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资源保护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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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旅游资源保护法律规定

1、自然保护区的定义

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2、自然保护区的分类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是指除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以外,其他具有典型意义或者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

3、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自然保护区设置公安派出机构,维护自然保护区内的治安秩序。

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分类管理:

1.国家级{省、直辖市、自治区或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部门}

2.地方级(国家级以外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

4、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措施

为了保护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国家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管理措施。

(1)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规定

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标明区界,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自然保护区的界标。

(2)分区保护的规定

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该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因科研需要,必须要进入进行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等,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该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若需要进入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该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必须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1)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

(2)缓冲区{核心区外围、禁止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进入申请}

(3)实验区{科学实验、教学实习、旅游等,活动审核批准}

(3)禁止和限制自然保护区的人为活动

1)禁止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

2)严禁与保护方向不一致活动;

3)严禁外国人擅入;

4)核心区和缓冲区: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5)实验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6)外围保护地带:不得损害环境质量。

5、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法律责任

违反条例处罚及罚款(元) 1.擅移、破坏界标

2.未批准进入或不服管

3.缓冲区活动不提交成果副本

责改,100~5000元

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没收所得

责令停止,限期恢复

300~10000(造成破坏)

拒绝检查、弄虚作假300~3000

1.未批准活动

2.与保护方向不一致活动

3.不按方案活动

责令改正、人员处分

(违反其他条例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6、风景名胜区的定义

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7、风景名胜区的等级

由国务院颁布的自2006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8、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9、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定

《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作为导游人员或者游客重点应当了解的保护规定包括: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2)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

(3)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A.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B.修建储存危险(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C.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D.乱扔垃圾。

(4)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A.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B.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C.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D.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5)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10、违反《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的法律责任

《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或者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条例处罚及罚款(元)

1.刻画、涂污2.乱扔垃圾恢复原状、补救措施、50元罚款

犯罪的,刑责

未批准:

1.设置商业广告2.举办大型游乐活动责令停止

恢复原状、补救措施

没收所得

50000~100000元

100000~200000元(严重)

11、文物保护工作方针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12、文物保护工作基本要求

文物保护工作要做到“四有”,即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13、文物保护的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6).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14、文物资源的分类

文物分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又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不可移动(国家重点、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可移动(珍贵、一般)

15、文物资源的管理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历史文化名城是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是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16、文物的权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变更。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17、文物的收藏

1).馆藏文物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

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馆藏文物。

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2).民间收藏文物

《文物保护法》第50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1)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2)从文物商店购买;

(3)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4)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5)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1)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

(2)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3)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

(4)来源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文物。

国家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18、文物的出境

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依照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

文物出境展览,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一级超量,应当报国务院批准。一级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未曾在国内正式展出,不得出境展览。出境展览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需要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旅客携带、托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含已故现代著名书画家的作品)出口,必须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钤盖的鉴定标志及文物外销发货票,或文化部指定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许可出口证明查验放行。携运、邮寄文物出口,不向海关申报的,不论是否藏匿,均属走私行为。

19、文物的考古发掘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不得哄抢、私分、藏匿,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

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20、文物保护的奖励规定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1).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2).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3).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4).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5).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6).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7).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8).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21、文物保护的处罚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2).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3).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4).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5).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6).走私文物的;

7).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8).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

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条例处罚及罚款(元)

造成灭失损毁民事责任

违反治安管理治安管理处罚

刻划涂污损坏不严重<200警告

发现后隐匿或拒交追缴文物

5000~50000(严重)

22、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依据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及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有关评定细则进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适用于接待海内外旅游者的各种类型的旅游景区,包括以自然景观及人文景观为主的旅游景区。

23、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的原则

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24、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及标志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五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AAAA、AAAA、AAA、AA、A级旅游景区。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标牌、证书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由相应评定机构颁发。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牌,须置于旅游景区主要入口最明显位置,并在对外宣传资料中正确标明其等级。

25、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依据与方法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确定,按照《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景观质量评分细则》的评价得分,并结合《游客意见评分细则》的得分综合进行评定。

五个等级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条件,包括旅游交通、游览、旅游安全、卫生、邮电服务、旅游购物、经营管理、资源和环境的保护、旅游资源吸引力、市场吸引力、年接待海内外旅游者人次、游客抽样调查满意率等12项内容。

26、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监督检查和复核

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进行。全面复核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

等级复核工作主要由省级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和实施。全国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计划、有重点进行复核。

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或被游客进行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景区,按以下方法作出处理:

1).由相应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对于取消或降低等级的景区,需由相应的评定机构对外公告。

