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二章第一、二节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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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二章第一、二节讲义

第二章 消费者法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产品质量法

3.食品安全法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本法的适用对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54条的规定,该法的适用对象为:

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所谓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2.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时,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

3.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一)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包括:(1)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3)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或是否接受任何一项服务;(4)有权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选择。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消费者行使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是指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达到公正的结果。公平交易权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交易条件公平,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第二,不得强制交易。消费者有权按照真实意愿从事交易活动,对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有权拒绝。

5.获取赔偿权。(略)

6.结社权。(略)

7.获得相关知识权。(略)

8.受尊重权。(略)

9.监督批评权。(略)

(二)经营者的义务

1.履行法定义务及约定义务。(略)

2.接受监督的义务。(略)

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略)

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

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该条强调承租方有义务标明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目的在于区分承租方和出租方,一旦发生责任问题,便于确定责任承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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