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公益活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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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参加公益、义务、志愿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精神,为落实《西安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学生)资助工作,加强受资助学生履行参加公益、义务、志愿活动(以下简称活动)的管理,使接受资助的学生有组织的自觉参加学院或所在系(院)安排的活动,强化学生的责任感和荣誉感。通过活动不断增强接受资助学生的劳动观念,树立自立、自强、回报社会、服务他人的良好意识,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提升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活动坚持“自立、自强,自律,诚信做人,回报社会”的宗旨。在学生学有余力的前提下,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学院或所在系(院)安排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活动内容包括校园服务、公益活动、义务劳动和志愿服务等内容。活动要立足校内,且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避免学生参加存在安全隐患的各项活动,维护学生权益。参加活动学生的培训工作采取谁用人、谁考核、谁负责的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生参加活动由学生资助中心协调管理,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各系(院)工作组的工作。各系(院)要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主管学生资助工作辅导员牵头,其他辅导员参与的学

生活动工作组,负责组织、管理和开展、考核、记录学生参加活动情况。各年级辅导员要担任所带班级的活动指导老师,最终形成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管理运行机制。

第五条在校期间获得奖、助、贷、减、免、补、勤工助学、绿色通道的学生,均有义务参加活动并接受管理、培训和考核;其他学生可以向所在系(院)自愿提出申请参加活动。学生每人每学期累计不少于20小时的义务劳动或两次以上的公益活动(时限累计不低于20小时)。

第三章活动程序

第六条学生活动采取学院统筹,各系(院)自行组织的方式进行。系(院)要尽可能地创造机会和条件,保证学生参与活动的质量要求。

第七条组织学生开展活动,活动时间不能占用学生上课时间。各单位组织学生开展活动,事先须向学生所在系(院)主管领导报批,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应活动。各用人单位要在活动开始前对学生进行培训,并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和考核工作,活动结束后第一时间向学生所在系(院)反馈活动考核情况。

第四章活动考核

第八条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校内从事公共区域环境卫生保养和其他服务性义务劳动,为全校师生提供学习、工作和生活上的便利;

2.学院或各系(院)组织的社会调研和实践活动等;

3.配合学院大型活动的各项服务工作;

4.校内外其它力所能及的义务、志愿工作。

第九条学生应按照学院和系(院)的规定和安排,积极参与各项活动。

第十条各系(院)指导老师要为每一名参加活动学生发放一册

《西安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公益、义务、志愿活动考核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学生参加活动时携带《手册》,由用人单位或部门对学生参加活动进行考核、登记和盖章后方可生效。系(院)每学期期末寒暑假的前三周收回学生个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公益、义务、志愿活动考核卡》,依据用人单位反馈情况,考核学生参加活动的出勤和各方面表现情况,并将学年评估考核结果记录到学生本人资助档案相应栏目内。

第五章管理和奖惩办法

第十一条学生参加活动时,要听从安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认真完成活动任务;要做到着装整洁,行为得体。

第十二条系(院)对学生参加各项活动的次数、质量及具体表现进行考核,并作为其申请当年各级各类奖助学金和各项个人评优的必备条件。对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优先向院内各单位、各部门推荐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三条学院对各系(院)活动的组织情况进行考核,并纳入《系(院)学生工作考核体系》中。

第十四条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活动的或参加活动低于规定标准时限的,学院将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悔改者,取消其下一年度各类奖助金资助资格和评优资格。

第十五条在活动中因不听从安排,做出有损学院声誉行为者,学院依据《西安文理学院学生手册》中的相关规定对违纪行为予以相应校纪处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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