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执业风险防范提示
律师风险告知书(推荐五篇)
律师风险告知书(推荐五篇)第一篇:律师风险告知书风险告知书敬告委托人:根据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的规定,我所承办法律师事务的律师特告知委托人如下事项:1、贵方委托的案件具有法律风险,贵方的请求/申请/答辩/辩护,部分或全部有被驳回的可能;2、由于客观原因(如涉及案件的新证据资料的出现等),或由于贵方主张的证据/理由不足,亦可能导致贵方败诉或不被采纳;3、律师办案进程受到侦查、检察、审判、仲裁等机构及有关当事方的制约;4、承办案件律师不得以与经办的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员或他们的上级领导熟为理由或前提承接贵方案件,亦不得以保证贵方案件必然胜诉或无罪为前提承接贵方的案件;5、贵方支付的律师服务费应支付给律师事务所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正式发票;6、除合同约定的费用外,承办案件律师不得以与经办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员或他们的上级领导沟通为由另行收取贵方费用,贵方亦不得另行给付承办案件律师费用要求律师通过非正常途径与经办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领导沟通。
7、在案件执行阶段,因受到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因素的制约,也不能确保每一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全部权利都能得到实现。
请贵方在确定律师已告知上述事宜后才签署诉讼、仲裁委托合同。
委托人签署:年月日第二篇:律师风险告知书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风险告知书尊敬的委托人:任何诉讼或仲裁均存在法律风险,案件进程和案件结果可能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聘请律师前您应确认具有合理预见及承受此等法律风险之负担能力;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当您委托本所办理案件前,我们遵循信用原则,向您告知以下可能存在的风险:一、不如实陈述事实和提供证据的风险您应当向承办律师如实提供全面准确的事实和证据,以便承办律师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律师对您的陈述将全部认定是真实的,并依此分析判断案件的可能情况;如果您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将会导致律师作出不当的分析、判断,对此律师不承担责任。
论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风险的防范
郭野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哈尔滨分所 黑龙江哈尔滨 1 5 0 0 9 0
摘要 : 据律 师行 业 的不完全统计 , 截止 2 0 1 2年底 因刑事 刑事 案件 中辩护律师要摆正 自己的位置 ,正确处理好与 辩护 出现 问题 而被刑 事处罚律 师的人 数 已经超过 6 0 0人 , 这 当事人的关 系且不能轻易给 当事人作 出承诺 。辩护律师还应 样 的现 实提醒着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 要 高度重视刑事案件 中 该处理好 与当事人 的关 系, 这 是 自我保护 的根本 出发 点 , 要注 辩护风险的防范。本文根 据律 师在 刑事案件 中进 行辩护的 实 意一 定距离 的保持 , 不能出现包揽一切和越俎代庖等问题 际工作 , 说明了 刑 事案件 中辩护律师的作 用, 分析 了产 生刑事 3 _ 2整合刑法对于刑 事案件 中律师辩护的相关条文 案件 中律师辩护风险的原 因, 提 出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 中提 打破《 刑法》 第3 0 6 条 中关于对价值 取 向问题 的困扰 , 使 高保护意识和 完善保护体 系等风险防范的措 施 ,希望 为律 师 刑事诉讼 案件 的参加人都能平等地面对法律程序 ,这样有利 从事刑事案件辩护 中有效降低风险服务 。 于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风险 的防范。 关键词 :刑事案件 辩 护律 师 自我保 护意识 辩护风 险 3 . 3完善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的法律保障体 系 法 律 保 障 保 障刑事案件 中律师的会见权利 , 取消会见 审批制度 , 即 便不取消涉及 国家秘密会见 的审批制度 ,也要 明确哪些案子 前言 涉及国家秘密 ; 创建律师质询证人权 ; 创建贯穿于刑事诉讼整 从改革开放 以来 , 我 国法制化进程得 以恢复 , 律师制度得 个辩护过程的刑事辩护豁免权 。 中国的法治 的现代化过程中 , 以迅速 的发展和完善 , 经过三十多年 的努力 , 加之社会各 阶层 律师扮演着不 可或缺 的身份 ,但在刑事辩护律师 的职业境况 和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 ,在律 师群体 和相关 部门的不断摸索 却是不容乐观 。 曾在法庭 上激辩 昂扬 的律师 , 可能因多方 面的 和努力创新的基础上 , 律师行业取得 了长足 的发展 , 律师队伍 原因身陷囹圄, 曾站在被告席上为被告辩护 , 可能终站在被告 辩护律师被指控且入狱 的案例不绝于耳 。 如何 从 当初不足 5 0 0 0人 已经壮大到 2 2 万 的群体 规模 ,这对于维 席上。近年来 , 护各方面合法利益 ,建设 社会 主义法治有着积极且重要 的作 改善刑事辩护 律师 的执业环境仍是一个亟待解决 的问题 。本 用。 律师 的执业范 围广 阔, 其中刑事辩 护是律 师的重要工作 内 文仅是简单探讨律 师在刑事辩护 中所面临 的风险及相应 的防 容, 但是从实践来看 , 由于环境 、 法治 、 律师 自身和发展条件 的 范 , 诚然, 导致辩护律师执业 风险除立法 因素外 , 还有 当事人 限制 ,一些律师因各 种原 因在 刑事案件 的辩 护中出现各种 问 因素 、 社会 因素 、 管理 因素等 , 欲 防范刑事 辩护工作 中的执业 题, 进而 产生违 法 、 乱纪 和犯罪 等现象 , 据不完 全统计 , 截止 风险确实离不 开立法 的完善 ,加强和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 2 0 1 2年底 因刑 事辩护 出现 问题而被 刑事 处罚 的律师 已经超 师协会的管理作用 ,但笔者认为辩护律师只有不断加强业务 过6 0 0人 , 这样 的现实提醒着律师 , 要高度重视刑事案件 中除 学习和道德修养,提高 自身 的执业水平和道德 素质 才是重 中 了要正常履行 自身职责外 , 还应该注意辩护风险的防范。 刑事 之 重 的 。 案件 中律师辩护风险的有效防范基础是对律师在刑事案件 中 3 . 4提 高律师的 自身素质 进行辩护实际工作的高度 重视 和彻底 了解 ,应该在明确刑事 律师要不 断学 习,尤其要认真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 案件 中辩护律师作用的背景下 , 分 析出产生刑事案件 中律师 规章 , 不断提高 自己的知识水平和办案能力 。 而且律师 的思想 辩护风险的原因 ,有针对性地 提出刑事 案件律师辩护 中提高 道德素质的高低也决定作律师执业风险的大小 , 因此 , 律师加 保护意识和完善保护体系等风险防范的措施 ,真正降低刑事 强 自己的思想 道德修养 ,从根本上防范刑事案件律师的执业 风险。 案件 中律师辩护的风险。 1 刑事案 件中辩护 律师的作 用 结语 刑事案件中辩护方聘请律 师是 当事 人应 有的权利 ,并且 综上所述 ,刑事案件 中律师辩护风险防范既有利于律师 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标注 ,辩 护律 师不 仅仅是确保辩护方利 发挥出正常的水平为辩护人保障应有的利益 ,又有利于律师 益不受侵害 , 而且对于公权力 的形式有着监督 的作用。 辩护制 行业的健 康发展 , 还有利 于社会 主义法制化 的建设 , 是一项事 度是法制化成熟和社会文明的根本标志 ,是维护法律正义 和 关律师 自身权 益、 法制化建设进程 的重要工作 。 由于刑事案件 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 。 中律师辩 护风险的存在导致律师在案件审理的 出庭率 出现递 2 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 的主要风险 减的趋势 , 这需要律师和各方 面的高度重视和深刻反省 。 我们 2 . 1 来 自于刑事案件辩护人的风险 应该 站在律师 的角度 , 通过 自身素质和意识提高 , 加速律师权 刑事案件嫌疑人 、被告人 在聘请律 师进行辩护和法律服 益法律保 障体 系创建等手段 ,有效降低刑事案件 中律师辩护 务的 同时 , 也对律师有着各类期许和要求 , 一些 当事人 以金钱 风险 , 摆脱律师头上随时可能降下 的灾难 , 使律师更好地发挥 和利益作为引诱 , 导致律师做 出违法和犯罪 的事情 , 这对于辩 出 自身的价值 和作用 , 为维护 当事人利益 , 促进社会主义法治 护律师来说有着巨大的社会和人格风险。 化进程做出本 职的努力 。 2 _ 2来 自于 法 律 方 面 的 风 险 参考 文献 : 我国刑法专门对 刑事案件 中律 师的毁灭 证据 、 伪作证据 、 [ 1 ] 房 波. 试论我 国刑事辩护制度及 完善[ J ] . 贵州 工业大 学 妨害作证等行为做出有罪规定 , 这虽然时对法律体 系的尊重 , 学报( 社会科 学版) . 2 0 0 7 ( 0 2 ) .
