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加强学籍管理,确保学生的学业发展和身心健康成长,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大学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管理原则学籍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学籍管理工作应公平、公正、公开,对每位本科生一视同仁,不得歧视任何学生。
(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通过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方式,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创新能力,同时约束学生的行为。
(三)关注学生全面发展原则。
学籍管理应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既重视学术成绩,又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第二章学籍管理组织机构第四条学籍管理机构学籍管理机构是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的承办机构,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学籍管理机构下设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学籍的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学籍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学籍管理工作领导机构是学籍管理机构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学籍管理政策和规定,指导和监督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章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第六条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应建立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用于学生学籍管理的数据化、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一)学生基本信息的录入和管理。
(二)学生选课、考试成绩、学分绩点等学业进展的管理。
(三)学生奖助学金、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情况的管理。
(四)学生违纪处分、学业警示等学生行为管理。
(五)学生毕业及学位论文答辩等毕业管理。
第八条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不得未经许可擅自修改或删除学籍信息。
第九条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应加强安全保密工作,确保学生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四章学籍管理程序第十条录取程序大学本科生的录取程序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政策和规定进行,符合招生条件的学生方可被录取。
第十一条注册程序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注册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注册的,需提前向学校申请。
中国音乐学院本科生公派赴境外学习交流管理办法
中国音乐学院本科生公派赴境外学习交流管理办法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本科教育的国际化水平,规范本科生公派赴境外学习与交流活动,保证我校与境外机构人才培养合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2. 申请者须为我院注册在籍的本科学生,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成绩记录。
英语托福成绩80分以上。
3.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4.申请境外学习交流项目者,申请修读专业应与主修专业基本一致。
5.申请境外学习交流的学生应在毕业前一学期完成境外学习交流任务,并返校办理学籍相关手续,否则须申请延期毕业。
6. 原则上,学生只能申请参加与我院有合作协议的院校的交换留学项目一次。
7. 一年级学生不得申请。
8.符合境外学习交流项目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申请程序境外学习交流项目一般于每年12月份公布,学生可在次年四月和十月提出申请。
境外学习交流时间为一学期或一学年,学生应提前一学期进行申请。
1. 学生应填写《中国音乐学院本科生境外交流学习申请表》、《中国音乐学院本科生境外交流学习计划书》,提供本人《中国音乐学院本科生成绩单》,并按照表格要求提交所在系和教务处审批,择优录取通过后报送学院批准。
2. 学生将学院批准通过的《中国音乐学院本科生境外交流学习申请表》、《中国音乐学院本科生境外交流学习计划书》及项目要求需提供的申请材料,报送国际交流部审核。
3. 学生在收到境外机构接收通知后,到教务处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三、境外课程修读与认定1. 学生在申请境外学习交流前,需充分了解对方学校的课程设置,在办理境外学习交流申请手续时,须提交《中国音乐学院本科生境外学习交流计划书》。
计划书的制定应本着与我院相关专业方向指导性教学计划内容相符的原则,并在主课教师的指导下进行。
2. 申请课程认定需提交协议规定的境外大学出具的有效英文成绩单(内容须包括:学生姓名、性别、护照号码、学习专业、学习时间及对方学校联系方式、课程名称、课程修读学时/学分、课程成绩(等级制或百分制),并加盖对方学校公章(签字))以及课程简介等材料,由对方学校直接寄送至国际交流部。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体现因材施教理念,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行完全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本科各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五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三至六年(五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四至七年)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实施完全学分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所在院(系)书面或电话请假。
未请假超过入学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新生因患病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对于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文中“医院”均指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每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行为及其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须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每年秋季学期,学生须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_大学学籍管理有哪些条例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_大学学籍管理有哪些条例为了维护大学校园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都会制定学籍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招生办公室请假。
超过规定期限两周(含)未报到者,除不可抗力或学校批准的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学校新生入学体检标准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达不到学校入学体检标准的新生,经北京师范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一年内)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向所在院(系)递交申请,院(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接到学生处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一般为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未按期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
欲取得学籍者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所在院(系)递交申请,并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院(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经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
经学校审查符合入学体检标准者,报主管校长批准,经批准入学者,随下一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不符合学校新生入学体检标准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已经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学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注:以下内容为人工智能根据给定主题生成的文章,并非真实存在的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生学籍注册、变动和档案管理,加强学生信息管理,提高学生管理效能,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和学生档案管理。
第三条学籍注册是指本科新生按照学校招生计划录取后的正式注册手续,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确立学生的学籍信息,取得学籍资格的过程。
