲裁科科长)
陈金添(局医保科负责人)
王开福(市技工学校校长)
林珍龙(市劳动就业中心负责人)
林金炼(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主任)
翁永坤(市劳动监察支队负责人)
傅金水(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人)
魏鸿棋(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人)
张莹(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主任)
陈兆辉(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负责人)
张建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中心主任)
魏剑雄(市智能卡发卡中心负责人)
陈金峰(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计生日常工作。
陈金添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兼),成员张国富、陈莉莉。
2014年9月19日。
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铜仁市生态环境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铜仁市生态环境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5【案件字号】(2020)黔06行终1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晋谢稼祥陈继霞【审理法官】王晋谢稼祥陈继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铜仁市生态环境局;白筱翔【当事人】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铜仁市生态环境局白筱翔【当事人-个人】白筱翔【当事人-公司】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铜仁市生态环境局【代理律师/律所】童娟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童娟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童娟【代理律所】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铜仁市生态环境局;白筱翔【本院观点】本案的焦点是:白筱翔在本案中受伤是否符合应予认定工伤的情形及上诉人铜仁市人社局作出的02-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关联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白筱翔在本案中受伤是否符合应予认定工伤的情形及上诉人铜仁市人社局作出的02-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是否合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上诉人所作02-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被上诉人白筱翔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因学校老师要求拍证件照,白筱翔在校照完相,返回途中到学校免费为学员开放的游泳馆游泳时因意外受伤。
贵州省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方案
贵州省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贵阳市交通委员会,贵阳市应急管理局,贵阳市医疗保障局,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阳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22.04.21•【字号】筑人社发〔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方案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工会,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发〔2021〕19号)文件精神,结合贵阳贵安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贯彻国发〔2022〕2号文件精神为契机,以“强省会”为引领,大胆闯、大胆试,探索运用大数据技术,创新监管模式,积极适应新就业形态经济发展形势,规范企业用工行为,防范化解劳动纠纷,优化劳动保障服务,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推动新就业形态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二、主要任务(一)优化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1.加强法律法规政策服务。
根据企业和劳动者的需求,公开发布政策清单、服务清单,提供有针对性和便捷化的劳动保障、税收、市场监管等法律法规宣传和政策咨询服务。
规范新就业形态信息发布管理,强化信息发布审查责任,全方位采集新就业形态政策和岗位信息,依托部门官方网站、行业部门数据平台、公共招聘网、筑人才APP等渠道定期进行发布。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
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6.09.05
•【字号】黔劳社厅发[2006]39号
•【施行日期】2006.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失业保险
正文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
金标准的通知
(黔劳社厅发[2006]39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我省最低工资执行新的标准。
按照《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失业前单位所在县(市、区、特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
依据我省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对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通知如下:
一类区:由280元调整为385元;
二类区:由252元调整为350元;
三类区:由224元调整为315元;
上述标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区域划分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二OO六年九月五日附件:。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就业扶贫工作总结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就业扶贫工作总结(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资料,如主题班会、教案大全、教学反思、教学设计、工作计划、文案策划、文秘资料、活动方案、演讲稿、其他资料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And, our store provides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for everyone, such as theme class meetings, lesson plans, teaching reflections, teaching designs, work plans, copywriting planning, secretarial materials, activity plans, speeches, other materials, etc. If you want to learn about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stay tuned!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就业扶贫工作总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就业扶贫工作总结20XX年以来,县人社局根据上级脱贫攻坚有关政策和疫情期间县委、县政府对扶贫工作要求,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精准施策,现将有关工作汇报如下:一、稳岗就业情况根据县扶贫办提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通过多措并举,开展就业扶贫帮扶工作。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莆田市事业单位开展第五轮岗位聘用工作的通知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莆田市事业单位开展第五轮岗位聘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7.22•【字号】莆人社文〔2022〕139号•【施行日期】2022.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莆田市事业单位开展第五轮岗位聘用工作的通知市直各单位,各县(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深化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政策规定,现就做好全市事业单位第五轮岗位聘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任务全市事业单位原则上应于本单位第四轮岗位聘用期满前1个月内完成第五轮岗位聘用工作。
第五轮岗位聘用工作严格按照人社部门审核批准的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采取全员重新竞聘上岗或仅对空缺岗位竞聘递补的方式,确定新一轮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聘用岗位和聘用等级,并变更聘用合同的相应内容。
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实施范围与对象单位范围:市属事业单位和各县(区、管委会)所属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人员范围: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不含编外聘用人员。
三、聘用期限全市事业单位第五轮岗位聘用期限一般为三年。
聘用人员在聘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的,其聘用时间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四、工作步骤(一)岗位设置方案变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应保持相对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以申请变更:1.事业单位出现新设、分立、合并的;2.因机构改革、单位划转等原因,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3.根据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4.岗位设置总量超编单位聘期内有人员调出、退休等自然减员情况的;5.根据国家、省的政策,调整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6.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2024年乡镇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工作总结
