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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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0.10•【字号】渝府办发〔2019〕104号•【施行日期】2019.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0月10日重庆市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实施方案为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服务绩效由企业和群众来评判”的工作要求,以企业和群众办事的便利度、快捷度、满意度为衡量标准,建立健全政务服务评价体系,改进评价方式,拓宽评价渠道,强化监督考核,倒逼被评价单位不断提升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工作目标市、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乡镇(街道)3级政务服务机构全面推行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2019年底前,建立以评价、反馈、改进、监督、考核等为主要内容的政务服务评价制度,广泛开展政务服务“好差评”,形成政务服务机构及时了解、响应企业和群众服务需求,持续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服务企业和群众的良性互动机制。

三、工作措施(一)健全评价体系。

1.实行政务服务评价全覆盖。

区完善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制度实施方案

区完善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制度实施方案

区完善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制度实施方案一、目标定位1.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让群众办事更加便捷、高效。

2.提高政务服务满意度,让群众对政务服务的评价更加客观、公正。

3.增强政务服务透明度,让政务服务过程更加公开、透明。

二、实施步骤1.建立健全“好差评”评价体系(1)完善评价标准。

在原有评价标准的基础上,增加政务服务效率、服务态度、政策解读等方面的评价指标,使评价体系更加全面、客观。

(2)优化评价方式。

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让群众通过手机APP、电脑端、自助终端等多种途径进行评价,提高评价的便捷性。

2.强化评价结果运用(1)建立评价结果反馈机制。

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督促其改进工作。

(2)定期发布评价报告。

通过政务公开渠道,定期发布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报告,让群众了解政务服务整体情况。

3.落实奖惩措施(1)对评价结果优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发工作积极性。

(2)对评价结果较差的部门和个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处理。

4.加强培训与宣传(1)开展政务服务培训。

对全区政务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2)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好差评”制度,让更多群众了解并参与评价。

三、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区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领导组,统筹协调各方力量,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2.明确责任分工。

各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细化任务分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3.完善政策支持。

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为“好差评”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4.加强监督考核。

对“好差评”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监督考核,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四、预期效果1.政务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群众办事更加便捷、高效。

2.政务服务满意度显著提高,群众对政务服务的评价更加客观、公正。

3.政务服务透明度增强,政务服务过程更加公开、透明。

4.政务服务队伍素质得到提升,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明显增强。

通过完善“好差评”工作制度,我们将努力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加快潼南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几点建议

加快潼南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几点建议

加快潼南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几点建议作者:米小林来源:《今日财富》2020年第15期近年来,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和市、区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有关要求,研究出台系列政策措施,建设公共文化基础设施,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产品供给,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潼南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情况(一)改革体制,公共文化服务更加规范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区委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潼南撤县设区之际,整合相关行政资源设立文化委,成立了区级议事协调机构和联席会议,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

区级相继出台《中共重庆市潼南区委办公室、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潼南区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1+4”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为全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了政策保障,推动了全区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二)强化管理,公共文化指导更加有力一是积极培育社会公共文化服务力量。

采取了“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

积极引导我区文化企业转型升级,探索融合“互联网+”等新概念,多模式经营相结合,通过召开产业座谈会、专家培训会、放宽审批门槛、简化审批手续等多项措施,做大一批新型的文化企业,做活公共文化服务产业,做强社会公共文化服务力量。

二是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

从2014年6月开始,已连续开展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在政府采购公共文化演出服务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创新探索与实践,全面实施政府购买艺术培训公益服务、网吧公益服务、传统文化服务、品牌演出服务四个项目。

