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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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内容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内容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内容篇一: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守则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守则(试行)为提高证券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行业的信誉,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健发展,制定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操守“十六字”,及行为准则“八要十不准”,供证券业从业人员严格自律,自觉遵守。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操守(十六字)(转载于: 小龙文档网:证券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内容)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廉洁自律文明服务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八要十不准)八要:1、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证券市场有关规章制度;2、要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3、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4、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准确、及时执行客户指令,保守客户秘密;5、要热情诚恳,文明礼貌,树立“客户至上”的职业道德风尚;6、要服从管理,规范服务,忠于职守,维持证券交易中的正常秩序;7、要团结同事,协调合作,妥善处理业务活动中出现的各种矛盾;8、要珍惜证券业职业荣誉,自觉维护本行业及本单位的声誉。

十不准:1、不准为自己或亲友买卖证券;2、不准向客户提供虚假及不负责任的信息,以诱导客户买卖;3、不准与客户、发行公司或相关人员约定获取不正当利益;4、不准对客户的交易作更改;5、不准挪用客户的有价证券或资金、利用客户的名义或帐户买卖证券;6、不准向他人泄露客户的委托事项及有关交易情况;7、不准接受客户的买卖证券的全权委托;8、不准为客户透支;9、不准因本人或本单位的利益而影响或试图影响客户的交易行为;10、不准有任何操纵市场行为。

篇二: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守则(试行)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守则(试行)为提高证券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行业的信誉,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健发展,制定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操守“十六字”,及行为准则“八要十不准”,供证券业从业人员严格自律,自觉遵守。

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证监会)

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证监会)

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营业部(以下称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引导各类证券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和中国证监会(以下称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普及证券基础知识、宣传金融证券方面的政策法规及市场规则、揭示证券投资风险、介绍各种证券投资产品和各项证券业务、公示相关信息、接受咨询与处理投诉等。

第三条营业部在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中应遵循长期性、实用性、有效性的原则,把投资者教育有机融入各项业务环节。

第四条营业部应当在公司指导下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教育工作组织制度建设第五条营业部负责人为投资者教育工作负责人和第一责任人。

营业部应当建立由客户服务、客户营销、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财务管理等业务负责人组成的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客户服务和客户营销业务的负责人具体负责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推广和落实。

第六条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基本职责为:(一)按照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地方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地方协会)的相关要求和公司总部关于投资者教育的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制定与本营业部相适应的投资者教育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二)统筹安排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专项经费;(三)策划、组织实施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计划中的各项内容;(四)调查和研究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五)检查、评价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效果;(六)及时向公司总部反映投资者教育工作中的情况。

第七条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实施工作方案应重点突出以下内容:(一)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内容、形式和经费预算等;(二)投资者教育宣传口径和风险提示的指导思想;(三)投资者教育专项活动实施的具体时间进度表;(四)营业部证券从业人员的投资者教育培训。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投资者教育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投资者教育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投资者教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投资者教育(以下简称“期权投教”)工作,引导期权业务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期权投教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权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期权业务知识与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期权业务规则;公司期权业务制度、流程;期权交易经纪协议书与期权业务风险揭示;期权业务公告、公示、通知及其送达方式和途径;投资者对账、业务咨询、投诉受理的方式和途径;投资者权利与义务;投资者交易操作方法、流程与交易系统使用;解答投资者提出的其它问题。

第三条公司期权投教工作遵循持续性、实用性、有效性的原则。

第四条零售业务总部为公司经纪业务投教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整体投资者教育工作;衍生产品部为公司期权投教的主管部门,负责期权投教工作的组织与开展,依据监管要求、公司整体投教安排及业务发展需要,制定期权投教制度、流程及计划,并组织分支机构全面实施;营业部为公司期权投教的主要承办部门,负责具体投教工作的实施;分公司负责对营业部投教工作开展情况予以协助及监督。

