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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州委州政府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会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州委办字[2008]37号
【发布部门】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08.04.16
【实施日期】2008.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州委州政府召开
的电视电话会议会务工作的通知
(州委办字〔2008〕37号)
各县市党委、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工委、管委,州委各部委,州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兴义军分区,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转变会风,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会议质量,现就规范州委、州政府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会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参会单位接到州委、州政府召开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后,参会人员必须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地点及与会范围,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参加会议,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不得缺会、代会。凡不能按要求参加会议的,必须提前向州委办公室或州政府办公
室请假并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