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筹设或设立审批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申办材料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申办材料发布人:成教股发布时间: 2022-09-16 10:51:201、凡申办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级各类学校均需填写本表。
2、本表系存档材料,须用兰、黑钢笔正楷字体书写,字迹不清者,不予受理。
3、本表一式三份,正式批准后退还办学者一份。
一、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可以面向社会单独或者联合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二、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三、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彻底民事行为能力;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五、公办学校参预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一〉申办报告,包括:举办者及资格证明文件、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 (学校占地面积、建造面积、教学设施等) 、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根据宣城市教育局制定的民办学校章程范本来制定);〈四〉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其简历;〈五〉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的验资报告);〈六〉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提交第一条和第二条〈三〉〈四〉〈五〉〈六〉项材料。
〈一〉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允许的决定。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一〉申办报告和章程的审查;〈二〉申办人资格和办学能力的审查;〈三〉办学条件、经费来源及证明文件的审查;〈四〉办学中涉及的有关政策的审查。
民办学校筹设或设立审批
民办学校筹设或设立审批受理范围区管权限内民办学校(含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筹设或设立审批责任股室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办事流程提交申请-→窗口初审-→受理-→审核(含专家现场评议)-→补充资料(若有缺误)-→公示-→发文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第11-17条申报材料A.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申办报告。
(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个人的姓名、住址或者举办单位名称、地址及相关有效证明。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拟办学场地房地产权证或土地建设规划有效证明。
B.经筹设后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筹设批复。
2.筹设情况报告。
3.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证明。
4.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并附成员签名以及个人简历表(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关于学校设立相关事项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需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参与并签名确认)。
5.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1式2份)。
(表中所附材料同C中第7点所要求)6.其他需提供文件:①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楼宇消防安全合格证明,以及以教育教学为用途的办学场所内部装修消防安全验收意见书和装修平面图。
②如有食堂,需提交食品卫生许可证。
③房屋质量安全鉴定证明等。
C.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申办报告。
(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个人的姓名、住址或者举办单位名称、地址及相关有效证明。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0.12.09•【字号】甬教政〔2020〕270号•【施行日期】202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甬教政〔2020〕270号各区县(市)教育局,大榭开发区社会发展保障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国家高新区教育文体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宁波市教育局关于明确全日制民办学校审批管理事权的意见》《宁波市教育局关于推行民办学校审批信用承诺制的通知》等规定,现将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民办学校”)设立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民办学校审批领导1.落实主体责任。
要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审批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辖区内民办学校审批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审批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及时调处有关问题。
2.纳入当地统筹。
要将民办学校审批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要求。
要按照相关规定,将审批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扶持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落实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政策。
3.增强审批规范。
要加强审批窗口建设,规范窗口受理、咨询、协助查询、提供办事指南、表单下载、协助在线申报等事项,切实提高窗口服务水平。
要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积极推进网上审批,提高审批效率。
二、明确民办学校审批权限要按照《宁波市教育局关于明确全日制民办学校审批管理事权的意见》确定的权限,做好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1.基本权限。
区县(市)、功能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的民办学校。
具有高中办学权限的区县(市)审批民办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学校,须事先报市教育局审核,经同意后再行审批。
济教发〔2019〕32号
附件1现场踏勘标准一、民办学校筹设、地址变更(选址)审批现场踏勘标准1.新建项目查看发改、土地、环保、规划、消防、施工、验收等各类审批文件是否健全并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2.租赁校舍查看学校场地、校舍建筑情况,是否符合学校设置要求。
周边环境是否符合消防、环保等各类安全要求。
3.选址需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机构;居民住宅、地下室、工业用房、临时搭建和加盖的房屋等不得作为办学场所;培训机构场所设置楼层不得超过三层,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二、民办学校正式设立、地址变更审批现场踏勘标准1.学校教学计划、使用教材、课程设置、收费管理、财务规范等教学常规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学校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筹建情况,学校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是否符合规定,班额是否符合要求。
2.学校师资配比是否符合规定,能否满足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工作的要求;校(园)长学历达标、持有校(园)长资格证,教职工持教师资格证、保育员证等应达到80%以上;— 1 —是否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和本校实际,建立科学有效的教职工聘用、考核评价制度;有教职工档案。
3.学校办学条件、教育教学装备配置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办学条件标准要求;学校场地、校舍用房是否符合办学条件标准以及消防、环保等各类安全规范要求。
使用的校舍是否与提交的建筑工程验收意见书或校舍安全检测报告内容一致。
学校有合适的教学用具,教室、办公场所、功能教室、室外活动场所设施是否完备;幼儿园应基本符合《河南省幼儿园基本标准》,有合适的生活设施设备和一定数量室内外玩教具、图书等。
4.学校各类场所按规定要求配置消防器材,建有校内义务消防队。
学校各类用房按规定设置防火隔离门和疏散通道,隔离门安装开启方向必须向外且无损坏,同时要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的畅通,消防标志设置正确、醒目。