浅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和防范论文
浅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和防范论文浅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和防范论文一、律师刑事案件风险产生的原因(一)我国缺乏民主环境、法治环境是根本原因1.缺乏民主环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说到底就是刑事辩护,而辩护制度起于古希腊,古希腊之所以出现众多的法学家和辩论家,这与当时古希腊的兴旺的民主意识和浓重的辩论气氛密不可分。
而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处于封建统治社会,行政权、司法权高度合一,立法权混乱,法治被打上封闭的、官本位的思想烙印,缺乏“无罪推定”的精神,在公众心里难以形成民主意识和____思想,也无法形成与官方相抗衡的辩护制度。
易使公众产生对辩护律师为“坏人”辩护的误解,也在制度方面将本为法律职业群体、法治建立中重要成员的执业律师排除在法律群体之外。
2.缺乏良好的法制环境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由来已久,这无疑与其兴旺的经济条件和先进的民主法治环境相关,该制度确实为二战后的美国司法制度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奉献,延续至今。
而我国司法制度中仍保存着职权的色彩“重实体,轻程序”更是司法的毒瘤,刑事诉讼中,控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控诉权,处于刑事诉讼的主导地位,支配地位,而司法机关本身素质并不高,执法才能不强,不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某些办案人员甚至把律师视为“异己力量”,办案人员对于律师有一种优越感,对律师的正常诉求无理干预,甚至根本不理睬律师的辩护意见,导致律师难以正常开展工作。
(二)立法缺陷是重要原因首先《刑法》第306条之规定如同一把“达摩克斯利剑”一样悬在律师头上。
刑法中没有规定公安人员、法官、检察官妨害作证罪,仅仅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阻碍作证,其中潜藏的理念,就是专门针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涉及到阻碍作证的问题专门做一个规定,这是显失公平的,是对律师职业的歧视。
其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无对或被告人未被觉察到的犯罪行为进展举报的义务,律师极有可能以包庇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与律师的执业道德相违犯的,律师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辩护,有罪的证据和事实是侦查机关的职责范围。
上海刑事案件委托律师风险告知书
上海刑事案件委托律师风险告知书上海刑事案件委托律师风险告知书1. 引言在涉及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委托律师成为被告人或涉案人的强力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和辩护。
然而,作为一名律师,我们需要向您说明,委托律师也存在一些风险和限制。
通过本文,我将详细介绍上海刑事案件委托律师的风险,并为您提供全面的信息和了解。
2. 刑事案件委托律师的职责和义务在理解风险之前,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刑事案件委托律师的职责和义务。
委托律师的主要目标是为您提供法律援助和辩护,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为您争取尽可能有利的结果。
他们将代表您与法院、检察院和其他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并提供法律建议和策略,以便您能够在法律程序中得到公正和公平对待。
3. 刑事案件委托律师的风险尽管刑事案件委托律师具有重要的职责和义务,但我们也需要提醒您存在以下风险和限制:3.1 证据的不确定性在刑事案件中,涉及的证据往往是复杂和多样的。
尽管委托律师将尽力调查和收集证据,但并不能保证所有证据都将有利于您的案件。
最后的结果可能受到证据不确定性的影响。
3.2 法律程序的不确定性司法程序中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包括证据的充分性、法律的适用性和法官或陪审团的意见等。
虽然委托律师将努力通过各种法律手段来争取最好的结果,但最终结果仍受到法律程序的影响。
3.3 证词的真实性在涉及不同证人的案件中,证词的真实性往往是一个重要问题。
证人可能存在误导、虚构或不准确的证词,这可能影响案件的结果。
委托律师将努力进行证人调查和交叉审问,以确保尽可能揭示证词的真实性。
3.4 持续沟通的重要性刑事案件的过程可能是漫长而繁琐的,您需要与委托律师保持持续的沟通和协作。
委托律师需要了解案件的最新进展和变化,并与您讨论可能的策略和决策。
您需要提供准确和及时的信息,并积极参与案件的决策过程。
4. 建议与总结在委托律师的风险告知书中,我们提供了上海刑事案件委托律师所面临的风险和限制。
尽管委托律师将竭尽全力为您提供法律援助和辩护,但最终结果仍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证据、法律程序和案件的特定情况。
律师执业风险及防范措施PPT课件
民事责任风险防控(一)
1、收案审查。在业务受理之前,对拟受理业务在 受理之后风险产生的可能性大小、可能产生的风险 和基本的风险回避措施做出评估和判断,将易产生 风险、风险回避措施较难执行的案件排除在外。 2、充分告之案件风险并做好笔录。 3、重大、疑难案件集体分析讨论。 4、慎作见证业务。
律师职业风险分类(二)
6、民事赔偿风险:是指律师在办理民、商事业务 中业务过程中,因自身行为给委托人、相对利益人 以及其它相关人利益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相应经济赔 偿责任的风险。 1)工作失职造成当事人损失的赔偿。 2)对法律问题理解的偏差,造成错误. 3)专业化程度低,不可能全知全能,造成风险。 如泄露商业秘密、遗失重要证据、诉讼请求不当、 举证错误、越权代理、延误诉讼期限、对案件性质 的判断出现偏差、为企业提供法律意见不当或错误 等等,出现情况当事人完全可能以此为由要求律师 退还代理费和赔偿损失。
律师在人身安全方面的风险回避
如果您不是专门的刑辩律师,刑事案件最好少办 最好也不要代理原告去告那些秉性粗野的个人案见, 特别是离婚、侵权、邻里纠纷等 在法庭上,律师切忌拿检察官和法官的失误做文章, 如果检察官与法官的失误对案件结果不构成影响, 要包容而不是计较,更不拿这些失误说事。 在与公检法的人交往时,越是职务低的越要尊重 出差最好有两个同事一起
7、选择好诉讼角度(法律关系),确保能够立案和便于证 明。 8、确保不遗漏诉讼请求。 9、确保所有证据材料的原件都由当事人自己保管,律师只 留下复印件,以免遗失原件导致案件发生举证不能时,承担 重大过错责任。 10、确保每次和当事人得谈话,都要有笔录,并让当事人签 字后按手印。这个也很重要。有时候,当事人会反悔并可能 诬告你。 11、必须留存当事人的有效联系方式,并尽可能保留当事人 有效通信地址,适当时应在会谈笔录中列明联系方式变更的 通知义务和律师的免责条款,避免受领法律文书后送达不能 延误起诉或上诉。 12、对于不确定能否立案的案件可在协议中约定分事项收费 。 13、注意把握调解时间,防止久调不决,同时调解意见并须 征得当事人的书面同意。 14、外出办案带材料时,应尽可能只带有关的而不是全部材 料。
律师事务所风险防范与控制
