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久丰交易商管理办法
大宗商品交易所中立仓交易商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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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大宗商品交易所中立仓交易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满足生产企业、消费企业以及贸易商的实物交割需求,服务实体经济,提升大宗贸易效率,规范中立仓交易商进行中立仓申报业务的行为,保证xxx大宗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xx 所”)中立仓交易正常进行,根据《xxx大宗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立仓交易商是指经xx所审核批准,可进行中立仓申报业务的交易商。
第三条xx所根据市场情况及各上市交易商品确定一定数量的中立仓交易,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中立仓交易商。
第四条经批准可进行中立仓申报业务的交易商与xx所签订《xxx大宗商品交易所中立仓交易商协议》。
中立仓交易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二章中立仓交易商资格和审批办法第五条满足条件的交易商向xx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签署《xxx大宗商品交易所中立仓交易商协议》获得中立仓交易商资格,方可进行中立仓申报业务。
第六条申请成为xx所中立仓交易商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xx所交易商资格;(二)具有xx所相关上市交易商品经营资质,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三)有较强资金实力和大宗供应能力;(四)xx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申请成为中立仓交易商必须向xx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书面的《xxx大宗商品交易所中立仓交易商申请表》;(二)xx所相关上市交易商品经营资质证明;(三)申请者的资产状况及保证金余额证明;(四)承担中立仓申报业务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名单、资历证明;(五)xx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中立仓交易商如退出中立仓交易商资格,必须向xx所提出书面申请材料并经xx所核准。
第三章中立仓交易商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中立仓交易商享有以下权利:(一)收取延期交割补偿金;(二)中立仓申报配对成功,交易系统按中立仓申报方向相反方向生成的订货量;(三)中立仓申报配对成功,以及交易系统按中立仓申报方向相反方向生成的电子交易合同订货量在之后的交易日交割申报配对成功后,进行大宗交割;(四)享有《xxx大宗商品交易所中立仓交易商协议》中规定的其它权利。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1716f7f9a6648d7c1c708a1284ac850ad0204ed.png)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10.26•【字号】湘政发[1995]29号•【施行日期】1995.10.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1995〕29号)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现将《湖南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六日湖南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用经济手段稳定粮食市场,防止粮食价格大幅度波动,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增长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31号)、财政部《关于下达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的通知》(〔94〕财商字第443号)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从1994粮食年度起,省级必须建立足够的粮食风险基金;从1995粮食年度起,各地州市必须逐步建立足够的粮食风险基金。
县(市)是否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由各地根据粮食收支平衡和财力情况自行确定。
第三条粮食风险基金用于各级政府为平抑粮食市场价格吞吐粮食发生的利息、费用和价差支出;对库区、灾区、贫困地区吃救助粮的农民由于粮价提高而增加的开支的补助。
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用于省级粮食储备发生的利息、费用支出;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由省组织统一调拨粮食所需的调拨费用的补助;为保护农民和城市居民利益,经省人民政府决定按保护价收购粮食或限价销售粮食发生的价差支出;中央、省定水库移民用粮,一般救助用粮费用包干补贴(已下放)。
地州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用于本地粮食吞吐(或储备)所发生的利息、费用、价差支出;水库移民用粮、农村救助粮所需调拨费用和价差支出;为保护农民和城市居民利益,经同级政府决定按保护价收购粮食或限价销售粮食发生的价差支出。
湖南股权交易所推荐商(考核期)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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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股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推荐商(考核期)管理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湖南股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股交所”)推荐商(考核期)的注册与管理,明确其权利与义务,根据《湖南股权交易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挂牌转让管理办法》和《湖南股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推荐商管理规则》,制定本业务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仅适用于暂不能达到湖南股交所推荐商注册条件的机构。
对于符合《湖南股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推荐商管理规则》注册条件的推荐商,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根据本规则申请注册的推荐商(考核期),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投资机构、担保公司、证券公司以及湖南股交所认可的其他机构;(二)具有比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三)申报前12个月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有独立的负责推荐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湖南股交所挂牌的部门和不少于3名的专职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注册会计师;(五)湖南股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湖南股交所对按本规则注册的推荐商进行考核期管理,考核期为1年,自资质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考核期满后,湖南股交所对其上一年度执业情况进行检查,确定延续、取消其推荐商(考核期)资格或转为正式推荐商。
(一)考核期内,未能成功推荐1家公司在湖南股交所挂牌的,将被取消推荐商(考核期)资格;(二)考核期内,成功推荐1-2家公司在湖南股交所挂牌的,在通过年度考核后将继续保留推荐商(考核期)资格;(三)考核期内,成功推荐3家以上(含3家)公司在湖南股交所挂牌的,在通过年度考核后可申请获得湖南股交所推荐商正式资格。
