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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天然矿泉水标准

欧盟天然矿泉水标准

欧盟天然矿泉水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欧盟天然矿泉水标准作为欧盟对矿泉水质量和安全的监管标准,对矿泉水生产、包装、销售等各个环节都有着严格的规定。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消费者能够喝到高质量、安全的矿泉水,同时促进欧盟内矿泉水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本文中,我们将详细介绍欧盟对天然矿泉水的标准要求和监管机制。

欧盟对天然矿泉水的定义是指未经任何人工处理的天然水,在水源处即达到终端用户处符合人体饮用标准的无菌水。

这就要求矿泉水源头的环境必须保持清洁、无任何污染,水质必须符合人体饮用标准的相关要求。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水才能被认定为天然矿泉水,才能被欧盟允许销售。

欧盟对天然矿泉水的包装和标识也有着详细的规定。

包装材料必须符合欧盟的食品安全标准,不能对水质造成任何污染。

矿泉水瓶上必须标有矿泉水的来源地、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以提供给消费者准确的信息。

欧盟还对矿泉水的生产过程、储存条件、运输环境等各个环节都有着严格的要求,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欧盟对矿泉水的标准和监管并非仅限于产品质量的要求,还涉及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生产矿泉水的企业必须获得相关的生产许可和认证,每年都要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评估。

一旦发现矿泉水产品不符合标准,相关企业将面临处罚,产品也会被召回。

欧盟天然矿泉水标准的实施,有利于提升欧盟矿泉水行业整体的形象和品质水平。

消费者可以更加放心地选择这些经过严格监管的产品,不必担心水质、包装等方面存在隐患。

也有助于促进行业内的良性竞争,推动行业的持续发展。

欧盟对天然矿泉水的标准要求和监管机制是非常严格和细致的,旨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只有遵守这些标准和规定,生产商才能在欧盟市场上获得信任和认可,为消费者带来高质量的矿泉水产品。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更好地了解欧盟对矿泉水行业的监管标准,也能更加关注和重视矿泉水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篇示例:欧盟天然矿泉水标准源自欧盟法规,是欧盟对矿泉水质量和安全的一系列规定。

水产品各国要求

水产品各国要求

水产各国法规的不同点对比美国,123:1、A:水产定义:淡水或海水中供人类食用的,除鸟类、哺乳类以外的…包括,但不限于…以及所有软体动物(判断)。

2、新鲜或冷冻牡蛎…的可食种类或他们的可食部分,完全由闭壳肌组成的产品除外(判断)。

扇贝的闭壳肌不属于软体贝类。

3、危害分析与预防措施是不可分割的,相辅相成的(判断)。

4、必须(法规部分、如123)和应当(推荐性的)5、110/117(以后:需要危害分析,HACCP,117颁布后意思是所有美国的食品企业都要建立HACCP体系)法规是美国所有食品企业必须遵守的,是GMP 的概念;欧盟是852(GMP),所有食品企业包括饲料都应建立HACCP体系。

6、7个原理:同危害可归类,危害分析包括的要素推荐即生物、化学、物理、寄生虫等;美国123法规包括捕捞过程(判断);监控四要素:对象、方法、频次、人员。

7、HACCP计划的签署三种情况:首次,修改,进行验证后(即有变化后)(多选)8、HA CCP计划中113、114罐头规定的除外,罐头水产既要符合123又要符合113\1149、HACCP关注的是产品,SSOP关注与产品生产过程相关的卫生环境的要素(判断);所以说SSOP是HACCP的基础,是其前提计划。

如果HACCP是必须的,产品不符合HACCP的话是伪劣产品。

10、纠正措施需要有记录,必须验证HACCP计划,从HACCP原理看,验证有四个方面的验证(要素):确认、CCP的验证、HACCP的验证、执法或官方机构的验证(多选)。

11、(判段)验证方法可以是客诉、仪器校正、成品半成品的检验、复查记录(关键控制点的记录复查和采取了纠正措施后的记录复查,法律规定在一周内复查)。

验证记录必须保存,危害分析重新复查人员需(不是必须,可以是有等同工作经验或知识的人)经过培训的人实施。

12、水产123法规规定的一般性记录必须包括:名称和地址、记录活动的时间日期、执行者的签名或首写字母、必要时产品和生产编号的识别。

欧盟水产品法规摘编参考资料

欧盟水产品法规摘编参考资料

欧盟水产品法规摘编(精缩版)二〇〇九年二月前言为做好对欧盟出口水产品的检验检疫与监管工作,指导检验检疫系统与有关出口水产品企业严格按照欧盟法规进行生产加工与检验检疫监管,总局食品局组织系统内专家技术人员对近年来欧盟发布的一系列法规进行了翻译整理,按照实用、简练的原则进行分类汇编,对养殖、生产、加工、运输、出口各环节卫生要求进行提取、摘录、浓缩,希望对确保我出口欧盟水产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有所帮助。

