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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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中规定: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因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 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 负连带责任。” 本案中王某的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全部委托给王乙, 并且二者之间有关于“王乙对王某的一切行为负责” 的约定,因此,对于王某因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 任约定应由王乙承担,而王某的父母对王某的该侵权 行为并没有过错,不能让其负连带责任。因此,王乙 应当负责范某的全部损害,而王某的父母对此不承担 民事责任。
三、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参加民
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 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王的父母在答辩中提出:我们已将儿子托付给 王乙,并且与王乙订有委托合同,合同中约定,对 于王某的一切行为均由王乙负责,我们并不在儿子 身边,不可能约束其行为。因此,对于该损害我们 不应承担责任,但因被告李某受害严重,十分同 情,愿意帮助一点。 王乙在答辩中称:尽管王某的父母将王某托付 给我管教,但他毕竟不是我的儿子,其在学校的行 为,我也无法控制,现我已向李某支付了1万元的 医疗费,再也无钱付了。
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 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草案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不满七周岁的未成 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 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 认自己行为的人。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是在学校的课间休息时, 因扔石头玩而误伤原告的,学校对此并无责任。被 告的父母因在外打工,便将对儿子的监护职责委托 给王乙,双方为此还订有一书面协议,协议中约定: 王某住在王乙家里,由王乙负责安排上学、照顾生 活;王乙对王某的一切行为都要负责,王某的父母 对王乙的管教不得有怨言;王某的父母每月付给王 乙 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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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1、自然死亡——时间的确定

“心跳停止说”、“呼吸停止说”、“脑死亡说” 。 自然人死亡及死亡时间,应以户籍之记载为准。 同时遇难之死亡时间推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 一意外事故中死亡,如果不能确定死亡完后时间的,推 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辈分 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的,推定为同时死亡, 互不继承遗产。
限制行为能力人得单独实施的行为


能够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 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比较复杂或者重大的法律行 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或经法定代理人 的同意后实施。 限制行为能力人得单独实施的行为 : l、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 2、未成年人对其“自由财产”的处分行为。 3、被许可参加营业活动的未成年人的营业行为。 4、日常生活中的定型化行为。
第四章 自 然 人
主讲:迟姗
青岛理工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法学教学部
教学基本要求:


掌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制度 了解我国的监护制度 了解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
死人有无肖像权?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 力 一、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状态出生而具有法律地位 的人。 自然人在民法上的地位 第一、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平等地行使民事权利。 第三、民事权利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
监护制度
一、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加以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监护人的职责



监督被监护人从事民事活动; 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及财产; 管束和教育被监护人 代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监护人的确定
(一)法定监护
《民法通则》第16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 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 的, 应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 外祖父母;(2)兄、姐;(3)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 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 亲属和朋友。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 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对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 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 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 民法院裁决。 17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 病人,应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 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与精神病人关系密切、 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 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没有以上监护人的,应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 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对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 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 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两种观点:


1:被告王某虽由其父母寄养在王乙家中,但 其父母仍是法定的监护人。王某的父母的监护 责任不能因委托他人履行监护职责而免除。依 照《民法通则》第 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源自文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王某的父母 应对王某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应负责赔 偿原告的全部损失。 2:被告王某的父母虽为王某的监护人,但其 已将监护职责全部委托给王乙,王乙应承担起 全部监护职责。
三、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 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
(一)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自然人出生的要件:
须胎儿与母体完全分离。 须胎儿与母体完全分离时为活体。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 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 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 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 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注意:胎儿利益的保护
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 务的资格受到一定的限制。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草案第十四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 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 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二)协议确定监护人 有监护资格的人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 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三)委托监护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 他人。 (四)遗嘱监护
案例:委托监护人的责任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均为8岁儿童,同在一所学校 上小学二年级。1995年9月23日二人在下课后游玩时, 被告扔一石头打中李某的右眼。教师发现后当即将李 某送医院治疗。经诊治李某右眼失明,需换装假眼, 共花医疗费用等2万余元。王某系由父母寄住在其姑 妈王乙家中,其父母在外地工作。原告李某的父亲向 王的姑妈要求赔偿,王乙先支付了1万元,但其后则 表示已无力承担,拒绝支付原告李某的医疗费用。于 是原告李某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李某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王某和王乙赔偿全部医疗费用。法院受 理后,认为被告王某的监护人是其父母,于是追加王 某的父母为被告。
二被告答辩称:原告主张的存款上的名字虽 为张小玲,但张小玲在存入存款时,尚不到10 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不能实施民事法 律行为。因而,王氏与张小玲间的赠与行为不能 有效成立。况且,张小玲并未取得该存款,因而 也不能认定赠与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 请求,确认该存款为遗产,由其继承。

