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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论文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论文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汽车消费逐渐成为人们的生活必需品。
但是,购买一辆汽车并不是一笔小的投资,对于普通人来说需要借助消费贷款来实现。
此时,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出现可以为购车者和银行提供更多的保障,从而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本文主要讨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相关问题。
一、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概念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一种保险方式,由保险公司对某些消费者购车的贷款做出保证,以保证该贷款在借款人意外死亡或身体受到重大损伤,或者正常还款受到重大困难时,银行能够收回贷款。
保险公司在这种情况下,会根据保单约定的保险责任对该笔贷款进行还款。
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影响1. 汽车销售的改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出现,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汽车的销售情况。
对于那些无法一次性购车,只能通过消费贷款来实现购车的消费者而言,他们更倾向选择具有保证保险的贷款。
因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可以保护借款人的利益,在借款人遇到意外或者经济困难时可以得到相应的保障。
因此,汽车销售商和银行可以通过推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提高产品竞争力。
2. 金融风险控制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可以帮助金融机构控制风险。
消费者购车贷款的最大风险是其能否完全归还,如果出现意外或经济困难,会对银行造成银行财务平衡的冲击,金融机构会面临更多的风险。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出现,可以对金融机构提供有力的支持,降低停车贷款的风险,当客户遇到意外或经济困难的时候,保险公司可以帮助银行挽救收益,并规避损失的风险。
3. 保障消费者利益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不仅保护银行的利益,也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消费者选择具有保证保险的汽车贷款,可以放心购买汽车并获得更好的购车体验。
与此同时,在贷款过程中,银行会更谨慎地审核借款人的资格,借款人必须经过资格审核并证明自己有足够的还款能力才能获得贷款,银行可以确保贷款的回收率。
三、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实施的条件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实施需要一定的条件。
4-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解析

五、赔偿处理
报案
(被保险人应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 索赔(先行处分抵押物抵减欠款,不足 部分保险人赔偿) 赔偿 (20%免赔率)
六、其他事项
合同效力(生效后不得退保)
权益放弃(6个月不提交单证或一年内
不领赔款) 车辆全损时,投保人获得车损险赔偿金 应优先于偿还车贷 争议处理
第 四 章
汽车消费信贷与分期付 款的保险
本 章 主 要 内 容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机动车辆分期付款售车
信用保险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实务
第一节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一、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指以借款 合同所确定的贷款本息为标的,投保人 (即借款人)根据被保险人(即为投保 人提供贷款的国有商业银行或经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经营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其 他金融机构)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 自己信用的一种保险。
五、赔偿处理
(1)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 被保险人应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 如属刑事案件,应同时向公安机关 报案。
(2)被保险人索赔时应交回抵押车 辆,由保险人按本条款第二十三条 和第二十四条办法处分抵押物抵减 欠款,抵减欠款不足部分白保险人 按本条款赔偿办分法予以赔偿。
(3)若被保险人无法收回抵押车辆, 应向担保人追偿,若担保人拒绝承 担连带责任的,被保险人应提起法 律诉讼。 (4)被保险人索赔时,根据出险情 况,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③所购车辆的质量问题致使购车人拒付 或拖欠车款; ④车辆价格变动致使购车人拒付或拖欠 车款; ⑤保险人对购车人资信调查的材料不其 实或售车手续不全; ⑥保险人在分期付款售车过程中的故意 和违法行为。
三、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
(1)本保险的保险期限是从购车人支付 规定的首期付款日起,至付清最后一笔 欠款日止,或至该分期车合同规定的合 同期满日为止,二者以先发生为准,但 最长不超过3年。 (2)保险金额为购车人首期付款(不低 于售车单价的30%)后尚欠的购车款额 (合资金使用费)。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论文(全文)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论文(全文)【论文摘要】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即汽车消费贷款履约责任保险,是指汽车消费贷款的购车人投保,保险公司承保,以购车人的履约责任为保险标的,约定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以贷款人为索赔权人的保险。
它是我国近年来开展的一个新的险种,该险种涉及的当事人多,法律关系复杂。
在实践中,虽然该险种发展十分迅速,但出现的纠纷非常多,贷款银行和保险公司均为此承担了巨大的损失。
笔者试首先从购车人、汽车经销商以及保险公司等三方面,对我国现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经营环境经行理性地分析,从中找出制约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进一步快速发展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并站在法律的角度,从理论上分析该险种所涉及的各种法律关系,从实践上发现具体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刻社会根源,并以这些问题为突破口,为今后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健康发展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保险公司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履约责任货款购车消费信贷履约保单借款合同一、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近几年,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发展迅猛。
截至2003年11月末,汽车消费贷款的余额已达1800多亿元。
全国“私车族”中,近20%使用了汽车消费贷款。
2002年底,全国各金融机构汽车消费贷款余额为1100多亿元,而截至2003年7月底,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车贷余额就高达1409亿元。