为便于查找与追溯,汇编手册每一部分预先标注欧盟法规号,其中缩写S表示法规SECTION,A表示法规ARTICLE,AN表示ANNEX,C表示CHAPTER。

由于欧盟法规较为繁琐,且相互联系性非常紧密,同时考虑到翻译语言问题,为避免理解误差,请使用者务必以原法规(英文)的最新版本为准。

为符合汇编手册排版需要,简化内容,部分条款重新编号,涉及细节技术问题只提供法规名称与编号。

汇编手册力求文字简洁、清楚,但由于时间有限,内容难免出现疏漏和错误,恳请读者谅解和指正,并请使用者务必检索英文最新版法规。

进出口食品安全局二〇〇九年三月目录一、有关水产品的法规卫生要求(一)生产经营者1、通用要求2、贮存与运输3、渔船4、码头、卸货地点5、加工厂6、HACCP7、可追溯性8、水产品特定的自检自控(二)官方监管要求1、通用要求2、对水产品的特定监管要求3、官方取样4、实验室相关要求5、官方监管人员的培训6、第三国输欧相关规定二、有关活的双壳贝类软体动物的卫生要求(一)文件要求(二)生产区分类及要求(三)暂养区有关要求(四) 净化中心及集散中心要求(五)卫生标准(六)包装及标签规定三、有关养殖场特定卫生要求(一)养殖场批准条件(二)官方监管(三)可追溯性建立(四) 水生动物隔离区健康现状的监控(五)养殖场和软体动物养殖场的推荐监管和检查表四、水产品卫生标准及检测技术方法(一)微生物卫生标准(企业责任)(二)关于寄生虫的要求(企业责任)(三)水产品的感官检验要求(企业责任)(四)挥发性盐基总氮(TVB-N)的限量和分析(官方要求)(五)有关双壳贝类软体动物的检测标准(官方要求)(六)输欧水产品附加证书检测项目和限量五、与水产品相关的其他重要法规附录Ⅰ:2005年欧盟考察中国水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内容摘录附录Ⅱ:2009年欧盟考察重点领域参考附录Ⅲ:2008年欧盟考察印度水产品管理体系报告摘要附录Ⅳ:2008年欧盟考察俄罗斯水产品管理体系报告摘要附录Ⅴ:2008年欧盟考察泰国水产品管理体系报告摘要一、有关水产品的法规卫生要求(一)生产经营者852/2004-C1-A1(a) 食品生产企业负责承担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b) 从初级生产开始,必须确保整个食品链中的食品安全;(c) 对于无法在环境温度下储藏的食品,尤其是冷冻食品,维持低温运输系统冷链是很重要的;(d) 建立在HACCP原理基础上的一般执行程序和应用良好卫生操作规范,都应该增强食品生产企业的责任;(e)良好操作指南有助于食品链中各级食品生产企业为遵守食品卫生规定和应用HACCP原理,良好操作指南对食品链中各级食品生产企业来说是一个有价值的工具;(f) 在科学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建立微生物标准和温度控制要求是必要的;(g) 确保进口到欧共体的食品和在欧共体生产的食品至少有相同的卫生标准或等同的标准,是必要的。

2406-96特定水产品常规销售标准(鲜度的分级)

2406-96特定水产品常规销售标准(鲜度的分级)

No.2406/96法规1996年11月26日制定了特定水产品常规销售标准(OJ L 334,23.12.1996,P.1)修改于:官方文件NO 页数日期1997年2月21日欧委会法规(EC)NO323/97 L52 8 1997.2.22 2000年11月17日欧盟理事会法规(EC)NO2578/2000 L298 1 2000.11.25 2001年12月19日欧委会法规(EC)NO2495/2001 L337 23 2001.12.20 2005年5月25日欧委会法规(EC)NO790/2005 L132 15 2005.5.26被以下法规修订:有关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共和国、塞浦路斯共和国、 L236 33 2003.9.23 拉脱维亚共和国、立陶宛共和国、匈牙利共和国、波兰共和国、斯洛伐克共和国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的加入条件和欧盟成立条约调整的法令No.2406/96法规1996年11月26日制定了特定水产品常规销售标准(OJ L 334,23.12.1996,P.1)欧盟理事会,根据欧共体成立条约,根据关于渔业和水产养殖产品(1)的常规销售组织的1996年11月26日欧盟理事会法规(EEC)No.3759/92,特别是其中的第2(3)条,根据欧委会提案,鉴于欧盟理事会法规(EEC)No.103/76规定了特定种类水产品的常规销售标准和欧盟理事会法规(EEC)No.104/86;鉴于为了适应贸易活动中市场的发展变化现在必须对这些法规重新进行具有远见的修订;鉴于因此需要将这些条款全部修订在单独一个法律框架内以确保其清晰性和被合理适用;鉴于因此欧盟理事会法规(EEC)No.103/76(2)和欧盟理事会法规(EEC)No.104/86(3)应该被取代。

鉴于水产品常规销售标准的主要目标是提供产品质量而从使销售更有利于生产者和消费者双方;鉴于,因为未经加工、新鲜销售和冷藏的水产品的品质更大程度上取决于它们的鲜度,而鲜度评估主要通过感官鉴定建立在客观标准的基础上;鉴于,如果确定不同批次的水产品鲜度相同,它们必须是相同的品种和来自同一渔场和通过的装载工具。

欧共体渔业产品进口法规介绍

欧共体渔业产品进口法规介绍
,
法 规 的 中 心 要 求 是 一 个 国家
,
的法定当 局 必 须 配 置 一 套经 批准 的商业 机 构 水 产 品 只 有 经 过 批 准 的商业 机 构才能 上 市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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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李 春 荣 译 自 日 刊《 水产 研 究 夯
因 此 商业
、 、
藻 的琼胶萃取物每 大 超过 元)

并 检 查 能 与 欧共体 要求 相 容 的水
产 品 加工 实用代 码
、 。
准 备出 口 到 欧
个检查部门 委 员全将考虑 怎样 组 织这 个 部 门 ; 同 时 希 望 检 查 部 门的
检 查 员 有 足 够 的进 入 检查 记 录 渔业 产 品 处 理 加 工 贮 藏前 提 的 能 力 等 同 于那 些 在 欧 共 体 有 能 力
立 法 目的 明 确 即要求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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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品 必 须 不 含 肌 肉麻 痹 等 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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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 的原料 供萃 取 和 提 高 这 新 琼 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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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欧 共体 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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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水产法规介绍