(三)加大投入,公共文化设施更加完善近年来,为大力支持区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文化事业、体育事业的发展,市财政和区财政加强经费保障,累计投入资金3000万元以上,主要用于我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地方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建设、大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等项目,以及我区广播电影、三馆一站、体育场馆等项目的实施,促进了文化事业、体育事业的大力发展。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
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6.22
•【字号】潼南府办〔2017〕114号
•【施行日期】2017.06.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重点
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潼南府办〔2017〕1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17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相关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完善公开方式,明确责任,抓好任务分解和督促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年底将对政务公开重点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作为2017年年终综合目标考核政务公开子项主要依据。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2日2017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2017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2017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2017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01•【字号】潼南府办〔2017〕58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2017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潼南府办〔2017〕5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潼南区2017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1日重庆市潼南区2017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也是全面深化依法治区之年。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全区政府法制工作总体要求是: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称《纲要》)和《重庆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以下称《实施方案》)为主线,深入推进《重庆市潼南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更加注重夯实基层基础,更加注重完善工作规范、标准和流程,更加注重把握法治政府建设规律特点,着力解决“依法行政责任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持续推动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创造良好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为促进全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强化统筹协调,全面整体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一)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

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全面完成《纲要》及市、区《实施方案》确立的年度任务,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明确工作重点和实施进度,建立任务清单和推进台账,加强跟踪问效和督促检查。

按照《纲要》及市、区《实施方案》规定,开展贯彻落实情况的专项督察。

落实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南区2017年质量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南区2017年质量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南区2017年质量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14•【字号】潼南府办发〔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南区2017年质量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潼南府办发〔2017〕3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潼南区2017年质量提升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14日潼南区2017年质量提升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的通知》(国办发〔2016〕68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2号)文件精神,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明确2017年质量强区建设工作重点,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质量和品牌提升工程(一)开展质量提升专项行动1.坚持实施“品牌引领、质量强区”发展战略,将推动质量发展目标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围绕区内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制定完善品牌培育规划和品牌政策,创建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品牌产品、品牌工程和品牌企业。

通过龙头带动和政策引领,推动企业从产品竞争、价格竞争向质量竞争、品牌竞争转变。

(区经济信息委、潼南工商分局、潼南质监局、潼南食药监分局)2.开展消费品质量提升行动。

围绕消费者普遍关注的消费品为重点,持续开展改善消费品供给专项行动,组织实施消费品质量提升工程,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

在旅游、商贸、物流、公交等重点领域持续开展服务业质量提升专项行动。

做好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的通知

做好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的通知

做好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的通知各位同事:为深化政务服务,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效能,我司决定推行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部门积极配合并全面推行。

一、背景介绍政务服务“好差评”是指通过公众评价和反馈,及时了解政府服务的优势和不足,为政府改进和优化服务提供参考依据。

此举旨在推动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责,提供更高质量和高效率的服务,增强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推行目标1.建立良好的服务形象:通过倾听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优化政务服务,树立政府良好形象。

2.构建公众满意的服务体系:积极解决公众关切,提供高质量、便捷的服务体验,提高公众满意度。

3.优化政府工作效能:通过“好差评”工作,发现并解决政府服务的瓶颈和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具体措施1.建立和完善评价机制:各部门应建立起覆盖各项政务服务的评价指标和评估体系,为公众提供多样化的评价方式,包括在政务服务平台上留言、参与满意度调查等。

2.加强宣传和引导: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宣传政务服务“好差评”,提醒公众参与评价,及时反馈问题和建议。

3.积极回应并解决公众问题:各部门应参与评价结果的分析,深入了解公众关切和不满意的方面,从而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改进和解决,并及时回应公众的问题。

5.提升服务水平:各部门应加强政务服务培训,提升公务员的服务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公众创造良好体验。

四、工作要求1.各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流程。

2.各部门要积极参与评价分析工作,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制定和工作调整的重要参考,不断改进和优化政务服务。

3.各部门要加强内部管理,及时跟进问题的解决情况,确保公众的问题得到及时回应和解决。

4.各部门要加强与公众沟通交流,及时宣传推广政务服务“好差评”的相关工作,鼓励公众参与评价和提供宝贵意见建议。

五、总结与检查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各部门在推行过程中要不断总结经验和问题,及时调整优化工作方案。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潼南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19•【字号】潼南府〔2017〕84号•【施行日期】2017.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潼南府〔2017〕8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潼南区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2017年6月19日重庆市潼南区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6〕63号)精神,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切实提高政务服务质量与实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坚持统筹规划、问题导向、协同发展、开放创新的原则,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推进数据共享、推行公开透明服务,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最大程度利企便民,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共享“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成果。