第四条学籍变动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因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开除等原因导致学籍发生变动的行为。
第五条学生档案管理是指对本科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学籍信息、奖惩信息等进行录入、维护、查询和管理的活动。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要坚持依法、公正、严格原则,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权和教育权益,加强学籍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七条学籍注册是全日制本科新生入学后进行学籍注册的必要手续,也是确认学生身份、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学籍注册应当遵循诚实、公正、自愿原则,新生应当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并按照学校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学籍注册时间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经教育部门批准的新生自主招生计划的注册时间另行安排。
第十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门人员接收新生报到,审核新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办理学生的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新生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为新生发放学生证、分配学号并在学生档案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学籍注册后,学生享有与其专业所开设的课程有关的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三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的学籍发生变动:(一)转专业;(二)休学;(三)复学;(四)退学;(五)开除。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你知道哪些相关信息?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报到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前或入学未满三个月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入学后三个月内发现患有疾病的学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的或因某种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学习而需要中断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必须离校治疗。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应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诊断证明,在下一学年新生报到前,按规定时间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学院报到,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后办理注册手续。
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费的学生,可以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视情况办理申请贷款、缓交或减免学费手续后注册。
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范学生的学籍信息,提高学生的教育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学生的发展为中心,促进学生全面成长。
第二章学籍登记与管理第四条学生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后,应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学校进行学籍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学习情况、课程选修等。
第五条学校应按照学生的学习计划和个人情况,制定学业规划和学籍管理方案,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估和管理。
第六条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的学籍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学生在学校期间,应遵守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和报告,并配合学校进行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章学籍处分与奖励第八条学校根据学生的学业表现和行为表现,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学籍处分和奖励。
第九条学籍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退学等。
学籍处分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并进行合法、公正、公开的程序。
第十条学籍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奖学金、荣誉称号、学习资助等。
学校应按照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评选和授予。
第四章学生学籍维护和保护第十一条学生学籍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学籍信息的保护。
未经学生本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学校不得泄露学生的学籍信息。
第十二条学生若发现学籍信息有误或被错误处理,应及时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应按照程序进行核实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相关制度和流程,并向学生及家长进行宣传和解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学校和教职工在学籍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学生在学籍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教育部所有。
以上是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详细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2023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健全大学生教育教学工作,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教育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在校大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大学生学籍是大学生在高等学校进行学习、生活和锻炼的基本身份和学业成果的集中体现。
第四条大学生学籍管理的根本任务是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中心,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应坚持科学、公正、规范和人性化的原则,为学生提供平等、公正、便利的学籍管理服务。
第二章学籍管理内容第六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包括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学籍档案管理、学籍查询等基本内容。
第七条学籍注册是指新生入学后,按规定的程序、方式和时间办理入学手续,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八条学籍变动包括休学、复学、停学、退学、转专业、转学等学籍变动手续。
第九条学籍档案管理包括学生个人学籍档案的建立、保管和使用等。
第十条学籍查询是指学生和相关部门查询学生个人学籍信息的工作。
第三章学籍注册第十一条学籍注册时间按学校教学日历安排。
新生入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学籍注册手续包括办理入学手续、填写个人信息表、办理学生证等。
第十三条学生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真实、准确,如有虚假信息,一经发现,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
第十四条学生应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包括身份证明、户口本、高考成绩等。
第四章学籍变动第十五条学籍变动是指学生在学习期间,出现休学、复学、停学、退学、转专业、转学等情况,需要变更学籍的手续。
第十六条学生休学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并填写休学申请表。
休学期间,学生暂停学业,不享受学校相关待遇。
第十七条学生复学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复学申请表。
复学时,学生需缴纳相关费用,并经学校审核同意方可复学。
第十八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如需停学,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并填写停学申请表。
