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法律制度不完善
建筑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建筑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摘要: 近几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人民生活的普遍提高,城市建设规模急剧增大,建筑业成为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
但是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比如:市场、安全、质量等等,这些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根据问题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建筑;安全管理;自我防护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national economy, as well as the general improvement of people’s lives, the scale of urban development increases rapidly,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to become one of the fastest-growing sectors. But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in the actual management, such as: marketing, safety, quality, and so on, these problems must draw our attention and effective solution to the measures taken according to the problem.Key words: architecture; safety management; self-protection一、建筑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1建筑市场管理不完善当前,在建筑业时常存在着这样一种普遍现象:重质量、轻安全、最低价中标和包死价工程,从而使得安全管理的资金投入不足或完全没有安全管理的经费。
一些公司在中标后,将工程分包给有关的专业施工队伍,甚至有一些建筑企业为了拿到工程不惜恶意压低价格,用于安全生产的经费被忽略,在中标后无法拿出多余的经费购置安全管理必要设备、器材、工具及宣传资料等。
处理建筑业纠纷时法律应用存在问题的研究
处理建筑业纠纷时法律应用存在问题的研究摘要:由于中国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以及法官对建筑业专业知识的不了解,造成在建筑行业的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不合理的判决。
因此,在未来的司法体制改革中,除了要不断增强司法人员的个人法学能力、经验及完善律师行业准则外,还应注重“建筑专家型法官”与“综合型法官”的培养,同时,在适当的时候推行审案时增设建筑专业顾问或者建筑专业人士陪审等制度。
关键字:建筑纠纷法律建筑专家型法官综合型法官中图分类号:tu7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引言由于中国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以及法官对建筑业的不了解,造成在建筑行业的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往往出现许多不合理的判决。
我校几个工程在结算均采用了仲裁的形式,但是,最终的裁决书明显对校方不公平。
在另外的一件人身伤害案里面,法官作出的判决更是让人无法理解。
这些案件从一定程度上暴露了司法体制的一些弱点,本文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以及法官培养现状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案例及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增设建筑专业顾问或者建筑专业人士陪审制度等建议。
1 法官的培养及司法鉴定的现状1.1 我国法官培养现状。
根据现有规定,凡年满23岁,获得法律专业硕士以上学位,并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者,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即有资格担任法官,也就是说,在中国培养一个法官最快只需一年。
就这,法官数量仍供不应求,一些法院仍然存在案多人少等困难。
但相比数量,质量引发的担忧则更大。
法官学习的内容主要涉及政治理论、法学理论、审判实务、司法技能、审判纪律等,因此,我国的法官除了存在个人水准或操守、缺乏经验等问题外,还存在其他一系列问题,如对基层风俗民情、对建筑业、银行业等行业专业知识不甚了解或不甚认同等。
这样,一旦进入法律、情理及非常专业的行业的模糊地带,部分裁判结果往往不能服众。
1.2 建筑司法鉴定。
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往往是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如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其可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筑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程造价纠纷鉴定等。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挑战与对策分析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挑战与对策分析目录一、内容概括 (3)1.1 背景介绍 (3)1.2 研究意义 (4)1.3 文献综述 (5)二、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现状 (7)2.1 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8)2.2 当前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9)2.2.1 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 (10)2.2.2 安全意识薄弱 (11)2.2.3 安全培训不到位 (12)2.2.4 安全投入不足 (13)三、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挑战分析 (15)3.1 技术挑战 (16)3.1.1 施工技术复杂化 (17)3.1.2 新技术应用风险 (18)3.2 管理挑战 (20)3.2.1 管理模式落后 (21)3.2.2 信息沟通不畅 (22)3.3 法律挑战 (24)3.3.1 法律法规不健全 (25)3.3.2 法律责任不明确 (26)四、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对策分析 (27)4.1 加强安全管理制度建设 (28)4.1.1 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29)4.1.2 强化制度执行力度 (30)4.2 提高安全意识 (31)4.2.1 加强安全教育 (32)4.2.2 营造安全文化氛围 (33)4.3 强化安全培训 (34)4.3.1 定制化培训方案 (36)4.3.2 严格培训考核 (37)4.4 增加安全投入 (38)4.4.1 提高安全设施建设标准 (39)4.4.2 鼓励技术创新和应用 (40)4.5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42)4.5.1 完善法律法规内容 (43)4.5.2 明确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44)五、结论与展望 (45)5.1 结论总结 (47)5.2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47)一、内容概括本部分文档主要围绕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挑战与对策进行分析。
