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公用类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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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公用类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京国资发〔2009〕1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公用类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分类监管,细化分类考核,针对我市城市公用类企业特点,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城市公用类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北京市城市公用类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城市公用类企业(指承担城市运营和安全保障等服务功能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董事长的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专职党委(党组)书记和组织配置的总经理纳入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范围。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的董事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考核及奖惩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条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符合城市公用类企业特点的经营业绩与激励约束相结合的业绩考核制度;

(三)充分体现城市公用类企业的功能定位,切实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重点考核社会效益指标和主业成本费用,逐步提高城市公用类企业的经营效率;

(四)充分运用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成果,进一步完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评价机制。

第二章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条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采取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两种形式。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限为每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一个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任期考核时间的,由市国资委决定。

第六条考核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签约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社会效益指标和经济效益指标两类。社会效益指标考核企业所承担的城市服务功能及对城市功能发展的贡献;经济效益指标考核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水平。考核指标一般不超过4个,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规定。

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完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规定任务及因企业自身原因未完成市政府折子工程、重要实事等重点项目任务的,作为考核否定指标。

企业经营性资产考核工作由企业组织实施,并制定相应的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或社会效益指标)、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社会效益指标)平均增长率和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对实施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所有者权益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同考核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益

考核期初国家所有者权后的国家所有者权益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100% 客观因素由市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以市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表明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13-三年前主营业务收入

收入考核期末当年主营业务×100% 第九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企业预报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由企业于每年11月份按照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政府相关部门下达的工作目标及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状况提出,并将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

2.任期经营业绩目标建议值,由企业于考核期初按照市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并将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根据本市宏观经济形势发展要求及企业发展状况,结合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三)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条 市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督。

(一)企业每季度将经济运行分析情况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事项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时,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一条市国资委建立预警制度。对经营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发出警示通知单,提醒企业重视,督促企业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企业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满90日内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末,对上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报市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二)市国资委依据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指标完成情况及经审计并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的评价意见后,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形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向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反馈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四)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国资委提出;

(五)市国资委根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或专项稽核检查。

第三章奖惩

第十三条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和任期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四个级别,未完成考核目标值为D。

第十四条市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第十五条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薪酬奖励和任期中长期激励。中长期激励的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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