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8号——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8号——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渝府令〔2019〕328号•【施行日期】2019.07.3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8号《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7月11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唐良智2019年7月31日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推进大数据智能化发展,提高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的汇聚、共享、开放、应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政务数据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遵循统筹管理、集约建设、充分应用、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政务数据资源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考核。
具有行政事务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适用本办法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规定。
第六条市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建立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制度,组织制定本市政务数据资源标准体系,组织实施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平台的建设和维护,指导、协调、监督各政务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庆市政务服务的管理,提高政务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政务服务的便民化、智能化和互联网化,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服务机构、公共服务事项的审批、办理、查询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政务服务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第三条重庆市政务服务机构的设立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保证政务服务机构的数量、结构和布局与服务需求相适应。
第四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管理制度,明确政务服务的范围、程序和标准,确保政务服务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
第五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政务服务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提供统一的在线办事大厅、移动办事平台等便民服务渠道。
第三章政务服务的便民化和智能化第六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快办事流程的优化和简化,推行一网通办、一次办好,实现政务服务的便民化。
第七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智能化的服务机制,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提高政务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提供个性化、精准化的服务。
第四章政务服务的互联网化第八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信息化部门的对接,推动政务服务系统与其他治理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业务协同。
第九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在政务服务平台上提供网上办事预约、在线申请、在线办理、在线审批、在线查询等便民服务,方便群众办理事务。
第十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务服务网站、移动应用等网络服务的管理,提供安全、稳定、可靠的网络服务。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第十一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评议,及时处理投诉和意见,加强对政务服务质量的监督。
第十二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做好政务服务的宣传推广工作,提高政务服务的知晓率、满意率和便捷度。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包括行政处罚、纪律处分等。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03•【字号】渝府办发〔2020〕124号•【施行日期】2020.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3日重庆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务服务,有效解决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多地跑”“折返跑”等问题,不断提升政务服务便捷度和群众获得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含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和“渝快办”政务服务平台等省级政府政务服务平台),围绕保障改善民生、促进就业创业和便利企业跨地区生产经营,从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入手,以“用户通、系统通、数据通、证照通、业务通”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办理,在川渝地区先行先试基础上,2020年底前实现第一批58项事项“跨省通办”,2021年底前基本实现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同步建立清单化管理制度和更新机制,逐步纳入其他办事事项,有效满足各类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异地办事需求。
二、重点任务(一)细化“跨省通办”事项。
聚焦保障改善民生和助力惠企利企,采用“事项拆分”与“办事情形梳理”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国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清单进行细化分解,梳理社会保障卡申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和结算、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户口迁移、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就业创业、婚姻登记、生育登记等事项和各类跨地区投资项目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具体办理情形,优化调整“跨省通办”事项业务规则,根据不同办事情形进一步简化申请表单和办事材料。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实行行政审批一个窗口对外服务制度的实施办法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实行行政审批一个窗口对外服务制度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1.11.08•【字号】•【施行日期】2001.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实行行政审批一个窗口对外服务制度的实施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综合整治发展环境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规范政务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本局机关设立行政审批对外服务窗口,实行接办件分离、一个窗口对外服务制度。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2001年重庆市行政审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1]26号),制定本办法。
一、行政审批对外服务窗口职责1、负责下列文件的接收、转办、督办和办结登记:民间组织登记、社会福利机构审批、殡仪馆建设审批、公墓建设审批、审查评定烈士、评定伤残等级、台湾回大陆定居人员的审批等报件。
2、接受上述有关事项咨询。
二、行政审批对外服务窗口的设立及管理1、行政审批对外服务窗口,设在局机关102室。
外挂标识牌,内挂服务职责,设置电子触摸屏,显示服务指南。
2、窗口的日常工作归口办公室管理,业务工作由相关处室指导。
三、行政审批对外服务窗口文件运转程序1、接件。
专人接收文件,分类登记,注明收文日期、标题、份数、来文单位、联系人及电话号码。
报件手续不全,不符合登记机关要求的,窗口应告知来文单位补办、重办。
2、转办。
收文后,窗口应立即转交相关业务处室办理,注明转办日期、承办时限、承办处室及接件人。
3、督办。
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文件进行督办。
来文单位催促的,由承办处室会同窗口向其说明原因。
4、办结登记。
文件办结后,承办处室应立即向来文单位回复,同时到窗口办理办结销号登记。
重庆市民政局二00一年十一月八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
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1.1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1〕64号
•【施行日期】2021.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1〕6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1年10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2021年12月24日第9次局务会审议,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61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3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29日
附件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61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34件)。
