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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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无效案例
JC0004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无效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推出2011年度十大案件,其中比较引人注目的就是这期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无效撤销案件,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以后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无效申请案件中有着深刻的意义。
【案情介绍】
2009年8月3日,深圳市天微电子有限公司针对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明微电子)所拥有的登记号为BS.08500671.8、名称为SM9935B(MW7001)的布图设计向专利复审委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认为相对于其在先销售的TM9936产品不具独创性,该TM9936产品已经获得登记号为BS.09500108.5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明微电子则认为,首先,无法认定已经公开销售商品是登记时的布图设计,原因是集成电路生产公司在对其产品进行改造时,如无太多变化则可能并不改变产品的名称;其次,关于独创性,两布图设计存在本质区别。
后经专利复审委审查后认为,BS.08500671.8布图设计专有权不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
条例》(下称条例)第四条有关独创性的规定,遂于2011年6月29日作出撤销该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审查决定。
【案例点评】
此案是该条例实施以来首例专有权被撤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涉及到布图设计在先商业利用问题,证据繁多且错综复杂。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对象是集成电路的三维配置图形,与专利权相比,其保护范围较难界定,其独创性的技术判定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案件审理工作的最大挑战。
该案审查决定中关于独创性的判断原则对独创性判断标准和方法给出很好地诠释,对今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