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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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物业共有人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写字楼等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合理、高效、便利的原则,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尊重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管理责任。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与社区管理相结合,形成有机配合、互相促进的关系。

第二章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根据承担的物业管理责任,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并按规定报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做好业主权益登记和业主名册管理,确保业主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业主的需求,提供公共设施和服务的配置和维护管理。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小区安全。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小区内的物业纠纷化解机制,及时处理业主投诉和纠纷。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业主享有按照公正、合理、公开原则参与物业管理决策的权利。

第十四条业主有权监督物业公司履行管理职责,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并享有真实、及时、完整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共同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和环境。

第十七条业主应当遵守小区内的规章制度,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并向业主报告物业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小区内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的组织形式,应当选举产生。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二十一条作者:佚名时间:2008-7-24浏览量:前期物业管理问题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释义】本条规定了前期物业管理问题。

所谓的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所实施的物业管理。

按照条例的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是业主大会的权利。

但是业主大会的召开,特别是首次业主大会需要一定的条件。

在一般情况下,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是分期分批售出的,已经入住的业主人数相对于将来物业全部或者大部分售出时的业主人数来说只是少数,同时入住的业主彼此之间并不熟悉,也很难联合起来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在这些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条件没有具备之前,往往无法召开业主大会。

与此同时,物业的管理是出于物业本身维护与保养的迫切需要,不可能等到业主大会选聘出物业管理企业之后才开始实施。

否则会严重影响物业的使用与管理,也大大降低了业主的居住与生活的质量。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填补业主大会选聘出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的一段时间内物业管理的空缺,就需要由相关当事人出面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委托其做好前期的物业服务工作。

建设单位则是较为适当的人选,同时建设单位出于维持物业状况的考虑。

也会积极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此前的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物业前期管理,但是其第5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住宅小区房屋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住宅小区在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管理”。

很多的地方物业管理规定对此也有所涉及。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即是专门的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的规定。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4l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

该条例的第42条还规定,“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应当在出售住宅前制定住宅使用公约,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报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前期物业管理 相关条例

前期物业管理 相关条例

前期物业管理相关条例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规范服务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物业行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行政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物业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承担服务主体责任,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为业主提供优质、高效、规范的物业服务。

第三条国家支持和推广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环境卫生、安全管理、文化活动等服务项目,推广先进的管理和科技手段,创新物业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合规经营,自主管理、互联互通、协同共同,推进物业服务领域现代化。

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健全物业管理体系,持续改善物业服务质量。

第二章入住物业管理第六条业主单位应当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守信经营,为业主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保障业主安全,防止环境污染。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完善服务管理制度,建立业主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反映的问题。

第九条业主单位应当合理使用公共设施、公共场所,保护公共财产,不得妨碍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行使职责。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组织安全检查、防火检查等,并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居民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业主单位应当积极参与社区文化建设,维护和谐稳定的社区环境。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立服务中心,提供物业服务信息咨询、维修等服务。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物业服务质量要求,开展自主评估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物业服务管理平台,实现业主服务在线化、便民化。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公共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开设专用账户管理维修资金,合理使用公共维修资金,完善公共设施维修、保养、更新、改造等工作。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业主实际需求,合理配置服务人员,履行服务合同中的各项义务。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和物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业主的知情、参与、监督权利,加强物业服务和维修,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维护小区环境卫生和社区安全。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物业管理工作,注重社区自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组织和机制。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五条社区物业由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共同管理。

社区业主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公约规定履行物业管理义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从事物业管理的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注册登记。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公开透明、责任有序的原则。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组织,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订物业管理公约。

(二)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三)协调解决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争议。

(四)接受业主的监督和建议。

第三章物业管理公约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的意愿,制定或修订物业管理公约,并向物业管理公司报备备案。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二)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和义务。

(三)物业管理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四)物业管理工作的时间、地点和范围。

(五)卫生清洁、停车管理、安全防范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第十条物业管理费是指业主按照物业管理公约的约定,按期缴纳的费用。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费应当合理、公平、透明,并根据小区所处位置、建筑面积、物业服务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和管理,确保使用费用合理、公开,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业主的需求和公约规定,提供下列物业服务:(一)小区环境卫生的清扫和保洁。