(1)从2000年起,银行与保险公司联手打造汽车消费信贷的“蛋糕”,使得汽车消费信贷不断升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市场越做越大。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大力发展也带动了其它车辆险业务的发展。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甚至成为一些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增长点,有些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占比有时达到50%以上。
但是,去年8月,车贷履约险,相继在北京、广州、上海、深圳、苏州、杭州等城市被紧急叫停。
今年1月,中国保监会颁布《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现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在3月31日前停止,并对新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采取了“紧缩”政策。
4-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承保 实务
1.展业 (1)调查与选择。 (2)签定合作协议。 (3)准备与宣传。
2.受理投保 (1)指导填写投保单。 (2)投保单初步审查。
3.核保
核保内容主要包括: (1)对受理投保单时初步审查的有关内
案例分析
海某有一辆客货两用面包车,用于跑运输,已使 用3年时间。由于身体原因,海某将该车转让给朋友 王某。双方商定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买卖该车。王某先 付给海某车款5000元,其他车款将在1年内分两次付 清。车款全部付清后,双方再办理过户手续。王某取 得该车后,雇佣石某为其开车。某日,石某在行驶途 中,因车速太快,在某学校门口将放学回家的中学生 夏某撞倒,致其重伤。在抢救和治疗过程中,共花去 医疗费近3万元。
(7)保险人赔偿后,若发现是属于 被保险人的欺骗等行为造成保险人 错赔的,保险人有权追回赔款。
(8)本保险一经承保,投保人不得 中途退保。
(9)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本着“实 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 决本条款项下发生的纠纷和争议。 如协商不成,可提交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进行调解、仲裁,或向法院提 起诉讼。除事先另有约定外,仲裁 或诉讼应在保险人所在地进行。
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交 通事故责任承担问题?
本案的焦点是:海某将车以分 期付款的方式卖给王某,但未 办理过户手续,是否应对此次 交通事故承担责任。
❖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的规定: “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 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 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 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 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 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 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汽车消费信贷与分期付款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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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立案
❖ 业务员首先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资 料进行初步分析,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
与理由,报业务负责人。
❖ 对于符合保险合同的案件,业务员进行
立案登记。
❖ 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案件,签注
“因××不予立案”,并向被保险人做 出
书面通知和必要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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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理赔
(1)抵押物的估价。 (2)抵押物的处理。 (3)缮制赔款计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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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理赔实务
1.接受报案 (1)报案记录。 (2)单、证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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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与确定责任
(1)对已经掌握的书面材料进行分析, 确认被保险人提供的书面材料是否全面 真实。
(2)向被保险人取证,了解投保人逾期 未还款的具体原因,被保险人催收还款 的工作情况。
合同,取得相关单、证 ❖ 保险人出具保险单 ❖ 银行放款,投保人提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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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承保 实务
1.展业 (1)调查与选择。 (2)签定合作协议。 (3)准备与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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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理投保 (1)指导填写投保单。 (2)投保单初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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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核保
核保内容主要包括: (1)对受理投保单时初步审查的有关内
❖ 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提供的材料审查不严或双 方签定的《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及其附件内 容进行修订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 导致被保险人不能按期收回贷款的损失。
❖ 投保人不履行《汽车消费贷款合同》规定的 还款义务而导致的罚息、违约金,保险人不 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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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汽车车贷险

如果申请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则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偿还银行贷款的能力; (2)在申请贷款期间有不低于银行规定的购车首期款存入银行的会计部门; (3)向银行提供被认可的担保;
(4)愿意接受银行提出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九章:汽车车贷险 第二节:汽车分期付款保险
