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报损流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失效、报残损、销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失效、报残损、销毁管理制度一、目的与适用范围为了确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质量和安全使用,以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包含采购、保管、使用、失效、报残损和销毁等各个环节。
二、定义和缩略词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指用于医疗麻醉、精神疾病治疗或相关用途的药品。
2.失效:指药品不再满足规定的质量标准并无法恢复或者实现规定的稳定性能要求。
3.报残损:指发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质量上存在问题,无法使用或安全隐患较大时,依照规定进行报告。
4.销毁:指依法将失效、残损或者不合格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予以彻底销毁。
三、管理标准3.1 采购管理1.企业应依据药品用途和需求,订立明确的采购计划,并订立合理的药品库存量。
2.采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选择合法的药品供应商,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
3.采购合同应包含药品名称、规格、数量、质量要求等关键信息,并签署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在采购过程中,应进行药品质量验收和记录,并及时处理不合格产品。
3.2 保管管理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单独存放,与其他药品分开,以免交叉污染。
2.药品保管区域应符合卫生要求,保持干燥、通风,温度和湿度适合。
3.药品保管区域应设有专人负责,保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培训。
4.药品应依照规定的有效期先进先出原则进行管理,定期检查并记录药品的有效期。
3.3 使用管理1.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医务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和培训,遵守药品使用的规定和操作程序。
2.使用前应认真核对药品的名称、规格、批号和有效期等信息,确保使用的是符合要求的药品。
3.麻醉药品的使用应依照临床需要、药物安全和规范用药原则进行,并记录用药情况。
4.使用过程中如发现药品外观变动、溶解度变动、气味异常等情况应立刻停止使用,并向上级报告。
3.4 失效管理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有效期内应按规定进行使用,过期药品严禁使用。
2.在药品有效期内,如发现药品失效,应及时停止使用,并向上级报告。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制度
一、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院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对使用过程中破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要认真保存好,及时填写破损登记(包括:日期、品名、规格、单位、批号、数量、生产单位、损人),并通知本部门麻醉药品主管人员签字确认后,由主管人员保管,等待处理。
二、对由于特殊情况造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超过有效期而不能正常使用的,应上报主管院长审批后,作过期报损处理。
三、药剂科对待报损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认真填写销毁登记。
内容包括:日期、品名、规格、单位、批号、数量、有效期、生产单位、销毁原因、批准部门。
四、对已填写报损登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剂科集中管理,再次确认无误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到现场监督销毁。
五、根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要求,储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库房、调剂室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安装防盗设施。
六、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交接班记录。
每班次认真清点数量,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对不能确认正常消耗的,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七、临床科室所存放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实行专人管理,建立交接班记录。
临床科室要将本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名单上报药剂科。
八、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现丢失、被抢、被盗的、骗取或冒领的,要及时、严密保护现场,立即逐级向医院主要领导及黄石市卫计委、黄石市公安局、黄石市药监局报告。
相关人员应及时进行书面登记,写明案发时间、地点、药品名称、规格、单位、批号、数量、生产单位等,及时报相关部门备案。
对相关责任人,按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九、医院值班人员应切实履行值班职责,做到勤巡逻、勤检查,每隔一小时对药库、药房等重点部位进行巡查,24小时不间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
凡玩忽职守致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被盗,按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麻醉药及第一类精神药品销毁制度范文(二篇)
麻醉药及第一类精神药品销毁制度范文麻醉药及第一类精神药品是具有高度危险性和滥用风险的药品,需要严格控制和管理。
为了确保公众安全和防止药品滥用,我国制定了麻醉药及第一类精神药品销毁制度。
该制度规定了销毁程序、销毁方式、责任主体等方面的内容。