2024年乡镇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工作总结在2024年,乡镇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以下是对2024年乡镇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工作的总结:
1. 就业促进:乡镇劳动局积极开展招聘活动,与企业合作,推动就业机会增加。
通过举办招聘会、提供就业培训等方式,促进了就业率的提高。
2. 劳动关系稳定:乡镇劳动人事社保部门加强劳动关系的调解工作,扎实推进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
通过及时调解和解决劳动争议,维护了劳动关系的稳定。
3. 社会保障完善:乡镇劳动人事社会保障部门加大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宣传力度,提高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意识。
并且完善了社会保障政策,增加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待遇。
4. 工作检查和督导:乡镇劳动人事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乡镇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检查和督导,确保各项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并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汇总各乡镇的工作情况,做出及时调整和改进。
5. 优化办事环境:乡镇劳动人事社会保障部门推动办事流程的优化,提高行政效能。
采取线上申请、预约服务等方式,提高了办事效率和便利性,减少了企业和群众的办事时间和成本。
6. 人才培养与发展:乡镇劳动人事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干部和员工的培训和发展,提高了专业能力和工作水平。
培养出一支
懂政策、懂业务、懂实际的高素质团队,为乡镇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工作提供了良好的人才支持。
综上所述,2024年乡镇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工作在促进就业、维护劳动关系、完善社会保障、优化办事环境、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同时,也意识到在人才队伍和政策宣传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将进一步加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改进性,为乡镇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6.08•【字号】•【施行日期】2016.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规定》的通知厅各处(室、单位)、省公务员厅、省社保厅:为全面推进法治人社建设,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了《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6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复议第三章被行政复议第四章行政应诉第五章其他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以及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者本厅下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厅提起行政复议,本厅依法办理复议案件的工作。
本规定所称行政被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厅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省人民政府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起行政复议,本厅依法参加行政复议的工作。
本规定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厅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不服本厅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厅依法参加行政应诉的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本厅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复议,被复议和行政应诉相关工作职责的行为。
天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周乃红劳动和社会保障确认纠纷上诉案
天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周乃红劳动和社会保障确认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3【案件字号】(2020)皖11行终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珺梅王忠良苏春琴【审理法官】宋珺梅王忠良苏春琴【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天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周乃红【当事人】天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周乃红【当事人-个人】周乃红【当事人-公司】天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王学翥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周明明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朱明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学翥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周明明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朱明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学翥周明明朱明【代理律所】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天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周乃红【本院观点】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周乃红自1992年至1996年1月期间的工作年限应否计算为连续工龄或者视同缴费年限。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违法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3 03:18:12天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周乃红劳动和社会保障确认纠纷上诉案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皖11行终4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天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天长市炳辉中路某某天长市人民政府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817285110060。
法定代表人王正义,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刘茂华,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跃严,该局社保股长。
委托代理人王学翥,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乃红,女,汉族,初中文化,1968年10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天长市。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3年第一季度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责任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号码
主要违法事实(应包含涉及农民工人数及金额)
作出列入决定部门
列入日期
1
重庆宇坤辰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91500107345996499W
法定代表人:邹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安伟。
510321********8065、510224********6018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3年第一季度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3.03.22
【字 号】
【施行日期】202
【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劳动保障监察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3年第一季度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拖欠139名劳动者劳动报酬40万元
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月29日
2
重庆欧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91500108MA611CX312
向时强
422802********1319
拖欠54名劳动者47.68万元
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1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22日
大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雷见贵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大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雷见贵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9【案件字号】(2020)黔05行终1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远忠张多周吴岚【审理法官】张远忠张多周吴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大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雷见贵;大方县公安局【当事人】大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雷见贵大方县公安局【当事人-个人】雷见贵【当事人-公司】大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方县公安局【代理律师/律所】吴明月贵州紫来律师事务所;黄蝶贵州紫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明月贵州紫来律师事务所黄蝶贵州紫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明月黄蝶【代理律所】贵州紫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大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方县公安局【被告】雷见贵【本院观点】本案中,雷见贵系大方县公安局民警,属于公务员身份。
