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教学——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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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保险合同讲解课件

保险学保险合同讲解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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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在财产保险中,不论受益人是指定受益 人还是非指定受益人,受益人领取的保险 金都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二次 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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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遗产支付给 继承人 1、没有指定受益人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无其他受益人 3、受益人依法丧失收益权或放弃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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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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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足额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赔偿方式有两种: 一是比例赔偿方式,即按照保险金额与财产 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额,其计算公式是:赔 偿金额=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比例×损失额。 此方法是我国《保险法》所规定的计算方法。。 二是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它以一次事故可能 造成的最高损失为保险金额。计算赔偿时,不需 考虑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只是在保险金 额限度内,按照损失多少,赔偿多少的原则来进 行;而对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则保险人不负赔 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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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值保险合同的赔偿
• 赔偿=保险金额×损失程度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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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分类
不定值保险合同: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 预先确定其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价 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合同签订时只载明保 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 在此类合同中,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当事人 双方需将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与约定的保 险金额相对比,在区分超额保险、足额保险和不 足额保险的基础上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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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
二、保险人的义务
(二)履行赔偿给付义务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主要包括赔偿金的内容和 赔偿金的支付方式。 1.赔偿金的内容 第一,赔偿给付金额; 第二,施救费用; 第三,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受损 标的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 2.赔偿金额的支付方式 在原则上,保险人通常以现金的形式赔付损失和费用, 而不负责以实物补偿或恢复原状,但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 的除外。

《保险学保险合同》PPT课件

《保险学保险合同》PPT课件
• 1.建筑工程保险与交叉责任 • 2.建筑工程保险的承保项目 • 3.建筑工程保险的责任范围 • 4.责任险额与保险费率
4.4.3安装工程保险
• 1.安装工程保险及其特点 • 2.安装工程保险的基本内容
4.4.4科技工程保险
• 1.科技工程保险及危险控制 • 2.海洋石油开发保险 • 3.航天工程保险 • 4.核能工程保险
3.2保险合同的要素
• 3.2.1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1.当事人:参与订立保险合同的主体 投保人:要保人
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必须订立合同,按约定缴费
保险人:
有法定资格 以自已名义订立合同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被保险人:财产或人身受合同保障,享 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标的:财产物资及相关利益 目的: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 概念的界定:
广义财产险与狭义财产险 有形财产险与无形财产险 不同的称谓及其与中国财产保险之区别
2.财产保险的业务体系
财产保险业务结构
财产损失保险 农业保险 责任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
4.1.2财产保险的特征
保险标的为各种财产特效及有关责任 保险业务的性质是组织经济补偿 经营内容复杂 单个保险关系具有不等性
其他申明事项
4.保险合同的形式
投保单 暂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 批单
3.3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 3.3.1保险合同的订立
1.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要约:投保人通常是要约人、合同的要约内容更具体 明确、一般是书面形式
承诺:无条件地、由受约人或其代理人、在有效期内 做出
2.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内容的变量
保险合同变更程序
3.保险合同的中止

保险学课件:保险合同

保险学课件: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特征与形式
我国保险立法对保险合同的形式经历了一个从要式合同到非要式合同的转变和发展过程。我国198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198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五条进一步规定了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投保方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单,经与保险方商定交付保险费办法,并经保险方签章承保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方并应根据保险合同及时向投保方出具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这种改动实质上将保险单证的法律效力从法定的保险合同形式改为证明保险合同存在的证据,请求给付保险单证也成为投保人的权利,从而从立法上确定了保险合同的非要式性。2009年和2015年对《保险法》的修订增加了以下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这一内容符合意思自治的原则,明确了保险合同可以约定生效条件,符合非要式合同的条件。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特征与形式
一、有效合同的要素所有的有效合同都具备以下几个要素:要约与承诺、当事人行为能力以及合法动机。1.要约与承诺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建议交换某价值物时,交易开始,提出交换建议的是要约,同意建议的是承诺。要约必须尽量确切,表达清楚;承诺必须是无条件、不含混、表达清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就同意条件达成协议,双方必须一致。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特征与形式
(1)《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照该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取决于保险人是否同意,此外并无其他规定。可见保险合同应是诺成性合同。(2)《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成立后,保费是保险人可以请求履行的债权,如果投保人不履行,保险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投保人履行。缴付保费是投保人履行保险合同应尽的义务,而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3)实务中大多数保单规定,投保人只有一次性缴清保费或者缴纳了保费后,保险合同才生效。这应被视为当事人约定的生效要件而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