下文将对麻醉药及第一类精神药品销毁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销毁程序麻醉药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销毁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立案、审批、执行和备案。
首先,销毁人员应向所在单位提出销毁麻醉药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药品的种类、数量、来源、存储地点等详细信息。
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尽快立案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批。
其次,审批环节是保证销毁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一环。
审批人员应仔细核实销毁申请中的各项信息,并对药品的种类、数量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进行查验。
同时,还要判断销毁人员的资质、设备是否符合要求。
审批通过后,即可进入下一步工作。
接下来是执行阶段。
销毁人员应按照审批通过的计划和要求,利用专用设备对麻醉药及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
销毁过程需要密切监管,确保操作规范、安全可靠。
销毁完成后,销毁人员应出具销毁证明和销毁报告,上报给所在单位备案。
最后,备案是对销毁工作的总结和归档。
所在单位应保存销毁证明和销毁报告,并定期上报相关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销毁的药品种类、数量、销毁方式、销毁日期等详细信息。
这样可以确保销毁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公开透明。
二、销毁方式麻醉药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销毁需要采取专门的方式和设备,以确保销毁过程安全、彻底和环保。
常见的销毁方式主要有切割、破碎、焚烧和化学方法。
切割是指将麻醉药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切割成小块,防止再被他人滥用。
对于固体药品,可以使用专用切割机械进行切割。
对于液体药品,应使用安全弃药容器进行收集和切割。
破碎是指将药品进行粉碎,使其无法恢复至可使用的状态。
破碎可以使用专用粉碎机进行,也可以采取物理力量破坏的方式。
破碎后的药品应与其他垃圾进行混合,防止再被提取和使用。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失效、报残损、销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失效、报残损、销毁治理制度
目的: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失效、报残损、销毁进展标准治理,确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失效、报残损、销毁符合相关规定。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失效、报残损、销毁的治理。
职责:质量治理部、专职负责人、专职人员对本制度施行负责。
内容:
1对运营过程中残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要认真保存好,及时填写残损登记,双人签字,并通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治理负责人确认后,放置专库不合格药品区,等待处理。
2对由于特别情况造成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超过有效期限而不能正常使用的,应上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治理负责人审核,董事长审批后,可作过期报损处理。
3专职仓管员对报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认真填写销毁登记,内容包括:日期、品名、规格、单位、数量、有效期、消费单位、消费日期、批准文号、批号、销毁缘故、销毁类别、记录时间、销毁方式、批准部门、批准人、监视人、销毁人。
4对已填写报损登记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集中存放于不合格品区,再次明确无误后,报个旧市药监部门审批并到现场监视销毁并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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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精神药品的报损销毁制度
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报损、销毁制度
一、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二、销毁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三、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需收回空安瓶,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
剩余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四、收回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瓶、废贴应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失效报残损销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失效报残损销毁管理制度1. 前言为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防止过期药品、破损药品和损坏药品被使用和流入市场,保障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术语和定义1.麻醉药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所列的药物;2.精神药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所列的药物;3.失效药品:药品过期或长期存放后失去药品特定质量要求的药品;4.报损药品:指在文物、非文物保护、修复过程中,因设计、工艺、材料、环境等原因受到损坏或破坏的药品;5.销毁药品:指已经过期、已经报废、受到破坏等无法继续使用和市场回收的药品。
3. 失效药品管理制度3.1 确定失效药品报废标准对于失效的药品,需要制定明确的报废标准。
一般来说,药品标签上标注的有效期作为严格的日期,超出日期的药品即视为失效药品。