首先概述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现状及其重要性,强调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面临诸多挑战。
详细阐述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所面临的挑战,如施工现场安全隐患、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不足、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等问题。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中存在薄弱环节及改进 陈飞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中存在薄弱环节及改进陈飞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也逐渐得到地方各部门的广泛关注。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安全管理是众多环节中十分重要的一方面,做好施工安全管理,不仅仅决定着工程的顺利进行,同时还关系着工程的工期、安全系数、施工质量等方面。
因此相关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要做好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通过加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国工程施工建设质量。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薄弱环节1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1.1相关法规不健全,体制不完善我国现行建筑业市场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中,相关法规不健全、体制不完善,过分强调单位和个人负责制,社会诚信制度和个人执业、保险体系制度建立不够完善,政府监督部门权利大、责任小、人员专业知识水平欠缺,制度执行力度不够,建筑市场频繁出现工程转包、层层分包、出借资质等现象,施工质量和安全意识较差,部分参建企建设单位体责任执行力度不足。
1.2质量与安全事故频发据相关研究,建筑行业事故的发生率仅次于交通运输业。
建筑工程具有其特殊性。
首先,建筑工程属于一次性建设。
建设项目实施前应该进行质量安全策划,完善制度体系,适配对口人员,这对施工企业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提出了很高要求,需要管理人员有主观能动性和职业责任感。
其次,建筑行业是劳动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产业,不同的施工阶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劳动人员数量,人员流动性非常大。
目前施工作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施工过程中缺乏劳动技能和安全意识,这些加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
其次,因为参建企业各方利益分歧,参建各方的调节难度极大,既有总包和分包的冲突,也有勘察设计、建设单位、施工、监理的合作配合,对建筑企业管理能力要求很高,也需要参建各方的共同努力。
1.3建设周期长,质量安全影响因素多目前我国建筑项目建设周期长,且相关程序繁琐。
施工单位是质量和安全自控的主体,只有自检合格的工序、材料才能申请监理及建设单位验收。
推行EPC模式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推行EPC模式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摘要:我国推行建筑业EPC总承包模式已30余年,目前仍存在法律体系不完善、与传统施工总承包模式冲突、总承包商能力与发展需要不匹配等问题,本文通过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实施管理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EPC模式存在问题对策建议一、目前我国EPC模式推行情况自198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将工程总承包模式纳入我国工程建设模式以来,EPC模式在我国历经试点推广期、调整放缓期30余年。
随着近年来我国深化改革大力推进,EPC总承包模式进入了加速推进期,成为中国建筑业变革的重点。
2016年,住建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推广工程总承包”,强调“政府投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再次提出要“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并作为建筑业改革发展的重点之一。
2018年《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正式实施,2020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正式实施,EPC模式在政策频出之下呈现快速发展态势。
二、推行EPC总承包模式存在的问题(一)缺乏现有法律强有力支撑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广工程总承包制”,国家和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100多个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文件,但是有关EPC模式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与推行EPC模式相关的制度环境及制度安排依然不完善,不足为EPC模式的实践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效力等级最高的《合同法》和《建筑法》,乃至最新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对于工程总承包也只有原则上的规定,缺乏实践指导意义。
此外,国家政策文件与各省市制定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均不具有法律层面的强制力,普遍存在“提倡性多、强制性少”的特点,缺乏统一规范,不乏存在相互矛盾之处,关于EPC模式的招投标规章制度、投标企业准入资质等方面,也均未形成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
关于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的探讨
关于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的探讨【摘要】本文探讨了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制度,首先介绍了简易计税项目和建筑业差额纳税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然后分析了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同时探讨了其优势与不足。
结合现实情况,提出了完善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制度的建议,并展望了其发展前景。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行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制度对于建筑企业的税收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旨在规范税收行为,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深入研究与探讨,本文旨在为完善建筑业纳税制度提供参考与借鉴,推动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的进一步发展和优化。
