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教学——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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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法》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 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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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险合同的履行
1)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履行。 2)保险合同变更及方式。 3)保险合同的中止。 4)保险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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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有关规定
一、保险合同概述
概念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
险人之间就有关保险事项订立的权利义务
关系的协议,是规范保险双方行为的直接
的法律依据。
• 《保险法》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
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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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与种类
• 特点 除一般合同的特点外,保险合同还是
有名合同、要式合同、附和性合同、有偿 合同、双务合同及最大诚信合同。 • 保险合同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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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投保单上注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填写完本投保单和健康 告知书后,请向我公司业务员交纳首期保险费,并索取临时收 据。保险计划书、保险费正式收据及保险证将延后1至5天呈 送。”事实上,从投保人填具投保单交纳保险费之日起至投保 人死亡止,已经超过5天,投保单上的核保栏迄今仍是空白, 未署明拒保或缓保,这说明已经以加盖公司章的方式承保,保 险惯例上称之为默示表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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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1)保险条款。包括基本条款与特约条 款。 2)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主体、 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范围 、 保险费、保险赔偿 、违约责任、其他。 3)保险合同的形式。包括投保单、 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以及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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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 1.投保人填具投保单并缴付保险费,合同成立的充分必要条 件之一的要约阶段已经完成;保险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就表示 其接受投保单,是承诺的具体表现与证明。
• 2.体检未完成的过错在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既未通知投保 人体检,也未对体检前这段时间内可能发生的情况作出严谨规 定。况且体检只涉及保险费问题,即使拒保也是身体原因,而 投保人死亡纯属意外,与身体疾病无关;同时原告方还当庭举 证证明保险公司曾经承保一例应体检而未体检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多 种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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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要素
1、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与保险合同发 生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人(含法人与自然 人),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 受益人等。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双方 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投保人或被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2 、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协商。 2)调解。 3)仲裁。 4)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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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 《合同法》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 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 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 款一方的解释。
•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 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 受益人的解释。
•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 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 险合同。
• 第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 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 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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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1、 保险合同的解释
1)文义解释的原则。 2)意图解释的原则。 3)专业解释的原则。 4)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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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法院判决(同年6月):
1.驳回原告伟伟的诉讼请求。
2.被告某市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退回所 收保险费。
3.本案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高级法院判决(同一年)
• 6月30日,保险公司再次与李某达成协议, 保险公司出于人道主义,同意一次给予通 融赔付费30万元人民币。至此,这起寿险 案终于划上句号。
三、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1、保险合同的订立
1)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包括要约与 承诺。
2)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3)保wenku.baidu.com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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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法》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 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 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 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 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 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采取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 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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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
• 案情简介:某年7月20日,纪某和妻子杨某在某市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的动员下,同意参加保险,填写了 “终身寿险投保单”并交付了第一期保险费,纪某投保50 万,首期保险费6000元;杨雪梅投保100万,首期保险费 9000元,共计15000元。之后纪某夫妇出差到杭州。8月3 日出游,路遇大雨,下午5时许纪某夫妇所乘小车与一辆 大车相撞,两人不幸身亡,遗下老母李某和3岁儿子伟伟。 8月12日,李某凭着遗留的两张保险费收据,向保险 公司报案并要求全额赔付150万元。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 体检、投保单未加盖“同意承保”章,而仅仅是公司行政 章,保险合同尚未成立为由拒付。但鉴于本案受益人特殊 性(一老一小),保险公司决定按两投保人不需体检的最 高保额共30万元理赔,并表示考虑可追加8万元作特殊照 顾费。双方协商未果,李某作为原告伟伟的法定代理人, 委托律师于第二年《1保月险学2》0教日学—向—该保险市合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
• 被告 1.投保人填写投保单预交保费只是要约的构成部
分,并不表示收费后合同即成立。 2.按照规定,因两投保人的保险金额属于高额保
险,必须进行体检,即所谓“先体检后核保再承 保”,而投保人尚未体检,所以保险人无法确定 最终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用,故而保险合同并不 成立。 3.投保单应加盖“同意承保”章,加盖公司章不 能代表公司已承保。因此,被告方不承担赔偿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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