【权责关键词】合法经常居住地第三人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雷见贵系大方县公安局民警,属于公务员身份。
雷见贵在其老家大方县有承包地耕种并有居住房屋,2018年12月16日雷见贵下班后从其单位大方县看守所回老家管理土地途中,行至大方县处时被杨永琴驾驶的贵A×××××号小型面包车撞伤,经大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永琴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雷见贵不承担事故责任。
《贵州省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工)负伤、致残、死亡待遇的处理意见》(黔人福[1989]3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一、因公(工)负伤、致残、死亡确定的范围:7.工作人员因公(工)乘坐车、船、飞机发生意外事故或因公(工)外出(包括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非因本人责任而伤亡(凡因本人过失而造成事故伤亡,不能按因公(工)处理)。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通知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1.01.06
•【字号】莆人社文〔2021〕9号
•【施行日期】2021.0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人社局,市直各单位:
因人事变动,为客观公正依法办理申诉事项,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第十九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按规定管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和再申诉案件。
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委员:郑重(莆田市人社局局长)
副主任委员:郑潮(莆田市人社局副局长)
委员:陈梅呈(莆田市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科长)
徐亚清(莆田市人社局办公室主任兼机关纪委书记)
吴天泉(莆田市人社局人力人才开发科科长)
林丽云(莆田市人社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
姚凌宇(莆田市人社局工资福利科负责人)
陈炯(莆田市人社局考核奖惩科一级科员)
朱隆庆(莆田市人社局干部档案管理室主任)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月6日。
袁思远、贵州百里杜鹃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袁思远、贵州百里杜鹃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4【案件字号】(2020)黔05行终2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多周吴岚张腾【审理法官】张多周吴岚张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袁思远;贵州百里杜鹃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百里杜鹃百纳乡九龙湾子煤矿【当事人】袁思远贵州百里杜鹃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百里杜鹃百纳乡九龙湾子煤矿【当事人-个人】袁思远【当事人-公司】贵州百里杜鹃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百里杜鹃百纳乡九龙湾子煤矿【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袁思远;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百里杜鹃百纳乡九龙湾子煤矿【被告】贵州百里杜鹃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权责关键词】合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新证据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按照市政府要求,我局对2000年1月1日以后,以市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局研究决定,《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成劳发〔2000〕203号)等22件规范性文件从公布之日起废止。
《关于2005年和2006年增加我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成劳社发〔2007〕51号)等4件规范性文件从公布之日起失效。
附件: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废止和实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附件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废止和实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2件1.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成劳发〔2000〕203号)2.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退职生活费支付问题的通知(成劳发〔2001〕149号)3.成都市劳动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计划生育和工伤医疗费报销办法的通知(成劳发〔2001〕14号)4.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发〔2001〕175号)5.成都市劳动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我市市级国家公务员门诊医疗费补助政策的通知(成劳发〔2001〕237号)6.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劳发〔2006〕45号)7.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准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通知(成劳社办〔2005〕2号)8.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劳社办〔2005〕84号)9.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准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通知(成劳社办〔2006〕166号)10.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准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补充通知(成劳社办〔2007〕173号)11.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办〔2007〕244号)12.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卫生局关于我市二等乙级及其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劳社发〔2002〕96号)13.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工作社会保险费缴纳办法》的通知(成劳社发〔2003〕10号)14.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领生育保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劳社发〔2003〕64号)15.关于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成劳社发〔2004〕156号)16.关于加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劳社发〔2005〕102号)17.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劳社发〔2006〕46号)18.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意见(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劳社发〔2006〕127号)19.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劳社发〔2007〕 5号)20.关于成都市市属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劳社发〔2007〕112号)21.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民警因公负伤医疗费报销有关问题的复函(成劳社函〔2004〕136号)22.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成都市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及返城知青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成劳社函〔2005〕106号)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4件1.关于2005年和2006年增加我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成劳社发〔2007〕51号)2.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卫生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特殊优惠医疗服务补贴办法》的通知(成劳社发〔2007〕41号)3.关于印发〈成都市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劳社发〔2006〕81号)4.关于贯彻《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成劳社办〔2008〕86号)——结束——。