【关键词】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概念、特点、现状分析、问题、优势、不足、完善、建议、发展前景1. 引言1.1 研究背景研究背景是指当前建筑业是我国经济中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对于城市发展和经济增长起着关键作用。
建筑业的纳税制度却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足,如税率较高、税负较重、纳税难度大等。
针对这些问题,政府开展了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制度试点工作,旨在简化纳税程序、减轻纳税负担、提高纳税合规率。
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制度的实施,旨在通过简化税收管理,促进建筑业的发展和规范经营,提高纳税合规化程度。
目前关于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的研究较为有限,需要更多的深入探讨和研究,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本文将对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分析其概念、特点、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优势与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制度的建议,展望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的发展前景。
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为建筑业纳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参考和借鉴。
1.2 研究意义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是当前建筑业税收领域中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其在税收征管和政策落实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就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进行探讨,旨在深入了解其概念、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分析其优势与不足,为完善相关税收制度提供参考。
探讨建筑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措施
探讨建筑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措施该文根据我国建筑市场现状,分析了政府与建筑市场的关系,提出了建筑市场监管现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分享了一些应对措施;以供参考。
【关健词】建筑市场;监管;问题;对策措施一、引言近些年来,我国建筑行业虽然得到飞速发展,但建筑市场仍存在着秩序较为混乱的问题,影响到了整个建筑业经济的健康运行,因此必须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市场整体行为,整顿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整个建筑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政府与市场关系改革开放以前的计划体制曾经对组织全国资源,动员社会力量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发挥过重要作用,但这种无所不包的政府体制也给整个国家和社会带来了难以医治的创伤和许多后遗症。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渐地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但市场经济还不成熟、不完善。
作为改革主要推动者的政府,在我国目前“市场不全”的情况下,担负着推动市场发育,健全市场体系等方面的历史重任。
另一方面,政府的行为方式还没有完全摆脱传统计划体制的痕迹和惯性,政府对市场干预仍有一些不合理之处。
”具体表现为:1、政府与市场关系方面:政企不分,政市不分仍未得到彻底改变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我国一直致力于国有企业的改革。
“历经了最初的放权让利、利改税、拔改贷、两权分离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到公司制股份制改造,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政企分开,还企业经营自主权,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
明确政府把其作为国家资产的所有者和宏观调控者与企业作为资产经营者和生产经营者的职能分开,改革产权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实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日标进行了不懈的努力。
然而,日前产权不清,权责不明,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仍有发生。
“许多地方政府出于地方利益和自身利益考虑,不愿放弃种种权力进行”创租”和”抽租”,对企业的干预仍然过多。
”2、政府自身规模庞大,一些部门职责不清、权力过大仍未得到根本改观近年来,我国政府职能实行了部分分离和转移,开始引进市场机制和社会化服务,如政府采购、公共工程的招标投标,土地的有偿使用,鼓励私人资本投资公共(益)事业。
建筑法规论文
建筑法规论文2000字目前建筑业顺应整个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的态势,但是由于建筑市场的发育尚不完善,市场主体的法治观念和履约意识还较为薄弱,市场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这些现象制约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随着工程建设法律制度迅速建立并不断完善,为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与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建筑法规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建筑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对建筑许可、发包与承包、监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等内容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协调整个建筑市场的有效运转,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1. 建筑市场准入制度不健全国家对建筑企业实行的是等级主体准入制度,要求企业根据自身规模和注册资本注册相应资质等级的公司。
但大多数公司在申报资质时,往往是以虚假文件或拼合的注册资本注册的,没有办公场地和固定的从业人员,没有施工机械和设备,这就难以从根源上保证建筑工程质量。
2.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体制不能与国际全面接轨,尤其是工程咨询业管理粗放,水平低下,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远不能满足市场和国际化发展的需要。
3. 监督部门监督不力政府管理存在执法不严、管理缺位等问题,有些工程违反法定建设程序,未办理相应手续就盲目开工建设,有些工程竣工验收不严格把关,同时,质监部门只对工程质量进行程序性监督的方式也存在一定问题。
