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总论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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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总论案分析(30例)

第一章:民法的概述

案例一

某市兴发商场是1995年1月成立的集体所有制商业单位,隶属市商业管理局领导。1995年3月,市商业局为了给本局职工搞福利,从兴发商场家电门市部购买空调100台,每台3000元(公价值30万元)。商业局付款15万元,另15万元约定1995年12月底还清。

商业局买到空调后,全部安装于新建的职工宿舍里,每户一台,均为无偿使用。由于1995年底,商业局未按期支付兴发商场的货款,1996年3月,兴发商场会计多次向商业局索要货款,商业局均拒绝支付货款,并强调商业局派到兴发商场去的两名经理和八位职工己经分到其中10套住房,10台空调款应由兴发商场从职工福利费中自行消化,双方不再结算。出于无奈兴发商场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分析下列问题:

1、兴发商场应以民事还是行政诉讼形式诉至法院,为什么?

2、商业局剩余的货款是否应当支付,商业局所强调的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二

原告于某到被告所属的邮政局办理邮政特快专递业务。于某在柜台前先付资2元购买专用信封一个,然后装入重量160克的资料,交给营业员邮寄。营业员将投寄资料连同信封一起称重后,按重量205克(其中信封重量为45克),收取邮资26元。原告认为,被告的计重方法不当,收费不合理。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多收的人民币6元。被告则辩称其采用的是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法规为依据。要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1、原、被告间办理邮政业务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2、原、被告各自的提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为什么?

案例三

某报社在一篇报道中披露某女影星甲曾做过不光彩的事情,致使甲备受歧视。甲因无法忍受巨大的精神压力,跳楼自杀未遂,但造成终身残疾。该报社的行为()。

A.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B.侵害了甲的隐私权

C.侵害了甲的生命权D.侵害了甲的健康权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章:公民(自然人)

案例四

章某的女儿章园年仅8岁,很有绘画才能。她画的画多次在市画展中展出,有两幅画被选送参加国际儿童画展,其中一幅获得银奖。某出版社将她三幅作品编进一本少年儿童获奖美术作品选并出版发行。章某得知其消息后,找到某出版社索要其样本和稿酬。某出版社负责人对章某说:“你女儿才8岁,连选举权都没有,哪有著作权?我们出版画选是为了鼓励儿童绘画,能把你女儿的画收入画册,已经算是照顾你们了!”

问:某出版社对章某的答复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五

公民甲17周岁,初中毕业后,在一家商店工作,月收入600元左右。甲工作半年后,自作主张花1200元为自己买了一条金项链。甲的父母得知此事后,以甲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购买项链未经其父母同意为由,找到商场要求退货。

问:商场是否有权拒绝甲父母的这一要求?

案例六

甲15周岁,为一痴呆人,一日,甲父外出办事,匆忙之中忘了将甲托人照管,结果甲私自玩打火机将邻居家的房屋点燃后烧毁。

问:邻居家的损失应由谁负责赔偿,为什么?

案例七

公民甲外出打工,5年期间没有音讯,甲妻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甲死亡的申请,人民法院于1995年3月5日作出了宣告甲为死亡人的判决。1996年2月3日,甲回到家中发现其妻已改嫁他人,甲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原判决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新判决,撤销了原判决。甲和原妻双方均愿意共同生活。

问:甲与原妻能否自动恢复夫妻关系?

案例八

韩某与刘某于1983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韩超。韩某于1985年离家到广东打工,最初几年还时常与家中联系,并于1985、1986两年的元旦给家中寄了共5000元钱,自1986年春节之后,韩某就一直未与家中联系,经多方查找仍未有任何消息。到1991年2月,韩某之妻刘某向法院申请宣告韩某死亡,法院经审查,于1992年依照法定的程序宣告韩某死亡。到1994年,刘某经人介绍与个体户江某结婚,韩超一直随刘某生活。1995年5月一名中年男子(张某)持一封信找到刘某,信是韩某于1995年1月所写,信中写明自己这么多年一直希望能赚到大钱好荣归故里,一直到处打工,行踪不定,所以没有与家里联系,韩1994年开始自己身患重病,多亏张某的悉心照顾。自己这几年积攒了5万元钱,由张某带给刘某,但是前提是刘某不能再婚,否则这笔钱就归张某。另外,为表达对张某的感谢,将自己家中的一幅名画送给张某。韩某已于1995年2月病逝。张某见刘某已经再婚,即将5万元现金收归己有,并要求刘某将名画交给自己。经查张某所带信件所说的情况属实。但家中原有的名画已经于1993年卖掉,价款也早已经花完。

问:(1)人民法院宣告韩某死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2)5万元的现金应当如何处理?

(3)刘某是否有将家中名画交付给张某的义务?为什么?

案例九

7年前,陈某在外轮上工作,当轮船行驶在大西洋时陈某突然失踪,从此杳无音讯。无奈之下,陈某的妻子吴某向法院申请宣告43岁的陈某在法律上已死亡。近日,该要求获得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的准许。

法院认定,在2000年11月9日17时40分,陈某所在的“祥云河” 轮航行至大西洋(北纬38度38.5分、西经64度17.0分)时,船员陈某失踪。在陈某的房间内发现留有一份“遗书”,称已携带公款人民币13.6万元跳海自杀。该轮于19时30分返航搜寻,但仍未发现陈某踪迹。经上海水上公安局调查,排除了他杀嫌疑。陈某的妻子吴某曾于2003年向法院申请宣告陈某为失踪人,经法院依法公告于2003年12月22日判决宣告陈某为失踪人。现又过了几年,仍然丝毫没有陈某半点音讯,妻子吴某申请宣告丈夫陈某死亡。法院发出寻找陈某的公告,公告期间已届满1年,陈某仍然下落不明,遂依法宣告陈某死亡。

问:法院在本案处理上是否存在不当之处,为什么?

案例十

古某丈夫沈某于1995年2月随同乡一起外出打工,当年6月份打电话回家后便与家人中断了联系,至今杳无音信。古曾找到几位当年和沈某一起外出的打工者,但他们都不知道沈某的下落。前年,古复印了沈某的照片,在他前去打工的城市张贴了近千张寻人启事,并在媒体上发布了寻人广告,均未查到沈某的下落。10多年来,我不仅要照顾年幼的孩子和体弱多病的公婆,还要拼命打工赚钱维持生活。明事理的公婆见我历经艰辛,饱受磨难,多次劝我改嫁。可古和沈某的婚姻关系至今名存实亡,想离婚却又找不到他。请问,找不到对方如何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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