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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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23•【字号】苏人社办〔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在优化服务、提高效率的同时,进一步规范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参照《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9〕54号),决定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合法性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简化审查流程,提升审查服务效率。

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更好更快更方便群众办事,自2019年9月1日起,江苏省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以下简称工会组织)报送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除需审查的集体合同文本外,不再要求用人单位和工会组织提供法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仅要求用人单位和工会组织书面承诺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其书面(包括电子文本、下同)承诺办理集体合同审查手续,用人单位和工会组织对送审的集体合同真实性负责,形成规则公开、信用监管的审查模式,从制度层面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

二、工作流程1、指导用人单位和工会组织简化集体合同报审手续。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和《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等相关规定,为用人单位和工会组织提供咨询服务,指导双方依法合规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的通知-平政办发〔2020〕21号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的通知-平政办发〔2020〕21号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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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的通知
平政办发〔2020〕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中、省驻平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36项证明事项及相关材料目录予以公布。

各相关单位要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实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具体要求,及时将本部门承诺事项目录、承诺书范本在部门网站、办事大厅或窗口同时进行公示,并在一次性告知书中进行全面告知。

凡申请人自愿选择用承诺书代替的,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

各县(市、区)、各相关单位要在第一批公示的基础上,对本级本部门保留的证明事项继续进行全面认真梳理,确保6月30日后在全市范围内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重大财产安全的事项外,原则上都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附件:平凉市市级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及材料目录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6日
——结束——。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审查告知承诺书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审查告知承诺书
附件2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审查告知承诺书
区域、行业工会组织(盖章): 承诺填写信息真实准确,若承诺不实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集体合同审查
相关事项告知
区域、行业工会与用人单位方代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三、五十四条和《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及《集体合同规定》,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签订主体资格应合法,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签订程序应合法,集体合同内容应合法,依法生效的集体合同应有效履行。
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职工方
首席代表
姓名
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至少3人,情况包含姓名、单位及职务)
协商代表产生方式:□选举□指定 □其他:
职工方代表情况
(人数至少3人,情况包含姓名、单位及职务)
协商代表产生方式:□选举 □指定 □其他:
集体协商情况
(协商时间、协商简要过程和内容、到会人数及表决情况)
区域、行业(商会)名称
工会名称
集体协商组织者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合同类型
□区域性 □行业性
□综合□工资专项 □女职工专项
□劳动安全专项□其他专项
合同签订
□首次签订□中断后重新签订 □续签□变更
合同期限
年( 年 月至 年 月)
认可集体合同
企业数量

认可集体合同
企业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方
首席代表
姓名
向社会公开
□同意 □不同意
将生效的集体合同文本内容在人社部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开
送审人签字
联系方式
收件人签字
收件日期
认可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企业名单

乐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合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乐政办发〔2020〕6号

乐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合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乐政办发〔2020〕6号

乐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合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乐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合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经济园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上级驻乐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政府合同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3日政府合同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政府法治建设,规范本市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和公共资源、公共资产的有效利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等方面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

具体包括:(一)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以及物业管理等合同;(二)国有自然资源的许可使用合同、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承包经营合同,以及国有无形资产的使用、许可使用合同;(三)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四)政府采购合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合同;(五)各类经济、科教、金融等战略合作协议;(六)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七)其他政府合同。

第三条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合同的磋商、草拟、审查、订立、履行以及争议解决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因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合同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本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订立和履行合同的管理。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0.30•【字号】京人社发〔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通告京人社发〔2020〕19号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简化审批方式,为培训机构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改革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本通告所称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

二、审批政府部门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批及管理工作。

三、行政许可条件设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办学条件,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不在我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范围。

设置标准按照《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执行。

四、申请材料清单(一)《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办报告》(附件1)一份;(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章程一份;(三)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一份;(四)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预留凭证;(五)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附件2)两份;(六)举办涉及消防、保安、安全生产等特殊行业的培训项目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有准入要求的,提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审查告知承诺书

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审查告知承诺书

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审查告知承诺书示例文章篇一:《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审查告知承诺书》我是[用人单位名称]的代表,今天在这里要和大家讲讲我们关于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审查告知承诺书的事儿。

我们都知道,集体合同就像是一个大家都要遵守的大约定。

这个约定可不是随随便便就定下来的,它关系到我们每个员工的权益,也关系到我们用人单位的稳定发展呢。

就好比是一艘船上的船员们和船长一起定的一些规则,大家都得按照这个规则来,船才能稳稳地航行。

我们的集体合同里包含了好多重要的内容。

比如说工资待遇方面。

工资可是大家最关心的事儿之一啦。

我们得在合同里明确规定好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工资的发放方式、还有工资增长的机制等。

