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什么是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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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课件 第六章 责任保险

保险学课件 第六章  责任保险

驶员 各种需要雇佣员工的单位 各种提供职业技术服务的单位 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 各种工程项目的所有者、承包者
个人或企业面临的责任风险分析





源于家庭日常生活的责任风险:如家庭财产或宠物造成他人的 伤害的风险。 源于机动车的责任风险:机动车辆造成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的风险; 源于职业的责任风险: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 成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风险; 源于经营活动的风险:如企业、机关、团体、家庭或个人在固 定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中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人 身或财产遭受损害风险。 源于企业产品的风险: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修理者因本身 生产、销售或修理产品的缺陷,造成使用者或其他人的人身伤 害或财产损失的风险。
第三节
产品责任保险
(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
一、产品责任与产品责任保险 (一)产品责任

是指有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 失,制造商、销售商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的推定: 在产品责任的推定方面,目前在西方存在两大体 系: (1) 绝对责任制:客户因使用某种产品造成损害, 即使未能证明厂商有过失,厂商也需负责。 (2) 疏忽责任制:用户在使用产品过程中受到损 害,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提出索赔,但是需证 明损失是由于厂商的疏忽所致。 是指以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等的产品责 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
(二)经济补偿的“替代性”和“保障性” 是责任保险存在的前提。 (三)赔偿限额方式是责任保险业务运作 的计算根据。 各种责任风险及其可能导致的经济赔偿 责任事先无法预料。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只能采用赔偿限额的方式进行确定。 (四)司法仲裁或裁决是履行责任保险业 务功能的基本条件。

第六章 个人责任风险与保险 风险管理与保险课件

第六章  个人责任风险与保险 风险管理与保险课件

第三节 职业责任保险
三、职业责任保险的主要内容
(四)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 当职业责任事故发生并由此导致被保险
人的索赔后,保险人应当严格按照承保方式 进行审查,确属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职业责任 赔偿应按保险合同规定进行赔偿。
本章小结
1.
个人责任保险是指以个人或其家庭的
侵权行为或其所有物因意外导致的法定经济 赔偿责任为保险对象,专门适用于个人或者
第三节 职业责任保险
一、职业责任保险的概念
(二)职业责任保险含义 职业责任保险的特征:
➢ 鉴于职业责任保险责任事故的发生与索赔 时间的不一致,职业责任保险多采用期内索赔 式为承保基础。 ➢ 对于专业人员而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不 仅是因为受到责任和风险的压力,更多是为了 提高自身信誉,增强竞争实力。
一、个人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个人责任风险分析
第一节 个人责任风险概述
责任,是指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法律 义务。
个人责任,是指自然人或者其家庭 成员因其作为或不作为而对他人的身体 或财产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 责任。
第一节 个人责任风险概述
一、个人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个人侵权行任保险
三、职业责任保险的主要内容
(一)职业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 特约责任
• 被保险人被指控对他人诽谤或者恶 意中伤行为而引起的索赔,也可以作为 特别职业责任予以扩展承保,但因故意 所致的仍须除外。
第三节 职业责任保险
三、职业责任保险的主要内容
(二)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 ➢ 以索赔为基础。 ➢ 以事故发生为基础。
一、个人责任保险的概念
个人责任保险(personal l i a b i l i t y insurance)是指以个人或其家庭的侵权行为 或其所有物因意外导致的法定经济赔偿责任 为保险对象,专门适用于个人或家庭的各种 责任保险的总称。

