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商品检验案例
最新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商品检验及索赔仲裁不可抗力
第七章商品检验案例1 重量单与净重检验证书一样吗进口方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上规定:卖方须提交“商品净重检验证书”。
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除质量不符外,卖方仅提供重量单。
买方立即委托开证行向议付行提出拒付,但货款已经押出。
事后,议付行向开证行催付货款,并解释卖方所附的重量单即为净重检验证书。
问:(1)重量单与净重检验证书一样吗?(2)开证行能否拒付货款给议付行?分析:(1)商品净重检验证书是由商检机构签发的关于货物重量的公证文件,而重量单为发货人所出具的货物重量说明文件,二者是不同的。
(2)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供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而议付行误以为重量单即商品净重检验证书,则议付行必须为此过失承担责任。
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开证行有权对议付行拒付,而议付行可向出口商追索押汇款项。
案例2 检验条款的索赔期限不可忽视1998年11月,我某公司与香港一公司签订了一个进口香烟生产线合同。
设备是二手货,共18条生产线,由A国某公司出售,价值100多万美元。
合同规定,出售商保证设备在拆卸之前均在正常运转,否则更换或退货。
设备运抵目的地后发现,这些设备在拆运前早已停止使用,在目的地装配后也因设备损坏、缺件根本无法马上投产使用。
但是,由于合同规定如要索赔需商检部门在“货到现场后14天内”出证,而实际上货物运抵工厂并进行装配就已经超过14天,无法在这个期限内向外索赔。
这样,工厂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加工维修。
经过半年多时间,花了大量人力物力,也只开出了4套生产线。
请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分析:该案例的要害问题是合同签订者把引进设备仅仅看作是订合同、交货、收货几个简单环节,完全忽略了检验、索赔这两个重要环节。
特别是索赔有效期问题,合同质量条款订得再好,索赔有效期订得不合理,质量条款就成为一句空话。
大量事实说明,外商在索赔有效期上提出不合理意见,往往表明其质量上存在问题,需要设法掩盖。
如果你只满足于合同中形容质量得漂亮词藻,不注意索赔条款,就很可能发生此类事故。
第七章食品中兽药残留检验.
• 兽药最高残留限量(MRLVD)是指某种兽药在食物中或食物表 面产生的最高允许兽药残留量(单位μg/kg,以鲜重计)。
• 兽药残留可分为7类:①抗生素类;②驱肠虫药类;③生长促 进剂类;④抗原虫药类;⑤灭锥虫药类;⑥镇静剂类;⑦β-肾 上腺素能受体阻断剂
• 2002年农业部颁布《动物性食品中最高残留限量》规定:
1. 2 净化
净化即将待测物与提取液中的样本干扰杂质分离。兽 药残留分析中常用的净化方法是液- 液分配和固相萃 取。
液- 液分配:等体积的分配体系中溶质分配平衡后溶解在非极
性或极性较弱的溶剂中溶质的百分比称为p值,利用p值可以选 择萃取系统、计算萃取次数和抽出率。通过调节溶液的pH值、 极性、离子对形成等手段选择性地改变待测物的p值.
① 可用于食品动物,不需要制定最高残留量限量的药物有88 种
② 可用于食品动物,需要制定最高残留限量的药物有94种
③ 可以使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兽药残留的药物有9 种
④ 禁止使用,且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的药物有31种
兽药残留产生的原因
• 养殖环节用药不当是产生兽药残留的最主要原因。产生兽 药残留的主要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七章 食品中兽药残留检验
一 、概述
• 典型的兽药是指用于预防和治疗畜禽疾病的药物。但是, 随着集约化养殖生产的开展,一些化学的、生物的药用成 分被开发成具有某些功效的动物保健品或饲料添加剂,也 属于兽药的范畴。兽药的主要用途有防病治病、促进生长、 提高生产性能、改善动物性食品的品质等。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集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集目录一、国际贸易术语二、合同的标的物三、国际货物运输四、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五、进出口商品的价格六、国际货款的收付七、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八、进出口合同的商订九、进出口合同的履行十、国际贸易方式一、国际贸易术语【案例1】CIF合同风险承担[案情介绍]有一份CIF合同,出售小公牛,按CIF莫桑比克港口条件成交。
合同规定:“半数价金在装船时支付,以换取装运单据;其余半数价金在到货时付清。
”后来货物因风险而损失,未能到达目的港。
买方则以此为理由而拒绝支付余数货款,双方发生激烈争论。
[案例焦点]CIF合同运输途中的风险由谁承担,买方有无拒付余数货款的权利?[分析述评]买方无权拒付余数货款。
因为:(1)CIF条件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失由买方负责。
(2)CIF属象征性交货,卖方已提供符合规定的全套单据,买方就应按规定支付货款。
(3)合同规定“半数价金……到货时付清”,只是对付款时间和方式的规定,而不是以到货为付款的限制性条件。
(4)合同规定另一半货款是在货到目的港时支付,而货未能到达,则应按一般预计到达目的港的时间之后一段合理时间内,由买方支付另一半货款。
【案例2】CIF合同运输途中的风险承担[案情介绍]有一份CIF合同,日本公司出售450吨洋葱给澳洲的公司,洋葱在日本港装船时,经公证行验明完全符合商销品质,公证行并出具证明。
但该批货物运抵澳洲港口时,洋葱已腐烂变质,不适合人类食用。
因此买方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已付清的货款。