重庆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29•【字号】渝府办发〔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受理范围第四章办理流程第五章知识库管理第六章数据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重庆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规范重庆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运行管理,切实办好企业和群众(以下称来电人)诉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12345热线由市政府设立,归并全市非紧急类政务服务热线资源,通过“12345”语音电话和互联网渠道,为来电人提供“7×24小时”人工和智能在线服务。
第三条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处理来电人诉求的活动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12345热线按照“一号对外、统一分派、资源共享、归口办理、分级负责、统一监管”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政府办公厅是12345热线的主管单位,由市政府总值班室(重庆市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12345一号通”工作处)统筹负责以下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一)组织制订热线服务标准和管理规范,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工作。
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精简版
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政府服务,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政务服务过程中的行为,以及在政务服务管理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应当坚持公正、高效、便民原则,推行一网通办,建立综合性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政务服务的全程电子化、便利化。
第四条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应当加强数据共享和信息互联互通,推进政务数据资源的整合和共享,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为政务服务提供更加高效的支持。
第五条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应当推行领域协同,加强不同机构间的协作配合,实现政务服务的无缝衔接。
第二章政务服务流程第六条政务服务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批、办结等环节。
第七条政务服务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政务服务的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并及时通知申请人有关材料的补充或修改要求。
第九条对于需要审批的政务服务事项,审批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
第十条政务服务的办结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并向申请人出具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第三章政务服务保障第十一条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政务服务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对于政务服务中出现的问题和投诉,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务服务意识和能力。
第十四条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参与政务服务的监督和评价。
第十五条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服务的评估和改进,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进行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的,将取消其申请资格,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促进政府服务便民化、高效化、阳光化,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重庆市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包括政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投资促进局、外商投资服务中心等政务服务机构,以及为政务服务提供支持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政务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推进政务服务数字化和信息化,强化政务服务创新能力,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为市民和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二章政务服务机构的设立和组织管理第四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和工作需要设立。
第五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设置合理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为市民和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六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评估,公开评估结果。
对于服务质量不达标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第七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开展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政务服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八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和服务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
第九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政务服务数字化和在线化,提高政务服务效率。
第三章政务服务的内容和方式第十条政务服务应当突出“一网通办”和“一次办好”的原则,方便市民和企业办事。
第十一条政务服务应当建立一站式服务平台,提供统一的政务服务窗口。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在一站式服务平台上提供便民服务,如文字咨询、咨询、在线预约等。
第十二条政务服务应当建立办事指南和办事流程,统一标准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第十三条政务服务应当建立“多证合一”和“减证便民”机制,减轻市民和企业的办事负担。
第十四条政务服务应当建立“一次办好”机制,实现政务服务从办理到结果的全流程服务。
第四章政务服务的工作机制第十五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政务服务监督机制,加强对政务服务质量的监管和评估。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重庆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重庆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重庆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3月30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唐良智2018年5月5日重庆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与开放,推进大数据智能化发展,提高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共享、开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是指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或者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开放,是指政务部门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三条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政府所有,以共享开放为原则,不共享开放为例外。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协调解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的重大事项,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考核。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1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9月11日重庆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和利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的开放、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管理,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采集和制作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开放,是指本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面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数据利用主体)提供具有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利用的数据集的公共服务。
第四条公共数据开放应当遵循“统筹部署、需求导向、充分应用、统一标准、分类管理、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统一领导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考核。
具有行政事务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适用本办法有关区县政府的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4〕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
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4〕7号)