第六条申报机构申请注册推荐商(考核期)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注册申报表;(二)公司简介;(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并盖有公司公章的承诺函;(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六)有权决策的机构(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合伙人会议等)关于公司申请推荐商(考核期)资格的决议;(七)公司章程或合伙人协议;(八)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如已审计提供审计报告;如成立不足一年,提供验资报告;(九)授权委托书;(十)专职推荐部门设置及人员简历;(十一)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十二)专职推荐部门业务人员身份证及从业资格复印件;(十三)第六项中签字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十四)主要管理制度及内控制度;(十五)湖南股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9号——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9号——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cf5a46c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ec3d8be.png)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9号——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28•【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9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9号《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XXX2018年3月28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记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
第三条记入诚信档案的诚信信息的界定、采集与管理,诚信信息的公开、查询,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民(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应当诚实信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自律规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诚实信用行为。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鼓励、支持诚实信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实施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和国务院其他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国家司法机关、行业组织、境外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建立诚信监管合作机制,实施诚信信息共享,推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第二章诚信信息的采集和管理第七条下列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记入诚信档案:(一)证券业从业人员、期货从业人员和基金从业人员;(二)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交易者;(三)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转让证券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四)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运营机构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区域性股权市场办理账户开立、资金存放、登记结算等业务的机构;(五)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发行担保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及其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总代表、首席代表;(六)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投资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基金服务机构、期货合约交割仓库以及期货合约标的物质量检验检疫机构等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七)为证券期货业务提供存管、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存管、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八)为证券期货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或者软硬件产品的供应商;(九)为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提供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他公关服务的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十)证券期货传播媒介机构、人员;(十一)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执法工作的人员;(十二)其他有与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相关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进入整顿的交易所
![进入整顿的交易所](https://img.taocdn.com/s3/m/89d41416c281e53a5802ff94.png)
年初开始的现货电子交易市场整顿被列入名单的有:天津天保大宗煤炭交易市场绿金在线中药材交易中心新疆海川新盟商品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金浦果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国亚麻交易市场中橡电子交易市场上海华诚有色金属电子交易市场北方(内蒙古)煤炭电子交易中心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山西焦联焦炭电子交易市场上海红酒交易所江苏纸浆电子交易中心北京农副产品交易所湖南久丰金属交易所江苏恒丰农产品交易所北川维斯特商品交易所中国果品交易中心中国不锈钢交易所爱迪尔农产品交易市场北京大宗商品交易所上海小金属产品交易有限公司赣南脐橙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上海金光大道纸业网交所北京马连道茶叶电子交易市场重庆生猪综合交易市场山东滨海化工商务有限公司广西铟鼎有色金属交易中心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新乡金银花电子交易中心山东鼎丰化肥电子交易市场湖南省中南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中国国际木材交易市场大宗农牧商品交易所天津港散货交易市场北京石油交易所湖南御邦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吴江盛泽东方丝绸市场交易所青岛国际有色金属市场年初开始的现货电子交易市场整顿被列入名单的有:天津天保大宗煤炭交易市场绿金在线中药材交易中心新疆海川新盟商品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金浦果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国亚麻交易市场中橡电子交易市场上海华诚有色金属电子交易市场北方(内蒙古)煤炭电子交易中心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山西焦联焦炭电子交易市场上海红酒交易所江苏纸浆电子交易中心北京农副产品交易所湖南久丰金属交易所江苏恒丰农产品交易所北川维斯特商品交易所中国果品交易中心中国不锈钢交易所爱迪尔农产品交易市场北京大宗商品交易所上海小金属产品交易有