[案例焦点]卖方是否需要承担货物变质的损失?买方有无拒收货物的权利?【案例3】进口合同采用CFR术语时的运输风险[案情介绍]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进口一批高级产品,按CFR上海,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承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
我开证行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进行偿付。
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上海港,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是一家小公司,而且船舶启航后不久已宣告破产倒闭,承运船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
第七章 油菜品质及检验
第二节油菜品质的形成与调控
油菜以农艺性状为基础,可分为白菜型、芥菜型和甘蓝型三大类。向菜型油菜俗称小油菜,染色体数20,包括芸薹(北方型小油菜)、南方油白菜和北方油白菜。芥菜型油菜俗称大油菜、高油菜、苦油菜、辣油菜等,是芥菜的油用变种。染色体数有36、34和16之分。甘蓝型油菜又称洋油菜、番油菜等。染色体数38 (aacc),包括欧洲油菜B.napus L、日本油菜B.napella Chaix和B.Nupus var.napella (Chaix)Olsson。目前中国已成为世界上甘蓝型油菜的三大产区之一。甘蓝型黄籽油菜含油量35%~45%,而且黄籽还有种皮薄、‘皮壳率低、纤维素含量低、蛋白质含量高,榨出的油清澈透明等特点。因此甘蓝型黄籽油菜备受油菜育种家、油脂加工业、食品工业、饲料业、养殖业的关注。
油菜种子含油量占自身干重的35%~50%,菜油含有十多种脂肪酸和多种维生素,特别是维生素E的含量较高,自古以来中国人民就长期食用菜油。普通菜油结过脱色、脱臭、脱脂或氢化等精炼加工可用于制造色拉油、人造奶油、酥油等产品。普通菜油芥酸含量在45%以上,可直接用于加工高温绝缘油和选矿工业的矿物浮选剂等。低芥酸菜油则是良好的食用油,色泽清淡,味香无臭,不浑浊。高芥酸菜油(芥酸含量55%以上)是理想的冷轧钢脱模剂及喷气发动机的润滑剂,还是金属I业的高级淬火油。菜油还可以将其硫化、氢化及硫酸化的产物用于橡胶、油漆、皮革生产。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商品检验、仲裁、索赔和不可抗力
第七章:商品检验、仲裁、索赔和不可抗力【教学重点、难点】掌握商品检验时间和地点的规定;仲裁协议的形式和作用;不可抗力条款的性质、范围与应用。
【教学方法】精讲、讨论与案例教学法【教学用具】多媒体【教学过程】买卖双方交易的商品一般都要进行检验,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有违约情况,受害方都有权提出索赔。
合同鉴定后,若发生人力不可抗拒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可按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责任。
买卖双方对履约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如难以和解,可采取仲裁方式解决。
因此,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要在合同中订立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
第一节:商品检验一、商品检验的作用商品检验是国际贸易发展的产物。
它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成为商品买卖的一个重要环节和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容。
对此,有关国家法律或政府法令已有所肯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凡未经检验的进口商品,不准销售、使用;凡未经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不准出口。
2、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案》规定:当货物交付买方时,除另有协议外,买方有权要求有合理的机会检验货物,以便确定它们是否与合同的规定相符。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还规定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二、我国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范围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现行《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规定的商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商品。
(三)船舱和集装箱检验(四)海运出口危险品的包装检验。
(五)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由商检局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三、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主要包括检验时间、地点、检验机构、检验证书、检验依据与检验方法、商品复验等。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含答案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含答案(第七章)问题1:本案例是涉及FOB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
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
然而,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
