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社会土地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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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会土地制度

发展编辑

国有制有屯田和各类官田,私有制有贵族、官僚、庶民等各种不同类型地主所有制。此外还有不专属于封建土地制度,而在私有制各社会形态中都存在的农民小土地所有制。在两千多年来的地主制经济中,历代王朝的土地政策对地权形式具有重大作用。又因土地可以买卖,地权集中和分散因时而异。各类所有制形式以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为核心,它的发展变化制约着其他各类所有制,尤其是农民小土地所有制的消长。

春秋战国至西汉的土地制度关于早期封建社会的分期,中国史学界有不同看法。多数学者主张春秋战国是向地主制经济过渡的时期(有人认为是从奴隶制经济向地主制经济过渡,有人认为是由领主制经济向地主制经济过渡)。这种过渡体现为统治者由重视人口转而重视土地,如东周庄王十一年(公元前686)齐国之“相地而衰征”,以后有晋国之“作爰田”,鲁国之“初税亩”,楚国之“量入修赋”,郑国之“作丘赋”,秦国之“初租禾”等。这些赋税制度改革的实质是土地制度的改革。这一过渡经历了约300年。其间首先发展起来的是自耕农的小土地所有制,同时也发展出来各种类型地主所有制。

秦于始皇二十六年(前221)统一六国,农民小土地所有制与地主所有制并存。始皇三十一年令“黔首自实田”,其中主要是自耕农,也包括庶民地主。秦代地主主要是身份性军功地主。秦代的封爵食邑及赏赐田宅,多系军功人员。汉承秦制。一方面自耕农广泛存在,也有少数庶民地主,称“编户齐民”;同时对于功

臣勋贵则封爵赐田。如汉初所封十八侯,皆有食邑,少者食740户,多者至10600户。汉开始有皇庄性质的庄田。在皇室勋贵地主奴役下的佃户,对主人纳租供役。地租剥削率是“见税什伍”。此后千余年,对分制均占主导地位。秦汉时代,地主制处于形成期,一般租佃制的封建依附关系还不那么强烈,同时有生产奴仆长期并存。

这时出现了屯田制。秦有类似屯田的“屯戍”。中国屯田制正式开始于汉文帝时的民屯。武帝开始实行军屯,屯卒多时达60万人,配田征租,进行强制的生产劳动,这类土地属国有制。

东汉至宋元的土地制度这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中期,地主制经济有进一步发展。东汉后期历魏、晋、南北朝至唐初,士族地主在地主阶级中占主导地位,这时北朝出现了特殊的均田制。先是士族地主广收荫户,逃避赋役,西晋武帝为保证租调征发曾制定占田制,但未能实行。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以豪族荫庇人户现象更加严重,乃下诏均田,男夫年15以上受露田40亩,妇女20亩,“奴婢依良”,老死还官。这类露田虽具国有的形式,但实际是私有制内容。此外,另有桑田或麻田。租调负担(土地税和人丁税),奴婢为一般民户的1/4 ,受田奴婢所创造的剩余产品,主人将其中一部分以租调形式上交国家,其余攫为己有。这种均田制历北齐一直延续到唐代前期,只是在奴婢授田方面稍加更易。隋唐时代,伴随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土地买卖关系日渐频繁,地主兴替无常,这种状态一直在持续发展。这时庶民地主虽有所发展。但所占比重很校

在这一历史时期,勋贵赐田荫户及官吏授田制有着进一步发展。如东吴和曹魏,将佃户赐与功臣私室;西晋对高级官员赏赐

菜田,对各级官吏实行按品荫户制;北齐对勋臣官吏实行按品授田及按占奴婢授田制;东晋及南朝对官吏实行按品赐田荫客制。隋唐基本继承前朝勋官赐田制,如隋朝勋贵有永业田,少者40顷,多者100顷;唐朝贵族及官吏的永业田,少者20顷,多者100顷。元代勋贵赐田额尤为庞大,动辄千顷数千顷,有的多至万顷。国家赏赐贵族官僚的土地,实际世代占有,并多享有优免赋役权。

由东汉后期至宋元的千余年间,地权分配状况因时而异。东汉魏晋,伴随世族地主发展,地权高度集中。北魏北齐推行均田制时期,士族地主仍在延续,存在不少占田数千乃至数万亩的大地主,奴婢受田是对既成事实的认可。同时拓跋、鲜卑族在汉化过程中也发展起来部分士族地主,北魏末已融入汉人士族集团。东晋和南朝,在中央统治权呈现分崩离析的条件下,则出现了具有庄园外形的士族大地主所有制。

隋唐时代尤其是唐代前期行均田制,百年间地权相对分散。唐玄宗开元、天宝间,人口增长,兼并剧烈,均田制逐渐破坏,地权趋向集中,原有租庸调制无法推行,乃改为两税法。至唐代末年,先有大规模农民起义,继有五代战乱,地主所有制遭受一定程度冲击,地权相对分散。北宋建国,自耕农广泛存在,但佃农仍占很大比重。这时佃户叫客户,有些地区客户户数超过主户。至南宋时期,自耕农所占比重更小,元朝统治时期,北方土地制度变化较大,蒙古贵族强占土地,虏掠农民为驱口;投靠蒙军的汉人,有的变成军功地主,依势兼并,地权更加集中。南方则保持原有土地关系,大地主得以延续,有的占田数万亩,有的奴役佃户二三千户乃至万户,有的收租多至二三十万石。大部自耕农沦为佃农。这时就全国而言,地主所有制占据统治形式。

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封建依附关系也发生变化。东汉末历魏晋至南北朝400多年间,世族地主发展,沦于部曲、奴婢的人数增加,他们对主人的人身隶属关系,趋向强化。在隋唐时代,伴随科举制的推行,新兴官僚地主逐渐代替旧世族地主,地主阶级内部构成的变化,对封建依附关系产生直接影响。由隋唐至宋元700多年间,这时的佃客、客户和过去的部曲、奴婢相比,身份地位发生变化,对地主的人身隶属关系已不似前者之强烈。这是封建土地制度发生变化的一个重要内容。

这一时期的国有土地,包括屯田、禄田和职田等。先是东汉建武五年(公元29)。马援(公元前14~公元49)屯田于三辅,开内地屯田之始。三国时期,各国从筹措军饷出发兴办屯田,如魏募民屯田于许下及淮河流域,刘蜀兴屯于渭河之滨。南北朝时期,北魏在北方兴办屯田,又称营田。唐为巩固国防,屯田规模尤大,东起辽东,西至陇右,以及西南、东南地区。天宝年间全国凡1041屯,每屯拥有土地二三十顷至五十顷不等,每年收租100多万石。宋代屯田减少,真宗天禧末才4200多顷。元代有军屯和民屯,屯田额剧增至17万余顷。国有性质的禄田和职田,如北魏地方官配田以代禄米,隋唐官吏按职配田;宋代官吏授职分田以代官俸,全国职田凡234万多亩;元代职田则以佃户计,三品官佃户500~700户,九品官佃户30~50户。以上禄米和职田多系致仕还官。唐另有公廨田,收租供官府公用,各官府公廨田额,少者数顷,多者40顷。宋代有学田,徽宗大观三年(1109),全国学田租粮60多万斛,租钱300多万文。各类国有土地所构成的租佃关系不完全相同。屯田租佃所形成的封建强制性远超过一般民田,屯军则被束缚在土地上,丧失了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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