4. 连续发生的一些房屋、构筑物倒塌事故,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国家和人民的财产也受到了巨大的损失。
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所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以及法学界的关注。
二、建筑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我国先后出台了《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这些建筑法律法规主要是从以下几点来保证建筑质量的:1、明确建筑行为各主体的质量责任与义务《建筑法》颁布后,明确了建筑行为的主体有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建筑工程监管难点与对策
建筑工程监管难点与对策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建筑业产值不断攀升,建筑工程管理也愈加复杂。
然而,建筑工程监管面临着一系列难点,需要采取针对性的对策,保障施工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从监管难点和对策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监管难点1.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建筑产业存在着多个法规条例,如国家宏观控制政策、建筑设计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程等,但在实际工作中的执行并不完美,监管力度相对薄弱。
2.监管机构缺乏权威性建筑工程监管机构大多数属于地方部门机构,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地方保护和利益所牵制,导致机构缺乏严密的权威性。
3.施工现场的监管难点由于施工现场的特殊性,监管难度非常之大。
建筑施工现场众多,性质复杂,人员众多,难以全面监管建筑施工的全过程,因此监管者应当善于发现关键环节,及时制止违规行为。
二、对策1.加强监管法规制定针对当前建筑产业存在的法规制定不完善,政府应着手加强立法工作,完善各种政策法规,提高监管质量和效果。
2.加大监管机构力度为加强监管机构的权威性,政府应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建筑企业的注册和资质审核标准,扩大监管效果。
3.加强信息技术管理随着科技的发展,应用各种现代技术,如建筑楼宇信息管理系统和智能设备,监管机构和企业应共同推进信息化建设,并通过数据分析等方法提高建筑工程监管的效果。
4.提升监管者素质为加强建筑工程的监管质量,应对监管者进行培训和教育,让监管者更加了解建筑工程的技术要求和标准,提高监管者素质,从而增强监管部门对建筑工程的监管效能。
总之,建筑工程的监管一直是一个问题,焦点是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针对建筑工程监管面临的难点,应加强法规制定、加大监管机构力度、应用信息技术和提升监管者素质。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建筑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推动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我国建筑行业法律法规工作现状及改进措施
(上接第144页)摘要:建筑设计离不开建筑法规,建筑师学好建筑法规是非常重要的。
建筑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为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和社会全面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整个行业呈现平稳上升态势。
未来几年我国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等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将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中国建筑市场面临重要的发展机遇。
关键词:建筑法规法律手段制度规范作用执行1概述建筑行业涉及国民经济的众多层面和领域。
然而,改革开放政策前,我国建筑领域法律几乎为空白。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我国建筑业相关法律规范体系建设也取得了丰硕成果,初步建立了以《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及《注册建筑师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为主体,以建设部门为主颁布的大量部门规章为辅助和补充的建筑法律规范体系,在建筑市场的规范和引导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促进了建筑行业高效、有序的良性发展。
2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现状2.1企业对安全的重视度不足。
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很多施工企业把经济效益放在第一位,常会以裁减监督管理人员配备、缩减项目的安全投入来减少工程成本,让安全处于从属或次要地位。
现代建筑向大型化、高层化发展,施工难度与工程量在不断加大,施工现场各工种、工序的危险系数也相应增大,而很多建筑工程施工的相关人员对安全管理的意识显得很淡薄,只注重经济效益和施工的进度,往往忽略了现场安全问题,从而导致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频发。
2.2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
有些施工企业管理层法制观念淡薄,刻意逃避政府监管。
部分地方的建设项目为逃避政府监管,不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及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另外,挂靠经营、非法承包、层层分包、包而不管的现象严重,导致施工管理不严格、安全培训不到位,最终引发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的不断出现。
2.3建筑安全法律法规不完善。
在我国,目前与建筑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内容比较抽象,操作性不强,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安全生产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
我国建筑行业法律法规工作现状及改进措施
种、 工序 的危 险 系数 也相 应 增 大 , 而 很 多建 筑 工程 施 工 的 和 所有 生产 岗位 中 : 同时, 由于 安 全监 管人 员配 备 不足 , 部
( 上 接第 1 4 4页 )
纪 行 为。高校 领 导要 充分 认识 到依 法 治校 的重要 性和 必要 织侵 犯 其 合法权 益 , 或 对其 做 出 的 处理 不服 , 可 向教 师 申 性, 把 高校 各 项 管理 工作 纳 入 法 制化 轨 道 , 建 立依 法洽 校 诉 机构 提 出 申诉 , 并请 求进 行审查 处理 。 长效机 制 , 修 正和 完善 已有 的各 项规 章制 度 。使依 法治 校 依 法 治 国是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的核 心 内容 , 则 依 法 治 校 应 内化 为高校 管理 人 员 内心信 仰 的一种 理 念 , 发挥“ 法律 ” 调 该 是 建 设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高 校 法 制 化 进 程 的 必 节功能, 构 建和谐 、 持 续健康 的 内外部环 境 。 然要 求。 高校应 充 分发 挥党 组织 的政 治 保障作 用 , 坚持 依 3 . 3 建 立长 效 的制 约监 督机 制 在 高校 依 法治 校 的过 法办 学 ,修 正 和 健全 高校 教 育 法 律 法规 及 其相 关规 章 制 程 中, 需要 充 分 发 挥 党 的 监督 、 审计监督 、 群 众 监 督 的职 度 , 加 强 民主监 督 , 完善 师生权 益 诉 求机制 , 不 断提 高依 法