二、工作目标2017年底前,建成全市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统一服务入口,全面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信息化基础进一步夯实,政务服务制度化、标准化、网络化水平显著提升,全区网上政务服务工作体系初步形成;完成区级实体办事大厅搬迁工作和标准化建设。

2020年底前,建立覆盖全区的整体联动、部门协同、安全可靠、一体化办理的“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和服务体系,互联网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大幅提升政务服务智慧化、精准化、便捷化水平,政务服务流程显著优化,服务形式更加多元,服务渠道更为畅通,群众办事满意度显著提升,让政府服务更聪明,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方便、更快捷、更有效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质量品牌奖励办法的通知-潼南府办〔2017〕74号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质量品牌奖励办法的通知-潼南府办〔2017〕74号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质量品牌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质量品牌奖励办法的通知潼南府办〔2017〕7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潼南区质量品牌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10日重庆市潼南区质量品牌奖励办法第一条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区和品牌建设战略,进一步发挥品牌引领、标准支撑作用,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积极参与品牌创建、标准创新,激励企业积极争创各级名牌,促进我区产品质量提档升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打造内陆技术标准高地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1〕3号)、《重庆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渝办发〔1998〕144号)、潼南区委、区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潼南委发〔2016〕14号)和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潼南区质量强区发展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潼南府〔2016〕17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潼南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奖励。

第三条本办法奖励的对象,包括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中国名牌产品、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含提名奖)、重庆市名牌产品和重庆市知名产品、重庆市产品标准奖的企业及其他组织,主导制定(含修订,下同)地方、行业、国内和国际标准,承担国家或市级有关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有关单位。

第四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获“中国质量奖”的业主一次性奖励200 万元,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业主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的业主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业主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中国名牌产品”的业主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重庆市名牌产品”的业主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重庆市知名产品”的业主一次性奖励8万元。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21•【字号】潼南府办发〔2023〕29号•【施行日期】2023.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潼南府办发〔2023〕2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50号)要求,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修订、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修订形成《重庆市潼南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各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熟悉清单调整内容,认真落实《重庆市潼南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依法规范实施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指定、认证、年检等名义变相许可;要强化上下沟通协调,对纳入清单的行政许可事项,根据市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细化完善我区《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并在相关业务办理系统、政务中心等平台和场所进行更新公布,确保线上、线下内容一致;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多部门共同承担监管职责的行政许可事项,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实施综合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和服务缺位。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8月21日。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潼南府〔2017〕75号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潼南府〔2017〕75号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潼南府〔2017〕7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潼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5月31日区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2017年5月31日重庆市潼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90 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区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 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公文。

第三条本区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公布、备案、清理、评估解释及监督等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下列文件不适用本规定:(一)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依法采取应急、避险、交通管制等临时性行政措施制定的文件;(二)部署工作,规范本机关、本系统内部工作的文件;(三)会议纪要;(四)表彰或奖惩的命令、决定、通报;(五)人事任免文件;(六)其他不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的文件。

违反本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四条区政府领导本区内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重庆市潼南区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重庆市潼南区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重庆市潼南区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09•【字号】潼南府办[2018]84号•【施行日期】2018.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重庆市潼南区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潼南府办[2018]8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2018年重庆市潼南区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分解表》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互联网环境下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扎实开展政务公开有关工作,加强政务公开组织保障,不断提升政务公开的质量和实效。

一、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

各有关单位要不断提高工作意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明确1名分管负责人具体抓。

要加强政务公开工作力量配置,明确工作机构,加快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

要加强工作经费保障,鼓励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升政务公开专业化水平,把政务公开、政务服务、数据开放等工作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二、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各有关单位要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梳理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未公开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失效的要及时撤销。

结合《条例》实施10周年和新修订的《条例》出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完善依申请公开与咨询、信访、举报等分类处理机制,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政务公开主管机构要制定全区政务公开专项培训计划,围绕贯彻落实新条例、政策解读、政务舆情回应等,抓好业务培训,今年年底前对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轮训一遍。

