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实务UCP600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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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实务,案例分析

国贸实务,案例分析

1. 案例分析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

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

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只,且买方又不同意改装运港。

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消合同。

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标准版答案:1、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2、这个案例涉及FOB术语问题。

根据FOB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运输、支付运费。

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3、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

买方也不能因此撤销合同。

2.案例分析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签订CFR合同,A公司于2000年1月9日将货物运至码头装船海运,在汽车运输途中遇到车祸发生损失,因CFR是买方保险,A公司要求B 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请问,A公司能否得到赔偿?答案:A公司不能得到赔偿。

因为CFR贸易术语是象征性交货,风险、责任划分的界限是装运港的船弦。

本案例中,该批货物是在运往码头途中遇到车祸发生损失,货物还未越过装运港的船弦,所以风险、责任由出口方,即本案例中的A公司自己承担。

3. 案例分析我方按CIF条件进口一批床单,货物抵达后发现床单在运输途中部分受潮,而卖方已如期向我方递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并要求我方支付货款。

问我方能否以所交货物受潮而拒付货款并向卖方提出索赔?答案:1)我方不能以所交货物受潮而拒付货款并向卖方提出索赔2)此案例涉及CIF术语,CIF术语条件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于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另外CIF合同典型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是齐全的、正确的,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买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

国际贸易学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学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学案例分析篇一:国际贸易-案例分析《国际贸易学》案例分析1.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小港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

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

于是东港船长同意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

试车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巨大损失有:①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②800箱货物由于林宏吉灭火受损;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短路;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试分析:以上损失中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哪些属于单独海损?为什么?答:①③⑤属于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及货物所有人单方面利益的损失。

满足一下两个前提条件:第一,必须是意外的、偶然的或者其他承保危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第二,必须是船方、货方或是其他利益如若的损失。

①③⑤都是由于雷击导致的,而火灾是意外的、偶然的,适应并且只是船方单方面的损失满足单独海损条件。

②④属于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指船舶、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遇互助危险,为了解除联合危险,有意特殊合理的就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祭出费用的损失。

②是为了灭火而而使货物受损,④是为了使船舶恢复航行而采取的行动,二者都切合共同海损的定义。

2.A向B发盘,发盘中说:“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收款付款,请电复。

”B收到发盘后,立即电复说:“我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但A未作任何答复。

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合同并不成立。

合同合同成立有连个必不可少的工序:发盘和接受。

A公司的发盘是有效发盘,但B公司的回函并不构成谈及,B公司虽然表明其接受圣吉龙县,但其声明中的“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与A公司所说“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并不一致,这意味着回函是还盘,而还盘并使原发盘失效,自己成了新的发盘。

既然B公司并未作出接受,那么合同就不能成立。

国贸实务案例分析题

国贸实务案例分析题

案例6
我国某公司从美国进口钢材 300 公吨,外商报价为 每公吨250 美元FOB Vessel NewYork,我方如期 将金额为75 000 美元的即期信用证开抵卖方,但美 商要求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76 000 美元,否则,有 关的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将由我方另行电汇。我方 认为按照《2000通则》对FOB的解释,我方的付款 已足够,出口的费用应由出口方承担,但对方认为, 按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 解释,其要求是完全合理的。由于我方急需这批钢 材,最终只好增加了信用证的金额,从而遭受了很 大的损失。试分析我方主要失误有哪些。
案例分析10
不合理。CIF术语装运港越过船舷后货权已转 移,此时应当货主即买方向保险公司出具损 失证明向保险公司索偿,出口方只是投保人, 进口商才是受益人。
案例11
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 2000 年2 月向日本出口30 吨甘草膏,每吨40 箱共1 200 箱,每吨售价1 800 美元,FOB 新港,共54 000 美元,即期信用证, 装运期为2 月25 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 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 月上旬便将货 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 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 及,1 200 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公 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 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 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 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 天。试分析此案应吸取 的教训。
案例12
某公司以CPT条件出口一批冬装,公司按期 将货物交给指定承运人,但运输途中由于天 气原因延期一个月,错过了销售季节,买方 由此向该公司提出索赔。问此项损失应由谁 承担?
案例分析12

国际商务单证处理原则变化的案例分析及其启示——以《UCP600》单证处理原则为例

国际商务单证处理原则变化的案例分析及其启示——以《UCP600》单证处理原则为例

力, 减少了不必要的争议 。二是创设性地提 出了新的审单标准 , 即功能标准。 U P 0}  ̄{ C 60第十 四条 f 款规定 ,如果信用证要求 “ 提交运输 单据 、 保险单据或 者商业发票 之外 的单 据 , 却未规 定 出单人或其数据内容 , 则只要提 交的单据 内容看似满 足所要求 单据的功能 ” 。这样 的“ 功能认定 ” 标准将进一步使 得对这些单 据的审单过程不再拘泥于字面上的严格 相符 , 只要求 功能上 而 的“ 看似满 足”这 样的认定 标准会 更加 宽松 , 了信用证 业 , 反映 务 的国际惯 例正在 不断 摒弃 “ 格相 符” 严 标准 而转 向“ 实质 相 符” 标准的发展趋势。
(u sni o lne 的两种 审单标准 , 现了银行 审单原 则 sbt tlcmpi c ) a a a 体
【 键词 】( P 0 ) 单 证 处 理 关 ( UC 6 0 )