新物业法全文,物业管理条例

新物业法全文,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安康开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XX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产权属登记册记载的权利人〔含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权利人〕。

本方法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或承租人。

本方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效劳的企业。

第四条XX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视管理工作,各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视管理工作。

建立、规划、市政公用、市容、环保、园林、工商行政、物价、建工、公安、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方法。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立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积极推进物业管理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进程,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市场机制,提高物业效劳水平。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六条建立工程为相关联的工程批文、宗地、规划设计总平面图的,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假设该区域内由道路、围墙或其他明显标识分割成多个自然小区,配套设施设备管理责任明确,且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划分为多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单幢非住宅楼及商住楼,具有相对独立配套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可以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在道路等自然边界围合的区域内,有多个物业区域的,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零散建立的不封闭区域,可由居〔村〕民委员会结合社区管理划分物业管理X围,协助组织第七条业主要求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第六条的规定,结合当地居〔村〕民委员会的布局实际,在15日内予以答复。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20-02-04居住物业是指具备居住功能、供人们生活居住的建筑,包括住宅小区、单体住宅楼、公寓、别墅、度假村等,当然也包括与之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

下文是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创造和保持安全、整洁、文明、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出售、出租给两个以上业主共同使用的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及其他物业,业主自愿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业主组织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已建成用于出售、出租但尚未售出、租出的物业的所有权人除外。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组织。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体制。

鼓励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全省的物业管理活动。

市、县(市)人民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七条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监督、管理。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享有表决权;(二)享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享有与所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相应的服务;(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五)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内各类物业的管理,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办公环境,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物业服务资格,并在相关部门备案登记。

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业的物业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确保物业服务的高效运作。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七条业主享有按规定使用共有设施和公共场所的权利,并有权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和监督。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和物业服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信息和资料,不得隐瞒虚假。

第九条业主对物业管理机构和物业服务人员的行为,有权提出投诉和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十条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定的物业管理机构,相关部门有权吊销其物业服务资格。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用第十一条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保证按时足额缴纳。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应当以公共利益为基础,用于维护、修缮和改造共有设施,提升物业价值。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应当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讨论和决策。

第五章物业管理纠纷处理第十五条发生物业管理纠纷应当优先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相关部门可以进行调查和调解。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纠纷处理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维护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和物业服务人员违法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业主未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催缴、罚款等方式进行处理。

宁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二)2024

宁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二)2024

宁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二)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为业主提供下列服务:(一)协助制定和修改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划和方案;(二)协助组织执行物业服务标准;(三)制定和完善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并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四)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管理咨询和法律咨询服务;(五)负责小区内大型设施的日常运营管理;(六)组织协调进行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七)负责小区内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八)组织开展各项社区活动,促进业主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加强对业主的安全教育与培训,确保小区的安全和稳定。

第二十三条:小区内的住户、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机构之间应当建立健康、和谐的业主关系,共同维护小区的良好环境和秩序。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和解决业主投诉和纠纷,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有权参与小区环境、设施的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以及重大决策的讨论。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对外进行公开合法经营,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向业主公示其资质、监管部门的监管情况和业主投诉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业主合法权益。

第七章:物业管理市场监管第二十九条:物业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的监管,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市场监测和评估制度,及时了解物业管理市场的发展状况,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的信用管理,建立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的信用档案。

第三十二条:物业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参与物业管理工作,发挥监督作用。

2024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2024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2024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引言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旨在规范和促进湖南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保障业主的权益,提升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实现社区和谐稳定。

本条例包括物业公司的管理职责、物业费的收取和使用、业主大会的组织和管理、物业纠纷的解决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旨在加强对湖南省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管,保护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安定和谐。

第二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提供高质量的管理服务。

第三条物业管理行业应符合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要求,不得损害业主利益。

第四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决策和评估过程。

物业公司应当尊重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回应业主的需求。

第五条物业管理行业应加强人才培养,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物业公司的管理职责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的资质证书,并严格履行其管理职责。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规定和责任分工。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负责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及时进行维修和保养工作。

第九条物业公司应组织并管理小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小区的安全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条物业公司应及时收集和处理小区内的环境卫生问题,确保小区环境整洁和卫生。

