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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责任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责任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责任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省管各企业和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关于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责任机制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5日关于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责任机制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坚决遏制和严厉打击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现就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责任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责任(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保护、利用、监管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负直接责任,负责协调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二)明确职责,协同配合。

法院依法受理、执行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的强制执行案件,依法审理涉及国土资源违法的行政案件和涉嫌国土资源犯罪的刑事案件。

检察院依法监督责任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查处涉嫌职务犯罪的人员;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中涉及刑事案件移送工作的监督,严格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发生。

公安机关依法受理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嫌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对非法采矿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供应火工器材;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等活动,依法查处妨碍国土资源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预售和所有权登记手续;安全监管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批复等许可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资金支持。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正文:----------------------------------------------------------------------------------------------------------------------------------------------------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第四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地方规范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地方规范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创新科研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方式,充分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为我省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

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坚持遵循规律。

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完善管理政策,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适应科研活动实际需要。

坚持“放管服”结合。

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赋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更大自主权,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

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坚持政策落实落地。

细化实化政策规定,加强督查,狠抓落实,打通政策执行中的“堵点”,增强科研人员改革的成就感和获得感。

二、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一)简化项目预算编制。

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对符合条件的科研项目,可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资金预拨。

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二)下放预算调剂权限。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的预算调剂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19•【字号】•【施行日期】2019.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山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6月19日山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实施方案山西是革命老区,在不同历史时期,涌现出一大批英模人物和集体,锻造了太行精神、吕梁精神、右玉精神,山西大地上留下了许多见证历史的实物遗存,特别是中共中央北方局、八路军总部及八路军三大主力师和晋察冀边区(含北岳区)、晋冀鲁豫边区(含太行区、太岳区)、晋绥边区(含晋西北区、晋西南区)抗日根据地的历史遗存,成为当今传承优良革命传统的重要载体.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我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在坚持革命文物原真性和完整性的基础上,对革命文物资源进行保护性修缮与修复,力争到2022年,我省重点革命文物密集区内的革命文物保护状况明显改善,展示利用水平明显提高,革命文物资源优势得到有效发挥.同时,建成山西革命文物大数据库,建设全省革命文物全景展示平台,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长远发展创造条件.二、主要任务(一)摸清资源底数,夯实工作基础.各地宣传、文物部门要对辖区内的革命文物进行详细排查,全面梳理见证近代以来我省在抵御外来侵略、维护国家主权、捍卫民族独立、争取人民自由和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时期的遗址遗迹、纪念设施及文物藏品.在2018年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核查数据基础上,建立革命文物定期排查制度,挑选一批未核定公布的革命文物遗存公布为市级或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对于价值较高的要推荐申报省级或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加强对革命文物和革命文献档案史料、口述资料的调查征集工作,及时对馆藏革命文物进行认定、定级、建账和建档.鼓励文物博物馆、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机构联合开展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与革命历史资料、实物的征集研究工作.建立完善革命文物数据库,实现革命文物网络资源共享.(牵头单位:省文物局、省委党史研究院、省委宣传部;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文旅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二)完善保护措施,提高管理能力.确定一批革命文物密集区保护试点县,实施革命旧址维修保护行动计划和馆藏文物保护修复计划,针对不同保护级别革命文物遗存险情,坚持抢救性和预防性保护并重,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做好保护修缮项目储备和革命文物安全防范设施建设.重点做好党的地方组织创建及重要活动旧址、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秘密工作和武装斗争遗迹、抗日战争与解放战争时期重要机构旧址和重大事件遗迹等重要红色及抗战文化遗存保护修缮和日常保养及监测工作.县级政府要落实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文物保护措施,切实加强对革命文物本体及其周边环境的整体保护,并设立文化标识,严禁擅自迁移、拆除革命文物遗存.新建、改扩建革命纪念设施要严格报批,不得未批先建、边报边建.对重点博物馆、纪念馆收藏的革命文物进行预防性保护修复,实施全省馆藏革命文物标准化管理.(牵头单位:省文物局、省委宣传部;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文旅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三)扩大开放范围,拓展利用途径.对归属于宣传、文化、文物部门管理且符合开放条件的革命文物保护单位要全部对外开放,其他部门管理使用的应尽可能对外开放.对部分条件成熟的革命旧址,策划辟为革命文化专题博物馆、纪念馆或国防教育场馆等文化教育活动场所.围绕我省旅游规划的抗战之路、东征之路、胜利之路,结合革命老区脱贫攻坚、特色小镇建设,打造我省革命文物旅游精品线路,推出一批具有特色的红色文物旅游景点,促进革命老区旅游经济发展.