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保险费率 赔偿处理 抵押物的处理 其他规定
分期付款保险责任: (1)购车人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到期3个月后未履行或仅部分履行规定的还款责任,保险人 负责偿还该到期部分的欠款或差额。 (2)购车人连续两期未偿还到期欠款,保险人代购车人向被保险人清偿第1期欠款后,于 第2期还款期限到期3个月后,向被保险人清偿购车人所有的欠款。
第九章:汽车车贷险 第一节: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消费贷款概念 消费贷款流程 消费贷款条件 保证保险的权利义务 保证保险的保险责任 保证保险费率
2、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被保险人一般是指发放汽车消费贷款的银行,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 享有的最重要的权利就是保险金请求权,即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求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和汽 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保险金的权利。 被保险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是指投保人投保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后,被保险人 仍须严格遵守《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对投保人即借款人的资格、 资信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对借款人的借款、用款活动进行合理谨慎地监督和管理,包括 监督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及时对未按时还款的借款人进行催收等; 二是通知义务,主要是指保险标的转让的通知,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以及保险事故发 生的通知; 三是防止和减少损失的义务,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施救,以防 止或者减少损失。
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风险及其防范

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风险及其防范(之一)中国车险服务网发布时间:2003-8-6 10:22责任编辑:陈家斌[我要评论此新闻]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一种以借款合同所确定的贷款本息为标的,投保人(即义务人或借款人)根据被保险人(即权利人或提供汽车消费贷款的银行)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一种保险。
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如三个月),因投保人未按借款合同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致使被保险人(即银行)受到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保险人履行了保证保险的赔付义务后,有权向投保人或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第三方担保人追偿。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自1998年在深圳地区推广以来,配合国家金融政策的调整,刺激消费需求的增长,促进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由于有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保险业的粗放经营,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以及社会环境、个人信用等因素的影响,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风险日益凸现。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风险所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风险由以下几方面构成:一、标的车物质损失风险物质损失风险主要体现为外来的风险。
投保人因购买汽车需向银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这是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起因;而汽车是因负债而形成的资产,在没有还清银行贷款前,标的车的物质损失会加重投保人的还款压力,直接影响保证保险的正常履约,危及保险人的利益。
标的车的全损或推定全损,风险来自于:1、碰撞、倾覆、爆炸、自燃等意外事故;2、盗抢事故。
二、个人信用风险个人信用风险与个人品德、受教育程度、工作收入、家庭的稳定性有关,是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主要风险,具体表现为:1、投保人购车,纯粹是出于一时冲动,对于日后车辆使用所需费用,缺乏周详的财务安排;2、投保人出于其它目的,多头购车、多头贷款,在多家保险公司获得贷款担保,所举债务超过其还款承受能力;3、投保人经济收入减少或丧失,无法履行《借款合同》;4、投保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伤残、失踪、无人代偿银行债务;5、投保人恶意行为,采取转移、隐匿、逃债等手段拒不履行《借款合同》。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名词解释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名词解释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听起来像个很高大上的东西,但其实它就是为买车贷款的一种保护措施。
你想啊,很多朋友为了心仪的车子,哎,掏心掏肺借了钱,心里那个激动啊,简直比第一次约会还紧张。
但是呢,万一有一天,这辆新车出了点小状况,或者你因为某种原因不能还款,这可就糟了。
于是,这时候,保证保险就派上用场了,简直是给你保驾护航,解燃眉之急。
想象一下,如果你买车的时候买了这种保险,像是给自己多了一层保护膜。
当你把车开回家的时候,心里那个美滋滋的呀,仿佛自己已经是街头的风云人物。
可是,现实总是要给人点小惊吓,车子可能会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或者你自己突然失业了,这种事情在生活中常常会发生。
没关系,有了保证保险,这些问题就能得到妥善解决。
保险公司会在你还款遇到困难的时候,替你“出头”,让你不至于陷入债务的深渊。
这保证保险其实就像是一个贴心的朋友,你遇到困难的时候,它总是能够及时伸出援手。
有了它,借款人就可以更安心地享受驾车的乐趣。
你知道吧,很多人买车都是冲着方便和快乐去的,结果一出现问题,心情就像过山车一样,上下起伏。
如果有了保险,心里那块石头总算能放下,毕竟谁也不想为了一辆车把自己搞得身心俱疲,真是得不偿失。
可能有人会问,哎,这保险到底多少钱呢?别担心,实际上大部分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都是挺划算的。
你看看,几百块钱的保费,换来的却是几万元的保障,划算得让人心动。
毕竟,买车可不只是掏钱那么简单,还有后续的维护和保养呢。
保险买得好,心里就有底,生活也能轻松点。
这种保险的办理也不麻烦。
你只需要在申请贷款的时候,和贷款机构说明一下,顺便询问一下保险的相关信息。
听说,现在很多贷款公司都跟保险公司有合作,真的是一站式服务。
你只要点点手指,搞定一切,连手续都不麻烦,简直是懒人福音。
对于不喜欢繁琐程序的小伙伴们来说,真的是太贴心了。
我们在买车的时候,难免会纠结于各种选择,款式、颜色、配置……眼花缭乱的。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4、汽车消费贷款的程序
借款人直接向银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贷款程序
1)咨询 2)选购汽车 3)贷款申请 4)资信调查 5)办理保险 6)银行向经销商出具《汽车消费贷款通知书》 7)经销商在收到《汽车消费贷款通知书》及收款凭证后,协助借款人
(3)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除外), 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40%,借款额最高不得 超过购车款的60%。