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15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1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江新区人力资源局、北部新区人事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有关单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2号)等要求,我局对直辖以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现对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2018年11月27日附件重庆市人力社保局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53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号公务员管理1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人发〔2006〕102号渝文备〔2015〕2403号2关于印发《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6〕107号渝文备〔2015〕2404号3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级别确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6〕132号渝文备〔2015〕2368号4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二)》的通知渝人发〔2006〕140号渝文备〔2015〕2405号5关于公务员登记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人发〔2007〕84号渝文备〔2015〕2407号6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7〕209号渝文备〔2015〕1136号7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9〕32号渝文备〔2015〕1137号8关于印发《重庆市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量化考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168号渝文备〔2015〕1138号9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辞去公职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03号渝文备〔2015〕2370号10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辞退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13号渝文备〔2015〕2369号11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57号渝文备〔2015〕1141号12关于做好公务员日常登记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59号渝文备〔2015〕2406号13关于转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39号渝文备〔2015〕1140号14关于确定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49号渝文备〔2015〕1142号15关于印发《重庆市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81号渝文备〔2015〕1139号16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7号渝文备〔2015〕1143号17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职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264号渝文备〔2015〕2371号18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调任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265号渝文备〔2015〕2367号19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调整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16号渝文备〔2015〕2402号机关事业工资福利及退休20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国家公务员福利费管理使用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8〕90号渝文备〔2015〕2452号21重庆市人事局关于长期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工作人员退休后提高退休费标准的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0〕124号渝文备〔2015〕2441号22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0〕148号渝文备〔2015〕2440号23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发〔2000〕149号渝文备〔2015〕2442号24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下落不明期间工资福利待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0〕151号渝文备〔2015〕2438号25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及其相关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1〕30号渝文备〔2015〕2462号26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享受护理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2〕50号渝文备〔2015〕2437号27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渝人发〔2002〕144号渝文备〔2015〕2447号28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及其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渝人发〔2002〕180号渝文备〔2015〕2450号29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全市机关事此单位技术工人升级考试考核合格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2]208号渝文备〔2015〕2460号30重庆市人事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渝委组〔2002〕215号文件提高部分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3〕184号渝文备〔2015〕2449号31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出国探望或陪伴出国学习的配偶或子女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发〔2003〕187号渝文备〔2015〕2461号32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贯彻执行渝人发〔2001〕10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5〕68号渝文备〔2015〕2454号33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离退休待遇出现误差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发〔2006〕23号渝文备〔2015〕2453号34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抓紧做好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重新确定工资工作的通知渝人〔2006〕139号渝文备〔2015〕2451号35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发〔2006〕144号渝文备〔2015〕2458号36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之二)渝人发〔2007〕26号渝文备〔2015〕2456号37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执行公务员职级工资制人员按年度考核结果滚动晋升级别工资的通知渝人发〔2007〕49号渝文备〔2015〕2445号38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通知渝人发〔2007〕50号渝文备〔2015〕2443号39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之三)渝人发〔2007〕105号渝文备〔2015〕2455号40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聘用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7〕155号渝文备〔2015〕2444号41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担任区县(自治县)不驻会的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职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确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7〕186号渝文备〔2015〕2459号42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人事部财政部国人部发〔2007〕100号文件精神的通知渝人发〔2007〕194号渝文备〔2015〕2457号43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实施机关工作人员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岗位)工资档次的通知渝人发〔2007〕196号渝文备〔2015〕2448号44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渝人发〔2008〕57号渝文备〔2015〕2439号45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47号渝文备〔2015〕2430号46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100号渝文备〔2015〕2446号47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53号渝文备〔2014〕304号48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部分新录(聘)用人员连续工龄认定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办〔2011〕68号渝文备〔2014〕160号49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处分重新参加工作后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渝人社〔2013〕54号渝文备〔2014〕255号50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改判无罪收回工作后工资待遇处理问题的意见渝人社〔2013〕231号渝文备〔2014〕256号人才流动和智力引进51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计划委员会重庆市粮食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的通知的通知渝人发〔2000〕38号渝文备〔2015〕2414号52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2〕46号渝文备〔2015〕2413号53关于印发《重庆市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