第二章投资者教育工作组织与实施第五条衍生产品部设立期权投教岗,全面负责公司期权投教工作;制定公司期权投教工作计划、方案;指导并管理分支机构期权投教工作实施;及时掌握行业期权投教要求及动态,完善投教工作;采用多种形式编撰期权投教资料并分发至营业部;维护公司网站、微信等平台有关期权业务投资者教育内容的发布;定期或不定期向零售业务总部汇报期权投教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六条分公司设立期权业务专员,负责营业部期权投教工作的协助和督导;定期或不定期向衍生产品部汇报营业部期权投教工作的进展情况。

中信证券营业部后台管理办法(版)

中信证券营业部后台管理办法(版)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后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营业部后台的岗位设置与职责 (1)第三章营业部后台的业务管理 (11)第四章营业部后台人员的考核与薪酬 (11)第五章营业部后台的培训工作 (14)第六章附则与附件 (14)2010年10月第一章总则为规范营业部后台的业务运行,提升后台业务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之营业部后台是指由营业部管辖的,为营业部客户提供标准化、规范化服务,为前台提供业务支持,进行业务管理的部门。

第二条营业部后台的运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营业部总经理是后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本办法是适应营业部现有条件和近期发展情况而制定的,将依据业务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营业部后台的岗位设置与职责第四条营业部设置运营总监岗,作为后台柜台业务及客户服务管理的具体执行人,向营业部总经理汇报工作。

对于拥有三名以上投资顾问岗的营业部,可以不设置运营总监岗,分设柜台主管岗及服务总监岗,前者作为柜台业务管理的具体执行人,后者作为客户服务的具体执行人,分别向营业部总经理汇报工作。

第五条营业部后台岗位设置为:A、运营总监岗、资金及柜台交易岗、客户开销户岗、期货IB业务开户岗、期货IB业务风控岗、业务咨询岗、投资顾问岗、综合行政人事管理岗。

B、服务总监岗、柜台主管岗、资金及柜台交易岗、客户开销户岗、期货IB 业务开户岗、期货IB业务风控岗、业务咨询岗、投资顾问岗、综合行政人事管理岗。

A、B两种模式的选择由营业部根据实际需要向经纪业务管理部报备后执行。

岗位结构及管辖关系如下图所示:A模式:B模式:第五条营业部后台人员的岗位聘任由营业部总经理报经纪业务管理部审批后确定,各岗位人员数量可视营业部业务发展规模配备,但需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营业部应与上述定岗定编人员签署《劳动合同》。

录用新员工应按照《中信证券营业部岗位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如因临时性原因,后台工作量激增,营业部可以本着精干、高效、合理利用人力资源、严格控制成本的原则,按需聘用后台短期使用人员,与其签署《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

上交所进一步规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word精品文档6页

上交所进一步规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word精品文档6页
对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产品或服务准入条件的投资者,会员应当拒绝为其提供相应产品或服务。
第九条 对于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会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
第十条 会员应当加强对新开户、参与新股交易、参与本所相关新业务的投资者的证券投资知识教育和风险揭示,并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其审慎参与证券投资。
第三章 本所的监管与服务
第十一条 本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本所市场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本所对会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引导会员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本所通过报刊、网络、电视等各种方式开展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上交所进一步规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强化在产品创新、业务创新快速推进背景下的投资者权益保护,上交所3月26日正式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以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投资,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诚信记录等方面的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投资者准入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本所市场的投资者按照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第十四条 本所可通过网络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知识的学习、测试及认证服务,为会员了解投资者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提供支持。
第十五条 本所可为会员及投资者参与特定交易提供模拟交易服务。
第十六条 本所可为会员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提供咨询、培训和诚信信息查询等服务。
第十七条 本所配合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相关行业自律组织对会员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员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瞒、阻碍或拒绝。

证券行业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证券行业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证券行业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是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权益保护工作至关重要。

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投资者权益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我们在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现将相关工作总结如下:一、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投资者教育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基础。

我们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广泛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1、举办投资者教育讲座定期在各地举办投资者教育讲座,邀请行业专家、资深分析师等为投资者讲解证券市场基础知识、投资策略、风险防范等内容。

讲座内容丰富实用,涵盖了股票、债券、基金、期货等多个领域,满足了不同投资者的需求。

2、制作投资者教育材料编写并印发了一系列投资者教育手册、宣传折页等材料,内容包括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投资风险提示、投资者维权途径等。