案 例 分 析
性基础上的灵活性 。但这种双重标准又常常引起开证行与议付 行之间对单证的认定上的分歧 , 为此所发生的审单案例 纠纷并 没有减少 。随着科技 、 易 、 贸 运输 、 金融和保险业 的迅猛 发展 , ( P0} UC 50 中的过时条款 、 条款繁杂 、 措辞欠精炼 等问题 已经跟 不 上时 代 的需 要 ,促 进 了 { P0} 的实 行 。结合 I P UC 60 S 、 B URR5 5 IP 8等规则 ,UC 6 0 尝试弥补造成 多发不符点 2 和 S9 ( P 0}
【 要】本 文通过分析 外贸公 司国际商务单证 操作案例 , 摘
阐述 了 UCP单证 处理 原 则 的 变化 及 其 对 开 证 行 、 议 付 行 和 受 益 人 三 者 的 关 系的 影 响 ,提 出 了 外 贸 公 司在 信 用证 业 务 操 作 中, 应信用证 单证处理原 则变化 , 适 区别 出 口 贸 易 与进 口 贸 易 的 差 异 、 握 处理 单 证 争 议 的 主 动 权 、 活运 用 国 际 惯 例 的 必 掌 灵

国际贸易与实务案例分析5

国际贸易与实务案例分析5

国际贸易与实务案例分析51.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L/C规定空运,发货人托运后,取得3月1日签发的空运单,其上注明实际起飞日期为3月17日,出口公司于3月23日持空运单向银行议付,遭到议付行的拒绝。

试分析外贸公司遭议付行拒绝的理由。

2.我国A公司向国外B公司出口茶叶600公吨,合同规定:4月至6月份内分批装运。

B公司按时开来信用证,证内规定:Shipment during April /June,April shipment 100M/T,May shipment 200M/T,June shipment 300M/T。

A公司实际出运情况是:4月份装出100M/T,并顺利结汇。

5月份因故未能装出,6月份装运500M/T。

试问我外贸公司6月份装运后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3.我方A公司向美旧金山B公司发盘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400美元CIF旧金山,写明收到L/C后两个月内交货,以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限三天答复。

第二天受到B公司回电称:接受你发盘,立即装运。

A公司未作答复。

又过两天B公司通过旧金山花旗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Shipment immediately”。

当时该货物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

试问这种做法有无道理?依据何在?4.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的合同,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但航行途中由于舱汗,大米被部分受潮,品质受到影响。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是否应负责?1.银行可以拒绝议付。

因航空运单的签发日期(3月1日)即视作装运日期。

根据《UCP500》惯例规定,受益人须在装运日期后21天内向议付行提交结汇单据,但同时必须在信用证有效期内。

本案的单据是在3月23日才向议付行提交的,超过21天惯例规定。

故银行可以拒绝议付。

国贸案例分析

国贸案例分析

国贸案例分析第一篇:国贸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1.我国内某单位向英国出口大豆一批,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到达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相应的检验证明书证明货物质量比样品低7%,并以此要求我方赔偿15000英镑的损失,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为由而不予理睬?答:不可以,根据《公约》有关规定,凡是凭样品成交,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所提供的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并提出索赔。

就本案例而言,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样品,由此可知,我方不能以该笔交易并非样品买卖为由而不予理赔。

2.某公司出口一批东北大豆,质量条款规定“含油量18%,含水量14%,杂质1%,不完善粒1%。

试分析若改公司实际交货质量高于或低于改标准,卖方所要承担的责任。

答:高于或者低于都有对方拒绝收货的风险,因为都是与合同的规定不符合,属于违约。

根据《公约》有关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品质交货,按照本案描述质量条款将无法实现,所以应该这样规定比较合适:品质条款:含油量高于18%,含水量低于14%,杂质低于1%,不完低于善粒1%。

3.青岛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

合同及来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到发货时才发现三级苹果库存告罄,于是该出口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

请问:这种以好顶次的做法是否妥当?答:不妥当。

根据《公约》有关规定,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拒收和索赔要求。

青岛公司在此次交易中虽以好充次,但因交付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在出现价格下跌情况下买方仍可能提出拒收或索赔。

此时,我方应采取主动措施,将情况电告买方,与买方协商寻求解决的办法,或者解除原买卖合同,或者推迟交货日期,或者将合同规定交货的三级品改为二级品,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给予买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或价格折让,但应尽量减少我方的经济损失。

(一)ucp600实务风险例证

(一)ucp600实务风险例证

• 结论 因为提交的是一份报告而非证明,根据 严格相符的论点提出不符点是有道理的。 法庭是否同意这一结论无法预言。 银行审核单据是否相符遵循的是统一惯 例,无须考虑法院的观点。
转让信用证改变了汇票到期日
• 案例梗概 LC规定:DRAFT 30 DAYS FM B/L DATE. 第一受益人要求转让行修改为DRAFT 90 DAYS FM B/L DATE.
• 问题 指定行反驳不符点,如何主张?
指定行认为,既然交单期可以因银行假日顺延, 一旦顺延,实际的交单期的最后一天应该是顺 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此,单据的出具日期 是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提交的。
同时,由于面函的日期是2009.11.21,该日期 也是交单期,发票的出具日期也是这一天,符 合UCP600之“单据的出具日期不得晚于该单 据的提交日期”的规定。 • 问题 开证行如何再反驳?
• 主张如下: 1.根据UCP600,“单据”的出具日期不得 晚于其提交日。但汇票不是单据,就本 案例来说,汇票并没有放在46A栏目。这 一观点在ICC XX案例中得到了认可。 2.ICC XX案例中,汇票没有出具日期。但 ICC主张,由于汇票仅仅是要求开证行付 款的支付命令,不是向申请人传递的单 据,不能影响开证行的付款责任。这一 观点也应适用本案例中的“汇票日期晚 于交单日”。
• 案例梗概* 某份信用证的单据条款内容如下:“一份由 USDA-FGIS 在装货地点装货时出具的大米检 验证明的正本,并且注明是2007 农历年的。” 提交的单据内容如下:“申请人声明货物是 2007 农历年的。” • 开证行拒付,不符点是什么?
21
• 开证行指出单据不符: 所提及的声明内容必须是出单人完成, 也就是说,所有检验证明的内容必须由 出具单据的人完成,但证明的语句是申 请人的。 • 不符点成立吗?