这就像在分宝藏一样,要分得公平合理。

不能让一些人拿得多,一些人拿得少得不合理。

要是有员工发现工资待遇这方面有问题,就像发现宝藏分配不公一样,肯定会不开心的。

还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这就像我们在海上航行,船员们也得有休息的时候呀。

我们要规定好每天的工作时长,每周的工作天数,还有年假、病假这些休假制度。

要是一直让员工干活,不让休息,那就像一直让船员在船上工作不休息,迟早会累垮的。

有一次,我们有个员工就来找我,说他连续工作好久了,身体都快吃不消了。

我就意识到我们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这方面的安排得再合理一点。

劳动安全卫生也特别重要。

这就好比船的安全设施一样。

我们得确保工作场所是安全的,没有危险的隐患。

像有的工作可能会有一些危险的机器设备,我们就得做好防护措施,给员工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

有一回,有个新员工刚来,对机器操作不太熟悉,差点就出事故了。

还好我们有一些基本的安全培训,才避免了悲剧的发生。

从那以后,我们就更重视在集体合同里把劳动安全卫生这部分完善起来了。

我们作为用人单位,在向有关部门提交集体合同审查的时候,就得写这个告知承诺书。

这就像是我们对有关部门说:“嘿,我们这个集体合同是认真制定的,我们知道这里面的重要性。

”我们承诺合同里的内容都是符合法律法规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11.04•【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48号•【施行日期】2020.1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4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有关事项的公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切实做好取消“与强制性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指定”许可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坚决取消相关许可事项(一)自《决定》发布之日起,市场监管总局停止“与强制性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指定”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和审批。

对于已经受理的申请,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

(二)许可取消后,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指定认证机构自行或委托有能力的检查机构实施CCC认证工厂检查,并对工厂检查结论负责。

二、严格规范工作要求(一)CCC认证指定认证机构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工厂检查程序、人员管理要求和各岗位职责,加强对工厂检查结论的复核,强化检查活动风险管理,提高认证结果的有效性。

(二)CCC认证工厂检查实施机构应当严格按照CCC认证有关规定、规则和标准开展检查活动,保留检查全过程信息记录,确保各环节责任的有效追溯。

三、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市场监管总局将加大对CCC认证工厂检查实施机构及其活动的行政监督力度,定期组织开展检查;统筹完善工厂检查风险监测工作机制,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并公布违法失信行为。

(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结合投诉举报、日常监测、信用监管等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

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11月4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武政规〔2020〕6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武政规〔2020〕6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武政规〔2020〕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加快疫后经济恢复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44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告知承诺制,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承诺可开工”试点,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范围。

对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产业功能区内的工业项目,城市重点功能区内的公共建筑项目,以及重点招商的产业项目,经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研究认为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照“承诺可开工”的试点工作要求开展前期工作。

二、适用条件。

纳入试点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3个条件:土地权属清晰,征收补偿安置落实到位;项目的政策、技术等具体要求明确;建设单位自愿履行承诺,信用记录良好。

三、确定项目综合要求清单。

由招商、园区管理、土地储备等政府指定的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人防、园林和林业、生态环境、城管执法、水务、文物保护、国家安全、电力、地铁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拟定试点项目在技术、政策等方面的要求,形成项目综合要求清单;意向建设单位也可根据政府招商意愿,向政府指定的服务机构提出建设意向申请,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完善项目综合要求清单。

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审查告知承诺书范本

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审查告知承诺书范本

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审查告知承诺书范本尊敬的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障双方劳动权益的合理保护,我方特向贵单位提出以下集体合同审查告知承诺书:一、我方郑重承诺:1.我方将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2.我方将严格按照贵单位的需求和用工制度,组织和安排劳动者的工作,保障劳动生产效益的提升。

3.我方将加强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和岗位素质,以更好地适应工作需求。

4.我方将加强对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教育,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5.我方将依法保障劳动者享受劳动报酬,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

6.我方将切实履行劳动合同,不随意解除或变更劳动合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7.我方将积极配合贵单位工会组织的工作,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贵单位需遵守的规定:1.贵单位应根据劳动者的能力和业务需求,合理配备、安排劳动力,不得超过法定的劳动工时和强度。

2.贵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合理的福利待遇。

3.贵单位应提供安全、卫生、无歧视的工作环境,加强对劳动保护设施的维护和更新。

4.贵单位应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不得随意解除或变更劳动合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贵单位应依法设立工会组织,并与工会组织合作,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6.贵单位应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明确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保障劳动者依法享受合理的休假和休息权益。

三、双方共同义务:1.双方应加强沟通和协商,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双方应秉持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互相尊重,并建立完善的纠纷处理机制。