大学艺术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艺术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结合XX大学艺术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XX大学艺术学院实行标准四年学年学分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至多可达六年。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说明理由并交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新生报到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由本人申请,经分管校长审批,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发给证明。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医疗费用等均由学生自理,不享受本校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在校学生应当于每个学年开始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学校财务部门缴纳学费,并持学生证和收费凭证到艺术学院教学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方能取得该学籍。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八条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应当写报告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所在地政府证明、病假附医院证明)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为加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教育部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条例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经过复查、注册的,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营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人学,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人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第五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
考核成绩载人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每学期考试课程的门数,由各校从严掌握,自行确定。
第六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考试成绩评分,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
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重,由各校自行确定。
考查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的综合评定。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考核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超过两周,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
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专业水平、入学资格、身体健康等方面的复查。
专业水平和入学资格复查应在报到一个月内审查完毕。
对于专业招生考生中弄虚作假、入学资格信息虚假等情况一经查实,将取消该生的入学资格。
学校应在两周内对学生进行体检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备案,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经复查证实患有疾病或生理缺陷不适宜相应专业学习并经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和专业学习要求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办理休学手续回家治疗,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病愈后于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含县级,以下同)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者,准予复学;复查仍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报到后,学校编制《新生注册备案登记表》,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教育厅每年秋季生备案时间为11月1日至11月30日)第四条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新生即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由学校建立学籍档案,记录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课程等方面的表现和成绩。
取得学籍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在校生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奖励政策等。
新生入学第一年两个学期均为试读期。
试读期学期考核不合格者(参照“考核与管理”有关条款),可延长试读期一次。
试读期延长以学期为单位。
延长试读期的学生必须签订《西安音乐学院附中学生试读协议书》。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规定日期返校、缴费、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返校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并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本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经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 1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若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在新生入学后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二)因开展创业等,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三)因参军入伍,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四)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原则上为1年,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
开展创业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2年。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的,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需复学的,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XX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注册与学制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的有关条款及招生体检标准对新生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达到体检标准,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必须办理注册手续。
办理注册手续的规定如下:(一)学生每学期按规定缴费后,在开学两周内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学生证注册手续;(二)不能如期办理学生证注册者,需持必要的证明材料办理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三)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办理学生证注册手续者,学校不再为其办理有关注册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四)申请贷款和其它形式资助的学生须提前到学生处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各专业的学制以教育部有关规定为准,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年限,学生在校最长修业年限为所学专业学制加两年(含休学),超过最长修业年限者,学校不予注册,取消其学籍,给予退学处理。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大学生学籍管理主要包括以下要求和规定:1. 注册与报到:大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注册与报到,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材料。
2. 学籍档案: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奖励与处分记录等内容。
3. 学习成绩管理:学校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学习成绩的管理和评定,包括考试成绩、课程成绩、综合评定等。
4. 学生评价与奖励: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学科竞赛成绩、学术研究成果等进行学生评价和奖励,包括奖学金、荣誉称号等。
5. 学籍变动管理:学生的学籍变动,如休学、退学、转专业等,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办理,并及时更新学籍档案。
6. 毕业与离校管理:学生的毕业和离校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办理,包括毕业审核、毕业证书颁发等。
7. 学生处分管理: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学术道德的学生,学校有权进行相应的处分管理,包括警告、留级、开除等。
8. 学生权益保障:学校应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学生的学习权益、生活权益、参与权益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学籍管理规定可能会因不同学校、不同专业和不同层次的教育而有所差异,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概述,具体规定还需参考学校的相关文件和规章制度。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大学生的权益,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