2).旅游景区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的等级评定机构。

3).凡被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新的资质等级。

浅谈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

浅谈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 ——以涿州三义宫为例 旅游资源是旅游业发展的前提,是旅游业的基础。旅游资源主要包括自然风景旅游资源和人文景观旅游资源。自然风景旅游资源包括:高山,峡谷,森林,火山,江河,湖泊,海滩,温泉,野生动植物,气候等,可归纳为地貌,水温,气候,生物四大类。人文景观旅游资源包括:历史文化古迹,古建筑,民族风情,现代建设新成就,饮食,购物,文化艺术和体育娱乐等,可归纳为人文景物,文化传统,民情风俗,体育娱乐四大类。而涿州的三义宫就属于人文景观旅游资源 一、涿州三义宫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的现状 1涿州三义宫的历史背景 历史上的三义宫,始建于隋代,唐、辽、元、明、清代均有修葺,距今已有一千四百多年的历史。明正德三年(1508年)武宗皇帝朱厚照亲赐玺书“敕建三义宫”,整座庙宇规模宏大、气势雄伟,文化底蕴丰厚。是寻千古一拜,觅忠义之魂的最佳场所。华北地区最大的木雕塑像群,宫内古柏参天,高大俊秀,人物塑像栩栩如生,历代帝王、将相、文人、墨客争相来此,徘徊瞻眺,留连往返,清代王锐新“咏楼桑”中提到“千秋正统垂青史,两字公平定紫阳,多少称王称帝者,问谁庙貌似楼桑”。遗憾的是三义宫被毁于60年代末期。 2 涿州三义宫的文化背景 一个成功的历史事实、一个人生飞越的道家圣地;一个战火连绵的时代,三个人所熟知的历史人物,从这里改变了命运。中华民族的历史长河中留下了他们浓重而光辉的一笔,他们的精神为世人所共仰。千百年来,来这里拜谒的人络绎不绝,留下了许多脍炙人口的名篇佳作,成为人们寻找忠义诚信、寄托一诺千金的地方。这里是“义”文化的发源地和三国文化之始地。这个令人神往的地方便是桃园结义故地——涿州市三义宫。三义宫(又名三义庙)三国演义从这里开篇,桃园义气到此处寻根,后人为纪念刘备、关羽、张飞在此桃园三结义而建。刘备、关羽、张飞从这里彻底改变了命运,奠定了一个强大的事业基础。 3 涿州三义宫的开发与保护现状 1996年涿州市旅游文物局经多方努力,按以前的建筑布局、规模又进行了修复,重建后的三义宫,采用以前明代传统三进院落布局,由外向里依次为山门、马神殿、关羽殿、张飞殿、正殿、退宫殿、武侯殿、少三义殿,按原有形式内塑87尊塑像。2000年12月涿州市三义宫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投资150万元,完成了对三义宫品牌的调研和策划,三义宫的发展定位,进行了大规模的修缮和改造,使三义宫又重现了往日的风采,生动的再现了三国时期蜀汉的大部分文臣武将,满足人们对代表着"忠义诚信"故地、对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了解的要求。每年吸引来大批海内外专家、学者,来三义宫考察;东南亚刘、关、张、赵宗亲会曾多次组织会员来三义宫省亲祭祖。韩国LG集团、日本

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旅游资源概述 一、旅游资源概述 1.旅游资源的概念 根据2003年颁布的国家标准《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18972-2003),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都称为旅游资源。旅游资源是构成旅游业发展的基础,是发展旅游业的物质条件,没有旅游资源的存在,人们的旅游活动是不可能实现的。 2.旅游资源的特征 从上述旅游资源的概念可概括出其具有如下特征: (1)旅游资源是客观存在的。旅游资源是客观存在的旅游活动的客体,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精神的、非物质的;可以是已被开发利用的,也可以是尚未被开发利用的。 (2)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旅游资源具有美学特征,能满足旅游者求新、求异、求知、求美等精神需求,吸引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是旅游资源的核心特征。 (3)旅游资源能被旅游业所利用,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旅游资源的概念随着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在不断发展,旅游资源的范畴也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不断扩大。 3.旅游资源的分类 在《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中,依据旅游资源现存状况、形态和特征进行划分,旅游资源被划分成地文景观、水域风光、生物景观、天象与气候景观、遗址遗迹、建筑与设施、旅游商品和人文活动8个主类、31个亚类、155个基本类型。从属性上来看,这8个主类旅游资源仍然是从自然旅游资源和人文旅游资源的角度进行划分的,前4个主类和后4个主类都分属人们已熟知的自然旅游资

源与人文旅游资源。 二、旅游资源法概述 1.旅游资源法的概念 旅游资源法是指调整在对旅游资源进行有效利用、合理开发与保护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旅游资源保护法的渊源 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旅游资源保护法,与旅游资源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散见于各环境与资源单行要素保护的法律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其相关法律法规有:《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我国还参加了一些有关旅游资源保护的国际公约,如《可持续旅游发展宪章》、《关于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 第二节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一、风景名胜区管理法律制度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1.风景名胜区的管理部门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乡与住房建设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的关系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关系 从狭义上讲,开发与保护是一对矛盾,相互对立。而从广义上来说,开发与保护却又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我国地域辽阔,景区景点多在交通不便、经济发展较落后的地区,本身可用于风景旅游资源保护的资金很少且来源单一,单纯的讲保护无法改变这一现状,也无法使资源得到有效的保护。而重开发轻保护,短期游客量虽显著增加,经济效益增长较快,但一旦超过资源的环境容量,造成过度开发,就会损坏资源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得不偿失。风景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者必须慎重处理资源的保护与开发,要根据资源及其环境的容量,来确定开发建设的方式和规模。无论开发还是保护,都应该以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的有效统一为出发点,以达到可持续发展为根本目标。 旅游与环保之间的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游人超负荷的活动以及各种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给保护区带来的破坏。如游人过量所造成的三废污染,拆木损花,狩猎禽兽等,都使生态环境质量下降。省五池自然保护区,近几年游人大增,有的人为取盆景石,随意砸坏熔岩,使台地上有的地段变得百孔千疮。 2.在保护区修建宾馆等服务设施,由于工程大,占地面积也大,必然要破坏周围一些景物。保护区修建道路,需要大量土石方,也将破坏道路两侧的植被,而且公路一开,曲径通幽的野趣会变成车辆来往的闹

