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审计局聘请专业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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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审计局聘请专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聘请专业人员参加审计工作的行为,充分利用社会中介机构力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审计局及其直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业人员参加审计业务(含审计调查,下同)的行为。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计项目,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参加审计业务:

(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已列入且时间紧、任务重、审计力量不足的;

(二)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统一部署、临时交办或委托办理且审计力量不足的;

(三)因受相关专业知识限制的。

第四条聘请专业人员参加审计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建设项目审计,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三)财务收支审计;

(四)资产、负债及损益审计;

(五)其他适宜聘请专业人员参加审计的业务。

财政预算、决算审计以及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不聘请人员参加。

第五条聘请专业人员实行计划管理。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下达一个月内,业务处根据本处人员力量和

审计项目工作量,确定需聘请人员的项目,并提出聘请人员计划(包括项目名称、拟聘请人员资格条件、人数及预计工作时间)交综合处审核、汇总,综合处统一拟定局聘请专业人员年度计划报局领导审批。

因审计项目计划调整或人员变动,业务处可临时提出聘请人员计划交综合处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六条聘请专业人员可以采取以下办法:

(一)临时聘请,适用于聘请人员完成特定审计项目的有关业务;

(二)长期聘请,适用于聘请人员在较长时间内完成多个事项或审计项目的有关业务。长期聘请实行一年一聘,一聘一年。

第七条聘请专业人员主要实行从社会中介机构中择优确定。具体方式为:

(一)在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公布的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中,局综合处组织考察评审后择优确定中介机构,并报局领导批准;

(二)采取向社会中介机构招标的方式确定。

在确定聘请专业人员人选前,局有关业务处可与备选人员面谈进行考察,考察情况作为确定人员的依据。

第八条前条规定招标方式确定中介机构及其专业人员的,由局综合处组织并按如下程序操作:

(一)局设立招投标评审小组,按招投标程序组织招标,邀请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投标;

(二)社会中介机构按招标要求投标,局招投标评审小组开标、评标,确定入围的社会中介机构;

(三)签订《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协议书》;

(四)相关业务处与拟聘人员面谈考察,提出考察意见;

(五)确定参加审计的被聘请专业人员,向入围社会中介机构发出《关于聘请专业人员参加项目审计的通知》;

(六)局综合处统一安排受聘专业人员到各业务处室报到并参加审计。

第九条局招投标评审小组由局领导任组长,相关业务处、办公室、综合处负责人为成员。

第十条受聘专业人员及其所在社会中介机构与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局综合处负责招投标评审小组的日常事务和受聘专业人员聘请期间的统一管理工作。

局各业务处负责被聘请专业人员在实施审计期间审计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综合处根据已审批的聘请人员计划,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聘请专业人员的相关事务,包括负责签订聘请协议书,向社会中介机构发出通知,对受聘专业人员进行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和审计纪律的教育,安排受聘专业人员到业务处参加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业务处应当办理受聘专业人员的下列事务:

(一)组织审计业务培训及学习;

(二)布置审计业务分工;

(三)检查审计日记及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四)审核受聘专业人员撰写的审计业务文书;

(五)管理及收集受聘专业人员参加审计形成的全部审计资料;

(六)记载出勤及工作表现情况,填制《受聘专业人员工作考勤表》和《受聘专业人员审计工作情况鉴定表》交综合处审核汇总。

第十四条聘请专业人员的审计项目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应当由业务处审计人员担任。

受聘专业人员与被审计单位联系进行核对、沟通以及办理其他涉及审计事项的业务,应当有审计组组长或者其指派的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受聘专业人员参加审计业务,在聘请期间,应当遵守《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的规定和各项纪律,在被审计单位不得从事与审计工作无关的活动。

受聘专业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和审计纪律,或者违反审计操作规程以及发生重大过失的,业务处可暂停受聘专业人员的审计工作,并应将情况及时向综合处报告。综合处根据业务处提供的情况办理退聘、追究违约责任和行政责任等事务。

第十六条长期聘请的专业人员,由局综合处负责日常管理及工作安排。局办公室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劳动人事等事项的管理。

长期聘请的专业人员安排在业务处从事审计业务期间,由业务处进行考勤及考评,审计事项完结后返回综合处,由综合处安排相应的工作并予以考勤及考评。

第十七条聘请人员费用计算。

采用短期聘请的,按照受聘人员所完成的业务或各审计项目的工作结果和工作时间计费。以工作时间计费的,应根据《受聘人员工作考勤表》并结合工作表现予以确定;采取招标方式的,按投标报价计费。具体计费标准按附件一执行。

采用长期聘请的,根据国家有关工资的规定协商确定,实行按月工资或者年薪制计算费用。

第十八条聘请费用支付方式。局综合处根据受聘人员考勤及工作表现情况和《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协议书》,填制《聘请

人员费用支付表》报局财务部门,由局财务部门与受聘人员所在单位办理费用支付手续。

第十九条聘请人员所需经费,由局统一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专项经费。

第二十条受聘专业人员在审计实施期间所形成的资料,在审计结束时应全部移交业务处予以归档。

《关于聘请专业人员参加项目审计的通知》等文书,应在项目审计结束后归入审计档案存档。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将每年度聘请专业人员的情况报市审计局。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局综合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2000年2月23日印发的《深圳市审计局聘用相关专业人员参加项目审计工作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审计费用计算表;

二、关于聘请专业人员参加项目审计的通知;

三、受聘专业人员审计工作情况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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