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商品检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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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某年韩国A公司和中国B公司签订合同,约定B公司向A 公司购买韩国生产的手机零配件,A公司对产品的质 量保证期为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一年。2月7日,A公司 提供合同规定的产品。2月20日货到后,B公司请检验 公司进行了检验,出具了检验证明。第二年3月18日, B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部分产品有质量问题,于 是致函A公司,要求换货, A公司回函称,B公司在 货物入库前已详细检查、核对,且已投入使用,因而 拒绝赔偿。由于B公司存在异议,4月初即在收货13个 月后,自行将合同项下的货物送交中国某地商品检验 机构检验。检验证明该批货物有多项缺陷,发货前已 存在,系制造不良所致。4月中旬,B公司要求A公司 赔偿6万美元。A公司认为B公司不能证明第二次送检 的产品系交货时的产品,且第二次商检的时间已经超 过索赔有效期,商检证书不能发生效力。双方协商未 果,据此提起仲裁。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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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约定商品检验的意义
1、商检的概念
指商品检验机构对卖方拟交付货物或已交 付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 卫生、安全等项目所进行的检验、鉴定和 管理工作。
商品检验是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检验条款是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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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出口货物为什么要进行商检? 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
口商品种类表
(1)行使国家主权的需要
《中国进出口商检法》第五条对列入“种类表”的进
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 从WTO贸易谈判角度: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构成各国 进出口贸易的主要障碍。
(2)进口商的权利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方必须在
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 货物。 若买方没有利用合理的机会检验货物,则他就放弃了 检验货物的权利,也丧失了拒收货物的权利。
三、检验机构
(一)国际上的检验检疫机构
官方检验机构 例如: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美国动植物检疫 署、美国粮谷检验署、日本通商省检验所等。 半官方检验机构 政府授权、某项商品检验或某一方面检验管理工作 的民间机构。例如:美国担保人实验室(UL)。 非官方检验机构 私人创办的、具有专业检验、鉴定技术能力的公证 行或检验公司,例如:英国劳埃氏公证行、瑞士日 内瓦通用鉴定公司(SGS)等。
注:采取以上两种方法时,卖方须承担到货品质或数量 的责任,对卖方不利。
(三)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注:该方法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公平合理,是目前 我国进出口业务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
(四)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 检验品质(“离岸重量、到岸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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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思考:某合同商品检验条款中规定以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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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验时间和地点
确定检验时间和地点,实际是确定买卖双方 中的哪一方行使对货物的检验权,即确定以 哪一方提供的检验证书为准。
(一)在出口国检验
1、产地(工厂)检验 2、装运港(地)检验(“离岸品质、离岸重量”)
注:以上两种方法否定了买方的复验权,对买方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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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进口国检验
1、目的港(地)检验(“到岸品质、到岸重量”) 2、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船地商检报告为准。但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却发 现品质与约定规格不符。买方经当地商检机构检 验并凭其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卖方却以 上述商检条款拒赔。卖方拒赔是否合理?
分析如下:卖方拒赔是有理由的。因为:合
同规定商品检验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这决定 了卖方交货品质的最后依据是装船地商检报告书。 在此情况下,买方在目的港收到货物后,可以再 行进行检验,但原则上无权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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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Baidu
(接上页)5月2日,澳方公司再次提出索赔,并将澳 大利亚商检部门SGS出具的抽样与化验报告副本传真给 我方。SGS检验报告称根据抽样调查,货物颜色有点发 黄,有可见的杂质,TiO2的含量是92.95%。1990年6 月我方公司对澳方公司的索赔作了答复,指出货物完 全符合合同规定,我方有合同规定的商检机构出具的 商检证书。但澳方认为,我方货物未能达到合同规定 的标准,理由是:1.经用户和SGS的化验,证明货物 与合同规定“完全不符”。2.出口商出具的检验证书 不是合同规定的商检机构出具的,并且检验结果与实 际所交货物不符。后来,本案经我国驻悉尼领事馆商 务室及贸促会驻澳代表处从中协调,由我方公司向澳 方赔偿相当一部分损失后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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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我方售货给加拿大的甲商,甲商又将 货物转售给英国的乙商。货抵甲国后,甲商已发现货 物存在质量问题,但仍将原货运往英国,乙商收到货 物后,除发现货物质量问题外,还发现有100包货物 包装破损,货物短少严重,因而向甲商索赔,甲商又 向我方提出索赔,问:我方是否应负责赔偿?为什么?
否。因为加拿大甲商在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时并没有要求我公司索赔, 也没有要求退货,而是把货物提走。根据《UCP500》规定,买方在提货 前发现质量问题可要求卖方索赔,如买方将货提走则视为接受货物。本 案例中,甲商在发现货物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仍将货物提走,并卖给乙商, 乙商发现除货物有质量问题外,还发现有100包货物包装破损,应该由甲 商对乙商进行索赔,我方不应该负责赔偿。
第七章 商品检验、索 赔、不可抗力与仲裁 (1)
第七章 商品检验、索赔、不可 抗力与仲裁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商品检验 索赔 不可抗力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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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品检验
约定商品检验的意义 检验时间和地点 检验机构 检验证书 检验标准 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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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检验
导读案例
我国某省进出口公司于1989年11月9日与澳大利亚某 公司签订一份由我方公司出口化工产品的合同。合同 规定的品质规格是TiO2含量最低为98%,重量17.50 公吨,价格为CIF悉尼每公吨1130美元,总价款为 19775美元,检验条款规定:“商品的品质、数量、 重量以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书或卖方所出具的证明 书为最后依据”。我方收到信用证后,按要求出运货 物并提交了单据,其中商检证由我国某省进出口商品 检验局出具,检验结果为TiO2含量为98.53%,其他各 项也符合规定。1990年3月,澳方公司来电反映我方 所交货物质量有问题,并提出索赔,(转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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