3、汽车消费贷款担保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必须提供担 保。借款人可以采取抵押、质押或以第三方保证 等形式进行担保。担保当事人必须签定担保合同。
借款人应当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办理所购车辆保险, 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在抵押期间,借款 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保险、公证 5)银行终审 6)车辆申领牌照与交付使用
第二节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一、有关条款
的期 限偿还欠款满一个月的,视为保险责任事故发生。
责任免除: 1)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投保人不按期偿还欠款,导致被保险人的贷款损
失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政府征用、核爆炸、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②因投保人的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或经济纠纷致使其车辆及其他
1.汽车消费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下同)。
2.汽车消费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利率执行。
3.借款人的借款额应符合以下规定:
(1)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或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20%,借 款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80%。
(2)以所购车辆或其他不动产抵押申请贷款的,首期付款 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30%,借款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 款的70%。
如何经营好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为了有效地 克服存 在的问题 , 规避经 营风 险, 确保机动 车辆消 费贷款 保证 保险业务 的健康 发展 , 从经 营者 的角度 来
看, 有必要采取 如下措施 : ( 坚持授权经营 , 一) 健全风 险控制制度
1 、 要坚持 申报审批制度 。消 费贷款 保证保险业 务的经营权限 目 以设置在 省级公 司为 宜 市( )县两级公司必 须 前 地 、
3建立 提高科技含量责任制 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涉 及面广 , 、 数据多 , 要使 购车数量 、 还款 进度 、 款情况 等记 录 日 赔 日更新并做到一 目 然 , 必须从 开办初期就落实专 门人员 , 开发机 动车辆消 费贷款保 证保 险应用 程序 , 尽快使抄 单 、 计 统
等实现 电脑管理 。
保证保险的市( ) 县 支公 司进行 年度综合性业务和财务评价。
I 7
维普资讯
【 选好音作状伴 , 二) 努力 实现 多赢
机动车辆贷 款保 证保险的发展 , 很大程 度上分散和 降低 了银行 的风险 , 在 为银行 消费贷 款提供 了较好 的信 用安全保 障, 同时也间接促进 了机 动车辆 销售的高速发展 正 是由于有 了保险的介人 , 些银行 和汽车销售商便实行了 “ 障碍贷 有 无 款” 不负责地让一些 图谋不轨 的人贷 了款 。江苏省 w 市人保公 司机动车辆 贷款保证保险 2∞ 年及 20 年 前 1 个月 的 , 0 01 0 赔付率分 别达到 8 %和 10 , 0 5 % 亏损 已经十分严重。虽然其 中不排除保 险公司之何 以及保险公司内设机构 之间 的恶性 竞 争因素 , 确实也不能 否认银行 和汽车销售商因为保险公司 的介 人而放松 了对 贷款人 的资信 审查 等方面 的原因 , 但 致使保 险公 司承受 了较大的风险 。试想 , 如果保险公 司因为巨大 亏损而退缩 的话 , 银行 、 保险 、 销售 商三方之 间的利益链 条就会 断裂 , 就会直接 影响到汽车的销 售 , 而影响到各方 的利益。因而 , 从 银行 、 险与销售商是一个 “ 保 利益共享 、 风险共担” 的关 系, 只有实现多 赢 , 才能有广阔的市场 前景 。
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制度论文

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制度论文随着汽车消费越来越普及,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贷款方式,然而对于贷款人和贷款机构来说,如何保证贷款的风险可控是至关重要的。
为此,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制度应运而生,其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本文就此进行探讨。
一、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制度的概念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制度,是一种针对机动车辆消费贷款的重要保障措施,主要目的是保证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在无法回收的情况下能够得到保障。
该保证保险制度是贷款机构向保险公司购买的一种保险产品,主要负责对贷款人的贷款本金进行保障,并且对贷款利息和滞纳金也进行保障。
通俗地说,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制度就是一种保险机制,如果贷款人在借款时选择购买该保险产品,那么在还款期间,如果因贷款人死亡、意外受伤、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无法还款,贷款机构将得到相应的赔偿,从而保证贷款机构的资金安全。
二、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制度的意义1. 提高贷款机构的资金安全性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制度可以帮助贷款机构提高其资金安全性。
贷款机构常常将大量资金借出,这些资金在贷款期间无法得到回收,会给贷款机构带来不小的风险。
如果贷款人无法按时还款,那么贷款机构甚至可能会面临资不抵债的局面。
而这时,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制度的出现,可以帮助贷款机构减轻资金风险,使其更加稳定。
2. 降低贷款利率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降低贷款利率。
贷款机构之所以要收取高利率,主要是因为其需要保证贷款的安全性,而在有了保证保险制度后,贷款机构可以将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因此可以在利率上进行适当的折扣。
3. 提高贷款人的信誉度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制度还可以提高贷款人的信誉度。
一些贷款人因为各种原因没有按时还款,导致其贷款信誉度受到严重影响。
但是,如果这些贷款人购买了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制度,那么在遇到绝境的情况时,对贷款机构的损失有了保障,贷款人的声誉和信誉度也会相应提高。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运行机制及风险防范研究的开题报告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运行机制及风险防范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近年来,随着汽车消费的普及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汽车消费贷款已成为实现个人汽车消费的主要途径。
由于汽车消费贷款所涉及的金额较大,风险较高,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保证保险运行机制,保障消费者的利益,降低银行的信用风险和资金损失。
同时,必须加强风险防范措施,避免因客户信用不良、抵押物折价等因素引发的资金亏损。