律师事务所风险防范与控制张松柏一、律师事务所执业风险本文所称执业风险,是指律师在办理各类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业务及其他非诉讼业务过程中,由于律师的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致使委托人(或当事人)遭受损失而应当由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对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
律师乃是一个专业水平较高的职业群体,其为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也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而当事人却常常对法律知之甚少,甚而一无所知,律师的专业知识及业务技巧成为了当事人维护其权益的至关重要的武器。
因此,当事人对律师往往形成也必然具有极为强烈的依赖性。
当律师在办理有关的法律事务过程中,由于自身的故意或者往往在社会现实中更大量出现的过失而致使委托人(或称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时,必然面临委托人提出索赔的风险,尤其是在法治不断发展与完善、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与权利意识大为提高的时候,类似的问题将越来越多,越来越普遍。
这一方面反映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值得我们为之而感到高兴与欣慰;但一方面,执业风险问题也将成为一个制约甚至防碍律师业务的拓展以及律师事务所发展壮大的障碍。
因此,为了律师事业能够健康、稳定地发展,我们有必要研究如何防范执业风险,以求建立较为完善、科学的风险监控机制。
二、律师执业风险的转移与防范就目前的现实情况看,律师行业为了避免执业风险对本行业发展的损害,可以采取风险转移的方式来减轻甚至消除有关事故的影响,也可以在事前采取更为积极地行动进行风险防范。
一般地,风险转移是指将本应由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通过合法的方式转移给其他主体承担,在有关的风险事故发生后,直接由该其他主体向有关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防范是指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在执业活动过程中,通过完善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规范地业务操作,以最大限度地防止执业风险事故的发生。
在律师执业过程中,为了减少乃至避免执业风险的损害,以上两种防范方法应当是并行不悖、相辅为用的。
在目前,各地尤其是北京、上海等地,由律师协会组织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或者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就是实行律师执业风险转移的很好途径与方式。
刑事案件风险告知书
创作编号:GB8878185555334563BT9125XW创作者:凤呜大王*刑事案件风险告知书尊敬的委托人:非常感谢您对本律师事务所的信任!任何诉讼、仲裁或刑事案件法律服务均存在法律风险,案件进程和案件结果可能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聘请律师前您应确认具有承受此等法律风险之负担能力及合理预见;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当您委托本所办理案件前,我们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向您告知以下可能存在的风险:1、您在签定《委托代理协议》时认真阅读本风险告知并签字确认。
2、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委托人不得要求律师通过非正常途径与经办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沟通。
4、承办律师会代您提出权利主张,该主张均是依据您所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的事实建议做出的,故您必须保证您所提供的资料以及所陈述的事实,是真实可靠的。
本所不会因您的要求而接受或制作虚假的资料和事实。
5、委托人的案件具有法律风险,委托人的主张及律师的法律意见部分或全部有不被采纳的可能,委托人的案件部分或全部有败诉的可能。
6、律师办案的进程受到侦查、检察、审判等机构及相关当事方的制约。
7、律师承办业务,须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按有关规定收取律师费。
8、委托人所向本所缴纳的律师费,均是按照《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或是与本所协商确定的。
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律师费。
无论案件结果如何,本所是不予退还已缴纳的律师费的;而且您所缴纳的律师费也不能转嫁给对方当事人。
9、本须知一式二份,事务所和当事人各留一份。
委托人确认:承办律师已告知我方上述事项,我方已完全了解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内容。
委托人(签字):年月日创作编号:GB8878185555334563BT9125XW创作者:凤呜大王*。
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风险(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案件类型,办理刑事案件涉及到众多法律问题。
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风险,如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超期羁押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风险。
二、证据不足的法律风险1. 证据不充分: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若证据不充分,可能导致案件无法顺利起诉或判决。
证据不充分可能表现为:(1)证据数量不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若证据数量不足,无法充分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可能面临证据不足的法律风险。
(2)证据质量不高:证据质量不高可能表现为伪造、变造、毁灭证据等,这会导致案件无法顺利进行。
2. 证据链断裂: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若证据链断裂,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成立。
证据链断裂可能表现为:(1)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若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可能导致案件无法顺利起诉或判决。
(2)证据无法相互印证: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若证据无法相互印证,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成立。
三、程序违法的法律风险1. 侦查程序违法: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若侦查程序违法,可能导致案件被撤销或判决无效。
侦查程序违法可能表现为:(1)非法取证: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若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可能导致案件被撤销或判决无效。
(2)超期羁押: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若超过法定期限羁押犯罪嫌疑人,可能导致案件被撤销或判决无效。
2. 审判程序违法: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若审判程序违法,可能导致案件被撤销或判决无效。
审判程序违法可能表现为:(1)非法证据排除:在审判过程中,若非法证据被采信,可能导致案件被撤销或判决无效。
(2)超期审理:在审判过程中,若超过法定期限审理案件,可能导致案件被撤销或判决无效。
