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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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我部制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2019年7月30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推动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履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包括对生产建设项目开展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管理,以及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督查。

第三条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注重实效、违法必查、失职必究、惩戒从严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自主验收报备管理和履职督查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二章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及报备第五条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成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

第六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一般应当按照编制验收报告、组织竣工验收、公开验收情况、报备验收材料的程序开展。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结论为具备验收条件的,生产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形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应当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与否的结论。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生产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时,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参加并签署意见,形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应当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与否的结论。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建设项目在国家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建设项目往往会对周边的水土资源产生一定的影响,给生态环境带来一定的压力。

为了有效管理和保护水土资源,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推广。

二、管理责任1.建设单位应负有水土保持的管理责任,保障项目施工过程中和项目竣工后的水土保持工作。

2.建设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水土保持工作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监督,确保工程建设符合水土保持管理要求。

3.建设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水土保持设施的选用和施工方案,确保施工过程中不会对水土资源造成破坏。

4.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定期进行巡查和检测,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采取相应的修复措施。

5.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还应进行水土保持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水土保持工作的长期效果。

三、水土保持设施1.在建设项目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和设置水土保持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挡土墙、挡土坎、护坡、排水系统等。

2.水土保持设施的选用应根据地质条件、水土流失情况等因素进行合理选择,确保设施的稳定性和耐用性。

3.设施的施工和安装应严格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并由专业人员进行监督和验收。

4.水土保持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及时修复或更换受损的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四、水土保持措施1.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合理的措施减少地表和坡面径流的冲刷和侵蚀,如铺设防护覆盖物,设置沟槽等。

2.工程建设期间,应定期清理施工现场的渣土和垃圾,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方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方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进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大量的生产建设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虽为国家经济进展带来了巨大的裨益,但同时也给环境带来了严重的破坏,尤其是水土保持方面。

由此,强化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管理与实施显得尤为紧要。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必要性水土保持是指保护土壤和水资源、维持生态平衡以及推动可持续经济和社会进展的一项基本工程。

在生产建设项目中,尤其是在土地利用和土石方工程中,对水土保持工程的要求特别高。

在这个过程中,水土保持方案的订立是第一步,也是特别紧要的一步。

订立水土保持方案,有助于保障生态环境的稳定,同时也有利于降低自然祸害、降低生态保护成本、提高生产效率等方面的效益。

订立好的水土保持方案引导着整个工程的实施,对其能否达到预期目标起到了至关紧要的作用。

当然,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也同样紧要,必需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加以落实。

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方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需要全面审查和了解项目所在的自然环境和生态情形,对其土石方工程和相关用地等情况进行认真调研,以便更科学、更实际的考虑各种因素。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技术及审批报批手续。

1.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内容及要求(1)项目概况该部分重要阐述项目的基本情况及工程的背景,包括建设的目的、范围、地点、规模、内容等,同时必需介绍相关法律法规、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等相关规定及需遵从的要求,为后面的工作指出明确方向。

(2)项目分析该部分是方案编制的核心内容,重要分析项目的特点、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和对环境的影响等,分别对土壤、水体、大气、外部环境等方面进行逐一分析,以提出可行性较大的方案。

(3)水土保持考察水土保持考察是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紧要环节,可以考查土壤性质、地形地貌、地表覆盖度、雨量、气温、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建设等实在影响生态环境的因素。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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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案效力)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后续设计和施工、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实施“三通一平”前期工程。

第五条(编制机构)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编制。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方案内容)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生产建设项目概况及项目所在区域概况;(二)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与水土流失预测;(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四)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及防治措施布局;(五)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

第七条(方案分类)根据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两类。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不足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万立方米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1.12.27•【字号】苏水规〔2021〕8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水利(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并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21年12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方案编报第三章方案审批第四章监理监测第五章设施验收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防治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监督检查、验收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开挖、回填、取土(石、砂)、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等扰动地表、损毁植被的项目。