这些材料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生动形象的案例,向投资者普及了证券投资知识。

3、利用新媒体开展投资者教育充分利用互联网、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发布投资者教育文章、视频等内容。

通过新媒体的传播优势,扩大了投资者教育的覆盖范围,提高了教育效果。

二、完善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理投资者投诉,是维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环节。

我们建立了完善的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确保投资者的诉求得到妥善解决。

1、设立投诉热线开通了专门的投资者投诉热线,安排专人接听,及时记录投资者的投诉内容和联系方式。

对于能够当场解决的问题,当场给予答复;对于需要调查核实的问题,告知投资者处理流程和预计处理时间。

2、规范投诉处理流程制定了详细的投诉处理流程,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时限。

投诉受理后,按照流程进行调查核实、分析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资者。

同时,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跟踪回访,确保投资者对处理结果满意。

3、建立投诉数据分析机制定期对投资者投诉数据进行分析,总结投诉的热点问题和集中领域,为改进工作提供依据。

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 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对客户进行 证券投资相关教育,正确向客户揭示投资风险。 为保证必要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从业人员应 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 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 培训。
第八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 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 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 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 平的对待。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受到所在机构处分,或者因 违法违规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的,机 构应在作出处分决定、知悉该从业人员违 法违规被查处事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 协会报告。协会将有关信息记入从业人员 诚信信息系统。
课间测试
请完成以下测试
下面哪种行为不属于证券从业人员的一般性禁止行为:
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在经济业务中不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接 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 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关 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 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六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 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 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第七条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的从业人员 定禁止行为: (一)违反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私自泄漏基金的证 券买卖信息; (二)在不同基金资产之间、基金资产和其它受托资产之间进 行利益输送; (三)利用基金的相关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利; (四)挪用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金和基金份额; (五)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误导客户; (六)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为了加强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的监管,规范证券经纪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一、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制度,对证券经纪业务实施集中统一管理,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防止出现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客观说明公司业务资格、服务职责、范围等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误导性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业务,不得诱导无投资意愿或者无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活动。

三、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客户管理与客户服务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一)建立健全客户账户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应当为客户开立资金账户,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首次进入证券市场的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并按规定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以下简称客户资金)存管手续。

客户的资金账户应当在证券营业部现场开立,证券账户应当在证券营业部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现场开立,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充分了解客户情况,在客户开户时,对客户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发现客户身份存疑的,应当要求客户补充提供居民户口簿或者有效期内的护照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等足以证实其身份的其他证明材料,无法证实的,应当拒绝为客户开立账户。

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限制客户终止交易代理关系、转移资产。

客户申请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和销户的,应当在接受客户申请并完成其账户交易结算(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基金代销、新股申购等业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建立健全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为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

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总结

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总结

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总结201*年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总结201*年投资者教育工作总结证券市场跌宕起伏,参加的投资者水平良莠不齐,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客户,普及证券基础知识,提醒投资风险,帮助投资者更好地客观地认识市场,营业部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业协会以及总公司的相关要求,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一、充分发挥投资者教育工作小组的宣传管理作用营业部自成立了以营业部负责人为组长,分析师、客服人员等业务骨干共同组成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小组以来,建立投资者教育工作专人负责制,指定专人作为投资者教育联络人,负责做好营业部投资者教育的相关工作,并保存好日常工作记录。

二、做好投资者教育日常工作,使投资者教育工作常态化 1.组织好学习培训,提高规范投资者教育工作的认识。

营业部依据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营业部的实际,适时组织营业部全体员工的学习培训,把投资者教育有机融入各项业务环节。

通过学习,不断提高认识,规范执业行为,严格制止非法证券活动。

2.营业场所的宣传工作通过在营业部现场醒目位置张贴告示,提醒投资者权证到期及行权提示、市场风险提醒、重要通知公告等情况,并指定专人负责投资者教育园地版面的维护和更新工作。

3.充分利用短信服务平台,定期向客户发送短信营业部充分利用短信服务平台,定期向客户发送短信,内容包括相关活动主题、活动预告、新股提示、权证到期及行权提示、市场风险提醒等。