围绕革命文物主题,加强创意产品研发力度,开发具有鲜明地域特色、适销对路的革命文化纪念品、工艺品,打造革命文物文创品牌.(牵头单位:省文旅厅、省文物局、省委宣传部;配合单位:省委党史研究院、省广电局)(四)挖掘文化内涵,提升展陈水平.研究制定我省革命文物改陈布展管理办法和人、财、物方面的支持政策.深入挖掘革命旧址、纪念地的文化内涵,扩大开放区域,不断更新体现时代精神的展陈内容,做到有址可循、有物可看、有史可讲、有事可说.建立我省革命文物展陈方案和解说词审查制度,确保展陈和讲解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权威性.(牵头单位:省文物局、省委宣传部;配合单位:省委党史研究院、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文旅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五)创新传播方式,弘扬革命精神.鼓励革命博物馆、纪念馆、军史场馆等机构进机关、进军营、进企业、进村镇、进社区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系列主题活动.利用多媒体资源,推进“互联网+”革命文物的展陈形式,创新传播手段,增强文化传播的感染力.(牵头单位:省文物局、省委宣传部、省委组织部;配合单位:省委党史研究院、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文旅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军区政治工作局、省广电局)三、重点项目(一)百年党史文物保护展示工程.以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为时间节点,组织开展我省党史文物、文献、档案、史料的征集挖掘和整理研究工作,重点做好太行山、吕梁山、太岳山、五台山革命文物片区史料调查征集工作.做好我省反映百年党史的重大事件遗迹、重要会议遗址、重要机构旧址、重要人物旧居的保护展示工作,重点推进太原支部旧址、国民师范旧址、霍州北顶庙中共山西省委扩大会议旧址、中共中央后方委员会旧址、忻口战役遗址、高君宇故居、魏拯民故居、张叔平故居等纪念场馆设施的展陈改造提升.(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党史研究院;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文旅厅、省文物局)(二)革命文物集中连片保护利用工程.以晋察冀、晋冀鲁豫、晋绥三大抗日根据地历史遗存为重点,依托武乡、左权、黎城、潞城等区域,打造太行山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依托兴县、临县、岚县等区域革命文物遗存,打造吕梁山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依托灵丘、五台、定襄等区域革命文物遗存,打造五台山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依托沁源、安泽、阳城等区域革命文物遗存,打造太岳山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结合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分县名单,做好革命文物片区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实施保护利用工程项目,推进片区内文物本体保护、环境整治和展陈利用研究工作,整体提升片区内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水平.(牵头单位:省文物局、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文旅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军区政治工作局)(三)革命文物主题保护展示工程.围绕东征、抗战主题,遴选一批反映这两大主题的民居、遗址遗迹、纪念设施等进行科学规划,做好保护修缮和展陈利用,全面反映红军东征、八路军抗战的重大意义.重点实施交口郭家掌毛主席路居、康城毛主席路居、大麦郊红军东征指挥部旧址、石楼留村毛主席路居、罗村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晋西会议旧址、沁源太岳军区及行署片区、武乡八路军总部王家峪片区、屯留抗大一分校旧址、潞城县抗日民主政府旧址、黎城太行区第一届群英会旧址、阳城枪杆村军事会议旧址等东征和抗战遗存的维修保护和展陈工作.(牵头单位:省文物局;配合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文旅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四)革命文物陈列展览精品工程.重点提升八路军太行纪念馆、红军东征纪念馆、晋绥边区革命纪念馆、平型关大捷纪念馆等现有革命纪念场馆的展陈水平.八路军太行纪念馆要通过大量走访健在老八路老将军,进行口述历史,征集图片资料,不断丰富展览内涵,打造全国八路军文化研究、展示、资料中心;红军东征纪念馆要围绕红军东征线路,挖掘阐释红军东征的重大意义,打造红军东征研究、展示、资料中心;晋绥边区革命纪念馆要加大抗战和解放战争时期文物征集力度,丰富展品、挖掘内涵,提高研究水平,打造晋绥革命根据地研究、展示、资料中心;平型关大捷纪念馆要立足抗战文化收集整理相关文物遗存和史料,打造晋北抗战文化研究、展示、利用中心.(牵头单位:省文物局;配合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党史研究院、省财政厅、省文旅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五)革命文物宣传传播工程.借助山西文化云平台及全国影响力较大的数据资源研发运营平台和传播路径传播山西红色文化.开展革命传统系列宣传活动,讲好山西革命故事,传承山西红色基因.出版一批反映山西革命文物特色的通俗读物,在全省新华书店和其他图书发行网点设立红色图书专柜,做好红色文化主题出版物展销宣传.公布一批省级革命文物类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和中共党史教育基地.整合区域革命文物旅游资源,推介一批红色旅游精品线路.举办革命文物微视频征集展示活动和革命文物保护利用论坛.建设全省革命文物网上全景展示平台,持续推出革命文物公益广告,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平台常态展示,加大革命文物的宣传力度.(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文物局;配合单位:省委党史研究院、省文旅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广电局)(六)国防教育示范展示工程.按照中央军委新时代军史场馆体系建设规划,坚持军地共建、以军为主,坚持军民融合、共享共用,构建以山西革命军事馆为主干,以军分区、人武部国防教育场所为延伸,以重要革命遗存为支点,覆盖全省、面向社会的国防教育展陈体系.山西革命军事馆着重展示党在山西领导武装斗争史、新中国国防建设史,延伸展示军事历史文化和兵要地志.重要革命遗存,军分区、人武部国防教育场所,主要展陈军事历史,共同做好全民国防和爱国主义教育.(牵头单位:省军区政治工作局;配合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党史研究院、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文物局)四、推进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要建立革命文物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制度,宣传、党史、教育、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文旅、文物等有关部门在项目、资金安排上要加强沟通协调,集中各方力量,共同做好我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二)健全保障机制.出台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加大革命文物资源整合、保护修缮以及陈列布展等方面的经费投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强革命文物保护、管理、利用和研究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各级政府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主体责任,明确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机构和力量.(三)统筹抓好落实.各市、县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落实措施.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指导,加大对保护利用项目的支持力度.积极践行“一线工作法”,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4.20•【字号】鄂办发[2006]21号•【施行日期】2006.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2006年4月20日鄂办发〔2006〕21号)为了切实转变机关作风,减轻基层和群众的负担,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把主要精力放在抓落实、促发展上,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对全省特别是省直机关2000年以来举办的各种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对清理出的省直机关746项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进行逐一审核,并报省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决定保留204项,改作临时报批的64项,通过合并减少52项(由77项合并为25项,合并后的项目计入保留或临时报批项目之中),撤销426项(具体项目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同时,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就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管理1、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各部门明确要求举办的项目,省委、省政府批准保留的项目,由主办单位将活动方案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2、除法律法规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各部门明确要求举办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再增加固定周期项目。