《保险学第十一章》课件

《保险学第十一章》课件

2
失效
保险合同可以因保险期限届满、保险标的毁损等原因而失效。
3
退保
投保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选择退保。
பைடு நூலகம்
保险合同的解释和适用
解释
保险合同的解释应当根据合同的文本进行,但也需 要考虑实际情况。
适用
保险合同的适用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并考虑保险行 业的惯例。
保险合同的效力确认和变更
1 效力确认
保险合同的各项内容应当与投保人/被保险人 确认无误。
保险合同的要件和效力
要件
保险合同需要满足要约、保险标的、保险费和有效 期等要件。
效力
保险合同一旦成立,具备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的订立
交付要约
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合同要约。
签署合同
双方通过签署合同正式成立保险关系。
合同核保
保险人审核要约是否符合承保条件。
保险合同的解除和失效
1
解除
保险合同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或解除条件的发生而解除。
2 变更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协商变更合同的 某些内容。
保险合同的效力恢复和终止
效力恢复 终止
保险合同在失效后可以通过续保等方式恢复效力。
保险合同可以因合同期满、保险事故发生等原因 而终止。
保险学第十一章
这是《保险学第十一章》PPT课件,将介绍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要件和效力、 订立、解除和失效、解释和适用、效力确认和变更、效力恢复和终止。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1
自愿订立
2
保险合同应当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
3
诚实信用
保险合同双方应当以诚实信用为基础进 行交易。
合法合规
保险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 保险合同 《保险学概论》PPT课件

第三章  保险合同  《保险学概论》PPT课件

▪ 四、保险合同的形式
▪ (三)保险凭证
▪ 【保险凭证的适用范围】 ▪ 1、在货物运输保险中,根据预约保险单而出立。保险人将预约保险单
的详细内容印制在已经保险人签署的空白保险凭证上,由被保险人在每 批货物启运前自行填写承运船舶的名称、航程、开航日期、货物名称、 标记、数量以及保险金额等项目,并加以副署。通常被保险人应将保险 凭证的副本送交保险人存档。保险凭证的副本可以替代启运通知书,作 为被保险人根据预约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所作的申报。
▪ 四、保险合同的形式
▪ (四)暂保单
▪ 暂保单又叫临时保险单,是正式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签发前,保险人 或保险代理人签发给投保人的临时保险凭证,表明投保人已经办理了保 险手续,等待保险人出立正式保险单。它与正式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 只是有效期较短(一般为30天),当正式保险单出具后,暂保单即自动失效, 其效力归并到保险单中。
▪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 (四)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划分
▪ 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足 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
▪ 1、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这种保险 合同可以使被保险人获得充分的经济保障;
▪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 (四)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划分
被保险人如果通过社 保医疗保险机构或其
▪ 【案例】陈女士的孩子因患上呼吸道感染住院治疗,共花费3 56他8元保。险治公司疗报结销束医后药, 陈女士在医院窗口办理了新农合报销,新农合支付了1 964.20元费 险补后 公偿, 司金剩 按,余 规患部 定者分 赔支由 付保 , 付1 603.80元。陈女士持相关资料到保险公司申请学生保险理赔而,且客赔服付人的员金受额理不能 了案件申请,并按学生保险条款为陈女士办理了理赔手续,最后高确于定医赔疗付费9用37。.62 元,两项合计获得2 901.82元补偿,患者个人承担了666.18元。