第六章责任保险

第六章责任保险

第二节 公众责任保险
二、公众责任保险的一般内容
(一)公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公众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则包括: ①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引起的损害事故; ②战争、内战、叛乱、暴动、骚乱、罢工或封闭工厂引起的 任何损害事故; ③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损害事故; ④核事故引起的损害事故; ⑤有缺陷的卫生装置及除一般食物中毒以外的任何中毒; ⑥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的任何土地、财产或房屋 的损坏责任; ⑦被保险人的雇员或正在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受到的伤 害或其财产损失,他们通常在其他保险单下获得保险; ⑧各种运输工具的第三者或公众责任事故,由专门的第三者责 任保险或其他责任保险险种承保; ⑨公众责任保险单上列明的其他除外责任等。
第四节 雇主责任保险
二、雇主责任保险的一般内容
(一)雇主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下列原因导致的责任事故通常除外不保: 一是战争、暴动、罢工、核风险等引起雇员的人身伤害; 二是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三是被保险人对其承包人的雇员所负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是被保险人的合同项下的责任; 五是被保险人的雇员因自己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伤害; 六是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
第五节 职业责任保险
三、职业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
(一)医疗职业责任保险 医疗职业责任保险也叫医生失职保险,它承保医务
人员或其前任由于医疗责任事故而致病人死亡或伤残、 病情加剧、痛苦增加等,受害者或其家属要求赔偿且依 法应当由医疗方负责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律师责任保险
直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间接保障受害人利 益的一种双重保障机制。
第一节 责任保险概述
(四)责任保险赔偿处理中的特征
1. 必然要涉及到受害的第三者,而一般财产保险或人身保 险赔案只是保险双方的事情; 2.责任保险赔案的处理也以法院的判决或执法部门的裁决 为依据,从而需要更全面地运用法律制度; 3. 保险人具有参与处理责任事故的权力; 4.责任保险赔款实质上付给了受害方。

第六章海运责任保险

第六章海运责任保险

第六章海运责任保险第一节海运责任保险概述一、海运责任保险概念1.责任保险1.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人应承担的是指以被保险人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人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承保对象的保险。

2.海运责任保险2.海运海运责任保险是指以从事海运业务的经营人是指以从事海运业务的经营人被保险人从事海运业务的经营人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人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承保对象的保险第一节海运责任保险概述海运业务的经营人如船东、租船人、国际货运代理人、如船东、租船人、国际货运代理人、船舶代理人、码头经营人、船舶代理人、码头经营人、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第一节海运责任保险概述二、海运责任保险合同的标的1.海运责任保险合同的标的1.海运责任保险合同的标的海运经营人对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2.对海运责任保险的责任的正确理解2.对海运责任保险的责任责任的正确理解(1)海运责任保险的责任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海运责任保险的责任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责任是一种海运责任保险的责任是一种对他人的赔偿责任责任是一种(2)海运责任保险的责任是一种对他人的赔偿责任海运责任保险的责任过失责任和责任是责任和无过错责任(3)海运责任保险的责任是过失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知识链接民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

合同责民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

合同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侵犯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以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知识链接行政责任是指个人或者单位违反行政管理方行政责任是指个人或者单位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