四、超期羁押的法律风险1. 违反法律规定: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若犯罪嫌疑人被超期羁押,可能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2. 侵犯人权:超期羁押可能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如限制人身自由、侵犯隐私权等。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调查取证与风险预防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调查取证与风险预防作者:杨新生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1期摘要: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是辩护律师的权利,也是辩护律师责任与义务。
辩护律师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存在着诸多法律风险,而辩护律师不应以调查取证存在风险而不予履行这一职责。
辩护律师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应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以顺利履行自己的辩护职责,进而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利益。
关键词:辩护律师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现状;法律;风险预防中图分类号:D925.2;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2-0148-02作者简介:杨新生(1973-),男,汉族,浙江杭州人,双学位,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程序。
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权利,也是辩护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而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然而,刑事业务被业内称为高风险业务,而律师进行的调查取证则被称为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高风险环节。
如何保障律师即能正当履行律师职责,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又能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对于辩护律师来说显得特别重要。
一、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调查取证的法理基础和必要性辩护律师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律师。
依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辩护律师的权利和地位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和法律的规定,从某种程度上讲,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延伸。
在刑事诉讼中,一方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被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充分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大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法律知识了解甚少,并不清楚自己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因此,委托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律师,或由人民法院指定律师为其行使诉讼权利包括进行调查取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需要。
刑事案件风险告知书完整版
刑事案件风险告知书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刑事案件风险告知书尊敬的委托人:非常感谢您对本律师事务所的信任!任何诉讼、仲裁或刑事案件法律服务均存在法律风险,案件进程和案件结果可能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聘请律师前您应确认具有承受此等法律风险之负担能力及合理预见;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当您委托本所办理案件前,我们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向您告知以下可能存在的风险:1、您在签定《委托代理协议》时认真阅读本风险告知并签字确认。
2、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委托人不得要求律师通过非正常途径与经办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沟通。
4、承办律师会代您提出权利主张,该主张均是依据您所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的事实建议做出的,故您必须保证您所提供的资料以及所陈述的事实,是真实可靠的。
本所不会因您的要求而接受或制作虚假的资料和事实。
5、委托人的案件具有法律风险,委托人的主张及律师的法律意见部分或全部有不被采纳的可能,委托人的案件部分或全部有败诉的可能。
6、律师办案的进程受到侦查、检察、审判等机构及相关当事方的制约。
7、律师承办业务,须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按有关规定收取律师费。
8、委托人所向本所缴纳的律师费,均是按照《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或是与本所协商确定的。
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律师费。
无论案件结果如何,本所是不予退还已缴纳的律师费的;而且您所缴纳的律师费也不能转嫁给对方当事人。
9、本须知一式二份,事务所和当事人各留一份。
委托人确认:承办律师已告知我方上述事项,我方已完全了解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内容。
委托人(签字):年月日。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防范
四、防范执业风险要从以下两方面 着手
1、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练好基本功,提高个人业务素质。
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如 何防范职业风险
一、目前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现状
1、出庭率下降,有将近60%的刑案没有辩 、出庭率下降,有将近60%的刑案没有辩 护律师; 2、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罪”给律师刑 、刑法第306 306条 律师伪证罪” 辩业务带来的影响; 3、一批冤假错案被曝光,反映律师辩护在 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
二、律师在办理刑案中发生违法、 违纪的情况和原因
1、受个人利益驱动,唆使当事人翻供和证 人作伪证; 2、一味迎合当事人要求,不顾律师执业纪 律和有关规定; 3、业务不熟,找人谈话地点、人数不当, 在法庭上用词不当。
三、律师的执业风险主要来自以下 几个方面
1、来自当事人; 2、来自证人; 3、来自与公检法的执业冲突; 4、来自律师自己。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职业风险及防范措施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职业风险及防范措施职业风险,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一部分,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
为了能够更好地进行法律服务工作,我们需要认识和了解这些职业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职业风险的种类在法律服务工作中,我们面临着多种职业风险。
