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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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

太原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增强大学生劳动观念,提高劳动技能,培养自立精神,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良好形式,也是大学生通过诚实劳动获取报酬,解决经济困难的重要渠道。

为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使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家、山西省有关政策和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学生”是指具有太原理工大学学籍的在校本、专科生及研究生。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学校鼓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完成学习任务的前提下,积极申请参加勤工助学,通过劳动取得报酬。

第四条我校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由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工单位未经学校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来配合学工部(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学工部(处)下设“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学院在本院学生资助工作组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学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包括本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计划、组织、协调、实施、总结、管理等相关事宜。

第三章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的职责第八条开发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与使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

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一条制订和完善学校勤工助学的各项规定和办法。

错题集

错题集

TYUT2011清泽心雨入学教育错题集(部分)第6题:社团组织与活动条例规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大会选举的___会负责日常工作。

A、常务委员B、临时团支部C、常务委员和临时团支部正确答案是:A第9题:学校学生处领导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正确答案是:错第12题:在各类正式体育比赛中破校纪录者另加(),破省纪录者另加(),破全国纪录者另加()。

A、3分 6分 9分B、4分 6分 8分C、3分 6分 8分正确答案是:C第13题: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国家招生规定的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后,方可注册、取得学籍。

正确答案是:错第17题:辅导站设站长一名,原则上由副书记或学工办主任担任,设副站长两名(且均为教职员工),协助站长工作,正确答案是:错第18题:支付学习费用难度很大,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太原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水平,且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任何一项认定条件,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对,正确答案是:错第21题: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在()进行并完成。

A、新期年开学后两周内B、新学年开学后一周内C、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B,正确答案是:C第23题:邀请校外人员参加学生社团活动时,必须先向社团联合会申请,说明邀请时间、目的、被邀请人的工作单位、职务等,经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后,即可进校开展活动。

:对,正确答案是:错第26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的职能之一是建立全体学生的心理档案和工作预案对,正确答案是:错第28题: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正确答案是:对第35题:学生心理自助组织应向学院心理健康教育辅导工作站及时反映本班学生的有关学习生活的信息正确答案是:错第36题:太原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规定: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组,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_等担任成员,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XXXX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安心顺利完成学业,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教财[2007]7 号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是高等学校组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校内的助教、助研、助管、实验室、校办产业的生产活动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并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相应报酬。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经济困难学生获得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的一项资助方式。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要首先安排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然后再考虑其他学生,以体现国家和学校对这部分学生的关心和照顾。

第四条学生要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意识,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使勤工助学补助真正、足额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大学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能第七条 XXXX大学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管理,行使以下职责:(一)制定本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政策和具体实施意见;(二)组织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三)负责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审批;(四)负责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和监督;(五)负责勤工助学补助的审批发放;(六)负责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七)开展其他与勤工助学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各学院(系)的勤工助学工作由学院(系)学生资助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指导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教育工作。

各学院(系)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的职能是:(一)负责推荐本学院(系)勤工助学上岗学生,及时向校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提供名单及有关情况。

(二)负责本学院(系)勤工助学岗位增减的申报。

(三)负责做好本学院(系)各勤工助学岗位工作情况记录,学期末根据记录对各岗位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校勤工助学指导中心,作为发放补助的依据。

(四)负责向用工单位推荐勤工助学学生。

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陕教资[2007]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组织和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工部(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各方的职责第六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人事、财务、教务、科研、后勤、团委、保护等部门,配合学工部(处)开展相关工作。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一)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并不断完善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三)根据有关政策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完善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四)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可按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制度规定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制度规定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制度规定学生勤工助学是指在学生完成学业的同时,参与校内或校外的工作,通过工资或奖励的方式来减轻经济压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为了更好地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各高校都有相应的管理制度规定。

本文将从如何制定规定、规定的内容、管理制度的重要性、管理制度的优化等方面展开回答。

第一部分:制定规定的目的和原则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制度规定的制定需要明确其目的和原则。