无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4
【摘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政务服务“一
网通办”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
月26日重庆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规范、高效运行,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
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6页(P1-6)
【作者】无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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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外地驻渝办事机构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渝
府办发〔2019〕108号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推进政务服
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24号)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36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和重庆市建设高质量外资集聚地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07号)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重庆市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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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5号
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5号《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3月30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唐良智2020年4月15日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服务行为,加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办理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务服务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集中便民、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全部纳入政务服务平台全程办理。
具有政务服务职能的部门或者组织(以下统称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将本单位的政务服务业务系统和数据资源与政务服务平台对接,推进互联共享,推动实现“一网通办”。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平台,是指全市统一开展政务服务业务并纳入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信息化平台,由业务办理和公众服务系统组成。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推进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统一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实现政务服务跨地域、跨部门、跨层级业务协同。
第七条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推动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鼓励发展自助政务服务。
第八条政务服务中心应当统一名称、统一场所标识、统一运行模式,合理设置、优化整合,实施标准化服务。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2.10•【字号】渝委办发〔2019〕31号•【施行日期】2019.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委办发〔2019〕31号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重庆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2月10日重庆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权属管理第三章配置管理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五章维修管理第六章处置利用管理第七章监督问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实施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实施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17•【字号】渝办发[2004]65号•【施行日期】2004.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的通知(渝办发[2004]65号)厅机关各处室、金融办、救灾办、口岸办: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三月十七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推进市政府办公厅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办公厅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充分发挥参谋助手、督促检查、协调服务作用,认真履行办文、办会、办事职能,切实提高为领导服务、为部门和基层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
三、市政府办公厅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坚持和完善调查研究、联系群众、各项政务公开制度,拓宽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
严格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坚持讲实话、出实招、办实事、务实效,加强思想和业务建设,在建设服务型政府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章公文办理制度四、收文制度(一)综合秘书处负责接收所有来文。
接收时认真检查核对来文单位和文件数量。
(二)收件人是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的,由综合秘书处拆封登记;收件人是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送领导同志专用文件柜,由领导同志秘书取回拆封登记;收件人是市政府秘书长(厅主任)、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厅副主任、纪检组长、参事室专职副主任、市金融办副主任、市科教办专职副主任、督查室主任、救灾办主任、助理巡视员的,送本人专用文件柜,由相关处室或指定的专人取回,本人拆封;收件人是市政府办公厅各处室的,送各处室文件柜,由各处室取回拆封登记。
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2023范文免修改)
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和提高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水平,便利市民办事,根据《行政许可法》、《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政务服务中心及其所辖各级政务服务机构的政务服务事项。
第二章政务服务原则第三条便民原则政务服务机构应当以市民的实际需求为导向,通过创新服务方式、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和便利性。
第四条公开透明原则政务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公开办事指南、服务流程、办事结果等信息,提供便捷的查询途径,促进信息公开和透明度。
第五条创新发展原则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应用,推行电子政务服务,提供多样化的服务方式和渠道,推进政务服务的创新发展。
第三章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第六条重庆市政务服务中心重庆市政务服务中心是重庆市政务服务体系的核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政务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各级政务服务机构的运行和管理。
第七条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各级政务服务机构是指各区县政务服务中心及其所辖的各类政务服务机构,负责办理本辖区内政务服务事项。
第四章政务服务内容第八条政务服务事项的确定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定可提供的政务服务事项,制定办事指南,并在政务服务平台上进行公示。
第九条服务质量保障政务服务机构应当设立监督机构,加强对政务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评估,建立服务投诉渠道,及时解决市民的投诉和意见。
第五章政务服务流程第十条政务服务流程的确定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事项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公开政务服务流程,指导市民办理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服务事项的申请市民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应按照政务服务流程和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通过政务服务平台进行申请。
第十二条办事结果的通知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将办事结果通知市民,可以通过短信、邮件、方式等方式通知。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政务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1. 引言政务服务是政府与市民之间的桥梁,是政府向市民提供各种行政服务的方式和渠道。
为了提高政务服务的效率和质量,重庆市制定了《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该办法旨在规范政务服务的提供方式和流程,推动政务服务的便民化、智能化和公开透明化。
2. 主要内容2.1 政务服务的范围根据《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政务服务的范围主要涵盖方面:•证件申请和办理•公共事务咨询和解答•行政审批和审批结果查询•政府信息公开和公示•电子政务服务和在线办理2.2 政务服务的便民化为方便市民办理政务服务,重庆市政府通过措施推进便民化:•建立统一的政务服务中心,提供一站式服务。