同时,对于特殊情况下有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需要有相应的特殊处理方法。
3.2 建立失效药品登记台账医疗机构需要建立失效药品登记台账,并通过日常巡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失效药品。
登记台账需要记录失效药品的品名、规格、生产厂家、有效期、数量、部门等信息。
3.3 审查失效药品医疗机构需要设置专门的审查机构,对登记的失效药品进行审查。
审查需要包括失效药品原因、类型、数量,以及安全处理方法等。
3.4 处理失效药品对于失效药品,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置。
药品应按照规定进行封存,未来可用于消毒或其他处理。
如果药品已过保质期,不能继续使用,必须及时销毁。
4. 报损药品管理制度4.1 确定报废标准对于报损药品,需要在制定标准的基础上进行报废。
标准需要包括损坏程度、修复难度、安全性等。
4.2 建立报损药品登记台账医疗机构需要建立报损药品登记台账,记录报损药品的品名、规格、生产厂家、数量、部门等基本信息,并标注报损原因。
4.3 审查报损药品医疗机构需要专门的审查机构,对登记的报损药品进行审查。
医院药品报损销毁制度
医院药品报损销毁制度建立药品报损、销毁制度,规范药品报损、销毁行为,提高药品管理水平,保障用药安全。
一、药学部实行药品的报损和销毁制度。
药品、化学试剂、药品包装材料的报损和销毁遵从本制度。
麻醉、一类精神药品的报损和销毁按有关规定执行,药品的报损和销毁工作由部门负责人负责管理。
二、下列药品必须报损1 .在库养护、使用等业务流程中发现且无法退换的不合格药品,如破损药品、过期药品等。
2 .国家公布的质量不合格药品或明令禁止销售的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检不合格的药品。
3 .丢失药品处理流程三、各部门负责人应定期统计本部门药品报损情况,填写《药品报损审批表》。
审批表应包括以下项目: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批号、批准文号、报损理由等。
四、报损药品原则上经药学部主任审批后立即报损。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报损必须经医务部同意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监分局)批准。
监控危险化学品的报损必须经保卫科同意。
数量或金额大的药品的报损必须经分管院长同意。
五、对经批准同意报损的药品可做销毁处理,药库负责集中待销毁药品,按药品的类型采用适当的方式销毁,并填写《报损药品销毁记录》,销毁记录由报损部门保存。
六、经批准报废的普通药品,必须由两人监督销毁。
所有报废药品不得将原包装丢弃,以防他人捡拾误用。
少量对环境无污染的液体制剂可以倒入下水道冲走。
固体制剂粉碎后与水混合,丢弃于医用垃圾箱中。
销毁时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七、不允许按常规方法销毁或需在特殊条件下销毁的药品,应通知供应商回收;需监督销毁的药品应在医院相关管理部门或在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八、原始记录、凭证和报告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建档保存,保存期3年。
九、相关文件和表单《报损药品销毁记录》。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销毁报损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销毁报损制度
1.应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避免药品过期、损坏和丢失。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运输、储存、养护、使用等过程中,造成药品内在质量或外观质量发生变化不能继续使用时,可按程序由药库、药房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交科主任核准后逐级申请销毁报损。
3.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销毁记录包括日期、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报销原因及参加销毁人员、保管人员签字。
5.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被盗案、被抢案件,应立即报告科主任和医院保卫部门,并逐级向医院领导、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管人员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销毁记录,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被盗案、被抢登记记录,调整库存药品账务。
7.患者不再使用麻醉及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将剩余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由医院按规定销毁。
药房调配人员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及第
一类精神药品退药事宜。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制度
一、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院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对使用过程中破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要认真保存好,及时填写破损登记(包括:日期、品名、规格、单位、批号、数量、生产单位、损人),并通知本部门麻醉药品主管人员签字确认后,由主管人员保管,等待处理。
二、对由于特殊情况造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超过有效期而不能正常使用的,应上报主管院长审批后,作过期报损处理。
三、药剂科对待报损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认真填写销毁登记。
内容包括:日期、品名、规格、单位、批号、数量、有效期、生产单位、销毁原因、批准部门。
四、对已填写报损登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剂科集中管理,再次确认无误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到现场监督销毁。