第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及时掌握项目信息,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我部制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2019年7月30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推动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履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包括对生产建设项目开展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管理,以及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督查。

第三条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注重实效、违法必查、失职必究、惩戒从严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自主验收报备管理和履职督查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二章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及报备第五条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成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

第六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一般应当按照编制验收报告、组织竣工验收、公开验收情况、报备验收材料的程序开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包括土地开发、矿产资源开发、交通、水利、电力、农林、畜牧、园林绿化等项目。

第三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是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时应提交的专门针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计划和措施,也是我国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明确项目对土地资源的需求、规划和设计方案,并提出相应的水土保持工作计划和管理措施。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影响范围,科学合理、可行可行,并符合国家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六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规模、总体设计和建设进度等;(二)土地资源评价,包括土地质量、土地利用变化和土地资源承载力等的评估;(三)水土保持目标,包括保持土地完整性、控制土地水土流失程度等;(四)水土保持措施,包括建设、维护、改善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等;(五)环境保护与恢复,包括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以及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恢复计划等;(六)监测与评价,包括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测和评价指标、方法和责任方等;第三章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和实施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基础上编制,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给有关环保部门进行审批。

第八条有关环保部门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时,应当依法依规审核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并对方案涉及的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时,应当按照方案的要求,组织实施工程项目,监测和评价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水土保持工作中的问题和隐患,并及时报告有关环保部门。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未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由有关环保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责令改正。

第十二条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程项目或不符合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要求的,由有关环保部门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以罚款。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编号:SM-ZD-3578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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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案效力)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后续设计和施工、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

生产建设项目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管理,预防和治理人为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检查。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管理主体]水土保持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

第四条[生产建设单位责任]生产建设单位负责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申报,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开展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并组织实施,落实水土保持设施管护责任。

第五条[报批时段]水土保持方案的报批时段根据生产建设项目立项类别确定,其中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在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不需办理立项手续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第六条[方案效力]水土保持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生产建设单位方可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土地使用、立项等手续。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和实施、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重要依据。

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实施“三通一平”前期工程和正式开工建设。

第七条[方案分类]根据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

第二章编制第八条[编制原则]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应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分区防治,突出重点;因害设防,生态优先;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生态化,减少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和地球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管理,涉及各类开发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开发、矿区开采、公路建设、水利工程建设等。

第三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按照“保护为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协调解决开发建设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营和停产后可能引发的水土流失、水土污染等问题。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当遵循科学合理、有效可行、经济合理、环境友好、人文关怀、社会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的管理与监管,建立健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核、批准、备案制度,确保水土保持工作规范有序。

第六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措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水土保持设计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批准制度。

第八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综合考虑开发建设项目的地理环境、气候条件、土壤条件、地质条件、植被状况、地形地貌等因素,确保方案符合可行性要求和环境友好要求。

第九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按照“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治理结合”原则,通过改变地形、调节水流、采用植被措施等手段,控制土地的水土流失和水土污染。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的责任,确保方案编制过程中的科学性、合理性、工程性。

第三章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与批准第十一条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水土保持技术、专业人员和设备,确保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

第十二条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规划、国家有关通用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核,确保方案符合水土保持工作的规范和要求。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案效力)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后续设计和施工、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实施“三通一平”前期工程。

第五条(编制机构)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编制。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方案内容)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生产建设项目概况及项目所在区域概况;(二)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与水土流失预测;(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四)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及防治措施布局;(五)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

第七条(方案分类)根据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两类。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不足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万立方米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浙江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浙江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浙江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以及“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由生产建设单位组织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条省级以上各类经济开发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等)、特色小镇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应当由其管理机构(或场地平整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编制区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已经按照区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完成场地平整的区域内,开办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或者堆放、排弃等生产建设项目,— 3 —可以由区域管理机构组织生产建设单位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并向园区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有条件的可采用网上在线备案。

第四条设区市直接管理的区域内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登记表报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生产建设单位申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应当提交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生产建设单位申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应当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生产建设单位申请水土保持登记表备案的,应当提交水土保持登记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应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编制,水土保持登记表编制格式详见附件1。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各类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责任制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制定并实施水土保持方案。