_UCP600_对货物转运的规定及其案例分析

_UCP600_对货物转运的规定及其案例分析
根据ucp600的规定在海洋运输中只要同一运输单据包括运输全程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只要运输单据上证实有关货物已由集装箱拖车或子母船运输银行仍可接受注明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转运的运输单据
PRACTICE IN
RE GN
AND
案例分析
RELATIONS
RADE
《U C P 6 0 0》对 货 物 转 运 的 规定及其案例分析
二、 货物转运规定在实务中 的应用
在明确了转运的概念及 UCP600 对转运的规定后, 如何在 实务中正确应用, 是一个实际问 题。 本文拟通过三则案例来说明。 案例一: 1、 案情经过。某年, 我国一 出口企业 B 公司与国外客商 A 公
ECONOMIC
R ELA TIO N S
F
PRACTICE IN
TRADE
一、 UCP600 对货物转运的 规定
转运是国际货物贸易运输 中 经 常会接 触到的一个概念, 它 和出口人提交的运输单据是否符 合信用证或合同要求有密切关 系。 运本意 是指从 装运港 或装 转 运地至卸货港或目的地的货运过 程中进 行转装 或重装 , 包括 由一 种运输方式转为另一种运输方式 的行为 。但在 实务中 , 常会 出现 业务人员因对这个概念不清或不 了解, 致使所 提交的 运输单 据不 符合要 求而遭 到拒付 的例子 。
定与 现实相 矛盾 , 技术 进步相 与 根据 UCP600 第 19 条、 条、 悖 , 不 利 于 贸 易 的 顺 利 发 展 。 20 也 21 条、 条、 条的规定: 23 24 转运均 国际 商会为 了解 决这个 矛盾, 在 是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运输起点到 终点的运输过程中, 货物从一运 输工具上卸下再装上另一运输工 具的行为。 这一规定与转运的本 意是一致的。 在实际业务中,货物进行转 运的风险比较大。 因为货物经过 转运不仅可能会延误到达目的地 的时间, 同时也会增加货物在运 输过程中遭受损失与丢失的可能 性, 所以货主一般都不愿意货物 在运输过程中被转运。 如果交易 贸易惯例中对转运作了淡化和 从宽的规定。 根据 UCP600 第 19 条、 条、 20 21 条、 条、 条规定, 23 24 可以归纳 出如下两点: 1、 在联合运输、 空运、 公路、 铁路或内陆运输中, 只要同一运 输单据包括运输全程, 则运输单 据可以注明货物将被转运或可被 转运。并且, 即使信用证禁止转 运, 银行也将接受注明转运将发 生或可能发生的运输单据。

ucp600 解读与例证

ucp600 解读与例证

ucp600 解读与例证UCP600(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是国际贸易中使用的一种国际标准文件信用规则。

该规则是由国际贸易银行间组织(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ICC)制定的,于2007年开始生效,取代了旧版的UCP500。

UCP600的目的是为了使国际贸易中的文件信用交易更加透明、公平和可靠。

通过规范信用证的开立、议付、支付和承兑等环节,UCP600确保了交易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为银行提供了一种明确的准则来处理相关事务。

UCP600的重要特点包括:1.文字的准确定义:UCP600明确定义了文件信用各方的权责,例如开证行、受益人和通知行等,确保了在交易过程中的一致性和可预见性。

2.证明文件的要求:UCP600规定了信用证所需的所有文件的具体要求,包括格式、内容、数量和提交时间等。

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3.鉴定文件的责任:UCP600明确了银行的鉴定文件的责任,银行在议付或承兑时需验证和确认收到的文件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这样可以保证文件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4.交货期限和支付要求:UCP600规定了信用证中关于交货期限和支付方式的具体规定,确保了交易双方的权益。

例如,信用证可以要求付款以特定的方式进行或指定特定的支付期限。

5.纠纷解决机制:如果在交易中出现纠纷,UCP600提供了一套明确的纠纷解决机制,包括争议解决的流程和程序。

这样可以帮助交易双方在有争议时迅速解决问题。

UCP600的实施在国际贸易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为各方提供了一个公平、透明和可靠的交易环境。

通过统一规则的制定,其可以防止因文化、地域和法律制度的差异而导致的不确定性和争议,从而促进了全球贸易的发展。

作为UCP600的例证,我们可以分析一个具体的交易案例。

假设有一家中国的进口商需要从美国的一家出口商那里购买一批商品。

国贸案例分析题第五张到第十三章

国贸案例分析题第五张到第十三章

第五章商品的价格1、某公司向国外出口女士衬衫,单价每件2.10美元,共2 000件。

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金额为“about USD 4 200, CIF London, less 5% commission and 5% discount”〔约4 200美元,CIF伦敦,减5%佣金和5%折扣〕。

该公司将衬衫装船发运后、向银行交单议付时,需要缮制出口商业发票。

该公司的经办人员认为信用证规定了“减5%的佣金和5%的折扣”,那么CIF净价就是在4 200美元的总价上直接减10%就可以了,于是将发票缮制为:CIF London net:USD 3 780.00该公司蒙受了损失,为什么?解:结果这张发票是错误的。

这个公司的经办人员由于对国际贸易中的商品价格表示方法以及计算方法缺乏了解,所以在这笔业务中该公司有损失。

按商业习惯做法,在缮制出口发票时,它在总金额〔单价×数量〕中先扣除5%优惠〔折扣〕得出一个毛净价;然后在此基础上再扣除5%佣金,得出净价。

在既有折扣又有佣金的交易中,应先扣除折扣,然后再扣佣金,因为折扣部分是不应支付拥金的。

两种计算方法相比较,该公司由于业务员的业务不精,致使公司损失了10.5美元。

2、例如:我某公司出口一批商品共1000公吨,出口价格为每公吨2000美元CIF Kobe港。

客户现要求改报FOBC5%上海价。

查该商品总重量为1200公吨,总体积1100立方米,海运运费按W/M计收,每运费吨基本运费率为120美元,港口附加费15%,原报价的保险金额按CIF价另加成10%,保险险别为一切险,保险费率为1%,求该商品的FOBC5%上海价。

