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_船舶舱室结构防火与材料S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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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电梯不得视作脱险通道。
d: 规范对于客船脱险通道的详细规定可查 阅相关资料。
图4-17 只有一个脱险通道的局部走廊和一端不通的走廊
(6)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的舱壁和甲板的耐 火性完整性应符合表4-19、表4-20的规定。 载客不超过36人的客船的处所分类进行了必 要的合并,类别上减少了三类 。见表4-21 、 4-22。
a: 36人以上的国际航行客船,其船体、上 层建筑和甲板室应以A-60级分隔,分成若干 个主竖区,如在主竖区分隔一侧的处所为 开敞甲板、卫生间及类似处所、极少或没 有失火危险的舱(柜)、空舱及辅机处所 或在主竖区两侧均为燃油舱,则该主竖区 限界面可降低为A-0级分隔。
b: 36人及以下的国际航行客船或500人及 以上的国内航行客船,其用作起居处所、 服务处所的船体上层建筑应以A级分隔分 成若个主竖区。
a: 对于36人以上国际航行的客船,B级走 廊舱壁必须延伸至甲板和舱壁等限界面。
b: 对于36人及以下国际航行的客船和所有 国内航行客船,若B级舱壁两侧设置连续B 级天花板或衬板,B级舱壁仍应延伸至甲 板或舱壁,只是连续B级天花板或衬板背 后的B级舱壁允许开口让各种管路、电缆 穿过。若B级走廊舱壁的两侧均为自动喷 淋装置保护的处所,则允许B级走廊舱壁 终止于连续B级天花板或B级衬板见图4- 11。
注:可以允许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内的梯 道不作环围的两种情况是: ① 梯道仅连续两层甲板。 ② 梯道完全处于公共处所内。
(5)脱险通道
a: 无论是起居处所、服务处所还是机器处 所、特种处所,每一限定处所(如舱壁甲 板以下的水密舱,舱壁甲板以上的主竖区等) 都应至少有两个脱险通道。
b: 作为脱险用的通道,首先应能通向救生 艇筏或其它救生撤离系统的登乘地点,同 时应具备快速安全地疏散人员的条件。
第四章 船舶舱室结构防火与材料
第一节 舱室结构防火 第二节 船舶内装材料及其特点 第三节 耐火分隔设计 第四节 复合岩棉板舱室系统
第三节 耐火分隔设计
一、耐火分隔设计的顺序 二、耐火分隔结构形式设计 三、 船舶耐火分隔设计*
一、耐火分隔设计的顺序
确定耐火分隔的结构型式 选择隔热耐火材料及确定其厚度
小样模拟实验并修改设计 标准耐火试验 申请认可
二、耐火分隔结构形式设计
(一)设计原则
1.从实际需要出发,逐步加以扩充。设计某一 种耐火分隔的结构型式,必须是实船上能用 的。
2.在满足防火要求的前提下,兼顾隔热和隔声 效能。
3.合理的经济性能和良好的工艺性。
(二)设计方法
1.母型法 2.计算法(耐火分隔结构的估算)
3.挡风板(条)的设置。
挡风板(条)也叫挡风隔堵,在起居处所、服务处 所、控制站、走廊和梯道内,封闭在天花板和衬 板后面的空隙应以挡风板(条)加以封闭,挡风板 (条)的间距不超过14m。
图4-9隔热材料在结构交接点和终止点处的延伸(1)
图4-9隔热材料在结构交接点和终止点处的延伸(2)
图4-9隔热材料在结构交接点和终止点处的延伸(3)-
c: 一般要求耐火隔热材料在结构交接点和 终止点延伸450mm。 耐火分隔上扶强材等 构件的隔热材料,应按标准耐火试验时采用 的方法进行敷设。
(3) 限制可燃材料的使用和构造细节
a: 为了实用或美术处理而用作某一处内部 分隔的局部舱壁或甲板应由不燃材料制成。 若起居处所或服务处所内设有认可的自动 喷水器、探火和灭火报警系统,则该处所 内的C分隔可采用一些可燃材料,但这些 可燃材料的体积加上该处所内可燃面板、 嵌条、装饰物及的总体积应不超过相当于 该处所内各围壁及天花板组合面积上厚 2.5mm镶片的体积。
f:客船上的其它舱壁、甲板应按相应的 “分隔相邻处所舱壁/甲板的耐火完整性” 表确定耐火等级。
(2)保持耐火分隔的完整性
① 门(见第七章)
②窗
a: A类机器处所的界限面上不能设窗,但 机器处所内的控制室上可以安装玻璃窗。 机舱的天窗应是钢质的,且不应有玻璃板, 若装有玻璃,则应在玻璃外加装钢质盖, 该钢质盖应永久地附连于天窗上,并能由 一人从外部加以关闭。