如确需增设,须由主办单位报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省委、省政府审批。

对存在有悖于市场公平竞争原则,不利于政府职能转变,搞形式主义、政绩工程,给企业和基层组织加重负担,经费来源不明确、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收费或变相收费等情况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

3、全省性临时报批项目(举办周期不固定、临时提出举办的项目和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需临时报批的项目),由主办单位在举办活动前将活动方案报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并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23•【字号】•【施行日期】2018.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23日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在庆祝我国改革开放40周年之际,为把握新一轮改革开放机遇,营造更加开放的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环境,进一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实现以高水平的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扩大开放领域,提升投资促进水平1.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严格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农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政策,放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汽车等制造业企业外资股比限制等规定。

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各地各部门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准入进行限制。

支持外资参与我省创新驱动发展、制造业转型升级和海外人才在江西创业发展等战略实施。

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领域引进外资。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工商局,各设区市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排在第一位为牵头单位,下同)2.综合运用财政金融手段加大招大引强力度。

对国内外各行业制造业龙头企业在江西投资总额超过2亿美元(新设或增资)或30亿元人民币,具体投向优势型、成长型和培育型产业,新设企业投产、增资企业扩产后,省财政按核定的实际引资金额2%的比例一次性奖励当地政府,最高奖励5000万元。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节约财政支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发〔1997〕7号〉、《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白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中纪发〔1996〕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和开展公务活动需配备的小轿车、旅行车、越野车。

第二条公务用车配备要坚持使用国产汽车的原则。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具体编制数应根据其机构编制、职能、事业性质和领导职数,从严掌握,核定编制,合理确定。

党政团体、政府部门中地厅级以上现职领导干部工作用车按现有职数确定。

专项业务用车根据实际需要从紧配置,不占编制数。

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的车辆编制由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秘书长和省财政厅厅长联席会议确定;省直部门(单位)车辆编制由省财政厅确定;市州地车辆编制比照省级核定办法确定,并将其确定的编制数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条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严格实行价格、排气量“双控”。

正省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O升(含3.O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省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O升(含3.O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轿车;地厅级干部中:党政部门正职一般使用排气量2.O升(含2.O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轿车;副职一般使用排气量2.O升以下(含2.O升)、价格23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轿车;县级单位一般配备排气量1.8升以下(含1.8升)、价格20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轿车;科级单位一般配备价格15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轿车。

黑龙江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归口分工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规定

黑龙江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归口分工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规定

黑龙江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归口分工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9.20•【字号】黑政发[1991]24号•【施行日期】1991.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黑龙江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归口分工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规定(1991年9月20日黑政发〔1991〕24号)根据省直机关机构调整和业务范围变化情况,现对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黑办发〔1987〕6号《关于省直机关归口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暂行规定》,做相应修改,并重新规定如下:一、依据《黑龙江省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规定》,省直机关各部门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工作,按业务工作范围和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各部门接待处理的具体范围是:1、省委省政府信访办公室、省人大常委办公厅分别接待受理致信或求见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来信来访。

省委省政府信访办公室根据“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负责按来信来访人反映问题的性质或所属系统,分别介绍到省直有关单位接待处理;承办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批示及受权办理的信访案件;协调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疑难案件;对归口各部门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省委、省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地方领导报告或通报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重要问题或动态;指导省直机关和市地开展信访工作。

人民群众对地方立法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对省人大选举、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问题的来信来访;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处理案件不服的来信来访;对反映各级人大及人大代表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问题的来信来访;对反映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问题的来信来访,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接待处理。