限公司赣南脐橙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上海金光大道纸业网交所北京马连道茶叶电子交易市场重庆生猪综合交易市场山东滨海化工商务有限公司广西铟鼎有色金属交易中心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新乡金银花电子交易中心山东鼎丰化肥电子交易市场湖南省中南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中国国际木材交易市场大宗农牧商品交易所天津港散货交易市场北京石油交易所湖南御邦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吴江盛泽东方丝绸市场交易所青岛国际有色金属市场年初开始的现货电子交易市场整顿被列入名单的有:天津天保大宗煤炭交易市场绿金在线中药材交易中心新疆海川新盟商品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金浦果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国亚麻交易市场中橡电子交易市场上海华诚有色金属电子交易市场北方(内蒙古)煤炭电子交易中心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山西焦联焦炭电子交易市场上海红酒交易所江苏纸浆电子交易中心北京农副产品交易所湖南久丰金属交易所江苏恒丰农产品交易所北川维斯特商品交易所中国果品交易中心中国不锈钢交易所爱迪尔农产品交易市场北京大宗商品交易所上海小金属产品交易有限公司赣南脐橙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上海金光大道纸业网交所北京马连道茶叶电子交易市场重庆生猪综合交易市场山东滨海化工商务有限公司广西铟鼎有色金属交易中心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新乡金银花电子交易中心山东鼎丰化肥电子交易市场湖南省中南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中国国际木材交易市场大宗农牧商品交易所天津港散货交易市场北京石油交易所湖南御邦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吴江盛泽东方丝绸市场交易所青岛国际有色金属市场。
湖南久丰安全保险 谨防金融诈骗
![湖南久丰安全保险 谨防金融诈骗](https://img.taocdn.com/s3/m/a5148b0fcc175527072208f0.png)
湖南久丰安全保险谨防金融诈骗作为湖南地区首家贵金属网络交易平台,湖南久丰商城具备了改革性的深远意义。
电子商务经营模式成功实现了金融向现代科技的靠拢,打破了传统的贵金属交易模式,以全新的经营模式开启了贵金属市场新纪元。
众所周知,湖南是金属锰、金属铬等金属元素的盛产地,致力于将家乡特色推向世界的宏伟目标,湖南久丰商城以独具一格的网络经营极力发展金属锰等金属产业,现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凡是专业的贵金属投资理财者,对于网络交易时代的平台安全性与合法性有着很高的期望,而湖南久丰商城的建立恰恰满足了他们的这一要求。
可以说,湖南久丰商城的安全性与保险性是有目共睹的。
相对于一些图有虚名的贵金属网络交易平台,湖南久丰商城的合法性与权威性在市场上占据了最有力的竞争优势。
在金融诈骗肆意横行的网络时代,选湖南久丰商城最保险。
湖南久丰商城的合法权威并不仅仅表现在网站运营的合法权威上,还表现在它的为人与处世之道方面。
以优越的地理环境为依托,以师资雄厚的专业人才队伍为保障,湖南久丰商城成为湖南地区首家开创网络交易模式的贵金属交易门户网,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湖南久丰商城现已成为湖南地区最具影响力的贵金属网络交易平台。
未来,湖南久丰商城致力将湖南贵金属推向世界,用五年时间成为世界金属锰交易中心!面对扑朔迷离的市场现状,湖南久丰商城拥有自我的精准定位,并一直沿着制定的目标道路不断的摸索与创新。
正是一种精益求精的态度,湖南久丰在竞争激烈的市场占据了一席之地,也正是因着这种精益求精的支撑,湖南久丰商城在动荡的贵金属交易市场获得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与青睐。
电商时代的大面积覆盖率,在带给广大消费者无尽的高效与惊慌失措的同时,也因覆盖率广而让广大消费者不得不提高警惕。
金融诈骗案时有发生,让众贵金属投资者望而怯步。
湖南久丰商城的推出,安全规范的保障体系让广大贵金属投资者们彻底的放宽了心。
在此基础上,湖南久丰商城为回馈众贵金属投资者的厚望,致力于打造现代化的贵金属网络交易平台,实现了传统金融投资与高科技平台的完美接轨。
《交易场所中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交易场所中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3024e5f71fe910ef02df84d.png)
《交易场所中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子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中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乌海天健煤焦化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乌海天健煤焦化交易中心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交易中心风险管理实行交易交易商及经纪人准入制度、保证金制度、大户报告制度,风险警示制度,订单交易还实行涨跌限幅制度、强制减少订货量制度、订货量限制制度、强行合同转让制度。
第三条本交易中心、交易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交易交易商及经纪人准入制度第四条交易中心分交易商分配席位代码,参与交易必须通过席位代码。
企业需通过乌海天健煤焦化交易中心网站或现场申请登记注册完成交易商资质确认程序,经批准,方可获得交易席位代码。
第五条凡有丰富煤焦化经营经验和广泛客户资源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可以自愿申请注册交易中心的经纪商或经纪人。
经过交易中心1审查批准可获得《经纪资格证》。
获得《经纪资格证》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进入交易中心从事位客户服务的经纪活动。
》。
第三章履约保证金制度第六条交易中心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
不同交易模式适用不同的保证金标准。
现货挂牌交易履约保证金为10%。
竞价交易保证金标准参见每次竞价前的公告。
第七条本交易中心可以根据中心情况调整履约保证金标准,交易商须按本交易中心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
第八条当订单交易某一商品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按结算价计算的涨(跌)幅之和达到本交易中心规定的涨跌幅的2倍,连续四个交易日按结算价计算的涨(跌)幅之和达到本交易中心规定的最大涨跌幅的2.5倍,连续五个交易日按结算价计算的涨(跌)幅之和达到本交易中心规定的最大涨跌幅的3倍时,本交易中心有权根据中心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交易商或全部交易商提高履约保证金的措施,提高履约保证金的幅度不高于本交易中心规定履约保证金的1倍。
当某一商品合约订货出现连续涨跌限幅的情况,则该交收月份商品的履约保证金按本办法第四章和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管理暂行规定-
![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管理暂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77809273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307fe80.png)
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管理暂行规定(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二日中国人民银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开市场业务的顺利开展,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货币市场的稳步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公开买卖债券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审定的、具有直接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债券交易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第四条一级交易商资格的确定、变更或取消等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批。