这些规定对于大学生来说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际意义,需要学生们在大学期间认真对待和遵守。
接下来,将从几个方面对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明确了学生入学和注册的相关要求。
入学时,学生需要提交相关的入学材料和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本、高中毕业证书等。
注册时,学生需要按时完成注册手续,并缴纳学费等费用。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学生的身份真实合法,并保证学院的正常运行。
其次,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明确了学生的学习和成绩要求。
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工学院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的管理。
二、新生入学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向学校学生部门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请假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假期期满,学生应到校报到。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经学校同意,新生因病、应征入伍或其他特殊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因病或其他原因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应征入伍的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随同下一届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者方可申请入学。
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工作由招生部门、学生管理部门、教务部门、各二级学院负责实施。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第五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为了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权益,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学生学籍是指本科、研究生以及在各类高等教育机构学习的学生的基本档案,包括学习成绩、学习进度、学业评价等内容,是高等教育质量监控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学生自主学习、自我发展,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努力培养各类高层次、复合型的人才。
第四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由各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并与相关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组织等部门密切合作,形成学生学籍管理的多元化发展模式。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变更第五条学籍注册是指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提供的材料和程序,向学校报到注册并办理学籍手续。
第六条学籍注册包括报到登记、个人信息更新、体检等环节。
学校应提供便捷、高效的报到登记服务,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
第七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籍注册手续,对于未按时注册的学生,学校有权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取消学籍资格等。
第八条学生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学校进行更新,学校要及时记录并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九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提前向学校请假,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迟报到。
第三章学业进度与评价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学校赋予的课程计划进行学习,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分要求。
第十一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按照规定的学时和学分要求参加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的学习成绩、学术考核和学业评价应真实、客观,不得作弊、篡改或抄袭。
第十三条学生对学业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学校应建立相应的申诉机制并进行审核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有特殊情况需休学、退学或转专业的,应按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学籍管理与奖惩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全面、准确的记录和管理。
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为贯彻《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进一步深化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和实践能力培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诸方面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录取专业所在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经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并凭缴费凭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具体收费办法按《洛阳理工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资助形式,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因病或者因事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提前向所在学院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须持乡(镇)以上医院证明,事假不得超过10天。
无故不按时报到注册者,按旷课论处;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按自动退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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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本科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修订本条例。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我院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我院录取通知书按我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和不符合招生条件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体检复查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学院学习的且一年内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院医务室与新生所在系共同协商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四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下学年开学前三个月内提出入学申请,经所在系同意,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院医务室复查合格,教务处审批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在校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时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1。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请假并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病假需持医院证明,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的学生,均按旷课处理。
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院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学制、课程与学分第六条本科学制为四年或五年2。
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为学制规定时间,休学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七条课程分为专业主干、学科基础、公共基础、实践、讲座类。
第八条学生一般应按照各专业方向培养方案修读各门课程。
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学分等按指导性教学计划执行。
第九条学院鼓励学生进行主辅修,辅修专业一般从第三学期开始。
凡主课成绩90分以上、平均学分绩点在3.7以上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专业系主任推荐,辅修专业系主任同意,教务处审定批准,方可进行辅修。