6〕58号渝文备〔2015〕2916号5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124号渝文备〔2015〕2906号55关于调整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健康体检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74号渝文备〔2015〕2902号56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23号渝文审〔2011〕70号57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检查及换证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24号渝文审〔2011〕71号58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206号渝文审〔2012〕57号59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等八部门关于加强“三支一扶”大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187号渝文备〔2015〕2491号60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建设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252号渝文备〔2015〕2488号61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海关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落实兑现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30号渝文备〔2015〕2490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62中共重庆市委组委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0〕136号渝文备〔2015〕2372号63中共重庆市委组委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0〕138号渝文备〔2015〕2422号64中共重庆市委组委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未聘人员托管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0〕143号渝文备〔2015〕2373号65中共重庆市委组委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人事监督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0〕144号渝文备〔2015〕2374号66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兼职试行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0〕161号渝文备〔2015〕2401号67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1〕161号渝文备〔2015〕2421号68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在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渝人发〔2003〕164号渝文备〔2015〕2408号69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6〕44号渝文备〔2015〕2375号70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办〔2006〕54号渝文备〔2015〕3259号71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8〕2号渝文备〔2015〕684号72关于印发重庆市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33号渝文备〔2015〕2376号73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34号渝文备〔2015〕2378号74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36号渝文备〔2015〕2377号75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37号渝文备〔2015〕2380号76关于印发重庆市文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38号渝文备〔2015〕2379号77关于印发重庆市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39号渝文备〔2015〕2381号78关于印发重庆市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40号渝文备〔2015〕2382号79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41号渝文备〔2015〕2383号80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42号渝文备〔2015〕2384号81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43号渝文备〔2015〕2385号82关于印发重庆市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47号渝文备〔2015〕2386号83关于做好我市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发〔2008〕50号渝文备〔2015〕2387号84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㈠渝人发〔2008〕68号渝文备〔2015〕2388号85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若干问的处理意见 (二)渝人发〔2008〕106号渝文备〔2015〕2389号86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人民武装部职工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人发〔2008〕120号渝文备〔2015〕2390号87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两个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134号渝文备〔2015〕2391号88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138号渝文备〔2015〕2392号89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规定》的通知渝人发〔2008〕141号渝文备〔2015〕2393号90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完成后首次竞聘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渝人发〔2009〕28号渝文备〔2015〕2394号91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聘上岗及后续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渝人社发〔2009〕70号渝文备〔2015〕2395号92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过渡性政策和措施的意见渝人社发〔2011〕40号渝文备〔2015〕2396号9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51号渝文备〔2015〕2397号94关于加强警备区和人武部职工队伍建设的意见渝人社发〔2011〕272号渝文备〔2015〕2398号95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46号渝文备〔2015〕2399号96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渝文备〔2015〕2400号专业技术人员管理97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审计局关于转发审计署、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人发〔2003〕48号渝文备〔2015〕3210号98关于贯彻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考试实施办法的意见渝人发〔2003〕136号渝文备〔2015〕3211号99关于贯彻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考试实施办法及考核认定办法的意见渝人发〔2003〕189号渝文备〔2015〕3212号100关于贯彻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考试实施办法及考核认定办法的意见渝人发〔2004〕45号渝文备〔2015〕3213号101关于贯彻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考核认定办法的意见渝人发〔2004〕51号渝文备〔2015〕3214号102关于贯彻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及考试实施办法的意见渝人发〔2004〕60号渝文备〔2015〕3215号103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队伍试行专业技术职位任职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人发〔2005〕33号渝文备〔2015〕3216号104关于印发《重庆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5〕111号渝文备〔2015〕3217号105关于贯彻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意见渝人发〔2005〕135号渝文备〔2015〕3218号106关于印发《重庆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7〕52号渝文备〔2015〕3204号107关于转发《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7〕83号渝文备〔2015〕3219号108关于贯彻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意见渝人发〔2007〕90号渝文备〔2015〕3220号109关于加强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渝人发〔2007〕161号渝文备〔2015〕3203号110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记载与考核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7〕170号渝文备〔2015〕3208号111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7〕204号渝文备〔2015〕3205号112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34号渝文备〔2015〕3209号11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76号渝文备〔2015〕3206号11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培训项目和岗位培训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