欧盟水产法规介绍
( 2012/482/EU) 6、2006/113/EC关于贝类的水域质量要求
(EC)178/2002号法规
2002 年 1 月 28 日 的 欧 洲 议 会 和 理 事 会 的 (EC)178/2002号法规规定的食品法的一般规 范和要求,建立了欧洲食品安全局并制订了 有关食品安全规程。
目标和范围
食品的定义
本法规中,食品(或食品原料)是指那些经 过加工、半加工或未加工、意欲加工以及可 能会被人类食用的任何物质或产品。
食品包括饮料、口香糖和其他物质,还包括 水以及加工过程、前处理或处理阶段故意加 入食品的物质。 (第2条)
与食品经营者相关的条款:
责任(第17条); 可追溯性(第18条); 对食品和饲料的收回、召回和通告(第19、
第6條 官方管制、Registration / approval
登记/批准(注册)
All food businesses must be registered or approved 所有的食品经营必须登记或经过批准
Registration = simple procedure 登记=简单的程序 Approval = prior visit/provisional approval 批准=预先视察/临时批准
第II章 食品業者之義務
第3條 义务 规章是对食品企业的强制要求。 从农场到餐桌
第4條 衛生要求
一般要求
初级生产
加工动物源性食品的企业,必须符合 EC 852/2004+853/2004。
特殊要求
(a) 遵守食品微生物標準; (b) 程序需符合本規章設定之目標 (c) 遵守食品溫度管制的要求; (d) 冷藏鏈之維持; (e) 取樣和檢驗分析。
853法规介绍

欧盟水产品卫生法规及要求

欧盟水产品卫生法规及要求
推动产业升级转型 鼓励水产品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和 品牌建设,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和 竞争力,推动整个产业的升级转 型。
提高品质管理水平 加强水产品生产企业的品质管理, 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 产品符合欧盟的卫生要求。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和论坛,加强 与欧盟和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合作, 共同推动水产品卫生标准的制定 和实施。
欧盟水产品卫生法规及要求
• 欧盟水产品卫生法规概述 • 欧盟水产品卫生标准要求 • 欧盟水产品检验和认证要求 • 欧盟水产品卫生法规的执行和监督
• 欧盟水产品卫生法规的影响和挑战 • 欧盟水产品卫生法规的未来发展
01
欧盟水产品卫生法规概述
法规背景和目的
保障人类健康
欧盟水产品卫生法规旨在确保水产品的安全性,防止食源性疾病 的发生,保障消费者健康。
加工过程中的操作应符合欧盟卫生标 准,如防止交叉污染、控制温度和时 间等,以确保产品的卫生安全。
加工设备
加工设备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 维修和保养,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和使用效果。
包装和标签要求
包装材料
水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欧盟卫生 标准,无毒、无异味,能够防止 二次污染和破损。
标签内容
产品标签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 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信息, 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情况和追溯 来源。

撤销或暂停违规企业的水产品 生产、加工、储存和运输资格

对涉及严重违规的企业进行刑 事追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 法律责任。
将违规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 社会公布,以警示其他企业。
05
欧盟水产品卫生法规的影响和挑 战
对水产品出口的影响
增加检验检疫费用
01
欧盟对进口水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非常严格,导致出口成本增

欧盟水产品卫生法规及要求

欧盟水产品卫生法规及要求

•横向的
•饮用水 •食品添加剂
•98/83 •指令89/107 & 95/2
•标签 •消费者信息
•指令2000/13 •104/2000 & 2065/2001
•食品卫生 •附件1: 初级产品,附件 II: 总体卫生要求
•动物源性食品的卫生 •第 VIII部分: 水产品
•官方控制 •一致性的核查: 饲料和食品法,动物卫生和动物福
•被 2074/2005, 2076/2005, 1662/2006, 1791/2006, 1243/2007修

•部分被2076/2005废止 •被776/2006, 1791/ 2006, •180/2008, 301/2008修改
•被882/2004, 2074/2005, 2076/2005, 1663/2006, 1791/2006修改
主席由各成员国轮流担任,任期半年,每年至少举行两次 会议,欧洲联盟的内部建设、重要的对外关系及重大的国 际问题 。 • 2、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欧盟最高决策机构,又部长理事会。 • 3、欧洲议会 (European Parliament ):欧洲联盟的 执行监督、咨询机构,在某些领域有立法职能。 • 4、欧盟委员会(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
•REGULATION •EC No 853/2004
•REGULATION •EC No 854/2004
•REGULATION •EC No 882/2004
欧盟水产品卫生法规及要求
•二、欧盟法规概括
•852/2004 •853/2004 •882/2004 •854/2004
•部分被 2074/2005废止

欧盟水产法规介绍 [兼容模式]

欧盟水产法规介绍 [兼容模式]

欧水产法规介绍欧盟水产法规介绍水产品需要注册的国家欧盟、美国、俄罗斯、韩国、巴西、印尼、越南印尼越南三欧盟相关法规概述三、欧盟相关法规概述水产品注册要求水产品注册要求:指令号内容备注包括初级生产和加工企业的般卫生要852/2004包括初级生产和加工企业的一般卫生要求(硬件、体系)853/2004包括船、加工链(包装、卫生、运输)、还可以扩展到对冷库、再包装输批发市场的注册要求扩到冷库再装企业的注册要求854/2004包括对企业的许可(船、加工企业)、官方控制基本准则178/2002重点关注溯源、召回98/83饮用水三欧盟相关法规概述三、欧盟相关法规概述水产品要求水产品要求:法规号码内容备注1333/2008食品添加剂(TVB-N)2074/2005鲜度检测(TVB N)、感官2073/2005组胺(生物指标)、微生物检验(即食,热加工)1441/2007/EC 标签消费者信息捕捞和养殖2000/132065/2001标签消费者信息、捕捞和养殖96/23 2377/90残留的监控措施和限量1881/2006污染物(最高限量)629/2008/EC 出口欧盟来自第三国1005/2008IUU 捕捞海捕原料的非法捕捞控制三、欧盟相关法规概述三欧盟相关法规概述水产品要求:水产品要求法规号码内容备注2006/88/EC有关养殖水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卫生要求,养殖水产品以及有关一些水生动物类疾病的预防和控制的规定2008/463针对进口中国动物源性产品修改的相关养殖水产品保护性措施1251/2008水产养殖动物和其产品投放市场并引入养殖水产品共同体的条件和认证要求,以及制定分类排列水生动物物种名单, 规定了适合于投放市场和进口用于人类消费的水产养殖动物及其产品的动物健康要求。