5.学校食堂设施和管理要符合《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要取得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要持有健康体检合格证明;设施设备布局合理,有相应独立的更衣间、食品原料存放间、加工操作间;食品采购必须索证索票,进货台帐完善;食品加工要规范操作,熟制食品要烧熟煮透;要有专用留样柜和消毒— 2 —柜,按要求进行食品留样和餐具消毒,做好留样和消毒记录。
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
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民办学校筹设同意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民办学校筹设同意。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初中、小学类学校(含民办初中、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由各县(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一款“筹设的民办学校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筹设的民办学校的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联合举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举办者的经济实力强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但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单独或联合提出申请。
申请筹设民办中小学,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请筹设民办初中、小学类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申请筹设民办初中、小学类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总资产不少于3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
六、申请材料(一)筹设申请书。
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一式6份)。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及有关证明文件;属于联合办学的,要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以国有资产参与办学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评估,制定出资金额,并提交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同意其出资参与办学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5份)(四)拟办学校的用地计划、地址及提供办学用地的有关协议或证明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5份);(五)建设资金、办学正常经费的数量、来源渠道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复印件一式6份,提供原件审验)。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设置标准与审批办法(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设置标准与审批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区民办教育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面向社会公开举办的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教育机构。
公办学校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民办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本地区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规定的国家机关审批。
第四条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并逐步达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
第二章设置标准第五条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民办学校校长应忠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具有从事过相关办学层次的工作经历和教学管理经验,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敬业精神,品德高尚、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学校的管理工作,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
民办小学的校长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从事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
民办初中的校长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从事初中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
民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校长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从事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级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或3年以上从事系主任以上领导工作经验,熟悉高等教育管理工作。
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负责人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有相应职业的从业经历,熟悉本行业教育、职业培训工作,有3年以上从事教育或职业培训工作的经历。
第七条民办学校专职管理人员应具有与学校层次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和专业管理经验。
长沙市教育局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办法及设置标准
长沙市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办法及设置标准长沙市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办法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例。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一、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申办民办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和教育培训学校者,向区、县(市)教育局申请,由区、县(市)教育局审批。
?申办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者,在长沙市城区内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在县(市)内向县(市)教育局申请,由市教育局审批。
?申办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者,向市教育局申请,由省政府审批。
?二、申办学校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冠以与审批机关相应的行政区划名称。
学校名称,未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湖南”等字样。
?三、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办学可行性论证、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和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证明材料。
?两个以上(含两个)个人或法人联合办学的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1)学校的名称、地址;?(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4)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7)学校自行终止的理由;?(8)章程修改程序。
民办教育机构筹设、申办程序
民办教育机构筹设、申办程序申办、变改、停止提交资料与办理程序一、筹设申办民办教育机构需提交资料及审批程序(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需提交的资料1.单位或个人提交筹办学校申请书(申请书需说明举办者、办校(园)主旨、培育目标、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系、经费筹备与管理使用、拟办校(园)名称等)。
法人申办要盖有法人单位公章和署有法人代表人署名,公民个人申办要署有创办人自己的署名与联系方式;2.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先到民政局或工商质监局申请名称早先赞同。
依据举办者自发原则,拟申办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应到民政局进行申请名称早先赞同;拟申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应到工商质监局进行申请名称早先赞同。