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

第一章责任风险1、什么是责任风险?分析其内涵责任风险是一方向另一方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负有法律责任的可能性,包括:①一方向另一方索赔的法律基础;②责任损失可能产生的财务后果2、法律责任的主要种类,责任保险承保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为什么?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责任保险承保的是民事责任,原因是:民事责任兼有财产性和补偿性双重性质,具体来说,它是以补偿性质为主的一种法律责任,而这种补偿责任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不触及责任主体的生命和人身自由;同时,民事责任的补偿功能是首要的,惩戒与教育次之,预防功能再次之;在损害赔偿原则上奉行的是“无损害,无赔偿,赔偿不得多于损害”,不具有惩罚性3、民事责任的主要种类有哪些?(民事责任是由民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侵害他人民权益而应承担的法律成果)包括:侵权责任、违约责任㈠侵权责任:不法侵害他人法定民事权益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㈡合同(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即当事人的义务)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两者都是民事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具有明确的补偿性;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4、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损害赔偿的计算归责原则:损失赔偿计算第二章责任保险概述1、《保险法》对责任保险规定的内容其中,我们主要分析《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一、二款可知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和第三者享有索赔权,特别的是赋予了第三者直接请求权,切实保护了第三者的利益;形成受害的第三者—保险人的索赔简化新格局⏹第三款可知责任保险的直接赔偿对象是签订合同的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无损害则保险人不需赔偿⏹第四款可知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2、与其他保险相比较,责任保险的特征特征:①责任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基础是健全的法律制度(涉及的法律条例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②责任风险在社会科学以及法律的基础上进行评估③责任保险的理赔的程序特殊④责任保险赔偿经常用尽保险单的限额⑤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有两种:期内发生式和期内索赔式期内发生式:指第三人向被保险人请求索赔的事实首次发生在责任保险单的有效期间,则保险人应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期内索赔式:指保险人承诺对被保险人因约定事件的发生而产生的任务损失予以补偿;不考虑责任事故发生的时间,只要第一次提出索赔的时间在保单有效期内,就有赔偿以责任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的区别为例:3、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主要条件1) 风险条件:法律发展、归责原则的发展、赔偿方式的发展 2)经济条件:财富的积累3) 技术条件:保险人员的素质、保险公司的管理 4) 传统业务受限,需要开发新产品第三章 责任保险的承保和理赔1、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是如何规定的?为防范经营风险,责任保险期限在现实中有什么修正?2、责任保险的索赔时效有什么特殊的地方?责任保险涉及两个索赔时效,双重索赔时效1)受害的第三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民法通则》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两年;索赔时效有时几乎在责任事件发生后20年仍然有效2)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PS:在责任保险中,保险金额称为赔偿限额(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金额)第四章公众责任保险1、公众责任保险的特征是什么?1)所有责任保险中险种较多(包括场所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供电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承包人责任险)2)受害人没有明显的特征,没有针对性3)投保人群大4)有社会管理功能2、公众责任保险承保的封信主要包括哪两个方面?①传统风险(eg:场所责任险,相对固定的地点)②经营风险(eg:民事损害赔偿责任)3、公众责任保险典型案例赔偿的原理1)判断案例是否要赔偿分两个层次①被保险人是否依法要对第三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②判断相应产品的责任范围是否与案例发生应负责任一致2)具体赔偿计算(一律写赔偿限额)分四个:总赔偿限额、免赔额、累计赔偿限额、诉讼费用赔偿限额第五章雇主责任保险1、雇主责任风险的来源(法律依据、赔偿标准、承担主体)P104~1062、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区别及联系3、雇主责任保险的承保的主要责任1)被保险人雇佣的员工在保险期限内,开展业务工作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佣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必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2)因患有与工作或所从事职业有关的、为政府有关部门明文规定的法定职业病而致受雇员工的职业病致死、致残责任3)被保险人应承担的雇员的医疗费用(以雇员遭受工伤或职业病为前提)4)应支付的法律费用,包括抗辩费用、律师费用、取证费用、诉讼费用第六章产品责任保险1、什么是产品责任?我国相关法律对产品责任的主要规定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产品、销售缺陷产品,导致消费者、使用者或者其他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相关法律规定:《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简单来说,定义产品缺陷的标准为①不符合生产销售标准②危害人身财产安全,这促使生产者、销售者为此应负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看出:生产者,严格责任,无过错原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6章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全解PPT课件

第6章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全解PPT课件

建筑工程保险
属财产保险范畴,它是在火灾保险、意外 伤害保险及意外责任保险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 种综合保险。
从建筑工程保险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看,建 筑、安装工程保险与其他保险险种相比具有许 多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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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标的的价值逐渐增大
保险标的的价值随工程的进展逐渐增加,工程 越接近完成,保险金额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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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的是: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危 险造成的损失。
造成物质损失的风险有两大类:自然灾害和意外事 故。
意外事故又包括人为风险。
(一)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 是指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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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外事故
建工险所承保的意外事故 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
这里指的是对于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 产本身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不论是否造成事故,概不负责。
如果没有造成事故,应由制造商或供货人负责此项损 失及费用。
如已造成损失,保险人仅负责由此造成其他保险财产 的损失。
对其本身,仍应由被保险人向供货方或制造商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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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的损失,或施工机 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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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质损失部分的除外责任
(一)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建筑工程的设计通常是被保险人自己或由
其委托的设计师进行设计的,设计错误引起的 损失应视为被保险人的责任。
因此,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为除外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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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 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 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 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 和费用

第六章-公众责任保险

第六章-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
狭义的公众责任保险仅以被保险人的固定场所 作为保险区域范围,主要承保事业单位、机关、 团体、家庭、个人以及日常生活中由于意外而造 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 人所承担的各种赔偿责任。
Liability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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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众责任保险的特征
1、公众责任保险是一个统括性概念,根据其自身内涵及
(3)造成了人身和财产损害。
Liability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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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责任保险
承运人责任保险是指专门承保承担各种客、货运输任务
的部门或个人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主要包括: (1)旅客责任保险:飞机旅客责任保险、道路旅客责任保 险、水陆运输旅客责任保险。 (2)承运人货物责任保险:航空货物责任保险、水陆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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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众责任保险的附加险!!!
1、附加游泳池责任保险 2、附加出租人责任保险 3、附加电梯责任保险 4、附加广告装饰装置责任保险 5、附加停车场责任保险 6、附加建筑物改动责任保险 7、附加锅炉爆炸责任保险
8、附加车辆装卸责任保险
Liability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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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
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Liability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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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责任保险
1、承包人责任的法律依据
(2)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确定的损害赔偿原则和我国《 合同法》及承包合同的一般规定,承包人在施工、作业 或工作中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损害事故,应 由承包人而不是发包人或委托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章 财产保险之责任保险练习题(含答案)