其他问题则引导或介绍到有关单位接待处理。

2、凡属对党员或党组织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的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接待处理。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2.11•【字号】•【施行日期】2020.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11日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省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夯实乡村振兴基层基础,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及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和全国加强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担当作为、务实创新,加快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到2020年,现代乡村治理的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农村基层党组织更好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以党组织为领导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明显加强,村民自治实践进一步深化,村级议事协商制度进一步健全,乡村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到2035年,乡村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保障水平显著提高,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更加完善,乡村社会治理有效、充满活力、和谐有序,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二、主要任务(一)健全完善村党组织领导乡村治理的体制机制1.深入推进“三基建设”,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突出政治功能,提升组织力,夯实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地位.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乡村治理机制,强化村党组织对农村各类组织、各项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村级各类组织向村党组织定期报告工作制度.全面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委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推进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党员担任,可以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兼任,保持党员在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中的一定比例.及时跟进村改居、合并行政村等工作,优化调整党组织设置.大力探索“联村党组织”设置形式.农村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具备单独成立党组织条件的要成立党组织,探索在跨村跨乡镇的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设置“产业党组织”.健全村级重要事项、重大问题由村党组织研究讨论机制,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实施村党组织带头人整体优化提升行动.推进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三年行动,加大省市县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到2020年年底,村集体经济年收入5万元以上的村达到90%.探索建立经营绩效与村干部收入挂钩的激励制度.构建县委主导、县乡联动、全程把关配备村党组织书记工作机制,全面落实村党组织书记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管理制度.严格村“两委”成员任职资格条件,建立由组织部门牵头、民政等部门配合的村“两委”换届候选人县级联审常态化机制.建立第一书记派驻长效工作机制,全面向软弱涣散村、集体经济薄弱村和贫困村派出第一书记,并向乡村振兴任务重的村拓展.积极探索村党组织书记职业化管理方式,对村党组织书记“无人选、人难选”的,由县乡从机关事业单位选派干部到村任职,必要时可选派多人组成村党组织领导班子.建立村“两委”干部后备人才库. (省委组织部、省委农办牵头,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推进农村基层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规范农村基层党组织日常运行,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每月定期开展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坚持和完善重温入党誓词、过“政治生日”等政治仪式.突出政治学习和党性锻炼,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永恒课题和全体党员干部的终身课题,形成长效机制.健全常态化整顿机制,以县为单位“一村一策”精准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坚持政治标准,做好在重点群体和薄弱领域中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推广“山西智慧党建”,开展农村党员教育.发挥党员模范带头作用,开展党员承诺践诺、创建党员先锋岗、领办致富项目和结对帮扶群众等活动,用党员的模范行动感染群众、吸引群众,引导农民群众自觉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 (省委组织部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深化村民自治实践3.加强村民自治组织建设.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在乡村治理、农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广泛实行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功能,推动村务管理、决策、监督规范化系统化运行,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加强治安保卫等群防群治力量.建立和完善民意调查等制度,拓宽农民群众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渠道. (省民政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4.健全村民议事协商机制.以县为单位编制村民议事协商目录,制定民主协商流程图,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村民监事会、红白理事会等,推动建立党组织领导的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村级协商机制.鼓励农村开展村民说事、民情恳谈、百姓议事、妇女议事等各类协商活动. (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5.推进村级事务公开.全面实施村级事务阳光工程.以县为单位修订公开目录,规范公开程序和内容,及时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集体资产运营、土地征收补偿、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等情况.对不及时公开、假公开、半公开的村,采取民主评议村务、责任追究等形式予以督促落实.推行村级每月固定“民主公开日”,对党务、村务、财务全面公开,重大事项随时公开.推广村级事务“阳光公开”监管平台,建好村务公开栏,用好“互联网+监督”平台以及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手段,推进村级事务即时公开.健全村务档案、台账管理制度.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审计工作.(省农业农村厅、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牵头,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6.清理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规范各类代办事项,厘清权责边界,应当由基层政府履行的法定职责,一般不得要求村级承担;需要村级协助的工作事项,应当提供经费等必要工作条件.严格执行为基层减负的各项措施,从严控制督查检查考核频次,不简单以留痕情况评价基层工作.规范村级各种工作台账和各类盖章证明事项. (省委农办、省民政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委办公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推进法治乡村建设7.提升乡村法治水平.完善司法为民便民利民措施,推动司法机关依法妥善审理涉农纠纷案件.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下沉,强化乡镇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建立乡村干部经常性学法制度,强化村“两委”干部法治教育培训.加强农村普法队伍和法治宣传阵地建设,广泛开展“送法下乡”活动.抓好乡村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持续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大力实施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 (省司法厅牵头,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委编办、省民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8.完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积极建设“一县 (市、区)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一乡 (镇)一公共法律服务站”,大力推进“驻村法官” “一村一法律顾问” “一家一法律明白人”建设.到2022年,基本实现村级法律顾问全覆盖,农村有“法律明白人”的户数占农户总数50%以上.推行“庭院法庭” “车载法庭”等巡回审判方式.完善政府购买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引导各类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乡村提供服务. (省司法厅牵头,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9.健全乡村矛盾纠纷预防和调解机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畅通和规范农民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维稳、信访、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和法院共同参与的基层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综合工作平台.完善“诉源治理”机制,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建立健全乡村矛盾纠纷分析研判、预防预警和排查化解、群众利益协调保护、社会治安综合防控机制,完善信访制度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充分发挥村、企事业单位调解员、网格员的作用,强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将网格员纳入纠纷化解队伍,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分别纳入各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名册.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探索“互联网+”人民调解模式,大力推进乡村两级调解中心规范化建设.广泛开展平安教育和社会心理健康服务、婚姻家庭指导服务.推动法院跨域立案系统、检察服务平台、公安综合窗口、人民调解组织延伸至基层. (省委政法委牵头,省委网信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信访局、省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0.建设平安乡村.推进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落实平安建设领导责任制.扎实推进“平安社区 (村)”创建活动,发挥好“两会一队”作用,防范“民转刑”案件发生.加强农村警务工作,大力推行“一村一辅警”机制,在农村集贸市场、庙会、车站、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增设治安室和报警点.加强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服务管理.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健全防范打击长效机制.大力整治农村“黄赌毒”等突出问题.继续整治农村乱建庙宇、滥塑宗教造像等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敌对势力、邪教组织、非法宗教活动向基层渗透.坚决遏制和防范黑恶势力、宗族势力等干扰侵蚀基层干部队伍和基层政权.实施农村“雪亮工程”,推进农村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应用,持续推进乡村两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标准化建设.深化拓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实现基层服务和管理精细化精准化.加强基层综合治理信息化平台建设,推动网络互联、数据共享,实现对涉稳信息的实时掌握、动态跟踪、预测预警.加强对农村交通、消防、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地质灾害等公共安全事件易发生领域的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省委政法委牵头,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统战部、省委网信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1.大力开展农村基层微腐败整治.建立村干部“权力清单”制度,规范乡村小微权力运行.