首先,法律责任风险是最为明显和直接的。
由于我们的工作涉及到各种法律事务和案件,我们必须对我们所提供的服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职业声誉风险也是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
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我们的声誉对我们的职业生涯至关重要。
另外,由于我们与各类人群接触频繁,我们还面临着人身安全风险以及信息安全风险。
二、防范法律责任风险为了降低法律责任风险,我们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我们需要严格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确保我们提供的法律服务合法、合规。
其次,我们应该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保持与法律法规和法律变化的同步。
此外,与客户之间的沟通应当及时、准确,并保留相应的书面文件作为证据。
三、维护职业声誉风险职业声誉对于法律服务工作者来说至关重要。
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维护自己的职业声誉。
首先,我们要在日常工作中坚持诚实守信、保持高尚的职业品格。
其次,我们应该避免参与违法、不道德的活动,以免给自己带来负面影响。
此外,我们还需要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来处理各种问题,树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四、预防人身安全风险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我们接触各类人群并处理不同的案件,因此可能面临一些人身安全风险。
为了预防这些风险,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我们应该保持警惕,提高自身的观察力和判断力,及时发现潜在的危险。
其次,我们应该学习一些基本的自我防卫技巧,以应对突发的危险情况。
最后,我们还可以与相关机构或组织合作,寻求他们的帮助和保护。
五、保护信息安全风险在数字化的时代,信息安全风险也是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
我们需要保护客户的隐私和敏感信息,以免给他们带来损失。
为了保护信息安全,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我们应该建立并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客户的信息得到妥善保护。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风险防范与合规事务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风险防范与合规事务在法律服务工作中,风险防范和合规事务是极其重要的,不仅涉及到客户的利益保护,也关系到律师个人的声誉和职业道德。
本文将探讨法律服务工作中的风险防范与合规事务的重要性,并提供一些实用的建议和措施。
一、风险防范的重要性法律服务工作涉及到各种复杂的法律事务和风险,包括民事纠纷、刑事案件、商业纠纷等。
如果律师在工作中不重视风险防范,可能会导致以下问题:1. 法律责任:律师在处理案件中存在失误或疏忽,可能会导致法律责任的追究,不仅会对律师个人造成不良影响,还会损害客户的权益。
2. 财务风险:律师事务所可能因为失误或不合规行为而面临赔偿责任,给事务所的财务状况带来巨大压力。
3. 职业声誉:法律服务领域竞争激烈,律师的职业声誉至关重要。
如果因为不慎或不合规行为导致声誉受损,将会给律师的事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二、合规事务的重要性合规事务是指律师在工作中遵守法律、法规和专业规范的要求,确保自身行为合法、合规。
合规事务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风险防范:合规事务包括法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遵守的法律规定和规范,律师要通过遵循法律规定,预防法律风险和法律纠纷的发生。
2. 职业道德要求:律师作为法律服务领域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的要求,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3. 组织管理要求:合规事务涉及到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管理,包括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风险防范与管理体系的建立等,以确保律师事务所的正常运营。
三、风险防范与合规事务的建议与措施为了充分保护客户利益、维护律师职业声誉,并确保律师事务所的正常运作,以下是一些风险防范与合规事务的建议与措施:1. 详细了解客户需求:在接受委托前,律师应与客户充分沟通,确保对客户需求的理解准确,避免因为理解不清而产生的风险。
2. 严格履行执业义务:律师应始终遵守执业规范和道德规范,确保执业合法、合规。
同时,应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客户合法权益的保护。
刑事案件的诉讼风险与防范措施
被害人在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或解决的,可依法向法律援助机 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将为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法律服务,帮助被 害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PART 06
总结:提高刑事案件诉讼 风险防范能力
REPORTING
增强法律意识,遵循法定程序
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规定
深入学习刑事法律知识
全面掌握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为应 对各种诉讼风险提供理论支撑。
提升案件分析能力
通过对案件进行深入剖析,准确识别潜在风险点,制定针 对性防范措施。
加强实践锻炼
通过参与实际案例的处理,不断积累经验,提高应对突发 情况和复杂问题的能力。
注重团队协作,形成合力应对
强化内部沟通协作
律师介入时机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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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介入
律师在侦查阶段应当及时 介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 法律咨询和帮助,保障其 合法权益。
提供法律意见
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 法律意见,对侦查行为的 合法性和证据的收集、保 全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申请取保候审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 ,律师可以协助犯罪嫌疑 人申请取保候审,减轻其 羁押负担。
诉讼风险定义
诉讼风险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导致案件 处理结果偏离预期目标的可能性 。
诉讼风险分类
根据风险来源和性质的不同,刑 事案件诉讼风险可分为程序性风 险、实质性风险和外部性风险。
刑事案件特点与风险来源
刑事案件特点
刑事案件涉及人身自由、财产权益等 重要法益,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敏感 性。
刑事案件的诉讼风险 与防范措施
REPORTING
律师执业风险及防范措施PPT课件
律师在处理客户关系时,如存 在沟通不畅、服务不周等问题 ,可能影响客户满意度,损害
声誉。
执业失误
在执业过程中,如出现重大失误或 疏漏,可能导致客户利益受损,进 而影响律师个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的声誉。
