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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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成本标准 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作为关联企业之 间正常计价收费的依据。 与前三种方法的区别是:只考虑成 本,不考虑利润因素。
6.2.3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根据相同的交易条件下非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同类交易 时所使用的非受控价格来调整关联企业之间不合理的 转让定价。
2.再销售价格法
以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买方将购进的货物再销售给非 关联企业时的销售价格(再销售价格)扣除合理利润 后的余额为依据来调整关联企业之间不合理的转让定 价。
例2:P170
A、B公司的获利过程: A、B公司总利润=销售利润+加工利润+ A拥有的销售方面的无形资产产生的利润+B拥 有的制造方面的无形资产产生的利润
A公司拥有的销售方面无形资产产生的利润= (总利润-销售利润-加工利润)×45% B公司拥有的制造方面无形资产产生的利润= (总利润-销售利润-加工利润)×55%
例:通过深圳一外资企业的具体情况,探讨利 润分割法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某电子有限公司使用了其境外关联公司的某项专 有技术,境外关联公司每年为此发生研究开发费 用1.5亿元(人民币,以下同)左右。此外,为了 将专有技术应用于产品生产,该公司自己也成立 了一个技术研究部门——产品推进部,用于研究 解决实际生产中的技术改进、工艺流程等问题。 该部门每年也发生200~500万的相关费用。事实 上,某电子有限公司已通过系列的研究开发等相 关活动创造出了“新型无形资产”,在该公司受 让境外关联公司的专有技术带来的“超额收益” 中,应有一部分视为“新型无形资产”的收益而 属于该电子企业本身。具体分析如下:



指在可比情况下,按非受控纳税人(可比方)与其 他非受控纳税人从事同样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收益 (利润水平指数),推算出受控纳税人(被检查方) 从事交易的独立成交结果。 如果受控交易的利润水平与可比非受控方的可比营 业利润水平一致,那么受控交易就符合正常交易价 格原则,就不需要作调整。如果不一致,就说明受 控交易有可能存在违反正常交易原则的情形,那么 可通过确定非受控可比方的利润水平指标,以及对 有关财务数据使用这一利润水平指标,计算出可比 营业利润,据以对受控交易进行评价和调整。 作为参照的非受控可比营业利润水平指标可以是一 组,如果是这种情况,就需要采用适当方法从中选 择可供作调整依据的可比利润指标。

甲国税务机关选择作为参照的非受控 可比营业利润水平指标是一组资本收 益率指标,来源于与S公司同一行业与 其履行相似职能和承担同样风险的批 发公司。根据可比资本收益率指标和S 公司的营业资产,推算出S公司的合理 利润区间。
非关联批发商 资产收益率 A 8.0 B 23.3 C 16.9 D 8.0 E 11.5 F 6.3 G 5.3 H 2.7 I 8.5 J 7.5
(2)实际管理判定法 如果企业之间有事实上的控制关系,如,财务 上的依赖关系,人事方面、经营活动方面、购 销渠道方面的特殊关系,则判定这两个企业为 关联企业。 (3)价格判定法 加拿大、南非等国规定,企业之间的交易定价 如果不符合市场交易价格,就可以作关联企业 处理。 (4)避税地的特殊处理法 美国、法国、日本等国规定,对境内企业与避 税地企业之间的交易比照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 处理。
6.1.3我国对关联企业的判定标准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 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 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 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 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

(2)利润分割法(PSM)

利润分割法即对若干个关联企业共同参 与的交易所产生的最终合并利润,要按 照各企业承担的职责和对最终利润的贡 献,确定一个分配比例,然后再按这个 分配比例在各关联企业之间分配合并利 润。
例1:P170
甲国A公司 经营资产 5000万 销售成本 1000万 经营利润 200万 1 经营资产之比 1 利润分配比例 合理利润 125万 合理销售价格 1125万元 乙国的B公司 1.5亿 300万 3 3 375万
S公司推定利润(元) 24800 72230 52390 24800 35650 19530 16430 8370 26350 23250
经过推算,S公司的合理利润区间为: 8370元~72230元 如果用四分位法,S公司的合理利润区间为: 19530~35650元 而S公司实际平均利润为20000元,位于合 理利润区间,因此甲国税务机关推定甲国 和其母公司的交易符合正常交易原则,不 予调整。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 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 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 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 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 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 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世界上最早的转让定价法规产生在1915 年的英国。 美国在1954年第一次建立了一套详尽的 关于转让定价调整的法律措施。 20世纪80年代,西方国家开始强化本国 转让定价法规。 20世纪90年代,发展中国家开始重视转 让定价法规。

6.1.2 关联企业的具体判定标准
(1)股权测定法 两个企业之间如果相互直接或间接持有对方 股份达到一定比例,以及两个企业直接或间 接同为第三者持股达到一定比例,则判定这 两个企业之间为关联关系。 关于控股比例各个国家的规定不尽相同: 如:美国50%、挪威30%、德国25%、俄罗 斯20%,葡萄牙10%。 另外,持股比例通常是指直接和间接持有某 公司的股份比例之和,间接持股比例按照联 乘法计算。 例P159
第六章 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
6.1 转让定价法规 6.2 转让定价审核、调整的原则与方法 6.3 预约定价协议

6.1 转让定价法规

Leabharlann Baidu
转让定价法规是对国家在税法当中规定 的,对跨国关联企业之间以及跨国总公 司与常设机构之间不合理的转让定价进 行调整的一系列措施的总称。
6.1.1 转让定价法规的产生和发 展