852/2004852/2004 关于食品卫生HACCP⏹原理包括以下⏹(a) 识别任何必须要预防、消除或降低到可接受水平的危害;⏹(b) 确定关键控制点,在该工序或工序组中必须通过控制来防止或消除某个危害或将危害降低到可以接受的水平;(c)在关键控制点确立关键限值对于识别危害的预防⏹(c) 在关键控制点确立关键限值,对于识别危害的预防、消除或降低,分开可接受性与不可接受性;⏹(d) 在关键控制点建立并执行有效的监控程序;⏹(e) 当监控显示某一关键控制点不受控制时,建立纠偏行动;(f)建立有规律实施的程序以验证在⏹(f) 建立有规律实施的程序,以验证在(a)到(e)段中所略述的措施正有效工作;⏹(g) 建立与食品企业的种类和大小相应的文件和记录,以证明(a)到(f)段中所描述的措施得以有效应用。

欧盟海产品质量标准与法规

欧盟海产品质量标准与法规

欧盟海产品质量标准与法规海产品的质量是其成功进入欧盟市场的关健因素。

1993年1月欧盟实行了统一的进口规则,整个欧盟采用统一的质量标准。

总的来讲,欧盟对海产品质量制定了较高的标准。

一、欧盟法令欧洲委员会(EC)负责制定欧盟海产品法令,各成员国分别负责实施这些法令。

所以,虽然各种技术标准是由成员国制定和实施的,但欧洲委员会仍发挥着主要作用。

欧洲委员会制定的两项法令对海产品贸易有直接关系。

其一是第91/493/EEC法令,该法对海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的卫生条件作出了一般规定,第91/492/EEC 法令对活的双壳软体动物的生产和销售作出规定。

这两项法令对海产品的处理、生产、准备、加工、包装、储藏及运输等的卫生条件作出规定。

按照这些法令,欧盟已多次对海产品进口实行禁止或限制。

在1997年,印度、马达加斯加和孟加拉的海产品由于其质量标准与欧盟法令不符而被禁止进口;对来自中国的某些海产品实行限制,主要取决于其地区、公司和产品不同;对来自肯尼亚、坦桑尼亚、乌干达和莫桑比克的鲜鱼实行限制。

为了提高海产品质量,在2406/96/EU法令中,对某些鲜鱼和冻鱼制定了一般贸易标准。

在该法令中对海产品按新鲜程度和重量进行分类。

由于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到欧盟的海产品多数为冷冻品,因此这一法令不适用于发展中国家。

91/492/EEC法令和91/493/EEC法令不要是说明所有从第三国进口到欧盟的海产品,不论是新鲜、冷冻、罐装、腌制、熏制或是干货,它的生产、加工、包装和储藏设施都必须由相关国家的认证机构批准其符合标准。

获得认证的公司最后由欧洲委员会批准允许出口到欧盟,公司名单将在欧盟官方杂志上刊登。

进行认证批准和登记的主要目的是保证欧盟的消费者能够食用达到质量安全标准的海产品。

如果出口商拟对欧出口活的软体动物和海产品,则必须使以下项目符合严格的卫生标准:1、个人厂房、设施和设备;2、冷冻品连锁店监督;3、海产品加工过程中所用水的质量;4、海产品废物的储存与处理;5、海产品搬运、加工准备、加工、包装及运输的程序。

欧盟法规(EC)No_18812006 翻译和解析

欧盟法规(EC)No_18812006 翻译和解析

欧盟法规(EC)No.1881/2006(2006年12月19日)-本法规自发布之日起20日生效,实行日期是2007年3月1日。

-对等此法规,我国的同等法规包括:《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产品安全要求》(GB 18406.4-2001)《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GB2733-2005)《腌制水产品卫生标准》(GB10136-2005)《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GB10144-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05)《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05)《出口水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GB/Z 21702-2008)《水产品加工质量管理规范》(SC/T 3009-1999)《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GB/T 19857—2005》《水产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5009.45《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NY5073-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量》(农业部公告第2002[235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此法规主要描述:- 制定新的食品污染物限量,取代原有法规(No 466/2001)的相关要求。

- 保护人类身体健康,保证食品污染物在可接受水平。

- 根据对等性原则检测食品污染物以规避欧盟成员间法律的不等效性和竞争压力。

- 本法规检验方法与食品链和动物健康常务委员会一致。

- 干燥、稀释、加工和多组分食品没有具体限量要求,应提供具体浓度和稀释倍数,并附相关证明性的实验数据。

- 超出限量的产品不能销售。

- 食品标签中标注污染物含量。

- 部分产自波罗的海鱼种(二恶英和二恶英类似多氯联苯超出限量)不再范围内。

- 要求使用同样的采样和分析方法。

- 本法规主要介绍了水产品中汞和甲基汞、无机锡、二恶英和多氯联苯、多环芳烃的限量要求。

欧盟水产品法规摘编

欧盟水产品法规摘编

欧盟水产品法规摘编(精缩版)二〇〇九年二月前言为做好对欧盟出口水产品的检验检疫与监管工作,指导检验检疫系统与有关出口水产品企业严格按照欧盟法规进行生产加工与检验检疫监管,总局食品局组织系统内专家技术人员对近年来欧盟发布的一系列法规进行了翻译整理,按照实用、简练的原则进行分类汇编,对养殖、生产、加工、运输、出口各环节卫生要求进行提取、摘录、浓缩,希望对确保我出口欧盟水产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有所帮助。