舆论危机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可能受到媒体或 网络的负面报道,如不能及时妥善 应对,将对声誉造成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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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ALOGUE
律师执业风险识别与分析
律师执业中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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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法规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如不 慎违反法律法规,可能导 致受到法律制裁,甚至触 犯刑法。
合同纠纷
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如合 同条款不明确或存在漏洞 ,可能引发合同纠纷,承 担民事责任。
保密义务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接触到 大量客户秘密,如不慎泄 露,将承担法律责任。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 度:律师事务所应建 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确保财务数据的真 实、完整、准确。
定期进行财务审计: 律师事务所应定期邀 请专业机构进行财务 审计,及时发现和纠 正财务管理中存在的 问题。
案例三:声誉风险防范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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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律师在执业 过程中可能面临声誉风 险,如客户投诉、舆论 危机等。
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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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服务质量:律师应 不断提升服务质量,确 保为客户提供优质、高 效的法律服务,减少客 户投诉。
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律 师事务所应建立投诉处 理机制,对客户投诉进 行及时处理和反馈,避 免声誉受损。
加强舆论引导:在面临 舆论危机时,律师事务 所应积极进行舆论引导 ,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消除不良影响。同时, 加强与媒体、公众的沟 通与交流,树立正面形 象。
律师如何避免执业风险
律师如何避免执业风险 律师天天与社会上各种极端的矛盾和纷争打交道,律师理应个个都是风险控制高手,管理专家,但现实的状况似乎总不尽人意。
现在被司法机关“绳之以法”的律师越来越多,被各种各样的社会势力报复的律师也是越来越多,甚至有人为此丢了性命。
对一个正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存在着四大风险:一是来自司法机关和政府机关的打击报复,二是来自江湖黑恶势力的纠缠威胁,三是当事人的迁怒或报复,四是因工作的失误或过失产生的风险,其中最大的风险是前面二个。
这四大风险共同的特征就是律师的行为触犯了某些个人的利益和权威,得罪了某些有能量的人,或者是拿了别人的钱,没有能为当事人消灾,结果让当事人恼羞成怒,以至于穷凶极恶,或者因维护了委托人的利益遭到对方当事人的报复。
一、《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引发的律师执业风险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有关《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社会各界都颇多非议,也是公检法机关肆意追究律师的尚方宝剑。
据统计自1996年以来,全国已经有300多名律师因刑事辩护被司法机关以各种原由“绳之以法”。
全国刑事辩护率逐步下降,全国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已经有70%以上的没有辩护人。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是专制、专政、特权和官僚文化的产儿,在我们这个有着古老传统国度里,不管是谁做了警察、法官、检察官(包括那些被“绳之以法”的律师),内心都期望能毫不客气地甚至咬牙切齿地把处处与自己对着干的律师送进大狱,这种原始而愚昧的心态,在官僚文化(律师怎么可以不被“我”管)的推波助澜下,就堂而皇之的成为了人大的立法。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是中国人原始而落后的心态和心理孕生出来的怪胎。
律师职业上的自由让所有的人都感到眼红,尤其是让有权的人心烦,所以一定要管上一管;之所以会出现如此怪胎,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现在刑事案件,相当一部分案件的证据是警察和检察官通过刑讯逼供或变相的刑讯逼供得来的,因为是非法得来的证据,所以在维护证据的“严肃性”的时候就会显得有些穷凶极恶,正如抢劫者保护抢来的东西一定是用暴力一样。
关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执业风险防范的提示
关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执业风险防范的提示第一章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执业风险的界定和基本问题一、律师执业风险,是指律师执业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发生的对律师不利并且产生自由、健康、名誉、经济等损失的不安全(危险)因素。
律师执业风险的特点主要有:(一)律师执业风险的性质是一种不安全(危险)因素。
换言之,这种风险的性质是一种对律师不利并且会产生自由、健康、名誉、经济等损失的不安全因素。
(二)律师执业风险是律师执业过程中发生的(即与律师执业活动有关)的一种风险。
(三)律师执业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都可以预测和防范。
二、律师从事刑事辩护或代理活动具有“辩护难”、收费低、风险高等基本特点,亟需高度重视律师的执业风险问题。
三、律师刑事辩护的执业风险主要来源于这几个方面:(一)律师自身违法、违纪或者执业不规范招致的风险;(二)当事人及其家属制造的风险;(三)有着直接利益冲突、对抗明显的对方当事人及其家属制造的风险;(四)来自于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的风险。
四、律师的执业风险可以分为安全风险和责任风险两种类型。
安全风险指的是律师因执业而导致的人身安全上的风险。
实际上是指律师在刑事辩护以及参与各种诉讼或非诉讼活动过程中,因律师职业的特殊地位、特殊职责所可能产生的人身自由和人身伤害风险(例如律师遭受对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人身伤害,刑法第306条所规定的“律师伪证罪”即辩护人、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所形成的风险)。
责任风险,是指律师执业过程中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风险,包括刑事责任风险、民事赔偿责任风险、行政责任风险、行业处分风险。
五、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树立风险防范意识,特别是自我保护意识,注意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六、律师防范执业风险的根本措施主要在于:(一)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尤其是自我保护意识,重视律师的执业风险及其防范;(二)强化依法执业意识,严格遵守执业规范;(三)强化办案的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预防或减少办案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差错;(四)克服麻痹大意或侥幸心理,高度注意容易产生执业风险领域、环节(如调查取证、会见被告人等)的防控;(五)强化律师的职责意识,恪守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且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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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执业风险防范的提示(2011年10月31日福建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一章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执业风险的界定和基本问题一、律师执业风险,是指律师执业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发生的对律师不利并且产生自由、健康、名誉、经济等损失的不安全(危险)因素。