第六章 财产保险之责任保险练习题(含答案)

第六章 财产保险之责任保险练习题(含答案)一、单项选择1.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 )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A.依合同 B.依法 C.依保险条款 D.协商2.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负的( )。

A.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B.保险责任 C.合同责任 D.违约责任3.期内发生式是指保险人负责赔偿( )。

A. 在保单有效期间内由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B.在保单有效期间内由受害人向保险人提出的索赔C.在保单有效期间内发生的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损失D.在保单有效期间内发现的应由保险人负责的损失4.期内索赔式是指保险人负责赔偿( )。

A.在保单有效期间内由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B.在保单有效期间内由受害人向保险人提出的索赔C.在保单有效期间内发生的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损失D.在保单有效期间内发现的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损失5.关于产品责任保险,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以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责任保险B.只有生产商和销售商可以投保产品责任保险C.一切可能对产品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害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都可以投保D.产品责任保险可以有一个或多个被保险人6.某一个制药厂在1998年投保了产品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年,以"期内发生式"为基础承保。

在保险期限内,一患者服用该厂1998年生产的药物,因其配制上的过失致使该患者身体受到了潜在的伤害。

该患者在2001年发现并提出索赔,法院判定制药厂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

A.否,因为索赔是在保险期满后提出的B.是,因为患者的损害是在保险期内发生的C.是,因为导致患者损害的被保险产品是在保险期限内生产的D.否,因为患者的损害是在保险期满后发现的7.产品责任保险的承保地区范围是指( )。

A.产品的销售范围 B.国家规定的范围C.保险双方当事人商定的范围D.保险人确定的范围8.雇主责任是指雇主对其雇员在受雇期间因发生意外或职业病而造成的( )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6责任保险pze

6责任保险pze

事故发生时该商场地面上存在油污,因店员 没有及时清除,造成该顾客跌倒受伤。受伤顾客 事后向法院提出诉讼。
问题: (1)请分析该事故发生的原因。 (2)如果该案应由保险人负责赔偿,那么,保 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是什么?
第四节 雇主责任保险
一、雇主责任保险的概述 二、雇主责任保险的主要内容
一、雇主责任保险的概述
第六章 责任保险
第一节 责任保险概述
一、责任保险的概念
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 对象的一类保险,它属于广义财产保险范畴,适 用于广义财产保险的一般经营理论,但又具有自 己的独特内容和经营特点,从而是一类可以独成 体系的保险业务。
二、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
(一)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基础的特征
3、承运人责任保险
承保承运人(被保险人)对承保对象(包括旅客 或货物)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导致的依法应承 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内容
(一)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1、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保 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 营等活动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 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 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规 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投保人: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等一切可能对产品责任事故造 成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企业,都对产品责任具有保险利益, 均可以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可以由他们中间的任何一方投保, 也可以由他们中间的几方或全体联名投保。
被保险人:除投保人本身外,经投保人申请且且保险人同意 后,可以将其他有关方作为被保险人,必要时必须加费,并 规定对各被保险人之间的责任互不追偿。
2、因患有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致雇 员人身伤残、死亡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学名词解释

保险学名词解释

《保险学》名词解释第一章风险与风险管理1、风险因素:又叫风险条件,是指导致风险事故发生或使损失增加的条件2、风险事故: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3、损失:非故意、非计划、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直接损失:风险事故直接造成的有形损失间接损失:由直接损失进一步引发的无形损失4、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投机风险: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5、财产风险:导致一切有形财产损毁、灭失、贬值的风险。

责任风险:因行为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照法律、合同或道义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信用风险: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人身风险:可能导致人的伤残死亡或损失劳动力的风险。

6、静态风险:由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人们的行为所引起,与社会的经济、政治变动无关。

动态风险:与社会的经济、政治变动有关。

7、自然风险:各种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风险社会风险:过失行为、不当行为以及故意行为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政治风险:在对外投资或贸易过程中,因政治原因或订约双方不能控制的原因使债权人可能遭受损失的风险。

经济风险:因贸易条件变化、决策失误导致损失的风险8、风险管理: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的识别、估测、评价,并选择适当的风险处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引起的损失,期望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的管理活动。