短信发送范围已覆盖营业部的大部份客户,4.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加强业务环节风险教育工作开户环节是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

在开户环节,首先安排工作人员给客户讲解证券投资的风险,然后要求客户填写“投资者风险调查表”,综合客户的投资规模、投资比例,投资偏好等情况,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依据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切实引导投资者从自身情况出发,审慎投资。

同时提醒投资者妥善保管股东卡、资金密码和交易密码等资料,拒绝承受客户经理代客理财行为。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为了加强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的监管,规范证券经纪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一、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制度,对证券经纪业务实施集中统一管理,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防止出现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客观说明公司业务资格、服务职责、范围等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误导性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业务,不得诱导无投资意愿或者无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活动。

三、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客户管理与客户服务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一)建立健全客户账户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应当为客户开立资金账户,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首次进入证券市场的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并按规定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以下简称客户资金)存管手续。

客户的资金账户应当在证券营业部现场开立,证券账户应当在证券营业部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现场开立,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充分了解客户情况,在客户开户时,对客户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发现客户身份存疑的,应当要求客户补充提供居民户口簿或者有效期内的护照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等足以证实其身份的其他证明材料,无法证实的,应当拒绝为客户开立账户。

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限制客户终止交易代理关系、转移资产。

客户申请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和销户的,应当在接受客户申请并完成其账户交易结算(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基金代销、新股申购等业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建立健全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为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

2021年投资者教育总结

2021年投资者教育总结

投资者教育总结新华期货玉林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总结投资者教育工作室一项长期性的工作。

新华期货玉林营业部自201*年6月28日正式开业以来,严格按照证监会、中期协有关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的相关要求,在秉承和配合执行新华期货相关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前提下,我部全员上下积极配合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构筑了全方位、有层次、有重点、持续深入地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

具体开展情况如下1、营业部自总经理到员工全员上下开展投资者教育知识的深化,首先从营业部内部开始普及投资者教育工作内容,务必要求做到每个人心中都要树立起投资者教育工作意识。

并要求所有员工在面对投资者的各项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进行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提示,把投资者教育工作贯穿到整个业务流程,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在营业部工作场所明显位置、以及专门为投资者设置的投资者教育园地张贴投资者教育相关宣传资料以及醒目的风险警示标语,让投资者在充分了解期货市场各投资品种的特点和风险以及期货市场交易规则、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能够牢记“期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的原则。

降低投资者不切实际的市场预期,是投资者不断走向成熟。

3、在营业部经营场所内不定期举办期货沙龙,并受邀前往其他金融兄弟公司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宣传,面对面的与投资者交流期货市场交易规则和期货市场交易风险。

近半年来,经过多次举办此类活动,参与到此中的投资者超过100人次。

通过此类活动直接对投资者进行投资者教育工作使得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更为深刻,更好的指导投资者对自身权益的自我维护。

在活动进行过程中,我部不断的获得投资者的赞评。

4、在东门商业广场、阳光百货商业广场等公众场所,玉林工业品市场、中药港市场、农批市场等各类市场,以及工农建中四大行玉林的部分网点结合中央人民银行反洗钱制度通过定点摆设宣传点、流动分发摆放投资者教育工作宣传资料。

在经过超过15场次的活动后,使广大市民群众对期货市场有进一步的了解,并能认识到期货市场的风险所在,使得期货行业的社会声誉和形象得到提升,增强了玉林投资资本市场的信心和氛围。

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评估指南

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评估指南

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评估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评估,引导证券公司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以下均简称《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对从事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评估,适用本指南。

第三条评估工作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客观、真实反映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情况,促进证券公司持续提升投资者教育工作水平。

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评估的结果,不代表对其业务发展状况、客户服务及客户管理水平等情况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并报送投资者教育工作情况,并保证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四家单位)建立联合评估机制,组成评估委员会,联合开— 1 —展评估工作。

第二章评估内容第六条评估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证券公司落实投资者教育工作基本要求的情况;(二)证券公司建立投资者教育工作管理体系的情况;(三)证券公司开展日常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情况;(四)证券公司参与或配合四家单位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情况。