解:CFR=CIF×〔1-〔1+ 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2000×〔1-110%×l%〕=1978〔美元〕运费按W计算:货物总运费=120×1200×〔1+15%〕=165600〔美元〕每运费吨运费:165600/1000=165.60〔美元〕FOB= CFR-F=1978-165.6=1812.4〔美元〕FOBC5%=1812.4/(1-5%)=1907.8〔美元〕3、我某出口公司希望扩大其产品在国外的市场份额,这时,进口国的某中间商主动来函与该出口公司联系:表示愿为推销产品提供服务,并要求按每笔交易的成交额给予5%的佣金。

案例中思考UCP600的不可抗力条款

案例中思考UCP600的不可抗力条款

案例中思考UCP600的不可抗力条款国际间贸易范围的扩大和金融体系的日渐完善,促使合同中的单额贸易金额也迅速提高,如何确保此贸易资金的安全运转已是各企业重中之重,分析常见的贸易案例,可发现不可抗力的有效利用与否很大程度上主宰了合同的成功与否,由此可见,如何在出现影响履约的意外事件时,正确援引不可抗力,免除合同项下的义务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或在对方滥用不可抗力以求免责时,可进行合理的辩驳,在国际贸易中意义重大,本文将结合案例,思考UCP600中不可抗力条款的应用问题。

标签:不可抗力合同UCP600如今,不可抗力是国际贸易中通用的一个业务术语,也是许多国家和国际公约的一项法律原则,对其定义,是指买卖合同签订之后,不是由于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和不可克服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

不可抗力条款实际上是合同中的一项免责条款。

对其内容的具体理解和实践中注意的问题,通过如下案例可具体化案例:海南某出口公司与英商按CIF LONDON成交一批热带作物,装运期为7/8月,总价为10万美元。

进口方由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香港分行开立一张即期循环信用证,指定由某海南分行议付,金额为5万美元,即总数量一半的金额可循环使用一次。

信用证规定,在第一批热带作物装船并取得海运提单后,可自动恢复原金额和原数量。

出口公司在第一批货装船取得全套单据准备向指定银行交单议付时,该地区受强台风影响,银行停业2天,银行开业后,出口公司再次交单议付时,已经超过了第一批规定的交单有效期,议付行在出口公司出具补偿保证书后,向开证行寄单,在面函上提出其不符点内容并附“凭担保议付”单。

开证行随即复电:“第XX号信用证项下第XXX号单据已收到。

议付行面函所提出的不符点不能接受,建议改为信用证下的托收。

单据暂代保管,听候你方处理意见。

”出口公司只好将第一批货物10万美元改成信用证下的托收。

国贸案例分析

国贸案例分析

1 某合同出售一级大米300 吨,按FOB 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员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是否负责?为什么?答:卖方对此项差价不负责。

因为:按照国际商会《INCOTERMS 2000》的解释:“FOB 是指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点起,负责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风险。

”按本例的情况,卖方已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将货物在规定的装运港装上买方装运的船只上,自装船越过船舷之时起,货物的风险已经由货物的卖方转移给买方。

在运输途中部份的大米受到海水的浸泡,导致品质受到影响,这是属于风险损失范围,与卖方的交货品质无关。

事实上,货物在装船时,已验明品质是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的。

因此,按照FOB 条件的解释,卖方不需要负责。

2 我某公司以FOB 条件出口一批冻鸡。

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

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允许改变装运期。

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我方应拒绝买方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按FOB 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卖方可代买方办理租船订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就本案来讲,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允许改变装运期,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卖方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买方也不能因此要求撤销合同。

3 有一份出售油菜籽的FOB 合同。

合同中规定:“2001 年3 月装船,如果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不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允许保留28 天,但买方应负担按现行费率计算的仓租、利息和保险费。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附答案)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附答案)

1.要看如果经过协调不成必须经过的法律机构在哪里? 那就是当地的法律为主!如果是美国签合同,在美国起诉就是美国法律,如果是香港公司在香港起诉就是香港法律,但是一般如果合同还没有签字也没有起诉的问题!2.美国公司无这种权利.独家代理是指在指定地区和期限内,委托人给予代理人独家代理某项商品权利的方式.委托人在指定地区内,不得委托其他代理人.委托人在特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享有代销指定商品的专营权.本案中,美国公司经改进后的商品与指定商品仍为同类商品,所以,美国公司应将该商品的经营权给予香港A公司,而无权将该商品的经营权给予A公司以外的另一家公司.3.在寄售方式下,商品寄售前的有关费用应由寄售人(即我方)承担.寄售方式的特点是:①寄售是凭实物进行买卖的现货交易;②寄售是一种先出运后成交的贸易方式;③寄售人与委托人之间属于委托代售关系;④货物出售以前的所有风险,由寄售人承担因而,寄售费用应由我方承担.4.该公司应做卖期保值交易.套期保值的基本做法是期货交易者在购进(出售)现货的同时,在期货市场上出售(购进)同等数量的期货.卖期保值是指卖期保值者根据现货交易情况下,先在期货市场上卖出期货合同,然后再以多头进行平仓的做法.本案中某食品进出口公司于1997年8月以225美元/公吨的价格收购200公吨小麦,并存入仓库随时准备出售,根据套期保值的基本做法,该公司应做卖期保值才可以避免商品价格变动的风险5.A公司应反省一下,为什么会造成如此被动局面?1.对客户的样品没有做仔细研究,就简单地认为自己可以生产或从其他地方购买,以致确认客户的定单。