《保险学保险合同》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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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介绍保险合同的定义、特点和分类。我们还将探讨保险合同的要素以及不同类型合同的特点。
定义和特点
介绍保险合同的定义和特点,例如订立方式、 保险期间和赔偿方式。
分类
介绍保险合同的分类,例如人寿保险合同和 财产保险合同。
要素
探索保险合同的要素,例如投保单和保险单。
不同类型合同的特点
描述不同类型合同的特点,例如汽车保险合 同和人寿保险合同。
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重要的一步,本节将解释订立过程中的关键问题。我们将分析投保申请、保险公司的 受理、保险公司的审核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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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申请
介绍投保申请的内容,包括投保人信
保险公司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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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被保险人信息、保险标的、费用 等。
阐述保险公司如何处理投保申请,包
赔偿责任界定
探索赔偿责任如何在保险合同 中被界定。
保险括 填写申请表、收集相关证据等。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复杂而敏感的问题。本节将探讨保险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法律程序,以及如何处 理合同争议。
合同变更
介绍保险合同变更的法律程序,包括申请、合法性审核、变更手续等内容。
保险合同内容和要素
本节将深入介绍保险合同的内容和要素。我们将讨论保单信息、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费用等方面的 内容。
保单信息
保险合同中的关键信息,例如保单号码、签约日期和投保人信息。
保险标的
对保险合同条款所涉及的事物或对象进行定义,例如汽车保险合同中的车辆。
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在合同范围内对投保人承担的保险责任。
保险的定义和目的
保障人们在面对不可预见的风 险和灾难时能够得到经济上的 帮助和支持。

保险学第三章保险合同

保险学第三章保险合同
(五)批单
– 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具的修订 或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
– 凡经批改过的内容,以批单为准; – 多次批改,应以最后批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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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主要事项
(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
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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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损失补偿原则
•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 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 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 金额范围内的损失。
• 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 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 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 人身保险合同相对特殊一些,人身价值无法 确定,但被保险人的生、死、伤、残等均可 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经济上受到影响,这 种影响从某种意义上是可以用货币来计算或 估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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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经 济利益
•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已经存在的 或可以确定的利益。
• 此种利益可以分为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 如投保人对一座已经建成并在使用过程
– 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也如此
3、因可能产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产 生的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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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 益
• 投保人对以下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父母、子女; 3、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
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人身保
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 保险利益。

保险学第三章保险合同5篇

保险学第三章保险合同5篇

保险学第三章保险合同5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投保乙方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合同概述1. 合同标的: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投保,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保险种类:__________保险。

3. 保险金额:人民币________元。

4. 保险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二、保险责任1. 乙方承担因保险事故导致的甲方损失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范围及标准按照本合同约定及保险条款执行。

2. 乙方不承担以下损失赔偿责任:(请根据实际情况列举不承担的情形)三、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支付的保险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元。

2.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日内一次性支付保险费用至乙方指定账户。

3. 若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用,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四、保险事故处理1. 发生保险事故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 乙方收到甲方的保险事故通知后,应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处理。

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保险条款执行赔偿。

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乙方向甲方说明理由。

3.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若甲方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乙方无法履行赔偿责任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五、合同变更和解除1. 本合同一经签订,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如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2. 在保险期限内,若甲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请根据实际情况列举解除合同的情形)六、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保险学第三章保险合同6篇

保险学第三章保险合同6篇

保险学第三章保险合同6篇篇1保险合同协议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投保乙方提供的保险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合同的构成1.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批单以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二、保险标的2. 甲方自愿将下列财产(或人身)投保乙方提供的保险:____________(具体投保内容)。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3. 投保金额:____人民币。

4. 保费:____人民币,支付方式为____。

四、保险期限5. 本保险合同期限为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五、保险责任6. 乙方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列举具体保险责任)。

对于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列举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六、如实告知与通知义务7.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告知与保险有关的重要事项。

如甲方故意或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8. 在保险期间,如发生影响乙方承担保险责任的事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否则,乙方有权拒绝赔偿相关损失。

七、事故通知与理赔9.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理赔资料。

乙方收到完整的理赔资料后,应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定并通知甲方理赔结果。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10. 合同双方均有权在合同期限内解除本合同。

合同解除时,双方应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处理相关事宜。

九、争议解决1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条款甲方(盖章):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日期:日期:___________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___________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___________篇2保险合同协议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投保乙方保险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释义与总则一、保险合同是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约定以保险标的安全为对象,由甲方支付保险费,乙方承担保险责任的协议。

保险学保险合同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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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2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
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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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2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
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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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2 保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合同的关系人
受益人的受益权 受益权与继承权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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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
主体的变更 客体的变更 内容的变更 效力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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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是保单,保险合同 主体的变更通常也被称为保单的转让。
1.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2.人身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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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虽已订立,但在
3.2.1.1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
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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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
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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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2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 保单持有人
3.2.1 保险合同的主体 3.2.2 保险合同的客体 3.2.3 保险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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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保险合同的主体
3.2.1.1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3.2.1.2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3.2.1.3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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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人 投保人