为便于查找与追溯,汇编手册每一部分预先标注欧盟法规号,其中缩写S表示法规SECTION,A表示法规ARTICLE,AN表示ANNEX,C表示CHAPTER。

由于欧盟法规较为繁琐,且相互联系性非常紧密,同时考虑到翻译语言问题,为避免理解误差,请使用者务必以原法规(英文)的最新版本为准。

为符合汇编手册排版需要,简化内容,部分条款重新编号,涉及细节技术问题只提供法规名称与编号。

汇编手册力求文字简洁、清楚,但由于时间有限,内容难免出现疏漏和错误,恳请读者谅解和指正,并请使用者务必检索英文最新版法规。

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目录 有关水产品的法规卫生要求(一)生产经营者1、通用要求2、贮存与运输3、渔船4、码头、卸货地点5、加工厂6、HACCP7、可追溯性8、水产品特定的自检自控(二)官方监管要求1、通用要求2、对水产品的特定监管要求3、官方取样4、实验室相关要求5、官方监管人员的培训6、第三国输欧相关规定二、有关活的双壳贝类软体动物的卫生要求(一)文件要求(二)生产区分类及要求(三)暂养区有关要求(四) 净化中心及集散中心要求(五)卫生标准(六)包装及标签规定三、有关养殖场特定卫生要求(一)养殖场批准条件(二)官方监管(三)可追溯性建立(四) 水生动物隔离区健康现状的监控(五)养殖场和软体动物养殖场的推荐监管和检查表四、水产品卫生标准及检测技术方法(一)微生物卫生标准(企业责任)(二)关于寄生虫的要求(企业责任)(三)水产品的感官检验要求(企业责任)(四)挥发性盐基总氮(TVB-N)的限量和分析(官方要求)(五)有关双壳贝类软体动物的检测标准(官方要求)(六)输欧水产品附加证书检测项目和限量五、与水产品相关的其他重要法规附录Ⅰ:2005年欧盟考察中国水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内容摘录附录Ⅱ:2009年欧盟考察重点领域参考附录Ⅲ:2008年欧盟考察印度水产品管理体系报告摘要附录Ⅳ:2008年欧盟考察俄罗斯水产品管理体系报告摘要附录Ⅴ:2008年欧盟考察泰国水产品管理体系报告摘要一、有关水产品的法规卫生要求(一)生产经营者852/2004-C1-A1(a) 食品生产企业负责承担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b) 从初级生产开始,必须确保整个食品链中的食品安全;(c) 对于无法在环境温度下储藏的食品,尤其是冷冻食品,维持低温运输系统冷链是很重要的;(d) 建立在HACCP原理基础上的一般执行程序和应用良好卫生操作规范,都应该增强食品生产企业的责任;(e)良好操作指南有助于食品链中各级食品生产企业为遵守食品卫生规定和应用HACCP原理,良好操作指南对食品链中各级食品生产企业来说是一个有价值的工具;(f) 在科学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建立微生物标准和温度控制要求是必要的;(g) 确保进口到欧共体的食品和在欧共体生产的食品至少有相同的卫生标准或等同的标准,是必要的。

欧盟水产品法规摘编欧盟水产品法令法规

欧盟水产品法规摘编欧盟水产品法令法规

欧盟水产品法规摘编欧盟水产品法令法规引言欧盟是全球最大的食品进口和消费市场之一,其中水产品类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

近年来,欧盟对水产品贸易的监管及认证要求不断提高,以保证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和保护环境的可持续性。

本文主要介绍欧盟水产品法规中的重要法令和法规,帮助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更好地了解和遵守欧盟相关法规。

水产品类型欧盟对于水产品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淡水鱼、海水鱼、甲壳类、贝类、软体动物、水生植物等等。

其中重点监管的是用于人类食品的水产品,商业目的使用的水产品,伴随着走私和非法捕捞带来的水产品等等。

欧盟水产品法规1. 欧盟食品卫生法规欧盟食品卫生法规 (Regulation (EC) 852/2004) 是欧盟委员会要求各成员国制订的卫生规程的基础。

该法规适用于生产、加工、储存和运输等所有食品,包括水产品。

该法令要求从业人员都要遵守卫生规则,从而保证饮食周围生产和服务的卫生安全。

欧盟渔业法规 (Regulation (EC) No. 1005/2008) 旨在推动可持续发展政策,帮助保护水产资源和环境。

该法规要求每个成员国确保相关的捕捞和养殖方式都是可持续发展的,并要提供渔民和相关从业人员的相关培训以保证渔业资源的保护。

3. 欧盟渔业科研法规欧盟渔业科研法规(Regulation (EC) No. 199/2008)旨在促进水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平衡。

该法规要求欧盟委员会,各成员国提供支持和促进渔业科研工作。

4. 欧盟食品标签及包装法规欧盟食品标签及包装法规 (Regulation (EU) No. 1169/2011) 要求从业人员在销售和分销过程中要提供全面信息。

该法规要求从业人员在标签和包装上注明产品的成分,营养成分、配料、过敏原等等以提供给消费者足够的信息,方便消费者选择和使用。

5. 欧盟海产品质量标准法令欧盟海产品质量标准法令 (Regulation (EU) No. 240/2012) 适用于人类食品,要求食品供应商向有关机构提供规定的质量保证条款。

欧盟法规853水产部分摘要

欧盟法规853水产部分摘要

欧盟法规853水产部分摘要欧盟法律性文件分为法规(regulation)、指令(directive)和决议(decision)。

法规普遍适用于全体成员,要求成员直接遵守;指令仅对其涉及的成员国有约束力,并且仅要求接受国达到规定的结果即可,成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本国实施的具体规范和标准;决议是针对特定成员、特定事项的法律性文件。