•在各个行政服务大厅设立便民窗口,加快办理速度。
•推行预约制度,减少市民排队等候时间。
•开展移动政务服务,使市民可以随时随地办理政务事务。
2.3 政务服务的智能化重庆市政府重视信息技术的应用,努力提高政务服务的智能化水平:•建设政务服务信息化平台,实现政务服务的系统集成和共享。
•推动政务服务系统的在线化,提供便捷的服务窗口和操作界面。
•引入技术,提供智能化的咨询和办理服务。
2.4 政务服务的公开透明化为了增加政务服务的透明度和可信度,重庆市政府采取措施:•主动公开政务服务的事项、流程和服务标准。
•设立政务服务和投诉反馈渠道,接受市民的监督和意见建议。
•加强政务服务的监督和评估,提高服务质量。
3. 政务服务的流程3.1 预约办理市民可通过在线平台或方式预约政务服务事项,选择办理时间和地点,避免排队等候时间。
3.2 材料准备市民需要准备好办理事项所需的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有效。
3.3 在线办理通过政务服务网站或移动应用,市民可以在线提交办理申请并需要的材料。
3.4 审批审核政务服务中心将对市民办理的申请进行审批审核,并及时反馈审核结果。
3.5 结果领取在审批通过后,市民可以前往指定地点领取相关证件或材料。
4. 政务服务的公开透明化为了让市民更好地了解政务服务的情况,重庆市政府将主动公开信息:•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包括办理要求、流程和所需材料。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重庆市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重庆市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3.17•【字号】渝府办发〔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重庆市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2020年重庆市政务服务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3月17日2020年重庆市政务服务工作要点2020年,全市政务服务工作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聚焦企业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围绕办事更便利、更高效,加快推进流程再造、业务协同、数据共享,推进政务服务扁平化、便捷化、智能化,努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提升服务体验,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持续优化全市营商环境,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一、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一)提升政务服务成效度。
进一步推动减环节、减时间、减材料、减跑动,优化业务办理流程,“零材料提交”事项达到100项以上;审批实际办理时间比法定时限平均减少70%以上;不断提升“网上办、马上办、就近办、一次办”事项比例。
以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覆盖率、评价对象覆盖率、服务渠道覆盖率和差评整改率、差评回访率“五个100%”为目标,全面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
鼓励支持通过银行、邮局等网点提供代办服务,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度。
(责任单位:市政府职转办、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二)提升在线办理成熟度。
优化“渝快办”平台功能,进一步提升平台便捷性、安全性、稳定性,积极稳妥推进市、区县两级部门办事服务系统的受理入口关闭,企业和群众办事通过“渝快办”平台集中受理,实时分发市级部门、区县系统办理,办理过程及结果实时反馈“渝快办”平台,打造全市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网上总平台、总门户、总枢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4.07•【字号】渝府办发〔2020〕44号•【施行日期】2020.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4月7日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质效,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套餐式、主题式集成服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企业和群众办事更高效、更便利为导向,加大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力度,立足企业和群众实际需要,集成办理“一件事”所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加强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优化再造政务服务流程,实行“一次告知、一表申报、一窗受理、一次办成”,实现“一件事一次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提升服务体验,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持续优化全市营商环境,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主要内容。
“一件事一次办”,是指将企业和群众需要到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办理的事项,特别是需到多个部门、需经多个环节办理的事项,经过环节整合、流程优化,成为企业和群众眼中的“一件事”(如开办超市、药店、火锅店,领取补贴等),实行“一次告知、一表申报、一窗受理、一次办成”,线上“一次登录、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逐步实现政务服务机构从审批“一个事项”转变为服务企业群众“一件事”全流程办理,从企业和群众办事到每个政务服务机构“最多跑一次”转变为“一件事最多跑一次”。
1.一次告知。
整合办理“一件事”涉及多个办理事项的设定依据、所需材料、受理标准、审批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要素,变“多次告知”为“一次性告知”办事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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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35 号《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3月30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唐良智2020年4月15日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服务行为,加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办理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务服务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集中便民、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全部纳入政务服务平台全程办理。
具有政务服务职能的部门或者组织(以下统称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将本单位的政务服务业务系统和数据资源与政务服务平台对接,推进互联共享,推动实现“一网通办”。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平台,是指全市统一开展政务服务业务并纳入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信息化平台,由业务办理和公众服务系统组成。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推进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统一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实现政务服务跨地域、跨部门、跨层级业务协同。
第七条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推动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鼓励发展自助政务服务。
第八条政务服务中心应当统一名称、统一场所标识、统一运行模式,合理设置、优化整合,实施标准化服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中心,是指市级政务服务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中开展政务服务的工作场所。
第二章政务服务职责第九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服务工作。
第十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本级政务服务部门的政务服务,对下级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区县(自治县)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区县(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管理。
第十一条政务服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政务服务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对下级对口政务服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政务服务部门可以依托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和已有的村(社区)便民服务点开展有关政务服务。
第三章政务服务运行第十三条政务服务事项实行目录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因承接、下放、取消、调整等事由变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应当及时更新目录清单。
已经取消或者停止执行的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停止受理。
政务服务部门不得自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行政许可等行政权力事项。