市景象,失去游览观赏环境。目前,这种现象在长白山自然保护区北坡已经出现,在岳烨幽谷中修建宾馆和停车场,砍伐了大片岳烨林;在修建冰场到天文峰公路的过程中,破坏了大片苔原景观,致使有的地段发生水土流失现象。 3.对保护区管理人员来说,如何协调旅游与环保之间的关系,的确是一个很难处理的问题,既要保护环境,保护自然,又要向游人开放,这个方针本身很可能使管理人员无所适从,一旦处理不当,往往带来灾害性后果。特别明显的例子要数九寨沟自然保护区,这个被称为“神话世界”、“人间仙境”的全国重点保护区,开放旅游后,游人蜂拥而至,而保护区缺乏科学管理,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加上过量砍伐森林,水土流失加重,泥石流加快活动,使晶亮透明的湖泊开始淤塞。此类教训,其他保护区当引以为戒。 旅游资源的保护,当前要切实抓好下述三个方面,尤其是要重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一是对景观、景点的保护。这是对旅游资源的直接保护,容易为人们所接受。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不顾景观、景点的承受能力,掠夺性开发,它直接破坏了旅游资源。我感觉在这方面可采取的保护措施有两方面,一是对景观和景点加强维护和维修。尤其是对人文旅游资源,要加强保护。目前还有许多珍贵的人文资源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和保护。

12 旅游资源保护法律规定

第十二章旅游资源保护法律规定 1、自然保护区的定义 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2、自然保护区的分类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是指除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以外,其他具有典型意义或者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 3、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自然保护区设置公安派出机构,维护自然保护区内的治安秩序。 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分类管理: 4、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措施 为了保护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国家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管理措施。

(1)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规定 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标明区界,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自然保护区的界标。 (2)分区保护的规定 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该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因科研需要,必须要进入进行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等,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该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若需要进入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该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必须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3)禁止和限制自然保护区的人为活动 1)禁止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 2)严禁与保护方向不一致活动; 3)严禁外国人擅入;

发展旅游与保护环境

发展旅游与保护环境 自然环境是人类栖息之地,也是人类生活的物质之源,又是人们的游赏对象。古往今来的旅游者,都将观光赏景视作一种休养生息、调节生活、消除疲劳的乐事。因此,有不少的旅游者,为了能充分地享受大自然的美。他们不辞穷苦,爬山涉水、寻幽探胜,留连于清溪碧流之间、忘返于奇山异峰之中、逗留于滨海沙滩之畔、漫步于林荫绿地之下,而沉浸在优美的意境里,滋生一种超尘拔谷的情怀,自由邀翔的灵性,去尽情地领受大自然赐给人类的美,以陶冶情操、愉悦心情、启迪睿知,得到享受。可见一个群峰巍峨,清泉飞溅,林海绿浪, 鸟语花香的优美环境,能吸引人们前去游玩、揽胜、搜奇和观赏。反之,一个污水横流,垃圾遍地、黑烟弥漫,嗓声刺耳的恶劣环境,怎会是人们向往的旅游之地呢?因此,保护好优美的自然环境和旅游资源,是发展旅游业的先决条件。尤其在当前,随着历史的进步,时代的前进,经济建设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更加激起人们的旅游兴趣。在新的旅游热潮的情况下,我们更应重视搞好环境保护工作。现就发展旅游与保护环境的关系,谈几点初浅的看法。 一、只有环境美,才有旅游价值 大自然是美的源泉,无论是山川的自然风光,还是田园的秀丽景色,或是滨海的波涛浪花,都是美好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优美的环境,既可使人们留连忘返,沉浸在美的意境里,也可使人们得到陶冶情操,激发热情,充满活力。 “江山如此多娇,引无数英雄竞折腰”,就是形象地说明了大ft然的美对人们 的精神感应作用。因此,人们通过游览风景区,欣赏自然风光,瞻仰名胜古迹, 赞叹能工巧匠的高超艺术,享受大自然的美,而获得精神生活上的满足。 当然,由丁?旅游者的种类、年龄、性别、职业、阅历、性格及思想意识、文化 素养、宗教信仰、审美水平、具体环境等的不同,对美的要求也有很大的差异, 正如孔夫子所说“智者乐山,仁者乐水”那样。如有一些旅游者在游览名胜古 迹时,常常会对一些古代建筑、文物古迹,以及与文化传说有联系的风物,感 到特别的兴趣。对这些人文景致的欣赏,实际上包括了对古代人们改造自然, 创造美好生活的赞美。旅游者在优美的自然环境中进行游览,既增长知识,又获得美的享受。这种知识的获得和美的欣赏,往往是联系一起的,从而进一步增添了游览的兴味。 但是,大自然的美,都与绿色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为绿色是生命之色,绿色的环境能引起人们愉快的精神状态,并使人们得到良好的休息,而保持旺盛的精力;绿色还有净化空气,改变自然环境的作用。所以通过绿色植物的生命活动, 可以达到维护生态平衡,为人类创造合理的生存环境,为人们提供较多的接近自然美,享受自然美的机会。因此,保护好绿色森林资源,就是维护优美环境的关键。因为森林一旦破坏,绿色生命之美也随之销声匿迹,呈现在人们眼前的,将是一幅荒山秃岭、穷山恶水、垃圾遍地、嗓声刺耳的凄凉衰败的景象,是人们所不愿一顾的厌烦之地。 因而,只有环境美,才具有旅游价值。所以,我们这一代人不仅负有保护和利

