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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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供货商来说,由于得不到充分的付款保障,利 用转让信用证便没有背对背信用证有利。总之, 向买方争取开立可转让信用证比开立背对背信用 证对中间商要有利得多。
• 但信用证转让不等于买卖合同也被卖方转让。在 第二受益人不能交货,货不对路或单据有问题等 情况下,第一受益人仍旧要负合同上卖方的责任。 因此,对第一受益人来说选择第二受益人应该谨 慎行事。
转让信用证上的变动
• 根据ICC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可以对原始信用证 做出以下七项更改,如变动条款超过了以下七项 的范围,转让行可以拒绝办理转让:
• 1.信用证金额:第一受益人需要赚钱差额利润。 • 2.规定的任何单价:一般单价减少将导致总金额
减少。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3.截止日期(有效期):在部分转让的情况下,
• 中间商开立背对背信用证,可以原证项下收到的货款来支 付背对背吸引子开证行垫付的资金,从而无须向实际供货 商直接支付货款。
• 新证开出以后原证仍然有效,由新证开证行代为保管。原 证开证行与原开证人没有关联,因为新证的开证人是原证 的受益人,而不是原证的开证人与开证行。因此新证开证 行在对受益人付款以后,会立即要求原证受益人提供商业 发票与汇票进行调换,然后附上货运单据寄原证开证行收 汇。
险金额才能不低于原证项下规定的保险金额。
转让信用证上的变动
• 7.用第一受益人名称替代原始信用证申请人。 • SWIFT配合本条要求,不列申请人名称,在MT720
Transfer of a Documentary Credit格式中主动将申请人划 去不表示出来,但是,如果第一收益人不愿介入交易,他 可以要求再把申请人名称列入。 • 但是,如果原证特别要求申请人名称应在发票以外的任何 单据中显示时,该转让信用证必须反映该项要求。比如: • 原证要求申请人信息显示在提单的“被通知方notify party” 栏,目的是为了货到港后可以及时通知申请人提货。这时, 转让行在转让时就不能将被通知方改为第一受益人。
• 第一受益人需要调换发票赚取差价时就要 采用第一种措辞,这对他十分有利。有时 第一受益人可将特殊修改不通知第二受益 人,比如提高货物单价的修改。
• 第一受益人在替换单据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比如, 第一受益人在转让行的提示下迟迟未来替换单据,或者替 换的发票产生于第二受益人单据中本没有的不符点。对此 CUP规定,如果第一受益人未在转让行要求下替换单据时 照办,那么转让行有权将第二受益人的单据在未经替换的 情况下,直接寄给开证行,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承担任何 责任。
• 2.中间商还可通过改变信用证的单价及总值获取 差价,它的独特之处就在于第一受益人通过替换 汇票和商业发票赚取原证与已转让信用证之间的 差额。
• 3.通过换单隐去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切断供、求 双方的联系,保住商业机密。
• 4.转让信用证往往加列有待开证行付款后方向第 二受益人付款的条件。如此,把开证行拒付的风 险转嫁给供货商。
• The beneficiary retains the rights to refuse to allow the transferring bank to advise amendments made under the original credit to the transferee (2nd beneficiary ). Therefore the Transferring bank must obtain approval of the beneficiary before advising amendment to the tranferee.
转让信用证上的变动
• 6.保险金额百分比可以增加,以满足UCP规定的 保险金额。举例:
• 原始信用证金额USD 100000,投保比例要求为 110%,转让信用证金额USD 90000,则:
• 90000X=100000×110% • X=122.22% • 只有保险百分比增加到122.22%,转让证下的保
可以使第一受益人要替换发票和汇票来赚取差价, 将转让证的截止日期缩短,可以使第一受益人有 足够时间替换发票和汇票。
转让信用证上的变动
• 4.最迟交单期:可以缩短,这样可以使第一 受益人有足够的时间替换发票和汇票。
• 5.最迟发运日或发运期间:尽量使第二受益 人不迟装,同时最迟交单期可以相应缩短。
• 以上任何一项或全部均可以减少或者缩短。
• 第二受益人的单据由开证行转交申请人会给申请人带来不 便,因为发票不以申请人作为抬头人,申请人报关可能存 在困难,而单价过低将会引起低价倾销的嫌疑。申请人应 该设法解释,维护自身利益。第一受益人应清楚不换发票 可能带来的后果。
转让行的责任
• 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行仅仅是寄单行,不对第二 受益人交单垫款融资,也不对第一受益人调换的 发票立即支付差价,而是等收到开证行的付款以 后支付第二受益人的货款和第一受益人的差价利 润。所以一般转让行在非保兑行的情况下加注下 列文句:
• UCP600还规定,任何转让要求必须说明是 否允许及在何条件下允许将修改通知第二 受益人,已转让信用证需要明确说明该项 条件。在第一受益人申请转让时,将它是 否保留信用证修改通知受让人(第二受益 人)的权利通知转让行并由转让行再通知 受让人。关于修改通知受让人的权利有以 下三种情形:
• 1.保留修改权利(retainment of beneficiary’s right on amendments)词句如下:
• Payment will be effected by the Transferring Bank only when documents are received in full compliance with the Credit terms and cover has been received under the original Transferable Credit.
• 在可转让信用证里,中间商便是第一受益 人(the first beneficiary),供货方则为第二 受益人(the second beneficiary)。
可转让信用证的优点
• 1.可免去中间商的开证程序,给供货商提供付款 的保证,使供货商放心生产办理交货,为自己节 省一笔开证费用及保证金。
• 一是要向开证行提供开证担保,交纳保证 金或占用信贷额度。
• 二是要承担一个独立开证人的付款责任和 一个独立受益人可能面对开证行拒付的风 险。
• 所以,中间商可以采取另一个方法,即要 求买方开立以中间商为第一受益人的可转
让信用证,中间商通过转让将装运货物及
/或交单取款的权利转让给供货商。如此, 买方开立的信用证称做master L/C或 original UC,即原证,转让后的信用证称为 transferred L/C。
• 国际贸易中,中间商为防止与供货商直接 订约成交,泄露商业机密,影响自己赚取 差价,采取的方法之一就是开立背对背信 用证。
• 即买方开立一个信用证给中间商,中间商 以这个信用证为蓝本另开立一个信用证给 供货商。如此尽管能切断供求双方的联系, 保守住商业机密。
• 对中间商来说背对背信用证存在着不利的 方面:
付款
• 开证行付款给转让行,转让行收到后将第 二受益人的发票金额付给第二受益人,将 调换发票后的差价利润付给第一受益人。
背对背信用证
• 背对背信用证时适应中间商经营进出口也无需要而产生的 一种信用证。由于进口商开立的信用证是不可转让的,因 此受益人以该证作保证,要求该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在 该证的基础上开立一张以本地或第三国的实际供货商为受 益人的新证。这张另开的新证就是背对背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