第十四条政务服务部门应当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应当确保线上与线下标准统一,消除“其他材料”或“有关部门”等不确定性表述,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政务服务事项的法定依据、申请要件、办理程序依法变更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办事指南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集中公布,同时报送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区县(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应当设立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统一出件,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十六条政务服务中心实行首席代表制,政务服务部门应当选派熟悉业务、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在政务服务部门授权范围内行使受理、审查、决定、颁发及送达办理结果等权限。
负责督办本部门承诺政务服务事项,组织、协调涉及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的联合办理,代表本部门管理派驻人员等工作。
第十七条通过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申请事项属于政务服务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当场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当场予以办结的,可以不出具《受理通知书》。
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通过网络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
第十八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材料和时限要求,并出具书面凭证或者电子凭证。
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逾期未补齐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九条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者申请材料欠缺的政务服务事项,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可以先予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并进行审查,在申请人补齐补正全部材料后,在承诺办理时限内及时办理。
第二十条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政务服务部门应当确定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其他相关内设机构可以承担相应的协同工作。
区县(自治县)政务服务部门统一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内设机构原则上应当整体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经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未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接受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市垂直管理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进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
第二十二条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梳理“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优化办事系统、简化办事材料、精简办事环节,实现办理一件事“最多跑一次”。
第二十三条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健康、重大财产安全的证明事项外,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以书面或者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办理规定,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的,政务服务部门不再要求提供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或者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对在一定时间内需由两个以上同级部门分别实施的具有关联性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一口受理、同步审查、限时办结”的原则实行并联审批,牵头办理部门由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协调确定,经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指定一个部门牵头组织办理。
第二十五条政务服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依法仅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核的,应当在审核合格后当场作出办理决定。
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核。
政务服务部门承诺的期限应当少于法定期限,其承诺期限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最终期限。
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评估、鉴定和专家评审等程序的,应在承诺时间内办理。
承诺时间在办事指南中明确。
第二十六条政务服务部门办结申请事项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出具或者送达有关文书、证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出具或者送达不予办理文书并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二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务服务部门提供政务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收取费用的,应当公布事项名称、法定依据和收费标准,并提供便民的缴费方式,使用有效的票据。
第二十八条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依托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线上线下服务标准。
政务服务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限定申请方式。
申请人选择线上申请的,合法有效且能够识别身份的电子申请材料与纸质申请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法规明确要求提供纸质材料外,政务服务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提供纸质材料。
申请人选择线下申请的,只需按照办事指南提供一套申请材料,政务服务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在线上重复提供。
第二十九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政务服务部门应当采纳和认可。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使用全市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制发的电子印章,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与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使用全市统一的电子证照系统发放电子证照,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法定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
第三十一条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履职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件。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务服务部门可以单独采用电子归档形式,真实、完整、安全、可用的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政务数据资源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政务服务部门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政务数据互通共享、校验核对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其他部门已作出的审批结果材料。
第四章政务服务保障第三十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及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在办公场所、人员配备、设施设备、平台运维等方面予以保障。
第三十四条政务服务部门派驻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受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和政务服务部门双重领导。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派驻人员日常管理、绩效考核,定期将派驻人员考核结果反馈各政务服务部门。
政务服务部门负责派驻人员业务培训,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反馈的派驻人员考核结果作为晋职晋级、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规定制式服装部门的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着制式服装上岗,其他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统一着装上岗,并提供规范服务、文明服务、热情服务。
第五章政务服务监督第三十六条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本级纪委监委机关,对政务服务效能、党风廉政问题实施监督。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可以聘请政务服务社会监督员,对政务服务工作效能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政务服务管理工作应当健全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制度,接受公众监督。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行政区域政务服务工作开展调查评估。
第三十八条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对本级政务服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派出机构开展政务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中央在渝直属机构的政务服务事项进入所在地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