旅游法规第九章 旅游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守则

第九章旅游资源保护法律制度 (刘启云29页22645字) 旅游资源是旅游业的发展基础,一个国家或地区旅游业发展状况主要取决于当地旅游资源的数量、特色和价值以及对旅游资源科学地开发、利用和保护。为了旅游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必须正确处理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之间的关系。目前,世界各国在大力发展旅游业,充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的同时,也非常重视旅游资源的保护问题,并把其视为旅游业能否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并从1985年开始分批公布了世界遗产目录,强调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对整个人类的重要性。世界旅游组织于1980年发表的《马尼拉宣言》指出,各国的旅游资源,由自然财富和物质财富所构成,对这些资源必须加以有控制地利用,否则将有遭受破坏和毁坏的危险,满足旅游需求不应损害旅游地区人民的社会和经济利益,以及环境和重要的自然资源。所有旅游资源都是人类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各国和整个国际社会都必须采取必要的步骤加以保护。我国政府十分重视旅游资源的保护工作,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6年国务院发布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989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94年9月2日国务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使旅游资源的保护逐步走上了法制化的道路。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也有关于保护旅游资源的相关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发布了相应的地方法规。在法律的保障下,我国旅游资源的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 第一节旅游资源保护法律概述 一、旅游资源的概念与特点 (一)旅游资源的概念 旅游资源是旅游活动的客体,是满足旅游者旅游愿望的客观存在物。事实证明,一个国家或地区旅游资源的特色、种类、分布状况以及开发和保护水平,直接影响着该国或地区旅游业发展的综合效益以及发展前景。由于旅游业还是一个新兴产业,与其他传统资源相比,旅游资源的内容和构成上都要复杂得多,因此,关于旅游资源概念的定义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2月24日颁布、2003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18972—2003)和《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的关系

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的关系 一、相互联系、相互依存 1、保护是开发和发展的前提,保护是为了更好地开发。 旅游资源是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一旦破坏殆尽,旅游业将失去依存的条件,也就无开发可言了。因此,保护是开发的前提,是当前的迫切任务。 `2、开发是保护的必要体现,是旅游业发展的基础。 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资源保护归根到底是为了更好的发展。因此,旅游资源必须经过开发利用,才能招徕游客,发挥其功能和效益,也才具有现实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资源保护的必要性只有通过开发才能得以体现。 3、开发本身意味着保护。 一般地,合理的科学的旅游资源开发,或对资源加以整修而非令其“自生自灭”,以延长其生命周期,对资源环境进行改善、美化增加其可进入性,或对历史遗迹进行发掘修复、保护,或对人文旅游资源如民俗进行资料搜集和整理,重现其光芒。同时,资源开发促进旅游发展带来的旅游收益的一部分可以通过各种形式返回资源地,用于资源环境的改造、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 二、相互矛盾 1、从某种程度上看,开发也是一种破坏。 首先,旅游资源的开发不可避免地会造成某种破坏。旅游资源开发需要对资源地进行的适度建设是以局部范围的破坏为前提的。可以说,没有破坏也就没有开发,破坏和开发在一定程度上是共生的。由于旅游业是一个新兴的产业,目前普遍存在粗放型开发模式,使得积极的开发也会带来破坏。西安秦始皇兵马俑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因技术条件限制,兵马俑一号坑的彩陶已逐渐褪色,失去了往日的光泽。当然,盲目的、掠夺式的开发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生态失衡更是对资源的严重破坏。 其次,从人为角度看,旅游资源的开发也会产生极大的破坏作用。因管理不善,资源地游客涌入量往往超过其承载力,从而给资源本身造成致命的损坏:如北京故宫很多地砖已被踏破磨平,地面下陷,增加了保护、修复工作的难度。目前国内旅游景点并不对游客量进行限制,而是来者不拒。 再次,由于旅游资源(尤其是人文旅游资源)所具有的文化性,开发从而带来外来文化的冲击也可能是对旅游资源的毁灭性打击。尽管旅游者与资源所在地的交流和影响以及两种文化之间的作用是相互的、双向的,但事实上,外来文化、外来旅游者对资源所在地(旅游地)的冲击和影响远大于他们所接受到的资源地 的影响。 2、过量的保护,妨碍了开发。 因开发造成破坏,为“防患于未然”,易导致片面强调保护,从而忽视了对资源的开发。过量的保护而没有对资源的开发,就不能体现出资源本身所具有的价值,旅游业也就得不到发展。曾经有阿拉伯商人要投资兴建清净寺,但因部分学者强调应保持清净寺的“原汁原味”而“泡汤”。这里姑且不论其对与错,但过分强调保护也就失去了开发的机会,防碍了发展。