77号渝文备〔2015〕3207号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与服务115关于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和医疗补助发放程序的通知渝人发〔2006〕78号渝文备〔2015〕2417号116关于印发《贯彻渝委办[2006]23号文件有关政策问题解答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6〕101号渝文备〔2015〕2418号117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通知渝人发〔2006〕116号渝文备〔2015〕2499号118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政策的解答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6〕131号渝文备〔2015〕2419号119关于印发《重庆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188号渝文备〔2015〕2415号120关于调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00号渝文备〔2015〕2420号121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健康体检等制度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94号渝文备〔2015〕2427号122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41号渝文备〔2015〕2901号人事考试123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管理规程(试行)通知渝人发〔2007〕162号渝文备〔2015〕2416号劳动就业124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个人档案保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发〔1998〕105号渝文备〔2015〕2497号125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丧葬补助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发〔2003〕70号渝文备〔2015〕2907号126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切实做好残疾失业人员登记工作的通知渝劳社发〔2005〕27号渝文备〔2015〕2903号127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落实灵活就业“4050”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发〔2006〕30号渝文备〔2015〕2946号128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进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7〕174号渝文备〔2015〕2493号129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人社〔2009〕304号渝文备〔2015〕2494号130关于印发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1号渝文备〔2015〕2969号131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126号渝文备〔2015〕2496号132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153号渝文备〔2015〕2911号133关于认真做好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统计和企业用工情况监测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83号渝文备〔2015〕2492号134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部分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82号渝文备〔2015〕2934号135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150号渝文备〔2015〕2837号136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156号渝文备〔2015〕2495号137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相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212号渝文备〔2015〕2949号138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工作的补充通知渝人社发〔2013〕255号渝文备〔2015〕2913号139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求职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44号渝文备〔2015〕2915号140关于实施重庆市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214号渝文备〔2015〕2912号劳务开发及农民工管理服务141关于印发《重庆市返乡创业重点企业贴息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52号渝文备〔2015〕2489号职业能力建设142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升级考试考核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发〔1998〕116号渝文备〔2015〕2481号14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计算机及信息高新技术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渝劳社发〔2001〕47号渝文备〔2015〕2486号144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行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2〕62号渝文备〔2015〕2478号145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增设电工等四类工种工人技师目录的通知渝人发〔2004〕77号渝文备〔2015〕2477号146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增设计算机操作技师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办〔2006〕45号渝文备〔2015〕2476号147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高级技师评聘试行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5〕131号渝文备〔2015〕2479号148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空白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7〕126号渝文备〔2015〕2480号149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市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7〕261号渝文备〔2015〕2485号150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全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105号渝文审〔2009〕24号151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社〔2009〕324号渝文备〔2015〕2723号152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报及审批流程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225号渝文审〔2012〕64号15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70号渝文备〔2015〕2918号154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技能专家工作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13号渝文备〔2015〕2925号155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240号渝文备〔2015〕2483号156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违纪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220号渝文备〔2015〕2487号157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开展百家重点企业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55号渝文备〔2015〕2926号158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公布首批职业技能鉴定操作技能考核原材料收费指导价的通知渝人社办〔2013〕203号渝文备〔2015〕2919号159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08号渝文备〔2015〕2484号160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第二批职业技能鉴定操作技能考核原材料收费指导价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23号渝文备〔2015〕2914号161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技能专家工作室建设与验收规范》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39号渝文备〔2015〕2917号162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渝人社〔2014〕415号渝文备〔2015〕2482号劳动关系16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1〕228号渝文备〔2015〕1192号16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3〕112号渝文备〔2015〕1193号165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3〕183号渝文备〔2015〕1194号166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我市企业规模性裁减人员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8〕292号渝文备〔2015〕1197号劳动工资工时休假167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档案局贯彻执行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
德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3.