律师执业风险的特点主要有:(一)律师执业风险的性质是一种不安全(危险)因素。
换言之,这种风险的性质是一种对律师不利并且会产生自由、健康、名誉、经济等损失的不安全因素。
(二)律师执业风险是律师执业过程中发生的(即与律师执业活动有关)的一种风险。
(三)律师执业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都可以预测和防范。
二、律师从事刑事辩护或代理活动具有“辩护难”、收费低、风险高等基本特点,亟需高度重视律师的执业风险问题。
三、律师刑事辩护的执业风险主要来源于这几个方面:(一)律师自身违法、违纪或者执业不规范招致的风险;(二)当事人及其家属制造的风险;(三)有着直接利益冲突、对抗明显的对方当事人及其家属制造的风险;(四)来自于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的风险。
四、律师的执业风险可以分为安全风险和责任风险两种类型。
安全风险指的是律师因执业而导致的人身安全上的风险。
实际上是指律师在刑事辩护以及参与各种诉讼或非诉讼活动过程中,因律师职业的特殊地位、特殊职责所可能产生的人身自由和人身伤害风险(例如律师遭受对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人身伤害,刑法第306条所规定的“律师伪证罪”即辩护人、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所形成的风险)。
责任风险,是指律师执业过程中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风险,包括刑事责任风险、民事赔偿责任风险、行政责任风险、行业处分风险。
五、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树立风险防范意识,特别是自我保护意识,注意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六、律师防范执业风险的根本措施主要在于:(一)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尤其是自我保护意识,重视律师的执业风险及其防范;(二)强化依法执业意识,严格遵守执业规范;(三)强化办案的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预防或减少办案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差错;(四)克服麻痹大意或侥幸心理,高度注意容易产生执业风险领域、环节(如调查取证、会见被告人等)的防控;(五)强化律师的职责意识,恪守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且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习惯。
第二章律师办理刑事业务的综合风险提示(执业中应遵守的有关规定)七、律师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其中包括刑事辩护或代理)。
八、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在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过的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九、律师不得以非法手段向公安、检察、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办案人员了解案情,也不得误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律师在各项业务活动中,都要严格依法办事,忠实于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正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来处理问题或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十、律师不得明示或暗示公安、检察、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办案人员为其介绍仲裁、代理、辩护等业务。
十一、律师不得向公安、检察、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办案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也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及其家属或者帮助当事人及其家属向上述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
十二、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提供虚假资料;也不得协助当事人向上述机关、部门提供明知为虚假的资料。
十三、律师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与委托人有关的需要保密的重要信息。
十四、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不得无故不按时出庭或拒绝出庭。
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委托人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而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原辩护人或代理人应当及时办理解除委托的手续,并及时告知承办案件的相应司法机关。
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因按照《律师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即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而拒绝辩护或代理的,应当及时与委托人解除辩护或代理关系,办理相应的手续,并及时告知承办案件的相应司法机关。
辩护或代理律师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或拒绝出庭,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不得超越代理权限进行代理活动,这在刑事代理中尤其值得注意。
未经委托人书面认可,不得变更诉讼请求的范围,不得从事与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律师行使代理权,应尽可能征询委托人的意见,即使已取得特别授权的,在涉及委托人重大利益和事项时,应尽可能征询委托人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备案。
十六、辩护或代理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提出重大的法律建议时应当慎重、严谨、规范,要严格把好事实关,要立足于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律师出具错误或者虚假的法律意见书,或者出具遗漏重大事项的法律建议,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七、律师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过程中,遇有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规定需要报告、请示或者通报、备案的情形,要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报告、请示或者通报、备案。