3.双方应共同推动和维护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共同发展。

四、违约责任:1.若贵单位未按约定履行上述义务,我方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和维权,并保留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利。

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诸城市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诸政字〔2020〕1号

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诸城市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诸政字〔2020〕1号

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诸城市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诸城市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重点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诸城市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诸城市人民政府2020年1月3日诸城市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合同审查与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保障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潍坊市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或者经市政府授权的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民商事经济活动中订立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责任书、承诺书等契约性法律文件。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担保、物业管理等合同;(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三)借款、资助、补贴等合同;(四)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五)双招双引合同;(六)其他需要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的政府合同。

第三条政府合同的起草、审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合同签订前,应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市政府要求和各自职责对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及合理性提出审查意见。

未经审查的,不得提交市政府研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0.12.16•【文号】人社厅发〔2020〕110号•【施行日期】2020.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0号部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经研究,部里制定了《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0年12月16日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原则,针对部本级直接面向企业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现相关审批服务事项流程更简、办事更快、服务更优,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解决企业群众办事证明材料多、手续繁等问题。

二、主要任务(一)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中企业群众关注度高、使用频次多或获取难度较大的人才人事、社会保险、资格考试等24个办事事项的89件次证明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见附件1)。

(二)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

允许代为承诺的,要有申请人的书面授权。

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资质〔2020〕36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资质〔2020〕36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资质〔2020〕36号华东、华中、南方能源监管局,浙江能源监管办: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改革先行先试地区有关工作的推进,为落实《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有关工作部署,创新许可管理方式,提高许可审批效率,现就上海市、湖北省、浙江省、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做好电力业务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相关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按照“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围绕“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服务企业发展”的总体思路,探索建立“诚信规范、审批高效、监管完善”的告知承诺许可审批新模式,持续推进“简化许可、深化信用、强化监管、优化服务”,激发企业发展活力,促进高质量发展。

试点单位积极探索推行许可告知承诺制,发挥试点区域的示范引领作用,总结经验,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

二、工作内容许可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许可机关在办理有关许可事项时,由其一次性告知企业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企业自愿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即可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试点单位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明确告知承诺制适用对象告知承诺制采用申请企业自愿选择方式,除申请企业信用等级为失信或严重失信且没有完成信用修复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外,其他企业均可自愿选择;申请企业不愿承诺或不适用承诺的,应按正常流程申请许可。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25•【字号】苏政办发〔2020〕84号•【施行日期】2020.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8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25日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共治共享的原则,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理念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推动“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和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

(二)工作目标。

在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时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新治理模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证难等问题,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12.23•【文号】建办市〔2020〕59号•【施行日期】2020.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继续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涉及上述资质的重新核定事项不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实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地区,上述企业资质审批方式由相关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二、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上述资质的企业,须保证填报的包括业绩项目及项目技术指标在内的所有信息真实有效,项目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相关工程建设资料齐全,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书面承诺书。

三、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上述资质的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有关规定,应按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中资质重新核定事项办理。

四、我部将加强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上述资质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通过遥感卫星照片比对、组织实地核查、委托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抽查等方式核查企业申报业绩。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实行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实行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实行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3.20•【字号】扬人社〔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正文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实行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开发区审批局: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受疫情影响大、生产任务不均衡的用人单位依法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鼓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引导企业与职工同舟共济、共克时艰,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现就简化、优化有关流程和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原劳动部《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人社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和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20?〕1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简化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流程,努力提升服务效率,帮助企业复工复产。

自2020年3月1日起,扬州市内各类企业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即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时,只需要提交书面承诺(见附件)不再需要提交其他书面材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其书面承诺直接办理审批手续。

二、申报条件企业申报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1、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劳动定额科学合理;2、依法建立健全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3、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4、维护职工人格尊严和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权利,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5、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派遣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前应征得劳动力派遣单位的同意。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10.10•【字号】•【施行日期】2022.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深化人力资源服务业“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充分激发我省人力资源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1号)和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1〕92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办理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实施对象省内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时,可自主选择对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申请机构有较为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有虚假承诺先例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告知承诺的相关内容事项申请人应承诺具有有效合法的营业执照,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有3个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符合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有关规定条件。

具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人力资源服务)、办公的固定场所、3个以上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专职工作人员、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办理流程各级市州人社部门要严格对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承诺办事指南》(附件1)进行办理。

申请单位如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要填写告知承诺书(附件2)并签字盖章确认,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视为申请人已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审查告知承诺书范本

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审查告知承诺书范本

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审查告知承诺书范本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员工、工会代表进行集体讨论、协商达成的一种劳动合同,其具有法律效力,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约束性文件。