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
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
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问题2: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
后来从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发,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是适当的。
如果行情发生了变化或其他原因使合同给我方带来损失时,我方当然可断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权。
[案例2]问题1:卖方完全有权利凭合同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而买方无权拒付。
问题2:(1)CIF条件成交,是象征性交货,卖方交单就完成了交货责任,而无需保证到货。
(2)CIF条件成交,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损害和灭失,越过船舷后的损坏和灭失属于买方的责任。
(3)CIF条件成交,是单据买卖,只要卖方提交了全套合格单据,买方就应该凭单付款。
所以,买方以货物已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据,拒付货款,是没有道理的。
第八章国际贸易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1.(1)仲裁应裁定卖方赔偿买方600英磅;虽然合同中规定的品质以具体规格来表示,但卖方后又向对方寄送样品,并且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这样的做法使得卖方的交货变成了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交货,卖方交货必须既符合合同的规定,又与样品一致。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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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上对检验标准的分类 1、买卖双方自行约定的标准 2、与贸易有关国家所制定的强制执行的法规标准 3、国际权威标准 (1)国际标准化机构标准 (2)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标准 (3)国际商品行业协会标准 (4)某国权威性标准
二、我国对商品标准的分类
1、国家标准 2、行业标准 3、地方标准 4、企业标准 三、我国对检验标准的规定
第六节买卖合同中检验检疫条款
一、内容:合同中明确约定商品检验条 件的条款,即指合同中对某项货物在检验 时所对一些检验做法的具体规定,比如货 物的检验权、检验机构、检验依据、检验 时间和地点等。 有些合同把商品检验条款与索赔条款 放在一起,合称商品检验索赔条款 (Inspection and Claim Clause)。
案例三
我某公司与香港一公司签订了一条进口香烟 生产线合同。设备为二手货,共十八套生产线, 由A国某公司出售,总值100多万美元。合同规定, 如有缺件损失,货到用货现场后14天内凭商检证 明,办理更换或退货。设备运抵目的地后,由于 设备损坏、缺件等根本无法正常运转。而货物运 抵工厂后进行装配,就已经超过了14天的期限, 因此无法索赔。工厂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加 工维修,经过半年多的努力,花了大量的人力物 力,也只开出了4条生产线。
案例二
我国某公司出口一批冻鸡,到货后买方在合 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向我提出品质索赔,索 赔金额占合同金额的半数以上,买方附来的证 件有: [1]法定商品检验证,注明该商品有变质现象(表 皮为乌黑色、实际上为一小部分乌皮鸡)。但 未注明货物的详细批号,也未注明变质货物的 数量和比例。 [2]官方化验机构根据当地某零售商店送验的食品 而作出的变质证明。(见《公约》第八十二条) 我方复函对方同意赔偿。请问处理是否妥当?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1、海轮的舱面上装有1000台拖拉机,航 行中遇大风浪袭击,450台拖拉机被卷入 海中,海轮严重倾斜,如不立即采取措 施,则有翻船的危险,船长下令将余下 的550台拖拉机全部抛入海中。请问:这 1000台拖拉机的损失属于何种性质?
2.有一台精密仪器价值15000美元,货轮 在航行途中触礁,船身剧烈震动而使仪 器受损。事后经专家检验,修复费用为 16000美元,如拆为零件销售,可卖2000 美元。问该仪器属于何种损失?
6、某进出口公司出口商品一批,合同和 信用证都规定不准分批装运,数量为20 公吨,纸箱包装,每箱20公斤,共1000 箱,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 卖方可否多交或少交货物,理由何在?
7、我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中约定 用牛皮纸包装,但在履约时,卖方没有 找到足够的包装材料,于是用价格较贵 的塑料纸包装,货物完好无损地到达了 目的地,此时恰逢该商品价格暴跌。对 方在检查货物后,以我方违反包装条件 为由,拒收货物。问对方拒收是否合理? 为什么?
3、某公司与外商签定出口合同,数量 12000公吨。买方开来信用证,规定七、 八、九、十月份分批等量装运。七、八 月份每月运出3000公吨,并分别向银行 交单议付,取得货款,九月份因货未备 妥,延迟至十月装。卖方将十月份签发 的单据到银行议付。遭到银行拒付。问 银行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
4、我国某公司出口2000公吨大米,国外 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 方在装运期内分别在大连、天津各装 1000公吨与同一航次的“东方红”号船 上。向银行提交注明了不同装货港及装 船期的提单,银行是否拒收,拒付货款? 为什么?