其目的是规范学生的工作学习行为,提高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效果。

制定规定的原则包括科学性、公正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等,保证规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二部分:规定的内容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制度规定的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勤工助学的种类和范围,明确学生可以从事的工作种类和从事工作的范围。

其次是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规定学生工作的时间安排和工资待遇的标准。

还包括工作地点和劳动保护,明确学生可以选择的工作地点,并保障学生的劳动权益。

最后是勤工助学的管理方式和考核标准,明确管理部门对学生工作的监督方式和考核标准。

第三部分: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制度规定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规定的出台可以使学生了解到勤工助学的具体要求和管理方式,避免了管理的随意性。

其次,管理制度的规定可以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避免学生在工作中面临不合理待遇或违法行为。

最后,管理制度的规定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工作积极性和自觉性,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四部分:规定的改进和优化为了更好地管理学生勤工助学,规定需要不断进行改进和优化。

首先,可以引入学生代表参与规定的制定和修改过程,充分倾听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使规定更加适合学生的实际情况。

其次,可以与相关部门和企业进行合作,提供更丰富多样的勤工助学岗位,满足学生的需求。

同时,可以建立评估机制和监督机制,对勤工助学的各方面进行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总结: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制度规定的制定对于提高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效果、保障学生的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学生勤工助学暂行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暂行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解决学生困难,培养学生诚实劳动、自立自强,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全面推进资助育人。

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助发[2018]232号文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注册专科学生。

第三条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过程、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

负责协调学校各部门配合学生处开展工作。

第七条学校学生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工作。

各系部和用工部门共同承担管理任务,做好勤工助学学生考勤工作,负责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监督与协调工作,对参与勤工助学学生进行教育与指导、咨询与服务工作。

注重岗位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充分发挥勤工助学岗位的资助育人功能。

第三章岗位设置与管理第八条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岗位。

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根据各处室、系部申请情况设置。

1.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设置以学年为周期,时间为每年12月1日到下一年11月30日。

原则上用工部门申请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时间为每年10月份,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由部门资助工作负责人或办公室主任于每年10月20日前统一报学生处,由学生处报分管领导审批(根据工作开展,具体时间以学生处通知的为准)。

关于印发《太原理工大学大学生自主实践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

关于印发《太原理工大学大学生自主实践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

关于印发《太原理工大学大学生自主实践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校教〔2012〕9号学校各单位:大学生自主实践是学校人才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贯彻落实《太原理工大学关于加强实践育人的实施意见》(校教〔201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拓展大学生自主化实践、个性化发展的空间,探索实践教育教学新形式、新途径,不断提高实践育人的教学效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太原理工大学大学生自主实践实施办法(试行)》,经学校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太原理工大学大学生自主实践实施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太原理工大学关于加强实践育人的实施意见》(校教〔2012〕6号)文件精神,促进本科生自主实践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开展自主实践主要指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的社会实践、学术科技、就业创业、创新创业等活动。

一、管理体制自主实践项目的组织部门或机构负责考核项目,并进行学分认定。

自主实践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学校教务处、学生处、招生与就业处、校团委等职能部门是负责自主实践项目和学分管理的主体单位,负责项目的发布、组织、指南编制、调控、质量监控、学分确认等工作。

各学院相应成立院级自主实践项目管理机构,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牵头落实本学院自主实践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学院团委、学工办、辅导员、班主任等负责具体执行。

学校建立统一的自主实践项目管理平台,利于信息发布、协同操作、规范管理。

二、范围及学分认定办法(一)根据专业培养计划,本科生在校期间须通过自主实践取得2个以上学分(含2学分),且其中至少有一个学分为社会实践学分,方能毕业。

学生自主实践的成绩计入学生档案。

(二)学校认可的各类自主实践的活动项目:1.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学术科技和就业创业竞赛;2.学校认可的获奖、论文、专利等科技学术成果;3.学校组织的各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4.学校组织的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假期社会实践、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勤工助学、就业见习和就业创业实践等活动及社团活动和特色鲜明的主题实践活动等;5.经教务处、学生处、招生与就业处、校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认可的学院组织开展的各类自主实践项目。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范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范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范学生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读书期间通过参与一些兼职工作来获取一定的收入,以减轻家庭经济负担,同时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社会责任感。