2.对于客户特别重要的货物,应该给予重视。

因为客户将样品从国外带到中国交给A公司订做,S公司确认可以生产,最后却没有生产出来,客户当然感到十分失望。

要是换成其他产品不能完成,或许客户会勉强答应不至于取消合同。

3.根据《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重大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取消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国贸实务UCP600案例分析

国贸实务UCP600案例分析

【案例1】某出口商A向进口商B出口一批货物,采用信用证支付结算方式,其中信用证中关于装运的条款是这样规定的:“……S h i p m e n t f r o m C t o D b e f o r e S e p t e m b e r14,2001”(于2001年的9月14日之前将货物装上从C港起运至D港的船上)。

出口商A是9月12日安排装运的并取得9月14日的提单,当A将提单连同其他单据一起通过议付行交至开证行,并要求其付款的时候,开证行提出如下的不符点:开证行认为根据信用证中装运条款的规定,提单的日期应该是“9月14日之前(b e f o r e)”,也就是说,提单上的日期最迟不能晚于9月13日,因此单证不符,开证行拒付。

试分析此案例,开证行的拒付有没有道理?分析:根据U C P600第3条的规定,使用“在……之前(b e f o r e)”时不包含提及的日期。

因此,本案例中出口商提交的提单日期最迟不能晚于9月13日,开证行有权拒付。

【案例2】出口商A向进口商B出口一批货物,分两批交付,分别开立两份信用证,其中合同中的检验条款规定如下:进口商B有权在货到目的港后对货物进行复验,如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凭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出口商A索赔。

这笔交易开始时非常顺利,进口商B向开证行C为第一批货物申请开证,出口商发货。

在第一批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前,进口商B又根据合同的规定开立第二份信用证。

但是当第一批货物到港后,进口商B发现此批货物与合同严重不符,随即要求开证行拒付第二张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但是遭到了开证行的拒绝。

开证行在审核议付行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规定无误后,将款项支付给议付行。

当开证行向进口商B提示付款时,遭到了他的拒绝。

试问:进口商B有无理由拒付?为什么?分析:在本案例中,进口商B没有理由拒付。

案例的重点在于必须明确认识开证行的主要职责以及合同与信用证之间的关系。

首先,根据U C P600中对开证行责任的描述,开证行仅对信用证表面做到单单一致和单证一致,而不对货物进行处理。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下的案例分析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下的案例分析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下的案例分析【案例1】我某公司出口一批童装,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其中规定:数量为8000件,1月~8月分批装运1000件,每月装运1000件。

该信用证的受益人(卖方)在1月~4月每月装运1000件,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

第五批货物原定5月20日装运出口,但由于船只紧张,第五批货物延迟至6月2日才装船运出。

当受益人凭6月2日的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遭银行拒付。

请问:银行拒付理由是否正当?为什么?分析:根据第三十一条《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分批支款或分批装运条款——a.允许分批支款或分批装运; b.表明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地,将不视为部分发运,即使运输单据上标明的发运日期不通或装卸港、接管地或发送地点不同。

如果交单由数套运输单据构成,其中最晚的一个发运日将被视为发运日;含有一套或数套运输单据的交单,如果表明在同一种运输方式下经由数件运输工具运输,即使运输工具在同一天出发运往同一目的地,仍将被视为部分发运; c.含有一份以上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的交单,如果单据看似由同一块地或邮政机构在同一地点和日期加盖印戳或签字并且表明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部分发运,以及三十二条“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内分批装运,若其中任何一批未按约定的时间装运,则该批何以后各批均告失败。

”在本案中,信用证规定:数量为8000件,1月~8月分批装运,每月装运1000件。

但在实际装运时,卖方第五批货物没有在5月份装运出口,延迟至6月2日才装船运出。

根据《UCP600》的规定:信用证规定在指定时期内分期付款及/或分期装运,如其中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的规定,则信用证对该其及以后各期均视为无效。

因此,卖方如有一次未按规定的期限装运,以后再装运便告无效,银行亦将拒绝议付。

所以银行拒付理由是正当的。

【案例2】中国某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以保兑。

《UCP600》对货物转运的规定及其案例分析

《UCP600》对货物转运的规定及其案例分析
根据 U P 0 C 6 0第 1 9条 、0条 、 悖 , 不 利 于 贸易 的顺 利 发 展 。 止 转 运”的界定 仅 限 于禁 止 海运 2 也 2 条 、3条 、4条 的规定 : 1 2 2 转运 均 国 际商 会 为 了解 决 这个 矛 盾 , 即 在 港 至 港 除 集装 箱 以外 的货 物 (
是 指在 信用证 规定 的运输 起 点到 贸 易 惯 例 中对 转 运 作 了 淡 化 和 散 货 ) 输 的转 运 。 运 终 点 的运 输 过 程 中, 物从 一 运 从 宽 的规 定 。 货
输 工具 上卸 下再 装上 另 一运输 工
根 据 C 60第 1 U P0 9条 、0 、 2 条
维普资讯

■ 潘 冬 青 马 央 央 浙 江 大 学 宁 波理 工 学 院
双 方 是 以信 用证 方 式 结 算货 款 ,

2 在 海 洋 运 输 中, 、 只要 同一
单据 可 以注 明货 物将 被 转运或 可

U P 0 对货物转运的 C 60
输 过 程 中遭 受 损失 与丢 失 的可 能 转运 。并 且 , 即使 信用 证 禁 止 转 性 , 以货 主 一般 都 不 愿 意货 物 所 运 , 行 也 将 接 受注 明转 运 将发 银
案例一:
在 实 际 业 务 中 ,货 物 进 行 转
1 案 情 经过 。某 年 , 国一 、 我 出 口企 业B公 司 与 国外 客 商 A公
二、 货物转运规定在实务 中
具 的行 为 。 一规定 与 转运 的本 2 条 、3条 、4条 规 定 , 以 归 纳 的应 用 这 1 2 2 可 意是 一致 的 。
出如 下 两点 :
在 明 确 了 转 运 的 概 念 及 1 在 联合 运输 、 、 空运 、 路 、 公 运 的风 险 比较 大 。因为 货 物 经过 铁 路 或 内陆运 输 中 , U P0 C 6 0对 转运 的规 定 后 , 如何 在 只要 同一 运 转 运 不 仅 可 能 会 延 误 到 达 目的 地 输 单 据 包 括运 输 全 程 , 运 输 单 实 务 中正 确 应 用 , 一个 实 际 问 是 则 的 时 间 , 时也会 增 加 货 物在 运 据 可 以注 明货 物将 被 转运 或可被 题 。 文拟通 过 三则案 例来说 明。 同 本