第五条公开市场业务的日常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室(以下简称操作室)负责。
第二章债券交易第六条债券交易的券种是指政策性金融债、中央银行融资券、国债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其他债券。
第七条债券交易种类包括买卖和回购。
第八条一级交易商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债券交易须签署有关协议。
第九条回购期限的档次分为7天、14天、21天、28天、2个月、3个月和4个月共7种。
第十条债券交易一般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包括数量招标和利率招标(或价格招标)。
具体中标原则由操作室规定。
第十一条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核算手续办理。
第十二条债券登记、托管和交割统一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按照其制定的有关办法办理。
第三章一级交易商的条件及审定第十三条申请成为一级交易商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二、遵守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三、城市合作银行、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包括经折算的外汇资本金);四、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的债券交易量应占有相当的市场份额,具有较大规模的代理业务及合格的业务人员,经营资产质量较好,盈利能力较强,内部管理机制健全;五、有能力并愿意履行本规定第四章所列的各项义务;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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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草案)时间:2013-02-22 21:29 来源:未知第一条为促进流通现代化,规范商品市场交易秩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是指具备以下特征的商品交易:(一)买卖双方以交纳保证金为入市条件:(二)采用电子化集中撮合方式进行交易:(三)采用标准化合约:(四)在合约有效期内根据浮动盈亏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本办法所称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是指开设上述交易的现货市场。
本办法所称的交易商是指进入大宗交易市场参与交易的买方和卖方。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建设、经营与管理,以及在市场内从事大宗商品交易活动,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总体规划、宏观指导与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与业务指导工作,并可根据本地实际委托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代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根据大宗商品特性,配置相应的交易、仓储、物流、金融,信息等经营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
第六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交易商经营主体资格审查制度。
交易商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备相关行业背景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但自然人进入蔬菜交易市场的除外.经营成品油、粮食等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特殊交易品种,交易商应出具行政许可文件或者经营批准证书.第七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实行交易商注册制度,并根据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不得入市或者变相入市交易。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出资人可作为交易商入市交易。
第九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制定、发布并组织执行市场交易规则,明确交易品种、最低数量要求、交易时间、申报方式、申报内容、费率保准等。
第十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在绝对值不超过上一交易日收盘结算价格10%的范围内设定日涨跌幅限制,超出当日涨跌幅限制的报价无效。
交易商管理制度
![交易商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1c7ba65a876fb84ae45c3b3567ec102de2bddf0a.png)
交易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易商内部管理,提高交易商整体效率和竞争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交易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交易商应当按照本管理制度规范自己的内部管理行为,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体系。
第四条交易商应当通过本管理制度,不断提升管理水平,提高团队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交易商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结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利。
第六条交易商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等机构,确保公司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
第七条交易商应当建立健全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利。
第八条交易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部门,加强对内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行为规范第九条交易商工作人员应当持有有效证件,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第十条交易商工作人员应当维护公司形象,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十一条交易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交易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操守,不得泄露公司内部信息。
第四章绩效考核第十三条交易商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对工作人员进行评估和激励。
第十四条绩效考核应当合理公正,体现绩效和能力。
第十五条交易商应当对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公示,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
第十六条绩效考核结果应当作为晋升、奖励、处罚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培训管理第十七条交易商应当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定期培训。
第十八条培训内容应当与公司业务和员工能力相适应。
第十九条培训方式应当灵活多样,符合员工学习需求。
第二十条培训效果应当定期评估,持续改进培训方案。
第六章制度完善第二十一条交易商应当定期对管理制度进行评估,不断完善和提升。
第二十二条交易商应当听取员工意见建议,改进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交易商应当加强对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员工全面了解。