本文将针对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运行机制及风险防范建立与完善这一问题展开探究,旨在为相关银行和消费者提供更为全面和有效的解决方案。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为了达到研究目的,本文将进行以下几方面的研究工作:1.分析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现状和存在问题;2.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机制,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3.探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与风险防范的关系;4.提出完善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机制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议。
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实证研究法等方法进行调研和分析。
三、研究预期成果本文将对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运行机制和风险防范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预期达到以下成果:1.全面分析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现状和存在问题,为相关银行和消费者提供有效的参考;2.比较研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机制,提出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机制的改进方案;3.深入探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与风险防范的关系,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为相关银行和消费者提供有效的风险防范策略;4.提出完善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机制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议,为相关方面提供可行性的政策和管理建议。
四、研究进度安排1.第一阶段:文献资料调研和案例分析,完成研究前期准备工作,建立相关调查研究框架。
(预计时间:两周)2.第二阶段:实证研究,对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现状和存在问题,以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机制进行深入分析。
(预计时间:两周)3.第三阶段:探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与风险防范的关系,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浅析车贷险

浅析车贷险本文通过对车贷险含义的阐述,简单介绍了车贷险的历史成因,分析了车贷险面临的现状与出路。
标签:车贷险保证保险车辆保险不少人希望通过贷款的方式买车,提前过一把有车族的瘾,银行也为此打开了方便之门。
但由于车辆是移动资产,风险很大,银行除了对贷款人进行信用考察之外,还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不予贷款。
而车辆贷款保险是目前主要的担保方式之一。
一、什么是车贷险所谓车贷险就是“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简称,是银行为受益人的一种保险。
具体来讲就是消费者贷款买车时,保险公司作为担保方,使消费者从银行获贷,而贷款者无法还款时,由保险公司代偿的一种保险。
二、车贷险的历史状况及形成的原因1.车贷险的历史状况:车贷险始于1998年,并在1999年呈现辉煌的态势。
但到了2001年,各产险公司开始收缩甚至停办车贷险业务。
与此同时,车贷险出现了高赔付率,在这些高赔付率的背后,还面临着大量的追偿无果的状态,以及如泥牛入海的预支诉讼成本,使车贷险真正陷入了收不抵支,甚至严重亏损的境地。
2004年4月1日,由于过高的理赔,车贷险被中国保监会叫停。
2.形成车贷险断供者甚至叫停的原因:车贷险从市场上消失的最主要原因是风险太大。
据了解,市场上车贷险的赔付率已经超过100%,部分公司因车贷险业务损失上亿。
形成赔付率高的原因一个是道德风险,有钱不还,贷款买车后便销声匿迹。
另一个就是车价不断下滑,贷款人测算后认为,即使牺牲首付再买新车单从资金支付角度看也划算,因此选择主动断供。
车贷险的存在没有让银行受损,反而让保险公司背负了沉重损失。
正因为车贷险没有形成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
例如有一个郊区的村子,全村的村民都贷款购买运输车,但绝大多数村民先后拒绝还款。
为此,银行、车商和保险公司组成的追债大军不断去和这些欠债不还的人交涉。
银行刚开始非常忧虑,后来一查,这些农民贷款买车时绝大部分都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车贷险。
银行放心了,保险公司发愁了。
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

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现有保险利益观点的介绍 保险利益债权观
保险利益合法债权观
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界定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应界定为诚 信的债务人由于经济上的变故而无法履约的风险。
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理 由 符合保险利益构成要件上的正当性 符合所保危险构成要件上的正当性 符合保险法基本原则上的正当性 符合与借款合同关系上的正当性
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车贷险案件纠纷主要类型 虚构主体 虚构信用 扩大购车事实 虚增购车价格 挪用购车贷款 改变合同性质
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车贷险案件审理情况 新保险法出台,但缺乏相关实务指导 各地法院、不同法官处理不一 以区域性司法政策为主 我国诚信体制的缺失 对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没有明 确共识
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的保险利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倪佳丽
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历史回顾
1997年7月,首次推出“车贷险” 2002年,陷入亏损泥潭 2003年1月,中国保监会颁布《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 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面叫停原有汽车消 费贷款保证保险,并对新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采取 了“紧缩”的政策。 2009年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促进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业务稳步发展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发展车贷险 市场。
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新保险利益观对风险承担的影响 银行承担相对较大的资信审查义务 保险公司在其可行范围内也应尽可能详细地审 核投保人在保险领域的资信情况 作为汽车买卖的终端的销售商,对投保人资信 和偿付能力的调查,是最为便利可行的
浅析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保险_汽车保险理赔论文

郑州科技学院汽车保险与理赔(论文)题目 _____浅析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保险浅析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保险摘要目前我国已进入消费信贷时期。
汽车消费消费信贷保证业务适时出现,并为关系各方所看好,但事实的发展状况不尽人意。
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车贷险)开办于1998年,短期内得到迅猛发展。
