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四讲
公司法讲义

公司法讲义第一章公司法概述l 共四节:l 第一节、公司的法律界定l 第二节、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l 第三节、公司法的历史沿革与发展趋势l 第四节、公司法的基本原则l 本章重点讲授:公司的法律界定、公司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公司的法律界定一、公司的概念1、“公司”词义英文中“公司”对应的词有两个,但其外延均比我国公司概念大:一个是company,通常指社团,不问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或是否为法人;另一个是corporation,专指法人社团,也不以营利性为其特征,商业性的公司,应该称为Business corporation。
Company多为西欧国家所习惯使用,而corporation多为美国所习惯使用。
l 日本称公司为“会社”。
2、公司的一般定义l 大陆法系公司的概念,可以简单概括为: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
l 英美法系国家没有明确的公司的定义,但其内涵、特征与大陆法系相似。
3、我国公司的法定定义l 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l 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学理定义l 【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见赵旭东《公司法学》P2)l *参考概念: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
(见范健《商法》P90)对于“法人”概念的理解包含两层含义:第一,依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设立的法律主体;第二,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可以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
二、公司的特征l 1.营利性——l 2.社团性——l 3.法人性——第一、关于营利性------------------------社会责任一、概念广义: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以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权尤其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也包括自然人之外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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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银行在职员工不得作其它企业的投资主体。
2、企业法人可以作为公司股东。那些企业法人不可 以作股东呢?有法律规定的特殊行业的企业不能作 股东。
3、社会团体(含工会、职工技协)、事业单位及民 办非企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 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但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 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工会兴办企业,应 经县以上工会批准。
(三)出资方式
1、货币出资。
2、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
实物是指房屋、机器设备、工具、原材料、零部件等有形财 产。知识产权是无形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是智力劳动取得 的成果并由智力劳动者依法对其成果享有的权力。它包括① 著作权,②专利权,③商标专用权,④非专利技术,⑤其他 有关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 土地,依法明确给单位或者给个人使用的权利。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三)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违法活动的处罚
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11条 规定,违反本规定,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 骗手段取得公司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由公司 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 销公司营业执照。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 明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 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 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 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 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 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 份证复印件。
第四讲:法律尽职调查的基本内容及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第四讲:法律尽职调查的基本内容及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主讲人:李 俭法律尽职调查完全手册法律尽职调查的类别一基本内容:根据目的不同调整尽调清单及内容二C ONTENT S目录一、法律尽职调查的类别——种类股权类:IPO、新三板、私募股权投资、并购债权类:发债、信托、股权质押融资、担保、借贷、PPP一、法律尽职调查的类别——区别侧重点不一样范围不一样要求不一样法律风险不一样二、基本内容:根据目的不同调整尽调清单及内容1、主体资格主体资格是指企业独立经营、自主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
一般由企业提供: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贷款卡、财政登记卡、海关登记证、对外贸易许可证、经营资质、各类许可证及政府批准文件、企业征信报告、最新的公司章程、公司的经营概况等目的:了解目前公司处于什么样一种状态?经营情况良好还是亏损,抑或已停止经营?原因?公司下一步有什么打算?2、设立与历史沿革:主要来自工商档案登记信息,一般采取全部打印的方式,并有工商局加盖首页章及骑缝章。
通过对工商登记信息的查阅、复制,可以全面了解公司的设立及历史沿革,公司的历次变更情况?可以看到公司发展、变化的脉络,看看是否存在程序上违法违规的情况,如股权转让、增资控股是否按照公司章程召开了股东会并形成了相应的股东会决议?如果是国有股转让是否履行了审计、评估、挂牌、备案的手续?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集体土地、国有股转让瑕疵(资产评估、挂牌、备案)、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转移所有权、是否在使用并产生价值)?3、公司的独立性(1)业务独立:a.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b.公司的供产销都可以独立完成,不需依赖股东等个人或团体,自主经营。
包括同业禁止,关联交易越少越好,不存在对单一客户、供应商、销售对象的重大依赖,不存在资金占用问题。
c.发行人应该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体系、生产体系、销售体系和研发设计体系,不存在需要依赖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
第四讲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如果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 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2
关于“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 服务的人员”的范围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中 介机构中为上市公司提供中介服务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及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在服务期内及服务期满一 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其它人员可以担任。
二、独立董事制度的主要内容
独立董事制度概述1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各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其所受聘系的董事。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 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 当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采取书面方式。
上市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的必要条件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 供必要的条件
(一)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 决策的事项,上市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 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 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刘安琪《新公司法》条文与案例逐条精讲

刘安琪《新公司法》条文与案例逐条精讲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新公司法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对我国公司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涵盖了公司设立、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治理等方面。
本文将对新公司法中的主要条文逐条进行解读,结合实际案例,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新公司法。
第一条:公司法的立法目的新公司法第一条明确了公司法的立法目的,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保护股东、债权人等各方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组织和运作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该条文体现了公司法的法治理念,强调了公司的法律地位和社会责任,为公司的正常运作和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二条:公司的基本属性新公司法第二条规定公司是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享有财产所有权,依法独立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法明确了公司的法律属性,强调了公司的法人地位和独立性,为公司的合法经营和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
案例一:某公司在进行经营活动中发生了侵权行为,导致他人损失。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作为法人主体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应当依法赔偿受损方的损失,而不应由公司的股东个人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的设立方式和条件新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可以以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设立,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格。