旅游政策与法规的课程学习标准-.doc

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 《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标准 【课程名称】:《旅游政策与法规》 【适用专业】: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 【开设学期】:第一、二学期 【参考课时】:72学时 【前导课程】:《旅游学概论》《导游基础知识》 【编制人员】:苑秀彬、王莉、王雅楠、郑艳 【参与企业】:董振威、龙凡、王焕宇 一、课程性质 《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是中职旅游管理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是职业技能训练的核心课程,本课程面向旅游管理与服务岗位,根据岗位工作内容,以职业能力形成为目的选择课程内容,通过在仿真或者真实的工作环境,进行旅游政策法规业务操作技能,训练学生的政策法律的运用能力。 二、课程设计思路 通过学习,使学生不仅了解和掌握我国的旅游法规与政策基础知识,能够分析和解决旅游接待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和投诉,而且熟悉旅游团队及散客导游服务程序与服务质量,能够预防并处理旅游接待中的各种问题和事故,掌握旅游政策法规业务相关知识和法律运用技能,并依此提升自己的实际带团操作的能力,提高应变能力。 工作任务与职业能力分析表

规定全部教学内容的学习和任务引领型的项目活动,学生能掌握旅游政策法规的运用技能和相关专业知识,具有诚实、守法、守信、善于沟通与合作的品质,热爱本职工作,为其职业能力的发展打下良好的专业基础。根据课程面对的工作任务和职业能力要求,本课程的教学目标为: (一)知识目标 ①了解并领会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 ②了解民族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宗教政策和发展旅游的有关政策。 ③掌握旅游政策法规的基本理论、基本规范。 ④掌握合同法律制度的相关知识。 ⑤熟悉旅游安全管理和旅游保险法规制度。 ⑥了解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 ⑦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的相关知识。 ⑧了解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二)能力目标 ①运用旅游法律法规解决实际带团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能力。 ②运用所学知识签订旅游合同的能力。 ③提高学生依法办事、自主创业的能力。 ④在导游工作中正确运用及宣讲国家方针政策的能力。 ⑤处理旅游者投诉的能力。 (三)职业素质目标 ①培养学生在未来的职业活动中严谨、守法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法律意识。 ②端正学生在导游讲解等职业活动中的政治立场,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 四、课程内容与要求

旅游发展与环境保护

旅游发展与环境保护 大自然是我们人类共同的家园,它给我们提供物质资料的同时又带来了优美的旅游资源。从古至今,有不少的旅游者为了能充分的享受大自然的美。不辞劳苦.爬山涉水,寻幽探胜,留连于清泉溪流之间、忘返于奇山异峰之中。尽情的享受大自然赐给人类的美景。可见一个山明水秀、鸟语花香的优美环境,能吸引人们前去游玩观赏。因此,优美的自然环境和旅游资源,是发展旅游业的先决条件。尤其是在当前,随着历史的进步、时代的前进、经注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更加激起了人们的旅游兴趣,使旅游业有了长足的发展。而近年来,经济发展的同时。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严重,使自然环境受到破坏,为了能更好的发展旅游业,我们应重视搞好环境保护工作,给人们提供更加优美、和谐的旅游环境。 一、旅游发展与旅游环境保护的矛盾对立 众所周知,旅游的发展一方面依赖于环境;而另一方面,由于旅游环境的脆弱性,旅游发展又给旅游环境带来破坏和影响;因此,对旅游环境不妥善管理和系统保护,势必影响到旅游发展的持续性。旅游发展与旅游环境保护这种矛盾主要表现如下: 旅游对环境的破坏主要表现为对可供观赏的山川湖泊、名泉瀑布、名胜古迹、森林资源,动物资源等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损害和污染。旅游对环境的破坏问题已得到旅游界的相当重视,在此本文不予赘述。旅游对环境的危害一方面来自游客的破坏,大批游客拥入,致使基础设施紧张,旅游旺季造成的游人在某一景区的高度集中破坏或影响了该地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和生存环境;旅游对环境危害的另一来源则是外来投资商及当地旅游部门的大规模开发活动,这种破坏在第三世界旅游发展中国家的表现更甚,消极影响更大。究其原因,旅游开发和发展对环境的损害可归纳为:①旅游部门只顾眼前利益,对旅游资源做过度性、掠夺性的开发;②是对景区环境的粗放式管理,对旺季游客过分集中的现象缺乏科学的、合理的疏导或价格调控等管理手段;③旅游发展过程中,景点开发以及旅游基础设施病态膨胀的趋势日益明显。 因此,如何一方面发展旅游,一方面合理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旅游赖以持续发展的环境成为旅游界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只有环境优美才有旅游价值 自然环境是美丽的源泉.不论是山水的自然风光,还是人文景观、文化内涵,都是美好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优美的环境,可使人们留连忘返、精神愉快,也可使们们心情舒畅,激发斗志。因此,人们通过游山玩水,欣赏自然风光,名胜古迹,享受自然界的美景,而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大自然的美,都与绿色紧密联系在一起。绿色是生命之色,绿色的环境能引起人们愉快的精神状态。即使人们得到良好的休息,而保持旺盛的精力;绿色还有净化空气,改变自然环境的作用。所以通过绿色植物的生命活动可以达到维护生态平衡,为人类创造合理的生