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容易出现一些问题,如工作安全隐患、工资拖欠等。

为了规范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下面将分十二个小节展开回答。

一、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审核学校应对招聘学生的用人单位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用人单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

此外,学校还应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作岗位的具体要求和工作场所的安全设施情况,确保学生的安全。

二、明确学生勤工助学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学校应与用人单位签订明确的工作协议,明确学生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工作内容应与学生的专业相符,既能锻炼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又能提高学生的专业素养。

三、建立健全工资支付机制学校应与用人单位共同确定学生的工资标准,并建立健全工资支付机制,确保学生的工资及时发放。

避免出现工资拖欠或不按时发放的情况,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学校要求用人单位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确保学生的工作安全。

用人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范,并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五、建立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监督机制学校应建立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学生提供充分的待遇和保障。

同时,也要要求学生定期报告工作情况,及时了解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

六、加强学生勤工助学的宣传教育学校可以通过举办讲座、宣传栏等方式,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的宣传教育,让学生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和管理要求,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七、建立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反馈机制学校应建立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反馈机制,定期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学生的困难和问题。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不断改进管理措施,提高学生的满意度。

八、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和协调学校要与家长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调,及时向家长介绍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规范和工作情况,解答家长的疑虑和关切。

学生勤工助学实施与监管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实施与监管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实施与监管管理办法学生勤工助学是指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一定量的工作,以提供自己的生活费用和锻炼自身能力。

在我国,近年来学生勤工助学得到了广泛推广和实施,不仅对于学生个人能力的培养和经济状况的改善有着积极的影响,也对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推进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为了更好地实施学生勤工助学并保障其管理的规范性和公正性,应加强相应的监管管理办法。

一、建立统一且灵活的工作管理机制学校可以建立统一的勤工助学管理机构,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该机构应拥有一支专业、高效的管理队伍,并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紧密联系,共同推动学生勤工助学事业的发展。

在具体实施中,应根据每个学生的个人情况和兴趣爱好,提供丰富多样的工作机会,让学生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作内容和时间。

二、规范学生勤工助学的招聘流程招聘流程的规范对于保证学生勤工助学的公平公正非常重要。

学校应明确发布招聘信息的渠道和时间,并对企事业单位的招聘行为进行监督。

招聘单位应公开招聘岗位和相关要求,并通过面试和考核等方式,选拔适合的学生进行工作。

另外,勤工助学工作的薪酬待遇也应明确定义,并及时支付给学生。

三、加强对勤工助学岗位的监管为了确保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质量和安全,学校应建立岗位审核机制和监督体系,对招聘单位的安全措施和工作条件进行审核和抽查。

学生被分配到工作岗位后,在工作期间应定期进行岗位评估和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解决学生在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四、加强学生勤工助学的培训和指导学校应为参与勤工助学的学生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指导,帮助他们提高工作技能和职业素养。

培训的内容可以包括基本职业道德、工作技能、沟通能力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学校可以组织专家和资深教师开展培训课程,并定期组织学生进行相关考核和评估。

五、推进勤工助学的社会化发展除了学校内部提供的勤工助学机会,学校还可以积极与企事业单位开展合作,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给学生。

太原理工大学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太原理工大学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太原理工大学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等学校优秀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设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依照国家和山西省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政策文件规定,并结合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实际情况,为管好、用好该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第六条我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等院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学校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国家奖、助学金的整体工作,由学生处具体组织实施。

各学院资助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

第二章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原则第八条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根据当前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新特点及新需要,教育部、财政部对现行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财政部2018年8月20日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五条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六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学工、研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下设专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理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

理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

理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招收的所有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学院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学院学生处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系(部)下设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接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管理。

第三章学院的职责第八条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院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学院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九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十条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院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职责第十一条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正式版

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正式版

Different positions have their own specific rules of doing things, in order to make the work achieve the expected goal according to the plan and requirements.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正式版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正式版下载提示:此管理规范资料适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

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为有效帮助家庭困难学生通过勤工助学获取报酬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教财〔20xx〕7号)以及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勤工助学经费来源。