第七条评估证券公司落实投资者教育工作基本要求,重点关注投资者教育工作内容、工作形式的多样性、创新性等情况。

该项评估总分为10分。

第八条评估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管理体系情况,重点关注成立投资者教育工作组织、建立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配备工作人员和经费投入等情况。

该项评估总分为20分。

第九条评估证券公司开展日常投资者教育工作情况,重点关注制作投资者教育产品、举办投资者教育活动、开展投资风险提示、公示投诉渠道和处理流程等情况。

关于科创板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科创板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科创板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交易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业务规则,现就科创板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第一条一、会员应当严格按照《交易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工作制度,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

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含发行申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本所规定的适当性管理要求,会员不得接受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的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第二条二、会员为个人投资者开通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 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机构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条件作出调整。

第三条三、会员为个人投资者开通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前,应当对个人投资者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进行核查,具体认定标准如下:(一)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资产的认定:1.可用于计算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证券账户,应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以及个人投资者在会员开立的账户。

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包括A股账户、B股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衍生品合约账户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

可用于计算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资金账户,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等。

2.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内,可计入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包括:股票(包括A 股、B股、优先股、通过港股通买入的港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公募基金份额、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股票期权合约(其中权利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增资产,义务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减资产)、本所认定的其他证券资产。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

第五条投资者教育工作要遵循长期性、实用性、有效性原则,要把投资者教育有机融入客户服务体系和自律管理体系的各个环节,坚持常规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投资者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普及证券基础知识。

(二)宣传金融证券方面的政策法规。

(三)揭示证券市场投资风险。

(四)介绍各种证券投资产品和各项证券业务,教育投资者结合自身投资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于自己的投资品种和投资策略,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五)公示合法证券经营机构的基本信息。

(六)接受投资者的咨询,处理投资者的投诉。

第三章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七条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含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应当建立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小组,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内部考核和奖惩办法,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投资者教育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八条会员单位应当指定或设立相应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投资者教育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应工作方案。

(二)调查和研究投资者教育工作中的问题。

(三)策划、开发、组织实施投资者教育活动项目。

(四)检查、考核和评价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效果。

(五)拟订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年度预算。

(六)其他事项。

第九条会员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投资者教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安排,分阶段有重点地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对于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或突出问题,应及时分析研究后迅速采取相应的工作措施,并据实调整完善年度计划。

第十条会员单位应当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以丰富多彩、喜闻乐见的方式创造性地开展各种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投资者教育的效果。

会员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一)在营业场所设立投资者园地。

(二)在本单位网站设立投资者教育专栏;在交易委托系统中设置风险提示的有关内容;通过电子信箱等方式解答投资者的问题;为投资者开通短信服务。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公告信息规范及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公告信息规范及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公告信息规范及管理办法为维护证券投资者的利益,提升营业部投资者教育水平,规范营业部公告栏信息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等规定,特制订营业部公告信息规范及管理办法。

一、营业部须在营业场所悬挂营业部的《经营证券业务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营业部须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和投资者园地。

公告栏和投资者园地作为公司形象的窗口和投资者教育的阵地,营业部应该精心布置设计,专人维护,做到外观整齐、内容规范、更新及时。

三、公告栏主要用于公布营业部的公示信息、相关证券信息,及营业部通知公告。

内容必须包括以下(但不限于)信息:1、营业部及公司总部的投诉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当地证监局的投诉监督电话、营业部服务标准、员工守则、道德纲要其它相关信息。

2、向客户收取的各项证券交易费用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3、营业部席位号,营业部B股保证金银行账户号。

4、营业部客户服务人员的照片、姓名、岗位。

5、证券信息提示、咨询材料。

6、营业部相关通知公告。

四、投资者园地作为营业部向客户进行风险教育、普及证券知识、宣传介绍公司情况的主要窗口,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至少应当包括公司的历史沿革简介、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公司注册地址、业务范围、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以及营业网点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摘要以及获取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的详细途径、销售产品的核准文件、客户投诉电话等内容。

2、证券市场法律、反洗钱知识和其他法规知识介绍或问答。

同时须备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资料供投资者随时查询。

3、证券投资风险提示。

必须公示一切投资都有风险,一切投资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风险自担原则,同时要公示营业部及员工禁止行为。

