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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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5.04.17
【实施日期】2015.04.17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
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作出如下决定:
一、废止《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
二、对《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等四十七部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修改《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二)修改《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三)修改《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有关内容。
(四)修改《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在林区开办木材经营和加工厂点必须征得所在施业区林业单位的同意,向有审批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局申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方可核发木材经营和加工厂点营业执照。”
(五)修改《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有关内容。
(六)修改《黑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七)修改《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有关内容。本条例十二条
(八)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有关内容。
(九)修改《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十)修改《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修改为“须经有审批权的河道主管机关同意”。
(十一)修改《黑龙江省出版管理条例》有关内容。三十五条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由县级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十二)修改《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40日”修改为“28日”。
(十三)修改《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十四)修改《黑龙江省公路条例》有关内容。
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对新增设的平交道口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内容。
(十五)修改《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举办国际性、全国性、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体育竞赛、体育表演活动,应当经省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家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十六)修改《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将第三款修改为:“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本条第一款档案出境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十七)修改《黑龙江省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条例》有关内容。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指导下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管理。”
中医医疗广告应当报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中医医疗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后,方可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10日内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广告发布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查。”
中医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和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必须与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需在本省发布的,须送本省省级主管部门签章备案。”
(一)临床发现药品、医疗器械有新的不良反应的;
(二)药品和医疗器械被撤销生产批准文号的;
(三)单位或个人被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四)被国家列为淘汰的药品、医疗器械品种的;
(五)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立案查处的。”二十条
(十八)修改《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删去第二款第三项。
(十九)修改《黑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二十)修改《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有关内容。二十八条
(二十一)修改《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职业介绍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专职工作人员培训。”
(二十二)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内容。
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三)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有关内容。
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到市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登记,”内容。
(二十四)修改《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有关内容。九条二款
(二十五)修改《黑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二十六)修改《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二十七)修改《黑龙江省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有关内容。
删去第九条中的“国家”内容。
(二十八)修改《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有关内容。
(二十九)修改《黑龙江省唐渤海国上京龙泉府遗址保护条例》有关内容。
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因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以及其他需要,在保护范围内拍摄影像资料,应当依法由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在渤海上京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三十)修改《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三十一)修改《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有关内容。
(三十二)修改《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符合旅馆业开办条件的,应当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十三)修改《黑龙江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