五、根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要求,储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库房、调剂室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安装防盗设施。
六、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交接班记录。
每班次认真清点数量,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对不能确认正常消耗的,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七、临床科室所存放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实行专人管理,建立交接班记录。
临床科室要将本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名单上报药剂科。
八、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现丢失、被抢、被盗的、骗取或冒领的,要及时、严密保护现场,立即逐级向医院主要领导及黄石市卫计委、黄石市公安局、黄石市药监局报告。
相关人员应及时进行书面登记,写明案发时间、地点、药品名称、规格、单位、批号、数量、生产单位等,及时报相关部门备案。
对相关责任人,按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九、医院值班人员应切实履行值班职责,做到勤巡逻、勤检查,每隔一小时对药库、药房等重点部位进行巡查,24小时不间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
凡玩忽职守致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被盗,按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销毁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销毁制度一、目的为加强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销毁制度》。
二、参考文件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2.《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3.《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0〕13号)三、名词定义1.麻醉药品:指连续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且能成瘾的药品。
有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健委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的药品。
2.精神药品: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破损、销毁:是指在运输、储存、养护、使用等过程中造成药品内在质量(变质、失效、过期等)或外观质量(外包装严重破坏、破损,字迹不清等)发生变化,不能再继续使用者。
四、内容1.麻醉、精神药品的报损、销毁是指在运输、储存、养护、使用等过程中造成药品变质、过期、外包装严重破坏、破损、字迹不清,或因临床未用完造成不能再继续使用的情况。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销毁程序:需报损药品——当事人、证明人写出书面材料签字后附药品残骸及时上报——药剂科主任审核并签字——库管员封存并填报损表——定期向卫健委申请销毁——批准后在卫健委监督下销毁——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3.报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贮存待销毁期间,要做到专柜上锁并严格控制贮存条件,避免环境污染。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报损、销毁各类报表应单独存放。
医院药品报损规程
医院药品报损规程1.目的有效控制药品报损率在合理范围内,减少药品的浪费;规范药品报损程序,使报损药品及时规范地销毁,防止报损药品的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制订本规程。
2.标准2.1 各药品管理部门遵循“储新用旧”的原则使用药品,药品按月盘点,清点有效期药品,及时处理。
药品储存条件应符合有关规定,防止药品储存过程中变质,降低药品损耗。
2.2 各药品管理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药品调配规程、药品储藏制度等管理药品,西药、中成药报损率控制在2%,中药材控制在5%以内。
出现下列情况可以申请报损:2.2.1 在入库验收、在库养护、销后退回等业务流程中发现的非质量因素的不合格药品,且无法退换的,如破损药品。
2.2.2 医院批准拆零出售的药品:因拆零以后,余下部分发生质量问题或无法使用过期失效的药品。
2.2.3 临床科室、急救车、急救箱的基数药品:因接近失效期而退回药学部,又因医院近期内没有使用该类药品的需要而导致过期失效的药品。
2.2.4 由于意外事故,如火灾、水管爆裂、地震等原因,导致药品损坏的。
2.3 药品报损的程序。
2.3.1 申请报损的药品管理人员填写《药学部药品报损审批表》,注明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包装、生产商、批准文号、批号、有效期、数量、金额、报损原因、报损部门、日期等,报科室负责人。
2.3.2 科室负责人收到申请后,到现场逐个核准药品(临床科室药品报损核实应有药学人员参与)并签字,报药学部主任、医务部主任确认后上报分管院长。
审批同意报损。
2.3.3 收到批准后,申请部门填写《药学部药品报损登记表》,连同待报损药品退回药库。
药品管理员对报损药品进行汇总、清点、填写《药学部药品报损汇总表》。
2.3.4 药品保管员将报损单装订成册,一联留底,二联交会计。
会计当月办理报损后,上报财务部1份,留底1份,年终计算药品报损率。
2.4 药品销毁方法。
2.4.1 退回药学部的大量待报损药品应退回供货商统一处理;少量待报损药品应销毁药品原形,并放入黄色垃圾袋,按药理性医疗废物处理。
毒麻药品销毁制度流程
精心整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销毁制度
一、对使用过程中残损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要认真保存好,对由于特殊情况造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超过有效期限而不能正常使用的,及时填写报损登记,双人签字。
并通知本科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主管人员(护士长)确认后,由主管人员保管,等待处理。
成员:
二、处置预案
1、当发生毒麻药品、精神药品丢失或被盗,要及时向保卫科、药剂科及院领导汇报;