6、我某公司收到日本富士银行开来信用 证一份,最大金额为10000美元。经审核 信用证无误后按时装运货物,并制成全 套货运单据。单据(包括汇票)金额为 10015美元,超出信用证允许的最大金额。 公司经办人员以该客户资信较好为由, 认为区区小数不会计较,要求议付行议 付,遭议付行拒绝。请分析理由。
《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 商品检验、索赔、仲裁与不可抗力xin
定金罚则
1.定金的含义 • 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 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额, 以保证合同的履行。
2.运用定金条款的注意事项 (1)在合同中,定金条款的内容应与预 付款条款内容有所区别。 (2)定金条款的规定应明确具体。如定 金的数额、支付定金的时间和方式,债 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是收回还是抵作 价款等,都在合同中具体订明。 (3)在合同中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的 情况下,如出现一方违约,对方只能择 其一适用,不能两者同时并用。
法规标准; 3)国际权威性标准; 国际标准、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标准、国际 商品行业协会标准、某国权威性标准
2、我国的检验依据
•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2.贸易合同规定的检验标准
•3.1低于2,按2办理
•4.无1、2,按生产国标准,若无, 按国际标准或国家商检部门指定标 准。
五、检验证书
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 定后签发的书面证明文件。
不能解除合同,只可要求 损害赔偿
根本性违约
非根本性违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当事人一 方违约后,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违约方承 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等违约责任”,也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 (一)索赔的种类 • 向运输公司提出的运输索赔 • 向保险以司提出的保险索赔 • 进出口商之间的贸易索赔
三、检验机构
1、国际上的检验检疫机构 • 官方检验机构
其职能是,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出入境 货物实施强制性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如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日本通商 省检验所。
半官方检验机构
• 其职能是,在国家政府授权范围内,代 表政府行使某项检验或某一方面的检验 管理工作,如美国担保人实验室(UL)
商品的名称和品质条款
案例分析
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 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 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但在成交前我 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 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 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 国公司提出货物品质比样品差,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
2. 数量 Quantity
3. 单价及价格条款 Unit Price & Trade Terms
4. 金额 Amount
锌钡白(Lithopone) 硫化锌含量最低28%
(ZnS content 28% min.)
50公吨 CIF纽约每公吨110美元含佣3%
5500美元
) (USD110 Per M/T CIFC3% N.Y.) (US$55000)
Length
Weight Composition
(inch) (Yds)
(m/m)
55
38/42
16.5
100% Silk
案例
• A出口公司与国外买方订立一份CIF合同,合同规 定:“番茄酱罐头200箱,每箱24罐×100克”, 即每箱装24罐,每罐100克。但卖方在出货时, 却装运了200箱,每箱24罐,每罐200克。国外买 方见货物的重量比合同多了一倍,拒绝收货,并 要求撤销合同。问:买方是否有权这样做?为什 么?
• ②上好可销品质(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 G.M.Q.)
• 在进口贸易中,如需要用标准来说明商品品质时, 通常以采用我国有关部门所规定的标准成交为宜。 此外,也可根据需要和可能,酌情采用国际标准 化组织或出口国规定的品质标准。但要密切注意 各种标准修改和变动的情况,以免引起争议,造 成损失。
【课程思政优秀案例】《商品学》课程
一、课程和案例的基本情况课程名称:商品学授课对象:物流管理专业课程性质:专业选修课课程简介:《商品学》课程的教学任务是使学生掌握商品的基本概念与理念;理解并掌握商品所具有的普遍共性及商品学基本知识;培养团队合作精神与表达、沟通能力,初步具备客观恰当评价商品,并结合商品相关知识具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我国的五大发展理念,能够为进一步深入学习物流管理专业相关课程和职业技能打下基础。
案例简介:案例属于课程第七章质量认证与质量监督知识点的1 学时内容(共4学时),主要通过课堂教学、学生课外查找资料、课堂讨论等,指导学生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概念、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机构、管理体系认证和认证标志等知识具备充分了解,培养学生通过文献检索、应用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对商品相关问题进行识别,培养学生常存质量管理体系意识,具有使命担当、职业素养,塑造学生不畏困难、努力学习、创新发展的自觉性和决心。
二、案例蕴含的思政元素分析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出发,结合本课程教学内容和相关热点问题,” 秉承“课程承载思政”和“思政寓于课程”的理念,设计了课程思政案例,通过教学环节设计,实现课程知识点和思政案例内容有机融合,力求以润物无声的形式将正确的价值观传导给学生,使课堂教学的过程成为引导学生学习知识、锤炼心志、涵养品行的过程,实现育人效果最大化。
