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用与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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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玉新(1997: 283-284)认为: Grice的理 论把言语行为理论研究扩展到单句层次以外 的会话活动方面,因此使言语活动与社会情 景相连接,所以他的成果具有很大的指导意 义。 然而,由于其一系列准则是以西方文化的价 值观为基础,以西方通行的言语交际模式为 标准,因此很多学者都质疑合作原则的普遍 适用性。 他还认为:Grice提出的会话合作原则是否或 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于所有的社团或社会史值 得商榷的,我们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其在多 大程度上适用于其他不同文化;
3、语用规约的社会文化性
1)人们在交际过程中,什么时候说话,什么时 候保持沉默,都受制于各自不同的规约。 如:在英语国家,只要听清楚了对方的提问, 就必须予以回答,即使回答的文不对题也比不 回答好,否则就是严重的失礼。然而,在中国 文化环境中,时常允许保持沉默,一般认为这 比回答不妥使自己丢脸或让对方难堪要好得多。 有些文化(如美国文化)更注重言谈,交往时 主要依靠言谈,说话的时候比较多。有的,文 化则“少言寡语”,如在北欧的芬兰,似乎不 鼓励人们在公开场合与陌生人交谈。
在具体的言语交际中,交际者总是根据各自 文化的规约采用一定的说话方式(means of speaking),也就是说起言语行为要受到规约 的支配与制约。 因此,我们在比较文化在言语交际中的差异 的时候,不仅仅是从语音、语法和词汇方面 来比较,更重要的是要从语言的使用方式来 进行区分。
一、语用规约上的差异 1、语用规约的定义
语用与文化
费孝通(1985:76)说过下面一段话:
文化的深处时常并不是在典章制度之中,而是 在人们洒扫应对的日常起居之间。一举手,一 投足,看着那样自然,不加做作,可是事实上 却全没有任意之处,可说是都受着一套从小潜 移默化中得到的价值体系所控制。在什么场合 之下,应当怎样举止,文化替我们早就安排好, 不必我们临时考虑,犹豫取决的。愈是基本的 价值,我们就愈不假思索。行为时最不经意的, 也就是最深入的文化体现。 节选自:费孝通,1985,《美国与美国人》, 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4)文化还制约着言谈是话语量的大小。
比如:中国人请客吃饭,主人往往要再三劝说 客人多吃多喝,只有在客人多次谢绝后,主人 才会罢休。然而在英语国家,这样的话主人最 多只会说上两次。(Thomas,1983) 说话量的差异还反映在亚文化之间。如:中国, 北方人似乎更为健谈,更喜欢和人“侃”,谈 起来话也比较多,就是和陌生人也不例外。这 点,和南方人就相差很大。
此外,格莱斯的 “质量准则”也不适合于很多的社 团和社会。Dodd(2006:92-93)认为集体主义价值取 向文化的人比个体主义价值取向文化的人更倾向于 间接表达。 (引自Dodd, H. C. Dynamics of Intercultural Communication, 5th Edition. Shanghai: Shanghai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Press, 2006. ) 因此,东方人很少直接、明确地拒绝别人的要求,常 用一些措词含糊的话来应付,这很容易让言谈直率的 西方人产生误解。根据帕克(Park,1979:88)的调 查,韩国人在做否定回答时,不会直接说“不”、 “我不同意你的看法”或“我不能这样做”之类的 话,而更喜欢说“我原则上同意你的看法”或“我 很同情你”等等。
Hofstede(1984)中指出:文化可以被定义为人 们思想与行为的集体性程序(collective programming),正是这种集体程序使某一人 群程度不同地有别于其他人群。
节选自:Hofstde, G. 1984. Cultural dimension in management and planning. Asia Pacific Journal of management. January, 81-98.