第三节

胎儿的利益保护问题



总括保护主义: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 胎儿就和已出生婴儿一样具有民事权利 能力。 个别保护主义:胎儿原则上无民事权 利能力,但在若干例外情形下则视为有 民事权利能力。 绝对主义:绝对贯彻胎儿不具有民事 权利能力的原则。
胎儿受到侵害是否有权索赔
某市女市民贾某怀有4个多月身孕,某日乘坐 出租汽车出行。当车行至某大道时,出租车将正 在前方右侧车道修车的黄某、张某撞伤,坐在出 租车副驾驶座的贾某同时被撞伤,右额粉碎性凹 陷骨折及颅内血肿。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交通事 故的发生,司机及黄某、张某均违反有关交通法 规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 贾某认为,自己在出了车祸后吃了那么多药, 肯定会对胎儿的健康有影响。
案例:这笔钱我能接受吗?

原告张小玲,自幼深得其外祖母王氏的疼爱。 1992年夏天,张小玲在外祖母王氏家居住。王氏对 张说:你好好学习,我给你三万元,将来上大学用。 其后王氏以张小玲的名义在银行为张小玲存上1万元, 并告知张小玲,她给张小玲将钱存上了。张听后十分 高兴,回家后即将此事告知其母王荣。1996年10月 王氏去世。王一明兄妹三人在分遗产时,王荣提出, 其母为张小玲存入银行的1万元存款应归张小玲,不 能作为遗产;而王一明与王一民主张,该存款也为遗 产,应由他们继承。由于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王遂代 理张小玲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存款为张小玲所有, 让王一明、王一民将存款返还给张小玲。




法医鉴定认为,贾某属十级伤残,其受伤后服用的 药物对胎儿的生长发育有一定影响,但由于无法确知 具体的用药量及用药方法、时间,加之人的个体差异, 胎儿的生长发育所受到的具体影响尚无法确定。 由于贾某住院后出租车司机等三人拒付医疗费,贾 不得不出院。贾某在生下小孩后,与对方多次协商无 效后,向三名被告索赔,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 费及对胎儿的伤害费等,共计20万元。 被告出租车司机认为,胎儿是否受药物影响无依据, 胎儿不应获得赔偿,且赔偿数额应根据有关国家规定 计算。被告黄某、张某则认为贾某乘坐出租车,司机 应保障乘客安全,这一交通事故应由司机及其所在公 司承担,他们俩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
一、宣告失踪
(一)宣告失踪的概念 宣告失踪,是指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满 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 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宣告失踪的条件为: 第一,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 第二,公民下落不明的状态持续超过了法定期限 (2年)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及特征
概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进行民事 念 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第二、民事权利能力既是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 特 的资格也是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征 第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既不 能放弃,也不能转让; 第四、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均系法律直接 规定的,不反映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
2、宣告死亡
案例:死人有无肖像权?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根据法律的规 定,公民以其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特征 第一、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律直接规定 第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到公民的年龄 和智力状况的影响
第四节 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 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 《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 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 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二、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 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治病的除外。
第五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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