第三章水土保持方案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包括水土流失防治目标、措施、投资预算及效益分析等内容。

第九条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重新报批。

第四章实施与监督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土流失。

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包含更详细的规定、程序和法律责任,并且需要经过法律专家的审核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23.06.05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6.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土保持
正文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方案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结合我省“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等实际,我厅起草了《河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按照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请于2023年7月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反馈我厅。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二、通过电话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311—86219445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石家庄市富强大街3号河北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邮政编码:05001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河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附件1:河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河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河北省水利厅2023年6月5日。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前言由于建设项目的规模越来越大,建设面积在不断扩大,对环境的影响也越来越严重。

因此,在建设之前,需要对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而在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之后,还需要对方案进行管理。

本文档主要介绍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的概述水土保持方案管理是保证生产建设项目实施水土保持方案计划的重要环节。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的目的是:•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减少土壤侵蚀;•提高项目建设质量;•维护国计民生;总体来说,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应当从保障项目建设的合理性、环境保护能力、经济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同时,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应当贯穿整个建设项目的周期,从设计、建造、营运、拆除等方面入手进行管理。

管理机构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的主要管理机构包括:•生产建设项目的责任方或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各相关部门;管理内容及要求水土保持方案的备案在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完成后,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相关信息和材料。

备案后,可以开始进行实施。

同时,须在建设单位的网站或相关政务公开平台上公开方案,并披露方案实施的相关情况。

水土保持监测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按照方案的要求进行水土保持监测。

具体操作方式包括:•取样监测;•水土流失监测;•土壤侵蚀监测;监测结果应当定期向相关主管部门上报,以便对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

风险防范措施对于可能出现的水土流失、土壤侵蚀等风险,需要在实施水土保持方案的同时,加强防范措施。

具体措施包括:•安排监测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安排专人对环境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加强对土壤的保护,维持原始生态环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水土保持方案的行为,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处理方式包括:•通报批评;•停工整改;•罚款等;同时,需要加强对水土保持规定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施工方的环保意识,避免出现不必要的违规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严格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严格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严格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02.24•【字号】桂水水保〔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严格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令)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保证我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水土保持方案分级审批自2023年3月1日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53号令第十条规定,分级受理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对此前已经受理的,由受理审批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继续按程序开展审批。

对此前经各级人民政府同意或按有关规定下放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的,按照下放权限分级受理审批水土保持方案。

二、弃渣场变更管理自2023年3月1日起,生产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进行弃渣,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弃渣场位置、因弃渣量增加需新设弃渣场或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并取得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弃渣。

因弃渣量增加新设弃渣场或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按照53号令第十七条规定,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

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还应按规范要求进行地质勘探和稳定性复核。

对存在未批先弃的生产建设项目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对此前已取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先行使用的弃渣场变更,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和《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办法》(桂水规范〔2020〕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审批手续应在变更事实发生一年内按规定程序办理。

水土保持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水土保持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水土保持管理办法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管理范围包括农业用地、林业用地、建设用地、矿区和其他需要水土保持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水土保持管理要坚持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科学规划的原则,进一步健全水土保持管理机制。

第二章水土保持规划第四条水土保持规划是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根据当地自然地理条件、土地利用现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因素制定。

第五条水土保持规划应包括水土保持区划、水土保持措施规划、水土保持项目规划等内容,并定期修订完善。

第六条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国家、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确保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和效果。

第三章水土保持措施第七条水土保持措施包括植被恢复、水源涵养、土壤保育、径流调蓄等各种技术手段。

第八条在农业用地上,应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推行水稻返青期灌溉制度,合理调整农作物种植结构,加强旱地农作物保护。

第九条在林业用地上,应当加强人工造林和天然山林保护,推行森林抚育、林下耕作等措施。

第十条在建设用地上,应当合理规划和布局,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保护地表覆盖,减少露天土地面积。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水土保持工作应当由水利、林业、农业、土地等部门协同进行,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督查制度,对水土保持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加强水土保持技术指导,开展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水土保持工作人员水平。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