思政案例中涉及的中国高铁融入国际互认体系,代表了中国高铁总体水平早就位于世界先进水平,而且部分技术甚至达到了世界领先水平,该成果是新时代中国创新的产物,是新发展理念的表现。
学生通过对此案例的学习,不仅树立了高度的民族自豪感和强烈的民族自信心,也深刻的认识到我国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到“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从科教兴国战略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国自主创新能力不断释放出助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强大动能。
三、案例教学整体设计根据课程相关知识点的内涵和外延,合理嵌入思政要素,以润物无声的形式将正确的价值观传导给学生,使课堂教学的过程成为引导学生学习知识、锤炼心志、涵养品行的过程。
商品检验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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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包装单(装箱单)
如果货物装箱良好,包装无缺损,检验时 发现箱内货物短缺,系漏装所致,应属原发 货人责任。
如包装破损,货物短缺,系运输途中造成 ,是承运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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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条款
• The Buyer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reinspect the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
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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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式
通常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与合同所 使用的贸易术语、商品的特性、使用的包装 方规定法等以有及密当由 复由 构切事双验双 出的人方证方具约书联所约检定作定验系在的为的证。国检买检书基的验方验作本法机向机为构卖做律出方法、具 提有行三政种法:规的 在出口国检验收出付:异货在议款产和的索地依赔据检的。验依、据在装运港检验; 在进口国检验:目的港卸货后检验、买方营 业地以及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在出口国卖方检验,在进口国买方复验:公 认原则(买方有权复验)。
信用证所提供的品质、数量、重量、 包装等条款是检验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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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单
是商品检验,出证中必不可少的单证。 检验证书检验、签定日期通常不得迟于提 单日期,否则检验证书则失效,银行不予结 汇。
4、发票
在国际贸易中,发票是卖方必须提供的单 证之一。
因为发票上所列货物的件数、运输标记、 重量、体积等与提单、保险单证是一致的。
7
以上各种证书,凡信用证有要求的, 证书名称应与信用证要求相符,开出相 应证书。
8
商品检验证书的作用
商品报关的凭证; 证明卖方履约的有效证件; 办理索赔、仲裁与诉讼的有效证件; 征税和退税的有效凭证; 计算运费的有效凭证; 明确责任的有效证件; 双方计价的依据。
国贸案例分析题第五张到第十三章
第五章商品的价格1、某公司向国外出口女士衬衫,单价每件2.10美元,共2 000件。
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金额为“about USD 4 200, CIF London, less 5% commission and 5% discount”〔约4 200美元,CIF伦敦,减5%佣金和5%折扣〕。
该公司将衬衫装船发运后、向银行交单议付时,需要缮制出口商业发票。
该公司的经办人员认为信用证规定了“减5%的佣金和5%的折扣”,那么CIF净价就是在4 200美元的总价上直接减10%就可以了,于是将发票缮制为:CIF London net:USD 3 780.00该公司蒙受了损失,为什么?解:结果这张发票是错误的。
这个公司的经办人员由于对国际贸易中的商品价格表示方法以及计算方法缺乏了解,所以在这笔业务中该公司有损失。
按商业习惯做法,在缮制出口发票时,它在总金额〔单价×数量〕中先扣除5%优惠〔折扣〕得出一个毛净价;然后在此基础上再扣除5%佣金,得出净价。
在既有折扣又有佣金的交易中,应先扣除折扣,然后再扣佣金,因为折扣部分是不应支付拥金的。
两种计算方法相比较,该公司由于业务员的业务不精,致使公司损失了10.5美元。
2、例如:我某公司出口一批商品共1000公吨,出口价格为每公吨2000美元CIF Kobe港。
客户现要求改报FOBC5%上海价。
查该商品总重量为1200公吨,总体积1100立方米,海运运费按W/M计收,每运费吨基本运费率为120美元,港口附加费15%,原报价的保险金额按CIF价另加成10%,保险险别为一切险,保险费率为1%,求该商品的FOBC5%上海价。
解:CFR=CIF×〔1-〔1+ 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2000×〔1-110%×l%〕=1978〔美元〕运费按W计算:货物总运费=120×1200×〔1+15%〕=165600〔美元〕每运费吨运费:165600/1000=165.60〔美元〕FOB= CFR-F=1978-165.6=1812.4〔美元〕FOBC5%=1812.4/(1-5%)=1907.8〔美元〕3、我某出口公司希望扩大其产品在国外的市场份额,这时,进口国的某中间商主动来函与该出口公司联系:表示愿为推销产品提供服务,并要求按每笔交易的成交额给予5%的佣金。
国际贸易实务课件7——商品的检验索赔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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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品检验条款