国际贸易实务 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 案例分析

一.1.我中国某食品公司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来证货名为“APPLE WINE”,于是我方为单证一致起见,所有单据上均用“APPLE WINE”。

不料货到国外后遭到进口国海关扣留罚款,因为该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

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

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答:我方应负责赔偿。

作为出口公司,理应知道所信货物的英文名称。

如来证货名与实际不符,一则要求对方改证,二则自己更改货物上的英文名称。

如只考虑单证相符而置货物上的名称不顾,势必给对方在办理进口报关时造成严重后果。

二.1.我外贸公司向中东出口电风扇1000台,信用证规定“禁止分批装运”,但在装船时,发现有40台严重损坏,临时更换又来不及,为保证质量,发货人根据UCP600第39条规定:“即使合同未规定溢短装条款,数量仍允许5%的增减,决定少交40台电风扇,即少交4%,我方行为是否可行?答:不可行,《UCP600》关于允许5%伸缩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整件计价的货物。

如:大米100公吨,即使不规定可增减,也允许5%的增减。

但是,若写明:大米100公吨,麻袋包装,每包100千克,共1000包,则交货时不得有任何增减。

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是指在矿砂、化肥、粮食、食糖等大宗散装货物的交易中,由于受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要求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有时存在一定困难,为了使交货数量具有一定范围内的灵活性和便于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合理规定可以多装或少装的机动幅度,即数量增减条款或溢短装条款.而本案例是电风扇是"台"为计量单位的商品不符溢短装条款.所以它的数量不应增减.2某外贸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的出口数量为500公吨。

在溢短装条款中规定,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增减5%,但未对多交部分货物如何作价予以规定。

卖方依合同规定多交了20公吨,根据《公约》的规定,此20公吨应按( B )作价A到岸价B合同价C离岸价D议定价3.合同中未注明商品重量是按毛重还是按净重计算时,则习惯上应按(B )计算A毛重B净重C以毛作净D公量三.1.合同规定糖水桔子罐头,每箱24听,每听含五瓣桔子,每听罐头上用英文标明“MADE IN CHINA”。

UCP600条款及案例解析

UCP600条款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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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Article 2
◆ Presentation
--means:
1)行为:the delivery of documents under a credit to the issuing bank or nominated bank ,or
2)单据:the documents so delive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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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Article 2
◆ Honour(承付)--means:
1)to pay at sight if the credit is available by sincur a deferred payment undertaking and pay at maturity if the credit is available by deferred payment. 3)to accept a bill of exchange (“draft”) drawn by the beneficiary and pay at maturity if the credit is available by acceptance.
16
UCP600-Article 2
◆Presenter
--means:
1)the beneficiary that makes the presentation(受益人),
13)The number of the clauses has decreased to 39 from original 49. 14) Financing under deferred payment credit and acceptance credits, refer to article 12 b.(开证行授权指定行融资) 15) Added the acts of terrorism as a kind of Force Majeure, refer to Art 36.(不可抗力条款增加恐怖活动一项) 16) Confirmed that the issuing bank may be a transferring bank, refer to sub-article 38 b.(开证行自己也可作为转让行)

国际贸易专业【UCP600第10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及启示】

国际贸易专业【UCP600第10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及启示】

国际贸易专业【UCP600第10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及启示】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的三大传统支付方式之一。

在实际业务中,由于各种原因出现了需要对信用证进行修改的情况。

UCP600第10条就针对信用证的修改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拟从实际案例着手,就信用证修改导致的一些问题展开讨论,并寻求灵活应用UCP600第10条的规定解决问题并总结从中得到的一些启示。

一、信用证修改书的效力信用证是开证行向受益人作出的单方承诺。

开证行单方面修改信用证会直接影响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因此,开证行对信用证的修改并不当然发生效力,其效力取决于受益人是否同意其修改。

因此,信用证的修改有其独特的规则。

UCP600第10条a款规定:“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及受益人的同意,信用证既不得修改,也不得撤销。

”;第10条b 款规定: “开证行自发出修改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受其所发出修改的约束。

”;第10条c款规定:“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银行其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或含有先前被接受的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

受益人应提供接受或拒绝修改 __。

如果受益人未能给予通知,当交单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即视为受益人已经作出接受修改 __,并且从此时起,该信用证被修改。

”; UCP600第10条f款还有如下的规定:“修改中关于除非受益人在某一时间内拒绝修改否则修改生效的规定应被不予理会。

”在实际业务中,如何判断受益人接受了信用证的修改还是拒绝了呢?(一)案例中国思惠公司与韩国H.L.S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成交条件为CIF PUSAN、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

xx年9月20日,H.L.S 公司向友利银行(本案例中以下简称开证行)申请开立了一张以思惠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信用证47A有一附加条款“SHIPMENT BY INTERGROUP SHIPPING (ASIA) LTD. ”,同时信用证标明接受UCP600约束。

国际贸易学和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学和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 [案例1] • 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作为向乙 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 先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 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 退票。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 以拒绝,并称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 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 以汇票系甲开立为由推委不理。丙遂向法院起诉,被 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 理由何在?
合同条款改变,CIF术语惯例内容是否有效