4、业务咨询。

至少应当包括各类证券业务及证券投资产品的基础知识、风险收益特点、交易流程等。

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证监会)

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证监会)

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营业部(以下称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引导各类证‎券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和中国证监‎会(以下称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普‎及证券基础‎知识、宣传金融证‎券方面的政‎策法规及市‎场规则、揭示证券投‎资风险、介绍各种证‎券投资产品‎和各项证券‎业务、公示相关信‎息、接受咨询与‎处理投诉等‎。

第三条营业部在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中应‎遵循长期性‎、实用性、有效性的原‎则,把投资者教‎育有机融入‎各项业务环‎节。

第四条营业部应当‎在公司指导‎下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教育‎工作组织制‎度建设第五条营业部负责‎人为投资者‎教育工作负‎责人和第一‎责任人。

营业部应当‎建立由客户‎服务、客户营销、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财务管理等‎业务负责人‎组成的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客户服务和‎客户营销业‎务的负责人‎具体负责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推广和落实‎。

第六条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基本职责为‎:(一)按照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地方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地方‎协会)的相关要求‎和公司总部‎关于投资者‎教育的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制定与本营‎业部相适应‎的投资者教‎育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二)统筹安排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专项经费;(三)策划、组织实施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计划中的各‎项内容;(四)调查和研究‎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五)检查、评价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效‎果;(六)及时向公司‎总部反映投‎资者教育工‎作中的情况‎。

第七条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实施‎工作方案应‎重点突出以‎下内容:(一)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内容‎、形式和经费‎预算等;(二)投资者教育‎宣传口径和‎风险提示的‎指导思想;(三)投资者教育‎专项活动实‎施的具体时‎间进度表;(四)营业部证券‎从业人员的‎投资者教育‎培训。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投资者教育工作,是指协会各类会员单位针对投资于证券市场的社会公众开展的普及证券知识、宣传政策法规、揭示市场风险、引导依法维权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协会的会员。

各会员单位应当按照指引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目的、原则和内容第四条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目的,是让投资者了解证券市场和各类证券投资品种的特点和风险,熟悉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帮助社会公众了解证券行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规范发展。

第五条投资者教育工作要遵循长期性、实用性、有效性原则,要把投资者教育有机融入客户服务体系和自律管理体系的各个环节,坚持常规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投资者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普及证券基础知识。

(二)宣传金融证券方面的政策法规。

(三)揭示证券市场投资风险。

(四)介绍各种证券投资产品和各项证券业务,教育投资者结合自身投资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于自己的投资品种和投资策略,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五)公示合法证券经营机构的基本信息。

(六)接受投资者的咨询,处理投资者的投诉。

第三章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七条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含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应当建立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小组,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内部考核和奖惩办法,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投资者教育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八条会员单位应当指定或设立相应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投资者教育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应工作方案。

黄湘平会长在全国证券业协会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黄湘平会长在全国证券业协会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会长在全国证券业协会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各位代表:今天,在东莞市召开全国证券业协会工作座谈会,主要是通报中国证券业协会xx年工作情况和xx年工作思路及工作重点,总结和交流xx年度证券行业投资者教育工作经验和作法,研究探讨新的一年里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协会需要共同做好的工作。

下面我讲3个问题,供会议讨论。

一、关于中国证券业协会xx年主要工作情况和xx年的工作思路xx年是中国证券市场快速发展的一年,也是第四届协会的开局之年。

新一届协会贯彻落实第四次会员大会的精神,围绕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自律管理以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场外市场建设三条工作主线,进一步强化“自律、服务、传导”的职能,积极认真地开展协会各项工作。

归纳起来,主要是9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完善自律规则体系,不断拓宽协会自律职能;二是强化风险揭示,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三是首次完成从业人员资格年检,不断完善从业人员考试工作;四是建立从业人员远程教育培训平台,完善协会培训管理体系;五是加快中关村园区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步伐,推动代办系统稳步发展;六是加强行业信息安全的自律管理与服务,维护行业信息技术安全;七是加强调查研究,履行传导职能,积极反映行业的呼声和建议;八是完善专业委员会工作机制,积极发挥专业委员会作用;九是做好日常工作,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