旅游资源保护法律规定

--旅游资源保护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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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旅游资源保护法律规定 1、自然保护区的定义 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2、自然保护区的分类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是指除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以外,其他具有典型意义或者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 3、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自然保护区设置公安派出机构,维护自然保护区内的治安秩序。 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分类管理: 1.国家级{省、直辖市、自治区或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部门} 2.地方级(国家级以外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 4、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措施 为了保护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国家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管理措施。

导游法规知识旅游法法律制度守则修订稿

导游法规知识旅游法法 律制度守则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第二章、旅游法法律制度第一节、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旅游者的权利 (一)自主选择权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二)知悉真情权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三)严格履行权 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四)受尊重权 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五)特殊群体获得便利优惠权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六)救助保护请求权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二、旅游者的义务 (一)五个应当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二)三个不得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三个配合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出入境旅游者的“二个不得”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二节、旅游经营活动 一、旅游经营 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一)旅行社 依据旅游法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3)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试论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一)

试论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一) 摘要:当前,旅游资源开发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限的资源面临着旅游市场迅速扩张的巨大压力。而重复建设和盲目粗放式开发更加重了资源供需失衡;资源开发从人文景观资源转向自然生态资源,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就成为一对难解的矛盾;城市建设与旅游事业的发展也因“两张皮”而导致不可再生的文化生态资源的浪费;旅游经济高速增长与僵化陈旧体制并存,开发机制有待转换,管理水平有待提高。本文试就这些问题,并以珠海市为例来探讨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保护和利用的正确途径。 关键词:旅游资源开发保护 一、旅游资源开发原则与景点布局 珠海作为全国唯一以整座城市命名的国家级的风景旅游区正在进行旅游资源的大开发,也就是旅游环境容量的大扩容。对此,我们应如何确定扩容的方向、内容、层次、深度,以达到既有内涵的提升,又有外延的扩展?在扩容的过程中又要注意哪些问题?本人认为,主要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特色性原则。特色即差异性。鲜明的特色是旅游资源的生命力所在。只有特色,才会有注意力。旅游经济本身就是注意力经济,要注意旅游景点之间的差别性,体现人无我有的特色。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的实质就是要寻找、发掘和利用旅游资源的特色。经过开发的旅游资源,不仅应使它的原有的特色得以保持,同时,还应使其原由特色更加鲜明和有所创新和发展,绝对要避免在开发后的旅游资源使原有的特色遭到破坏。 (二)共生性原则。就是这一旅游项目与另一旅游项目之间是共生的。旅游项目是外部性很强的项目,有正向和负向外部性之分。所谓正向的外部性,是指旅游项目之间是相容的、互补的、协调的,看了这一景点之后,有一种再去游览另一景点的渴望。所谓负向的外部性是指旅游项目之间是相克的、类同的,而不是呈现合作形态。旅游资源的共生性,包括自然资源与自然资源之间、自然资源与文化资源之间、文化资源与文化资源之间的共生性现象,而且不同的旅游项目,其共生现象是不同的。如展览馆与宾馆、商场、交通设施、自然景点、人造景点相互之间是共生的。所以,要注意各种旅游景点在某一小区域内的协调。 (三)网络化原则。旅游业是一个扩大化了的网络,是自然网络。在珠海旅游业的发展问题上,我们经常强调要有大珠三角的观念,要发挥珠三角各市的旅游资源优势。实际上,如果某地有独特性的旅游亮点,即使人为阻止也是不行的,游客还是会千里迢迢去游览,会千方百计解决道路不畅、住宿饮食不便等问题。现在的关键问题是,我们的旅游景点有没有形成亮点,有没有形成网络,各地的旅游景点在大区域范围内有没有产生互补效应。从珠海的旅游实际情况看,存在着以下三个网络。 首先是小网络,即中心城区旅游景点的大扩容。我们要考虑景点之间的共生性,要强调内涵的挖掘,包括实施市区西部和东部的旅游大开发,重点开发建设唐家湾古村镇文化旅游景区(包括原唐家旧镇、共乐园、淇澳白石街、金鼎会同村等,珠海国际赛车、珍珠乐园等旅游资源也有待于整合)、现代教育科技文化旅游景区(包括大学园区、南方软件园、科技创新海岸等)和南湾旅游新区(包括南屏科技工业园工业游、北山杨氏大宗祠、湾仔花卉公园、海鲜干货市场购物游等)、横琴特色旅游区。 其次是中网络。也就是“两区一岛”,即斗门区、金湾区和东区海岛的旅游开发。斗门区的白藤湖旅游区已经配套成熟;御温泉也已名扬海内外;黄杨山-金台寺旅游区正在完善之中;生态农业游有待于进一步开发挖掘。金湾区虽然成立时间短,但旅游开发也呈现良好势头。亚马逊热带风情园起步看好;平沙温泉由于香港中旅注资改造气势恢弘;飞沙滩也渐渐游人如过江之鲫;长达30千米的珠港大道不但串联起一个个新的工业园区,也将串联起一个个新的旅游区……但目前整个大西区的旅游线路安排还是单向的,没有形成环线。我们应将珠港大道、湖心路、黄杨大道构成的“U”字形结构变为“O”字形结构,使之相互之间形成一个小

