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战中美国的言论自由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一战中美国的言论自由

席卷全球的第一次世界大战,是20世纪世界力量均势格局发生变动的开始。对于欧洲的许多国家来说,这场战争意味着灾难、破坏和实力地位的下降。但是对于大洋彼岸的美国来说,这场战争则意味着它争取世界领导地位的契机。但是,从僻处美洲一隅的国家向世界霸主的转变并不是一个容易的过程,它不仅需要雄厚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实力作为依托,也需要在社会生活上作出许多调整,这些转变甚至会触及美国社会赖以存在的某些原则。言论自由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口头言论的有限容忍

言论自由通常被视为美国民主制度的重要基石之一。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应该对……言论自由施加任何法律限制。”这一规定的用语是非常模糊的,它并没有对许多重要问题作出解答,例如,言论自由是严格仅指口头言论,还是将一些肢体行动也包括在内?它是绝对禁止政府对人们的言论进行干涉,还是允许政府对某些有害性的言论进行限制?如果是后者,有害性的言论又将如何定义?

实际上,在整个19世纪,社会上的一种普遍观点就是:只要政治观点仅停留在口头表述上,而没有付诸实际行动,那就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因此,美国内战前南方种植园主的州权至上理论(该理论的代表性人物是卡尔霍恩,声称如果联邦侵犯了州权,各州就有权脱离联邦)一度得到广泛传播,成为美国内战中南部各州脱离联邦的理论基础。可以说长期以来,美国一直没有尝试用法律手段对言论自由作出明确规定。

战时言论自由度收紧

然而,1917年美国参战使这种情况发生了改变。要想在世界上发挥积极有力的领导作用,国内舆论的一致支持是非常必要的。战争期间,这一点尤显重要。因此,1917年国会通过《惩治间谍法》,宣布惩罚任何不当言论的传播。这一法律真正打击的对象是当时美国社会上的反战言论,它希望能消除武装部队中不服从命令的现象,以及反战人士阻止征兵和可能影响取得军事胜利的行为。反战最有力的美国社会党于是成了该法案的主要针对目标。

当时社会党总书记查尔斯·舍内克曾和党内同事一起印刷并散发了15000份反战小册子,声称政府的征兵制不仅是某种形式的专制统治,而且是反人类的罪行,是狡诈的政治家为了“华尔街某些特殊人群”的利益而犯下的罪行,因此违反了美国宪法禁止奴隶制的第十三条修正案。舍内克呼吁人们抵制征兵制,而且在“受到恐吓威胁的时候”,要敢于维护自己的权利。结果,美国法院认为舍内克违反了《惩治间谍法》中第一条的规定,宣判他有罪。这是美国政府第一次企图用法律手段来限制社会言论。

除了舍内克以外,美国社会党1912年的总统候选人尤金·德布斯和一些美国共产党人也在积极散布反战言论。德布斯在1918年6月发表了大量的反战、反征兵制言论。在他的演说和小册子里,德布斯呼吁实行一项计划,“通过游行示威、公众请愿以及我们力所能及的一切手段组织持续的、积极的反战公众舆论”。以艾布拉姆斯为首的5名美国共产党人则印刷并散发了5000份传单,呼吁所有与战争有关的工厂的工人发动总罢工。他们都被法院根据《惩治间谍法》而宣判有罪。

这些被告认为,美国法院的判决侵犯了宪法所赋予的言论自由权利,因而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对这些案件的判决实际上就显示了美国当局企图用法律手段限制言论自由的权利。

如在舍内克诉美国案中,最高法院的9名法官一致同意维持原判。当时代表法官们写判决意见的是奥立弗·温德尔·霍尔姆斯法官,他承认,在某些特定的具体环境下,政府可以对人们的言论自由权利施加限制。他认为,虽然在和平时期,舍内克的行动可能会受到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但是“每一项行动的特征都取决于它所发生的环境”。而在1917年,国家正处于战争中,舍内克的行为如果不加阻止的话,很有可能给国家安全造成明确和紧迫的危险,妨碍美国保卫其至关重要的利益。

在霍尔姆斯执笔的判决书中,最著名的是这样一段话:“我们承认在许多地方和在正常的时候,从宪法上说被告有权提出并散布他的观点。但是每一项行动的特征都取决于它所发生的环境……对言论自由最严格的保护也不会保护一个在剧院里谎报火灾而引起恐慌的人。它甚至不保护一个人不受禁止地散布可能有效的错误言论。”这就第一次从法律上确认了美国言论自由的有限性。

美国政府严格压制舆论

在最高法院对舍内克诉美国案件的判决中,它对于言论自由的适用范围提出了一个被称为“明确和紧迫的危险”的标准。但是这个标准仍然是相当模糊的,什么才是有害言论?人们如何才能确定言

论背后的意图是有害的?而在尤金·德布斯诉美国案和艾布拉姆斯诉美国案中,这个标准才开始逐步完善起来,并使最高法院在如何运用这一标准来解决关于言论自由问题的争论方面形成了一个共识。它认为在下列情况出现的时候,根据“明确和紧迫的危险”标准,政府就可以限制美国人民的言论自由。这些情况是:

1.意图:个人表达意见的时候希望造成重大的罪行。

2.罪行的严重性:就其实质而言,可能导致的危险必须是重大的和严重的。

3.危险的迫切性:可能导致的危险必须是明确的和紧迫的。

4.环境:在某个特定环境下,言论的内容将会造成在其他环境下无法造成的严重后果。

这四个因素构成了“明确和紧迫的危险”标准的四个要素,对美国最高法院乃至整个美国社会在言论自由问题上所采取的立场产生了深刻影响。这个标准的设立意味着美国首次承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并非无限制的,在对外政策领域尤其如此,它一定不能对国家的根本利益产生破坏性影响

那么由谁来对国家的根本利益作出判断呢,实际上美国政府显然掌握着决定性的发言权。因此,这个标准实际上使美国政府获得了在必要时控制舆论的“尚方宝剑”,它可以有效控制那些不受欢迎的舆论和政治观点的传播,从而在国内营建出一致支持政府外交政策的舆论气氛。在冷战初期的“红色恐慌”中,“明确和紧迫的危险”成为美国政府迫害共产党人和左翼分子的有力武器,为美国政府在外交政策上进行的巨大调整提供了有利的国内环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