第七章管理责任第二十四条交易商各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交易商各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推动管理制度落实。
湖南股交所成长版(E2)业务管理规则(试行)
![湖南股交所成长版(E2)业务管理规则(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23b9b9d46f1aff00bed51ebf.png)
湖南股权交易所成长板(E2)业务管理规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挂牌申请与审核流程 (2)第三章信息披露及相关服务 (4)第四章管理 (6)第五章附则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湖南股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湖南股交所”)成长板进行公司挂牌、股权转让等业务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南股权交易所非上市企业股权挂牌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则。
第二条成长板的挂牌公司应当为业务明确、达到一定的注册资本实缴要求、信息披露质量相对较高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成长板实行注册制,湖南股交所对推荐挂牌材料和信息披露内容进行完备性审核,不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作判断或保证,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挂牌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市场参与者等应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挂牌申请与审核流程第五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湖南股交所成长板挂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合法规范经营,挂牌前12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国家相关部门予以严重处罚;(二)股份的发行、转让合法合规;(三)业务明确,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四)实缴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
第六条存在以下禁止性条件之一的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股交所不接受其挂牌申请:(一)因参与民间借贷导致正常经营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或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二)因直接或间接发行、转让股份导致实际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有权机构批准的除外)。
第七条拟挂牌公司申请在成长板挂牌,应当委托推荐商进行推荐,并于挂牌后由推荐商进行不少于1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持续督导。
第八条申请在成长板挂牌需提交以下申报资料:(一)公司关于股权挂牌交易的申请及授权文件;(二)公司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三)推荐商出具的挂牌推荐书、持续督导方案;(四)在湖南股交所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五)在湖南股交所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挂牌的法律意见书;(六)公司的设立文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发起人协议以及最新公司章程等;(七)湖南股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5号——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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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5号——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13•【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5号•【施行日期】2013.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TM〗〖/SM〗(第95号)〖/SM〗《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3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2013年12月13日〖/SR〗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TM〗第一章总则〖/Z〗第一条〖/T〗为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T〗发行人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统称证券)、证券公司在境内承销证券以及投资者认购境内发行的证券,适用本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以下简称老股转让)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T〗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以下简称相关规则),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据本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
为证券发行出具相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章定价与配售〖/Z〗第四条〖/T〗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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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草案)时间:2013-02-22 21:29 来源:未知第一条为促进流通现代化,规范商品市场交易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是指具备以下特征的商品交易:(一)买卖双方以交纳保证金为入市条件:(二)采用电子化集中撮合方式进行交易:(三)采用标准化合约:(四)在合约有效期内根据浮动盈亏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本办法所称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是指开设上述交易的现货市场。
本办法所称的交易商是指进入大宗交易市场参与交易的买方和卖方。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建设、经营与管理,以及在市场内从事大宗商品交易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总体规划、宏观指导与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与业务指导工作,并可根据本地实际委托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代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根据大宗商品特性,配置相应的交易、仓储、物流、金融,信息等经营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
第六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交易商经营主体资格审查制度。
交易商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备相关行业背景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但自然人进入蔬菜交易市场的除外。
经营成品油、粮食等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特殊交易品种,交易商应出具行政许可文件或者经营批准证书。