第十一条物业公司应做好业主信息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保密性。

第三章物业费的收取和使用第十二条物业费应根据小区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并公示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物业费应当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更新,安全防范的建设和维护,环境卫生的整治和改善,业主大会费用的支付等。

第十四条物业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程序收取物业费,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物业费。

第十五条物业公司应保证物业费的使用和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益,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业主大会的组织和管理第十六条物业公司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及时向业主报告小区管理情况和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的负责人应由业主自行选举产生,负责组织和管理业主大会的各项工作。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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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物业管理行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六条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管,完善物业管理政策法规体系,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八条业主大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业主共同利益的自治组织。

第九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五)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六)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七)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要求召开。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过半数参加。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经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过半数同意。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大会行使职权的组织。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五人的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担任。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成员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应当重新选举。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二)代表业主大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三)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五)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六)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是指为了规范和管理物业行业的运营和服务,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下面是一份标准格式的物业管理条例的详细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物业行业的运营和服务,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我国境内各类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的运营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合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促进社区共建共享。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加强业务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设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发布物业管理规章制度,明确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和要求,履行各项管理职责,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业主关注的问题。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维修基金制度,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维修基金。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物业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业主有权参预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和决策,提出合理的建议和要求。

第十四条业主有权享受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的公共设施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道路、照明、绿化、安全等。

第十五条业主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不得拖欠或者少缴费用。

第十六条业主有义务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不得干扰物业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十七条业主有义务保护和维护公共设施和物业设备,不得故意损坏或者破坏。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和要求第十八条物业管理服务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安全防范、绿化养护、环境卫生、设备维修等。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新版.docx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新版.docx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版-重庆物业管理条例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版-重庆物业管理条例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版-重庆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版-重庆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庆市的物业管理,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公共秩序和良好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具有物业管理需求的建筑物和场所。

第三条物业管理是指以物业服务企业为主体,通过提供保洁、绿化、保安等相关服务,对建筑物和场所的日常维护、管理、安全及公共设施的维修、维护和管理进行监督和协调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履行各项职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企业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较强的管理等相关专业素质和能力;(三)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和经营能力;(四)具备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所需的配套设施和人员;(五)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明确服务范围、服务标准和服务内容,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有义务收集和保存业主的个人信息,并保证信息的安全性。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及时向业主公示。

第三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九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进行沟通、协商的重要场所。

第十条业主大会的召开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由物业管理企业发起,并提前公告;(二)邀请业主全体参加;(三)应当对部分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的情况做出规定。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的决议应当合法、公正,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通过业主大会表决决定。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产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第十三条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保洁;(二)绿化;(三)保安;(四)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维护;(五)公共区域的管理和卫生清理。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公共秩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物业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人员和业主,以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使用人员。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加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注册,具备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和公布管理规章制度,并且在业主大会上报告工作情况。

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人员的选拔、培训和考核制度,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对物业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修缮,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物业管理费,合理使用和管理物业费用,保证费用使用的公开透明。

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回应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物业服务人员第十条物业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具备从事物业服务工作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人员应当积极主动地履行职责,提供优质、高效的物业服务。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不得违法乱纪,不得索取、收受他人财物。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员应当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守业主的个人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及时处理业主投诉和报修,并向业主提供必要的服务指导。

第四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十五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和监督,对物业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业主有权获取物业管理信息和相关文件,有权了解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业主有权享受公共设施设备的使用,并且有权得到及时维修和保养。

第十八条业主有权拒绝物业管理机构和物业服务人员的非法干扰、滋扰和威胁。

第十九条业主有权依法组织业主大会,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协商和决策。

第五章监督与执法第二十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机构和物业服务人员的监督,及时了解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贵阳《物业管理条例》

贵阳《物业管理条例》

贵阳《物业管理条例》《贵阳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贵阳市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及居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住宅小区、商业楼宇、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及相关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促进社区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开展,遵循市场化运作和市场竞争的原则,提高物业管理的效益和综合服务能力。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保护环境、节能减排、资源循环利用的原则,推进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具备相应的管理经验和能力,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管理体制和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人员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八条小区内设有业主委员会,由业主依法组成,代表业主履行权益维护和管理监督职责。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制定小区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四章费用管理第十条物业管理费由业主按照每月固定费用缴纳,用于小区的日常维修、绿化景观、安全保卫等公共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财务制度,做好费用收支的记录和管理,定期向业主公开财务报表。

