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业成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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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技 工 学 校
作业指导书
学生学业成绩管理规定
为了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激发学生学知识、练本领的积极性,培养合格的、有用的技术人才,根据国家人社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特作如下规定:
1、学生必须学完学校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参加每一门课程的考试、考查。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技术等级证,并推荐工作。
2、每门课程的期评成绩按平时20%、期中30%、期末50%的比例评定;结业成绩按学期期评成绩评定。
3、实习操作的期评成绩按平时30%、期末70%的比例评定;课题型实习操作成绩按平时60%,期末40%的比例评定;每科实习操作结业成绩按学期期评成绩评定。
4、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含补考),必须事先向教务科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缓考或补考。
5、学生每学期期评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一次。补考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进行。
6、擅自缺考者,考试作弊者,给予纪律处分,该科成绩记零分,不准正常补考。拒绝补考者,取消学籍,不发毕业证,不推荐工作。
7、结业成绩不及格者,毕业前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给予补考。技术等级统考不及格者,不予补考。
8、凡补考者,均按50元/科的标准交纳补考费,实习操作补考消耗材料费据实另收。
9、连续两学期,经补考后,实习操作成绩不及格者,文化基础课、专业理论课累计四科不及格者,劝其退学,取消学籍。
10、毕业时有三科理论成绩或一门实习操作成绩不及格者,不发毕业证,学校不推荐工作。
11、凡技术等级统考未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不发毕业证,学校不推荐工作。
12、期评成绩有一科不及格,且平均未达80分以上者,不能评为“三好学生”;期评成绩有一科不及格,且平均未达70分以上者,不能评为“优秀学生干部”。
13、文化理论课、实习操作课、期末统考成绩优秀者,学校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14、学生在校期间,凡参加省级以上技能操作竞赛获得奖励的,学校将在县、市级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上作特别报导,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毕业时,优先推荐工作。
15、凡参加全省技校毕业生技术等级统考,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学校给予精神和物质 编号:
版本: 批准: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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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业成绩管理规定第2页共2 页奖励,并优先推荐工作。参加省、市及国家级技能大赛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予以重奖。
16、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科技创造发明活动,凡在小创造、小发明、小制作等活动中获得有关部门奖励或专利权的,或在地市级以上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的,以及在第二课堂活动中成绩特别突出的,学校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17、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18、本规定解释权归学校。
市技工学校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