行 政 许 可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行政许可法》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 第三十、三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企业特殊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 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 二、三十四、三 劳动保障 分管领导、 工 时 制 度 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 利。 十七、三十八、 监察大队 科室负责人、 审批 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 三十九、四十、 具体承办人 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四十二、四十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 四、六十一条 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
4.
行 政 许 可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 2.审查责任: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行政许可法》 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 第三十、三十 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 单位法定代表人、 劳务派遣 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 二、三十四、三 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六 行政审批 分管领导、 经营行政 利。 十七、三十八、 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 科室负责人、 科 许可审批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 三十九、四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 具体承办人 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四十二、四十 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 四、六十一条 派遣业务。 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王华胜、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华胜、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6【案件字号】(2020)黔06行终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晋刘贵波陈继霞【审理法官】王晋刘贵波陈继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华胜;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松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王华胜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松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王华胜【当事人-公司】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松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华胜【被告】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松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本案的焦点是上诉人重新申请工伤认定是否超过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时间。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违法合法性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上诉人重新申请工伤认定是否超过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时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之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应当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
本案中,上诉人于2017年6月6日发生事故,并于当日被诊断为“闭合性胸部损伤",说明事故发生之日伤害即已发生。
因此,本案工伤认定申请起算时间应当为2017年6月6日。
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是否存在中断、中止的问题。
德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调整铜仁地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调整铜仁地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8•【字号】铜署办发[2008]57号•【施行日期】2008.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调整铜仁地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的通知(铜署办发〔2008〕57号)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行署有关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及人事变动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充实铜仁地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其成员组成如下:主任:龙林行署副专员副主任:吴天燕行署副秘书长安仕海地区卫生局局长刘云成地委宣传部副部长、地区精神文明办主任彭容江地区公安局副局长郭启光地区教育局副局长成员:罗庆权地区卫生局副局长王亚西地区疾控中心主任徐跃地区财政局总会计师苏静地区发改局副局长田瑛地区计生局副局长陆鸿登地区司法局副局长辛莉莎地区民政局副局长李国忠地区广播电视局副局长张青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罗来福地区科技局副局长吴卫平地区科协副主席曾祥灵地区工商局副局长张玉德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李永华地区文化局副局长王锡林地区旅游局副局长王贵勇地区工会副主任姚晓叶地区红十字会会长徐敏团地委副书记刘艳阳地区妇联主席王晓霞地区医院副院长许庆芳地区妇保院副院长石新生地区中心血站站长刘聪权地区疾控中心副主任张萍铜仁市副市长曾红江口县副县长龙宪碧松桃县副县长刘五星万山特区副区长高敏玉屏县副县长苏天前印江县副县长罗玲沿河县副县长张霞德江县副县长张永宏思南县副县长游德江石阡县副县长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防治艾滋病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全区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地区疾控中心,安仕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亚西、罗庆权任办公室副主任。