模 将 保 持在 一 个较 高 的水 平 , 中 国建 筑 市 场 面 临 重要 的发 展 机 遇 。
工 程安 全事故 的频 发。
2 . 2 建 筑 市 场 行 为 不 规 范 。有 些 施 工 企 业 管 理 层 法 制
盘点建筑企业资质制度存在的三大不足
盘点建筑企业资质制度存在的三大不足建筑企业资质制度,资质制度缺陷盘点建筑企业资质制度存在的三大不足!2017年8月5日报道:一直以来,我国的建筑企业资质制度都是被认为不完善的,因为违法分包和转包的现象经常发生,所以国家建设部相关部门针对建企职工资质管理制度进行了三次调整,目的是想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违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业健康规范发展,今天就带大家一起了解下,盘点建筑企业资质制度存在的三大不足!一、资质管理制度设计中存在的不足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等文件。
由于主观、客观上的原因,导致建筑业企业资质制度设计文件本身存在一些不足,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1、资质种类过多、专业划分过细,不利于专业市场的融合。
建设部2001版、2007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意见》中均将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又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过细的类别划分限定企业只能在所申报的类别中从事建筑业务活动,而不能凭借自身能力在整个建筑市场内自由选择,使得相近专业的施工企业能力得不到充分发挥,不利于市场主体的充分竞争,严重制约了有活力企业的发展空间,削弱了企业竞争能力。
2、资质标准的行业色彩浓厚,限制了高端企业的活动空间,不利于企业的跨行业综合发展。
目前,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12个类别,专业承包资质又按这12个类别分为60个专业。
这12类总承包资质标准和60个专业承包标准分别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化工、石油等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尤其是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矿业、信息产业、民航、化工、石油等方面的资质,行业色彩较重,企业很难同时满足较多行业资质标准要求。
例如,对一级注册建造师专业和数量的要求,公路、铁路、水利等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明确要求具有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15人以上,也就是说如果某企业想同时具备这3项总承包一级资质,就需要具备3个专业的至少45名一级注册建造师;对于专业技术人员,公路、水利、化工、石油等总承包一级资质要求必须具备本专业至少15人以上的高级职称人员;对于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要求,几乎每一项总承包一级资质都要求企业总工程师具有该专业高级职称和本专业工作经理。
建筑业市场现状、问题及完善的建议
建筑业市场现状、问题及完善的建议一、建筑业市场现状、问题近几年随着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持续增长,建筑市场也处于高速发展的状态,同时,建筑市场也存在一些问题。
特别是当前经济形势多变,建筑市场的不确定因素增多,加剧了原先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并出现了一些新问题。
1、建筑市场“僧多粥少”,竞争加剧金融危机发生后,对建筑市场的投资产生了较大影响,特别是房地产业受到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由于资金困扰,许多项目被迫停工半停工,新的项目急剧减少。
对于我国的建筑企业来说,活源减少无疑是最大的冲击。
如某省会城市等级建筑企业以达到1000多家,建筑市场只要发布工程招标公告,就有几十甚至上百家建筑企业投标,竞争愈来愈激烈。
2、工程项目垫资施工已成普遍现象。
建设领域垫资施工已成业内“潜规则”,几乎没有不垫资的工程项目,并且建设单位要求垫资施工的程度越来越高。
前几年一般垫资到工程进度达到基础正负零的水平,现在则增加到建筑主体封顶甚至更多。
大量流动资金被工程项目长期占用,建筑企业生存空间进一步受到挤压。
3、业主肢解分包工程严重。
多数情况下,建设单位将土石方、降水、支护、防水、防护、精装修、门窗、电气、通讯、空调、幕墙、电梯、智能化、消防工程等分部、分项工程肢解分包,总承包企业只负责主体结构施工,利润空间被压缩;另一方面,还要担负分包施工的工期、质量、安全等一系列责任。
总包管理费率已降到1%~2%之间,远低于国家规定的5%的水平。
此外,肢解工程后分包队伍能力无法保障,一旦出现工期拖延和质量问题,总包企业通过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成本很高。
如某施工单位承担的工程项目,仅楼梯工程就被业主肢解分包给4家企业,而在装饰阶段,整个工地有40多家分包企业,总包企业协调管理的难度可想而知。
4、建筑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不规范。
建筑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招标代理及工程审计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转嫁费用。
招投标环节发生的费用应该由委托方承担,而实际上,大多数情况下,是由代理构直接从施工企业的投标保证金中扣除。
建筑业安全管理现状和对策
建筑业安全管理现状和对策建筑业安全管理现状分析1安全管理现状分析1.1安全管理意识淡薄不少企业领导长期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管理思想认识与法律法规要求的标准还存在较大差距。
因安全管理思想意识淡薄,在管理中存在重生产轻安全、重结果轻过程现象。
对待安全工作存在抵触思想,消极应对安全管理工作,忽视安全管理工作对生产工作的科学指导作用,甚至出现违章指挥、冒险蛮干行为,从而酿成安全事故的发生。
1.2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安全管理基础薄弱主要体现在:1)安全管理缺乏先进技术支撑,没有专业的研究机构从事安全技术研究工作。
2)安全内业管理人员素质较低,没有通过安全带动生产效益的二次增长。
如危险作业专项安全方案的编制流于形式、没有对关键部位的安全问题提出预控措施等。
3)安全防护用具和设施还相对落后,产业化、标准化、工厂化程度相对较低。
4)建筑劳动力普遍素质较低,安全管理落实与推进异常艰难。
由于建筑产品的多样性、施工生产环境的恶劣性,施工人员的流动性以及社会化的劳动力素质培养体系和劳动用工体系不完善等因素影响,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文化水平都不高,自我管理意识较差,给安全管理带来了很大难度。
1.3建筑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近些年,国家颁发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GB50656—201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安全生产、绿色施工方面的法律法规。
但是还是存在一些缺陷:法律法规制度建设跟不上现行建筑业快速发展的步伐,导致一些新工艺、新产品无法可依;各级地方关于安全管理出台的规定不一致,致使企业跨区施工管理比较困难,限制了现代化企业的发展;有些法规处罚条款不细化,不利于有效监管各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
1.4政府建筑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机制不健全近十年我国建筑业飞速发展,全国大规模的建设项目全面启动,致使原有的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严重不足,安全监管方式和管理手段也需要进一步的调整、细化和完善。