第五章物业维修与保养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对小区的建筑、设施进行定期维修和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小区内的维修事项,满足业主和居民的合理需求。

第六章安全与保卫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小区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业主和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与公安、消防等部门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共同维护小区的安全和治安秩序。

第七章环境卫生与绿化第十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小区的卫生清理和垃圾分类工作,保持小区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物业小人的法律规定(3篇)

物业小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逐渐成为我国城市居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桥梁,承担着维护小区秩序、保障业主权益的重要职责。

然而,在实际物业管理过程中,物业小人的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业主的生活质量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形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对物业小人的行为进行约束和惩罚。

二、物业小人的定义物业小人,通常指物业管理公司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侵害业主权益,或者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故意制造矛盾、挑拨离间、索贿受贿等行为。

物业小人的存在,严重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物业管理秩序。

三、物业小人的法律规定1.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是我国物业管理领域的基石性法规,其中对物业小人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1)第二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

”(2)第二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物业管理活动的规范、有序。

”(3)第三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业主的人身、财产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物业管理合同中的物业小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1)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物业小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刑事处罚。

(1)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侵占、挪用、骗取、私分、盗窃、抢夺、诈骗、侵占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按照规划要求在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会所、幼儿园的归属,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优先为业主提供效劳。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下同)的归属,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或者相关业主共有。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可以附赠、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
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和分户验收时,应当通知前期物业效劳企业参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将前期物业效劳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其产权归属等资料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销售时将上述资料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三节 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效劳企业。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日前,持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等有关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鼓励前期物业效劳企业提前介入工程的开发建设,对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设备运行管理等事项,提出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建议。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销售。
第十六条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当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各类建设资金,统一并入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含综合开发费),并根据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逐步核减,交由专业经营单位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投资建设。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具体方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的收取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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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管理问题
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释义】本条规定了前期物业管理问题。

所谓的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所实施的物业管理。

按照条例的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是业主大会的权利。

但是业主大会的召开,特别是首次业主大会需要一定的条件。

在一般情况下,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是分期分批售出的,已经入住的业主人数相对于将来物业全部或者大部分售出时的业主人数来说只是少数,同时入住的业主彼此之间并不熟悉,也很难联合起来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在这些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条件没有具备之前,往往无法召开业主大会。

与此同时,物业的管理是出于物业本身维护与保养的迫切需要,不可能等到业主大会选聘出物业管理企业之后才开始实施。

否则会严重影响物业的使用与管理,也大大降低了业主的居住与生活的质量。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填补业主大会选聘出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的一段时间内物业管理的空缺,就需要由相关当事人出面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委托其做好前期的物业服务工作。

建设单位则是较为适当的人选,同时建设单位出于维持物业状况的考虑。

也会积极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此前的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物业前期管理,但是其第5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住宅小区房屋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住宅小区在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管理”。

很多的地方物业管理规定对此也有所涉及。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即是专门的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的规定。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4l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

该条例的第42条还规定,“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应当在出售住宅前制定住宅使用公约,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报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还有像《厦门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管理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行物业管理。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居住小区开发建设周期较长的,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由该居住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并可选择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管理。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由其决定物业管理企业的续聘或解聘。

1999年10月14日,建设部下发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按照该文本的内容,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从上述所引的建设部和各个地方的规定来看,它们对于前期物业管理的界定并不一致。

有的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是在住宅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有的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还有的则泛指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的物业管理。

条例则规定为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的物业管理。

从建设部以及地方的规定来看,对于前期物业管理的委托方的认定也各不一样。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规定了协议的双方,一方是房地产开发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而另一方则为业主。

上海市的管理条例则规定由住宅出售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还有的规定则没有提及当事人。

条例的表述则是“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显然此时的双方当事人是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

《合同法》对于合同的形式作了规定,一般来说可以采用书面、口头各种形式,但是法律、法规要求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鉴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多,法律关系复杂,条例要求采取书面的形式。

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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