欧盟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三部有关食品卫生的新法规,即有关食品卫生的法规(EC)852/2004;规定动物源性食品特殊卫生规则的法规(EC)853/2004;规定人类消费用动物源性食品官方控制组织的特殊规则的法规(EC)854/2004。

一、主要内容(一)有关食品卫生的法规(EC)852/2004该法规规定了食品企业经营者确保食品卫生的通用规则,主要包括:1、企业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2、从食品的初级生产开始确保食品生产、加工和分销的整体安全;3、全面推行危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4、建立微生物准则和温度控制要求;5、确保进口食品符合欧洲标准或与之等效的标准。

(二)规定动物源性食品特殊卫生规则的法规(EC)853/2004该法规规定了动物源性食品的卫生准则,其主要内容包括:1、只能用饮用水对动物源性食品进行清洗;2、食品生产加工设施必须在欧盟获得批准和注册;3、动物源性食品必须加贴识别标识;4、只允许从欧盟许可清单所列国家进口动物源性食品。

(三)规定人类消费用动物源性食品官方控制组织的特殊规则的法规(EC)854/2004该法规规定了对动物源性食品实施官方控制的规则,其主要内容包括:1、欧盟成员国官方机构实施食品控制的一般原则;2、食品企业注册的批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如限制或禁止投放市场、限制或禁止进口等;3、在附录中分别规定对肉、双壳软体动物、水产品、原乳和乳制品的专用控制措施;4、进口程序,如允许进口的第三国或企业清单。

法规的特点:与欧盟现行的有关食品安全法规相比,这些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规有几个值得关注的地方:1、强化了食品安全的检查手段;2、大大提高了食品市场准入的要求;3、增加了对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问责制;4、欧盟将更加注意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不仅要求进入欧盟市场的食品本身符合新的食品安全标准,而且从食品生产的初始阶段就必须符合食品生产安全标准,特别是动物源性食品,不仅要求最终产品要符合标准,在整个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也要符合标准。

欧盟法规(EC)No_18812006 翻译和解析

欧盟法规(EC)No_18812006 翻译和解析

欧盟法规(EC)No.1881/2006(2006年12月19日)-本法规自发布之日起20日生效,实行日期是2007年3月1日。

-对等此法规,我国的同等法规包括:《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产品安全要求》(GB 18406.4-2001)《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GB2733-2005)《腌制水产品卫生标准》(GB10136-2005)《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GB10144-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05)《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05)《出口水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GB/Z 21702-2008)《水产品加工质量管理规范》(SC/T 3009-1999)《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GB/T 19857—2005》《水产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5009.45《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NY5073-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量》(农业部公告第2002[235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此法规主要描述:- 制定新的食品污染物限量,取代原有法规(No 466/2001)的相关要求。

- 保护人类身体健康,保证食品污染物在可接受水平。

- 根据对等性原则检测食品污染物以规避欧盟成员间法律的不等效性和竞争压力。

- 本法规检验方法与食品链和动物健康常务委员会一致。

- 干燥、稀释、加工和多组分食品没有具体限量要求,应提供具体浓度和稀释倍数,并附相关证明性的实验数据。

- 超出限量的产品不能销售。

- 食品标签中标注污染物含量。

- 部分产自波罗的海鱼种(二恶英和二恶英类似多氯联苯超出限量)不再范围内。

- 要求使用同样的采样和分析方法。

- 本法规主要介绍了水产品中汞和甲基汞、无机锡、二恶英和多氯联苯、多环芳烃的限量要求。

欧盟水产品进口卫生许可制度简介

欧盟水产品进口卫生许可制度简介

欧盟水产品进口卫生许可制度简介
欧盟是*水产品的主要出口国之一.1998年,*与欧盟的水产品贸易额达到3.6亿美元,欧盟是*水产品第三大贸易伙伴.*已于2000被欧盟列入水产品进口国的第一名册,这意味着,*水产品将可无限期出口到欧盟.以下作者对欧盟的水产品进口卫生许可制度进行浅析,以飨读者.为保护消费者健康,欧盟的法规,特别是有关水产品和贝类法规(91/493/EEC 和91/492/EEC),对欲将产品进入欧洲市场的国家明确规定了其必须遵守的卫生条件.
牟五成,书章(*台海洋渔业公司,)。

水产品安全法律法规

水产品安全法律法规

水产品安全法律法规水产品安全法律法规1. 概述水产品安全是指保障水产品在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各个环节中,不受污染、不产生有害物质,从而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不受损害的措施和法律法规。

为维护公众健康和水产品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水产品安全法律法规,以规范水产品的生产、质量检测、标识、包装等方面。

2. 国际水产品安全法律法规2.1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是一个联合国和世界卫生组织共同设立的机构,其制定的国际标准成为各国法律法规中参考的依据。

Codex Alimentarius中的水产品安全法律法规主要包括:鱼类和海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要求水产品标签和产品信息的规定按需求制定的国际通用检验和检疫规程2.2 国际海产品检验法规(海协会)国际海产品检验法规由国际海产品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afood Professionals, IASP)制定。

该法规主要包括:海产品的安全和卫生要求水产品的养殖和捕捞要求苗种质量和运输规定3. 中国水产品安全法律法规3.1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中国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是维护食品和水产品安全的核心法规。

该法规包括:对食品和水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了严格监管对食品和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进行了规定对食品和水产品检测、抽检、风险评估等进行了规范3.2 《水产品质量安全法》《水产品质量安全法》是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海洋局联合制定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水产品的养殖、加工、贮存、运输等环节的安全要求水产品质量和卫生标准的规定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抽检监管的制度3.3 《水产品风险评估与监测规定》《水产品风险评估与监测规定》是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法规,主要包括:水产品风险评估的流程、标准和方法水产品监测的要求和程序对风险评估和监测结果的措施和管理要求4. 违法与处罚为了保障水产品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违法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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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水产品法规摘编(精缩版)二〇〇九年二月前言为做好对欧盟出口水产品的检验检疫与监管工作,指导检验检疫系统与有关出口水产品企业严格按照欧盟法规进行生产加工与检验检疫监管,总局食品局组织系统专家技术人员对近年来欧盟发布的一系列法规进行了翻译整理,按照实用、简练的原则进行分类汇编,对养殖、生产、加工、运输、出口各环节卫生要求进行提取、摘录、浓缩,希望对确保我出口欧盟水产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有所帮助。