在签订集体合同之前,用人单位需要向员工提供集体合同审查告知承诺书,以确保员工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并同意签订。

集体合同审查告知承诺书是用人单位向员工提供的一份文件,用于告知员工集体合同的内容、签订流程、权利义务等相关信息,并要求员工在签订集体合同之前进行审查并签署承诺书,以确保员工知情同意。

下面是一份集体合同审查告知承诺书范本:**集体合同审查告知承诺书**尊敬的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集体合同是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

为了让您充分了解集体合同的内容、签订流程、权利义务等相关信息,我们特向您提供集体合同审查告知承诺书,请您仔细阅读并签署如下承诺:1. 我已收到用人单位提供的集体合同草案,并已仔细阅读了合同的所有内容,对合同的条款和要求已经充分了解。

2. 我同意用人单位与工会代表签订的集体合同内容,同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3. 我保证在签订集体合同之前,已经了解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对合同内容没有任何异议。

4. 我同意在集体合同生效后,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并接受合同的约束。

特此承诺,谨此确认。

员工签名: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用人单位签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以上是一份集体合同审查告知承诺书的范本,用人单位应在向员工提供集体合同之前,要求员工签署承诺书,以确保员工知情同意,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

员工在签署承诺书时应认真阅读合同内容,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合同生效后要按照合同规定执行,保障双方合同的合法权益。

集体合同审查告知承诺书的签署对于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都具有重要意义,是集体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一道必经环节,有助于维护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改革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改革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改革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试行)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1.22
•【字号】青发改法规〔2020〕41号
•【施行日期】2020.0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改革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青发改法规〔2020〕41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处室和委属单位:
《青海省发展改革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试行)》已经委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严格抓好落实。

附件:行政审批申请人承诺书(试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月22日青海省发展改革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试行)
附件
行政审批申请人承诺书(试行)
申请人(承诺人)就投资项目审批事项()自愿申请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并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申请人(承诺人)缺少以下申报材料,承诺在()内严格按照要求补齐全部材料;
1.
2.
……
三、审批需提交的相关材料,能够按照行政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原件进行核查;
四、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企业开展2020年集体协商百日要约行动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企业开展2020年集体协商百日要约行动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企业开展2020年集体协商百日要约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3.20•【字号】吉人社函字〔2020〕59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企业开展2020年集体协商百日要约行动的通知吉人社函字〔2020〕59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集体协商制度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基础性作用,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对劳动关系的影响,进一步推动集体协商工作深化发展,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省工商业联合会将联合开展集体协商百日要约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积极应对疫情对劳动关系领域产生的影响,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关系,稳定就业岗位,拓展协商内容,提升协商质量,保护和调动企业与职工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主动性,不断推动全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要约行动的范围和内容(一)要约行动的范围。

实施集体协商百日要约行动的范围是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

(二)要约行动的内容。

涉及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劳动关系相关事项。

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与职工,要围绕劳资双方普遍关心的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各方面问题开展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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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2020)
各用人单位和区域行业工会组织: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提高集体合同审查服务效率,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通知精神,参照《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9〕54号),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我市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合法性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施行时间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更好更快更方便群众办事的原则,自2020年5月1日起,我市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区域、行业工会组织(以下简称工会组织)报送的集体合同合法性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实行告知承诺制
用人单位和工会组织报送集体合同合法性审查材料时,除集体合同文本外,不再提供法人身份证明等相关事项材料,仅要求书面承诺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对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按原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简化报送材料
用人单位和工会组织集体合同合法性审查报送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审查告知承诺书(附件1 );
(2)区域(行业)集体合同审查告知承诺书(附件2);
(3)集体合同文本。

(1)(2)一式二份原件,(3)一式三份原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和《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原先由用人单位和工会组织双方提供的法人证明、工会证明、集体协商代表身份证明,以及集体协商过程合法性说明材料、记录材料等证明事项,均在附件1和附件2中予以承诺并盖章确认。

四、材料报送审查地点
用人单位和工会组织应将集体合同合法性审查材料报送至单位或工会组织所在地的镇(街道、园区)人社所进行审查。

五、依法审查监管
我市人社部门依据用人单位、工会组织报送的集体合同文本和用人单位(区域行业)集体合同审查告知承诺书后,对集体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特别是对采取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用人单位和工会组织,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规定,每年安排时间,根据集体合同审查总量抽取一定数量单位,利用人社系统内各类监管数据,核查相关承诺证明事项的实际履行情况,并将检查情况载入企业诚信记录档案,以促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自2020年5月1日起,集体合同合法性审查要求与本通知意见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审查告知承诺书.doc
2.区域(行业)集体合同审查告知承诺书.doc
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29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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