学校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不少于4%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的一部分作为勤工助学预算。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账户,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支持勤工助学。

二、勤工助学工作内容。

勤工助学涵盖校内外社会化管理与服务,以参加校内助教助研、科技开发、校办产业生产、生活服务以及校园管理等方面劳动为主要内容,以参加家教和社会服务等为辅助内容。

三、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基本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二)学习勤奋刻苦,积极参加有益活动。

(三)勤俭节约,生活上严格要求自己。

(四)享受各类奖助学金后生活仍然困难。

四、勤工助学岗位申请程序(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提出勤工助学申请,各学院通过广泛调查精准识别其家庭经济情况并予以审核,报学工部(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建立申请勤工助学学生档案。

(三)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根据岗位需求及学生实际,录用并安排岗位。

太原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

太原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

太原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甲方:(用工单位)负责人:乙方:(学生)丙方:(学院)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了规范太原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明确用工单位、学生和学校三方(以下简称甲、乙、丙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经三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条款:1勤工助学工作项目1.11.2协议期内,甲方提供以下工作岗位供学生进行勤工助学:岗位名称:。

岗位职责:。

招聘条件:。

1.3工作时间:在不影响学生学业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勤工助学工作,日工作时间不超过2个小时,每月不超过50个小时。

2甲方的权利与义务2.1甲方有权向丙方了解学生的情况。

在乙方工作不履行约定义务造成损害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甲方在工作中对乙方享有管理权;2.2甲方应对乙方在勤工助学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除往返学校途中的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外)负责。

不得聘用学生从事国家规定禁止的特殊工种工作和非法工作,不得擅自安排三方协商确定的工作内容以外的工作给乙方。

乙方如果发现甲方有上述要求或行为,均有权终止本协议;2.3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报酬标准为:;2.4甲方在录用期间不得无故辞退乙方,但如果乙方确有违反甲方规定之行为或者不遵守本协议义务,甲方可以适当采取措施,严重者可以报丙方备案后辞退乙方;2.5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押金或其他预付费用,不得要求乙方提供担保。

甲方应按协议书规定支付学生劳动报酬,勤工助学的报酬根据甲方提交的考核结果发放,对按要求完成任务者,全额发放;对工作不负责任,未按要求完成任务者,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发放。

2.6在对勤工助学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的学生,由甲方比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一次性补偿;2.7甲方安排工作时间不得与乙方上课时间发生冲突;2.8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承担责任:2.8.1因没有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导致损害的;2.8.2乙方在工作中生病或者发生伤害事故,没有及时告知学校,或者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导致损害加重的;2.8.3甲方职工的个人行为导致学生遭受损害的;2.8.4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安排三方协商确定范围以外的工作给丙方,导致损害的。