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信用建设现状及存在问题的思考
2020年23期 (8月中旬)产能经济摘要:2014年6月,国务院发布实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开展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
2015年1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加强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安排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体任务。
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九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由此,招投标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开展。
关键词: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营商环境一、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一)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目前我国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存在。
招投标环节中,投标企业的实力难以在短暂的开评标环节中真实考察,特别是建筑市场的出借资质、挂证等问题的存在,使得招投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加明显。
以杭州市某区为例,在随着招投标市场的完全开放,单个施工项目的投标单位由平均25家左右上升至平均80余家,表面来看竞争很激烈,外地优良资质的企业非常多,但是实际施工中发现基本都本地人挂靠,造成一流企业施工,三流队伍施工的问题。
(二)形成良性激励淘汰机制招投标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优胜劣汰,形成良性循环。
从招投标制度运行的现状来看,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不在少数,低价竞争、摸球摇号,以上方式表面来看公平原则落实到位,但在后续项目实施过程中,履约不良、项目延期、低价中标高价决算等情况大量存在,而这些问题也对工程质量安全造成较大隐患。
如何通过信用管理形成透明公平的竞争机制,真正达到优胜劣汰,完善市场资源配置,也是建立健全信用体系要解决的问题。
(三)转变政府与市场关系中央推进“放管服”改革以来,越来越强调市场的自主调节作用,减弱政府对经济的主导作用,而信用体系的建设即是通过市场手段形成企业的市场名片,企业负责建立完善自身信用,由政府主导信用信息公开的过程。
这既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方面,也是推进“放管服”向纵深发展的体现。
浅议完善我国建筑法律法规的必要性
浅议完善我国建筑法律法规的必要性浅议完善我国建筑法律法规的必要性摘要: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推动经济建设高速发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然而,由于建筑市场过度竞争依然激烈,企业经营压力不断扩大。
所以本文主要介绍我国建筑行业的现状,我国建筑法律法规对我国建筑的作用和完善我国建筑法律法规的方法进行分析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
关键词:建筑法律法规建筑行业工程建设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实现建筑领域法制管理,对于推动行业规范、实现有序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建筑行业近年来的现状21世纪的前10年是我国建筑业振兴和发展的关键时期,建筑业将会有一个较大的发展。
“九五”期间,我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3万亿元以上,年增长10%,这些投资的60%以上需靠建筑业完成。
今后较长时期国民经济生产总值年增长率在9%-10%,建筑业将高于整个国民经济2-3个百分点的速度增长,2000年,建筑业当年完成总值5000亿元以上,到XX年,建筑业当年完成增加值达到10000亿元以上,使建筑业真正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为此,不可能依赖手工操作的小生产方式来完成,必须依据社会化大生产方式,走建筑工业化、现代化道路,极大提高建筑生产力,出色完成建设任务,更好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为国民经济创造雄厚的物质技术基础。
尽管这几年我国的建筑行业发展成就显著,但深刻剖析当前我国的建筑市场发展和建筑企业经营、发展和生存现状,与国外建筑产业的发展相比,现实的差距是不容忽视的,而且我国的建筑行业仍然存在很多的漏洞。
这些不足主要体现在我国产业集中度较低,产业结构不合理,国际竞争力低和体系﹑制度的不统一等等,这些必将会影响我国建筑行业未来的发展。
二、我国法律法规对我国建筑的作用我国法律法规主要建立了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工程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城市房地产法律制度和建设工程法律制度,通过这些制度对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起到约束和引导作用。
建筑施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建筑施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摘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业作为国家重要产业之一,地位日趋明显。
建筑施工企业之间的市场争夺战异常剧烈,施工管理的重要性就体现了出来,本文将分析管理在建筑施工的重要性,对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进行深入研究。
关键词:建筑施工;重要性;问题;对策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是指对建设项目运行全过程所进行的管理,这一过程包含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招投标、签订合同、施工、工程验收等不同阶段,这个过程中需要不同的企业或单位密切配合,同时相关的政府部门也要给予相应的监督管理,这对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1.建筑施工项目管理概述建筑施工项目针对特定的建筑群、建筑区或独立的单位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是在施工项目所在地,按工程规模大小,实施动态的、有步骤的管理。
它是从开工到交钥匙以及回访服务全过程的管理。
施工项目管理的核心是要坚持全面质量管理和全过程的管理。
其目的是质量、工期、成本三者的辩证统一。
2.建筑施工管理的重要性在建筑施工管理中要重视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成本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2.1成本管理成本管理指对预算成本、计划成本和实际成本进行控制、分析和考核,只有加强成本管理,才能更好的分析、控制和考核各方面的成本,保证建筑工程资金能更好的落到实处。
2.2质量管理施工人员,他们是保障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
施工队伍中人员素质的高低不一,特长各异,施工时,情绪的变化等等都会影响工程的质量,通过管理,可经过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素质,可合理分工施工人员,也可以提高施工人员的积极性。