健全乡村小微权力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对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和落实、村务公开、民主理财、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执行、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职任职及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开展农民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集中整治,推进市县巡察向村党组织延伸. (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民政厅牵头,省委巡视办、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提升乡村德治水平12.引导农民群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制度保障三管齐下,深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国梦”宣传教育.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打造理论宣讲、教育文化、科技科普服务和健身体育平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太行精神、吕梁精神、右玉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农民群众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牢牢占领农村思想文化阵地.完善乡村信用体系,增强农民群众诚信意识.加强农村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帮助广大青少年“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 (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牵头,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旅厅、省科技厅、省体育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3.深入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坚持教育引导和规范制约相结合,坚持党员带头和群众自治并举,推进移风易俗,弘扬新风正气.加强乡村精神文明实践站 (所)建设.开展好家风建设,传承传播优良家训.县乡两级党委、政府要指导制定或修订村规民约,充实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孝亲敬老等移风易俗内容,探索村规民约组织实施方式.发挥村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毒禁赌协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引导和鼓励村民委员会依据村规民约出台具体约束性和可操作性措施,对红白喜事大操大办、不赡养老人等进行治理,有效遏制大操大办、厚葬薄养、人情攀比、封建迷信等陈规陋习.加强“无神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养.深入推动殡葬改革.到2022年,实现全省行政村“一约四会”全覆盖.以宪法和法律法规为依据,规范完善村规民约,确保制定过程、条文内容合法合规,防止一部分人侵害另一部分人的权益.建立农村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报备制度.(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民政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文旅厅、团省委、省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4.培育乡村道德新风.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倡导社会主义道德,广泛开展学习时代楷模、道德模范、最美人物等活动,开展好邻居、好媳妇、好公婆评选和寻找“最美家庭”等活动.推进道德宣讲团、乡村文化礼堂等道德文化阵地建设,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乡村治理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各地出台文明村镇创建激励措施,持续推进文明村镇创建.落实山西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星级文明户创评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广泛开展星级文明户创评活动,厚植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文明乡风. (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牵头,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团省委、省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5.传承弘扬优秀乡土文化.实施乡村文化记忆、传统村落保护、农耕文明传统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等工程,保护传承乡村传统文化.深入挖掘革命历史文化资源,统筹推进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推进农林文旅康产业融合发展试点,壮大乡村文化产业.传承发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经常性组织开展“中国梦歌曲大家唱”、乡村广场舞、地方戏曲会演等活动.深化拓展“农民丰收节”活动,展示、传承、弘扬农耕文化.实施基层公共数字文化工程,使农民群众能够便捷获取优质数字文化资源.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戏曲进乡村”工程,持续开展“免费送戏下乡”活动. (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文旅厅牵头,省委网信办、省农业农村厅、省住建厅、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文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强化基层服务能力16.提高乡镇和村管理服务能力.强化乡镇服务职能,推动“放管服效”改革向基层延伸.整合基层各类服务平台,为农民提供“一门式办理”“一站式服务”,全面推行村级事务代办制、村干部坐班值班制.管好用好乡镇党群服务中心、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规范标识、挂牌,发挥“一室多用”综合功能.依法明确乡镇审批管理服务执法权限和责任,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县级职能部门不得随意将工作任务转嫁给乡镇,确需依托乡镇办理的,必须权随事转、人随事转、费随事转.加大资源整合力度,推动各级投放的公共服务资源以乡镇、村党组织为主渠道落实.全面落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加强对贫困人口、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残疾人、“五保户”等人群的关爱服务. (省民政厅、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省人社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扶贫办、省妇联、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7.引导支持多方参与乡村治理.支持和鼓励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在乡村治理中发挥作用.支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服务组织等参与村级事务、开展为民服务.引导企业参与乡村治理,到农村投资兴业、扶贫济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培育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基层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推进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三社联动”基层治理机制创新.用好乡村社工人才队伍,加快推动农村志愿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发展.(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省民政厅牵头,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文旅厅、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保障措施18.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党委、政府要把乡村治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谋划实施一批重大举措、重大行动,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把乡村治理工作列为乡村振兴实绩考核重要指标,并作为每年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推动层层落实责任.县乡党委要落实抓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和乡村治理的主体责任.乡镇党委要落实直接责任,建立乡镇党委书记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等包村联户制度、乡镇干部驻村制度、村“两委”成员入户走访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困难问题.各市党委、政府每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情况时,要将乡村治理工作进展作为重要内容.(省委农办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9.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党委、政府要严格落实责任,加快建立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乡村治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要发挥好牵头抓总、统筹协调作用,指导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好各项工作.各级组织、宣传、政法、民政、司法行政、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强化政策支持、资源和力量配备,加强指导服务和协同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省委农办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委编办、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强化保障支撑.各地党委、政府要在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方面为乡村治理工作提供有效保障.要按照省市抓示范、县级抓轮训、乡镇抓全员的分级负责要求,有计划、分层次开展乡镇和村干部培训.要创新基层人员编制管理,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赋予乡镇更加灵活的用人自主权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切实保障村干部基本报酬,建立健全与绩效考核相挂钩的报酬兑现机制.要加大对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网上便民服务平台等硬件设施的投入力度. (省委农办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编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1.开展“三零”创建.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深入开展“零上访、零事故、零案件”村创建工作,着力化解群众身边因上访、事故和案件引发的不稳定因素,不断提高农村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组织开展好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和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瞄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研究制定配套措施.省级各有关部门要立足职能加强指导,边试点边总结边推广,及时将试点成果转化为有效的政策措施和可行的制度安排. (省委政法委、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2.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党的相关政策、各地的创新与实践,宣传道德模范、最美家庭、身边好人等先进事迹,宣传乡村治理各类先进典型,充分发挥榜样的示范作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精简会议、文件和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的若干规定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精简会议、文件和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的若干规定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精简会议、文件和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24•【字号】•【施行日期】2002.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精简会议、文件和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的若干规定(二00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大力精简会议、文件和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中办发[2001]27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的意见》(皖发[2001]23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重申并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各类会议第一条本着精简、务实、高效、节俭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会议。