学生勤工助学和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案

学生勤工助学和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案

学⽣勤⼯助学和管理办法的实施⽅案 ⼀:勤⼯助学的⽬的 勤⼯助学的开展是适应⾼等教育改⾰的需要。

读书缴费,⾃主择业的改⾰措施,要求⼤学⽣不仅在经济上能够⾃⽴,⽽且要求在素质上得以全⾯发展。

勤⼯助学的开展是⾼等教育改⾰的产物,是⼤学⽣将专业知识和社会实践联系的契合点。

⼤学⽣在获取⼀定的经济资助的同时,可以将所从事的活动与专业学习和⾃主精神的提⾼以及个⼈的全⾯发展结合起来。

学⽣通过勤⼯助学可以体验⽣活,了解社会、服务社会、充实⾃⾝、双向受益,有利择业,激励社会责任感。

既使学⽣树⽴起劳动光荣的观念,提供⾃⼒的经济基础,减轻家庭经济负担,⼜提⾼⼤学⽣的社会活动能⼒和适应能⼒,增强⾃主成才的⾃信⼼,有效加快青年⼈的社会化进程。

⼆、勤⼯助学管理⽅⾯ 1、⽤⼈部门在安排⼯作时,可根据学⽣的实际情况,实⾏定时定岗的⼯作制度。

2、⽤⼈部门须指定专⼈负责安排学⽣勤⼯助学⼯作并指导学⽣上岗,按⽉对学⽣的出勤情况、⼯作量、劳动表现等情况进⾏考核、记录。

3、对参加勤⼯助学的学⽣既要关⼼爱护,⼜要严格要求,培养学⽣良好的劳动观念和⼯作作风。

对在⼯作中弄虚作假、怕苦怕累、不负责任的学⽣要予以批评教育,并把情况报送学⼯部,以便及时处理;对在⼯作中诚实劳动,表现突出的同学要作好记录,报学⼯部予以奖励。

4、各部门的领导对学⽣的劳动考核要实事求是。

公平、公正、负责的做好考勤⼯作。

要⾛好勤⼯俭学之路,⾸先有靠周密的组织和法律安全保障,单线联系和散兵游勇似的单兵作战模式往往是靠不住的。

要⾛好勤⼯俭学之路,关键还要提⾼⼤学⽣⾃⾝的综合素质和适应能⼒。

三:勤⼯助学管理的注意事项 要⾼度重视学⽣的管理,各系要专⼈负责、精⼼组织、服务到位,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做好勤⼯助学学⽣管理⼯作,要对留校学⽣进⾏资格审查,对留校勤⼯助学学⽣加强管理;要加强勤⼯助学学⽣安全教育,注意强调⼯作纪律及⼯作安全,特别要做好防中毒、防交通事故、防溺⽔、防雷击、防受骗等教育,确保学⽣安全,并关⼼留校学⽣的学习和⽣活。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无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08(000)006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3页(P19-21)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 [J],
2.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12]488号 [J],
3.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
办法》的通知 [J],
4.教育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 [J],
5.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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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太原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增强大学生劳动观念,提高劳动技能,培养自立精神,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良好形式,也是大学生通过诚实劳动获取报酬,解决经济困难的重要渠道。

为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使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家、山西省有关政策和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学生”是指具有太原理工大学学籍的在校本、专科生及研究生。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学校鼓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完成学习任务的前提下,积极申请参加勤工助学,通过劳动取得报酬。

第四条我校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由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工单位未经—1—学校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来配合学工部(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学工部(处)下设“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学院在本院学生资助工作组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学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包括本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计划、组织、协调、实施、总结、管理等相关事宜。

第三章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的职责第八条开发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与使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

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2—第十一条制订和完善学校勤工助学的各项规定和办法。

第十二条统计、整理、上报全校勤工助学的数据和资料等。

第十三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总结、调研与提高。

第四章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工作职责第十五条接受本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推荐安排学生上岗,为学生和用工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六条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安全教育,并与用工单位配合,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优先考虑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第十八条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对学生勤工助学的表现进行记录和管理,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3—第五章勤工助学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九条根据教育部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从教育事业费、学杂费收入和预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设立校勤工助学基金。

为确保勤工助学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使其具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并将这项工作逐步引向规范化,对该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条基金的使用途径:太原理工大学勤工助学基金用于学生勤工助学报酬发放、勤工助学基地投资建设、勤工助学工作管理费用(包括技能培训、宣传组织、奖励及其他办公费用等)。

第六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臵及安排第二十一条勤工助学的岗位分为固定岗和临时岗两种形式。

固定岗是指活动内容相对稳定,时间较长的勤工助学岗位。

如:(一)助研,组织学生结合本专业参加课题科研工作;(二)助管助教,安排学生参与学校的各项教学管理服务工作,如安排在实验室、图书馆、后勤、机关各部门、各学院,以及从事兼职辅导员等;(三)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四)由勤工助学基金投资开发的专岗;(五)其他适合高校学生从事的工作。

—4—临时岗是指短时期内即可完成或根据需要临时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二条岗位的设臵,必须由用工单位(校内、外)向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提交《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网上下载),经审核批准,并拟定用工协议,方可开展活动。

固定岗于上学期结束前两周申报,临时岗一般应提前一周申报。

学生非假期时间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原则上每月不超过50小时。

第二十三条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公益劳动,协调各用工单位为学生参加公益劳动创造条件。

