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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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三章审批登记程序第四章年审和换证第五章业务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根据原外经贸部1995年6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行为。

第三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名称、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业务相符合,并能表明行业特点,其名称应当含有"货运代理"、"运输服务"、"集运"或"物流"等相关字样。

第四条《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授权的范围"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商务部的授权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际货运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商务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该授权范围包括:对企业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项目申请的初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年审和换证审查、业务统计、业务人员培训、指导地方行业协会开展工作以及会同地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范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行为、治理货运代理市场经营秩序等工作。

国务院部门直属企业和异地企业在计划单列市(不含经济特区)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子公司、分支机构及非营业性办事机构,根据前款的授权范围,接受省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货运代理管理规定细则

货运代理管理规定细则

货运代理管理规定细则--------------------------------------------------------------------------------第一条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和现代物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商务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备案的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的代理人或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佣金或其他服务报酬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或其代理人的委托,承办货物运输,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收取运费以及服务报酬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以无船承运人身份从事经营业务,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监督管理,完善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管理制度,鼓励国际货运代理物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第五条国家鼓励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加入行业中介组织。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和地方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作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依法自愿成立的行业中介组织,应依照章程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和行业经营秩序。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

第二章企业设立条件第七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企业法人资格。

第八条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二)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2) 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3) 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代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 《国际物流》PPT课件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 《国际物流》PPT课件

4.2 国际海洋运输
4.2.1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基础知识
2.海上货物运输船舶 (2)船舶吨位 ①船舶的重量吨位 载重吨位是船舶的载重量单位,代表船舶的载重能力。载重吨位可分为船舶总载
重吨和净载重吨。 总载重吨是指船舶根据载重线标记规定所能装载的最大限度的重量,是船舶所载运
的货物、船上所需的淡水、燃料和其他储备物品重量的总和。
4.2 国际海洋运输
4.2.2 班轮运输
4.班轮运输的货运程序及货运单证
船公司在卸货港的代理人接到船舶抵港电报后,通知收货人船舶到港日期,
做好提货准备。收货人接到付款通知后到开证银行付清货款取回提单。
卸货港船公司的代理人根据装货港船公司的代理人寄来的货运单证,编制进
口载货清单及有关船舶进口报关和卸货所需要的单证,约定装卸公司、理货
强的涉外活动。
02 第二,国际货物运输路 线长、中间环节多。
第三,国际货物 04 运输涉及的部门
多,运输过程复 杂多变。
03 第四,国际货物运输时 间性强,风险较大。
4.1 国际货物运输概述
4.1.3 国际货物运输的组织机构
(1)交通运输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是指专门经营 海上、铁路、公路、航空等 客货运输业务的企业和部门, 如船公司、铁路和公路运输 公司、航空公司等。
又称收讫待运提单,是指承运人虽已收到货物但尚未装船,应托运人的要求 向其签发的提单。在备运提单上没有明确的装船日期,也不注明货物装船的船名,因 此,在跟单信用证的支付方式下,银行一般不接受这种提单。
4.2 国际海洋运输
4.2.2 班轮运输
5.海运提单 (2)按照运输方式的不同,可以将提单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合运输提单
(1)班轮运费的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于1995年6月6日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施行。

部长吴仪1995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保障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第三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在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合理布局;(二)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第六条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接受有关行业主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七条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根据其行业特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从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

第八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二)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三)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