(4)梯道保护和围壁通道
位于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内的梯道。
不论其是否用作脱险梯道,除下述两种情 况外都必须用耐火分隔环围,且环围上的 门应是自闭的。对于载客100人以下和航 行时间不超过4h且未设置卧席的国内航 行客船,此环围至少应是B级分隔;对于 其它客船,此环围至少应是A级分隔,见 图4-14。
IC法﹑IIC法、IIIC法的主要要求见表4- 23。
对4000总吨及以上的国内航行货船,规范要 求其起居和服务处所采用以下两种方法之 一予以保护:
① 任一起居和服务处所内用A级或B级分隔 的处所(群)面积不得超过50㎡,对于公 共处所,该面积不得超过75㎡。
② 对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的内部分隔不予 限制,但应装设固定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留空处所、卫生处所除外)。
2.确定对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采用的保护 方式。
(a)传统式上层建筑 (b)分离式上层建筑
(二)设计程序
1.绘制耐火分隔图。
根据基本结构图,特别是上层建筑结 构图,舱室布置图等,依据SOLAS公约和 规范,结合已决定采用的保护方式绘制耐 火分隔图。该图应采用合适的图例标明分 隔各类处所的舱壁和甲板,包括防火门应 达到的等级。
③ 其它开口和贯穿件
a: 一切A级分隔上的开口除装货处所之间、 特种处所之间、储藏室之间、行李舱之间 的舱口和这些处所与露天甲板的舱口外, 应有永久附连于其上的关闭装置,其耐火 效能至少应与其所在的分隔相等。
b: 住室和公共处所,包括办公室、盥洗室、 餐具室等与走廊之间的B级舱壁,允许在 门的下半部或门以下部位开通风口。若此 通风开口是开在门的下半部,还应装有用 不燃材料制成的百叶栅。
2.根据耐火分隔图及相邻处所的使用要 求,确定舱壁(衬板)、甲板(天花板)和防火 门等具体选用的结构型式和型号等。
3.绘制隔热绝缘图、敷料图和舱室布置图。 4.绘制防火控制图。
SOLAS公约和规范规定,防火控制图应固 定展示在船上,图上应包括下列内容:
每层甲板的各控制站;
A级、B级分隔围闭区域; 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及喷水装置;
第三,注意防止不适当地提高分隔的耐火等级。
2.防止隔热层在交接点和终止点处导热。
对A级分隔的隔热层在交接点和终止点处应采 取适当措施,以防止导热的危险。一般要求耐火 隔热材料在结构交接点和终止点延伸450。
注:隔热材料的延伸仅适用于A—60、A—30、 A—15舱壁或甲板,对于仅作为隔热隔音用的材 料没有延伸要求 。
(2)保持耐火分隔的完整性
①门
a、所有门的耐火性能应尽可能与其所在 分隔的耐火性能等效。装设在A级和B级 分隔上的门应有相应的耐火等级证书。水 密门可代替防火门,且不必隔热。
b、装设在A类机器处所限界面上的门应 适当气密并能够自闭。
c、CO2室、乙炔室、油漆室、蓄电池室 的门应适当气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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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对于国际航行货船和1000总吨以上国 内航行货船,梯道环围上的门应是自闭的。 凡要求自闭的门,一般不应装门背钩,若 装设门背钩,应是故障安全型的,且能遥 控释放。
c: 通风导管穿过耐火分隔时保持耐火分隔 的完整性要求。
表4-16 除通风导管外的管子贯穿件图例
表4-16 除通风导管外的管子贯穿件图例(1)
表4-16 除通风导管外的管子贯穿件图例(2)
表4-16 除通风导管外的管子贯穿件图例(3)
④ B级分隔的终止要求
B级舱壁一般要求从甲板延伸至甲板,并 延伸至船壳或其它限界面。但对不是走廊 舱壁的B级舱壁,若在舱壁的两侧设有连 续B级天花板或连续B级衬板,可允许其终 止于连续B级天花板或衬板。对作为走廊 舱壁的B级舱壁来说,能否允许其不延伸 至甲板或舱壁,要视船舶类型而定:
c: 设置挡风条时,不仅应注意天花板后面 的空隙,还应注意衬板后面的空隙,尤其 是梯道和围壁通道等衬板后的空隙应在每 层甲板处加以封堵。天花板后面的挡风条 一般应与舱壁设置相对应,允许将B级或C 级舱壁在天花板或衬板后面的部分作为挡 风条。公共处所中开孔面积大于40%的天 花板的背面可不设挡风条,因为那里即使 发生火灾也易于发现和扑救。
b: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内各舱壁 上的窗,其结构应能保持所在舱壁的完整 性。
c: 船舶外部限界面上的窗,一般不要求其具有所在舱 壁的耐火完整性,但窗框应用钢或其它在高温下不易 变形的材料,窗的玻璃应用金属镶边或镶角加以固定。
d: 对于36人以上的国际航行客船,若外部限界面上 的窗面对着救生设施、登乘和集合地点、用作脱险通 道的外部梯道或外部通道,则这些窗应具有所在舱壁 的耐火完整性,即应经过标准耐火试验并取得认可证 书。如果这些窗配有专用的自动喷水器喷头,则可用 A—0级窗作为代替,布置在救生艇登乘地点下方的 舷窗至少应达到A—0级。对于36人及以下的国际航 行客船或国内航行客船,也应特别注意这些窗的耐火 完整性,并将这些窗限制在最少数量。
图4-9隔热材料在结构交接点和终止点处的延伸(4)
图4-9隔热材料在结构交接点和终止点处的延伸(5)
图4-10 挡风板(条)的结构形式
(四)三种典型船舶的防火要求 1.客船的结构防火要求 2.货船的结构防火要求 3.油船的结构防火要求
1.客船的结构防火要求
(1)防火区域的划分和耐火分隔
e: 对于为特殊用途而设计的船舶,若设置 主竖区舱壁将影响船舶的预定用途时,可 设置水平区作为等效措施。此种水平区限 界面的耐火等级应与相应船舶主竖区耐火 等级相同。规范允许每一水平区在高度不 超过10m的前提下,包括多于一层甲板的 若干个特种处所。对于其它滚装处所,也 可以参照这一原则设置水平区。
各类客船限制可燃材料使用的具体要 求见表4-16和表4-17 ,并可参见图4- 12和图4-13。
b: 甲板敷料构成失火危险的程度,取决于 它们表面的火焰传播特性和当从下面通过 钢板加热时材料是否易于燃烧。
规范要求在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 站内使用的甲板基层敷料应为在高温时不 易着火、不会产生毒性和爆炸的认可材料, 并要求梯道环围的地板表面具有低播燃性。
设计的要点:确定绝缘材料的厚度 组合方式 接头的联接型式
三、 船舶耐火分隔设计
(一)设计原则
1.应将船舶耐火分隔的设置与总体及结构 设计统一起来考虑。
(1)尽可能将起居处所区域与A类机器处 所区域、装货处所区域等分隔开来。
(2)尽可能使用防火内装材料。
(3)在进行上层建筑或甲板室设计时,还 应考虑横舱壁的设置应与主竖区设置的规 定一致起来。
表4-19 作为主竖区或水平区限界面的舱壁
表4-20 主竖区内形成阶层的甲板或作为水 平区限界面的甲板
表4-21 分隔相邻处所舱壁的耐火完整性
表4-22 分隔相邻处所甲板的耐火完整性
2. 货船的结构防火要求
(1) 防火区域的划分和分隔
对于国际航行货船,规定要求其起居和服 务处所采取IC法﹑IIC法、IIIC法中的任何 一种方法予以保护。
除上述要求外,船上各处所之间的分隔需 按相应的“分隔相邻处所舱壁/甲板的耐火 完整性”表确定耐火等级。
对于1000吨以下的国内航行货船只要求:
① 走廊舱壁为钢质或不燃材料,其上的 门应是不燃的;
② A类机器处所和厨房的限界面应为钢质, 其上的门应用钢质或不燃材料制成,对于 其他限界面没有要求。
灭火设备,出入通道;
通风系统包括风机控制位置、挡火闸位置 和风机识别号码等。
(三)注意事项
1.遵守SOLAS公约和规范
第一,当某一处所因其用途特殊在进行分类存在 疑问时,则此处所应按对限界面要求高的处所来对 待。
第二,要求为B—15级分隔的限界面不能用A—0 级分隔来代替。因为从耐火性能来说,A—15级高 于B—15级,A—0级高于B—0级,虽然A—0级能在 1h内防止烟和火焰通过,但在最初15min内限制结构 背火一面温度增高方面其性能却低于B—15级,因 此不能代替B—15级。
c: 客人数少于500人或航行时间不超过4h 且未设置卧席的国内航行客船不要求设置 主竖区。
d: 每一主竖区在任一层甲板上的平均长度 一般不超过40m,如为了使主竖区的端壁 与水密分舱舱壁相一致,或者为了提供一 个大型公共处所,允许将主竖区的长度和 宽度放宽至48m,但任何一层甲板上主竖 区的面积不得大于16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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