对于案情疑难、复杂或重大、“十分敏感”而承办的律师又不能完全把握的,应当将案件纳入本所集体讨论、集体把关的轨道,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的力量,从而有效减少或避免律师所可能出现的错误,也可尽量避免潜在的责任风险。
第三章接受委托的风险防范提示十八、律师在接受当事人或其家属的委托时,应当向委托人阐明律师正常办案的流程和辩护或代理职责,预先提示诉讼风险,不得作出与法律规定或者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相违背的解释、提示。
十九、律师不得为建立委托关系而夸大其词、大包大揽对委托人进行误导,不得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接受委托后,也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
严格禁止律师为了承揽案件或者提高收费而向委托人作出“包胜诉、包放人、包无罪”的承诺;也严格禁止律师向委托人提出“捞人”的承诺或者答应委托人所提出的“捞人”的要求。
二十、律师在辩护或代理案件之前及办理业务过程中,不得向委托人夸耀或者宣称自己与司法机关有关人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等关系;不得利用这种关系影响案件的办理。
二十一、律师接受委托时,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本所的整体业务能力能否胜任委托的工作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否则,不仅会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还会影响自身的执业形象。
二十二、律师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时,委托事项应当明确具体,特别注意明确授权内容、委托期限及诉讼阶段,避免出现歧义。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是授予辩护权、代理权的凭证,其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辩护权、代理权的有无和大小。
二十三、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根据律师收费管理的法规、规章和《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承办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异地办案差旅费用,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
严禁律师个人私自收费,严禁律师以个人名义出具收条。
二十四、律师在与委托人洽谈收费时应当合理、客观,既不得恶性竞争、压价收费,也不得漫天要价。
办理刑事案件一律不得签订风险服务合同,禁止律师进行“风险代理”或“风险收费”。
办理刑事案件,禁止律师采用拆分案件或者其他方法直接或者变相违反《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抬高律师收费标准。
第四章阅卷过程(前后)的风险防范提示二十五、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向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摘抄、复制的卷宗材料,应当保密,并妥善保管。
律师摘抄、复制有关材料时,必须忠于事实真相,不得伪造、变造,也不得断章取义。
二十六、对于律师从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摘抄、复制的案件材料,开庭前应予以保密。
开庭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要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的,应予以拒绝①。
开庭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要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的,律师及所在事务所应制作记录单,以备查考。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仍应严格保密,不得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查阅、摘抄、复制。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以外的人员要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的,应一律拒绝。
第五章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风险防范提示二十七、根据新《律师法》第33条和《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除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以外)无需侦查机关的批准或者安排(或者派员在场、陪同),而是可以凭“三证”(即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直接前往羁押场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但在实践中,由于《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的不衔接、不协调和其他原因,部分侦查部门或羁押场所仍然要求侦查部门安排、派员在场方予以律师会见。
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受委托的律师注意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灵活掌握,但不宜直接与侦查机关或羁押单位冲突、对抗,更不宜做出一些不利于律师自身安全的过激言行。
二十八、在司法实践中,个别地方的看守所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必须有两位律师,因此,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需要两位律师,建议受委托的律师应该事先了解、掌握,必要时(尤其是到外地办案情况不明的情况下)最好有两位律师前往会见。
同时,个别地方的看守所要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需要提交委托手续(委托书的原件或复印件)给其备案。
对此,尽管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都无此要求,但为了履行律师职责顺利进行会见,建议受委托的律师到外地办案时事先了解、掌握情况,注意备好委托手续。
二十九、受委托律师不得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亲友或者其他人员(非律师)随同会见,会见时也不得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亲友或者其他人员在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亲友或者其他人员向受委托律师提出一起前往会见的要求时,律师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讲清理由。
三十、律师会见嫌疑人或被告人时,不得违反羁押场所的管理规定和执业规范,为他们转递信件,捎带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使用。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但事先应征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如果羁押场所有明确禁止规定的,应事先取得羁押场所的允许。
三十一、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主要应该询问、了解罪名和案情,而且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罪名的有关法律规定、诉讼程序和享有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了解案情和提供法律咨询时,宜正面了解,正面解答,不能做出一些不当的暗示或承诺。
律师在会见时,不得以诱导、暗示的方法唆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或者故意向办案人员作出虚假的供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