三、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各有关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前要依法依规严格审查,落实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特别要做好公开内容表述、公开时机、公开方式的研判,避免发生信息发布失信、影响社会稳定等问题。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南区城市管理体制及工作职责调整交接运行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南区城市管理体制及工作职责调整交接运行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南区城市管理体制及工作职责调整交接运行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24•【字号】潼南府办〔2015〕99号•【施行日期】2015.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南区城市管理体制及工作职责调整交接运行实施方案的通知潼南府办〔2015〕99号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潼南区城市管理体制及工作职责调整交接运行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24日潼南区城市管理体制及工作职责调整交接运行实施方案为了落实街道在城市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建立“统分结合、分级管理、权责对等、齐抓共管”的大城管格局,推进和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根据《潼南区城市管理体制及工作职责调整方案》,结合实际,现制定城市管理体制调整交接运行实施方案:一、管理责任区域划分桂林街道与梓潼街道辖区以行政区划为准,除江岸线外,莲花大桥、涪江大桥以北桥头为交接界点,金佛大桥以东桥头(运河桥西桥头)为交接界点。

(一)环卫作业及管理区市政园林局:负责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污水处理费征收;负责通车道路(含人行道)、广场、公园路面的冲洗作业(控制道路扬尘,路面见本色,无明显灰尘);负责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负责水上环卫(江岸以下的水上漂浮物清理);负责地下排水管网清淤疏浚(除居住小区及单体楼管网外);负责湿地公园、滨江路带状公园、开善寺公园、行政中心广场、梓潼广场内(共12座)公厕管理;负责全区环卫管理标准制定、业务指导、目标考核工作;负责市对区城市管理目标考核任务的落实。

梓潼街道:负责辖区内经营场所、企事业单位垃圾处置费征收;负责辖区内公厕(20座)、垃圾站(2座)、果皮箱(443个)、垃圾箱体(160个)等环卫设施维护管理;负责辖区内所有粪便处理设施的安全监管(已建成的化粪池356座),督促业主落实清掏责任,并具体承担辖区内无责任主体的化粪池的清掏及日常维护管理;负责辖区内(包括公园、广场等公共区域)的除路面冲洗项目外的所有环卫作业(江岸线以上公共区域清扫保洁、公共设施保洁等)及管理;负责垃圾收集运输至生活垃圾处理场;负责辖区内建筑弃土、弃渣的清除。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南区全面推进质量强区工作方案的通知-潼南府办〔2015〕88号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南区全面推进质量强区工作方案的通知-潼南府办〔2015〕88号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南区全面推进质量强区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南区全面推进质量强区工作方案的通知潼南府办〔2015〕8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潼南区全面推进质量强区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30日潼南区全面推进质量强区工作方案为深入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全面落实中国质量(北京)大会和重庆、潼南质量大会精神,加快构建“放、管、治”质量提升新格局,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5〕19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2015年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5〕101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就全面推进质量强区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2015年,质量强区建设全面推进,质量强镇(街道)建设深入推进,质量强企建设扎实推进,各级质量监管责任和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全面落实,质量强区战略取得明显成效,质量发展成果惠及全区人民,积极实现以下三大目标:——产品质量目标。

重点解决食品、药品、初级农产品以及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等问题。

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质量诚信、标准化、计量检测体系,推动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开展质量安全预警工作,完善并落实质量安全区域监管办法,探索和实施分类监管制度。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潼南府发〔2017〕3号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潼南府发〔2017〕3号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潼南府发〔2017〕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潼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潼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潼南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潼南府〔2015〕19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2017年8月8日重庆市潼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进一步提高投资效益和审批效率,根据《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6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中央、市补助投资项目以及其它需市以上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区政府设立的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政府性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二)专项建设资(基)金;(三)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四)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国有资源(资产)取得的资金;(五)政府以各种方式筹集的资金;(六)行政事业性收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量入为出,综合平衡,无资金来源,不得批准立项;(二)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概算建设;(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四)无预算评审,不得招投标(采用总承包招标的项目除外),不得开工建设;(五)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六)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公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竣工验收制、责任追究制;(七)履职尽责,强化服务,推动项目加快实施。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区政府政策性文件公开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区政府政策性文件公开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区政府政策性文件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26•【字号】潼南府办发〔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区政府政策性文件公开工作的通知潼南府办发〔2023〕1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政务公开、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围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政府政策性文件公开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43号)、《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办法的通知》(潼南府办发〔2020〕40号)、《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南区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办法的通知》(潼南府办发〔2022〕43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区政府政策性文件公开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准确认定公开属性。