9、控制型技术:危险损失发生前采取,降低损失频率,减轻损失程度财务型技术:通过事先的财务计划筹措资金,以便对已发生的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及时而充分的补偿10、可保风险:可以被保险公司接受承保的风险。

11、第二章保险的性质、起源与发展1、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约定风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或由此而引发的经济需求进行补偿或给付的行为。

2、社会保险: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依靠劳动收入生活的人员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失业而中止劳动、本人及家庭失去收入来源时,由政府提供其基本生活条件、促进社会稳定的保障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范本(三篇)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范本(三篇)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范本《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企业为员工购买的,用以弥补员工因工作中发生的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保险。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

第四条本企业聘请专门的保险公司为全体员工提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具体细则由保险公司与本企业另行签订协议。

第五条本企业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列入企业经营成本,由企业承担。

第六条本制度经本企业工会和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后正式发布。

第二章保险范围第七条本保险责任为为员工购买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保险范围包括:(一)员工因工作中发生的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包括但不限于:身体伤害、烧伤、中毒、感染等;(二)员工个人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工具、个人物品等。

第八条保险责任仅限于员工在工作岗位上、工作期间和工作范围内发生的意外事故。

第九条员工因自身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导致的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第三章保险金额和索赔第十条每位员工的保险金额由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和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确定,具体数额由企业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员工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向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并填写事故报告表。

第十二条员工向企业提出保险赔付申请后,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将根据员工提供的材料,协助员工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十三条员工可以根据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明,以便顺利完成赔付程序。

第十四条如果员工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三个月内未向企业提出保险赔付申请,保险赔付将自动失效。

第四章保险费用支付第十五条本企业将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列入企业经营成本,由企业承担。

第十六条保险费用包括企业每年为员工购买的保险费和相关手续费等费用。

第十七条保险费用由企业统一支付给保险公司。

保险原理(第6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原理(第6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三、

近因原则
1、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或支 配性作用的原因,并非指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 原因
近因原则是判明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因果关系,
以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按照近因原则,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
围内的事故造成时,保险人才给予赔付
外伤害保险,每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立即就此事向保险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着手调查,了解到:张
强一向身体健康,而王成则患心脏病多年。
单一原因为近因的案例分析
最后,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伤
残给付标准》,保险公司作出如下核定及给付: 1、核定车祸属意外事故; 2、核定张强死亡的近因是车祸,属保险责任,给付张强死亡保险 金人民币10万元;
五、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保险利益原则,即《保险法》第12条
意义:
1.防止道德风险
2.避免赌博行为
3.限制赔偿金额
《保险利益原则》讨论题
1.一外地游客到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 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 险费为电视塔保险。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
2.有一租户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2个月。租房 合同中写明,租户在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 租户为此以所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问保险公司 是否承保? 又若保险公司承保,而租期10个月时租户提前退 房。退房后刚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租户向 保险公司索赔。问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
抵押权人与质权人 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 合同关系人 经营者对合法的预期利益 知识产权人
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合同中对保险标的(被保险人) 具有保险利益的人: 配偶 本人 亲属 抚养关系人、赡养关系人

第六章 责任保险

第六章 责任保险
书本P283 法律责任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各种专门民事法律和法规
三、责任保险的基本内容
(一)保险限额和免赔额
四、被告支付的损害赔偿金
1.补偿性损害赔偿金 (财产损失、人体伤害) 2.辩护费用——律师费用、其他费用 3.惩罚性赔偿金
找不到鱼吃的棕熊走在被油污染的海滩上、工人 在清理油污
第一节
责任保险的特征与基本内容
一、概念:
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 是指以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
标的的保险。<保险法第65条> 是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负的民事损害, 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法律风险,归属广义 的财产保险。
4、办公室
场所内是否具有足够、畅通的紧急出口; 是否提供食品饮料,有无过期、变质;
关注可能发生的摔倒风险:地毯的破损、不适当地使用地板蜡等;
关注办公场所的整洁情况——办公场所不整洁可能招致来访者受伤; 不正确地使用电器引发火灾致邻居或房东的财产受损;等等。
5、生产区域
关注爆炸和火灾对周围人员、财产的损害;
传男不传女。孕妇遂以医院医疗责任事故向法
院起诉,要求院方赔偿损失。
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5
2010年7月,某学校组织学生在操
会计师责任保险:
承保被保险人或其前任因违反会计业务上应尽 的责任及义务造成的对委托人或第三者的人身
伤害或财产损失。
建筑、工程技术人员责任保险:
承保建筑师、工程技术人员的过失而造成合同
对方或他人的财产损失与人身伤害并由此导致 经济赔偿责任的职业技术风险。
案例4
某医院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 保险公司规定每起事故赔偿限额为50000元。在 保险期内,该医院接受孕妇李某做胎儿性别鉴 定,结论是女性。结果,孩子生下来是男孩。 由于孕妇患有“杜氏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

金融学概论-保险与保险业务

金融学概论-保险与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能开展哪些业务?


