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值修约法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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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1、目的
为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本指导书提供检测结果出具的一些细节,重点描述了检测结果的数值的修约表述方式和表述方式。
2、依据
GB/T8170-2008《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5009.1-2003《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总则》、CNAS-GL27-2009《声明检测或校准结果及与规范符合性的指南》。
3、范围
本指导书适用于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的出具。
4、定义
4.1 数值修约
通过省略原数值的最后若干位数字,调整所保留的末位数字,使最后所得到的值最接近原数值的过程。
4.2 修约间隔
修约值的最小数值单位。
注:修约间隔的数值一经确定,修约值即为该数值的整数倍。
例1:如指定修约间隔为0.1,修约值应在0.1的整数倍中选取,相当于将数值修约到一位小数。
例2:如指定修约间隔为100,修约值应在100的整数倍中选取,相当于将数值修约到“百”数位。
4.3 极限数值
标准(或技术规范)中规定考核的以数量形式给出且符合该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的指标数值范围的界限值。
5、作业规程
5.1 数值修约规则
5.1.1 确定修约间隔(指定数位)
5.1.1.1 指定修约间隔为10-n(n为正整数),或指明将数值修约到n 位小数。
5.1.1.2 指定修约间隔为1,或指明将数值修约到“个”数位。
5.1.1.3 指定修约间隔为10n(n为正整数).或指明将数值修约到10n数位,或指明将数值修约到‘十”、“百”“千”…………数位。
5.1.2 进舍规则
5.1.2.1 拟舍弃数字的最左一位数字小于5时,则舍去,即保留的各位数字不变。
例1:将12.1498修约到一位小数,得12.1;将12.1498修约到个数位,得12。5.1.2.2 拟舍弃数字的最左一位数字大于5,则进一,即保留数字的末位数字加1。
例1:将1268修约到“百”数位,得13×102(特定场合可写成为1300)。
例2:将10.502修约到个数位,得11。
注:示例中“特定场合”系指修约间隔明确时。
5.1.2.3 拟舍弃数字的最左一位数字为5,且其后有非0数字时进一,即保留数字的末位数字加1;若其后无数字或皆为0时,若所保留的末位数字为奇数(1,3,5,7,9)则进—,即保留数字的末位数字加1,若所保留的末位数字为偶数(2,4,6,8,0)则舍去。
例1:修约间隔为0.1(或10-1)
拟修约数值修约值
1.051 1.1
0.350 0.4
1.050 1.0
例2:修约间隔为1000(或103)
拟修约数值修约值
2500 2×103(特定场合可写成为2000)
3500 4×103(特定场合可写成为4000)
5.1.3 不许连续修约
5.1.3.1拟修约数字应在确定修约间隔或指定修约数位后一次修约获得结果,不得多次按5.1.2规则连续修约。
例:修约15.4546,修约间隔为1
正确的做法为:15.4546—15;
不正确的做法为:15.4546→15.455→15.46→15.5→16。
5.1.3.2 在具体实施中,有时测试部门先将获得值按指定的修约数位多一位报出或几位
报出,而后有其他部门判定。为避免产生连续修约的错误,应按下述步骤进行:
a、报出数值最右的非零数字为5(或5后皆为0)时,应在数值右上角加“+”或加“-”或不加符号,分别表明已进行过舍、进或未舍进。
例:16.5+、16.50+、16.500+表示实际值分别大于16.5、16.50、16.500,分别经修约舍弃为16.5、16.50、16.500;16.5-、16.50-、16.500-表示实际值分别小于
16.5、16.50、16.500,分别经修约进一为16.5、16.50、16.500。
b、如对报出值需要进行修约,当拟舍弃数字的最左一位数字为5,且其后无数字或皆为0时,数值右上角有“+”者进一,有“-”者舍去,其他仍按5.1.2规则进行。
例:将下列数字修约到个数位(报出值多保留一位至一位小数)
实测值报出值修约值
15.4546 15.5-15
16.5203 16.5+17
17.5000 17.5 18
5.2 运算规则
5.2.1 除有特殊规定外,一般可疑数表示末位1个单位的误差。
5.2.2 复杂运算时,其中间过程多保留一位有效数,最后结果须取应有的位数。
5.2.3 加减法计算的结果,其小数点以后保留的位数,应与参加运算各数中小数点后位数最少的相同。
5.2.4 乘除法计算的结果,其有效数字保留的位数,应与参加运算各数中有效数字位数最少的相同。
5.3 测定值或其计算值与标准规定的极限数值作比较的方法
5.3.1 总则
5.3.1.1 在判定测定值或其计算值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时,应将测试所得的测定值或其计算值与标准规定的极限数值作比较,比较的方法可采用:
a)全数值比较法;b)修约值比较法。
5.3.1.2 当标准或有关文件中,若对极限数值无特殊规定时,均应使用全数值比较法。如采用修约值比较法,应在标准中加以说明。
5.3.2 全数值比较法
将测试所得的测定值或计算值不经修约处理(或虽经修约处理,但应标明它是经
5.4.1 样品测定值的单位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5.4.2 测试结果报告平行测定值的算术平均值,并按检测方法要求的保留数位修约报告计算结果。
5.4.3 如果测试结果在方法的检出限以下,5009系列标准方法和规定的极限数值为“不得检出”的测试结果可以用“未检出”表述,但应注明检出限数值;其他系列标准方法的测试结果用“<检出限数值”表述。
5.4.4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中信息(检测时间、检测依据和数据分析公式等)要表述完整、书写规范,空白处划“/”标出。
5.5 检验报告中出具的判定结果
出具判定结果要严格执行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中第4条款规定和CNAS-GL27《声明检测或校准结果及与规范符合性的指南》中第4和5条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