采用OCP运输条款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货物最终目的地必须属于OCP地区范围内,这是签订运输条 款的前提。 货物必须经由美国西海岸港口中转。因此,在签订贸易合同 时,有关货物的目的港应规定为美国西海岸港口,即为CFR 或CIF美国西海岸港口条件。 在提单备注栏内及货物唛头上应注明最终目的地OCP***城 市。
3.美国的小陆桥(Mini Land Bridge)与微型陆 桥(Micro Land Bridge)
小陆桥运输,也就是比大陆桥的海/陆/海形式缩短一 段,海上运输,成为海/陆/或陆/海形式。 微型陆桥运输,也就是比小陆桥更短一段。由于没有通 过整条陆桥,而只利用了部分陆桥,故又称半陆桥运输, 是指海运加一段从海港到内陆城乡的陆上运输或相反方 向的运输形式。微型桥运输近年来发展非常迅速。
一、班轮运输的特点
1、“四定” 2、“一负责” 3、运费相对稳定 4、班轮提单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处理纠纷的 依据
二、班轮运费的计算标准
班轮运费由基本运费和附加运费两部分组成。
• 基本运费的计算标准:
– – – – – – – 1、货物的毛重计收。 2、货物体积计收。 3、货物的价格计收。 4、收费较高者计收。 5、货物的件数计收取。 6、大宗商品交易下,由船、货双方议定。 7、按每件货物作为一个计量单位计收运费,如牲畜、运输 机械等; – 8、由货主与船公司临时议定价格。
条件:
必须要有一份多式联运合同 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 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 必须是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 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 必须是全程单一的运费费率
第三节 陆桥运输与“OCP”运输
一、大陆桥运输的定义
所谓大陆桥运输(Land Bridge Transport),是 指使用横贯大陆的铁路、公路运输系统为中间桥梁, 把大陆两端的海洋连接起来的运输方式。 大陆桥运输一般都是以集装箱为媒介。

第4章 国际海上货运代理操作实务

第4章  国际海上货运代理操作实务

第四章国际海上货运代理操作实务一、单选题1.若货主与承运人之间采用FCL/LCL的组织方式,下列哪项可以作为他们的交接方式。

( )A.DR/CYB. DR/CFSC. CY/CYD. CY/DR答案:B解析:由于FCL货物由发货人/收货人在工厂装拆箱,而LCL货物由承运人委托的货运站装拆箱。

因此FCL货物的交付地点必定为DR或CY,LCL货物的交付地点必定为CFS。

知识点:海上班轮运输概述难度级别:12.接受货主、承运人或其他有关方的委托,负责接管运输货物,并为这些货物提供与货物运输有关服务的企业是( )。

A.班轮公司B.船舶代理C.场站经营人D.外轮理货公司答案:C解析:场站经营人是指接受货主、承运人或其他有关方的委托,负责接管运输货物,并为这些货物提供或安排包括堆存、仓储、装载、卸载、积载、平舱、隔垫和绑扎等与货物运输有关服务的企业,包括码头与货运站。

知识点:海上班轮运输概述难度级别:13.提单不具有( )功能A.合同证明B.货物收据C.交付单据D.物权凭证答案:C解析: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此交付货物的单证。

基于此,提单具有合同证明、货物收据和物权凭证三大功能。

知识点:国际海上集装箱出口货运代理操作实务难度级别:14.最常见的订舱单证是( )A.场站收据B. 托运单C. 装货单D. 收货单答案:A解析:目前,最常见的订舱单证是场站收据,通常制成联单形式,包括托运单、装货单、收货单及其副本等各联。

因此,由于这套单证的第一联为托运单,所以有时也称托运单。

知识点:国际海上集装箱出口货运代理操作实务难度级别:15.国际货运过程中甩箱造成的货损应由( )来承担A.货运代理B.委托人C.承运人D.收货人答案:C解析:根据我国《海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运人对因其积载不当而造成的甩箱应当负赔偿责任。

知识点:国际海上集装箱出口货运代理操作实务难度级别:2二、多选题1.除固定船舶外,海上班轮运输还有( )等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于1995年6月6日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施行。

部长吴仪1995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保障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第三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在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合理布局;(二)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第六条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接受有关行业主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七条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根据其行业特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从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

第八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二)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三)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国际货运代理实务》教案

《国际货运代理实务》教案

《国际货运代理实务》教案第一章:国际货运代理概述1.1 教学目标1. 了解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性质和作用。

2. 掌握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和分类。

3. 熟悉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组织结构和主要组织。

1.2 教学内容1. 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和性质2. 国际货运代理的作用和业务范围3. 国际货运代理的分类和行业组织1.3 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国际货运代理的基本概念、性质和作用。

2. 案例分析法:分析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案例,加深对业务范围的理解。

1.4 教学评估1. 课堂问答:检查学生对国际货运代理基本概念的理解。

2. 小组讨论:让学生分组讨论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和分类。

第二章: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流程2.1 教学目标1. 掌握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流程和环节。

2. 熟悉各环节的操作要求和注意事项。

3. 了解国际货运代理在不同业务环节中的角色和职责。

2.2 教学内容1.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流程和环节2. 各环节的操作要求和注意事项3. 国际货运代理在不同业务环节中的角色和职责2.3 教学方法1. 图解法:通过流程图讲解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流程。