你办理过或见过那种 保险吗?
保险概述
01 保险的特征 02 保险的职能 03 保险的分类 04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保险概述
引言:保险就是人们解决风险的一个办法 了解保险需从风险谈起
风险
风险
保险
第一节 保险概述
风险
风险
保险
市场 • 保险
办法
政府 • 监管
办法
介于 之间
的不确定。
第一节 保险概述 风险是保险的基础
风险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风险 构成要素
风险因素 风险事故
损失
第一节 保险概述
风险是保险的基础
风险有哪些种类?
➢ 按产生的原因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与技术风险 ➢ 按标的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与信用风险 ➢ 按性质分为: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 ➢ 按产生行为分为:基本风险与特定风险
暂保单 02
03 保险凭证
保险单 01
04 批单
保险 合同
保险业务
01 人身保险 02 财产保险 03 责任保险
第二节 保险业务
人身保险业务
人身 保险
人寿 保险
人身意外 伤害保险
健康 保险
概念: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 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特征: ➢ 定额性—因保费不能以人
身价值确定 ➢ 长期性 ➢ 储蓄性 ➢ 相对稳定性
保险分类: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 保证保险

保险合同
险 与 保
保险业务
人身保险: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保险、健康保险 财产保险:普通财产保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等
险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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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什么是责任保险这里又有人问什么是年金险,我们趁这个机会大概都总结下,保险的基本分类有很多种,总体而言,我们就分为两大类,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

目前保险公司就基本上根据这两个分为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我们国家法律规定不允许一家公司同时操作这两类保险公司,所以,一些牛逼点都公司都说成立集团公司,然后两块业务,分在两个公司操作。

但是也有一些公司,就说专门只做其中一块业务。

两者区别,就是财产保险,就说承保财产为标的,以物损失赔付为核心。

人寿保险,就说以人的损失赔付为核心。

除了这两个外还有两个大的分类就是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

责任保险,属于广义的财产保险范畴下。

怎么解释这个责任保险,比较拗口,他是赔付某些被保险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赔偿为标的,就是某些公司或者个人,因为某些原因,譬如过失,疏忽,给社会和他人带来了损失,需要承担某些民事责任,这个时候,她如果投了保险的话,保险公司会为她承担一定保险额度的赔偿费用。

这里特意注明一点就是,这个民事责任的承担前提是过失责任,而不是故意违约责任,而且是民事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

我们举一些简单的例子就能明白,譬如大家最常见的车祸,除非是你故意开车撞死人,大多数情况下的车祸都是疏忽导致的,并不是有意的,但是你疏忽带来了别人的生命财产的损失的时候,你不赔偿是不可能的,但是你又家里很穷,没多少钱,赔不起怎么办,这个时候,我们所谓责任保险就派上用途了,每个人去买车的时候,都会强制购买一个保险,俗称交强险,这个就是是典型的责任保险,你买了保险以后,她会给你赔偿损失,赔偿金额就是取决于你买的保险金额,有了这个保险的存在就给了很多疏忽带来的意外提供了补偿。

这个保险诞生了一百多年了,19世纪初,英国就开始签发的汽车保险单,但是当时仅承保汽车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责任,保险费每辆汽车按10—100英镑不等收取,到1901年,美国才开始有现代意义的汽车第三者责任险——承保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法律赔偿责任的保险。

也就是我们现在买车时候必须缴纳的交强险,全名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最早的责任保险其实并不是汽车保险,而是1880年英国颁布《雇主责任法》,主要用来承保雇主在经营过程中因过错致使雇员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很多工人在被雇佣的过程中,出现各种损伤的情况下,可以向雇主索赔,譬如让你去操作什么机械,然后不小心把手给夹了,让你丧失了劳动能力,或者身体损害去了需要去医院,这种情况下,都是需要各种费用的,雇主责任法就是明确了雇主的责任,然后需要雇主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雇主肯定会收到比较大的损失,这个时候,雇主责任保险就出来了帮助雇主提供一些损失补偿,但是这个过程中会出现一些问题。