我国现行旅游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为了保障现代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在颁布的浩繁民事和经济的法律和法规中,非常器重对旅游业的法律保护。然而,因为旅游活动领域存在着某些分歧于普通经济或民事关系的特别的权利义务。仅靠通用性法律的个别原则和规定,缺乏以调整这些特殊的权利义务。如许, (二)我国现行旅游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经由十几年的建立,我国旅游法律法规的扶植已初具范围,为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也应该看到,现行法律制度中仍旧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表示在:1.至古尚出有同一的旅游根本法 目前我国虽已经颁布了许多旅游法律法规,笼罩面也比较广,但法律效力却不下。从理论上说,我国旅游法律制度应该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居主导地位的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旅游基本法作为我国旅游事业发展的根本大法,应该规定旅游业的发展宗旨和政策原则,以确保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从各国旅游立法的实践来看,大多制定有旅游基本法,好比美国的《全国旅游政策法》,日本的《旅游基本法》,及墨西哥的《旅游法》等,都是具备旅游“宪法”地位的基本法。所以旅游基本法的缺位,不克不及不说是我国旅游法律制度中的严重缺点。 2.有些法律制度还是空黑 今朝有些旅游法律制度依然是一片空缺,如我国已有很多宾馆饭铺,但却缺累一部存在充足威望的法律或法规来标准这些饭馆的制作和谋划。又如,跟着旅游消费者的一直增添,我国也需要制定专门法律去保护他们的开法权益,仅靠现有的《中华国民共和国花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不敷的。别的,现有的法律法规夸大纵背法律关联,即当局主管机构与旅游企业之间的关系。其特色便是夸大当局对旅游企业的把持。但在旅游运动和旅游业务范畴内的大部门法律关系倒是横向法律闭系,即旅游者和旅游企业之间或各个旅游企业之间的关系。这些横向的法律法规不敷,必定招致相称一部分旅游争议的处理缺少法律根据,使某些合法的权利得不到保护。 3.部分法律规定彼此抵触,有些法规带有显著的临时性和应急性的特点 现有的旅游法规中,有些地方的规定互相盾盾,使有关当事人莫衷一是。例如,在旅游饭店级别确定尺度方面有两个规则,分辨由中国国家旅游局和中国商务部制定,两个规则在内容上有差别,但有雷同的法律效力。这不克不及不说是立法技巧上的缺短。 有些法律法规的内容已经过时。其起因是这些法律法规在制按时,我国还没有转入市场经济轨讲。现在,经济运转机制改变了,法律和法规也需要相应做出修改,以顺应新的局势。 4.许多法律法规的内容不敷具体,部分法规缺乏通明度 应该说,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已经为某些领域制定详细的法律法规提供了基础,比方,在观光社管理、旅游交通运输和旅游资源保护方面等都具有了相应的条件,但目前这些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仍然是细线条的。 缺透明度是中国部分法规,特别是地方性法规的又一问题。在履行改造开放后,中国仍旧存在一些所谓“内部规定”。这些规定已对大众公然, 2、制定和完善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需要性和可行性 (一)制定和完善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须要性 1.我国旅游工业生长的须要 旅游业是一个跨部门多、关涉面广、受制约因素多的产业。我国旅游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造成了相称大的规模,其社会位置和作用愈来愈重要,与其他行业之间的关系也愈来愈庞杂。因此,单靠发展早期的国家宏观管理和劣惠政策的推进已远近不够,最近几年来,企业之间利用不合法手段盗取贸易机密、匪用企业名称、侵害企业好处等竞争行为,倾销混充真劣产物、侵略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私行削减服务名目、转变旅游日程等背

