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上市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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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上市,上市公司
二、上市的意义
给我一个支点,我可以撬动地球。对于企业来说,这个支点就是上市。通过上市,优秀的企业能够借助资本市场的力量,发展壮大,成为各行各业的旗帜。具体而言,企业上市的有益之处在于:
1、上市可以募集足够的资金;
2、上市可以迅速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品牌;
3、改善企业的治理结构,促使企业建立产权明晰、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的制度;
4、股东实现财富的成倍增长。
当然,企业上市也有弊端:
1、股权稀释、控制权分散;
2、信息披露的成本增加;
3、上市需要增加规范成本,特别是税收成本;
4、中介费用和承销费用。
三、可供选择的主要上市地
1、国内,上交所、深交所。。(IPO发行股票在1亿股之内的在深圳)。
2、境外,香港联交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伦敦证券交易所主板和AIM、东京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多伦多证券交易所。
3、境外上市的两种模式:境外直接上市,《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1999]83号,(一)符合我国有关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规和规则。
(二)筹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三)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四)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较稳定的高级管理层及较高的管理水平。(五)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六)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批准。红筹上市模式,经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在境外百慕大、维尔京、开曼群岛等注册离案公司,通过离岸公司收购或股权置换等方式取得境内企业的控制权,并以离岸公司在境外上市(百度、新浪、网易等)。但是,2006年8月8日商务部等发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对“特殊目的公司”的返程投资做了严格的规范。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特殊目的公司为实现在境外上市,其股东以其所持公司股权,或者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的,适用本节规定。当事人以持有特殊目的公司权益的境外公司作为境外上市主体的,该境外公司应符合本节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相关要求。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应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新生两种方式:一是VIE,协议控制,也称可变利益实体(2011年9月20日,传闻称要加强对这种模式的管理)。二是,通过取得外籍身份的家庭成员操作。
5、其他问题,A股、H股发行模式,(先A后——太平洋保险、光大银行,同时——中信银行、农行,先H后A、神华、建行)。
四、国内企业上市的基本制度
(一)、核准制
试验期(1993年以前,典型就是两个交易所在地方政府领导下成立,尚未缺乏统一、全国性的制度)——计划审批制——(1993年-1998年期间,主要典型方式是额度制、指标制,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虚假包装上市,金融亚洲金融危机,在1998年底基本停止)——核准制(走向市场化,标志是1999
年7月证券法的颁布际2001年3月17日的实行,逐步完善了保荐制度——发行询价机制——公开与非公开的监管、预先信息披露)——注册制(未来的趋势,成功上市的原因取决于是否满足条件,以及投资者的意见。而核准制,除要求满足特定条件外,还需政府监管部门审批,监管部门具有决定权)。
核准制,与审批制相比,有其进步(1)在选择和推荐企业方面,由保荐人培育、选择和推荐企业,增加了保荐人的责任;(2)在企业发行股票的规模上,由企业根据资本运营的需要进行选择,以适应企业按市场规律持续成长的需要;(3)在发行审核上,将逐步转向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规性审核,发挥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独立审核功能;(4)在股票发行定价上,由发行人和保荐人协商,并充分反映投资者的需求,是发行定价真正反映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和投资风险;(5)在发行方式上,提倡和鼓励发行人和保荐人进行自主选择和创新,努力建立最大限度地利用各种优势,并由发行人和承销商各担风险的机制。
(二)上市辅导制
1、辅导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促进辅导对象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形成独特运营和持续发展的能力,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面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际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的要求,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法制意识,具备进入证券市场的条件。
2、原则,勤勉尽责,辅导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诚实信用,辅导机构和辅导对象均应客观、真实地反映辅导过程中的问题,健全有关记录,保证所有辅导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突出重点,鼓励创新,结合辅导对象,采取不同方式进行;责任明确,风险自担。辅导工作只是准备发行上市的一个法定程序,辅导机构与辅导对象应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3、辅导机构,具有主承销商、保荐人资格的证券机构负责,且成立专门的辅导工作小组,至少3人固定,一人有项目经验,具有法律、财务等必备专业知识,律师、会计师参与。
4、辅导内容,主要有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延续,五个分开和独立性,对董事、监事、高管及5%以上股东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的培训,并且进行考核。(董事、监事、高管知悉其义务及责任是发行上市的条件之一)
5、《首发管理办法》、创业板管理办法,取消了辅导必须满一年的强制性规定。
(三)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1、根据2004年1月2日中国证监会(2004第1号文)《关于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停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企业发行上市必须实施保荐制度。
2、保荐制度是指由保荐机构(券商)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中所载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上市后持续督导责任的制度。具体内容包括(1)建立保荐人及保荐人代表的注册登记制度;(2)明确保荐期限,包括上市尽职保荐、推荐阶段和持续督导阶段;(3)确立相应的责任,包括发行上市前的辅导和尽职调查及对信息披露的质量、发行人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作出必要的承诺;(4)引进持续信用监管和“冷淡对待”的监管措施。
(四)询价制度
五、发行上市程序
1、辅导和保荐,并取得当地证监局的验收合格意见;
2、董事会就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3、制作全套文件;
4、保荐人的内核和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