最常见的两个问题,就是雇主不愿意购买此类保险,因为需要支付保险费,而在当时的情况下,很多雇主的责任界定是需要法律判决,而大家都知道工人压根没办法获得这种本来应该有的权利,他们没钱聘请律师,也无法有效的获得法律支持,带来的结果就是雇主完全凭借自己的良心,道德进行赔偿。

所谓的责任保险,本质是一种法律责任的延伸,那就是必须意味着法律得到很好的执行和完善的情况下,责任保险才是有意义的,如果你不能进行法律责任的界定,那么就意味着你的法律责任保险的不存在。

雇主责任法的责任认定是个法律界一直比价模糊的点,有国家法律认为雇主不应该承担某些雇员自己未能尽职所带来的损失赔偿,有些国家法律认为不管雇员是否尽职,只要是你请的雇员出现问题,那你作为雇主都得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就有点深奥了,我也大概就是随便了解了下,细节大家自己去琢磨。

然后这个时候有人会问,那雇主责任保险跟我们的工伤保险,不是很类似么,他们区别在哪里呢。

其实,工伤保险的出现跟雇主责任保险,我自己的理解是有因果关系的,正是因为雇主责任的认定存在很大的争议的情况下,导致雇主购买保险的意愿度并不高的情况下,但是社会现实中,又的确大量的雇员是需要获得损失补偿的,这个时候,作为政府就必须出来做一件事情,保证雇员的基本权益,这个时候社会保险就出现了,所谓社会保险是跟商业保险区别的一种保险,我们前面所有说的保险都是商业保险,就是他是一家保险公司,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公司,他卖保险也好,赔偿也好都是为了赚钱的,她收到保险费,然后扣掉赔出去的钱,就是他们的利润,赚钱就是一家好公司,不赚钱就是破产的坏公司,所有的行为都是商业行为,商业行为就是市场化的,明显不赚钱的事情,她是不会去做的。

或者说哪怕能赚钱,但是利润很薄,她也不愿意去做,我们很多人都鼓吹市场化,但是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市场化的缺陷也是很明显的,市场不是万能的。

社会保险的出现就是为了规避商业保险的一些弊端而出现的保险业态,我们看到的工伤保险,就是典型的社会保险里的一种,我们大家去工作上班的时候,在给你发的工资里都会扣除五险一金,这个五险一金,就是社会保险的主要品种了,她是强制缴纳的,社会保险的核心目的是社会保障,保障基本生活水平下的生活状态。

五险一金主要就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加一个住房公积金。

它是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大概总结下,所谓的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并不是对立的,很大程度上可以理解为,现代社会,每个工作的人,都已经强制缴纳了工伤保险,同时雇主还可以在自行购买雇主责任险,作为补充。

责任保险在现实中除了我们看到的汽车,船舶,雇主责任保险外,还有一些常见的保险有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

最广泛的是公众责任保险,这个其实大家都没有感觉到,现实中其实是普遍应用的,你去商场逛街购物,你去写字楼乘坐电梯,你去游乐园游玩,你在小区里散步的时候,如果发生各种意外,其实你都可以向这些场所经营方去索赔,而这些经营方理论上都会去投保公众责任保险,一旦有人在他们的经营场所发生意外的时候,他们就可以去申请赔偿。

产品责任保险也就更容易理解一些,很多公司会为了其所生产的产品投保,在不是明显质量问题引发了对第三人带来的损失可以提供损失赔偿。

雇主责任保险我们前面说过了。

最后一个职业赔偿保险,挺有意思的,这个最近被人所知道是因为瑞幸造假事件,大家突然莫名其妙的听说了一个叫董监高责任保险,这个就是典型的职业赔偿保险。

本来这个保险更多的承保人应该是各种专业人员,如医生、律师、会计师、建筑师、设计师等,因业务工作上的疏忽或者失致使他人遭受损害时应负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

具体险种很多,如美容院业务过失责任保险、医师业务责任保险、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律师职业责任保险等。

那董监高责任保险是什么东西呢?其实也是一样的,中外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有很大不同的,国内企业治理机构讲究的是实际控制人责任追究制度,而国外的法律体系,更注重的其实是董监高责任追求制度。