旅游业的发展与环境保护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4714726429.html, 旅游业的发展与环境保护 作者:雷鸣 来源:《现代企业》2010年第10期 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质量是旅游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 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有些地方甚至将旅游业作为支柱产业进行大力发展,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同时,不容忽视的问题是普遍存在着旅游对环境的影响,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不同程度地遭到了破坏,严重影响了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笔者认为,旅游业只有走有效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的发展道路,才会有持久旺盛的生命力。 1.增强忧患意识,树立正确的旅游环境观。胡锦涛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一文中指出:“要彻底改变以牺牲环境、破坏资源为代价的粗放型增长方式,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不能以眼前发展损害长远利益,不能用局部发展损害全面利益,要在全社会营造爱护环境、保护环境、建设环境的良好风气,增强全民族的环境保护意识”。环境是旅游业发展的自然资源,旅游业离开了优美的环境便无法发展,旅游开发与环境保护利用应该相辅相成。所以,我们在发展旅游业时,要立足长远,克服短期行为,在环境承载力的范围内健康发展。要树立对旅游资源的忧患意识,要清醒地看到人类目前面临的大气污染、森林植被面积减少等环境问题 已十分严重。大自然允许我们失误的区间已所剩无几,回旋余地已十分有限,要以如履薄冰的心态,积极、谨慎地做好旅游环境资源的保护工作,坚持在保护的前提下开发利用的方针。 2.健全法制、法规,保护治理旅游环境。旅游资源的开发,必须增强法制意识。严格执法和 遵守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森林法》、《文物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等与旅游密切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并针对旅游业对环境影响有潜在性、持续性和累计性的特点,增加相关补充规定。与此同时,更重要的是通过依法守法来保护和治理旅游环境,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以政府为主导,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形成共同参与,相互合作的保障体系,做到有法 必依,违法必究。 3.做好科学规划,进行合理有序开发。做好旅游开发规划,贯彻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思想,这不仅是开发取得成功的保障,也是预防资源和环境遭到破坏的重要措施。旅游开发必须与环境保 护相一致,开发时必须进行详细的环境评价,在环境评价的指导思想上,一定要坚持以人为本,立足于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切切实实搞好环评。不能为了上项目,把环境评价作为幌子、走过场,要制定科学的规划。规划要坚持科学发展观,体现环保与开发相互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各 级政府在大力发展作为支柱产业或重点产业的旅游业时,对旅游资源的保护负有主要责任,因此要把旅游资源的有序开发、合理利用、有效保护落实在当地旅游业发展的整体规划和实践中, 成为检验当地旅游业成绩得失的主要指标。 4.加强管理和监督,积极推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实施。一个生态系统处在自然状态下,有 较强的自我恢复能力,一旦作为旅游资源来开发,人的影响便削弱了这种能力,所以要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旅游开发与保护离不开政府主导,所以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旅游开发的管理,特别是那

导游法规知识旅游法法律制度

导游法规知识旅游法法 律制度 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第二章、旅游法法律制度 第一节、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旅游者的权利 (一)自主选择权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二)知悉真情权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三)严格履行权 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四)受尊重权 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五)特殊群体获得便利优惠权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六)救助保护请求权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二、旅游者的义务 (一)五个应当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二)三个不得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四)三个配合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出入境旅游者的“二个不得”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二节、旅游经营活动 一、旅游经营 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关系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关系 自然环境是人类的栖息之地,也是人类生活的物质之源,又是人们的游览观赏对象。 近几年来,改革开放的大潮和经济的高速发展为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我国旅游业得到了迅速发展,与此同时,旅游资源的破坏、旅游区环境质量下降等问题也日益突出。因此,保护好优美的旅游资源是发展旅游业的先决条件,如何正确处理好旅游环境资源的开发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值得我们认真思考。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是环保和可持续发展在旅游业的集中体现。开发与保护关系贯穿于旅游业的整个发展过程中,并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而日益显出其重要性。我是一名旅游工作着,试图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从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和可持续旅游发展的角度,对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关系提出一些观点,供商榷。 、开发和保护的辩证关系 旅游资源的开发是旅游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但从某种意义上讲,开发既是一种保护又是一种破坏。一方面旅游资源开发将改善、美化资源环境,因开发而带来的旅游收益也为资源保护创造了经济条件。另一方面伴随旅游开发而带来的环境污染、游人的不文明活动行为以及外来文化的冲击等都会对旅游资源造成破坏。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矛盾,两者是辩证的矛盾统一体,并在辩证联系中共同改善旅游资源与环境的关系,推动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开发和保护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 1、保护是开发和发展的前提,保护是为了更好地开发。旅游资源是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的 基础和前提条件,一旦破坏殆尽,旅游业将失去依存的条件,也就无开发可言了。因此, 保护是开发的前提,是开发与保护这对矛盾中的主要矛盾。红原大草原旅游资源非常丰富,其中不少是国家级乃至世界级的,特别是湿地草原、安多游牧文化独一无二。这些自然的、人文的旅游资源,就目前的客观条件,要很好地全部进行开发可能还存在一定难度。因此,先进行保护是上策。而有些旅游资源,还存在如何开发的争议,并涉及到开发后带来的的环境、社会、经济及可持续发展问题,可以先予以保护而后开发。 2、开发是保护的必要体现,是旅游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从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 看,资源保护归根到底是为了旅游业更好的发展。因此,旅游资源必须经过开发利用,才能招徕游客,发挥其功能和效益,也才具有现实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旅游资源保护的必要性只有通过开发才能得以体现。对旅游资源的开发是旅游业发展的先导,是旅游资源价值的充分体现。例如,麦洼寺是川西北现存历史最悠久、建筑规模最大的藏传宁玛派大寺,是外界了解藏传佛教文化的窗口。只有通过合理开发,使之走向世界,并成为具有世界影响的佛教圣地,才能充分体现其保护的价值。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人们对的提高,人们对旅游需求也随之多样化和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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