语用规约是不成文的语言使用法则,是一个社 会或群体共享知识的一部分,也可以说是语用 信息的内在化、模块化,因受到社会制度、社 会心理、文化价值观、传统习俗、生活方式等 的影响和作用,语用规约的差异也就成了文化 差异的反映和折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语用 规约实际上就是文化规约,是特定文化群体成 员在其社会化过程中习得的,是他们构建文化 身份以区别于其他文化群体成员的可利用的主 要资源之一。(节选自:许力生,2006.语言研 究的跨文化视野。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 社.P.56)
许力生(2006:71)认为:格莱斯的合作原 则将语境因素都排除在外,原则中所包括的 各项准则都无不渗透着西方文化的价值取向, 这一有关人类或作行为的普遍原则其实基本 上是西方的,甚至只是英美的。 钱冠连(1997:167-174)在论述汉语语用状 况时所说,实际生活中不遵守合作原则的交 谈是大量存在的,他进而认为,许多言语交 谈的例子可以证明,合作不必是原则,即彻 底地否定了合作原则,然后提出应以目的—意 图原则(goal-intention principle)来统领所有 语用策略。(引自:钱冠连,1997.《汉语文 化语用学》,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再比如:美国和加拿大人认为,对初次认识的 人不可随便打听起家庭成员的情况;而墨西哥 人则认为这样做很正常,否则怎么能促进相互 了解。
3)在说话的方式上,文化之间的差异更大, 更值得我们注意。
比如:日本人倾向于用较为间接的方式,进入 正题前常常要寒暄一番,说些似乎不太相干的 话,谈话中比较迁就对方,很少正面顶撞;相 反,西方人喜欢开门见山,直接而明确地表述 自己的想法。此外,西方人一般先表明自己的 主张,然后陈述理由;而日本却常常先说一通 理由,最后才说出自己的主张。
同样格莱斯的数量准则也不适用于东亚(如 中国)和南亚(如印度)的部分国家。如: 根据Hall的高低语境理论,我国属于高语境 国家,因此言语行为对环境有高度的依赖性, “意会”是人们信息解码的重要手段,因此 “只可意会不可言传”与格莱斯的数量准则 是背道而驰的。另外根据海姆斯的调查,印 度南部的一个社团把产生极少量的言语视作 美德,人们在交谈时既不合作也不竞争,人 到四十岁就几乎停止了谈话。与之相反,美 国人却把“夸夸其谈”当作很大的乐趣,把 言语能力缺乏看作是无能的表现。
二、言语行为理论的文化局限性
谈论跨文化语用学免不了要接触前人的语用学研究 成果,不知不觉把话题“聚焦”到语用原则问题。我 们发现,人们围绕语用原则这一最关键、最核心的研 究课题至今仍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格赖斯 (Grice,1967; Cole &Mogan, 1975)提出了合作原则 及体现这一原则的四个准则;利奇(Leech,1983)发现 人们往往出于礼貌而不得不违反这些准则,因此详述 礼貌原则(principle of politeness),斯波伯和威尔 (Sperber&Wilson,1986)对合作原则提出了比较尖锐 的质疑,并提出以关联原则来取代合作原则。
2、学者们的评价 有学者(Levinson, 1983: 102)认为合作原则理 论只是空想,仅仅“描述了哲学家的天 堂”,“实际上没有人总是这样讲话”。(引自 Levinson, S. C. Pragmatics [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3.) 何兆熊(1999:155)认为以上四条准则中前 三条是处理人们在交谈时“说什么”的问题, 第四条是处理“怎么说”的问题。遵守所有 这些准则,人们就能以最直接的方式、最高的 效率进行交际。(引自何兆熊.新编语用学概 要[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1999.)