凡可通过其他方式解决问题的,坚决不开会;可合并召开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必须召开的会议,尽量开小会、短会或电视电话会。

严格控制各类纪念会、研讨会、表彰会等。

各类会议都要严格控制规模。

第二条省委召开的会议,必须报省委常委会议审批,特殊情况由省委书记办公会批准召开。

省委、省政府联合召开的会议,必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报省委常委会议审批。

特殊情况由省委、省政府秘书长协调后,报省委书记办公会批准召开。

第三条省委、省政府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开到市级,会期一般不超过2天。

确需开到县级的,每年一般不超过2次,会期一般不超过2天。

第四条省委、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必须报省委、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批。

会议只开到市级,每年原则上只开1次,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次,会期不超过2天。

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要求各市党政负责同志参加。

省有关议事协调机构召开的会议,比照部门工作会议的规定从严控制。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2.18•【字号】•【施行日期】2020.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雄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18日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42号)精神,推进我省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加强顶层设计,理顺管理体制,强化监督管理,完善政策支撑,建立分类科学、布局合理、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生态支撑。

2020年编制完成全省自然保护地整合归并优化方案,合理确定每个自然保护地的功能定位、边界范围和功能分区,编制完成我省自然保护地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完成自然保护区“三区变两区”及范围和功能区调整工作,完成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并与生态保护红线衔接,制定自然保护地内建设项目负面清单,构建统一的自然保护地分类分级管理体制。

到2025年,完成自然保护地整合归并优化,完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地方性法规、管理和监督制度,提升自然生态空间承载力,初步建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意见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意见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1.17•【字号】晋办发[2000]42号•【施行日期】2000.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意见(晋办发[2000]42号)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安排,我省党政机构改革工作已基本完成。

通过机构改革,各部门在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政企、政事、政社分开,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办事程序,精简和分流人员,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比,同促进我省经济建设的需要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行政审批事项多,审批范围广,审批行为不规范,审批监管不力等。

为了进一步引深机构改革,切实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现就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以邓小平同志的“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规范政府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地位和职能,改革和完善管理内容、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坚持依法行政,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创造有利于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良好环境,加强行政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