举办者应将赞同后的办学名称交至民办学校审批部门报审。
3.举办者的身份、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简历;假如两个(含两个)法人联办或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民合办,应有合法的联办或合作协议,并说明主要创办单位或主要举办者;4.递交办学资本验资证明,明确注册资本数目和经费根源;启动资本和运行资本的根源、数目、使用计划;5.属捐献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献协议,载明捐献人的姓名、所捐财富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有关有效证明文件。
教育部门组织考评组进行初步审察(审察报批的各样资料及观察场所),写出观察建议提交县教科体局党委会议议论。
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能否赞同的决定,并送到申请人。
(二)申请正式建立学校,需提交的资料1.筹设赞同书;2.筹设状况报告;3.学校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许其余决议机构构成人员名单;4.学校财富的有效证明文件;5.用作校园的房产证及校园校舍平面设计图、房产全部权人的身份证、租借协议或赞同借用的证明及房舍使用性质证明,在住所小区内创办的要供给小区的有关规划文件。
6.消防建筑工程允许建议书(存案)、消防建筑工程查收建议书(存案)、食堂卫生允许证,校舍建设完工查收合格证或房子安全判定证明。
民办学校筹设审批(含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非学历培训机构)
民办学校筹设审批(含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非学历培训机构)(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二)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三)有相应规模的生源和办学需求;有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申报材料:一、基本情形(非营利性学校)1、民办学校筹设审批表(纸质原件一份,必要);2、筹设申请报告(纸质原件一份,必要);3、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纸质复印件一份,非必要);4、法人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举办者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5、法人举办者的资金证明或个人举办者的存款证明(纸质原件一份,必要,现场提供);6、土地产权证明(纸质复印件一份,非必要,现场提供);7、房屋产权证明(纸质复印件一份,非必要,现场提供);8、房屋租赁合同意向书(纸质复印件件一份,非必要);9、联合办学协议(纸质复印件一份,非必要);10、捐赠协议(纸质复印件一份,非必要);11、名称预登记材料(纸质复印件一份,非必要);12、授权委托书(纸质原件一份,非必要);13、被委托人身份证明(纸质复印件一份,非必要);二、筹设营利性学校14、法人举办者的决策机构同意投资决议或自然人举办者签名的投资决定证明(纸质原件一份,必要);15、法人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举办者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16、举办者的信用状况证明(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17、法人举办者的决策(权力)机构成员名单(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18、法人举办者的决策(权力)机构负责人有效证件(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19、法人举办者的决策(权力)机构成员有效证件(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20、法人举办者的近2年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三、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21、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22、现有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23、现有民办学校的校园土地使用权证(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24、现有民办学校的校舍房屋产权证明(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25、现有民办学校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55号)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的申办报告应当包括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的申办报告应当包括
申请设立私立学校,主办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二)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写明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产权。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私立学校产权单一,但大多数私立学校是由多个社会组织或个人共同经营。
部分民办学校仍有一定数额的国有资产或社会捐赠资产。
学校提交的相关材料中有说明。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民办学校是社会公益事业,对民办学校的捐赠是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对公益事业的支持。
民办学校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
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的材料包括:()
A . 筹设批准书及筹设情况报告
B . 学校章程、首届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C .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D .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程序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程序一、审批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学校。
二、审批条件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赁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当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实习操作场所和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在居民楼或居民院举办民办学校的,需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3、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各培训专业(职业、工种)技能训练条件符合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
4、应配备专职校长。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5、学校理(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其中1/3以上的理(董)事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6、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7、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8、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所开设的每个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并达到相应职业标准要求的任教条件.9、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备案材料【模板】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备案材料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设立申请材料申请筹设和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应按要求提交所需材料,且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证明文件须交验原件,报送复印件。
登记管理机关在举办者提出筹设申请或者正式申请前,应当向举办者提供名称查询服务。
(一)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提交下列材料:1.申办报告。
内容应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培训职业或技能、培训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
