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辛复合调味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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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辛复合调味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香辛复合调味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花椒、胡椒、八角、孜然为主要原料,辅以食用盐、姜粉、桂皮、蒜粉、谷氨酸钠、鸡精,经混合、分装制成的非即食香辛复合调味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味精中麸氨酸钠(谷氨酸钠)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T 7652 八角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7900 白胡椒
GB/T 7901 黑胡椒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22267 整孜然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0381 桂皮
GB/T 30391 花椒
NY/T 1045 绿色食品脱水蔬菜
NY/T 1073 脱水姜片和姜粉
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产品分类
按配方原料不同产品分为:花椒复合调味料、五香复合调味料、黑胡椒复合调味料、白胡椒复合调味料、孜然复合调味料、馅类复合调味料。

3.1 花椒复合调味料:花椒、食用盐、谷氨酸钠。

3.2 五香复合调味料:白胡椒、姜粉、八角、花椒、蒜粉、味精、鸡精、食用盐。

3.3 黑胡椒复合调味料:黑胡椒、食用盐、谷氨酸钠。

3.4 白胡椒复合调味料:白胡椒、食用盐、谷氨酸钠。

3.5 孜然复合调味料:孜然、食用盐、谷氨酸钠。

3.6 馅类复合调味料:黑胡椒、姜粉、花椒、孜然、桂皮、谷氨酸钠、鸡精、食用盐。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和辅料
4.1.1 原料
4.1.1 白胡椒:应符合GB/T 7900的规定。

4.1.2 黑胡椒:应符合GB/T 7901的规定。

4.1.3 八角:应符合GB/T 7652的规定。

4.1.4 孜然:应符合GB/T 22267的规定。

4.1.5 花椒:应符合GB/T 30391的规定。

4.2 辅料
4.1.2.1 食盐:应符合GB/T 5461的规定。

4.1.2.2 姜粉:应符合NY/T 1073的规定。

4.1.2.3 蒜粉:应符合NY/T 1045的规定。

4.1.2.4 鸡精:应符合SB/T 10371的规定。

4.1.2.5 桂皮:应符合GB/T 30381的规定。

4.1.2.6 谷氨酸钠: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4.4 有害物质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4.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5 食品添加剂
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

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规定。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

7.2 抽样
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20袋,12袋用于检验,8袋留样。

7.3 出厂检验
7.3.1产品出厂前,应由公司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签发检验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方可出厂。

7.3.2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水分、氯化物为每批必检项目。

7.4 型式检验
7.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 新产品投入生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
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7.4.2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4.2~4.5全部项目。

7.5 判定规则
7.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

7.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应加倍抽样复检。

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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