2. 案例分析法:分析国际货运代理在各环节的实际操作案例。

2.4 教学评估1. 课堂问答:检查学生对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流程的理解。

2. 角色扮演:让学生分组扮演不同角色,模拟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操作。

第三章:国际货运代理合同3.1 教学目标1. 掌握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的类型和内容。

2. 熟悉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过程。

3. 了解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的纠纷解决方式。

3.2 教学内容1. 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的类型和内容2. 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过程3. 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的纠纷解决方式3.3 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的基本概念和内容。

2. 合同分析法:分析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的实例,了解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3.4 教学评估1. 课堂问答:检查学生对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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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A宗旨是: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我国国际货代行业的管理;维
护国际货代业的经营秩序;推动会员企业间的横向交流与合作; 依法维护本行业利益;保护会员企业界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 易和国际货代业的发展。

2002年7月15日,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颁发《中国国际货运代 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并推荐会员使用。
(二)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CIFA)
1992年,上海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成立,这是我国第一个地方国际
货运代理协会。
2000年9月6日,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China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ers Association, 简称CIFA)在北京宣告成立。 CIFA是一个非营利性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IATA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 -- IATA) 是一个由世界各国航空公司所 组成的大型国际组织。
航空业务协会。1944年12月,出席芝加哥国际民航会
议的一些政府代表和顾问以及空运企业的代表聚会, 商定成立一个委员会为新的组织起草章程。1945年4 月16日在哈瓦那会议上修改并通过了草案章程后,国 际航空运输协会成立。总部设在加拿大蒙特利尔,执 行机构设在日内瓦。
这类货代如:天津渤海石油运输公司、上海国际展览运输有限 公司、北京华协国际珍品货运服务公司等。
其经营特点是:凭借仓储优势及这方面的丰富经验,揽取货源, 深得货主信任。特别在承办特种货物方面的独有专长,但规模较小、 服务单一。
(5)外商投资类型的国际货代企业。
(二)按业务范围划分
(1)海运货运代理
(2)空运货运代理 (3)陆运(铁路、公路)货运代理 (4)国际多式联运代理
16世纪,很多货代开始签发自己的提单、运单及仓储
收据;
18世纪货代开始进行集中托运,开始办理投保; 19世纪20年代,货运代理之间的合作有了大的发展,
成立了国际性组织FIATA;
(一)国际货运代理发展历史与现状
国际航空货运代理产生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
航空货代业开始蓬勃发展,1945年,还成立了国际航 空运输协会IATA这一非政府的国际行业组织;
(3)以外贸专业公司、工贸公司为背景所组建的国际货 代企业。
这类企业如中粮、五矿、中纺、中土畜等系统所属的国际货运 有限公司。
特点:①在货源、审核信用证、缮制货运单证和向银行办理议 付结汇等方面较其他具有明显优势;
②规模都较小,服务功能欠完善,缺乏网络化的经营条件;
(4)以仓储企业为背景的国际货代企业。
八、我国对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管理
(一)我国现行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管理体制
商务部
是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主管部门。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在商务部的授权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国务院公路、水路、铁路、航空、邮政运输、联合运输等主管部门
也在根据与本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及其业务 活动进行着1)国际货运代理业的性质
国际货运代理业在社会产业结构中属于第三产业,性质上 属于服务行业。从政治经济学角度看,它隶属于交通运输业, 属于运输辅助行业。
(2)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性质
国际货运代理从本质上属于运输关系人的代理,是联系发 货人、收货人和承运人的运输中间人。
三、国际货运代理的作用
(二)我国国际货运代理历史与现状 2
国内市场经济下多家企业经营阶段(1988年到
1992年); 国际货运代理业对外国投资者也开放,国内外 多家企业经营阶段(1992年至今); 1994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作出了筹建中国 货运代理协会(CIFA)的决定,并于2000年9月 6日成立了CIFA这一全国性的货运代理行业组 织。 2001年9月,CIFA成为了FIATA的国家级会员。 CIFA的成立,标志着我国政府对货运代理行 业的管理进入了一个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并重 的新阶段。
无船承运人阶段(NVOC)
无船承运人的定义:也称无船经营公共承运人,
是指不经营船舶,以公共承运人身份接受货载, 并且承担承运人责任,与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 的关系中属于托运人的国际海上运输中介人。
2、无船承运人条件 必须是企业法人;到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
交纳保证金80万元或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业务的性质和内容;
法律地位;