2、核对丢失或被盗药品(毒麻药品、精神药品)的数量、品名、剂量;
3、配合保卫部门调查事件原因,并报公安机关、药监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4、丢失被盗药品数量巨大的,要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5、查找分析原因,属责任事故的,严肃处理责任人,认真做好整改措施。
三、措施和要求
1、严格执行医院麻醉、精神药品采购、储存制度,药品购进要有完备手续、购进渠道正规,入库时要认真清点核对药品的品名、剂
药。
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制度
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制度
(一)对使用过程中残损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要认真保存好,及时填写破损登记,双人签字。
并通知本科室麻醉药品主管人员确认后,由主管人员保管,等待处理。
(二)对由于特殊情况造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超过有效期限而不能正常使用的,应上报院主管领导审批后,可作过期报损处理。
(三)药剂科对待报损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认真填写销毁登记。
内容包括:日期、品名、规格、单位、数量、有效期、生产单位、销毁原因、批准部门。
(四)对已填写报损登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剂科集中管理,再次确认无误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到现场监督销毁。
(五)根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要求,储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库房、调剂室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安装防盗设施。
(六)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交接班记录。
每班次认真清点数量,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对不能确认正常消耗的,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七)临床科室所存放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实行专人管理,建立交接班记录。
临床科室要将本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名单上报药剂科。
(八)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现丢失、被抢、被盗的、骗取或冒领的,要及时、严密保护现场,立即逐级向医院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沙坪坝区卫生局、沙坪坝区公安分局、沙坪坝区药监分局报告。
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
麻醉药及第一类精神药品销毁制度(3篇)
麻醉药及第一类精神药品销毁制度____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报损、销毁制度一对使用过程中残损的____品、一类精神药品,要认真保存好,及时填写破损登记,双人签字。
并通知本科室____品主管人员确认后,由主管人员保管,等待处理。
二对由于特殊情况造成____品、精神药品超过有效期限而不能正常使用的应上报院主管领导审批后,可作过期报损处理。
三、对过期、损坏及由患者退回的____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报损时,由____品精神药品主管人员填写报损单,报药剂科主任审核,经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主管领导、医院主要负责人审批,方可作报损处理。
并将报损单送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四药剂科对待报损的____品、精神药品认真填写销毁登记。
内容包括:日期、品名、规格、单位、数量、有效期、生产单位、销毁原因、批准部门。
五对过期、损坏及由门诊患者退回的____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要向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主管领导、医院主要负责人提出销毁申请,经同意销毁申请后,再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进行登记。
____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空安瓿收回管理制度1、临床科室护理人员严格执行____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空安瓿、残留液的回收登记制度。
2、连续使用____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要求患者在下次取药时将使用过的空安瓿交回。
3、空安瓿数量不足于上次发药量的,按实际交回数量核发当次药品。
4、对收回的空安瓿要实行登记。
内容包括。
日期、病人姓名、上次取药名称、数量、批号,退回空安瓿名称、数量、批号,退回人、收到人。
6、对收回的空安瓿,主管人员要保存好,计数管理,定期上报科室主任监督销毁,并填写销毁记录。
内容包括:日期、销毁安瓿名称、数量、批准人、销毁人、监督人。
7、回收的____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应定期经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审批后由药库负责销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制度流程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制度
一、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剂数量。
二、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三、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由医院按规定销毁处理。
四、若需报损或报废处理,需经当事人写明情况,药剂科主任签字后交主管院长批准。
五、医院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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