什么意思呢,国内的治理结构看上去有董事,监事,高管等职业,但是实际上大家都知道,这些都傀儡,说来都不算,公司法人代表都是挂名的,往往上的了台面的都不是老板,老板都是藏在背后的,前面都是一堆马甲,追究这些人的法律责任其实意义不大,真正要追究的还是大老板,所谓的实际控制人,但是国外的法律体系不是的,特别注重,董事责任,监视责任,还有具体高管的责任,法律上对这些人要求是很苛刻的,这个时候就会很多董事监事高管就会很担心自己因为各种疏忽或者自己也的确不知情的情况下,造成公司给客户,给社会,给政府带来很大的损失,在相对严格的法律体系下,必然会对他们追责,一般都是民事追责,最终结果一般都会巨额罚款,很多董监高,也根本罚不起,怎办呢,就任董监高之前,先给自己买个保险,这种情况下万一有事的话,就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了。

这个在保险,在国外很普及,因为现实的各种诉讼案例特别多,我一个朋友当年为了拿身份,在一家公司挂了个董事的名字,结果因为涉及一些贸易纠纷,对方直接诉讼公司,然后追究董事责任,直接判决他承担巨额赔偿。

他觉得非常无辜,关于这点,反正不同的法律体系,他们的认定是不同的,欧美法系基本上认同董事是需要承担较大责任和义务的,这个跟国外的法人治理机构相关,国外都是董事会制度,前面说的,事实上股东是委托董事进行经营管理的,所以董事必须对公司股东负有受托义务,同时也对公司治理负有法律义务,出现问题追究董事责任是也是合理的,你不能说你不知情或者没参与来进行给自己免责,因为董事的基本义务其实是勤勉尽责,这个就是说你应该对你所在的公司的决策有知情的义务,你不能用你说不知道来为自己逃避法律责任。

所以,国外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董事责任保险就非常受欢迎,因为你总有可能会因为疏忽或者某些过失,造成一些错误的决策带来重大的决策,只要你在做事情,只要你在干活,在企业漫长的生涯里,你不犯错是不可能的,你必须为自己的错误留一些空间和余地,这个时候董事责任保险这种特殊职业保险还是很普遍的,基本上80%以上的上市公司都给自己的高管购买了相应的责任保险,尤其是一直口碑不太好的中概股,动辄会被集体诉讼,其实就买的更多了,这次大家知道这个保险就是因为瑞幸高管购买这个保险,其实是有必要的,不过这个保险承担的都是过失责任,对于明显欺诈等行为是不支持索赔的。

在董事责任这个点上,中国比较复杂,主要原因是因为中国董事会大多数都是名存实亡的,前面说过,中国都是实际控制人制度,实际控制人是什么概念呢?就是你看一个公司一堆高管人五人六的在哪里接受采访,大谈企业发展战略,道貌岸然,衣着光鲜,最后你会知道这些人其实屁都不是,他们只是站在台前的人,他们背后有个人叫实际控制人,这些人可能根本不到公司里去,平时你也见不到,但是他们放个屁吧,公司的什么董事长,高管,都立马乖乖的不敢说话了,这种情况下的所谓董事会,就是个过家家的的角色,你让这些人去承担法律责任,不是不可以,但是这些人不是明显的获利对象,他们也没什么能力去进行赔偿,如果只追究这些人责任,显然就把真正的受益者给遗漏了,所以我们的法律追究大多数是注重实际控制人,然后兼顾董事责任。

在中国当董事就是比较憋屈的事情了,我自己当过几个公司的独立董事,但是最后深刻的意识到这个独立董事绝对是最坑的一个事情,只有责任,义乌,然后基本上没有权利,谁做谁傻逼的事情,国外的独立董事多少还算是个董事,中国独立董事大多数就是过个场子,签个字,你说签字多拿点钱也行,但是独立董事就是不允许高薪的,一年几万块钱,也就是个津贴费,然后你真要反对一个事,基本上也不太可能,本来都是卖面子的事情,你也不好意思驳面子,往往就是进退两难,最后的结果就是你在无形之中给自己扛了很多不该扛的内容,按照中国的目前法律日趋完善的情况下,董事们真应该尽快购买这个保险,否则被坑死了都不知道,但是反过来说,不现实的地方在于,你也就一年几万津贴,可能你去买个保险的保险费都不够的,而且具体赔偿还是很复杂的,并不简单,因为保险有很多豁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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