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吕红生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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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红生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红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红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红生犯盗窃罪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吕红生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600元,属于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吕红生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红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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