社会组织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等;3.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并载明产权;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有效证明。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除提供筹设所需提供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1.筹设批准书和筹设情况报告;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一式三份);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4.学校资产有效证明;5.校长及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6.培训职业、技能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7.可供合法使用的办学场地的有效证明。
包括房屋产权证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消防和抗震验收合格证明、租赁协议(载明租借面积、期限、租金计算和交付方式等)。
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8.拟订的各项管理制度;9.学校党组织建设情况。
具备办学条件并符合《青岛市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要求的,举办者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办学事项备案材料(一)变更举办者须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由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变更。
民办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民办技⼯学校设⽴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举办者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符合区域内技⼯教育的宏观规划;(⼆)申请举办技⼯学校的单位应当具有法⼈资格,申请举办技⼯学校的个⼈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为能⼒。
联合举办技⼯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例、⽅式、权利和义务等。
申请中外合作举办技⼯学校的按照《中华⼈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相关规定执⾏;(三)申请设⽴的技⼯学校应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学校章程。
名称应符合下列要求:1、只能使⽤⼀个名称,外⽂名称应与中⽂名称⼀致;2、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规范、明确为“珠海市------技⼯学校”;3、未经国家⼈⼒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世界”、“国际”字样,未经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不得冠以“⼴东”、“粤”字样;(四)符合《技⼯学校设置标准(试⾏)》。
⼆、办理材料主要包括申请设⽴技⼯学校的⽬的、理由、依据。
按照表格内容按实际填写。
按评审细则来评分主要包括:举办者、申办理由、拟⽤名称、办学地址、培养⽬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等联合办学的,应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
与国(境)外教育机构联合办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资料复印件应根据⼯作需要提供原件核对,核对⽆误后退回原件。
)主要包括办学场地的⼟地使⽤证明,其中租赁场地的,应提交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场地使⽤协议(属于三旧改造临时改变功能的⼯业⼚房需提交政府有关部门同意改变功能的批复⽂件,批复⽂件应明确临时改变功能后场地使⽤期限不得少于8年),租赁期不得少于8年,房屋产权证、建设⼯程验收合格证、建筑⼯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临时改变功能的要提交改变功能后的⼯程验收合格证、消防验收意见书)、⾷堂卫⽣许可证等有效证明⽂件复印件。
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模版
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模版一、引言本制度旨在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流程和要求,确保民办教育机构的合法性、规范性和质量。
二、背景我国民办教育机构的迅速发展和多样化需求,对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保障教育质量和校外教育服务的安全性,制定和完善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势在必行。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民办教育的机构,包括学前教育、基础教育、高等教育等各级别的民办教育机构。
四、审批程序4.1 申请民办教育机构应在设立前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机构的详细信息、教育教学计划、师资力量等。
4.2 预审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进行预审,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保材料完整、真实、符合相关要求。
4.3 资格评估根据申请材料和预审结果,教育行政部门将对民办教育机构的资格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机构的合法性、资金状况、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
4.4 现场考察教育行政部门将对资格评估合格的民办教育机构进行现场考察,核实机构的实际情况和运营状况。
4.5 审批决策根据申请材料、预审结果、资格评估和现场考察的情况,教育行政部门将作出审批决策,决定是否批准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立。
4.6 发放证书教育行政部门将根据审批决策,向合格的民办教育机构发放设立证书,同时对不合格的机构予以拒绝。
五、审批要求5.1 合法经营民办教育机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5.2 稳定经营民办教育机构应有稳定的经营状况和可持续经营能力,包括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清晰的发展规划和固定的办学地点等。
5.3 教育质量民办教育机构应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能力和质量保障机制,包括具备相应的师资力量、教学设备和教学管理水平等。
五、监管措施6.1 定期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将定期对已获得设立证书的民办教育机构进行检查,核实其运营情况和教育质量。
6.2 抽查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将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民办教育机构进行抽查,以确保其合规运营和教育质量。
民办中小学设立审批和办学许可证核发
民办中小学设立审批和办学许可证核发一、行政审批(服务)单位名称:儋州市教育局二、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名称:民办中小学设立审批和办学许可证核发三、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四、办件类型:承诺办理五、申请条件:(一)举办民办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凭营业执照办理。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我市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六、申请材料:申请筹设民办中小学的,提交以下第2-6项部分材料;完成筹备设立后申请正式设立的,提交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和第1、7-9项材料;具备办学条件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提交以下全部材料:1. 《海南省民办学校(幼儿园)审批表》一份;2. 申办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含:学校名称、详细地址,举办者姓名、住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及管理使用等;3、举办者的资质证明。
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举办者是个人的,须提交身份证,注明现住址、联系方式。
4.市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原件、复印件一份;5. 学校章程和理事会(决策机构人员)名单;6. 学校资产来源及有效证明文件,包含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并载明产权。
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7. 市公安消防支队颁发的消防安全意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8. 学校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一份;9.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七、办理程序:申请人向市政务中心市教育局窗口提交申请→市教育局审批办受理→现场考察评审→市教育局审批→窗口送达→领取办学许可证八、办理时限:(一)申请筹设民办中小学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苍梧县教育局权力清单