第七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第二十四条用工单位录用学生需通过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安排,在校园网发布通知,经学生个人申请,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推荐,用工单位面试合格后录用。

录用时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并与学生签订必要的用工协议,同时将录用的学生名单、岗位工作情况和有关协议送交校院两级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备案。

如在岗学生有变动,应及时通知校院两级勤工助学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用工单位负责对上岗学生的日常管理,包括向学生明确岗位职责,进行包括安全教育的岗位技能培训和日常考勤考核等。

考勤考核须使用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制定的《勤工助学岗位日常考勤考核表》(校园—5—网下载)。

第二十六条工作期满后,用工单位要如实提供学生工作期间的表现和评语,纸质档案由学生个人和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保存,电子档案由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七条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将对各单位勤工助学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评估,对于工作较好的学生和单位,将予以适当的奖励;对于生活困难但又无特殊原因,个人主观上不愿意参加勤工助学以及勤工助学工作不合格的学生将取消享受其它资助的资格。

第八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第二十八条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九条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

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章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第三十条在学期结束或学期中,由用工单位报送《勤工助学报酬支付申报表》(校园网下载)、《勤工助学岗位日—6—常考勤考核表》和用工协议,经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审核无误后到财务处领取报酬。

一般情况下,报酬由校财务处经银行转入学生个人银行账户,不直接支付现金。

第三十一条校内勤工助学以每月5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由用工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用工协议。

第三十二条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基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三十三条勤工助学的报酬根据用工单位提交的考核结果发放,对按要求完成任务者,全额发放;对工作不负责任,未按要求完成任务者,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发放。

第十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条件、程序和原则第三十四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需具备以下条件:品行端正、学习努力,生活俭朴,无奢侈浪费现象;遵规守纪;健康状况符合岗位要求。

第三十五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需本人提出申请,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统一审核、登记备案。

—7—第三十六条在学校公开发布的勤工助学用工信息中,学生可有针对性地选择岗位,在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报名,经学院推荐、用工单位考察录用,签订协议、上岗。

对于集体性的临时岗,可由组织者统一办理集体登记、培训等手续。

第三十七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原则:(一)课余时间工作原则:学生应在完成教学要求,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参加勤工助学;(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原则: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重点关注;(三)安全原则:不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和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四)守信原则:学生在上岗前应与用工单位签订协议,对违约学生学校将取消其相应的权利,一年内不再安排其勤工助学,不再给予资助。

第十一章责任第三十八条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用工单位和推荐学院必须与学生签订《太原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太原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

—8—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九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

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十条凡擅自外出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在其活动过程中出现问题由其本人负责。

第四十一条学生不得以勤工助学为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秩序;不得影响自身学习任务的完成。

第四十二条禁止学生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传销活动;禁止走私贩私;禁止出售或出租非法印刷品和淫秽书刊。

第四十三条学校严格禁止学生个人或团体擅自冒用学校名义对外实施各类经济行为。

第四十四条对少数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需利用课余时间从事以勤工助学为目的的盈利性服务活动,或有关学院需开展以专业实习为目的的盈利性服务活动,须经各学院研究并报校勤工助学中心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9—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太原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10—太原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甲方:(用工单位)地址:负责人:乙方:(学生)丙方:(院)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了规范太原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明确用工单位、学生和学校三方(以下简称甲、乙、丙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经三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条款:1、勤工助学工作项目1.11.2 协议期内,甲方提供以下工作岗位供学生进行勤工助学:岗位名称:岗位职责:招聘条件:1.3 工作时间:在不影响学生学业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勤工助学工作,日工作时间不超过2个小时,每月不超过50个小时。

2、甲方的权利与义务2.1 甲方有权向丙方了解学生的情况。

在乙方工作不履行约定义务造成损害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甲方在工作中对乙方享有管理权;2.2 甲方应对乙方在勤工助学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除往返学校途中的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外)负责。

不得聘用学生从事国家规定禁止的特殊工种工作和非法工作,不得擅自安排三方协商确定的工作内容以外的工作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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