保险学第五讲保险合同MicrosoftPowerPoint演示

保险学第五讲保险合同MicrosoftPowerPoint演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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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约。又称“订约提议”,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 出订立合同建议的法律行为,是签订保险合同的一个重要程 序。提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一个有效的要约应具备合同 主要内容、明确表示订约愿望、在其有效期内对要约人具有 约束力三个条件。保险合同的要约,又称要保,具有以下特 征:
①投保人通常是保险合同的要约人。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进行 主动开展业务,保险合同的条款也由保险人制订的,这些不 是法律意义上的要约,而是一种邀请要约。通常情况下,投 保人填写好投保单并交与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时,才构成要 约。
⑵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保险合同订立以后,如果保险事故
发生,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为,保险事故 的发生,意味着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如果能够及时得知情况, 一方面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另一方面可以迅速查明事 实,确定损失,明确责任,不只因调查的拖延而丧失证据。关于通知的 期限,各国法律规定有所不同,有的是几天,有的是几周,有的无明确 的时间限定,只是在合同中使用“及时通知” 、“立即通知”等字样。
25分,邮寄保险公司即可。被保险人霍克于1969年10~11月
间接到此项传单,将传单的上半截扯下,照其指示添具姓名
各项,并附25分付邮寄出。保险公司于11月13~14日之间接 到此项申请,经审查后作出保险单,载明11月21日生效,寄 于霍克。霍克于11月15日因车祸死亡,其受益人请求保险金 而被拒绝。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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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理期待”
合理期待原则是美国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是指 “购买保险单的社会大众有权获取满足其合理期待所必 要的保护。”美国保险法权威学者Keeton在其《保险法 基础》一书中,曾将合力期待总结为:“即使保险单规 定的条款完全否定将投保人或受益人所期待的危险承保 在内,但其就保险单条款所存有的客观上的合理期待仍 须尊重。”但这一原则如无限制的加以援引,无异允许 法院可完全忽视保险单的规定,而为当事人另外创设一 种新的合同,因而美国法院以有逐渐限制的趋势。

保险学概论-第三章保险合同

保险学概论-第三章保险合同

合同的生效
在人身保险中,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各国一般对以他人生命为标的而订立的死亡保险合同加以限制。 在人寿保险合同中,如果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与保险合同所记载的年龄不符,且其投保时真实年龄已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保险限度者,保险合同无效。
受益人
受益人的权利--收益权
受益人是由权利人在保险合同当中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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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确定
起诉权
受益人变更 当事人部分案例分析
劳动关系还是代理关系
谁为受益人
保险合同的条款,可分为基本条款及特约条款。
保险合同的内容即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表现为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固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成为法律关系意义上的合同内容。
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02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
根据保险价值在保险合同中是否事先予以确定 定值保险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缔约时,已经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载于保险单中,作为保险标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价值的保险合同。
客观评价
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中
01
不定值保险合同,指保险标的的价值,于保险合同订立时并未约定,须待保险事故发生后,再评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价值的保险合同。
1996年10月18日上午,该车辆在行驶途中,突然起火,虽经奋力扑救,该车仍整车烧毁。后经厦门公安局开元分局消防科鉴定,该车起火原因系汽车化油器漏油遇电火花引起,原告蔡敦煌遂向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要求赔偿车损险人民币75000元,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以该车着火“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偿。原告遂向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学第四讲:保险合同(上) Microsoft PowerPoint 演示文稿