1996年度境外关联公司为该项专有技术发生的 相关成本为13,500万元,该公司本身为创造 “新型无形资产”发生相关成本为4,600万元, 它们对“超额收益”的影响假设可以通过下列 模型来表示: Δ P= β 1X1+ β 2X2+ Σ
其中:Δ P为无形资产带来的超额收益。 X1为境外关联公司的专有技术特征值(此处可以 相关开发成本表示)。 X2为该公司创造“新型无形资产”特征值(此处 可以相关开发成本表示)。 β 1,β 2为待估计参数。 Σ 为随机误差项。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 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 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 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 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 等。
6.2 转让定价审核、调整的原则 与方法

该公司所生产产品1996年度的总销售收入为 110,000万元,扣除该公司和关联公司的各项 成本和归属于有形资产的收益,剩余超额收益 为5,100万元,这部分溢价正是由于专有技术 转让带来的。由于该公司通过研究开发活动也 创造了“新型”无形资产,所以这部分溢价应 该在该公司和境外关联公司之间按某一合理的 方式进行分配。




Δ P=5100万元; X1,X2分别为13500万元和4600万元; β 值应考虑各项无形资产相关成本在总体无形资产相 关成本中所占比例以及与之联系的收益率指标,X1的 占总体相关成本比例为13500/(13500+4600)=0.746, X2占比例为4600/(13500+4600)=0.254 假设经过统计和估算出与此X1,X2相联系的收益率指 标分别为4.15和7.72,那么 β 1=0.746×4.15=3.096, β 2=0.254×7.72=1.961。 境外公司应分得的超额收益为β 1X1=4,179.6万元, 该公司应分得的超额收益为β 2X2=902.13万元。 Σ =Δ P-(β 1X1+β 2X2)=5100-(4179.6+902.3) =18.1万元,是本次分配中产生的随机误差值。
使用可比利润法的注意事项: 在可比性分析过程中特别要注意会计方 法上的一致性。受控方和非受控可比方 在会计处理上的一致性程度,会实质性 地影响营业利润,进而影响结果的可靠 性。如果受控方与作为参照的非受控方 在会计处理方法上存在差异,应当做出 适当调整使之一致。

例如:

甲国S公司从其设在乙国的母公司P购买产品,没 有可比市场价格,再销售价格法和成本加利润法 的资料难以取得,所以甲国税务部门决定利用可 比利润法来对S公司2002年从P公司购买产品的价 格进行审核,S公司近三年的经营情况: 营业资产 销售额 销售成本 营业费用 实现利润 00、01、02三年平均值 310000元 520000元 401800元 98200元 20000元
2.比照市场标准 在无法得到关联企业之间所进行交易 的市场价格的情况下,以购入方的关联 企业将该货物再出售给非关联企业时的 市场销售价格,减去这笔再出售的合理 销售毛利之后的余额(比照市场价格), 作为关联企业之间该项交易应使用的价 格。
3.组成市场标准 用成本加上利润所计算出的组成市场价 格作为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正常价格依 据。 组成市场价格=成本/(1-合理利润率)
3.成本加利润法
以关联企业发生的成本加上利润后的金额为依据,来 调整关联企业之间不合理的转让定价。
4.其他合理方法
(1)可比利润法(CPM) (2)利润分割法(PSM) (3) 交易净利润率法(TNMM) 统称为利润法,即以利润为基础的调整 方法。 (4)估算收入净值法 (5)其他方法
(1)可比利润法(CPM)
6.2.1 跨国关联企业间收入和费用分配的原则 6.2.2 转让定价的审核和调整标准 6.2.3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
6.2.1 跨国关联企业间收入和费 用分配的原则
1.总利润原则 2.正常交易定价原则
1.总利润原则



按照一定标准将跨国公司的总利润分配给各关 联企业。 优点:不需要逐笔计算和审核关联企业之间每 项交易的定价是否合理,从而简化了税务征管 工作。 缺点:实践中很难操作。因为难以找到一个能 兼顾到各个跨国关联企业的商业风险、劳动力 成本水平和业务性质,而被各方普遍接受的分 配方式。 经合组织反对用总利润原则来分配关联企业的 利润。除了美国的个别州之外,各个国家实践 中也难以见到总利润原则的应用。
2.正常交易原则




跨国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收入和费用应按照无 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进行的交易所体现的独立 竞争精神进行分配,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不能 影响利润在二者之间的分配。 优点:合乎实际,符合市场经济理论,容易被 各国税务当局和跨国纳税人接受。 缺点: 1.对关联企业业务活动审核的工作量较大。 2.对正常市场交易价格的确定可能存在不一致。 总的来说,正常交易原则还是得到广泛的认可。
6.2.2 转让定价的调整标准
1.市场标准 以非关联的独立竞争企业在市场上进行同 类交易的市场价格作为关联企业之间进行交易 所应使用的价格。 (1)关联企业集团中的成员企业与非关联企 业进行同类交易所使用的价格。 (2)当地同类交易的一般市场价格。 使用市场标准必须保证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 与所比较的同类交易在交易环节、成交数量、 交货条件、付款条件、售后服务方面要尽可能 相似。

采用这一方法的核心问题是找出适当的可比利 润水平指标。一般可用下列利润水平指标: (1)资本回报率。 (2)财务比率。如:销售利润率、毛利率等。 (3)其他利润水平指标。如:销售收入、毛 利、营业费用、营业利润、报告营业利润、营 运资产等。 经过可比性分析,如果可比利润水平与受控纳 税人利润水平之间存在差异,并且这些差异会 实质性地影响按相关利润水平指标所确定的利 润,则应根据可比性原则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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