基本原则是:(一)简政放权。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是能由市场调节的,能由社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能由企业自行决定的事项,该下放的下放,该移交的移交,该调整的调整,该取消的取消,要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大力减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审批事项。

(二)规范管理。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9.19•【字号】厅〔2018〕51号•【施行日期】2018.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考核考察第四章表彰奖励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党政领导干部)。

全省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的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铸安”行动常态化实效化和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制度化规范化,有效防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全省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构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构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11803
【发文字号】浙委办[2000]7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0.09.13
【实施日期】2000.09.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浙委办[2000]74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9月13日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中共浙江省委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144号),设置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省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既是省委的工作机构,又是省政府的工作机构,挂靠省人事厅。

一、职能调整
(一)加强调查研究和综合管理,减少具体审批事项,加大依法行政的力度。

(二)增加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和指导各类开发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编制管理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法规、政策;受委托起草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

(二)研究制订全省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通信工具管理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通信工具管理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通信工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12.16•【字号】浙委办[2000]99号•【施行日期】2000.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通信工具管理的通知(浙委办〔2000〕99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我省实际并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兄弟省市的做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通信工具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现有用公费为地厅级及地厅级以下干部(含离退休干部)住宅安装的电话(保密电话除外),一律按现行住宅电话初装费30%的价格一次性折价处理给个人。

过户费用由购机人负担。

今后,党政机关一律不得用公费为地厅级及地厅级以下干部安装住宅电话。

二、现有按规定用公费配备的特殊岗位移动电话,一律折价处理给持机者个人。

其中,1998年1月1日以前购置的,按同类机型现行市场价(含购机费、入网费,下同)的10%折价处理;1998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按同类机型现行市场价的30%折价处理。

过户费用由购机人负担。

持机人不愿购买的,可处理给本单位其他职工或上交同级财政部门统一拍卖。

现有用公费配备的传呼机免费过户给持机人,用租费自理。

今后,党政机关一律不得用公费购置移动电话。

三、严格控制安装车载无线电话。

地厅级及其以下党政机关,不得在公车中安装车载无线电话。

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必须安装的,须报省政府办公厅批准。

现已安装的车载无线电话,应立即撤除。

个别确需保留的,须向省政府办公厅提出报告,补办批准手续。

四、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限额发放通信补助费。

党政机关可按照附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限额发放通信补助费。

省政府副秘书长级别,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的区别

省政府副秘书长级别,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的区别

省政府副秘书长级别,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的区别
简单来讲,省委秘书长、省委办公厅主任、省政府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主任这四个职务都是正厅级,
省委秘书长,正厅级,负责整个省委大院的大管家,服务于所有常委而且是省委沟通省辖地级市的直接联系人,所以省委秘书长一般都担任省一级的常委,所以是副省级。

(类似于中办主任,是正部级,但是主任担任书记处书记或者是政治局委员的话就是副国级)。

省委办公厅主任,正厅级,一般由省委副秘书长兼任,服务省级常委的秘书,文字报告,文章,讲话等等。

省直的一部分部门一般也都是由省委副秘书长兼任(例如:兼任省委政研室主任,省信访局局长等的都是正厅级),没有明确正厅级的省委副秘书长,是副厅级。

省委办公厅副主任也是副厅级。

省政府秘书长,是正厅级,但是省政府秘书长一般情况下都是省政府党组成员,所以是正厅级享受副省级待遇。

省政府秘书长是省政府的大管家。

省政府副秘书长,明确正厅级的就是正厅级,正厅级的一般都有兼职,(例如:省政府办公厅主任,省委省政府接待办主任,省政府驻京办主任等都是正厅级),没有明确正厅级的,就是副厅级。

省政府办公厅主任是正厅级,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兼任。

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是副厅级,1名副主任各自负责一名副省长的的日常工作,办公厅内设各处室负责文字起草,收发,下达省政府文件等等工作。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02•【字号】粤办发〔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20〕30号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委和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2日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现提出以下措施。

(列在任务分工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主要参加单位)一、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一)均衡配置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资源。

加强语音、网络、实体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线上线下一体化运营,统筹调配服务资源。

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建立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加强基层普法阵地、人民调解组织和司法所建设,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建立非现场服务折抵制度,适当扩大欠发达地区每名律师服务村(社区)的数量。

大力发展县域公证服务。

(省司法厅)(二)加强欠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

统筹利用中央和省转移支付资金,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保障。

以公共法律服务示范平台建设、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律师参与调解为重点,集中实施一批法律服务扶贫项目,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宜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机构改
革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档案
【发文字号】晋办发[2000]21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5.12
【实施日期】2000.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晋办发〔2000〕21号二000年五月十二日)
我省机构改革工作已经开始,一些机构将被撤并,为了合理地处置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的档案,确保档案齐全、完整,不因机构变动而遭受损失或发生泄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规,对机构改革中的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在机构改革中,各单位要重视和加强档案处置工作,尤其是发生机构变动的单位,要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要按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或有关部门移交档案,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档案。