苍梧县
教育局
3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处罚【法律】《中Fra bibliotek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
个人
7
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办学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1.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苍梧县教育局权力清单
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备注
1
行政许可
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的审批
1.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法人、其他组织
3.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关于申请筹设,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精选文档】
关于申请筹设、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文件材料、审批权限、收费标准一、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 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 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二、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 筹设批准书;(二) 筹设情况报告;(三)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民办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办学许可证;(三)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四)学校章程。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一)学校的名称、地址;(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八)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学校设置和配备:办学办园要按《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实施条例》等执行。
应按《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小学管理规程》的要求设置和《中小学仪器设备》、《福建省幼儿园(班)教玩具基本配备目录》进行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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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筹设或设立审批
受理范围
区管权限内民办学校(含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筹设或设立审批
责任股室
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
办事流程
提交申请-→窗口初审-→受理-→审核(含专家现场评议)-→补充资料(若有缺误)-→公示-→发文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第11-17条
申报材料
A.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申办报告。
(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个人的姓名、住址或者举办单位名称、地址及相关有效证明。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拟办学场地房地产权证或土地建设规划有效证明。
B.经筹设后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筹设批复。
2.筹设情况报告。
3.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证明。
4.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并附成员签名以及个人简历表(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关于学校设立相关事项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需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参与并签名确认)。
5.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1式2份)。
(表中所附材料同C中第7点所要求)
6.其他需提供文件:
①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楼宇消防安全合格证明,以及以教育教学为用途的办学场所内部装修消防安全验收意见书和装修平面图。
②如有食堂,需提交食品卫生许可证。
③房屋质量安全鉴定证明等。
C.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申办报告。
(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个人的姓名、住址或者举办单位名称、地址及相关有效证明。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
证明文件。
5.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证明。
6.填写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备案表,并附成员签名以及个人简历表(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关于学校设立相关事项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需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参与并签名确认)。
7.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1式2份)。
表中应在相关处附:
①拟聘管理人员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文凭。
(如是法定代表人和校长,则只需在法定代表人和校长资格证明材料处附相关复印件即可。
)
②拟聘任教师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文凭、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职称证。
③拟聘会计身份证、从业资格证。
④法定代表人的工作简历和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文凭、专业技术职称证、无刑事违法犯罪证明。
若为单位举办,则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校长工作简历以及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文凭、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职称证、无刑事违法犯罪证明。
⑥学校用地、校舍、设备产权证明:租赁期3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以及租赁方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如果办学场地为自己所有,则只需提供房地产权证明。
⑦验资报告(需原件)。
⑧学校章程(1式3份,章程中需董事会/理事会全体成员签名)。
8.其他相关文件:
①消防安全方面
a、建筑楼宇房地产权证、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b、用于申报消防验收的装修平面图
c、教育教学用途的办学场所内部装修消防安全验收,分为两种情况:
情况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提供消防验收意见书。
情况二:建筑总面积为一千平方米及以下的:
1、打印网上备案凭证(含验证码、加盖消防局办事窗口受理章)
2、以下又分为两种情况:
情况1:网上备案抽中,需提供
打印网上备案资料及抽查合格网上公告(加盖消防局办事窗口受理章)
情况2:网上备案未抽中,需提供
(1)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有效资质证明
(2)提供消防设备设施检验合格证明
(3)打印网上备案资料,加盖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申报单位公章(新开办申请由举办者签字确认)
②如有食堂,需提交食品卫生许可证。
③房屋建筑质量安全鉴定证明等。
9、其他所需说明事项或补充材料。
(注: a、文件中出现的签名,由申请人对其真实性负责;
b、所有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均需在初审阶段就提供原件进行验证;
c、材料审核阶段,有可能要求进一步补充完善资料;
d、“补交材料”、“专家评审”、“整改”、“公示”等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期限内。
)
发文类型
出具批准或不批准文件
办结时限
审批筹设民办学校的,30个工作日;审批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9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该业务是否属于行政许可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