(一) 检验时间和地点 在出口国工厂检验 装运港 (地) 检验 (“离岸品质、离岸数量”) 目的港 (地) 检验 (“到岸品质、到岸数量”) 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装运港 (地) 检验重量、目的港 (地) 检验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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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索赔依据
索赔依据包括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两个方面; 法律依据是指贸易合同中有关法律的规定; 事实依据是指违约的事实及其证据。 如索赔依据不全、不清或出证机构不符合规定, 则可能遭到对方拒赔。所以在规定此项时,应与 检验条款的规定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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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索赔期限
索赔方向违约方提出索赔的有效期限,逾期索赔 时,对方可以不予受理。 ① 对于食品、农产品等不易保存的商品,索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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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律规定:违反合同中的带实质性的主要条 款,即作为“违反要件”,如品质、数量、交期 的 违约。对此受害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 赔偿损失。 如违反的是合同中的次要条件,称为“违反担保” 则受害的一方不能解除合同,仍须承担履行合同 的义务,但有权请求违约的一方给予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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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方 当 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 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 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此时受害方就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同时有权向违 约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如违约的情况尚未达 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则受害方只能要求损害 赔偿而不能宣告合同无效。
一般应规定得短些; ② 对于有质量保证期限的商品,合同中应加订保
证期。可规定为一年或一年以上; ③ 对于必须在安装运转后一定时问内才发现是否
有缺陷的商品,在合同中则要规定索赔期限。
第七章食品腐败变质和天然毒素的检测实验一挥发性盐基氮的检测
第七章 食品腐败变质和天然毒素的检测食品腐败变质系指在腐败细菌为主的各种因素(如日光、水分、温度、空气等)作用下,使食品降低或丧失食用价值和商品价值的一切变化。
食品中的天然毒素是指自然界中有些动、植物如果误食或食用方法不当可能引起的中毒的一些天然存在的物质成分。
这类物质很多,毒性相差很大,中毒症状也各不相同。
这里仅选择四项作为一般性实验供选用。
实验一 挥发性盐基氮的检测挥发性盐基氮,是动物性食品在腐败过程中,由细菌酶的作用,使蛋白质分解而形成的物质,此类物质属带碱性的含氮物质,故也称碱性总氮(TVBN ),主要包括氨及少量伯胺和叔胺等,均具有挥发性。
TVBN 与动物性食品腐败程度之间有明确的对应关系,常用于判定食品的新鲜程度和确定食品质量的好坏。
TVBN 的检测方法有半微量定氮法和微量扩散法。
一.半微量定氮法(一)目的与要求 学习鲜(冻)肉、鱼、禽等肉与肉制品的新鲜程度检测与判别。
(二)原理 样品浸提液在弱碱性(MgO )条件下,碱性含氮物质游离并被蒸馏出来,用标准酸溶液滴定计算含量。
(三)仪器与试剂1.仪器:半微量凯氏定氮器2.试剂:(1)氧化镁混悬液(10g/L ):称取1.0g 氧化镁,加100mL 水,振摇成混悬液;(2)硼酸吸收液(20g/L );(3)0.010mol/LHCl 标准液;(4)混合指示剂(2g/L 甲基红-乙醇指示液与1g/L 次甲基蓝指示剂,临用时等量混合)(四)实验步骤试样处理:将试样除去脂肪、骨或鳞等非食用部分后,绞碎拌匀,称取约10.0g ,置于锥形瓶中,加100mL 水,不时振摇,浸渍30min 后过滤备用。
蒸馏滴定:装好半微量凯氏定氮器,将盛有10mL 硼酸吸收液及5-6滴混合指示剂的锥形瓶置于冷凝管下端,并使端口处于液面以下。
准确吸取 5.0mL 上述滤液于蒸馏器反应室内,加5mL 氧化镁混悬液,迅速盖塞,并用水封口,通入蒸汽,蒸馏5min 后停止。
吸收液用盐酸标准溶液滴定至蓝紫色为终点,同时做试剂空白。
第七章买卖法1
(3)中方在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后,应通知美方并要求延迟交货,但我方不 负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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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写信要把某物以某价出售给乙,乙在收到甲的信之前,也 向甲发出了一封信,表示愿意同样的价格购买价的该货。事后, 甲方后悔不愿出售该货,乙方则认为合同已成立,双方争执不 下。问合同是否成立?
不成立。甲信是项要约,要约必须在到达对方后方能生效,在 甲信未到达前,乙方发出的信也是对甲方发出的要约,并非对 甲要约的承诺,两个要约,没有承诺,故合同不成立。
思考: 下列哪个选项应适用1980年公约的规定() A.缔约国中营业地处于同一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的买卖 B.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飞机的买卖 C.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股票的买卖 D.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的买卖
答案:D
案例
日本A商社上海分社向山东某纺织厂定购了价值20万RMB的布料, 并在我国境内完成了交货付款手续。
甲欠乙10000美元,还期为10月1日。由于乙急需钱用,故答应 甲:如果甲能早点还钱就减免甲500美元。于是甲在9月30还 乙9500美元。问:甲乙双方的还款协议,符合英美法的对价 要求吗?