严格执行《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办法的通知》以区政府(含区政府办公室,下同)名义印发的所有下行文和除议案以外的平行文,起草部门(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由牵头起草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配合,下同)要明确“主动公开”或者“不予公开”属性,并在文件附注位置准确标注。

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见附件1),必须认定为“主动公开”;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豁免公开情形的(见附件2),可以认定为“不予公开”;一般不得认定为“依申请公开”。

认定为“主动公开”的,起草部门要从政治、法律、政策、保密、文字、公开时机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内容表述准确、公开时机得当。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潼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潼南府办〔2020〕64号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潼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潼南府办〔2020〕64号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潼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潼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市管在潼执法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的有关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潼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应当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区级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单位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起草机构、合法性审核机构、办公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公开、备案、即时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制度。

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调整等情况,及时核实增减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潼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5日附件潼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序号制定主体名称1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2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梓潼街道办事处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桂林街道办事处4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大佛街道办事处5重庆市潼南区柏梓镇人民政府6重庆市潼南区双江镇人民政府7重庆市潼南区古溪镇人民政府8重庆市潼南区塘坝镇人民政府9重庆市潼南区小渡镇人民政府重庆市潼南区崇龛镇人民政府11重庆市潼南区卧佛镇人民政府12重庆市潼南区龙形镇人民政府13重庆市潼南区太安镇人民政府14重庆市潼南区田家镇人民政府15重庆市潼南区玉溪镇人民政府16重庆市潼南区上和镇人民政府17重庆市潼南区米心镇人民政府18重庆市潼南区新胜镇人民政府19重庆市潼南区宝龙镇人民政府20重庆市潼南区群力镇人民政府21重庆市潼南区别口镇人民政府22重庆市潼南区花岩镇人民政府23重庆市潼南区五桂镇人民政府24重庆市潼南区寿桥镇人民政府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6重庆市潼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7重庆市潼南区教育委员会28重庆市潼南区科学技术局29重庆市潼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30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31重庆市潼南区民政局32重庆市潼南区司法局33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34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5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36重庆市潼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37重庆市潼南区城市管理局38重庆市潼南区交通局39重庆市潼南区水利局重庆市潼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41重庆市潼南区商务委员会42重庆市潼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43重庆市潼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44重庆市潼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45重庆市潼南区应急管理局46重庆市潼南区审计局47重庆市潼南区统计局48重庆市潼南区医疗保障局49重庆市潼南区林业局50重庆市潼南区扶贫开发办公室51重庆市潼南区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52重庆市潼南区招商投资促进局53重庆市潼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54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潼南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56重庆市潼南区残疾人联合会57重庆市潼南区档案局(挂在区委办公室)58重庆市潼南区新闻出版局(挂在区委宣传部)59重庆市潼南区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挂在区委统战部) 60重庆市潼南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挂在区委统战部) 61重庆市潼南区政府侨务办公室(挂在区委统战部)62重庆市潼南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挂在区委网信办) 63重庆市潼南区国家保密局(挂在区委机要保密局)64重庆市潼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挂在区住房城乡建委)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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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潼南区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制度》已经区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1日
重庆市潼南区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要求,按照《重庆市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9〕14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工作制度所称政务服务“好差评”(以下简称“好差评”)是指评价主体在办理各类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对政务服务机构、平台和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做出的评价。

本工作制度所称的评价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评价对象包括全区各级政府及其具备相应主体资格且行使相应政务服务职能的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和组织、列入党群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好差评”的评价范围包括全区各级政务服务机构的实体政务服务大厅、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移动端、自助服务终端。

