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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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签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签证原则
第一条本规定针对因业主需求、公司营销策划要求或设计变更、工作指令、工程洽商等引发的工程签证。

第二条工程签证必须请示公司同意后方实施现场施工。

第二章签证条件
第一条相关工程经验收合格,经项目部复核确认后,在规定时效期内提出申报。

申报资料应包括:
(一)原始、过程及终结状态资料;
(二)附图附表附照片说明(涉及尺寸的,需附上测量工具的照片);
(三)公司营销策划要求或设计变更文件、各方工作联系单、指令单(涉及投资变化的监理联系单、通知单须经公司审批)。

第二条项目部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指令下达任务的,需在事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手续。

第三章签证流程和时效
第一条项目部应提前1天上报工程运营中心。

对于一般小型签证(如临时用工、小型局部处理等)由项目部按正常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对于重大工程签证(如公司营销策划要求或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发生变化等),工程运营中心必须派员参加现场会签。

对重大工程变更签证,项目部应提出几项可选方案,由工程运营中心、技术部、物资中心做出相应的经济分析比较,报公司领导决策,最终由领导决定方案。

第二条项目部与劳务施工方查验工程原始状态,并对施工原始、过程及终
结状态进行相关影相资料留存。

办理签证的工程完成后,劳务施工方须在24小时内提请项目部共同测定现场工程相关数据并附图,共同对原始数据及附图会签确认。

第三条各方共同现场测定相关数据后48小时内,由劳务施工方按一式三份正式向项目部提请工程签证,项目部需在48小时内审签并加盖项目部印章后内部流转至工程运营中心。

第四条工程运营中心、财务中心及时审签后,转至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办理用印手续后生效。

第五条生效的签证由工程运营中心项目文员负责统一编号,编号后由档案室存档一份原件,项目部存档一份原件,24小时内发放施工单位一份原件。

第六条整个签证过程应在2周内完成。

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签证手续的,应及时向有关方面说明情况。

因劳务施工方疏忽,未能及时提请现场测定工程量导致无法测定的,由劳务施工方承担责任和损失。

超出工程签证规定时间3个工作日,劳务施工方仍未向项目部报送签证资料的,视作劳务施工方放弃该项签证,相应的责任和损失由劳务施工方承担。

第四章签证内容和形式要求
第一条劳务施工方提供的工程签证资料必须表述具体、清楚且依据充分,不符合要求的,工程部有权退回重做。

签证呈报时间及审签时间须如实填报。

对签证资料有异议的,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参照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项目部签证时要有明确意见,对事实清楚而劳务施工方无法提交确切依据的工程签证,需与公司共同商定核定相关数据。

第二条签证资料一律用签字笔书写并复印或打印三份,再按要求由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劳务方负责人书面签字并加盖相关印章后方可生效,要求字迹清楚,数据准确,并对已核实工程量签字确认,签字前必须写明“以上工程数量属实,单价另行协商”字样。

第五条项目部、工程运营中心需建立签证台帐,工程运营中心、财务中心应及时对签证造价进行估算,以便对工程成本实行动态监控。

第六条作为决算依据的签证须为原件(红色印章),凡签证不符合手续(即
无效签证)的一律不准进入决算,否则由相关单位及人员承担责任。

第五章其他要求
第一条所有签证资料必须齐全,项目部所签证内容必须与施工日记相符,施工日记统一采用国家规定格式手写施工日记本。

在施工日记中需体现每天劳务施工方现场开工人数、机械、完成工程量,签证部分在日记中单独写明,附上每天签证施工部位原始、过程及终结状态相关资料,并由施工分包方负责人签字确定。

第二条签证所附影相资料需体现施工原始、过程及终结状态(涉及尺寸的,需附上测量工具的照片),并注明施工时间部位。

第三条所有签证由分包合同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劳务方负责人签署,如其他人签证无效。

第四条未按照《工程签证管理制度》进行签证而造成的损失一律由该项目负责人承担。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希望相关部门严格按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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