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讲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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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 2.
从价定率下的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 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下的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 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
包装物及其押金的消费税计算
对一般纳税人在向购买方收取的逾期包装物押金,应 视为含税收入,在计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 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不含税收入=含税收入/(1+增值税税率/征收率)
用外购已缴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在计算征收消费税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 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但是并非所有消费品,而仅限于下列消费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 生产的汽车轮胎; 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外购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酒类同样 外购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不得抵扣
从价定率下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下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 量*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 2.
从价定率下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下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 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
第三节 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计税依据的法律界定 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一、计税依据的法律界定
1. 2. 3.
从价定率下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下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下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销售数量*比例税率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 2.
若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则不再 缴纳消费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 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 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 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现将这一规 定的含义解释如下: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 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 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 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 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3)企业自行加工完毕后销售
如果A厂自行购置100万元的原材料加工并出售。 假设A厂自行加工的费用为75万元,售价为500万 元。 A厂应纳消费税: 500*20%+50*2*0.5=150万元 A厂的税后利润为: (500-100-75-150)*(1-25%)=131.25万元
这或许可以部分 解释地区代理商 的广泛存在!
2. 选择合理的加工方式(委托加工 VS 自行加工)
若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为原料,继续加 工生产成为另一种应税消费品,当其销售时,准 予从应纳消费税中扣除原已缴纳的消费税。
下列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按当 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 费税税费: 1.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 及珠宝玉石; 4.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 焰火; 5.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连续生产的汽车轮胎; 6.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摩托车; 7.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 高尔夫球杆; 8.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 制一次性筷子; 9.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例 ]
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税负的不同之处
(1)委托加工成散装白酒,继续加工成瓶装酒
A酒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粮食加工成散装 白酒,协议规定加工费50万元;加工的白酒(50万千 克)运回A厂后继续加工成瓶装白酒,加工成本、分摊 费用共计25万元,该批白酒售出价格(不含税)500万元, 出售数量为50万千克。粮食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 20%(暂不考虑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A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委百度文库方支付其代收代缴消 费税: (100+50+50*2*0.5)/(1-20%)*20%+50*2*0.5=100万元 A厂销售后,应缴纳消费税: 500*20%+50*2*0.5=150万元 A厂税后利润: (500-100-50-100-25-150)*(1-25%)=56.25万元
某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产品销往全国各地的批 发商。按照以往的经验,本地的一些商业零售户、 酒店、消费者每年到工厂直接购买的白酒大约1 000 箱(每箱12瓶,每瓶500克)。企业销给批发部的价格 为每箱(不含税)1 200元,销售给零售户及消费者的 价格为(不含税)1 400元。经过筹划,企业在本地设 立了一独立核算的经销部,企业按销售给批发商的 价格销售给经销部,再由经销部销售给零售户、酒 店及顾客。已知粮食白酒的税率为20%。 请计算企业直接销售给零售户和销售给经销部的应 纳消费税额差异。
如果该企业按照当月的加权平均单价将这20辆摩托 车销售后,再购买原材料,则应纳消费税为: (4 000*50 + 4 500*10 + 4 800*5) / (50+10+5) *20*10% = 8 276.92元 节税额为:9 600 - 8 276.92 = 1 323.08元
4. 外购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的筹划
该公司应该如何进行税收筹划,从而免除高额的 消费税?
改变生产流程,使中间产品不采用酒精。 其他三种可参考的生产流程:(1)用合成法制造工业醋 酸;(2)用石油气C2~C4馏分直接氧化制醋酸;(3)用 甲醇和一氧化碳在常压制取醋酸。 第(2)种方法不仅简单易行,且投资成本低。企业在扩 大在生产时可以考虑采用。
3. 以应税消费品抵债、入股的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 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 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因此如果企业存在以应税消费品抵债、入股的情 况,最好先销售,再作抵债或入股的处理。
[例 ]
某摩托车生产企业,当月对外销售同型号的摩托车时 共有三种价格,以4 000元的单价销售50辆,以4 500 元的单价销售10辆,以4 800元的单价销售5辆。当月 以20辆同型号的摩托车与甲企业换取原材料。双方按 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摩托车的价格,摩托车 的消费税税率为10%。 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 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或抵偿债务等,应当按照纳 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应纳消费税额为:4 800*20*10%=9 600元
(2)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委托方不再继续加 工,而是直接对外销售
如上例,A厂委托B厂将粮食加工成瓶装白酒,粮食成本 不变,支付加工费75万元;A厂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售 价仍为500万元。 A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委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消费税: (100+75+50*2*0.5)/(1-20%)*20%+50*2*0.5=106.25万元 A厂销售时,因为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因此需要补缴 消费税款,补缴税款为: 500*20%+50*2*0.5-106.25=43.75万元 税后利润为: (500-100-75-43.75-106.25)*(1-25%)=131.25万元
a) b)
合并会使原来企业间的购销环节转变为企业内部 的原材料转让环节,从而递延部分消费税税款; 如果后一环节的消费税税率较前一环节的低,则 合并可直接减轻企业的消费税税负。
[例 ]
南兴化工公司主要生产经营醋酸酯,2012年,产品销 售收入8亿元,实现利润3 000万元,缴纳各项税金7 500万元,其中消费税1 500余万元。 该公司的生产流程为:以粮食为原材料,生产酒精, 将酒精进一步发酵,制取醋酸,醋酸与乙醇发生酯化 反应,生成醋酸酯。该公司因为采用酒精这一应税消 费品作为原料,因此需要缴纳消费税。 2012年,该公司领用的自产酒精生产成为2.8亿元, 应纳消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 28 000 * (1+5%)/(1-5%)*5%=1 547.37万元
二、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目标就是缩小计税依据,从而达到直接减轻税负的目 的。 1.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 2. 选择合理的加工方式; 3. 以应税消费品抵债、入股的筹划; 4. 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的筹划; 5. 包装物的筹划
1.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
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而非流通领域 (金银首饰除外),如果将生产销售环节的价格降低, 可直接取得节税的利益。
因而,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 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 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 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 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增值税,不缴消费 税,因而,这样做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降低, 增值税税负保持不变。
[例 ]
直接销售给零售户、酒店、消费者的白酒应纳消费 税额: 1 400×1 000×20%+12×1 000×0.5=286 000元 销售给经销部的白酒应纳消费税额: 1 200×1 000×20%+12×1 000×0.5=246 000元 节约消费税额:286 000-246 000=40 000元
第4讲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主要内容
一.消费税概述
二.消费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三.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重点)
四.消费税税率的税收筹划
第二节 消费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消费税只针对特定的纳税人和单一环节,因此: (1)当消费税税负沉重时,可以避免成为消费税纳 税人; (2)可以通过企业的合并,递延纳税时间,或降低 税负。
白酒企业
根据《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从 2001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 酒精生产的酒、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 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 根据上述政策,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外购或委托加工 已税酒和酒精,用于连续生产时,不得抵扣已纳消费 税,这部分消费税应转为原材料成本,从而减少企业 利润。 如果企业自己加工生产,则减少重复征税,只在最终 产品销售环节计算一次消费税,从而节约所纳消费税。
启示
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对于委托方而言,如果 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时已纳消费税额可以抵扣, 那么委托加工半成品、委托加工产成品和自行加工的 税负并无差异。 当然,委托加工半成品和自行加工可以获得一定的时 间价值。 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对于委托方而言,如果 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时已纳税额不能抵扣,那么 委托加工半成品的税负较高(相比委托加工产成品和自 行加工)。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当期准 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 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 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收回的外购应税消 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筹划的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