•符合。对价是不必等价的,甲的对价是早一天还钱。乙的对 价是减少500美元。
第七章 买卖法
讲解内容
第七章-质量认证与质量监督
认证标志
即合格标志,由认证机构设计并颁发的一种专用标 志,用以证明某种产品符合特定标准或技术规范; 经认证机构批准,使用在每台(件)出厂的获准认 证的产品上。不同于普通商标,不区分商品品种, 也不区分不同的生产厂家,只要是按认证管理办法 的规定,经认证机构批准认证的产品,都使用同样 的标志。作用是向消费者和使用者传递正确可靠的 质量信息,指导消费者选购商品。从这个意义上说 ,认证标志是一种质量信得过的识别标志。
形式。
引导案例: 加强质量管理 提高企业核心竞争 力-----通化钢铁公司开展质量体系认证纪实
▪ ISO9000标准的贯彻与实施是企业深化质量管理,提高 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质量管理同国际接轨 的主要途径。通钢集团公司自1995年起贯彻标准,于19 98年建立了符合ISO9002标准的文件化质量体系,并 使其有效运行,于同年6月通过了中国方圆标志认证委员会质 量体系认证,同时有两个系列产品通过了方圆标志产品认证。 2000版ISO9000标准颁布实施以后,通钢集团公司 积极调整思路,率先贯彻实施新版标准,于2001年初实现 了质量体系从1994版标准过渡到2000版标准的系统工 程,于同年10月取得了ISO9001_2000标准质量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1988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首次就质量认证工 作的管理、采用的标准及认证的形式等作出 了明确规定;
▪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以专项 法规的形式全面具体地规范了我国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认证工作作出了 更加明确的规定;
商品验收案例
商品验收案例
在进行商品验收时,我们需要注意一些重要的方面,以确保所收到的商品质量符合要求,从而保障后续的销售和客户满意度。
下面,我将以一个实际的案例来说明商品验收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某电子产品零售商最近收到了一批新的手机配件,他们需要对这些配件进行验收,以确保产品质量和数量符合订单要求。
首先,他们在收到货物后立即进行了外包装的检查,确保包装完好无损,没有明显的破损或湿润迹象。
然后,他们对每个包装箱进行了开箱检查,核对货物清单和实际收到的商品数量是否一致。
接下来,他们对每个配件进行了外观检查,确保没有明显的划痕、变形或其他表面缺陷。
同时,他们还对配件的标识、包装和配件本身进行了比对,以确认是否存在假冒伪劣产品。
在外观检查合格后,他们随机抽取了一部分配件进行功能性测试,包括充电、连接设备和使用功能等,以确保产品的正常使用。
在验收过程中,他们还注意到了一些问题,比如有几个包装箱的封口处存在破损,需要及时与供应商沟通处理;另外,他们在功能性测试中发现了个别配件存在连接问题,需要及时联系供应商进行退换货处理。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商品验收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首先是外包装的检查和核对数量,然后是外观检查和功能性测试,最后是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在验收过程中要细心、严谨,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确保所收到的商品质量符合要求。
总的来说,商品验收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关系到后续的销售和客户满意度。
只有通过严格的验收流程和细致的注意事项,我们才能保证所收到的商品质量和数量符合要求,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希望这个案例能够对大家在商品验收方面有所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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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采取以上两种方法时,卖方须承担到货品质或数量 的责任,对卖方不利。
(三)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注:该方法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公平合理,是目前 我国进出口业务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
(四)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 检验品质(“离岸重量、到岸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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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思考:某合同商品检验条款中规定以装
口商品种类表
(1)行使国家主权的需要
《中国进出口商检法》第五条对列入“种类表”的进
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 从WTO贸易谈判角度: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构成各国 进出口贸易的主要障碍。
(2)进口商的权利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方必须在
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 货物。 若买方没有利用合理的机会检验货物,则他就放弃了 检验货物的权利,也丧失了拒收货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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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某年韩国A公司和中国B公司签订合同,约定B公司向A 公司购买韩国生产的手机零配件,A公司对产品的质 量保证期为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一年。2月7日,A公司 提供合同规定的产品。2月20日货到后,B公司请检验 公司进行了检验,出具了检验证明。第二年3月18日, B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部分产品有质量问题,于 是致函A公司,要求换货, A公司回函称,B公司在 货物入库前已详细检查、核对,且已投入使用,因而 拒绝赔偿。由于B公司存在异议,4月初即在收货13个 月后,自行将合同项下的货物送交中国某地商品检验 机构检验。检验证明该批货物有多项缺陷,发货前已 存在,系制造不良所致。4月中旬,B公司要求A公司 赔偿6万美元。A公司认为B公司不能证明第二次送检 的产品系交货时的产品,且第二次商检的时间已经超 过索赔有效期,商检证书不能发生效力。双方协商未 果,据此提起仲裁。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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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验时间和地点