新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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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取消和归并项目的通知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取消和归并项目的通知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取消和归并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河南省委员会,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取消和归并项目的通知(2014年)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省管各企业和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省直各单位申报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报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审批、备案,决定保留100项、取消55项、归并76项(详见附表)。

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依据批准的项目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现有保留项目加强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严格按照《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办〔2013〕1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2012〕76号)精神,加强组织领导,控制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评选表彰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不评选副厅级或者相当于副厅级及以上单位和个人,一般不评选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要认真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费。

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监督检查。

发现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河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目录(100项)2. 河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取消项目目录(55项)3.河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归并项目目录(76项)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附件1附件2附件3。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单位:《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7日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福建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机制,对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完善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有关标准,指导、协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应当明确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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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通知)
鲁厅字[2005]42号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
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省人事厅制定的《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因事设岗、按岗聘用,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和要求,
是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前提和基础。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要注意组织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不断总结经验,确保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2月31日
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
山东省人事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鲁发[2004]15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按照因事设岗、按岗聘用、优化结构、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工作任务、编制员额和事业发展需要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和要求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
入事业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

其他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岗位是指事业单位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设置的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范围、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的具体工作岗位。

第五条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综合管理事业单位岗位的职能部门。

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事业单位的岗位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制定岗位管理政策和结构比例标准,指导和监督实施,并具体负责省直属事业单位和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

省直各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实施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辖区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管理工作。

第二章岗位分类
第六条事业单位岗位一般分为管理类岗位、专业技术类岗位和工勤服务类岗位,每类岗位按等级层次进行划分。

第七条管理类岗位一般指担负领导职责和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八条专业技术类岗位一般指从事教学、科研、医疗、文化和技术推广等专业技术工作,并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或能力才能担任的工作岗位。

第九条工勤服务类岗位一般指承担后勤保障、操作、养护、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第三章岗位设置
第十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在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基础上,遵循以下原则:
㈠因事设岗原则。

根据职能任务及事业发展需要,以提高工作效率为前提,按照工作性质、工作量等因素设置必要的岗位,保证每个岗位工作任务饱满,发挥岗位的最佳效能。

㈡结构合理原则。

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技术要求和责任大小合理确定,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优化组合。

㈢动态调整原则。

岗位设置应与本单位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相适应,随着单位职能的变化和实际
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㈣依法管理原则。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办法、标准和程序设置岗位。

岗位的名称、数量、职能、责任及任职条件等应与事业单位的性质、发展规模、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工作任务相符。

第十一条岗位设置应在国家和省规定的结构比例标准内确定。

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市、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在指导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的岗位结构比例标准。

第十二条管理类岗位按照精简效能的要求,严格控制设置数量和层次,提倡专兼职结合。

领导职位按照批准的职数设置。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类岗位实行总量控制与结构比例控制相结合,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内,按照规定的结构比例标准设置。

根据工作性质,事业单位应确定一个专业技术系列(专业)作为主体系列,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作为辅助系列。

主、辅系列之间和同系列(专业)内部层次结构要合理。

要明确单位最高职务层次,能设较低层次岗位满足工
作需要的,不设较高层次的岗位。

不得交叉设岗和重复设岗。

第十四条后勤服务工作按照社会化、市场化的要求进行改革,必须设置的工勤服务类岗位按照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具体的工作任务设置。

第十五条岗位设置按以下程序进行:
㈠进行岗位调查。

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各类岗位进行调查,内容一般包括:单位职责任务、人员编制和结构现状,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性质、工作依据、技术复杂程度、职责范围、任职条件、考核标准等。

㈡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在岗位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岗位分析,对业务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分类,以一个岗位人员满负荷工作为单元划分岗位任务范围。

根据每个岗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轻重以及所需资格条件,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标准,提出各类岗位的设置数量和层次,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㈢方案核准。

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

㈣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岗位设置实施办法,对核准设置的岗位,制定岗位说明书,明确任职条件、岗位职责、考核标准,作为聘用人员和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㈤岗位调整。

根据事业发展、职能变化和社会需要,适时进行岗位设置的调整。

岗位设置调整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应以其为主的工作岗位进行管理。

能由专业技术类岗位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一般不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占用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管理人员必须明确其具体的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该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目标和职责。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可设少量的特殊岗位,用于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聘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可不
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引进特殊人才或根据有关规定必须安置的人员,可直接聘任,待一个聘期结束后,再参加正常的竞争聘任。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及时将核准的职数填写《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手册》(式样附后),以此作为办理岗位调整、聘用人员及兑现工资的依据。

未经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的,不得开展聘用工作和兑现工资。

超过规定限额聘用的人员,政府有关部门不核拨经费,不核准兑现工资。

第十九条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岗位管理的指导与监督,定期进行岗位管理检查,及时纠正违背岗位管理规定的行为,保证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与此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手册
附件
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手册
单位名称:主管部门:核发时间:编号:
注:1.本手册一式3份,经核准后,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各存1份。

2.兼职的按所占岗位计算,不重复统计。

山东省人事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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