,过快的膨胀中却蕴含了诸多问题,导致车贷险亏损严重,到2004年保监会叫停车贷险,对车贷险市场进行整顿。
究其原因,除了受宏观政策和基础环境因素的制约外,主要是业务各方对该险种关键问题认识不一致,如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实质、保险公司在该业务经营中的属性和该险种费率的本质等,从而导致各方难以形成一统一的利益共同体,难以有效的运行此项业务。
为此,澄清相关的概念,建立各方共赢的技术是十分必要的。
目前保监会又发布了《关于促进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稳步发展的通知》,将发展车贷险做为积极扩大内需,促进车辆消费的重要保障举措。
本文回顾了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发展过程,分析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中的问题,并针对车贷险市场存在的缺陷提出了现阶段发展我国车贷险建议,以助于促进我国汽车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字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个人征信;信用风险;信用体系目录摘要................................................... I 1 汽车消费贷款的概念 (1)1.1 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历史及现状 (1)2 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面临的问题 (3)2.1 银保合作难度问题 (3)2.2 保险费率问题 (3)2.3 业务经验问题 (4)3 发展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建议 (4)3.1 协调好业务所涉及的各方关系 (4)3.2 规范业务流程 (5)3.3 是加强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 (5)4 机制创新 (6)5 组织创新 (6)结束语 (7)参考文献 (8)1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概念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指贷款人或够买机动车辆的借款人(购车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当借款人未按照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约定向贷款人归还贷款本息致使贷款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确实保证保险。
汽车消费信贷及其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

关于汽车消费信贷及其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
1.什么叫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指以借款
合同所确定的贷款本息为标的,投保人
(即借款人)根据被保险人(即为投保
人提供贷款的国有商业银行或经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经营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其
他金融机构)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
自己信用的一种保险。
2.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分别是指哪些主体?
3.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分别是什么?
保险责任:投保人逾期未能按《汽车消费贷款合
同》规定的期限偿还欠款满一个月的,视
为保险责任事故发生。
保险责任事故发生
后6个月,投保人不能履行规定的还款责
任,保险人负责偿还投保人的欠款。
责任免除:由于某些原因造成投保人不能按期偿还欠款,导致被保险人的贷款损失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提供的材料审查不严或双方签定的《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及其附件内容进行修订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导致被保险人不能按期收回贷款的损失。
投保人不履行《汽车消费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义务而导致的罚息、违约金,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4.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间?
5.通过汽车消费信贷购买的车辆必须投保哪些险种?
6.汽车消费信贷与汽车销售有什么关系?国内外汽车消费信贷的概况分别有什么特点?
7.简述汽车消费信贷购车的流程。
填写投保申请书,准备相关资料
保险公司和银行审核客户资信
投保人获知审批结果,选购车辆,签定购车合同,取得相关单、证
保险人出具保险单
银行放款,投保人提车。
中国人保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条款内容:1、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一)总则第一条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消费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被保险人订立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合同,以贷款购买机动车辆的中国公民、法人、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二条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投保人提供机动车辆消费贷款的金融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投保人未能按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欠款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事故发生后3个月,投保人仍未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偿还投保人所欠款项,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本保险合同所称的所欠款项是指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合同中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以及未偿还贷款本金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至保险事故结案之日期间的合同约定的贷款利息。
第四条被保险人因发生本保险合同第三条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支付的诉讼费用(不含律师费)及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以投保人所欠款项的10为限。
责任免除第五条因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政府征用、核爆炸、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地震等原因导致投保人不按期偿还贷款合同约定的所欠款项,保险人均不赔偿。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投保人不按期偿还贷款合同约定的所欠款项,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一)由于被保险人过错或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共同过错导致订立的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
(二)贷款期间内投保人未将贷款所购机动车辆向本合同保险人连续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燃险,且被保险人未代投保人投保上述四个险种。