保险学第四讲:保险合同(上) Microsoft PowerPoint 演示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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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和性
附和性合同与协商性合同是相对的。协商性合同是双方 当事人经过协商,在意愿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附和性 合同是由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能在此基 础上作取舍决定。保险合同属于附和性合同。保险人根 据标的的性质和风险状况,对不同险种分别拟定若干保 险条款,供被保险人选择。正因为保险合同具有附和性, 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因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应作 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以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但 是保险合同并非全部采取标准合同形式,因此不能说所 有保险合同均为附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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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与一般合同的共性)
1.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自然人或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 和承担义务的资格。通常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 的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患者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 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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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 单方的法律行为。 3.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保险合同之所以发生法律效力,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 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因而被国家承 认和保护。如果一份合同的目的违背公共利益,则不 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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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险合同
按合同的法律效力划分
有效保险合同
有效保险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实 施的保险合同。
可撤销保险合同
可撤销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方具有因另 一方违背合同取消合同的权利的保险合 同。 无效保险合同是指不具备合同成立的条 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国家不 予承认和保护,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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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教学——保险合同
案例分析1
• 案情简介:某年7月20日,纪某和妻子杨某在某市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的动员下,同意参加保险,填写了 “终身寿险投保单”并交付了第一期保险费,纪某投保50 万,首期保险费6000元;杨雪梅投保100万,首期保险费 9000元,共计15000元。之后纪某夫妇出差到杭州。8月3 日出游,路遇大雨,下午5时许纪某夫妇所乘小车与一辆 大车相撞,两人不幸身亡,遗下老母李某和3岁儿子伟伟。 8月12日,李某凭着遗留的两张保险费收据,向保险 公司报案并要求全额赔付150万元。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 体检、投保单未加盖“同意承保”章,而仅仅是公司行政 章,保险合同尚未成立为由拒付。但鉴于本案受益人特殊 性(一老一小),保险公司决定按两投保人不需体检的最 高保额共30万元理赔,并表示考虑可追加8万元作特殊照 顾费。双方协商未果,李某作为原告伟伟的法定代理人, 委托律师于第二年《1保月险学2》0教日学—向—该保险市合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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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 1.投保人填具投保单并缴付保险费,合同成立的充分必要条 件之一的要约阶段已经完成;保险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就表示 其接受投保单,是承诺的具体表现与证明。
• 2.体检未完成的过错在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既未通知投保 人体检,也未对体检前这段时间内可能发生的情况作出严谨规 定。况且体检只涉及保险费问题,即使拒保也是身体原因,而 投保人死亡纯属意外,与身体疾病无关;同时原告方还当庭举 证证明保险公司曾经承保一例应体检而未体检的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概述
概念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
险人之间就有关保险事项订立的权利义务
关系的协议,是规范保险双方行为的直接
的法律依据。
• 《保险法》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
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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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与种类
• 特点 除一般合同的特点外,保险合同还是
有名合同、要式合同、附和性合同、有偿 合同、双务合同及最大诚信合同。 • 保险合同的种类
• 3.投保单上注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填写完本投保单和健康 告知书后,请向我公司业务员交纳首期保险费,并索取临时收 据。保险计划书、保险费正式收据及保险证将延后1至5天呈 送。”事实上,从投保人填具投保单交纳保险费之日起至投保 人死亡止,已经超过5天,投保单上的核保栏迄今仍是空白, 未署明拒保或缓保,这说明已经以加盖公司章的方式承保,保 险惯例上称之为默示表示的承诺。
•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 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 险合同。
• 第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 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 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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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1、 保险合同的解释
1)文义解释的原则。 2)意图解释的原则。 3)专业解释的原则。 4)作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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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协商。 2)调解。 3)仲裁。 4)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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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 《合同法》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 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 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 款一方的解释。
•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 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 受益人的解释。
争议:
• 被告 1.投保人填写投保单预交保费只是要约的构成部
分,并不表示收费后合同即成立。 2.按照规定,因两投保人的保险金额属于高额保
险,必须进行体检,即所谓“先体检后核保再承 保”,而投保人尚未体检,所以保险人无法确定 最终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用,故而保险合同并不 成立。 3.投保单应加盖“同意承保”章,加盖公司章不 能代表公司已承保。因此,被告方不承担赔偿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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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1)保险条款。包括基本条款与特约条 款。 2)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主体、 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范围 、 保险费、保险赔偿 、违约责任、其他。 3)保险合同的形式。包括投保单、 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以及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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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1、保险合同的订立
1)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包括要约与 承诺。
2)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3)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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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法》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 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 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 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 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 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采取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 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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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法院判决(同年6月):
1.驳回原告伟伟的诉讼请求。
2.被告某市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退回所 收保险费。
3.本案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高级法院判决(同一年)
• 6月30日,保险公司再次与李某达成协议, 保险公司出于人道主义,同意一次给予通 融赔付费30万元人民币。至此,这起寿险 案终于划上句号。
• 《保险法》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 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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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险合同的履行
1)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履行。 2)保险合同变更及方式。 3)保险合同的中止。 4)保险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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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有关规定
保险合同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多 种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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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要素
1、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与保险合同发 生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人(含法人与自然 人),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 受益人等。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双方 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投保人或被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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