这9项工作中有很多是在地方协会的支持配合下实现和完成的。

特别是投资者教育、从业人员考试、培训和年检、调查研究等项工作,地方协会做了大量的工作,在此,我代表中国证券业协会党委和全体员工对地方协会工作的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地感谢!xx年年初召开的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提出了“夯实基础、深化改革、推进开放、拓展功能、加强监管、促进发展”的工作方针,和做好下个阶段工作必须牢记把握的四项原则,也就是四个坚持:一是要坚持强化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二是要坚持不懈地推进市场化改革;三是要坚持不懈拓展资本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四是要坚持不懈创新监管理念,提高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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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营业部(以下称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引导各类证券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和中国证监会(以下称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普及证券基础知识、宣传金融证券方面的政策法规及市场规则、揭示证券投资风险、介绍各种证券投资产品和各项证券业务、公示相关信息、接受咨询与处理投诉等。

第三条营业部在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中应遵循长期性、实用性、有效性的原则,把投资者教育有机融入各项业务环节。

第四条营业部应当在公司指导下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教育工作组织制度建设第五条营业部负责人为投资者教育工作负责人和第一责任人。

营业部应当建立由客户服务、客户营销、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财务管理等业务负责人组成的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客户服务和客户营销业务的负责人具体负责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推广和落实。

第六条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基本职责为:(一)按照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地方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地方协会)的相关要求和公司总部关于投资者教育的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制定与本营业部相适应的投资者教育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二)统筹安排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专项经费;(三)策划、组织实施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计划中的各项内容;(四)调查和研究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五)检查、评价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效果;(六)及时向公司总部反映投资者教育工作中的情况。

第七条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实施工作方案应重点突出以下内容:(一)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内容、形式和经费预算等;(二)投资者教育宣传口径和风险提示的指导思想;(三)投资者教育专项活动实施的具体时间进度表;(四)营业部证券从业人员的投资者教育培训。

第八条营业部应当具备以下各项制度,同时将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相关内容嵌入到每项制度的相关环节:(一)客户服务制度,包括客户开(销)户、资金存取、证券交易、客户信息管理、客户咨询、客户投诉、客户回访、应急反应等各方面的业务流程;(二)客户风险评估制度,遵循“了解自己客户”的原则,规范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工作。

(三)营业部业务推广制度,规范营业部营销业务人员管理和产品推介行为,包括岗位职责、业务范畴和禁止行为等。

第九条营业部应当建立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内部检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实施情况。

第三章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基本要求第十条营业部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创造性地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切实提高教育效果。

投资者教育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营业场所设立投资者园地;(二)在交易委托系统中设置风险提示的有关内容;通过现场、网站和电子邮箱等方式解答投资者的问题;为有业务需求的投资者开通短信服务;(三)与新闻媒体合作,举办各类宣传教育活动;(四)在营业场所举办投资者教育讲座、培训;(五)在营业场所张贴标语、宣传画、风险揭示书等宣传资料,向投资者发放各类宣传材料;(六)参加协会、各地方协会组织的各类投资者教育活动;(七)其他合规有效的方式。

第十一条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应当有机融入客户开(销)户、证券交易、资金存取、证券营销、信息披露及客户服务等各项业务环节。

第十二条客户开(销)户环节:(一)应当采用询问、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方式了解客户,尤其是新开户的中小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二)在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时,应当核对客户身份,并留存相关资料;(三)应当根据投资者的不同类别和层次,有针对性地作好客户分类管理工作,引导客户从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审慎投资,合理配置金融资产;(四)应当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合同、协议的内容,明示证券投资的风险;(五)应当根据投资品种对客户进行差异性风险揭示,让其了解不同产品和不同业务的风险特征;(六)应当严格审查客户开(销)户资料,客户开(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资产权属关系清晰,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对应关系明确,切实履行反洗钱等法律义务;(七)应当通过报纸、通讯、网站、营业部大厅张贴公告等方式,或者通过电话语音提示、柜台营业员主动提醒、电话预约、信件邮寄等方式,向客户宣讲账户规范的要求与意义,提高其对账户规范工作的认识;(八)应当通过适当方式提醒投资者妥善保管股东账户卡,保密身份证号码、账户号码、交易密码等资料。