(三)被保险人未按规定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
(四)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对所签定的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合同及其附件进行修订。
第七条由于投保人不履行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造成的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试论车贷保证保险的相关法律问题

试论车贷保证保险的相关法律问题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车贷保证保险)于1997年正式进入我国。
当时我国汽车产业正处于快速发展的起步阶段,为了刺激个人汽车消费,促进国内经济发展,各大保险公司在政府的倡导下大力开展车贷保证保险业务,并有效的刺激了个人购车消费和国内经济增长。
但由于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办理业务中相互推诿怠于履行对借款人的审查义务,导致频繁出现借款人逾期还款的情况并且乘不断蔓延之势。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数据显示,汽车消费贷款的呆坏账已高达千亿元人民币,数额之巨大令人震惊。
随着车贷逾期的一路走高,银行追缴车贷欠款的集团诉讼也随之爆发。
由于车贷诉讼在当时属于新型诉讼,各地法院在审理车贷纠纷案件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争议,并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甚至出现同一法院的法官作出不同判决的情况。
经研究,主要有三个争议焦点问题,即车贷保证保险的性质是保险还是担保、应适用《保险法》还是《担保法》、保险人如何行使代位追偿权。
这三个问题也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并出现了百家争鸣众说纷纭的局面。
同时为了消除车贷诉讼乱象,探讨车贷纠纷审理思路,全国各地法院都在讨论规范车贷保证保险纠纷案件的审理方案,并出台了观点各异的审理意见,形成了各省市各自为政的局面。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统一审理意见,曾经专门调研并出台了《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该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时,适用保险法;保险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担保法”,问题似乎有所缓和。
但是,此意见毕竟是征求意见稿,而且仍存在不明确的方面,不能完全解决司法实践上的争议。
鉴于我国至今没有统一有效的法律法规对车贷保证保险进行全面规范,笔者尝试对车贷保证保险司法实践中产生争议的三个焦点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提出自己浅薄的建议,希望对我国车贷保证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备有所帮助,不当之处请老师给予批评指正。
第一部分,车贷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
保险公司保险论文范文-浅析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绩效下载

保险公司保险论文范文:浅析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绩效word版下载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绩效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绩效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保险公司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摘要: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保险业积极推动国内汽车消费的一项重要举措。
既能间接扩大内需,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又能帮助银行管理贷款违约风险。
本文通过构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绩效模型,分析得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能间接提高购车人信用等级,并为保险公司寻找新的利润点和融资渠道。
最后根据绩效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绩效分析;银行:A文章编号:1003-9031(2011)08-0050-04DOI:10.3969/j.issn.1003-9031.2021.08.14一、引言汽车消费贷款作为我国新兴的个人消费贷款业务,这几年开展迅速,它对于刺激汽车消费,扩大内需,推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的作用。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指经营该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保证人〕与商业银行〔被保证人/债权人〕约定,当购车人〔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险公司承当履行债务的责任,归还所欠款项和约定的其他款项[1]。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车贷险〕在稳定风险、刺激消费方面在国内外做出了突出的奉献[2]。
车贷险作为一款在国外兴旺国家十分成熟的险种,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引入中国,初期伴随着汽车业的崛起快速的起步和开展,但却在2004年由于经营风险过大而被迫退出,最后于全球经济危机后在作为扩大内需的手段重新起航,可谓经历了一波三折。
在我国大力开展车贷险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首先,大力开展车贷险有利于贷款购车人在暂时不能全款支付的情况下提前拥有汽车使用权和经营权。
其次,能加强银行汽车贷款平安,降低借款银行因向购车人提供贷款而承当的违约风险。
再次,开展车贷险有助于保险公司拓展车险市场,使其在开办车贷险业务获得保费收入的同时,利用自身渠道优势获得其他车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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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制度-
消费者甲欲购买一辆轿车。
甲到乙银行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以甲所有的房产抵押担保,并应乙银行之要求到丙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根据保证保险条款的规定,同时在丙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和自燃险等四种保险。
在贷款期间内,甲家人突患重病,需长期支付巨额医疗费用。
甲无奈,将贷款所购车辆转卖以解燃眉之急,并有意出卖用于抵押担保贷款合同的房产,同时无力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欠款。
乙银行考虑到甲急需出卖房产的所得用于给家人治病,遂直接向丙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丙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之一是,保证保险合同在投保人义务条款中明确规定:投保人在偿还贷款期间,不得将贷款所购机动车辆及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合同的担保合同约定的抵(质)押物进行转卖、转让或转赠。
