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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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为贯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企业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出资人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下同)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单位)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经济目标。

第五条集团公司审计部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所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第六条企业应根据本单位规模、内部治理结构及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集团公司设审计部。所属特级企业和一级、二级企业,独立设置一级或两级审计机构,其他企业设立相应的机构或设置专职审计员。

根据审计任务的需要,集团公司设置审计服务中心,业务上接受审计部的领导,在审计部的安排下,完成审计查证任务。集团公司所属特级企业和一级企业,在机关独立设置审计机构的同时,一般应设立审计服务中心,在业务上接受本单位审计机构的领导,按照本单位审计机构的安排,完成审计查证任务。

第七条实行股份制的企业和按照《公司法》运作的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董事会下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企业审计委员会应当由熟悉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等方面专业知识并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董事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应当由外部董事担任。

第八条企业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议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监督企业内部审计质量与财务信息披露;

(三)监督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有关意见;

(四)监督企业社会中介审计等机构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

(五)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并接受有关方面的投诉;

(六)其他重要审计事项。

第九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与其所承担的审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特级企业和一级企业应设总审计师或副总审计师。为便于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各级审计机构在配备领导职务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非领导职务。集团公司审计部设局级审计员、处级审计员;所属企业审计机构设处、科级审计员。处级审计员按处级审计机构人数每5-8人配一名。

第十一条企业内部审计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进行管理。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必须事先征得上一级审计机构的同意。

第十二条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配备的审计人员,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应不低于60%;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应不低于审计人员总数的60%。

第十三条企业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职业能力:

(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企业的规章制度;

(二)具备审计专业方面必需的知识和技能;

(三)有一定的审计、会计、工程造价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和生产、技术。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判断、文字表达及计算机应用能力。

(五)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制度。审计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工作,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

第十五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按企业内部分工组织或参与组织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并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三)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或者未规定须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有关内容组织进行内部审计;

(四)组织对企业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五)组织对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所属企业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所属企业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七)组织对企业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的立项、概(预)算、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八)组织对企业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九)对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对企业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

(十)组织对企业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评价;

(十一)对本企业年度工资总额来源、使用和结算情况进行检查;

(十二)对独资、控股或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外公司(或劳务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十三)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监督应当根据企业的内部职责分工,依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七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本企业及所属企业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相关业务活动工作结果进行监督,并做好社会中介机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的监督。内部审计发现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有违法违规、提供假证、陈述失实等问题,应向企业领导人提出解聘的建议,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建议追究其民事责任。

第十八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相关审计工作应当与外部审计相互协调,并按有关规定对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完善内部审计管理规章制度,保障内部审计机构拥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一)参加企业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协助企业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有权查阅相关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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