主要职责是: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督导检查;为相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持;承担艾滋病防治工作信息沟通和联络工作;制订艾滋病防治工作年度计划,拟写工作方案,完成年度工作总结;承办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查落实委员会会议议定事项;承办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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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江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德江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文件德江县教育局
德江县财政局
德人劳社干〔2007〕22号
德江县2007年高中教师招聘工作
实施意见
根据地区下达的新增人员计划指标,结合我县高(完)中教师的缺编情况,经县人民政府2007年5月9日常务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拟为一中、二中、民中、煎中四所高(完)中招聘30名专任教师,其名额分配和专业(学科)设置详见附表。
现就本次招聘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招聘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范围:德江县2007年高中教师缺编招聘专任教师面向全国。
(二)招聘对象和条件
1、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具有学士学位和教师资格)为主,特殊紧缺专业(英语、地理)可适当放宽条件。
2、可招少量取得教师资格证,且具有半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并获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
3、本次应聘应往届毕业生年龄必须在30岁以下(1977年5月1日后出生)。
二、招聘原则
1、坚持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自愿、择优原则。
2、坚持学科配套、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和实行聘用制管理原则。
三、报名
1、报名时间:2007年5月28日—6月1日。
2、报名所需材料:应届毕业生持《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学生证》、《居民身份证》,往届生持《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半年以上从教证明(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底免冠一寸照片三张到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录用调配股(四楼)报名。
3、报考人员档案未在本县的,本人必须在2007年6月23日18时前将档案材料交到县教育局,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4、报名实行定岗,并按所学专业结合《教师资格证》对口报名,每人只能报一个职位(岗位),不准兼报。
5、报名公示时间:2007年6月2日—4日。
6、准考证发放时间:2007年6月9日—10日。
四、考试
(一)考试
1、考试时间及地点
时间:2007年6月12日下午15:00—17:30。
考试地点:见准考证。
2、考试内容:按相应学科考高中教学大纲有关内容(电子电工、电焊考物理;微机考数学)。
3、考试成绩公示时间:2007年6月13日—15日。
(二)资格审查。
1、笔试结束后,由县招考领导小组按笔试成绩,岗位设置情况确定考核人员并对考核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拟考核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送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毕业证》、《教师资格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原件和复印件;已婚人员须持《结婚证》,有生育行为的须持当地计生部门的有效证明。
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人员不列为考核对象,并在同一岗位符合条件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按岗位指标末位排名并列的一并列入资格审查。
2、资格审查时间:2007年6月16日—17日。
3、审查结果公示时间:2007年6月18日—20日。
五、考核
1、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不合格。
(1)有吸毒、贩毒、打架、斗殴、偷盗、招摇撞骗以及卖淫、嫖娼、赌博等违纪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刑事拘留过的;
(2)无档案或档案材料不全,擅自涂改或伪造的;
(3)参加邪教、法轮功等非法组织的;
(4)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至今尚未撤销的;
(5)被司法机关立案侦察尚未结案的;
(6)有违反婚姻法及计划生育政策的;
(7)品德败坏,经群众举报查实的。
2、考核方式:以个人档案和现实表现为主。
3、考核时间:2007年6月21日—23日。
4、考核结果公示时间:2007年6月24日—26日。
六、体检
1、考核合格人员参加体检,体检不合格的在同一岗位符合条件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递补;按岗位指标末位并列的考核合格人员,按西部计划志愿者、优秀学生干部、中共党员、因公死亡人员子女、高学历、女生优先的原则确定。
2、体检时间:2007年6月27日。
体检地点待定。
3、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4、体检合格人员列为拟聘用人员。
5、拟聘用人员公示:2007年7月2日。
七、聘用
(一)被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管理,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到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办鉴证,合同期为三年,期内不得调动工作或申请脱产进修。
(二)被聘用人员执行一年(煎中半年)的试用(见习)期,并按黔府发[2006]45号文件执行试用(见习)期工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定级工资标准,工龄从聘用之日起计算。
(三)被聘用人员在聘期内不履行合同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用人单位报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予以解聘。
八、纪律要求
纪检监察部门要从岗位设置、报名、考试、考核、体检、聘用等各个环节介入,并进行监督,确保这次招考工作的顺利
进行。
从事本次考试考核聘用工作的人员要公道正派,严格按政策和本《实施意见》办事。
工作人员与报考者有回避关系的要主动回避,参考人员要遵守相关纪律,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
九、本《实施意见》由县教师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未尽事宜由县教师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附表:1、德江县2007年高中教师招聘岗位设置一览表
德江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德江县机构编委员会办公室德江县教育局德江县财政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人事教师招聘实施意见
主送: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抄送:县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地区人事局
德江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7年5月25日印发
共印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