第七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实行交易商注册制度,并根据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不得入市或者变相入市交易。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出资人可作为交易商入市交易。
第九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制定、发布并组织执行市场交易规则,明确交易品种、最低数量要求、交易时间、申报方式、申报内容、费率保准等。
第十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在绝对值不超过上一交易日收盘结算价格10%的范围内设定日涨跌幅限制,超出当日涨跌幅限制的报价无效。
交易所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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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规章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阐述交易所的规章制度,包括交易所的组织结构、交易行为的规范、交易所的监管机制等方面。
规章制度的制定和遵守是保证交易所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也是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性的根本要求。
2. 交易所的组织结构交易所设有总部和各部门,主要包括市场部、技术部、风控部、法务部、运营部等。
各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进行分工合作,共同维护交易所的正常运行。
2.1 市场部市场部负责交易所的市场运营工作,包括市场规则的制定、交易品种的审核、市场推广等。
市场部需与其他部门密切合作,确保交易所的市场运作顺畅。
2.2 技术部技术部负责交易所系统的开发和维护,确保交易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技术部需定期进行系统性能测试,及时处理系统故障,并采取措施防范外部攻击。
2.3 风控部风控部负责交易所的风险管理工作,包括监测交易行为、风险预警、风险控制等。
风控部需建立完善的监控体系,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事件,保障交易所的稳定运行。
2.4 法务部法务部负责交易所的法律事务处理工作,包括合规性审查、法律风险评估、合同纠纷处理等。
法务部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时解决法律纠纷,确保交易所的合法合规运营。
2.5 运营部运营部负责交易所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包括客户服务、会员管理、资金结算等。
运营部需为交易者提供便捷的服务,保障交易所的运作效率和公正性。
3. 交易行为的规范为了维护交易所的市场秩序和公平性,交易行为需要遵守一定的规范。
以下是交易行为的一些基本要求:3.1 诚实守信交易者应当诚实守信地参与交易活动,不得故意利用虚假信息或其他手段干扰市场的正常运行。
3.2 公平交易交易者应当遵守市场规则,不得进行操纵市场或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3.3 保密义务交易者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交易所和其他交易者的信息,确保交易所的安全和客户的隐私。
3.4 恶意交易防范交易者应当防范恶意交易行为,如欺诈、洗钱等,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并与交易所合作进行调查处理。
期货交易公司管理制度
![期货交易公司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ffcad6b70342a8956bec0975f46527d3250ca667.png)
期货交易公司管理制度
制度范本的核心在于确立清晰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期货交易公司应设置董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对公司的整体运营负责。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交易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分别对风险控制、交易操作和内部审计等关键领域进行专业监督。
公司还应设立独立的合规部门和法务部门,以确保公司运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交易操作方面,制度范本强调了交易执行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公司需制定明确的交易执行流程,包括交易指令的生成、审核、执行和确认等环节,并确保每一步骤都有严格的监控和记录。
同时,为防止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等不正当行为,公司应实施有效的信息隔离机制,确保敏感信息的安全。
风险管理是期货交易公司管理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制度范本要求公司建立全面的风险评估体系,定期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量化分析,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限额和应急预案。
公司还应通过多元化的投资组合和对冲策略来分散风险,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制度范本提倡建立一套科学的人才选拔和培养机制。
公司应对员工进行专业的金融知识和技能培训,并根据员工的专长和业绩进行合理的岗位分配和职业发展规划。
同时,通过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来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形成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
制度范本还强调了内部审计和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公司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管理和操作上的问题。
对外,公司应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以赢得投资者和监管机构的信任。
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1aa5d00990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d8.png)
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0【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76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玉霞王红兰刘文涛【审理法官】张玉霞王红兰刘文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唐某【当事人】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唐某【当事人-个人】唐某【当事人-公司】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冷民强湖南旷怀律师事务所;刘星星湖南旷怀律师事务所;曾宪涛湖南清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冷民强湖南旷怀律师事务所刘星星湖南旷怀律师事务所曾宪涛湖南清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冷民强刘星星曾宪涛【代理律所】湖南旷怀律师事务所湖南清枫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二审争议焦点主要为:一审法院对唐某用工截止时间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认定是否恰当?关于唐某的用工截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本案中,唐某由久丰公司安排至湖南省商务厅负责接访工作,唐某对其用工截止时间提供了湖南省商务厅《投诉接访企业人员签到表》等证据,拟证明其实际用工截止至2019年10月22日。
久丰公司虽提出反驳,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
