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资源保护法律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旅游资源保护法律规定
————————————————————————————————作者: ————————————————————————————————日期:
ﻩ
第十二章旅游资源保护法律规定
1、自然保护区的定义
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2、自然保护区的分类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是指除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以外,其他具有典型意义或者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
3、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自然保护区设置公安派出机构,维护自然保护区内的治安秩序。
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分类管理:
1.国家级{省、直辖市、自治区或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部门}
2.地方级(国家级以外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
4、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措施
为了保护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国家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管理措施。
(1)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规定
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标明区界,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自然保护区的界标。
(2)分区保护的规定
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该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因科研需要,必须要进入进行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等,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该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若需要进入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该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必须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1)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
(2)缓冲区{核心区外围、禁止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进入申请}
(3)实验区{科学实验、教学实习、旅游等,活动审核批准}
(3)禁止和限制自然保护区的人为活动
1)禁止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
2)严禁与保护方向不一致活动;
3)严禁外国人擅入;
4)核心区和缓冲区: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5)实验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6)外围保护地带:不得损害环境质量。
5、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法律责任
违反条例处罚及罚款(元) 1.擅移、破坏界标
2.未批准进入或不服管
3.缓冲区活动不提交成果副本
责改,100~5000元
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没收所得
责令停止,限期恢复
300~10000(造成破坏)
拒绝检查、弄虚作假300~3000
1.未批准活动
2.与保护方向不一致活动
3.不按方案活动
责令改正、人员处分
(违反其他条例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6、风景名胜区的定义
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7、风景名胜区的等级
由国务院颁布的自2006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8、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