施工材料,是保障工程质量的前提条件。
原材料和机电设备是否具有出厂合格证或材质证明、是否符合合同上的标准和规格等等,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检验后才能使用。
相关部门对施工材料的管理工作,可控制材料的质量,从而保障工程质量。
施工环境,有多方面的环境因素,根据自然环境如何安排施工工序,如何对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件进行合理布置等,这些都需要施工管理部门对各种环境因素进行全面了解,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才能不误工,加快施工效率。
建筑行业管理制度的合规性分析
建筑行业管理制度的合规性分析在建筑行业中,管理制度是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和安全可靠的重要保证。
然而,由于行业特点和复杂性,建筑行业管理制度的合规性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建筑行业管理制度的合规性进行分析,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背景介绍建筑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全球范围内都具有重要地位。
为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国家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包括建筑设计管理、施工管理、质量控制、安全管理等。
这些制度的合规性直接关系到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二、建筑行业管理制度的合规性问题1. 法律法规的不严谨性建筑行业管理制度的制定依据是一些法律法规,然而,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滞后性,一些管理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矛盾和漏洞,导致合规性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2. 人员培训和素质问题建筑行业的复杂性决定了需要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存在差异,导致管理制度无法得到充分执行,合规性难以得到保障。
3. 监督机制不完善建筑行业的工程项目通常涉及众多参与方,包括业主、设计师、施工单位等。
然而,对这些参与方的监督机制并不完善,监管不到位导致管理制度的合规性受到威胁。
三、解决建筑行业管理制度合规性问题的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建筑行业管理制度的合规性首先需要依赖具有明确规定的法律法规。
相关机构应加强对现有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工作,确保管理制度的合规性能够得到法律保障。
2. 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为了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应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建立完善的人员考核和评价制度,促进管理人员的不断进步和提升。
3. 健全监督机制建筑行业需要建立多层次、多方位的监督机制,确保管理制度的合规性得到充分的保障。
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加强对参与方的监管,防止非法行为的发生。
四、结论建筑行业管理制度的合规性是保障工程项目顺利进行和安全可靠的重要因素。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以及健全监督机制等对策,可以有效提升建筑行业管理制度的合规性,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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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建筑法》亟待全面修订建筑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包括: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和其他建筑业四大类。
其中,“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又分为“房屋工程建筑”“工矿工程建筑”“架线和管道工程建筑”“其他土木工程建筑”等六小类。
也就是说,“房屋建筑工程”只是建筑行业的一部分。
但是,现行的《建筑法》有若干不合理和滞后于时代的条款,已经和市场脱节。
另外,《建筑法》明文规范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业内一般都认为现行的《建筑法》,充其量只能是一部房屋建筑法。
所以,必须抓紧对其进行针对性修改。
遗憾的是,业内呼吁了很多年,有识之士也做了不少相关研究,但是,由于国家层面不同部门之间的利益难以协调,这项工作迟迟无法推动,很多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就那么白白浪费,虽然2011年4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建筑法》的决定,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定,并自2011年7月1日起实行。
但是,此次修改主要是为了与社会保险法“对接”,与原先《建筑法》的修改计划相去甚远。
让业内人士大失所望!现在,国家在交通、水利、民航、铁路等方面的投资都是主要的、巨大的,但由于投资体制、管理体制和《建筑法》的缺陷,若干专业建筑市场不得不面临这样的现状:数万亿元投资处于自己当业主、自己招投标、自己组织施工、自己派遣工程监理、自己组织质量验收、自己进行竣工结算的一种封闭式运作状态,所以才会有河南省三任交通厅长倒台,“前腐后继”,全国不少省交通厅都有干部“东窗事发”,铁道部不到一年时间里先后有8名高管“倒台”……行业垄断造成项目上发生诸多重大安全事故,同时也使该垄断行业臵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之外。
如:北京、杭州的地铁施工塌陷事故,丹阳境内的沪宁城际铁路工地死亡11人事故,钱塘江三桥塌桥事故等等。
而以国务院令形式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则是对建筑活动进行“全覆盖”,条例中的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线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显然这与《建筑法》所定义的内容不一致,但却要比《建筑法》的定义更科学、更全面。
最低价中标制度不符合国情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取经济评审最低价中标法暂行办法》,实践证明,这一方法存在诸多问题,不仅伤害了施工企业的利益,而且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
有人认为,工程建设推行最低价中标是国际通行做法,既然中国加入WTO,就应该在招投标工作上与国际接轨。
这实际上只是套用了概念,而没有研究国内外项目招投标在外部环境上的差异,不顾国庆生搬硬套,其结果必然制约建筑业的发展。
信用担保制度严重缺乏据了解,在施工项目中标以后,全国普遍实行施工企业对中标项目的合同履约担保制度。
但是,绝大多数地区没有要求业主对等地进行工程支付担保,这暴露出了建筑市场各方行为主体信用担保制度的缺乏。
在前几年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例中,就发现有相当数量的纠纷是由于建设方拖欠工企业工程款而造成的。
所以,建立建筑市场甲乙双方实行“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的信用担保制度是非常必要,应该加快住建部建市发【2011】86号文件的推进力度。