如:住在帝汶岛的罗蒂人(Roti)视说话为人生 的最大快乐之一。他们不仅是闲聊,而且经常 吵架、争论、卖弄说话技巧,他们的社会交往 至始至终都背谈话“塞的满满的”。 而根据(Scollon)的调查,北美的阿萨巴斯卡人 认为跟陌生人说话时不得体的。他们觉得只有 在认识之后才可以与人交谈。 沉默的不同含义:根据传统,西方人推崇雄辩, 对说话和说话的能力特别看重,对沉默持相对 否定的态度。然而,东方人(尤其是中国人和 日本人)总有“此时无声胜有声”的说法。
2)说话的内容、话题也受到各自文化的规定 和制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如:西方文化通常允许人们随意谈论天气、工 作、业余爱好、地方和全国性事件;而较少谈 论各自的年龄、收入、政治态度、宗教信仰、 婚姻状况等。(节选自:Thomas, J. 1983. Cross-cultural pragmatic failure. Applied Linguistics 4(2): 91-112.) 又如:英语国家的人可以比较自由地、公开地 谈论女性的身孕,甚至怀孕女性也会向异性直 言其事;在中国人看来,这样做就不太合适了, 不可随便和人(尤其是异性)议论此类事情。 (节选自:顾曰国,1992. “礼貌、语用与文 化”,《外语教学与研究》4:10-17
Grice, P. Logic and conversation [A]. In P. Cole and J. Morgan (eds.) Syntax and Semantics 3: Speech Acts [C]. New York: AP, 1975. 41-58. Leech, G. Principles of Pragmatics [M]. London: Longman, 1983. Sperber, D. & D. Wilson. Relevance: Communication and Cognition [M]· Oxford, Blackwell, 1986.
3、局限性的具体体现 就“数量准则”而言,它可能因情境和文化 的不同而迥异。基南(E. Keenan,1976)在 对马尔加什(Malagasy)的语言使用情况进行考 察后,就认为格莱斯的数量准则不适用于那 里的社会。因为那里的人们把信息当做珍贵 之物,对其垄断越多,就越享有众望。因此 人们常常为享受威严而对新的信息秘而不宣。 这种行为显然违反了数量的准则,然而在他们 的文化里,违反数量的准则并不总会产生会话 含意。(转引自许力生,2006:68)
2、语用规约的内容: Hymes (1972)指出:为了正确而恰当的运用语 言去进行交际,我们必须知道“什么时候该 说话,什么时候不该说话,说的时候说什么, 对谁说,什么时候、什么场合、以什么方式 说。” (节选自:Hymes, D. 1972. On communicative competence. In J. Pride & J. Holmes (eds.) Sociolinguistics. Harmondsworth: Penguim, 269-293.
1、合作原则(Cooperative principle)的介绍 美国哲学家格莱斯(H. P. Grice)提出,和从事其 他的社会活动一样,言语交际中说话人和听话人之 间遵循着合作的原则,交际过程中说的话要符合交 际的目标或方向。这种合作使交际能够持续进行, 否则就会导致交际中断。 合作原则包括以下4条准则(Maxim): 1)、数量准则: (quantity maxim) a.所说的达到现时交际目的所要求 的详尽程度; b.不要使说的话比所要求的更详尽; 2)、质量准则(quality maxim)a.不说自己认为不 真实的话;b.不说自己认为没有足够证据的话;3)、 关联准则(relation maxim): 说话要相关、贴切 4)、方式准则(manner maxim): a.避免含糊其辞; b.避免歧义;c.说话要简练;d.说话要有条理。
又比如:北美人习惯于直截了当地拒绝和否定; 而东亚人总是认为此种方式不妥,他们常用不 置可否、模棱两可的话来应付,有时甚至空口 允诺或肯定。 根据甘柏兹的调查研究,印度人经常把谈话中 要点之前的句子用强调的口吻说出,然后降低 声音说出要点。例如:在英国希斯罗机场的自 助餐厅,总有顾客觉得印度和巴基斯坦籍的女 雇员很傲慢和固执。原因何在?调查发现,原 来女招待说话的语调和方式与英国人有河大的 差异。当询问顾客所点的菜是否要加肉汁时, 英国女招待会用升调询问“肉汁”,而印、巴 籍女招待则习惯用降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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