第十条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方向培养方案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四年制本科培养方案的总学分一般为150学分,五年制本科1注册是学生取得学籍和本学期学习资格的必要手续,注册包括学籍注册和电子注册,学籍注册由教务处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印章。
学生证上未加盖注册章者,视为未注册。
2音乐学、作曲、演唱(民族唱法)、演唱(美声唱法)、合唱指挥专业方向学制为五年,音乐教育、艺术管理、电子音乐制作、视唱练耳、中国乐器演奏、钢琴、电子管风琴、管弦乐器演奏专业方向学制为四年。
培养方案的总学分一般为180学分(各专业方向总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方向培养方案)。
第三节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学生要认真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校规校纪。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的品德评定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学生须按学院规定参加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和实践等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履行请假等手续并获得批准,具体规定见《中国音乐学院本科生考勤与请假管理规定》。
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的学生,该课程记为“0”分。
凡未参加选课或未中选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擅自考核者不记成绩和学分。
考核成绩无论是否合格一律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一律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主课80分及格),及格(含)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毕业设计(论文)的评定具体见《中国音乐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管理规定》。
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的平时成绩(含课堂讨论、作业、论文、报告等)和期末成绩等综合评定。
平时成绩一般占30%左右,期末成绩一般占70%左右。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学生修读课程的成绩不及格,必须履行相应手续后重修(重考)。
同一门课程可允许最多重修或重考两次。
第十四条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教务处审核认定后,可代替所在专业方向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十五条学生缺课、缓考、旷考和考试作弊:(一)一门课程一学期缺课累计超过三分之一(含),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记为“0”分,必须重修;(二)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须在考核前持相关证明办理缓考手续。
缓考后必须再考3。
同一门课程缓考不得超过两次。
缓考课程的成绩记录为“缓考”,不计入GPA统计。
再考后通过该课程考试的,以再考成绩计入GPA统计。
在毕业审查前未完成该门课程考试的,“缓考”成绩将自动转换为“0”分。
申请缓考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核的,皆以旷考论。
(三)凡旷考的学生,课程成绩记为“0”分,计入GPA统计。
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并履行相应手续后,可参加该课程重修(重考)。
(四)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标注“无效”或“作弊”字样,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确有悔改表现,在受到处分至少6个月后(或毕业前),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获得重考机会。
第十六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全部课程都计入GPA计算。
3再考是指缓考后的考试。
学分绩点的计算:(一)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 绩点×学分学年或总评学分绩点= 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第四节转学与专业方向调整第十七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我院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到其它学校。
我院原则上不接收外校转学学生,如确有特殊理由要求转入本院的学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的同时,需经我院审查合格后进行转学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经主管院长批准,凭我院转学通知书入学。
转学只在暑假前办理。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作退学处理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按学院的培养方案申请调整所学专业方向:(一)可以提供确凿证明证实申请者转到相应专业方向能进一步发挥其特长;(二)因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经院医务室或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方向、但尚能在本院其它专业方向学习的。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申请专业方向调整:(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二)三年级以上者;(三)各类委培生未经委托单位同意调整专业方向者;(四)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二条学生进行专业方向调整,需经所在专业系主任核准,并由所申报专业方向的两位教授推荐、系主任同意并通过专业考核,教务处批准备案,方可调整专业方向。
第二十三条每个学生在学期间只能申请办理一次转专业方向。
专业方向调整的学生一般不延长学习年限。
如确实需延长学习年限的,延长学习年限期间按学院有关规定交纳学费。
第二十四条专业方向调整的学生,须完成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在原专业方向所修相同类型课程学分可按照一定原则计入调整后专业方向的总学分。
第二十五条凡申请转学或专业方向调整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坚持原专业方向的学习,否则按照旷课处理。
第五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二)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时间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或者不能参加该学期所有课程期末考试者;(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七条学生申请休学需由本人申请,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
经所在系签署意见,交教务处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
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
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未办理休学手续而擅自离校者,视为自动退学。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户口不迁出学院,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其医疗费自理(按照北京市和学院有关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条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复学前一学期期末填写复学申请书,经所在系审查同意后,持休学证明及复学申请材料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到院医务室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被发现有伪造诊断书及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因其他原因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需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方向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按《中国音乐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节退学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一)连续两个学期所修读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低于2.0的;(二)在读期间,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分级类课程按一门计算)累计达到或超过20学分的;(三)主课不及格的;(四)在校学习年限(不含休学)内未完成学业的;(五)休学期满,超过一个月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的;(六)经院医务室或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学院学习的;(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八)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三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应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因学习成绩或学习年限原因退学的,同时应由教务处出具意见;本人申请退学的,其父母应在退学申请上签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