确定检验时间和地点,实际是确定买卖双方 中的哪一方行使对货物的检验权,即确定以 哪一方提供的检验证书为准。
(一)在出口国检验
1、产地(工厂)检验 2、装运港(地)检验(“离岸品质、离岸重量”)
注:以上两种方法否定了买方的复验权,对买方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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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进口国检验
1、目的港(地)检验(“到岸品质、到岸重量”) 2、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第七章 商品检验、索 赔、不可抗力与仲裁 (1)
第七章 商品检验、索赔、不可 抗力与仲裁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商品检验 索赔 不可抗力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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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品检验
约定商品检验的意义 检验时间和地点 检验机构 检验证书 检验标准 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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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检验
导读案例
我国某省进出口公司于1989年11月9日与澳大利亚某 公司签订一份由我方公司出口化工产品的合同。合同 规定的品质规格是TiO2含量最低为98%,重量17.50 公吨,价格为CIF悉尼每公吨1130美元,总价款为 19775美元,检验条款规定:“商品的品质、数量、 重量以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书或卖方所出具的证明 书为最后依据”。我方收到信用证后,按要求出运货 物并提交了单据,其中商检证由我国某省进出口商品 检验局出具,检验结果为TiO2含量为98.53%,其他各 项也符合规定。1990年3月,澳方公司来电反映我方 所交货物质量有问题,并提出索赔,(转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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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约定商品检验的意义
1、商检的概念
指商品检验机构对卖方拟交付货物或已交 付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 卫生、安全等项目所进行的检验、鉴定和 管理工作。
商品检验是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检验条款是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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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出口货物为什么要进行商检? 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官方检验机构 例如: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美国动植物检疫 署、美国粮谷检验署、日本通商省检验所等。 半官方检验机构 政府授权、某项商品检验或某一方面检验管理工作 的民间机构。例如:美国担保人实验室(UL)。 非官方检验机构 私人创办的、具有专业检验、鉴定技术能力的公证 行或检验公司,例如:英国劳埃氏公证行、瑞士日 内瓦通用鉴定公司(SGS)等。
船地商检报告为准。但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却发 现品质与约定规格不符。买方经当地商检机构检 验并凭其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卖方却以 上述商检条款拒赔。卖方拒赔是否合理?
分析如下:卖方拒赔是有理由的。因为:合
同规定商品检验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这决定 了卖方交货品质的最后依据是装船地商检报告书。 在此情况下,买方在目的港收到货物后,可以再 行进行检验,但原则上无权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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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我方售货给加拿大的甲商,甲商又将 货物转售给英国的乙商。货抵甲国后,甲商已发现货 物存在质量问题,但仍将原货运往英国,乙商收到货 物后,除发现货物质量问题外,还发现有100包货物 包装破损,货物短少严重,因而向甲商索赔,甲商又 向我方提出索赔,问:我方是否应负责赔偿?为什么?
否。因为加拿大甲商在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时并没有要求我公司索赔, 也没有要求退货,而是把货物提走。根据《UCP500》规定,买方在提货 前发现质量问题可要求卖方索赔,如买方将货提走则视为接受货物。本 案例中,甲商在发现货物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仍将货物提走,并卖给乙商, 乙商发现除货物有质量问题外,还发现有100包货物包装破损,应该由甲 商对乙商进行索赔,我方不应该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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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5月2日,澳方公司再次提出索赔,并将澳 大利亚商检部门SGS出具的抽样与化验报告副本传真给 我方。SGS检验报告称根据抽样调查,货物颜色有点发 黄,有可见的杂质,TiO2的含量是92.95%。1990年6 月我方公司对澳方公司的索赔作了答复,指出货物完 全符合合同规定,我方有合同规定的商检机构出具的 商检证书。但澳方认为,我方货物未能达到合同规定 的标准,理由是:1.经用户和SGS的化验,证明货物 与合同规定“完全不符”。2.出口商出具的检验证书 不是合同规定的商检机构出具的,并且检验结果与实 际所交货物不符。后来,本案经我国驻悉尼领事馆商 务室及贸促会驻澳代表处从中协调,由我方公司向澳 方赔偿相当一部分损失后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