第十五条水土保持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项目申报表格、水土保持规划示意图。

注释:⒈水土保持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⒉农田水利设施:指农田水土保持工作中的水利工程设施,如灌溉渠道、水井等。

水利部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政策的解读

水利部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政策的解读

水利部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政策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水利部,水利部,水利部•【公布日期】2023.02.0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水利部近日修订出台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有关负责同志就《办法》进行了解读。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是水土保持法规定的一项有效防治人为水土流失的重要制度。

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水利部于1995年出台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以下简称《规定》),对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的程序和要求作出了规定,对于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防治人为水土流失发挥了重要作用。

《规定》实施二十多年以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形势和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对其作出全面修订。

主要包括:一是贯彻实施新出台法律规定的需要。

水土保持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分别于2011年、2019年、2021年修订施行,对许可范围、许可条件、许可程序、事中事后监管、行政处罚等方面都作出新调整。

因此,有必要依照水土保持法、行政许可法等的新规定,对《规定》进行修订。

二是系统集成现行有效管理措施的需要。

近年来,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按照急用先行原则,根据管理需求,水利部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成效,有必要上升为法律规范。

三是解决水土保持监管新问题的需要。

水土保持方案制度实施多年以来遇到了新问题,如项目运行期的水土流失防治要求不明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行政许可缺乏有效期规定等等,亟需作出相应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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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2月19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审批、方案实施、设施验收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优化施工工艺和时序,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编报和审批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

第六条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

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技术评审、监督检查的部门和单位不得为生产建设单位推荐或者指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

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第八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具体内容和格式,由水利部规定。

第九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

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条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水利部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生产建设单位申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提供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一式三份。

第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评审机构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

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水利部作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决定前,应当征求相关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

申请人依法履行承诺手续,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后即时办结。

第十四条技术评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技术评审,并对技术评审意见负责。

技术评审机构不得向生产建设单位、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一)水土流失防治目标、防治责任范围不合理的;(二)弃土弃渣未开展综合利用调查或者综合利用方案不可行,取土场、弃渣场位置不明确、选址不合理的;(三)表土资源保护利用措施不明确,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不合理、体系不完整、等级标准不明确的;(四)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但未按照水土保持标准、规范等要求优化建设方案、提高水土保持措施等级的;(五)水土保持方案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的;(六)存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不得通过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一)工程扰动新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的;(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的;(三)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线路横向位移超过3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30%以上的;(四)表土剥离量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五)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者丧失的。

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第十七条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生产建设单位。

第三章方案实施第十九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需要编制初步设计的生产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应当包括水土保持篇章,明确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标准和水土保持投资,其施工图设计应当细化水土保持措施设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任务和内容纳入施工合同,落实施工单位水土保持责任,在建设过程中同步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水土保持措施,保证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实施进度和资金投入。

第二十条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及时定量掌握水土流失及防治状况,科学评价防治成效,按照有关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情况。

第二十一条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理,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规定和水土保持监理规范执行。

第四章设施验收第二十二条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回执。

其中,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作为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

第二十三条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结论应当为不合格:(一)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程序或者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的;(二)弃土弃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三)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或者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批复要求落实的;(四)存在水土流失风险隐患的;(五)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的;(六)存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生产建设单位或者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依法防治生产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确保水土保持设施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事项清单管理,依法公开审批范围、程序、结果,推进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提高审批效率。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水土保持方案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互联网+监管”等手段,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或者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监管信息共享、违法线索互联、案件通报移送等协同监管和联动执法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做好水土保持方案监管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生产建设单位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评审、监测、监理、施工、验收等单位的信用监管;相关单位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开展工作或者在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问题、编造篡改数据的,依法纳入信用记录。

第二十八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需要依法改正的,应当按照要求制定改正计划和措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四)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五)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六)开办生产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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