问题三建筑业统计制度与实践脱节国家“十二五”规划给我们展示了一个宏伟蓝图,对各行各业的一个共同要求,就是加快转型升级的步伐。
但是,现行的建筑业统计制度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
在房屋建筑的产业链上有一些配套的专业施工企业,如钢结构制作与安装企业、彩钢板制作与安装企业、金属门窗厂、预拌混凝土厂等,国家建筑业统计报表为这些企业设臵了代码,数据上传时完成的产值和利润就会自动生成到工业领域中去。
这就造成了建筑企业在进行结构调整时,“转型”幅度调整得越大,算到建筑产业名下的产值和利润就将越少。
这些企业在资质管理、队伍管理、市场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都负担着建筑行业的职责,一旦发生质量安全方面的事故,建筑行业和企业无论如何也是脱不了干系。
但是,建筑专业企业完成的产值、利润却算在工业名下。
对建筑业而言,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理的。
此外,根据现行统计制度的“在地统计”的原则,对建筑业根本不适用。
建筑行业流动性大,施工项目责任人和机构,多数是以项目部形式出现,有时充其量也仅仅是以某公司xx分公司形式出现的,但无论是项目部或xx分公司都不是法人单位,都无法执行建筑行业统计报表制度。
再加上项目多数只是成本中心,而利润中心仍在后方总部,故而反映不出报表制度规定的财务数据。
这还仅是从技术层面考略的。
进一步说,如果从各建筑大省推进的“走出去”战略的角度看,“在地原则”就更不可取了。
客观上,该制度的设臵会造成某地区组织外出施工越多,而统计出该地区建筑业自行完成的有关指标越少的尴尬局面。
在这方面,江苏省的做法是: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省建管局三家联合发布的《江苏建筑业发展报告》上,开头加上一段说明“本报告所使用的统计数据是根据省统计局和省建管局共同制定的报表制度采集汇总而来”,包括省建管局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取得建筑业资质的建筑企业(含商混凝土、钢结构、门窗等工业企业)数据,统计系统就能够按照国家统计制度执行而不受到其他因素影响,江苏建筑业也能比较完整、真实地反映出相关经济数据。
问题四造价管理严重滞后造价管理是控制投资的重要手段,不论是计划经济还是当前市场经济时代,造价管理队国家基本建设重大投资的控制均有巨大的作用。
但是,其滞后的特点也严重影响了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
首先,材料价格调整滞后。
材料市场千变万化,材料定额价格的调整根本赶不上市场变化。
如南京某重点项目二期工程,主体是全钢结构,在签订合同时,钢材3000多元/吨。
而施工过程中涨到5000多元/吨,施工企业做不下去了,不得不把工程停下来。
但由于该工程是重点工程,竣工时间“后门”是关死的,政府不让停,导致协调工作困难重重。
其次,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滞后、全国大多数地区定额中综合人工单价在40多元至50多元,但施工企业支付给工人的实际工资每人每天高达100多元,甚至200多元。
这当中的差价不客气地说就是一种“政策性亏损”,即政府用计划经济的手段(定额)管着支付标准,企业却用市场经济运作方式随行就市向农民工支付工资,这使企业难以承受。
第三,行业之间定额编制水平的差距,造成了行业之间竞争的不公平。
有人说“金桥、银路、钻石洞”,就是指干路桥、隧道要比干房建的效益好得多。
二者比较除了专业设备的使用和专业施工特点等不可比因素外,定额水平的差异是主要原因之一。
笔者在调研中了解到,有个绑扎钢筋的专业户,在房建和路桥不同工地干过活儿,现在只在路桥项目上接活。
房建的工地项目经理找他干活,他说,价钱差太多了,宁可在家歇歇等机会,也不愿到房建工地去干。
据测算,同样的道路工程,套市政定额和套公路交通定额,计算结果大约相差30%。
铁路、民航、石化、核工业、交通、水利、电力等等都自成体系,也就自然形成了建筑行业内的“垄断企业”。
所以,造价管理的进一步深化改革也势在必行。
问题五税收政策伤害建筑业现行的税收政府不符合建筑行业实际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把建筑业与房地产放在一起考量,应税所得率(即产值利润率)在8%—20%。
而实际上,对建筑业而言,即使是所得税额度定位最低限8%,也显然过高了。
比如,2010年全国建筑业的产值利润只有3.6%(“九五”期末是1.5%,“十五”期末是2.6%),而这个产利率产值利润中还包含了施工企业从事各种经营所创利润。
如果纯粹计算房建施工部分的话,根据全国多个行业协会调查的情况,包括北京和“中”字头的大企业,其产值利润率都不足1%。
如果按照国家规定8%产业利率征25%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就达到企业合同额2%。
如果加上从企业工程开票额的1%进行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按照3.6&的全国平均产值利润率计算,被征掉3个百分点,显然是负担过重。
更何况,目前普遍采用的预先征缴的做法,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
比如:所得税,顾名思义是有“所得”才纳税,但有些工程项目在承接后,犹豫建筑材料价格上涨,中标价格过低或项目管理不善等原因,最终没有利润甚至亏损,这在建筑行业是司空见惯的事,但税务部门的税是按照一定的预征率预先征缴的,这就造成了没有“所得”也要交纳所得税,实际上把所得税由利润税的属性转变成为从价税。
再加上税收方法的“刚性”,无疑给整个建筑行业造成了伤害。
此外,目前对建筑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与税法精神不符。
国家税务总局早在1996年就下达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增收范围的通知》,所以现行的对施工企业大面积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做法是不恰当的。
在目前全国建筑业普遍采取总包、分包施工方式的情况下,大多数地区对总包分包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也需要改进。
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凡领取工商执照的就要按章纳税。
也就是说,在对总包单位按施工合同100%征收营业税的情况下,在对同一个项目征收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营业税,显然就属重复征税。
针对此问题,北京采用总分包企业使用不同发票的做法,避免了重复征税。
其中,总包企业使用的发票按合同全额纳税,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企业发票不纳税。
这说明,只要从实际出发,办法总是有的。
现在,有些地区正式由于让劳务企业也要交纳营业税,部分劳务企业宁可退回到“包工头”状态,因为“包工头”不是法人,无需纳税。
但是从建筑市场管理的角度看,这种身份转变无疑是倒退了。
在建筑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中,同样碰到税收问题的困扰。
在钢结构制作与安装、金属门窗的制作与安装、彩钢板的制作与活动板房的安装中,都涉及到“工厂里制造”“工地上安装”这两个环节。
工厂环节要缴纳增值税,工地环节要缴纳营业税,其中的材料部分就重复纳税了。
此外,现在各地争税源的现象严重。
过去通行的做法是:在项目所在地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在地缴纳所得税。
这种做法实行很多年,各方相安无事。
现在,有些项目所在地的税务部门,不由分说征收1%的企业所得税,而企业后方的税务部门又不认可。
税务部门的工作无法协调,造成企业不得不在多处缴纳所得税。
凡此种种,结果进一步加重企业负担。
问题六工程监理定位不准在一次调研活动中,一位监理企业的老总说了一句尖锐的话:“监理现在成了摆设”。
这句话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监理的现状,但同时也暴露出建筑监理的定位不准确造成监理工作的尴尬处境。
由于种种原因,制度建设和市场培育工作没有跟上市场发展需求,没有做到与时俱进。
监理到底起什么作用?是什么角色?是生产经营单位,还是监督管理单位?这个行业的前景到底是什么?由于定位的不明确、不完整,法规表述不清、互相矛盾,造成了一系列问题。
《建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