公司法明确了公司的设立方式和条件,规范了公司的注册程序和要求,为公司的合法成立和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案例二:小明和小红共同创办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但未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后来公司因经营不善亏损,产生了债务。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未经注册的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小明和小红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个人财产可能被追偿。
第四条:公司的名称和注册资本新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名称应当真实、合法、唯一,不得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文字、符号。
公司应当有足够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应当真实、合法,出资人应当认真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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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资本与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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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资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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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资本制
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全部认足或募足,否 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制度。
授权资本制
公司设立时,虽然要在公司章程中确定注册资本总额,但发起人只需认购部分股份,公司 就可正式成立,其余的股份,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证券市场行情再随时发 行的公司资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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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合并、分立与 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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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合并类型
分立类型
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涉及公司资产 、业务、人员等的整合。
包括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通过将公司资 产、业务等分割成两个或多个独立公司来 实现。
合并与分立程序
法律责任
需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签订合并 或分立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通知债权人并公告等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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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程序
债权人或债务人可向法院申请 重整,法院裁定受理后指定管 理人负责重整期间公司事务。
重整计划
管理人需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 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通 过后由法院裁定批准并执行。
法律责任
重整期间公司需遵守法律规定 和管理人要求,如违反规定或 重整失败则可能面临破产清算
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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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中资本制
介于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之间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它兼顾了两种资本制度的优点, 既保证了公司设立时的资本确定,又能避免公司增资的繁琐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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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发行与转让
股份的发行
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两种方式。公开发行需要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条件和程序,非公开发行则需要遵守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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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放性 封闭性:人数较少,规模较小;股权转让限制; 进入限制。 开放性:人数较多,规模较小;股权自由转让; 自由进入。
2.人合性与资合性 人合性: 资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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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3.34
下列关于公司分类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一人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 B.上市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C.非上市股份公司是资合为主兼具人合性
(2)Public company(开放型公司,而非公有 公司,相当于我国的股份公司)
2.Corporation(美国): (1)closely held corporation同上 (2)publicly held corporation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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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总 则
第1节 公司与公司法 1.公司的含义 (1)公司基本组织形式§2 (2)公司人格独立/法人与股东有限责任§3(债权人
1.最高法院首度从程序上揭开公司面纱——三 家公司一个法定代表人,企图拖延债务被判败 诉 (法制网)
2.对话新公司法(刘俊海)——如何揭开公司 面纱?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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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的财产、名义与责 任
民法通则§30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 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 经营、共同劳动(行为、关系///组织、企业)。
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颁布,2007年6月1 日施行)
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通过;2004年8月 28日修正;2005年10月27日修订,2006年1 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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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欣:“论公司法的性格——强行法抑或任意 法”,《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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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责任
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确保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 尽责;完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 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推动公司治理结构向多元化发 展,引入独立董事、外部监事 等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加强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建设, 形成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
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途径和方式
参与途径
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 司治理机构参与。
参与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式
直接参与决策、提出议案或建议、选举 或委派代表参与公司治理。
企业破产清算中债权人权益保障
优先受偿权
债权人在企业破产清算中享有优 先受偿权,即优先于股东等其他
权益人获得清偿。
债权人会议与表决
债权人可通过债权人会议参与破 产清算程序,并对重大事项进行 表决。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的设立条件及程序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公司的设立条件及程序
有公司住所 设立程序
核准公司名称
公司的设立条件及程序
制定公司章程 股东认缴出资
办理公司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公司的变更事项及程序
变更事项 公司名称变更 公司住所变更
债权申报与确认
债权人需依法申报债权,并经破 产管理人确认后方可行使权利。
监督与救济机制
建立监督机制,确保破产清算程 序公正、透明;提供救济途径, 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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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司法》行为 的法律责任
违反《公司法》行为的类型及后果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
