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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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聘任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保障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评聘分开的指导思想:通过评聘分开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克服评聘结合带来的种种弊端,逐步建立人才的评价机制,强化人才使用上的竞争机制,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充分发挥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推动我院的科研与专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实现我院人才强院的战略目标。

第三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担任什么职务,享受什么待遇”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聘用、合同管理、严格考核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专业技术干部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本办法适应于我院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事业编制正式在编人员。

第五条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原则上应在具备相应资格人员中聘任。

第二章聘任组织机构及其职责权限

第六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下简称聘委会),负责全院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聘任委员会一般由15~20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秘书长1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由院领导,人事、科研及各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和群众代表等组成,主任由院长担任。

第七条聘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国家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院的实际,制定我院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制度和职务聘任的实施办法。

(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核定的各类职务结构比例,自主设置本院各类各级职务岗位,组织实施职务聘任、考核和合同管理等工作;

(三)确定副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

(四)向院党组推荐拟聘任正高级技术职务人选。

第八条院人事科是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实施各类职务聘任和岗位设置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学术、技术能力评议有关的具体事宜。

第九条聘委会分设若干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并由专家组成专业(技术)评议组(以下统一简称评议组)。评议组一般由3~4名受聘高级职务的专家组成,设组长1人。评议组负责对本专业各级职务应聘人员的学术、技术能力进行评议。

第十条各事业单位成立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各单位聘委会),一般由5~7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聘委会主任由各事业单位负责人担任。

第十一条各单位聘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我院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单位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和职员聘任的实施细则;

(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与职员的聘任、考核和合同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

(四)向我院聘委会推荐正高、副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拟聘人选。

第三章岗位设置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是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重要措施,也是科技人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均分为正高级职务、副高级技术职务、中级职务、初级职务。根据国家规定具体设置名称如下:

(一)工程技术职务设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其中,研究员为正高级技术职务、高级工程师为副高级技术职务,工程师为中级技术职务,助理工程师、技术员为初级技术职务。

(二)农业技术职务设研究员、高级兽医(农艺)师、兽医(农艺)师、助理兽医(农艺)师、技术员。其中,研究员为正高级技术职务,高级兽医(农艺)师为副高级技术职务,兽医(农艺)师为中级技术职务,助理兽医(农艺)师、技术员为初级技术职务。

(三)卫生技术职务设主任医师(药师、护师、技师)、副主任医师(药师、护师、技师)、主管(治)医师(药师、护师、技师)、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士。其中,主任医师(药师、护师、技师)为正高技术职务、副主任医师(药师、护师、技师)为副高级技术职务,主管(治)医师(药师、护师、技师)为中级技术职务,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士为初级技术职务。

(四)经济技术职务设高级经济师、经济师、助理经济师、经济员。其中,高级经济师为副高级技术职务,经济师为中级技术职务,助理经济师、经济员为初级技术职务。

(五)会计技术职务设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其中,高级会计师为副高级技术职务,会计师为中级技术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为初级技术职务。

(六)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可根据本单位的工作实际需要按国家规定名称进行设置,但严禁因人设岗。

第十三条岗位设置原则。

(一)岗位设置要遵循“精简、效能、因事设岗”原则,适

当考虑现有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

(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须在国家已正式公布的岗位名称中设置。

第十四条岗位设置参考因素。

(一)编制因素。各单位以核定的事业单位干部编制数确定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的基数。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总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干部编制数的95%。

(二)专业因素。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时,首先要保证主系列的岗位设置,即岗位设置必须保障第一线检验检疫工作的需要。主系列和非主系列分别处理。非主系列各级职务的比例一般应比主系列低5%-10%,除工作需要,否则一般不设非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三)结构比例因素。根据有关规定,为保持岗位设置的基本平衡和实施总量控制,设置和调整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参照结构比例进行。我院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高、中、初级总体上参考大致比例为2:5:3,各事业单位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定其参考比例并按第十五条的规定报批,高级职称比例原则上不能超过40%。技术工人岗位高、中、初级岗位比例参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比例设置。

(四)科技任务因素。技术岗位还需要考虑完成或正在承担的重点检验检疫科技工作和取得的成就。

第十五条岗位设置方法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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