结合久丰公司实际为唐某缴纳社保至2019年9月,也未在唐某劳动合同到期后至2019年10月22日期间另外安排人员接手唐某工作等事实,根据优势证据原则,一审法院认定唐某实际用工截止至2019年10月22日,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核准湖南大有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住所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核准湖南大有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住所的批复](https://img.taocdn.com/s3/m/abbc8df0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586b947.png)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核准湖南大有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住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07.25
•【字号】湘证监期货字[2008]28号
•【施行日期】2008.07.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核准湖南大有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住所的批复
(湘证监期货字[2008]28号)
湖南大有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湖南大有期货公司关于变更住所的申请》(湘大期字[2008]027号)及有关申请材料收悉。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核准你公司住所的变更,新的公司住所变更为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478号运达国际广场写字楼21楼。
你公司应当持本批复和有关申请材料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公司登记手续,并于办理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到中国证监会领取经营许可证。
你公司自领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报我局备案。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修订稿)》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修订稿)》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d2561971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7b.png)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修订稿)》的公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公布日期】2021.12.07
•【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1〕24号
•【施行日期】2021.12.0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21〕24号
关于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修订稿)》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对专业委员会的管理,促进专业委员会更好地发挥职能,推动银行间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有关政策要求、交易商协会章程以及实际工作需要,交易商协会对《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2021年8月31日经交易商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以发布实施。
附件: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修订稿)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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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久丰金属现货交易所交易商(服务商)管理办法
第一条交易商是指经交易所审核批准,获得交易所交易商资格,并租用交易所交易商位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合格的自然人。
此管理办法中交易商包含服务商,服务商同样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交易商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并具有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组织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三)具有行业背景及良好的资信和商誉;
(四)承认并遵守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及规章制度;
(五)交易所要求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三条交易商的权利:
(一)参与交易所的电子交易;
(二)使用交易所提供的有关设施,享有交易所提供的交易、结算、交收和信息等服务;
(三)参加交易所举办的交易业务培训;
(四)经交易所批准后将席位转让;
(五)对交易所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或建议;
(六)交易所规定可享有的其它权利。
第四条交易商的义务:
(一)遵守本规则及交易所其它业务规则、规章制度和相关规定,接受交易所的监督,配合交易所的工作;
(二)保护好自己的席位代码、交易员代码和交易密码,并对因其交易席位使用所产生的后果负责;
(三)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四)严格履行合同,并对其在交易所成交的合同承担风险责任;
(五)主动了解交易所发布的业务信息、公告和各项制度;
(六)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爱护交易所设施,维护交易所声誉;
(八)按交易所规定的标准配备有关网络设施;
(九)交易所规定应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五条交易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于该事件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书面报告交易所: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二)企业注册资本金额发生变动;
(三)企业名称和营业场所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
(四)经营范围及其它事项发生变更;
(五)授权委托人发生变更;
(六)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七)交易所规定应报告的其它事项。
交易商因未及时将上述信息向交易所报告而造成交易所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申请交易商资格的企业须按要求提交以下相关文件:
(一)《交易商入市申请表》;
(二)《入市协议》的有关资料;
(三)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七条申请企业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与交易所签订《交易商入市协议》,取得交易商资格和相应席位。
第八条交易商可根据需要向交易所申请注销或者转让交易席位,但在交易所未批准其申请前,交易商仍应对其名下的交易席位上的所有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责任。
交易商注销或转让席位后,仍须对其使用席位期间的行为和延续后果承担责任。
第九条交易商将席位转让他人的,应事先征得交易所的书面同意,受让方不符合交易所入市交易商资格的,交易所有权予以拒绝。
第十条交易商在其席位使用期满后未提出注销交易席位的,交易所视为其自愿延续使用该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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