第十三条客户证券交易和资金存取环节:(一)应当提示客户不在非法营业场所从事证券交易,不接受非法证券咨询,不购买非法证券产品,不要将账户随意交由他人操作;(二)发现客户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应当立即告知、提醒客户,对可能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规定采取限制措施;(三)应当对客户使用证券交易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管理,告知客户不得将证券交易信息用于自身证券交易以外的其他活动;(四)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以应对处理因突发事件导致营业部不能正常经营等可能影响客户正常交易的情况。

第十四条证券营销环节:(一)应当按照证监会、协会的相关规定定期组织公司内部营销人员以及与公司正式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进行业务培训;(二)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证券经纪人名单,除与公司正式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外,不得委托无业务资格的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三)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向投资者介绍各类证券业务与投资产品的基础知识、业务或产品特点、投资风险与收益形式等;(四)应当在各项业务和产品的宣传册、说明书、协议、研究报告等材料上标明风险揭示的内容,并在醒目位置注明“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五)应当向客户明确告知公司的法定业务范围、销售产品的核准文件;(六)不得从事销售非法证券、以牟取佣金收入为目的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对客户的收益做出承诺等活动。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环节:(一)应当严格按照证监会、协会的相关要求做好信息公示工作;(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信息公示内容;(三)信息披露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存在严重误导、虚假陈述和不按要求公开披露信息等情况。

第十六条客户服务环节:(一)应当安排专人接听客户服务电话,及时解答投资者的咨询;客服电话尤其是对新开户客户的回访电话应当具备来电显示及录音功能,相关电子资料应当定期存档;(二)应当对客户尤其是新开户的客户进行必要的讲座或培训,提高其对证券市场、证券公司以及投资风险的认识;(三)应当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客户进行回访,了解营销人员执业情况,实现客户回访记录的强制留痕,及时发现、处理营销人员的违规行为。

对存在异常交易和异常资金流动的客户应作为重点回访对象,适当增加回访频率;(四)客户提出办理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或销户要求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不得人为限制、拖延;(五)应当通过加强对营业部人员培训等方式,提高人员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客户服务质量;(六)应当根据现场交易客户情况,配设相应的服务场地、工作人员,合理安排业务柜台的窗口数量及工作时间,提高开户质量和效率,并加强和完善营业场所的消防和安保措施,确保营业场地有序与安全;(七)应当根据市场发展和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增加信息系统建设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维护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做好应急处理预案;(八)应当认真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和意见,及时向投资者反馈处理结果,做好记录;建立投诉处理不当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营业部应当在营业场所内以设置橱窗、公告栏等形式建立投资者园地;投资者园地应醒目,资料张贴须整齐有序。

第十八条营业部应当根据证监会、协会和公司的相关要求组织和设置投资者园地的内容。

第十九条投资者园地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完整,重点突出证券法规宣传、证券知识普及和风险揭示等内容,具体包括:(一)公司基本情况介绍:公司基本情况、公司注册地址、业务范围、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性分支机构及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获取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的详细途径、销售产品的核准文件、客户投诉电话等内容;(二)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知识介绍或问答,同时备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材料供投资者随时查询;(三)证券知识介绍和业务咨询内容,如各类证券业务及证券投资产品的基础知识、风险收益特点、交易流程等;(四)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张贴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要求发布的风险揭示,让投资者真正理解“买者自负”、“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五)依照证监会、协会的要求公示营业部佣金及各项税费标准;(六)其他按规定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二十条营业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投资者园地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营业部应当在营业场所张贴打击非法发行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宣传内容,帮助投资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四章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报告与检查第二十二条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好的经验与做法及时进行总结。

第二十三条营业部应及时将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经验、做法以及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公司总部及当地地方协会报告。

(根据《关于集中取消一批备案报送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14]136号)取消信息报送。

)第二十四条协会、地方协会将适时组织对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进行检查。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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