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化妆品卫生质量标准--环境卫生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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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化妆品卫生质量标准--环境卫生学

(一)对化妆品的一般要求

①化妆品不得对施用部位产生明显刺激和损伤;②化妆品必须使用安全,且无感染性。

(二)对化妆品产品的卫生要求

1.化妆品的微生物学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眼部、口唇等粘膜用化妆品以及婴儿和儿童用化妆品细菌总数不得大于500CFU/ml 或500CFU/g;②其他化妆品细菌总数不得大于1000CFU/ml或1000CFU/g;③每克或每毫升化妆品中不得检出粪大肠菌群、绿脓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④化妆品中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得大于100CFU/ml或100CFU/g。

2.化妆品中所含有毒物质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量。

(三)对化妆品原料的卫生要求

化妆品原料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采用"欧盟化妆品规程"中规定的禁用和限用物质。

1.禁止使用物质

禁止使用"欧盟化妆品规程"中规定的421种禁用物质和我国药品管理法规中规定的西药毒药类、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共73种禁用物质。

2.限制使用物质

限制使用"欧盟化妆品规程"中规定的限用物质67种、防腐剂55种、紫外线吸收剂22种、着色剂157种。

(四)对化妆品容器的要求

化妆品直接容器材料必须无毒,不得含有或释放可对使用者造成伤害的有毒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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