收入构成
(二)我国国际货运代理历史与现状 1
由帝国主义和资本主义国家的洋行所垄断和控制
阶段(1949年前); 私营报关行和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兼营阶段 (1949年到956年); 由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独家垄断经营阶段 (1956年到1984年); 由中国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两家经营阶段(1984 年到1988年); 1985年中国外运代表我国的货运代理作为一般会 员,加入了FIATA。
国际公路运输代理产生阶段(20世纪50年代以后) 国际货运代理进入无船承运人阶段(20世纪60年代以
后)
国际货运代理介入国际多式联运阶段(20世纪70年代
到80年代);
国际货运代理介入第三方物流服务阶段(20世纪90年
代后)
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发展阶段
传统货运代理人阶段 货运代理人发展的初期阶段 基本特征:接收委托人的委托或授权,在委托与 授权的范围和时间内,以委托人名义从事与货 物运输有关的服务业务,通过提供服务获取佣 金收入。 交通运输中货方与承运人和货物全过程运输中不 同运输区段承运人之间的桥梁
第四章 国际货运代理实务
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概述
学习要点:
了解国际货运的产生与发展 掌握国际海运、航空进出口业务流程
一、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和性质
(一)国际上对国际货运代理所下的定义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将其定义为: “根据客户的指示,并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运输 的人,其本身不是承运人。”货运代理也可以依据这 些条件,从事与运输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货(也含 寄存)、报关、验收、收款等。
五、国际货运代理的分类
(一)按企业的成立背景和经营特点为标准分类
(1)以中外运为背景的国际货代企业。
中外运,即中国外运,全称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 是目前为止我国最大的货代企业。
(2)以航运公司、航空公司、铁路部门为背景的国际 货代企业。
这类企业的特点是:与承运人关系密切,在运价及运输条件 上具有很强优势 。此类货代企业中具有代表性的有:中远国际货 运有限公司
在商务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行业管理。
(二)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
(1)调整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的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
六、国际货运代理的历史与发展
(一)国际货运代理发展历史与现状 (二)我国国际货运代理发展历史与现状 (三)国际货运代理的发展方向
(一)国际货运代理发展历史与现状
国际货运代理产生阶段:(公元10世纪)货运代理开
始出现。起初货运代理依附于货方的佣金代理,替货 主进行各种货运服务。后来才发展成为中间人性质的 独立行业;
FIATA由16个国家的货运代理协会于1926年5月31日在奥地利 维也纳成立,总部设在瑞士苏黎士,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组织。 FIATA的宗旨是保障和提高国际货运代理在全球的利益。 FIATA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FIATA每年举行一次 世界性的代表大会,所有会员都可以参加。
FIATA的主要成就
(三)国际货运代理的发展方向 2
开展当事人业务,承担承运人责任; 发展国际多式联运业务; 拓展无船承运人业务; 开展现代物流业务
七、国际货运代理的行业组织
(一)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是世界国际货运代理的行业组织, 其法文名称为“ 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Associations de transitaires etassimiles”,英文名称为“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Freight Forwarders Associations”。其法文缩写 是“FIATA”,被称为“菲亚塔” 。
(二)我国国际货运代理历史与现状 3
2004年1月1日起,允许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投
资设立货运代理企业;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 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独资的形式 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且与大陆投资者基本相 同的待遇;。 2004年5月,取消了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行政 审批改为备案登记制,但对外商投资设立国际货 运代理企业仍然实行审批制度; 自2005年12月11日起,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货 运代理企业。 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 额为100万美元。但自2005年12月11日起,对上 述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实行国民待遇。
货主 (进出 口公司) 承运人
货代
(船公司、 航空公司、 铁路部门等)
(二)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
在我国,国际货运代理具有两种含义,其一是指国际货运代理 业;其二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人。
根据1995年6月29日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 理业管理规定》第 2条规定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 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 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国际货运代理人: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承运人的委 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 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企业。
提升传统货运代理业务;
开发仓储质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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