为便于查找与追溯,汇编手册每一部分预先标注欧盟法规号,其中缩写S表示法规SECTION,A表示法规ARTICLE,AN表示ANNEX,C 表示CHAPTER。

由于欧盟法规较为繁琐,且相互联系性非常紧密,同时考虑到翻译语言问题,为避免理解误差,请使用者务必以原法规(英文)的最新版本为准。

为符合汇编手册排版需要,简化容,部分条款重新编号,涉及细节技术问题只提供法规名称与编号。

汇编手册力求文字简洁、清楚,但由于时间有限,容难免出现疏漏和错误,恳请读者谅解和指正,并请使用者务必检索英文最新版法规。

进出口食品安全局二〇〇九年三月目录一、有关水产品的法规卫生要求(一)生产经营者1、通用要求2、贮存与运输3、渔船4、码头、卸货地点5、加工厂6、HACCP7、可追溯性8、水产品特定的自检自控(二)官方监管要求1、通用要求2、对水产品的特定监管要求3、官方取样4、实验室相关要求5、官方监管人员的培训6、第三国输欧相关规定二、有关活的双壳贝类软体动物的卫生要求(一)文件要求(二)生产区分类及要求(三)暂养区有关要求(四) 净化中心及集散中心要求(五)卫生标准(六)包装及标签规定三、有关养殖场特定卫生要求(一)养殖场批准条件(二)官方监管(三)可追溯性建立(四) 水生动物隔离区健康现状的监控(五)养殖场和软体动物养殖场的推荐监管和检查表四、水产品卫生标准及检测技术方法(一)微生物卫生标准(企业责任)(二)关于寄生虫的要求(企业责任)(三)水产品的感官检验要求(企业责任)(四)挥发性盐基总氮(TVB-N)的限量和分析(官方要求)(五)有关双壳贝类软体动物的检测标准(官方要求)(六)输欧水产品附加证书检测项目和限量五、与水产品相关的其他重要法规附录Ⅰ:2005年欧盟考察中国水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容摘录附录Ⅱ:2009年欧盟考察重点领域参考附录Ⅲ:2008年欧盟考察印度水产品管理体系报告摘要附录Ⅳ:2008年欧盟考察俄罗斯水产品管理体系报告摘要附录Ⅴ:2008年欧盟考察泰国水产品管理体系报告摘要一、有关水产品的法规卫生要求(一)生产经营者852/2004-C1-A1(a) 食品生产企业负责承担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b) 从初级生产开始,必须确保整个食品链中的食品安全;(c) 对于无法在环境温度下储藏的食品,尤其是冷冻食品,维持低温运输系统冷链是很重要的;(d) 建立在HACCP原理基础上的一般执行程序和应用良好卫生操作规,都应该增强食品生产企业的责任;(e)良好操作指南有助于食品链中各级食品生产企业为遵守食品卫生规定和应用HACCP原理,良好操作指南对食品链中各级食品生产企业来说是一个有价值的工具;(f) 在科学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建立微生物标准和温度控制要必要的;(g) 确保进口到欧共体的食品和在欧共体生产的食品至少有相同的卫生标准或等同的标准,是必要的。

852/2004-C2-A4适当时,食品生产企业要采用以下特定卫生措施:(a) 遵守食品微生物标准;(b) 有符合达到本法规目标的必要程序;(c) 遵守食品的温度控制条件;(d) 维持冷链;(e) 取样和分析。

1、通用要求1.1 关于捕获动物初级产品852/2004-ANⅠ-4食品生产企业饲养、收获或者狩猎动物或生产动物初级产品,要采取足够的措施,适当的有:(a) 保持任何用于初级生产和相关操作的设备的清洁,包括用于储存和处理饲料的设备,必要时可在清洁后再进行适当的消毒;(b) 保持设备、容器、箱子、交通工具和轮船的清洁,必要时可在清洁后进行适当的消毒;(c) 尽可能地确保即将进行屠宰的动物的清洁,对动物产品来说是很有必要的;(d) 用饮用水或洁净水,无论何时必须防止其污染;(e) 要确保食品加工人员的健康状况良好,并接受关于健康风险的培训。

(f) 尽可能地防止由动物和有害害虫导致的污染;(g) 储存并处理垃圾和有害物质以防止污染;(h) 要防止通过食品传染给人类的传染性疾病和传染病的传入和蔓延,包括当引入新动物并有这种可疑疾病发作时采取预防性措施,并向主管机构报告可疑的疾病;(i) 考虑到任何采自动物或其他标本的相关分析结果,对人类健康非常重要;(j) 如相关法规所要求的那样,要正确使用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产品。

1.2. 有关初级动物产品记录保持852/2004-ANⅠ-7.8食品生产企业要按照食品业的特性和规模保持并保留相关记录一段合适的时间,包括采取措施与以适当方式控制危害的记录。

食品生产企业要确保包含在这些记录中的相关信息可以提供给主管机构并且备索。

食品生产企业饲养动物或生产初级动物产品,尤其要保持如下方面的记录:(a) 喂养动物的饲料的来源和特点;(b) 兽药产品或其他对动物的治疗,治疗期和停药期;(c) 可能影响动物源产品安全的疾病的发生;(d) 任何采自动物或其他标本的以诊断为目的的相关分析结果,这对人类健康非常重要;以及(e) 针对动物或动物源产品实施的任何相关检查报告。