第四条“好差评”工作遵循实事求是、标准统一、公正公开和自愿评价的原则,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不得强迫或干扰评价主体的评价行为。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五条区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好差评”工作,按照统一规范与全市“好差评”系统进行对接,建立全区统一的“好差评”工作机制,归集全区“好差评”数据,承担“差评”整改情况督办工作。

第六条全区各级政务服务机构统一使用全市“好差评”系统,不再单独建设“好差评”系统。

各级政务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相关信息化系统配套改造工作,保障“好差评”
渠道畅通,并承担“差评”整改、回访、反馈、公开职责。

第七条为方便对评价意见进行核实确认或反馈回访,“好差评”实行实名制,全区政务服务机构要对评价人信息保密,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评价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第三章评价内容、方式和渠道
第八条“好差评”测评内容按照要求使用全国统一模版,包括全区政务服务机构的服务事项管理、办事流程、服务办理和服务效率、服务水平、服务态度、服务便民度等政务服务评价指标。

评价等级分为五级,包括: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和非常不满意。

评价主体在接受服务后7个自然日内未进行评价的,默认为“基本满意”。

第九条全区政务服务机构应根据评价主体办事渠道提供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两种方式。

现场评价是基于电子政务外网在实体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平板电脑、自助终端、各便民服务点自助终端提供的评价服务。

开展现场评价时,每办完一件政务服务事项,各窗口工作人员应主动引导市场主体和群众利用电子终端进行现场测评。

工作人员或导服人员可结合企业或群众实际情况,积极引导填写《潼南区行政服务中心政务服务满意度调查问卷》进行补充评价。

非现场评价是基于互联网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及政务服务移动端提供的评价服务,以及短信评价和电话评价。

全区各级政务服务窗口要在醒目位置设置政务服务“好差评”二维码,方便企业和群众通过手机扫码评价。

每季末开展服务满意度集中测评。

开展集中测评时,区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对当日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市场主体和群众依照《潼南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服务满意度调查问卷》进行抽样调查。

第十条开展自我评价。

政务服务机构建立自我评价机制,依托重庆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定期对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流程优化、服务态度、大厅(窗口)建设、监督检查、差评投诉、便民利民创新举措等方面情况进行评价,进一步发扬成绩、改进不足,不断提升服务便利度和满意度。

第四章监督考核
第十一条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情况建立办理回访机制及差评复核机制,对政务服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回访机制。

区行政服务中心随机确定市场主体及办事群众,依照《潼南区行政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情况电话回访记录》对服务规范、服务效率以及服务态度等情况进行电话回访。

建立差评复核机制。

政务服务机构对好差评系统评价为“不满意”或“非常不满意”的进行核实处理,情况简单、事实清楚的,采取解释说明、当场裁定等处理方式当场解决;对问题相对复杂的,采取承诺答复、限期整改等方式处理,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确实无法解决的,应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工作。

整改结束后,应及时通过电话、短信、微信、上门见面等方式进行回访,将整改情况反馈给评价人,同时报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建立定期跟踪台账,对评价人评价行为产生的关联影响进行定期回访记录。

对关联影响记录为负面的,提交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建立差评申诉复核机制,允许工作人员对差评进行申诉申辩,鼓励干部勇于担当。

对屡次进行“不满意”或“非常不满意”的恶意“差评”行为及时调查核实、查处,确保“好差评”结果客观、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全区政务服务机构要加强对政务服务工作的日常巡查和检查,将政务服务“好差评”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作为窗口工作人员个人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区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要定期将政务服务情况、企业群众评价、差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要定期对评价结果进行分析研判,对企业群众反映强烈、“差评”集中的事项,要及时研究解决。

要将评价结果运用到政务服务工作考核及服务发展环境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

第十四条区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对弄虚作假刷“好评”、干预评价人自主评价和考核结果连续排名靠后的政务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规定转有关部门追责问责。

第十五条对评价主体反映的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线索,转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工作制度由区政务服务管理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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