我国某公司按CIF AVONMOTH 向英国进口商出口2700公 吨核桃仁。核桃仁是圣诞节的畅销产品,英国要求我方保 证核桃仁在圣诞节前2个星期送达,故双方在合同中规定: 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货物于12月6日 运抵目的港,若迟于12月6日到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卖方在买方如期 开来信用证后,于10月上旬租船将货物运出。因当时苏伊 士运河被封锁,只能绕道好望角。船到好望角时,主机出 故障,只好请拖轮拖至好望角港修理。船修好后继续前行, 到英国VONMOTH港时比约定的时间晚了一个星期。结果 出口货物被英商拒收,只得就地抛售,共计损失了50多万 美元。 试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CIF合同?若英方一定要 保证到货时间,应该选什么贸易术语?
• 开证行没有理由。本案例为不可撤销信 用证,对于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 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面修改或者 撤销。由于修改通知是在我方预订了班 轮以后到达,达到不及时,我方也未同 意对信用证的修改,因此开证行没有理 由拒付货款。
• 我国 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 批货物,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B公司于4月10 日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此证按《UCP600》 规定办理。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4月15 日。此时我方已来不及办理租船订舱,立即要 求B公司将装期延至5月15日。随后B公司来电 称:同意展延船期,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我 A公司于5月10日装船,提单签发日5月10日, 并于5月14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 银行办议付。 • 试问:我国A公司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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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某出口商A向进口商B出口一批货物,采用信用证支付结算方式,其中信用证中关于装运的条款是这样规定的:“……S h i p m e n t f r o m C t o D b e f o r e S e p t e m b e r14,2001”(于2001年的9月14日之前将货物装上从C港起运至D港的船上)。

出口商A是9月12日安排装运的并取得9月14日的提单,当A将提单连同其他单据一起通过议付行交至开证行,并要求其付款的时候,开证行提出如下的不符点:开证行认为根据信用证中装运条款的规定,提单的日期应该是“9月14日之前(b e f o r e)”,也就是说,提单上的日期最迟不能晚于9月13日,因此单证不符,开证行拒付。

试分析此案例,开证行的拒付有没有道理?分析:根据U C P600第3条的规定,使用“在……之前(b e f o r e)”时不包含提及的日期。

因此,本案例中出口商提交的提单日期最迟不能晚于9月13日,开证行有权拒付。

【案例2】出口商A向进口商B出口一批货物,分两批交付,分别开立两份信用证,其中合同中的检验条款规定如下:进口商B有权在货到目的港后对货物进行复验,如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凭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出口商A索赔。

这笔交易开始时非常顺利,进口商B向开证行C为第一批货物申请开证,出口商发货。

在第一批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前,进口商B又根据合同的规定开立第二份信用证。

但是当第一批货物到港后,进口商B发现此批货物与合同严重不符,随即要求开证行拒付第二张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但是遭到了开证行的拒绝。

开证行在审核议付行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规定无误后,将款项支付给议付行。

当开证行向进口商B提示付款时,遭到了他的拒绝。

试问:进口商B有无理由拒付?为什么?分析:在本案例中,进口商B没有理由拒付。

案例的重点在于必须明确认识开证行的主要职责以及合同与信用证之间的关系。

首先,根据U C P600中对开证行责任的描述,开证行仅对信用证表面做到单单一致和单证一致,而不对货物进行处理。

只要出口商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向出口商履行付款责任。

其次,信用证以合同为基础开立,但一经开立就独立于原合同,银行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而对于交货品质方面的争议应由进口商根据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向出口商进行索赔。

因此,进口商没有理由向开证行拒付。

【案例3】某出口商A与进口商B达成一笔出口合同,合同中关于包装的条款是这样规定的:“木板或胶合板包装,内部可以采用蜡纸或硫酸纸包装。

”但是当出口商A接到进口商B的开来的信用证的时候,在证中是采用下述规定的:“采用木板包装,内部包装是硫酸纸。

”由于信用证并没有与合同相冲突,于是出口商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装货。

正当即将把货物装船之际,在1月20日进口商通过原开证行开来了信用证修改书,其中对包装条款进行了修改:“采用木板包装,内部包装是蜡纸。

”但由于此时出口商已经没有时间重新包装了,即使更改包装其损失也是巨大的,出口商决定不接受信用证的修改。

并于1月24日仍由原来的信用证所规定的情况装船,并于第二天向议付行办理议付,并将信用证修改书退了回去。

但是开证申请人却去电提出异议,认为出口商这样做是没有道理的,并要求赔偿由于包装的问题所导致的所有损失。

其理由如下:按照国际惯例的规定,卖方收到修改书的3天内未提出不接受的意见,应认为是默认接受。

出口商接到修改书是1月20日,但是在1月24日才装船出运,期间已经超过了3天,应该被认为是默认接受这种修改。

而出口商仍然按照原有的情况装船出运,明显是违约的举动,因此,出口商应该为此承担所有的责任。

试分析,出口商A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分析:根据U C P600第10条的规定,默认不等于接受。

关于这一条的规定与原U C P500关于默认的规定是大相径庭的。

在U C P600未出台前,本案例中的出口商应承担所有的责任,但U C P600的新规定使其不必承担所有的责任。

因此,进出口商必须在合同中就所采用的惯例的版本予以明确,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解和争执。

【案例4】某银行电报开出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电文中并未声明“以邮寄文本为准”的字句。

受益人按照电报信用证文本已将货物装运,并备好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向当地通知行议付收款时,当地通知行出示刚收到的开证行寄到的“邮寄文本”,并以电开文本与邮寄文本不符为由拒绝议付,后经议付行与开证行联系,开证行复电称“以邮寄文本为准”而拒绝付款。