投保人不履行任何一项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本案中,甲将贷款所购车辆出卖,违背了投保人义务,所以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之二是,保证保险合同中规定,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先行处分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以抵减欠款,抵减欠款后不足的部分,由保险人按保证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所以乙银行应先行处分甲用于抵押的房产,如抵减欠款后尚有不足部分,方可向丙保险公司索赔,乙银行直接向丙保险公司索赔,丙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在实践中,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贷款购车人必须购买的保险,是指以借款合同所确定的贷款本息为标的,投保人(即借款人)根据被保险人(即提供消费贷款的银行)的要求,
请求被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一种保险。
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因投保人未按借款合同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致使被保险人受到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向投保人或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第三方担保人追偿。
综观此案,甲交了保费、投了保险,在遭遇不幸时却得不到保障;乙银行如保利益则失道义;丙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似充分,振振有词,实则陷银行于不义、置危难于不理。
此案反映出现行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制度存在不合理之处,使保证保险在某些情况下不能起到降低信用风险的保障作用,甚至造成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一、保证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先行处分贷款合同的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抵减欠款后不足部分由保险人赔偿”的规定不合理。
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形式,是以转嫁被保险人所面临的投保人不能履行债务的风险为目的的一种保险,以经营信用风险为主要内容。
保证保险与保证担保在内容、主体、性质、保证范围、保证程度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均有不同,所以保证保险不能被视为由保险公司做保证人对贷款合同的保证担保,因此《担保法》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所体现的“先物保后保证”和原则不适用于保证保险。
因此保证保险条款中要求被保险人先行处分抵(质)押物的条款没有法律的依据和理论的支持。
同样,要求被保险人先向保证担保人追偿也没有法律根据,因为保证担保与保证保险是两个性质不同、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而且在通常由于保险人实力雄厚,先向保险人索赔更有利于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显然,如果保险人仅就先行处分抵(质)押物或向保证担保人追偿后抵减欠款后不足的部分(如果还有不足的部分的
话)赔偿,在实际上减轻或免除了自己的赔偿责任,而这种责任的减免是毫无道理可言的。
另一方面,如上面的案例所述,强调被保险人先行处分抵押物,则银行陷入利益与道德的冲突。
在实践中,被保险人应与保险人就担保和保险的实现顺序问题做出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同时享有担保物权和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时,被保险人有权选择实施何种权利。
二、应限制保证保险中保险人代位权的行使。
保险人的代位权是指由保险人取得被保险人赔偿请求权的权利,是基于第三人(包括投保人)的侵权或违约行为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害,以保证同时达到“维护第三人的损害赔偿义务”、“确定保险人的保险赔偿义务”和“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三种目的的一种制度。
从理论上讲,在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发生即投保人未能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欠款,可以视为第三人的违约行为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人当然在给付赔偿金后获得代位权。
但是如遇到上述案例中的情况,即投保人的违约行为并非由于其信用的缺失,而是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致使丧失履约能力,则此时保险人代位权应在投保人充分举证证明其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况下被禁止行使,以彰显保险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本质精神和法律正义的价值。
当然,代位权的禁止行使应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和规范的操作程序,以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防止投保人利用其逃避责任,损害保险人利益。
保险人代位权的限制行使应在《保险法》中加以原则性规定,即能够举证证明自己是因为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客观原因导致完全丧失履行还贷义务能力的被保证人(投保人),不受保险人的代位追索。
同时在实践中允许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证保险合同中做出特别约
定。
因为代位权的禁止行使涉及到投保人的利益,也应允许保险人与投保人的特别约定条款做为保证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三、保证保险条款中“投保人在贷款期间内将贷款所购车辆向保险人连续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和自燃险”的规定不合理。
(各保险公司要求强制投保的具体险种略有不同)投保人因购买汽车向银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是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起因,而汽车是负债形成的财产,在投保人没有还清银行贷款前,汽车的物质损失会加重投保人的还款压力,影响贷款合同的正常履约,进而影响到保险事故的发生,涉及保险人的利益。
所以保险人为降低车辆发生物质损失的风险,强制投保人在保险人处投保车辆保险的出发点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具体的保险险种不应由保险人硬性规定,应给予投保人结合车辆状况选择投保险种的权利,以防止变相的强迫交易。
比如上述条款中的“自燃险”,对于名牌新车就完全不必投保。
保险人可以根据投保人选择投保的险种确定风险的程度,实行浮动的保证保险费率,使保证保险费的高低与风险的大小成正比例。
另外,实践中有一种不合理现象。
汽车销售行业的激烈竞争使售车的利润空间下降,往往为车辆代理卖保险反而可以从保险公司拿到丰厚的回扣,这是因为各家保险公司为了以保证保险这块“铒”钓来未来几年内的车辆保险这条“大鱼”,以高额代理费来争抢汽车销售商,使本该让利于购车人的利益不合理地让利给了汽车销售商。
所以给予投保人投保车辆保险的选择权也有利于还利于消费者,促进汽车销售市场、保险市场及消费贷款领域的良性竞争和健康发展。
随着入世后我国汽车市场的逐步放开,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将大有可为,然而上述案例中反映出现行制度存在种种不合理之处,必须加以规范和完善。
其中《保险法》的规制、保险行业自律、消费者权益意识的增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关注都不可或缺。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应以保险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本质精神和正义价值为根本,在消费者、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建立平衡的利益关系,为促进消费信贷的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