1.3.有关初级动物产品生产良好操作指南的建议852/2004-ANⅠ-S-B良好卫生操作规指南应包含的信息:在初级生产和相关操作出现的有关危害的信息,控制危害的行为包括共同体和成员国法规或者国家和欧共体计划中提到的相关措施的信息。

这些危害和措施的例子可以包括:(a) 对如真菌毒素、重金属以及放射性材料的污染控制;(b) 水、有机废物和肥料的使用;(c) 正确、适当地使用植物保护产品和杀虫剂及其可追溯性;(d) 正确、适当地使用兽药产品和饲料添加剂及其可追溯性;(e) 饲料制备、储藏、使用以及可追溯性;(f) 正确的处理死动物、废料和垃圾;(g) 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传染性疾病通过食品传播给人类,以及任何通报主管机构的义务;(h) 采取程序、操作规和方法以确保食品在适当的卫生环境下生产、加工、包装、储藏和运输,包括有效的清洁和害虫控制;(i) 涉及动物屠宰和生产的清洁措施;(j)有关记录保持的措施。

2、贮存与运输的卫生要求2.1 852/2004-ANⅡ-C-IV(1)交通工具中的贮藏器和/或容器不能运输除食品外的其他物品,这样可能会导致污染;(2)用于运输除食品外的产品的运输工具和/或容器或同时运输不同的食品时,必须要对产品进行区分;(3)大量液态、粒状或粉末状食品要装在预定的食品运输用的贮存器和/或容器/罐车中进行运输。

要在这些容器醒目的位置用一种或多种共同体语言,做上不可擦除的标记,以显示它们是用来运输食品的,或者在上面标上“只用于食品”的字样。

(4)运输工具和/或容器已经用于运送除食品以外的其它物品或运输不同的食品,在不同物品装载之间要进行有效的清洁以防止污染的风险。

(5)在交通工具和/或容器的食品要放置恰当以将污染的风险降到最低。

(6)如有必要,用于运输食品的交通工具和/或容器要能使食品处于适当的温度条件下,并可监控温度。

2.2 853/2004 ANⅡ-SⅧ-C7、8食品加工企业在贮存、运输水产品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贮存、运输过程中,水产品需要被保存在要求的温度。

尤其是:(a) 新鲜的水产品、解冻的未加工水产品以及经加工已冷冻的甲壳类动物和软体动物产品,必须保存在接近冰融点的温度下。

(b) 冷冻的水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保存在使产品每个部位的温度都不高于-18℃的均一温度下,可以有不高于3℃的温度波动。

但是,准备加工成罐装食品的盐水冷冻鱼,可以被保存在不高于-9℃的温度下。

(2)当冷冻水产品从冷库被运到认可工厂进行以解冻为目的的处理和/或加工,并且路程短、经主管机构同意时,食品加工企业可以不遵守1(b)。

(3)如果水产品在冰下保存,融化的水必须与该产品相隔离。

(4) 保存和运输活的水产品必须保证不会影响其食品安全性和存活能力。

2.3 水产品的包装和外包装853/2004 ANⅡ-SⅧ-C61.放在冰上保存新鲜水产品的容器要防水,并且保证融化的水不会与产品接触。

2.船上准备的块冻产品在卸货前需充分包装。

3.当在渔船上包装水产品时,食品加工企业必须确保包装材料:(a) 不会造成产品污染;(b) 储存方式不会暴露在被污染的危险中;(c) 打算重复利用的包装材料要易于清洁,并且在必要的时候易于消毒。

3、渔船853/2004 ANⅡ-SⅧ-C1A.对所有船只的要求1.船只的设计与建造必须以避免因船底污水、其他污水、烟尘、燃料、油、油脂或其他污染物而造成货物的污染为前提。

2.与水产品的接触表面必须抗腐蚀,且光滑易于清洗。

表层涂料必须耐用无毒。

3.用于加工水产品的设施和材料必须由抗腐蚀材料制成,且容易清洗消毒。

4.如果船只因水产品需要而设有用水进口时,进水口必须被安装在不会被污染的位置。

B.船只的设计和设备能够使水产品保存24小时以上的要求。

1.为了使船只的设计和设备能将水产品保存24小时以上,船只必须配备符合贮存与运输所规定的温度的舱、池或容器。

2.必须用隔板将储存舱与引擎室和船员室隔离,以确保储存的水产品不会被污染。

储存水产品的舱和容器必须保证卫生,如有必要,应保证融化的水不会与产品继续接触。

3.当船只装有用冷的清洁海水冷却水产品的设施时,冷冻池必须装有可以使整个池子温度达到均一的设备。

这种设备必须达到一定冷却率以保证鱼和洁净海水在混合6小时温度达到不高于3℃,16小时温度达到不高于0℃,如有需要,应有监视器记录温度。

C.对冷冻船的要求冷冻船必须满足:1.拥有能够迅速降低温度的冷冻设备,以满足中心温度达到不高于零下18ºC的要求。

2.拥有能使储存舱中的水产品的温度有效保持在不高于-18ºC的冷藏设备。

储存舱必须配备易于读取温度的温度记录装置。

记录装置的温度感应器应该安装于储存舱温度最高的地方;且3.船只的设计和设备必须保证水产品能够保存24小时以上。

D.对加工船的要求1.加工船至少要满足:(a)有在船上放置水产品、并且可将每批捕捞物分开的接收区。

这个区域必须便于清理,可以保护产品不直接接触或化学元素,并且不被其他污染物污染;(b)建立将水产品从接收区运输到工作区的卫生体系;(c)工作区要有足够大的地方对水产品进行卫生处理和加工,必须易于清洁消毒,并且设计和位置都保证产品不会被污染;(d)水产品储存区必须有足够大的空间,并且易于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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