导致公司资本不实,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行为人需 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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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四讲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三、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一)订立发起人协议经过可行性分析,发起人应该签订发起人协议(是一份合伙协议),对拟设立公司的基本情况作出意向性规定,并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在公司成立前立前,发起人对设立费用及相关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二)订立章程公司章程与发起人协议不同,主要是规范公司成立后的各方行为。
公司章程由公司全体股东共同订立,经全体股东同意,并签名盖章。
(三)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通常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①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②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决定核准的,应当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四)设立批准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可以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而不必经过行政批准程序。
在公司设立登记前,需要办理批准的有限责任公司有两大类:①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批准的,如设立经营保险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设立登记前,得到保险监管机关的批准。
②公司营业项目中有必须报经批准的公司(如药品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化妆品生产;医疗服务;管制刀具生产经营;爆炸物生产经营;烟草;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经营等)。
③我国国有企业陆续进行股份制改造,或成立国有独资公司,或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而更多的是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
这种股权结构的调整,直接影响到企业产权的配置问题,因此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也需要经过批准。
(五)出资验资股东应当按照其在发起人协议以及公司章程中认购的出资额出资,这是股东对公司以及其他股东应尽的义务。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另外,对股东的出资必须经国家核准登记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
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产权归属。
(六)确立公司的组织机构(提问,由学生回答)股东出资缴纳完毕后,应依法建立公司组织机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要分情况建立以下组织机构:①股东会。
除了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公司以外,都应该设立股东会,作为公司权力机构。
②董事会。
除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外,其余均应该设立董事会,作为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由于不设股东会,董事会可行使部分股东会职权。
③监事会。
除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1一2名监事外,其余均应设立监事会,作为公司监察机构。
股东只有确立了公司组织机构及公司高级管理人选后,才可申请设立登记。
(七)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②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③公司章程;④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⑤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⑥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⑦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⑧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⑩公司住所证明;等。
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取得法人资格,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制度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一)概念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由股东的出资额构成,股东的出资额之和即公司的资本总额。
出资不平等主义即单一出资制:指股东只认购一份出资,但各股东所认购的出资数量可以不同,也不要求其为某数目的整倍数。
在实践中,大多数有限责任公司就是采用这种制度。
单一出资制的有利之处在于股东的出资额大小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及公司资本的需求而定,简便易行,但是这种方式在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算上不方便。
(二)出资的缴纳和违约我国公司法采用了法定资本制的分期缴纳形式,实行“一次发行、分期缴纳”。
股东如不按照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交由该出资的股东补充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三)出资方式我国《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下文结合这两者的规定介绍几种非货币出资形式:1.实物出资。
(1)实物的要求:应当为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建筑物、设备或其他物资。
(2)实物的评估:并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数额不大的,可由股东各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实物作价。
其中用国有资产出资的,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资、确认。
(3)实物及其相关凭证的移交和过户登记:股东应当将出资实物的购买凭证、会计文件如账簿等转交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还应当向公司转移实物的实际占有。
有的实物如房屋、车辆和船舶等,根据国家管理规定应当办理登记和过户手续。
2.以知识产权出资。
知识产权为无形资产,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对于许多公司,尤其是知识密集型的公司意义重大。
知识产权的范围: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及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发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及未公开信息专有权等;狭义的知识产权一般包括著作权(版权)、商标权和专利权。
对知识产权出资者的要求:以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必须是该知识产权的合法持有者。
如我国专利法规定,凡是登记为专利权的股东,可以此作为出资。
依照某种使用许可协议获得知识产权使用权的股东,不得以该工业产权作为出资。
3.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到土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权利转移手续,将原本属于股东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到公司名下。
4.股权和债权出资。
关于股权和债权出资是理论界讨论比较多的出资方式,实践中也普遍存在股权和债权出资的现象。
从《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来看,这两者并没有在绝对排除之列。
股权出资:是股东用其持有的在其他公司的股权投人公司进行出资的行为。
但实践中的企业改制、企业重组,尤其是组建上市公司的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股权出资行为。
股权出资关键是要确定股权的价值,因此要做好股权评估、股权移转等相关法律程序。
债权出资:是股东以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投人公司进行出资的行为。
加拿大、德国等禁止债权出资,而意大利则允许债权出资。
我国实践中大量存在“债转股”的现象。
债权出资关键要做好适格债权的甄别选择、债权出资的风险防范(如提供担保)和相关法律程序的切实履行等。
《公司法》第27条第3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五)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又称出资证明——传统公司法理论称之为股单,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签发给股东证明其已交纳出资的凭证。
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的表现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各种股权都表现为出资证明,股东在召开股东会议时,就是凭借出资证明书所记载的股权比例计算表决权。
出资证明书,是一种证明文书,不能流通。
出资证明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①公司的名称;②公司成立的日期;③公司注册资本的总额;④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⑤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及核发日期;⑥公司的签章。
(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区别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在理论上有类似的地方,都是组成各自公司资本的金额单位,二者的称谓可能相同,但是二者有较大的区别:1.发行的主体不同。
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而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
我国《公司法》中,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享有的权利称为股权,没有任何条款中将其称为“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中也没有将“股份”称之为“股权”的条款。
2.表现形式不同。
股权表现为出资证明书,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则称之为股票。
出资证明书与股票的区别是十分明显的:①票面金额的表现不同。
一般情况下,出资证明书的票面金额不一定相等,而股票的票面金额肯定是相同、统一的。
同时,股票还有“额面股”(面额股)与“无额面股”(无面额股)之分,即有的股票可能没有票面金额,出资证明是绝对不可能不记载票面金额的。
②是否记名不同。
出资证明书必须记名的,而股票分类中有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之分;③股票作为有价证券是证券市场中最为主要的一种证券,可以上市交易,而出资证明书是证据证券。
3.转让的限制不同。
(1)股权转让受到限制,我国《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