试问:在这种情况下,开证行有无拒付的权利?分析:根据UCP600第11条a分条的规定,开证行以电讯传递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修改信用证,该电文应被视为有效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书,且无须再以邮件确认,如邮寄证实书终究被发出,则该邮寄证实书也是无效的,通知行也没有义务将邮寄证实书与通过电讯方式传递受到的有效信用证文件或修改进行核对。

本案例中,开证行并未声明“以邮寄文本为准”的字句,因此电开文本是有效的,邮寄文本应被不予理会。

所以,开证行无拒付的权利。

【案例5】出口商A向进口商B出口一批黄豆米,很快就收到了进口商所在的进口国的开证行的开来的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出口商A的有关业务员经审查信用证后,即通知储运部门按信用证要求办理装运手续,并于3月15日按时依据信用证规定提供所要求的单据向议付行交单办理了议付。

议付行审查单据后认为单证相符向开证行寄单。

但是于3月25日收到了开证行的拒付通知,其拒付的理由如下:1.信用证规定:“C o m m e r c i a l i n v o i c e s i n t r i p l i c a t e”(商业发票一式三份),但是出口商提供的单据名称却为:“I n v o i c e”;2.其次信用证中规定的货物重量是采用的公吨,但是包装单上确实以公斤为单位,即在信用证上是15公吨,但是包装单上是15000公斤,从而构成第二个不符点。

出口商A根据开证行上述复电对照U C P的规定并与议付行研究,认识到单据确存在某些缺点。

通过买方反复进行工作,最后降价处理而结案。

试通过上述案例的陈述,我们可以得到什么样的教训?分析:必须按照信用证的规定缮制单据,并保证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尤其对于品名、数量、单价等重要内容一定要保持单据和信用证之间的统一。

【案例6】某出口商A与进口商B达成一笔买卖合同,采用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在信用证中明确要求包装单一式两份。

出口商A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在装运后备齐所有的单据,其中包装单中的一份用打字机打印,另一份用复写纸套印出来,并于3月12日向议付行办理议付。

但于3月25日,出口商接到了开证行的来电,认为信用证中已经明确要求出口商提交两份包装单,但其中没有正本包装单。

因为两份都没有表明正本字样,所以开证行认为出口商A 没有提交正本单据违反了信用证的要求。

试问:出口商A制作的包装单,有没有违反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应不应该付款?为什么?分析:根据本条b分条的规定,只要单据注明为正本,如必要时已加签字,银行也将接受影印、自动、电脑处理或按复写方法制作的单据,或者看来是按照这些方法制作的单据作为正本单据。

只有当用影印、自动或电脑处理或者复写方法制作的正本单据上面才需要注明为“正本”,如果一份正本单据采用的是原始手写或者原始打字的单据,这样在这份单据上不需注明“正本”字样。

本案例中,出口商A以打印方式出具的单据可视为正本,而采用复写纸套印方式出具的单据必须注明“正本”,否则视为副本处理。

但是,同时根据该条款第e分条的规定,如果信用证使用诸如“一式两份”、“两份”、“两套”等用语要求提交多份单据,则至少提交一份正本,其余使用副本即可满足要求,除非单据本身另有说明。

因此,在本案例中,出口商只要提交了一份正本单据即可,并没有违背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必须付款。

【案例7】某国A出口商向另一国B进口商出口一批货物,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S h i p m e n t f r o m H a r b i n,C h i n a t o A p o r t.M u l t i m o d a l t r a n s p o r t d o c u m e n t a c c e p t a b l e,”(装运从中国哈尔滨至A港,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接受。

)A出口商在办理装运手续从哈尔滨装火车陆运至大连,再改为海运至A港,并取得当天签发的多式联运单据。

单据经议付行审查后,即向开证行寄单。

数天后,开证行拒付,理由如下:A商所提供的提单没有已装船的船名,不符合U C P600的规定,银行拒付。

试问:开证行是否有权拒付?为什么?分析:根据U C P600第20条规定:如果提单载有 “预期船只”或类似限定船只的有关词语,装上指名船只还必须由提单上的装船批注来证实。

该项装船批注除注明货物已装船的日期外,还应包括实际装船的船名,即使实际装船船只的名称为“预期船只”,亦是如此。

本案例中,提单上所表示的船名有“预期”(I n t e n d e d)字样, 却没有提供已装船的船名,所以不符合U C P600的有关规定,开证行有权拒付。

【案例8】国内的进出口公司A向国外的B贸易公司出口一批货物,采用空运方式,信用证对部分条款要求全套正本空运单,以B贸易公司为收货人,并且注明信用证号码,而且信用证没有明确规定重量证明必须是单独的单据。

A进出口公司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取得空运单连同其他单据向议付行交单议付。

数日后,开证行提出了如下的单证不符的异议: 1.信用证要求提交全套的正本空运单,但是A进出口公司所提交的一份空运单的最末行标明“3.o r i g i n a l”,既然有三份正本空运单,就应该有一份与第二份。

由于只提交了一份正本,所以不符合信用证要求。

2.运输单据上只有重量声明,没有提交重量证明。

试分析开证行提出的不符点是否有道理,为什么?分析:根据U C P600第23条的第a分条的有关规定,所谓的全套正本只要是受益人将自己的一联正本提交给银行即可。

此外,原信用证没有明确规定重量证明必须是单独的单据,所以运输单据只有重量声明是可以的。

因此,开证行提出的两个不符点没有道理。

【案例9】某国A出口商向另一国的B进口商出口一批货物,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需要提交注明“运费预付”和“清洁已装船”的海运提单。

A商根据信用证规定日期内装运完毕,并按信用证要求缮制各种单据向指定银行议付,单到国外,开证行提出异议: 信用证中规定提单注明“运费预付”和“清洁已装船”,但A出口商所提交的提单上只注明有:“F r e i g h t P r e p a i d”(运费预付),并未注明“C l e a n o n B o a r d”(清洁已装船)的词句,因此与信用证规定不独,银行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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